放棄承諾書匯編六篇
在現在的社會生活中,我們使用上承諾書的情況與日俱增,承諾書在寫作上具有一定的格式要求。你知道承諾書怎樣才能寫的好嗎?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放棄承諾書6篇,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放棄承諾書 篇1
繼承人:×××,女,生于××××年××月××日, 被繼承人之母,退休職工,現住* 繼承人:×××,女,生于××××年××月××日,被繼承人之妻,現住*。
遺產人(被繼承人):×××, 男,生于××××年××月××日,于××××年××月××日在××××地意外身亡。
我們是×××的母親、妻子和女兒,是其法定繼承人,本著簡單方便經濟和睦的原則,經全體家人協商一致,對××××的'遺產達成如下協議:
1.女兒×××##放棄
股票繼承權。妻子***##放棄
股票繼承權,同時將自己擁有的夫妻共同財產中的股票部分全部贈予母親***。即母親×××繼承×××全部的股票,并委托×××(被繼承人的弟弟)負責操作交易,轉交母親×××。
2.母親×××##放棄
除股票以外的全部遺產(##房產,公司,存折等遺產),由妻子×××和女兒×××繼承。
3.此前所有有關遺產分割的協議及條款作廢。
本協議自各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本協議正本四份,協議人各執一份。
放棄承諾書 篇2
甲方:身份證號:
乙方:身份證號:
老房子位于XXX小區3-38-3-101室,是由XXX于XXX年11月份出錢購買,產權和使用權屬于曾云江,與其姐妹四個無關,現就創業城新房購買權事宜說明如下:
一、XXX愿自動放棄創業城新房購買權。
二、創業城新房購買權歸所有。
三、本協議自簽字之日起生效,具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放棄承諾書 篇3
單位:
我在單位工作期間,單位擬主動為我上社會保險,但我由于個人原因事先提出,不要單位為我辦理各項社會保險及繳費手續,我也未提交相關個人資料,現作如下承諾: 在我與單位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及解除以后,我均不會就社會保險問題以任何方式對單位提出任何要求,也不會通過政府部門及司法機關實施對單位不利的行為。
員工簽字:
按 手 印:
年月日
放棄承諾書 篇4
甲方:身份證號xxxxxxxxxxx:
乙方:身份證號xxxxxxxxxxx:
老房子位于乘新xx小區3—38—3—xxx室,是由曾xx于1999年11月份出錢購買,產權和使用權屬于曾xx,與其姐妹四個無關,現就創業城新房購買權事宜說明如下:
一、曾xx愿自動放棄創業城新房購買權。
二、創業城新房購買權歸所有。
三、本協議自簽字之日起生效,具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放棄承諾書 篇5
過了招聘季節,各公司都招聘到了理想的人才,那么入職簽訂勞動合同就是下一步主要工作了。那么在這個環節中,你需要注意什么情況呢?如何在一開始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有效進行條款設計,來避免可能的法律風險呢?
為此,英才網聯旗下金融英才網特邀北京信志律師事務所主任強禺律師,主講“通過勞動合同的設計預防后期離職解除風險”主題沙龍活動。本期HR沙龍,勞動法專家強禺律師將通過常年為企業提供法律顧問服務的實際工作經驗,為您進行詳細解答。
某物流公司員工趙某向公司索要雙倍工資,公司向仲裁委出示了一份趙某簽字的放棄簽訂合同的承諾書。公司稱,公司曾多次召開會議,要求所有員工簽訂合同。但是趙某卻以自己是外地人,難以享受社保待遇為由,不同意簽訂勞動合同和購買社保。但是趙某卻堅稱是公司不想簽訂勞動合同,并以不簽就開除為條件,逼自己簽訂了這份承諾書。
那么這份圣諾書到底該怎么認定呢?在場的HR都有自己的`看法。
強律師對此進行了解釋,雖然最后趙某在承諾書中關于放棄權利的內容被確認為無效,但是現實生活中這種情況并不少見。
如果是勞動者不愿意及時簽訂勞動合同,企業該怎么辦?很多用人單位沒辦法只能讓勞動者簽一個自愿不簽訂勞動合同,并放棄因不簽訂勞動合同所享有的所有權利的承諾書。
他解釋說,在司法實踐中,勞動者簽的承諾書一般被認作無效,因為簽訂勞動合同,依法繳交社保費等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具有強制性,不是勞資雙方可以協商的范圍,用人單位不能規避,勞動者也不能承諾放棄。此種辦法無法規避上述風險。用人單位只能與拒絕簽訂勞動合同但仍要求保持勞動關系的職工解除勞動關系并辦理有關手續。
放棄承諾書 篇6
武漢市新出臺規定要求,20xx年幼升小,學生入學就近原則,擇校生則必須簽訂《擇校入學自愿放棄“分配生”資格承諾書》。
記者昨日獲悉,武漢市新出臺規定要求,7月3日前,全市中小學完成《入學通知書》的發放,對不按規定到“對口學校”就讀而要求擇校的學生,入學前須與所擇學校簽《擇校入學自愿放棄“分配生”資格承諾書》(下稱《承諾書》)。
今年,武漢市有約7.8萬名小學新生入學,約6.48萬小學畢業生升入初中。符合“對口劃片”就近入學的學生,對口學校將發放《入學通知書》。新規要求,對不按《入學通知書》規定到對口指定學校入學,要求擇校入學的`學生,在入學前必須與所擇學校簽訂《承諾書》,經學生本人及其家長或法定監護人簽字確認,由學校保存,直到學生中考升學結束后。
擇校生起始時間的認定,從20xx級起始年級新生開始,包括小學一年級和初中一年級新生。整個義務教育階段,擇校行為一經發生即記入學生檔案,只要有過擇校行為,無論時間長短,都不得享受“分配生”資格。20xx年以前已入學的小學生、初中生,暫不實施擇校生不得享受“分配生”資格的政策。到民辦學校就讀的,或者轉學到民辦學校的學生不認定為擇校生,也不用簽《承諾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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