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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監理合同

時間:2024-10-05 06:43:56 合同 我要投稿

工程監理合同精選15篇

  在當今不斷發展的世界,合同出現的次數越來越多,在達成意見一致時,制定合同可以享有一定的自由。知道嗎,寫合同可是有方法的哦,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工程監理合同,歡迎大家分享。

工程監理合同精選15篇

工程監理合同1

  委托方(以下簡稱甲方)

  監理方(以下簡稱乙方) 張美瓊

  甲方委托乙方監理裝飾裝修工程,雙方經協商一致,同意簽訂以下合同:

  一、服務內容、方式和要求

  1、服務內容:

  ①工程名稱: 德善堂東浦藥店、德善堂金雞亭藥店及門診、德善堂瑞麗門診

  ③工程規模:室內工程建筑面積 合計約 1000 m2。 ④監理范圍: 裝飾裝修圖紙內部分 。

  ⑤服務范圍如下:

  (1)前期監理

  審定設計方案及圖紙;審核工程預算;設計方案確定后5個工作日,按設計圖紙核算工程量按定額套預算,把控整個工程總造價。

  (2)中期監理

  根據圖紙及物料表對各節點的材料進場驗收以防施工單位更換材料品牌及質量;對各節點隱蔽項目的質量驗收及確認各節點是否有按圖施工;對因設計及現場與圖紙等其它因素需做變更的,與施工單位對接確認變更簽證;

  (3)后期監理

  工程結算審核;對施工單位的增減項及工程竣工時行結算審核。

  2、服務方式:

  ①施工前期,乙方配合甲方完成監理審核工作.

  ②施工期間,乙方對裝飾裝修施工過程進行不定期督查。

  ③施工后期,乙方進行工程結算審核,協助甲方簽訂工程質量保修合同。

  3、服務承諾:

  ①乙方在工程監理過程中,根據工程實際情況為甲方提供相關的合理化建議。

  ②乙方以主動、認真、負責、公正的服務態度為甲方提供監理服務。 ③乙方對工程各施工重要環節進行詳細監控,確保工程質量達到預期目標。

  二、委托方提供如下條件:

  為乙方提供已使用的與本工程有關的原材料、構配件、機械設備等生產廠家名錄,和與本工程有關的協作單位、配合單位名錄。

  三、授權范圍

  甲方在委托的工程范圍內,書面通知施工單位授予乙方以下監理權利:

  1、對選用材料和施工質量的檢驗權。

  2、施工工藝變更權,需經甲方同意。

  3、對施工單位的處罰建議權。

  4、對施工單位人員的調整建議權,對現場文明施工的管理權。

  5、對工程開工、停工、復工、延期、報驗、驗收等環節簽認權。

  6、工程款支付審核,未經乙方簽字認可,甲方不支付施工單位工程 1

  款項的管理權。

  7、對工程質量、進度、費用的監控權,施工日期(提前或超期的)簽認權。

  11、與協作單位組織協調的主持權。

  四、合同期限:

  從簽訂合同之日起,即 20xx 年12月 1 日至20xx年 2 月 28 日止。

  五、監理費用及支付方式:

  1、本次裝修監理費用為捌萬元。[監理工期限三個月,如果工程超期一個月以上,則監理費用應在原來的`基數上增加百分之十作為補償]

  2、支付方式:

  合同期間分兩次支付,第一次支付50%,¥40,000(大寫:肆萬元正)。簽定合同后三天內支付給乙方,工程竣工結算確認完成之日起三天內支付尾款50%,¥40,000(大寫:肆萬元正)。

  六、違約責任:

  1、在監理責任期限內,因乙方過失,給甲方造成了經濟損失,甲方有權從乙方的監理費用中扣除相應的損失費用。

  2、因甲方不履行授予乙方的權限,造成的損失,乙方不予承擔。

  3、甲方不如期支付乙方監理費用,每超一天應承擔合同價款5‰的違約金。

  七、爭議和解決辦法:

  1、如甲乙雙方在工程監理責任出現爭議時,以乙方的具體監理工作 行為是否符合國家相關監理規范和標準為依據進行裁定。

  2

  2、如有工程監理責任不能認定的,甲乙雙方有權提交有關部門進行認定或提交相關仲裁機關仲裁。

  3、因違約或終止合同引起的損失和經濟賠償,雙方協商解決,如未能達成一致,提交相關仲裁機關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八、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兩份,簽字后生效,工程結束后,自動作廢。

  甲方單位(章): 乙方(章):

  委托代理人(簽字)委托代理人(簽字): 甲方地址:乙方地址:

  聯系電話:聯系電話:

  年月日 年 月 日

工程監理合同2

  委托人______與監理人_______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監理人監理的工程(以下簡稱“本工程”)概況如下:

  工程名稱:

  工程地點:

  工程規模:

  總投資:

  二、本合同中的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第二部分(標準條件)中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①監理投標書或中標通知書;

  ②本合同標準條件;

  ③本合同專用條件;

  ④在實施過程中雙方共同簽署的補充與修正文件。

  四、監理人向委托人承諾,按照本合同的規定,承擔本合同專用條件中議定范圍內的監理業務。

  五、委托人向監理人承諾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幣種,向監理人支付報酬。

  本合同自____年__月__日開始實施,至____年__月__日完成。

  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 份。

  委托人:(簽章) 監理人:(簽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賬號: 賬號:

  郵編: 郵編:

  電話: 電話:

  本合同簽訂于:____年__月__日

  第二部分 標準條件

  詞語定義、適用范圍和法規

  第一條 下列名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有如下含義:

  (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實施監理的工程。

  (2)“委托人”是指承擔直接投資責任和委托監理業務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3)“監理人”是指承擔監理業務和監理責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4)“監理機構”是指監理人派駐本工程現場實施監理業務的組織。

  (5)“總監理工程師”是指經委托人同意,監理人派到監理機構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權負責人。

  (6)“承包人”是指除監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設有關事宜簽訂合同的當事人。

  (7)“工程監理的正常工作”是指雙方在專用條件中約定,委托人委托的監理工作范圍和內容。

  (8)“工程監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監理范圍以外,通過雙方書面協議另外增加的工作內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監理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續時間而增加的工作。

  (9)“工程監理的額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據第三十八條規定監理人必須完成的工作,或非監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暫停或終止監理業務,其善后工作及恢復監理業務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時至第二天零時的時間段。

  (11)“月”是指根據公歷從一個月份中任何一天開始到下一個月相應日期的前一天的時間段。

  第二條 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適用的法律是指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專用條件中議定的部門規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規、地方規章。

  第三條 本合同文件使用漢語語言文字書寫、解釋和說明。如專用條件約定使用兩種以上(含兩種)語言文字時,漢語應為解釋和說明本合同的標準語盲文字。

  監理人義務

  第四條 監理人按合同約定派出監理工作需要的監理機構及監理人員,向委托人報送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及其監理機構主要成員名單、監理規劃,完成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約定的監理工程范圍內的監理業務。在履行合同義務期間,應按合同約定定期向委托人報告監理工作。

  第五條 監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義務期間,應認真、勤奮地工作,為委托人提供與其水平相適應的咨詢意見,公正維護各方面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 監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設施和物品屬委托人的財產。在監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時,應將其設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移交給委托人。

  第七條 在合同期內或合同終止后,未征得有關方同意,不得泄露與本工程、本合同業務有關的保密資料。

  委托人義務

  第八條 委托人在監理人開展監理業務之前應向監理人支付預付款。

  第九條 委托人應當負責工程建設的所有外部關系的協調,為監理工作提供外部條件。根據需要,如將部分或全部協調工作委托監理人承擔,則應在專用條件中明確委托的工作和相應的報酬。

  第十條 委托人應當在雙方約定的時間內免費向監理人提供與工程有關的為監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資料。

  第十一條 委托人應當在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內就監理人書面提交并要求作出決定的一切事宜作出書面決定。

  第十二條 委托人應當授權一名熟悉工程情況、能在規定時間內作出決定的常駐代表(在專用條款中約定),負責與監理人聯系。更換常駐代表,要提前通知監理人。

  第十三條 委托人應當將授予監理人的監理權利,以及監理人主要成員的職能分工、監理權限及時書面通知已選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與第三人簽訂的合同中予以明確。

  第十四條 委托人應在不影響監理人開展監理工作的時間內提供如下資料:

  (1)與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構配件、機械設備等生產廠家名錄。

  (2)提供與本工程有關的協作單位、配合單位的名錄。

  第十五條 委托人應免費向監理人提供辦公用房、通訊設施、監理人員工地住房及合同專用條件約定的設施,對監理人自備的設施給予合理的經濟補償(補償金額=設施在工程使用時間占折舊年限的比例×設施原值+管理費)。

  第十六條 根據情況需要,如果雙方約定,由委托人免費向監理人提供其他人員,應在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予以明確。

  監理人權利

  第十七條 監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圍內,享有以下權利:

  (1)選擇工程總承包人的建議權。

  (2)選擇工程分包人的認可權。

  (3)對工程建設有關事項包括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議權。

  (4)對工程設計中的技術問題,按照安全和優化的原則,向設計人提出建議;如果擬提出的建議可能會提高工程造價,或延長工期,應當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當發現工程設計不符合國家頒布的建設工程質量標準或設計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時,監理人應當書面報告委托人并要求設計人更正。

  (5)審批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和技術方案,按照保質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則,向承包人提出建議,并向委托人提出書面報告。

  (6)主持工程建設有關協作單位的組織協調,重要協調事項應當事先向委托人報告。

  (7)征得委托人同意,監理人有權發布開工令、停工令、復工令,但應當事先向委托人報告。如在緊急情況下未能事先報告時,則應在24小時內向委托人作出書面報告。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質量的檢驗權。對于不符合設計要求和合同約定及國家質量標準的材料、構配件、設備,有權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對于不符合規范和質量標準的工序、分部分項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業,有權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監理機構復工令后才能復工。

  (9)工程施工進度的檢查、監督權,以及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提前或超過工程施工合同規定的竣工期限的簽認權。

  (10)在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工程價格范圍內,工程款支付的審核和簽認權,以及工程結算的復核確認權與否決權。未經總監理工程師簽字確認,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八條 監理人在委托人授權下,可對任何承包人合同規定的義務提出變更。如果由此嚴重影響了工程費用或質量、或進度,則這種變更須經委托人事先批準。在緊急情況下未能事先報委托人批準時,監理人所做的變更也應盡快通知委托人。在監理過程中如發現工程承包人人員工作不力,監理機構可要求承包人調換有關人員。

  第十九條 在委托的`工程范圍內,委托人或承包人對對方的任何意見和要求(包括索賠要求),均必須首先向監理機構提出,由監理機構研究處置意見,再同雙方協商確定。當委托人和承包人發生爭議時,監理機構應根據自己的職能,以獨立的身份判斷,公正地進行調解。當雙方的爭議由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調解或仲裁機關仲裁時,應當提供作證的事實材料。

  委托人權利

  第二十條 委托人有選定工程總承包人,以及與其訂立合同的權利。

  第二十一條 委托人有對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和設計使用功能要求的認定權,以及對工程設計變更的審批權。

  第二十二條 監理人調換總監理工程師須事先經委托人同意。

  第二十三條 委托人有權要求監理人提交監理工作月報及監理業務范圍內的專項報告。

  第二十四條 當委托人發現監理人員不按監理合同履行監理職責,或與承包人串通給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損失的,委托人有權要求監理人更換監理人員,直到終止合同并要求監理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或連帶賠償責任。

  監理人責任

  第二十五條 監理人的責任期即委托監理合同有效期。在監理過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設進度的推遲或延誤而超過書面約定的日期,雙方應進一步約定相應延長的合同期。

  第二十六條 監理人在責任期內,應當履行約定的義務。如果因監理人過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經濟損失,應當向委托人賠償。累計賠償總額(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條規定以外)不應超過監理報酬總額(除去稅金)。

  第二十七條 監理人對承包人違反合同規定的質量要求和完工(交圖、交貨)時限,不承擔責任。因不可抗力導致委托監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監理人不承擔責任。但對違反第五條規定引起的與之有關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八條 監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賠償要求不能成立時,監理人應當補償由于該索賠所導致委托人的各種費用支出。

  委托人責任

  第二十九條 委托人應當履行委托監理合同約定的義務,如有違反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賠償給監理人造成的經濟損失。

  監理人處理委托業務時,因非監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損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補償損失。

  第三十條 委托人如果向監理人提出賠償的要求不能成立,則應當補償由該索賠所引起的監理人的各種費用支出。

  合同生效、變更與終止

  第三十一條 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監理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以致發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長了持續時間,則監理人應當將此情況與可能產生的影響及時通知委托人。完成監理業務的時間相應延長,并得到附加工作的報酬。

  第三十二條 在委托監理合同簽訂后,實際情況發生變化,使得監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執行監理業務時,監理人應當立即通知委托人。該監理業務的完成時間應予延長。當恢復執行監理業務時,應當增加不超過42日的時間用于恢復執行監理業務,并按雙方約定的數量支付監理報酬。

  第三十三條 監理人向委托人辦理完竣工驗收或工程移交手續,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簽訂工程保修責任書,監理人收到監理報酬尾款,本合同即終止。保修期間的責任,雙方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第三十四條 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時,應當在42日前通知對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損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責任的外,應由責任方負責賠償。

  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協議必須采取書面形式,協議未達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三十五條 監理人在應當獲得監理報酬之日起30日內仍未收到支付單據,而委托人又未對監理人提出任何書面解釋時,或根據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四條已暫停執行監理業務時限超過六個月的,監理人可向委托人發出終止合同的通知,發出通知后14日內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復,可進一步發出終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發出后42日內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復,可終止合同或自行暫停或繼續暫停執行全部或部分監理業務。委托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十六條 監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暫停或終止執行監理業務,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復執行監理業務的工作,應當視為額外工作,有權得到額外的報酬。

  第三十七條 當委托人認為監理人無正當理由而又未履行監理義務時,可向監理人發出指明其未履行義務的通知。若委托人發出通知后21日內沒有收到答復,可在第一個通知發出后35日內發出終止委托監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終止。監理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十八條 合同協議的終止并不影響各方應有的權利和應當承擔的責任。

  監理報酬

  第三十九條 正常的監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額外工作的報酬,按照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第四十條的方法計算,并按約定的時間和數額支付。

  第四十條 如果委托人在規定的支付期限內未支付監理報酬,自規定之日起,還應向監理人支付滯納金。滯納金從規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計算。

  第四十一條 支付監理報酬所采取的貨幣幣種、匯率由合同專用條件約定。

  第四十二條 如果委托人對監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報酬或部分報酬項目提出異議,應當在收到支付通知書24小時內向監理人發出表示異議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無異議報酬項目的支付。

  其他

  第四十三條 委托的建設工程監理所必要的監理人員出外考察、材料設備復試,其費用支出經委托人同意的,在預算范圍內向委托人實報實銷。

  第四十四條 在監理業務范圍內,如需聘用專家咨詢或協助,由監理人聘用的,其費用由監理人承擔;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費用由委托人承擔。

  第四十五條 監理人在監理工作過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議,使委托人得到了經濟效益,委托人應按專用條件中的約定給予經濟獎勵。

  第四十六條 監理人駐地監理機構及其職員不得接受監理工程項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報酬或者經濟利益。

  監理人不得參與可能與合同規定的與委托人的利益相沖突的任何活動。

  第四十七條 監理人在監理過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監理人亦不得泄露設計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

  第四十八條 監理人對于由其編制的所有文件擁有版權,委托人僅有權為本工程使用或復制此類文件。

  爭議的解決

  第四十九條 因違反或終止合同而引起的對對方損失和損害的賠償,雙方應當協商解決,如未能達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門協調,如仍未能達成一致時,根據雙方約定提交仲裁機關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部分 專用條件

  第二條 本合同適用的法律及監理依據:

  第四條 監理范圍和監理工作內容:

  第九條 外部條件包括:

  第十條 委托人應提供的工程資料及提供時間:

  第十一條 委托人應在__天內對監理人書面提交并要求作出決定的事宜作出書面答復。

  第十二條 委托人的常駐代表為________。

  第十五條 委托人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如下設施:

  監理人自備的、委托人給予補償的設施如下:

  補償金額=

  第十六條 在監理期間,委托人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__名工作人員,由總監理工程師安排其工作,凡涉及服務時,此類職員只應從總監理工程師處接受指示。并免費提供__名服務人員。監理機構應與此類服務的提供者合作,但不對此類人員及其行為負責。

  第二十六條 監理人在責任期內如果失職,同意按以下辦法承擔責任,賠償損失〔累計賠償額不超過監理報酬總數(扣稅)〕:

  賠償金=直接經濟損失×報酬比率(扣除稅金)

  第三十九條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監理人的報酬。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附加工作報酬:(報酬:附加工作日數×合同報酬/監理服務日)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額外工作報酬:

  第四十一條 雙方同意用___支付報酬,按__匯率計付。

  第四十五條 獎勵辦法:

  獎勵金額=工程費用節省額×報酬比率

  第四十九條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時,當事人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雙方同意由仲裁委員會仲裁(當事人雙方不在本合同中約定仲裁機構,事后又未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附加協議條款:

工程監理合同3

  一、業主委托監理單位監理的工程(以下簡稱本工程)概況如下:

  工程名稱:_________;工程地點:_________;工程規模:_________;總投資:_________;監理范圍:_________。

  二、本合同中的措詞和用語與所屬的監理合同條件及有關附件同義。

  三、下列文件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1.監理委托函或中標函;

  2.工程建設監理合同標準條件;

  3.工程建設監理合同專用條件;

  4.在實施過程中共同簽署的補充與修正文件。

  四、監理單位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規定,承擔本工程合同專用條件中議定范圍內的監理業務。

  五、業主同意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幣種,向監理單位支付酬金。本合同的監理業務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開始實施,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完成。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一份。副本_________份,各執_________份。

  業主(蓋章):_________監理單位(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地址: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開戶銀行: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帳號: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電話: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

工程監理合同4

  業 主(甲方):監理單位(乙方):工程建設監理公司黃石分公司

  湖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石分行

  業 主:湖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石分行(以下稱“業主”) 監理單位:工程建設監理公司黃石分公司(以下簡稱“監理”)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建筑裝飾裝修工程質量驗收規范》以及行業相關規定,結合本工程具體情況,經過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工程概況

  1、工程名稱:湖北銀行黃石分行開發區支行裝飾工程 2、工程內容:湖北銀行黃石分行開發區支行室內外改造裝修、土建、消防、空調、水電工程

  3、工程造價:開發區支行裝飾工程合同價

  4、合同起止時間: 年月日至 年月日

  第二條:公司委托代表

  湖北中南工程建設監理公司黃石分公司派駐畢立華監理工程師為駐工地代表。

  第三條:監理人員的資質要求

  派駐現場監理人員必須有國家注冊工程師資質(包括土建、裝飾、水電等)

  第四條:監理費及付款方式

  1、本合同約定范圍內按工程合同價的1.76%計算工程監理費。

  2、進場七日內支付30%監理費,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七日內支付監理費至95%,如有罰則約定范圍的相應扣除工程監理費用,工程決算完畢監理費余款付清。

  第五條:監理的義務權力 1、監理的義務:

  1.1、監理參與業主裝飾工程設計方案制定、施工設計圖審定、工程招標、工程施工、工程驗收、工程決算等工作的整個流程范圍,并明確賦予其職權和工作要求;

  1.2、在本合同期內或合同終止后,未征得有關方同意,不得泄露與本工程、本合同業務活動有關的保密資料;

  1.3、協助業主辦理消防、質監等有關開工手續,并代表業主組織工程分

  部和竣工驗收整理存檔工作;

  1.4、監理在履行本合同的義務期間,應注重信息、新工藝、新材料,應運用合理的技能,為業主提供與其監理單位水平相適應的咨詢意見,認真、勤奮地工作,幫助業主實現合同預定的目標,公證地維護各方的合法權益;

  1.5、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和技術方案,按照保質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則,向設計方或施工方提出建議,并向業主提出書面報告,如果由于擬提出的建議會提高工程造價,延長工期,應當事先取得業主的同意;

  1.6、在委托的工程范圍內,業主對本工程的有關任何意見和要求(包括索賠要求),均必須首先向監理提出,由監理研究處臵意見,再同雙方協商確定。當業主和有關方發生爭執時,監理根據自己的職能,以獨立的身份判斷,公正地進行調解,當其雙方的爭議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室內裝飾行業主管部門等仲裁機關進行調解和仲裁時,應當提供作證的事實材料;

  1.7、出具工程監理評估報告。

  2、監理的權力:

  2.1、裝飾工程中有關事項包括工程規模、設計標準和使用功能要求,向業主的建議權;

  2.2、工程設計中的技術問題,按照安全、實用、美觀、經濟的原則,向設計單位提出建議、并向業主提出書面報告,如果由于擬提出的建議會提高工程造價,或延長工期,應事先取得業主的同意;

  2.3、裝飾工程有關的協作單位組織協調的主持權、重要協調事項應當事先向業主報告;

  2.4、報經業主同意后,發布開工令、停工令、復工令;

  2.5、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質量的檢驗權,對于不符合設計要求及廠家質量標準的材料、設備,有權通知施工方停工整改、返工,施工方取得監理復工令后才能復工,發布停工、復工令應當事先向業主報告,如在緊急情況下未能事先報告,則應在24小時內向業主作出書面報告;

  2.6、工程施工進度的檢查、監督權,以及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提前或超過工程承包合同規定竣工期限的確認權。

  第四條:業主的義務及權力 1、業主的義務

  1.1、業主應向監理提供項目文件及資料,并負責裝飾工程的所有外部關系協調,為監理工作提供外部條件;

  1.2、業主應在約定的時間內就監理書面提交并要求作出決定的一切事宜作出書面決定;

  1.3、業主應當授權熟悉本工程情況的`領導、常駐代表,負責與監理聯系。更換常駐代表和領導,要提前通知監理;

  1.4、業主應當授予監理的監理范圍和權利,及時通知已選定的設計方、施工方,并在與設計、施工方簽訂的合同中予以明確監理。

  2、業主的權利

  2.1、業主有對工程規模、設計標準和設計使用功能要求的認定權,以及對工程設計變更的審批權;

  2.2、業主有權要求監理公司提交監理工作月度報告及監理公司業務范圍的專項報告,并加蓋公司合同章。

  第五條:罰則約定

  1、工程施工期內,監理方必須常駐工地,如有違反,甲方有權拒付監理費。 2、監理單位與施工單位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的,將不合格的建設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按照合格簽字的,造成損失的,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2、業主應當履行監理單位合同約定的義務,如有違反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賠償給監理造成的經濟損失。

  3、未經對方的書面同意,無論業主或監理單位均不得轉讓本合同約定的權利和義務。

  4、監理單位(派出監理人員)不應接受監理合同約定以外的與監理工程項目有關的報酬,不得以任何理由向設計方、施工方或配套方索取錢財,監理人不得參與可能與合同規定與業主利益沖突的任何活動。

  第六條:合同生效、變更與終止及解釋權 1、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2、合同須經雙方協商一致后方能進行變更。

  3、合同項下不發生任何業務或業主提出終止要求的情況下本協議終止。 4、本合同依據《合同法》、《湖北省室內裝飾工程監理管理規定》、《建設工程監理規范》、《室內裝飾工程質量規范》、《湖北省室內裝飾施工監理規程》享有對本合同的解釋權。

  第七條: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由當事人雙方協商解決,也可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室內裝飾行業主管部門申請仲裁。協商或調解不成立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本合同一式陸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叁份。

  業 主:(簽章)湖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石分行

  甲方代表:(簽章)

  監理單位:(簽章)工程建設監理公司黃石分公司

  乙方代表:(簽章)

  工程建設監理公司黃石分公司派駐畢立華監理工程師為駐工地代表

  年 月 日

工程監理合同5

  為規范企業管理,增強競爭意識,工程實行承包施工。甲、乙雙方以樹立“金洲杯的質量目標及創建市級安全文明工地的安全目標”從嚴從精為管理前提,據此雙方依據現行的相關法律規定,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工程名稱:

  二、工程地點:

  三、承包范圍:見附補充說明。

  四、施工日期:20xx年冬季放假前必須完成主體砌筑,否則按總人工費的20%處罰。(20xx.10.28-----20xx.12.18)

  五、安全、質量等級:金洲杯及市級安全文明工地

  六、承包方式:包清工

  七、承包價格:按建筑面積,按每平方米 元計算(含二次結構,砌筑工程包括墻體中的現澆及預制砼構件。建筑面積計算執行藍圖標注面積,合計 平方米計款:

  八、甲方的權利及義務:

  1、負責材料的供應,因材料不合格所造成的損失由供方負責;

  2、負責工程施工的交底,建設單位的聯系工作及外界一切關系;

  3、負責工程質量的監督;出現工程質量不合格及安全隱患,甲方有權利責令乙方整改,所出現損失由乙方負責;甲方并追加損失的2~3倍罰款;

  4、甲方造成的因材料不及時,其他工序不具備操作施工的前提下,在有效時間超過12小時以上的,甲方應付給乙方相應補償;并順延工期;

  5、甲方發現乙方浪費材料;按原物價的5倍罰款;

  九、乙方的`權利及義務

  1、 乙方必須遵守甲方的施工現場管理制度;

  2、 乙方根據工程組織人員,進行施工;

  3、 嚴格按照施工工程范圍提前做好材料和設備的用量計劃,提前三天提交甲方審批及采購供應,遲報造成停工,甲方概不負責.

  4、 乙方需嚴格按施工要求和有關說明及變更,進行施工,確保工程質量如期交工。(圖紙變更,根據實際情況工期順延)

  5、 負責現場和班組自檢資料和班組技術交底及安全交底。

  6、 乙方現場負責人,必須熟讀建筑圖紙及現行的有關法律法規、行業標準,分項工程完成后必須達到驗收標準;

  7、 做到文明施工。做到不擾民,不隨意在居民區大小便,發現一次罰款100元/次。

  8、 乙方必須服從甲方管理的規章制度及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嚴禁在施工期間的任何時間、任何地點打架斗毆及偷盜。發現一次罰款200-1000元,并清除工地。嚴重者交公安機關處理。

  9、 出現非甲方原因,乙方私自停工一天,罰總造價的2%。如乙方無故停工七天以上,合同自行解除,甲方不予結算人工費。由乙方造成的損失,甲方有追償的權利。

  10、 乙方必須按甲方施工進度組織人員進行施工,因乙方人員少、組織不力等原因導致甲方無法按進度工期完成,甲方有權另行安排其他人員、隊伍進行施工,由此造成的費用及損失由乙方負責。

  11、 如達不到市級安全文明工地標準倒扣總人工費的5%。

  十、付款方式:

  1、 按建筑面積,按每平方米 元計算,主體階段:按進度地下室~6、

  7~頂層分兩次60%撥付。主體完成驗收后付到總人工費的95%,留5%抹灰完成后付清。

  十一、乙方在施工過程中,應加強安全教育管理,嚴格按安全要求及施工程序操作,正確使用好防護用品,(安全帽、安全帶)如出現安全事故由責任方負責,因違章施工或操作失誤出現的工傷事故由乙方負責。

  十二、補充說明

  1、 施工內容:

  (1) 按照本工程圖紙的設計及現行的規范的要求進行的所有砌筑工程、預制過梁、預埋件等。(含二次結構)

  (2) 所有落地灰做到及時回收利用,墻體及時養護,廢料集中堆放。

  2、施工要求:

  (1) 砌筑工程的砌筑砂漿必須符合設計要求,必須按配合比要求進行砂漿的配比。

  (2) 砌筑質量嚴格按照國家施工質量驗收統一規范要求。

  (3) 出現非甲方原因,乙方私自停工一天,罰總造價的5%。停工超七天,視乙方自動退場并不結算人工費。造成損失,甲方有權向乙方追加陪償。

  十三、

  1、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一份。

  2、 本合同雙方簽字后生效,工程人工費結清后廢止。

  3、 如發生爭議由雙方協商處理,雙方協商不成可上訴東營區人民法院。

  甲方代表:

  身份證號:

  聯系電話:

  乙方代表:

  身份證號:

  聯系電話:

  年月日:

工程監理合同6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項目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__

  第一部分 北京市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

  委托人______________與監理人______________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監理的工程(以下簡稱“本工程”)概況如下:

  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規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總 投 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本合同中的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第二部分《標準條件》中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①監理投標書或中標通知書;

  ②本合同標準條件;

  ③本合同專用條件;

  ④在實施過程中雙方共同簽署的補充與修正文件。

  四、監理人向委托人承諾,按照本合同的規定,承擔本合同專用條件中議定范圍內的監理業務。

  五、委托人向監理人承諾,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幣種,向監理人支付報酬。

  本合同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開始實施,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完成。

  本合同一式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_____份。

  委托人:(簽章)________________ 監理人:(簽章)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簽訂于: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二部分 標準條件

  詞語定義、適用范圍和法規

  第一條 下列各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有如下含義:

  (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實施監理的工程。

  (2)“委托人”是指承擔直接投資責任和委托監理業務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3)“監理人”是指承擔監理業務和監理責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4)“監理機構”是指監理人派駐本工程現場實施監理業務的組織。

  (5)“總監理工程師”是指經委托人同意,監理人派到監理機構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權負責人。

  (6)“承包人”是指除監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設有關事宜簽訂合同的當事人。

  (7)“工程監理的正常工作”是指雙方在合同專用條件中約定,委托人委托的監理工作范圍和內容。

  (8)“工程監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監理范圍以外,通過雙方書面協議另外增加的工作內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監理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因而增加工作或持續時間。

  (9)“工程監理的額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據第三十七條規定監理人應當完成的工作,或非監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暫停或終止監理業務,其善后工作及恢復監理業務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時至第二天零時的時間段。

  (11)“月”是指根據公歷從一個月份中任何一天開始到下一個月相應日期的前一天的時間段。

  第二條 北京市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適用的法律是指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合同專用條件中議定的部門規章或北京市的地方法規、地方規章。

  第三條 本合同文件使用漢語語言文字書寫、解釋和說明。如合同專用條件約定使用兩種以上(含兩種)語言文字時,漢語應當為解釋和說明本合同的標準語言文字。

  監理人義務

  第四條 監理人按合同約定派出監理工作需要的監理機構及監理人員,向委托人報送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及其監理機構主要成員名單、監理規劃,完成合同專用條件中約定的監理工程范圍內的監理業務。在履行合同義務期間,應當按合同約定定期向委托人報告監理工作。

  第五條 監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義務期間,應當認真、勤奮地工作,為委托人提供與其水平相適應的咨詢意見,公正維護各方面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 監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設施和物品屬委托人的財產。在監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時,應當將其設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移交給委托人。

  第七條 在合同期內或合同終止后,未征得有關方同意,不得泄露與本工程、本合同業務有關的保密資料。

  委托人義務

  第八條 委托人在監理人開展監理業務之前應當向監理人支付預付款。

  第九條 委托人應當負責工程建設的所有外部關系的協調,為監理工作提供外部條件。根據需要,如將部分或全部協調工作委托監理人承擔,則應當在合同專用條件中明確委托的工作和相應的報酬。

  第十條 委托人應當在雙方約定的時間內免費向監理人提供與工程有關的為監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資料。

  第十一條 委托人應當在合同專用條件約定的時間內就監理人書面提交并要求做出決定的一切事宜做出書面決定。

  第十二條 委托人應當授權一名熟悉工程情況、能在規定時間內做出決定的常駐代表(合同專用條件中約定),負責與監理人聯系。更換常駐代表,要提前通知監理人。

  第十三條 委托人應當將授予監理人的監理權利,以及監理人主要成員的職能分工、監理權限及時書面通知已選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與第三人簽訂的合同中予以明確。

  第十四條 委托人應當在不影響監理人開展監理工作的時間內提供如下資料:

  (1)與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構配件、機械設備等生產廠家名錄。

  (2)提供與本工程有關的協作單位、配合單位的名錄。

  第十五條 委托人應當免費向監理人提供辦公用房、通訊設施、監理人員工地住房及合同專用條件約定的設施,對監理人自備的設施給予合理的經濟補償(補償金額=設施在工程使用時間占折舊年限的比例×設施原值+管理費)。

  第十六條 根據情況需要,如果雙方約定,由委托人免費向監理人提供其他人員,應當在合同專用條件中予以明確。

  監理人權利

  第十七條 監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圍內,享有以下權利

  (1)選擇工程總承包人的建議權。

  (2)選擇工程分包人的認可權。

  (3)對工程建設有關事項包括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議權。

  (4)對工程設計中的技術問題,按照安全和優化的原則,向設計人提出建議;如果擬提出的建議可能會提高工程造價,或延長工期,應當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當發現工程設計不符合國家頒布的建設工程質量標準或設計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時,監理人應當書面報告委托人并要求設計人更正。

  (5)審批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和技術方案,按照保質量、保工期、保安全、保環境和降低成本的原則,向承包人提出建議,并向委托人提出書面報告。

  (6)主持工程建設有關協作單位的組織協調,重要協調事項應當事先向委托人報告。

  (7)征得委托人同意,監理人有權發布開工令、停工令、復工令,但應當事先向委托人報告,如在緊急情況下未能事先報告時,則應當在24小時內向委托人做出書面報告。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質量的檢驗權。對于不符合設計要求和合同約定及國家質量標準的材料、構配件、設備,有權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對于不符合規范和質量標準的工序、分部分項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業,有權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監理機構復工令后才能復工。

  (9)工程施工進度的檢查、監督權,以及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提前或超過工程施工合同規定的竣工期限的簽認權。

  (10)在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工程價格范圍內,工程款支付的審核和簽認權,以及工程結算的復核確認權與否決權。未經總監理工程師簽章確認,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11)監理人有權及時向委托人獲取工程建設過程中有關如:工程量洽商變更、材料采購及工程撥付款等重要信息、資料,委托人應當給予支持。

  (12)所有工程變更(包括設計變更和工程洽商)應當通過監理人的審核和簽認。

  (13)工程竣工時,如委托人未按規定支付監理報酬的90%,監理人可不簽署工程竣工驗收及移交竣工文件。

  第十八條 監理人在委托人授權下,可對任何承包人合同規定的義務提出變更。如果由此嚴重影響了工程費用或質量、或進度,則這種變更須經委托人事先批準。在緊急情況下未能事先報委托人批準時,監理人所做的變更也應當盡快通知委托人,在監理過程中如發現工程承包人員工作不力,監理機構可要求承包人調換有關人員。

  第十九條 在委托的工程范圍內,委托人或承包人對對方的任何意見和要求(包括索賠要求),均應當首先向監理機構提出,由監理機構研究處置意見,再同雙方協商確定。當委托人和承包人發生爭議時,監理機構應當根據自己的職能,以獨立的身份判斷,公正地進行調解。當雙方的爭議由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調解或仲裁機關仲裁時,應當提供作證的事實材料。

  委托人權利

  第二十條 委托人有選定工程總承包人,以及與其訂立合同的權利。

  第二十一條 委托人有對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和設計使用功能要求的認定權,以及對工程設計變更的`審批權。

  第二十二條 監理人調換總監理工程師須事先經委托人同意。

  第二十三條 委托人有權要求監理人提交監理工作月報及監理業務范圍內的專項報告。

  第二十四條 當委托人發現監理人員不按監理合同履行監理職責,或與承包人 串通給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損失的,委托人有權要求監理人更換監理人員,直到終止合同并要求監理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或連帶賠償責任。

  監理人責任

  第二十五條 監理人的責任期即委托監理合同有效期。在監理過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設進度的推遲或延誤而超過書面約定的日期,雙方應當進一步約定相應延長的合同期。

  第二十六條 監理人在責任期內,應當履行約定的義務。如果因監理人過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經濟損失,應當向委托人賠償。累計賠償總額(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條規定以外)不應超過監理報酬總額(除去稅金)。

  第二十七條 監理人對承包人違反合同規定的質量要求和完工(交圖、交貨)時限,不承擔責任。因不可抗力導致委托監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監理人不承擔責任。但對違反第五條規定引起的與之有關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八條 監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賠償要求不能成立時,監理人應當補償由于該索賠所導致委托人的各種費用支出。

  委托人責任

  第二十九條 委托人應當履行委托監理合同約定的義務,如有違反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賠償給監理人造成的經濟損失。

  監理人處理委托業務時,因非監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損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補償損失。

  第三十條 委托人如果向監理人提出賠償的要求不能成立,則應當補償由該索賠所引起的監理人的各種費用支出。委托人應當將影響監理的重要信息、資料等及時通知并提供給監理人。

  第三十一條 委托人應當承擔費用為監理人員投保意外傷害保險,保險期限應不低于委托監理合同有效期。

  合同生效、變更與終止

  第三十二條 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監理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以致發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長了持續時間,則監理人應當將此情況與可能產生的影響及時通知委托人。完成監理業務的時間相應延長,并得到附加工作的報酬。

  第三十三條 在委托監理合同簽訂后,實際情況發生變化,使得監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執行監理業務時,監理人應當立即通知委托人。該監理業務的完成時間應予延長。當恢復執行監理業務時,應當增加不超過42日的時間用于恢復執行監理業務,并按雙方約定的數量支付監理報酬。

  第三十四條 監理人向委托人辦理完竣工驗收或工程移交手續,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簽訂工程保修責任書,監理人收到監理報酬尾款,本合同即終止。保修期間的責任,雙方在合同專用條件中約定。

  第三十五條 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時,應當在42日前通知對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損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責任的外,應當由責任方負責賠償。

  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協議應當采取書面形式。協議未達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三十六條 監理人在應當獲得監理報酬之日起30日內仍未收到支付單據,而委托人又未對監理人提出任何書面解釋時,或根據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已暫停執行監理業務時限超過六個月的,監理人可向委托人發出終止合同的通知,發出通知后14日內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復,可進一步發出終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發出后42日內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復,可終止合同或自行暫停或繼續暫停執行全部或部分監理業務。委托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十七條 監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暫停或終止執行監理業務,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復執行監理業務的工作,應當視為額外工作,有權得到額外的報酬。

  第三十八條 當委托人認為監理人無正當理由而又未履行監理義務時,可向監理人發出指明其未履行義務的通知。若委托人發出通知后21日內沒有收到答復,可在第一個通知發出后35日內發出終止委托監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終止。監理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十九條 合同協議的終止并不影響各方應有的權利和應當承擔的責任。

  監理報酬

  第四十條 正常的監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額外工作的報酬,按照合同專用條件中第四十條的方法計算,并按約定的時間和數額支付。

  第四十一條 如果委托人在規定的支付期限內未支付監理報酬,自規定之日起,還應當向監理人按合同專用條件利息(不低于同期銀行利息)支付滯納金。滯納金從規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計算。

  第四十二條 支付監理報酬所采取的貨幣幣種、匯率由合同專用條件約定。

  第四十三條 如果委托人對監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報酬或部分報酬項目提出異議,應當在收到支付通知書24小時內向監理人發出表示異議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無異議報酬項目的支付。

  其 他

  第四十四條 委托的建設工程監理所必要的監理人員出外考察、材料設備復試,其費用支出經委托人同意的,在預算范圍內向委托人實報實銷。

  第四十五條 在監理業務范圍內,如需聘用專家咨詢或協助,由監理人聘用的,其費用由監理人承擔;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費用由委托人承擔。

  第四十六條 監理人在監理工作過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議,使委托人得到了經濟效益,委托人應當按合同專用條件中的約定給予經濟獎勵。

  第四十七條 監理人駐地監理機構及其職員不得接受監理工程項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報酬或者經濟利益。

  監理人不得參與可能與合同規定的與委托人的利益相沖突的任何活動。

  第四十八條 監理人在監理過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監理人亦不得泄露設計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

  第四十九條 監理人對于由其編制的所有文件擁有版權,委托人僅有權為本工程使用或復制此類文件。

  爭議的解決

  第五十條 因違反或終止合同而引起的對對方損失和損害的賠償,雙方應當協商解決,如未能達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門協調,如仍未能達到一致時,根據雙方約定提交仲裁機關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部分 專用條件

  第二條 本合同適用的法律及監理依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 監理范圍和監理工作內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條 設施及剩余物品移交委托人的時間和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條 外部條件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監理人的協調工作和報酬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條 委托人應當提供的工程資料及提供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條 委托人應當在日內對監理人書面提交并要求做出決定的事宜做出書面答復。

  第十二條 委托人的常駐代表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五條 委托人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如下設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監理人自備的、委托人給予補償的設施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補償金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六條 在監理期間,委托人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名工作人員,由總監理工程師安排其工作,凡涉及服務時,此類職員只應當從總監理工程師處接受指示,并免費提供名服務人員。監理機構應當與此類服務的提供者合作,但不對此類人員及其行為負責。

  第二十六條 監理人在責任期內如果失職,同意按以下辦法承擔責任,賠償損失[累計賠償額不超過監理報酬總數(扣稅)]:

  賠償金=直接經濟損失×報酬比率(扣除稅金)

  第三十四條 保修期間責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十條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監理人的報酬(此報酬應當參照北京市工程建設監理費收費標準確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附加工作報酬:(附加工作報酬=附加工作日數×合同報酬/監理服務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計算辦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額外工作報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十一條 滯納金標準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十二條 雙方同意用支付報酬,按匯率計付。

  第四十六條 獎勵辦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獎勵金額=工程費用節省額×報酬比率

  第五十條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時,當事人雙方應當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雙方同意由仲裁委員會仲裁(當事人雙方不在本合同中約定仲裁機構,事后雙方未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附加協議條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制定

  京市建設委員會二○○五年八月修訂

工程監理合同7

  ____(以下簡稱“業主”)與_____(以下簡稱監理單位)經過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1.業主委托監理單位監理的工程(以下簡稱“本工程”)概況如下:

  工程名稱;

  工程地點;

  工程規模;

  總投資;

  監理范圍。

  2.本合同中的措詞和用語及所屬的監理合同條件及有關附件同義。

  3.下列文件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1)監理委托函或中標函;

  (2)工程建設監理合同標準條件;

  (3)工程建設監理合同專用條件;

  (4)在實施過程中共同簽署的補充與修正文件以及雙方確認的往來信函、傳真,郵子郵件等。

  4.監理單位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規定,承擔本工程合同專用條件中議定范圍內的監理業務。

  5.業主同意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幣種,向監理單位支付酬金。支付方式見工程建設監理合同的專用條件。

  本合同的監理業務自____年__月__日開始實施,至____年__月__日完成。 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一份。副本____份,

  各執___份。

  業主:(簽章)________ 監理單位:(簽章)_____

  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_ 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

  賬 號:____________ 賬 號:___________

  郵 編:____________ 郵 編:___________

  電 話:____________ 電 話:___________ ____年__月__日簽于___ ____年__月__日簽于_

工程監理合同8

  委托人(全稱):(以下簡稱甲方)

  監理人(全稱):(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信的原則,雙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監理與相關服務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況

  1. 工程名稱: ;

  2.工程地點: ;

  3. 工程規模: ;

  4. 工程概算投資額或建筑安裝工程費: 。

  二、詞語限定

  協議書中相關詞語的含義與通用條件中的定義與解釋相同。

  三、組成本合同的文件

  1. 協議書;

  2. 中標通知書(適用于招標工程)或委托書(適用于非招標工程);

  3. 投標文件(適用于招標工程)或監理與相關服務建議書(適用于非招標工程);

  4. 專用條件;

  5. 通用條件;

  6. 附錄,即:

  附錄A 相關服務的范圍和內容

  附錄B 委托人派遣的`人員和提供的房屋、資料、設備本合同簽訂后,雙方依法簽訂的補充協議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組成部分。

  四、總監理工程師

  總監理工程師姓名: ,身份證號碼:,注冊號:

  五、簽約酬金

  簽約酬金(大寫):( 元 )。

  包括:

  1. 監理酬金: 。

  2. 相關服務酬金: / 。

  其中:

  (1)勘察階段服務酬金: / 。

  (2)設計階段服務酬金: / 。

  (3)保修階段服務酬金: / 。

  (4)其他相關服務酬金: / 。

  六、期限

  1. 監理期限:

  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2. 相關服務期限:

  (1)勘察階段服務期限自 /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2)設計階段服務期限自 /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3)保修階段服務期限自 /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4)其他相關服務期限自 /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七、雙方承諾

  1. 監理人向委托人承諾,按照本合同約定提供監理與相關服務。

  2. 委托人向監理人承諾,按照本合同約定派遣相應的人員,提供房屋、資料、設備,并按本合同約定支付酬金。

  八、合同訂立

  1. 訂立時間: 年 月 日。

  2. 訂立地點: 。

  3. 本合同一式 陸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 叁 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工程監理合同9

  監理工程師《合同管理》強化題一

  1、建設工程勘察合同履行期間,在發包人要求解除合同時,下列關于勘察費結算的說法中正確的是( B )。

  A 不論工作進行到何種程度,發包人均應全額支付勘察費

  B 完成的工作量在50%以內時,應支付預算額50%的勘察費,完成的工作量超過50%時,應全額支付勘察費

  C 完成的工作量在50%以內時,定金不退;完成的工作量超過50%時,根據工作量支付勘察費

  D 不論工作進行到何種程度,定金不退,并應根據工作量比例支付勘察費

  2、某工程設計合同約定的合同價為100萬元,定金為合同價的20%。設計工作完成40%時,發包人因建設資金籌措困難決定取消該項目的建設,通知設計單位解除設計合同。按照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示范文本的規定,發包人應賠償設計單位的違約金額為( C)萬元。

  A 20 B 40

  C 50 D 100

  3、根據標準施工合同,當組成合同的文件出現矛盾時,應按合同約定的優先順序進行解釋,合同中沒有約定的,優先順序正確的`是( D )。

  A合同協議書、通用條款、專用條款 B、中標通知書、專用條款、協議書

  C 中標通知書、專用條款、投標書 D 中標通知書、專用條款、工程量清單

  4、下列關于施工合同計價方式的說法中,正確的是( A )。

  A 工期在18個月以上的合同,因市場價格不易準確預期,宜采用可調價格合同

  B 業主在初步設計完成后即招標的,因工程量估算不夠準確,宜采用固定總價合同

  C 采用新技術的施工項目,因合同雙方對施工成本不易準確確定,宜采用固定單價合同

  D 設備安裝工程因無法估算工程量,宜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

  5、根據標準施工合同的約定,工程接收證書的頒發日期標志( D )。

  A 缺陷通知期開始 B 工程的竣工日期

  C 承包商的合同義務完成 D 應當由業主承擔照管主要工程的責任

  6、施工合同中,通常基于工程的性質和承包工程量等因素約定工程預付款,其目的是(B )。

  A 擔保發包人能夠按期支付工程進度款

  B 發包人幫助承包人解決工程施工前期資金緊張的困難

  C 表明發包人與承包人合作的誠意

  D 防止承包人擅自變更、終止施工合同

  7、下列關于施工進度計劃的說法中,錯誤的是( D )。

  A 承包人應當依據施工組織設計編制施工進度計劃

  B 工程師無權對承包人提交的施工進度計劃提出不同意見

  C 工程師對施工進度計劃的認可,不能免除承包人對施工組織設計缺陷應負的責任

  D 經工程師認可的施工進度計劃,將作為工程的施工進度控制的依據

  8、某施工合同約定的開工日期為2010年9月10日,承包人在9月1日向工程師提出了將在9月17日開工的延期申請,理由是主要施工機械正在大修,工程師在9月2日向承包人發出開工通知,要求其按合同約定的開工日期開工,承包人的主要施工機械于9月25日運抵施工現場,實際開工日期為9月30日,根據標準施工合同,該工程的合同工期自( A ) 起計算。

  A 9月10日 B 9月17日

  C 9月25日 D 9月30日

  9、某工程開工通知寫明的開工日期為2009年2月1日。承包人因主要施工機械未到場向工程師遞交了延期開工1周的申請,但未獲得工程師批準。工程實際在2009年2月5日開始動工。2009年12月5日,承包人在自檢合格后提交了竣工驗收申請報告,工程于2009年12月20日通過了竣工驗收。按照標準施工合同的規定,承包人的施工期應為( A )。

  A 自2月1日始,至12月5日止 B 自2月1日始,至12月20日止

  C 自2月5日始,至12月5日止 D 自2月5日始,至12月20日止

  10、根據標準施工合同,發包人采購的建筑材料運抵施工現場,在由承包人保管前,應經過( B )共同驗收。

  A 發包人與監理人 B 監理人與承包人

  C 發包人與承包人 D 監理人與供貨人

  監理工程師《合同管理》強化題二

  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自主訂立的合同屬于( A )

  A 效力待定合同 B無效合同

  C 有效合同 D 附條件合同

  2、施工企業授權項目經理在授權范圍內進行施工管理,項目經理為施工企業實施采購材料的行為屬于( D )。

  A 職務代理 B指定代理

  C 法定代理 D委托代理

  3、在如下代理的法律特征中,正確的表述是( D )。

  A 在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中應約定代理人的權利與義務

  B 代理人不得在被代理人不在場的情況下以被代理人名義與另一方簽訂合同

  C 在被代理人履行合同過程中遭受重大經濟損失時,可適當追究代理人的責任

  D 代理人必須在代理權限范圍內實施代理行為

  4、合同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和消滅的法律事實分為行為和事件兩類。下列在施工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的事實,屬于行為的是( D )。

  A 地震災害導致施工暫停 B 惡劣氣候影響施工安全

  C 社會動亂影響施工進度 D 圖紙設計錯誤導致的工程返工

  5、施工項目的工程擔保中,保證期限因保證內容和風險不同而各異。下列保證方式中,保證期限相對較短的是( A )。

  A 施工投標保證 B 施工履約保證

  C 施工預付款保證 D 質量保證金保證

  6、監理公司以其所有的房屋作為抵押物,與銀行簽訂抵押合同,該抵押合同的生效日期為( B )之日。

  A 當事人簽字 B 抵押物登記

  C 轉移產權證 D 轉移房屋占有

  7、根據《擔保法》的規定,下列關于抵押擔保和質押擔保主要區別的說法中,正確的是( D )。

  A 抵押物必須是債務人的財產,質押物可以是第三人的財產

  B 抵押物必須是第三人的財產,質押物可以是債務人的財產

  C 擔保期間,抵押物必須轉移給債權人,質押物不需轉移給債權人

  D 擔保期間,抵押物不需轉移給債權人,質押物必須轉移給債權人

  8、下列關于留置擔保的說法中,正確的是( B )。

  A 留置不以合法占有對方財產為前提 B 可以留置的財產僅限于動產

  C 留置擔保可適用于建設工程合同 D 留置以合法占有對方固定資產為前提

  9、投標保證的有效期限從( C )之日起計算。

  A 招標文件出售 B 投標文件遞交

  C 投標截止 D 中標通知書發出

  10、根據《招標投標法》的規定,招標過程中發生下列情況的,招標人可以據此沒收投標保證金的是( D )。

  A 投標文件的密封不符合招標文件的要求

  B 投標人購買招標文件后不遞交投標文件

  C 投標文件中附有招標人不能接受的條件

  D 投標截止日期后要求撤回投標文件

工程監理合同10

  公路工程施工監理合同協議書

  一、公路工程施工監理合同通用條件第1條定義與解釋,適用于《公路工程施工監理合同》中的全部文件,即:協議書、通用條件、專用條件、附件A、附件B、附件C以及其它補充文件或附件。

  二、協議書由系列文件組成,其中的其它文件和其它附件是指簽約雙方一致同意增加列入監理合同的文件或附件,簽約時必須在協議書中具體寫明。協議書所包括的文件之間如果出現矛盾,按監理合同通用條件第1.2.3條的規定,按時間順序以最后編寫或雙方最后確認的文件為準。而與該文件在協議書中的排列順序無關。

  三、簽約雙方在監理合同專用條件第6.2.1條和監理合同附件C中,約定業主問監理單位支付監理服務費用的期限和方式;在監理合同附件B中約定業主向監理單位提供工作條件的期限和種類。

  四、簽約雙方在監理合同附件A中,約定監理單位提供監理服務的形式、范圍與內容;在監理會同專用條件第5.2條中,約定監理單位提供監理服務的時間和有關期限。

  五、雙方簽約時確定的協議書終止日期,如果在履約過程中發生變化,雙方可通過簽訂補充協議對此日期進行調整。

  六、簽約雙方應根據實際需要確定協議書副本份數,也可約定協議書正本與副本具有同等效力,當兩者出現矛盾時,以正本為準。

  公路工程施工監理合同通用條件

  1.1.6 第三方應主要理解為與業主簽訂工程承包合同的單位、實體或個人,即承包人。

  1.1.7如果業主與第三方簽訂的工程承包合同中,規定了監理單位履行監理服務時的職責和權力,此時監理合同應包括業主與第三方簽訂的工程合同中的全部文件。

  2.2.1監理單位根據監理合同履行的正常的監理服務必須在監理合同附件A中明確規定其監理服務形式、范圍與內容。

  2.2.2改變監理合同附件A規定的監理服務形式,或超出其范圍,或增加其內容,雙方應通過簽訂補充協議進行變更。監理單位履行或提供監理合同中明確規定的附加的監理服務,是監理單位的義務,監理單位不得因其屬于附加而加以拒絕。

  2.3.1 嚴格監理、熱情服務、秉公辦事、一絲不茍是我國公路行業推行監理制度以來總結的監理工作原則;監理單位按照監理合同的`要求提供監理服務,體現了業主與監理單位之間是一種委托與被委托的合同關系;監理服務屬于技術服務的范疇,監理工作的主要依據是各類適合的或監理合同中指定使用的專業技術規定;鑒于國內目前尚未制定統一的監理行業工作準則,因此提出按照國際慣例公認的行業工作準則履行監理服務,并在監理合同附件A第五條中將國家、交通部、項目所在省(市)頒布的監理法規列為監理服務的依據;國內各地或不同項目對監理單位賦予的職責和權限差異較大,在監理合同附件A第四條中應對此詳細規定并加以適當說明。

  2.3.2 該合同文件必須成為本監理合同的組成部分是指:業主與第三方簽訂的工程承包合同中的全部文件,以及針對孩合同文件與監理合同文件之間的矛盾而編制的補充文件,必須列入監理合同協議書中的第二條并同時列入監理合同附件A中的第五條。

  2.4.1主要監理人員一般是指專業工程師和駐地監理工程師以上的監理人員,其資質材料應包括畢業院校、所學專業、技術職稱、工作簡歷以及一般情況并附上畢業證書、職稱證書、監理工程師證書或監理工作培訓證書及身份證等證明材料的影印件。

  2.4.2監理單位指定的授權代表一般應是監理單位派駐到項目所在地履行監理服務的負責人。

  2.5監理單位履行監理服務所需的設施、設備和重要物品,一般是由業主提供且產權歸業主;但也有由承包人提供或要求監理單位自備的情況,此時必須在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寫明修正條文。

  3.2業主向監理單位免費提供的與監理服務有關的資料其內容與數量,雙方可根據實際需要在監理合同附件B第一條中約定。

  3.4業主指定的授權代表,一般應是在項目所在地負責監理工作的人員。

  3.5習慣做法是通過業主與第三方簽訂的工程承包合同,向第三方明確監理單位的職責范圍和權力;特別要注意的是,關于監理單位職權的補充和修正文件也必須列入工程承包合同。

  3.7如果業主已在監理合同中,要求監理單位將監理服務所需的輔助工作人員的費用列入監理費用報價中,則此項監理服務應作為監理單位正常的服務。

  4.1 4.2 4.3 4.4以上各條款均屬于簽訂經濟合同要素之一的罰則。鑒于在實際執行過程中,情況比較復雜,簽約雙方必須在監理合同專用條件的相應條款中,約定具體的賠償辦法和有關事宜。

  4.5合同的任何一方原本必須向另一方就履行監理合同提供一定的保障條件,但考慮到目前國內社會主義幣場經濟體制尚未健全、社會保障體系還不完善和外界干擾因素較多這一具體情況,本條使用的限制程度用詞為應和可。

  46臺同雙方均應在自愿的基礎上,辦理各類保檢事宜,以降低履行監理合同時用能發生的風險否則后果自負。

  5本條目規定了監理合同生效、終止、變更、暫停、中止、轉讓和分包的條件,其中重點是變更、暫停與中止監理合同的條款。

工程監理合同11

  第 1 題

  通過招標選擇的承包人,在合同協議書內明確的工期總天數應為( )。

  A.招標文件要求的天數

  B.投標書內承包人承諾的天數

  C.發包人和承包人協商的天數

  D.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天數

  正確答案:B,

  第 2 題

  某施工項目由于拆遷工作延誤不能按約定日期開工,監理工程師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遲開工時間,則發包人( )。

  A.無須賠償承包人損失,工期也不順延

  B.無須賠償承包人損失,工期應予順延

  C.應當賠償承包人損失,工期應予順延

  D.應當賠償承包人損失,工期不予順延

  正確答案:C,

  第 3 題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規定,承包人不能按時開工,應在不遲于協議書約定 的開工日期前( )天,以書面形式向工程師提出延期的理由和要求。

  A. 18

  B. 2

  C. 7

  D. 14

  正確答案:C,

  第 4 題

  某施工合同履行過程中,由承包人采購的材料,使用前已按工程師的要求進行了抽檢試驗并表明質量合格。投入使用后,工程師發現由于材料原因,已完工程的質量不符合標準要求,工程師要求拆除重做。則下列關于損失承擔的表述中,正確的是( )。

  A.費用由承包人承擔,由此延續的工期不予順延

  B.費用由承包人承擔,由此延續的工期可以順延

  C.費用由發包人承擔,由此延續的工期不予順延

  D.費用由發包人承擔,由此延續的工期可以順延

  正確答案:A,

  第 5 題

  發包人對部分或者全部工程質量有特殊要求的,應( )。

  A.支付由此增加的追加合同價款并相應順延工期

  B.只給予工期順延,不支付由此增加的追加合同價款

  C.只支付由此增加的追加合同價款,不順延工期

  D.支付由此增加的追加合同價款,視情況決定是否順延工期

  正確答案:A,

  第 6 題

  施工中如果出現設計變更和工程量增加的情況,按照《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條款規定,( )。

  A.發包人應在14天內直接確認順延的工期,通知承包人

  B.工程師應在14天內直接確認順延的工期,通知承包人

  C.承包人應在14天內直接確認順延的工期,通知工程師

  D.承包人應在14天內將自己認為應順延的工期報告工程師

  正確答案:D,

  第 7 題

  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涉及對設計圖紙或施工組織設計的變更及對材料、設備的合理化建議,需經( )同意。

  A.設計單位 B.施工單位負責人

  C.發包人 D.工程師

  正確答案:D,

  第 8 題

  施工中發生不可抗力事件,承包人應迅速采取措施,并在不可抗力事件結束后( )小時內向工程師通報受災情況和損失情況,及預計清理和修復費用。

  A. 78

  B. 14

  C. 24

  D. 48

  正確答案:D,

  第 9 題

  依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規定,投料試車工作應在工程竣工( )。

  A.驗收后由發包人負責 B.驗收前由發包人負責

  C.驗收后由工程師負責 D.驗收前由工程師負責

  正確答案:A,

  第 10 題

  某工程竣工驗收階段,承包人于3月1日向工程師遞交了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于3 月15 日組織生產設備啟動試車檢驗,3月18日試車完畢后發包人、承包人、工程師和設計代表在試車記錄上簽字確認質量合格,工程師于3月20日簽發工程移交證書,則承包商的實際竣工日應為( )。

  A. 3月1日

  B. 3月15日

  C. 3月18日

  D. 3月20日

  正確答案:A,

  第 11 題

  依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規定,發包人自收到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后28天內進行核實,發包人( )后,及時辦理竣工結算價款的'支付手續。

  A.經工程師審核批準

  B.接收工程

  C.組織竣工驗收

  D.認可竣工結算報告

  正確答案:D,

  第 12 題

  在設備采購合同履行過程中,供貨方將貨物運到現場后,采購方未在合同規定的時間內開箱檢驗,產生的后果由( )承擔。

  A.供貨方

  B.采購方

  C.雙方共同

  D.監理方

  正確答案:B,

  第 13 題

  FIDIC《施工合同條件》規定,合同履行過程中,某一不利于承包商的風險損害是否應給予補償,工程師應以( )為判定準則。

  A.承包商的報價是否包括對該事件的費用

  B.該事件是否由不可抗力事件造成

  C.作為有經驗的承包商在投標階段能否合理預見

  D.該事件是否非承包商原因造成

  正確答案:C,

  第 14 題 (單項選擇題) FIDIC施工合同條件規定,為了合理分擔市場價格浮動變化對施工成本影響的風險,在合同內要約定調價方法。如因承也商的原因發生工程延誤,在后續支付時,( )。

  A.調價方法繼續有效

  B.調價方法無效

  C.按對業主有利的原則執行

  D.應酌情扣減違約金

  正確答案:C,

工程監理合同12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__________(以下簡稱發包人)與__________(以下簡稱監理人),就本項工程建設有關事項,經雙方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發包人委托監理人按本建設監理合同要求進行項目的建設監理。

  (一)工程概況:

  1.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工程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工程規模及特性: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工程總投資:靜態:______________________;動態:______________________

  5.工程總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監理范圍:按照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的范圍承擔監理業務。

  (三)監理內容:按照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的內容承擔監理業務。

  (四)工程建設監理的期限自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

  (五)建設監理報酬為(大寫)______元,由發包人按本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方式、時間向監理人結算支付。

  二、建設監理合同的組成文件及解釋順序。

  (一)監理委托函或中標函。

  (二)監理合同書。

  (三)監理實施過程中雙方共同簽署的補充文件。

  (四)專用合同條款。

  (五)通用合同條款。

  (六)監理招標書(或委托書)。

  (七)監理投標書(或監理大綱)。

  上列合同文件為一整體,代替了本合同書簽署前雙方簽署的`所有的協議、會談記錄以及有關相互承諾的一切文件。

  三、本合同書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簽字(蓋章)并加蓋本單位公章后生效。

  四、本合同書正本一式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雙方各執一份;副本___份,各執___份。

  發包人:_______(蓋章)

  監理人:_______(蓋章)

  法定代表人:_____(簽章)

  法定代表人:_____(簽章)

  委托代理人:_____(簽章)

  委托代理人:_____(簽章)

  郵編: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

工程監理合同13

  甲方:_______

  乙方:_______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經甲乙雙方協商,就甲方委托乙方對該項目用地范圍內的所有房屋(包括所有建(構)筑物、附屬物)負責實施拆除工程施工事項達成以下協議:

  一、工程概況

  1、工程名稱:

  2、工程地點:

  3、工程內容范圍及主要工程量:

  4、合同價款:

  二、雙方職責

  (一)甲方責任:

  1、協助乙方做好項目拆遷的建(構)筑物、附屬物和有關設備的界定工作。

  2、監督本項目施工過程中的組織、安全防護措施、現場管理和工程實施工作,檢查本項目工程進度和施工質量。

  3、及時組織本項目竣工驗收工作。

  (二)乙方責任:

  1、按本協議第一條約定的'項目內容和要求,確保在約定的工期內完成地上建(構)筑物、附屬物拆除、設備搬遷、場地平整(拆除指室外地坪標高±0。00)及土頭垃圾清運等工作。

  2、遵守國家、省、市有關管理規定進行本項目的施工。乙方不得將工程轉包。在施工過程中,乙方代表應長期駐現場指揮協調,直至工程結束。

  3、指派__為乙方駐工地代表、負責本項目施工現場的管理工作,落實安全生產、文明施工、防塵降塵等措施,保證施工工地達成政府有關部門的管理要求。

  4、在工程施工的全過程,乙方應嚴格按照施工規范,采取充分有效的安全措施進行施工,同時必須負責顧及臨近未被拆除建筑物的安全無損。在施工過程中,若發生安全事故或發生臨近建筑物被損壞事故,乙方必須承擔完全的法律和經濟責任。

  5、積極配合甲方要求,做到邊接受邊拆除,盡快推進工程進展。

  三、違約責任

  1、若因乙方原因發生工期延誤,甲方按500元/天的標準從乙方的拆除業務費用中扣減。

  2、若施工中,不能及時有效地配合甲方或發生違反乙方職責其中的一條,甲方有權另請施工單位施工,乙方應無條件撤離現場不得干擾。

  四、其他事項

  1、甲乙雙方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如有發生爭議,雙方應本著合 同、諒解、友好的態度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可申請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調解;調解不成時,可向廈門市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若因甲方原因或不可抗力的自然因素引起的停工而延誤工期 或因被拆遷戶阻撓拆除,工期順延。

  3、本合同在實施工程中如有未盡事宜,經甲、乙雙方協商,可 另行簽訂補充合同或協議,補充合同或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本合同一式______,甲、乙雙方各執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日

工程監理合同14

  1.定義與解釋

  1.1 定義

  下列詞句或用語,除根據上下文另有其意義外,一般應具有如下含義。

  1.1.1 項目業主建造工程和委托監理單位提供監理服務的對象,具體情況在專用條件中指明。

  1.1.2 工程為完成項目所實施的一項或若干項永久工程(包括向業主提供的物資和設備),其概況在專用條件中說明。

  1.1.3 服務監理單位根據監理合同所承擔的工作,包括正常的服務、附加的服務和額外的服務,亦稱監理服務。

  1.1.4 業主委托監理單位提供監理服務的單位或其合法繼承人或其合法受讓人。

  1.1.5 監理單位受業主委托提供監理服務并具有監理資質的法人或其合法繼承人或其合法受讓人,根據上下文的內容,亦指監理單位根據監理合同派駐到項目所在履行監理服務的機構。

  1.1.6 一方:業主或監理單位。

  雙方:業主和監理單位。

  第三方:一般是指與業主簽訂工程承包合同的單位或個人。但根據上下文的內容,也可以是與項目建設有關的其它當事人。

  1.1.7 監理合同一般應包括:公路工程施工監理中標函或委托函;“公路工程施工監理合同”中的協議書、通用條件、專用條件、附件a(監理服務的形式、范圍與內容)、附件b(業主提供的監理工作條件)、附件c(監理服務的費用與支付);《公路工程施工監理規范》;公路工程施工監理招、投標文件;雙方簽認的補充或修正文件以及雙方簽認的其它文件或附件。

  1.1.8 項目建議書被業主認可并接受的監理單位的施工監理投標文件或監理規劃。

  1.1.9 日:即歷法日。

  1.1.10 月:根據公歷從某一個月份中的任何一日開始至下一個月份相應日期的前一日截止的時間段。

  1.2 解釋

  1.2.1 監理合同中的標題只是為了查閱方便,不應作為監理合同本身的內容予以理解,也不應用于對監理合同進行解釋。

  1.2.1 為了文字簡練,監理合同中有些詞句成用語可能會有多種含義,閱讀時應視上下文的實際需要而定義。

  1.1.3 如果監理合同中所包括的文件之間出現矛盾,應按時間順序以最后編寫或雙方最后確認的文件為準。

  2.監理單位的義務

  2.1 監理服務的形式、范圍與內容

  監理單位必須按照監理合同規定的形式、范圍與內容履行與項目有關的監理服務,其具體內容在監理合同附件a中規定。

  2.2 正常的和附加的服務

  2.2.1 正常的服務是指監理合同附件a中規定的監理服務。

  2.2.2 附加的服務是指雙方通過簽訂補充協議或根據監理合同的規定,在監理合同附件a規定的正常服務之外增加的監理服務。

  2.3 職責

  2.3.1 監理單位應本著嚴格監理、熱情服務、秉公辦事、一絲不茍的原則,按照監理合同的要求,根據適合的專業技術規定和國際慣例公認的行業工作準則,謹慎而勤奮地履行監理服務。監理單位在履行監理服務過程中行使的權力或所需的授權,應在監理合同附件a中詳細規定并加以說明。

  2.3.2 如果監理單位在履行監理服務過程中行使的權力或所需的授權,來自于業主和第三方簽訂的工程合同文件,該合同文件必須成為本監理合同的組成部分,兩者之間如出現矛盾,則應編制補充說明文件一并列入監理合同。此時監理單位應:

  2.3.2.1 根據監理合同文件和工程合同文件履行監理服務;

  2.3.2.2 根據職責范圍,在業主和第三方之間獨立公正地行使上述合同文件賦予的權力;

  2.3.2.3 根據上述合同文件的授權,可對相應的工程和合同事宜進行變更,但未經業主的書面批準,不得變更工程合同文件中規定的工程標準和第三方的責任與義務。

  2.4 監理人員

  2.4.1 監理單位派駐到項目所在地履行監理服務的監理人員,必須能夠適應監理合同規定的監理服務工作,其主要監理人員的資質應在項目建議書中詳細描述并得到業主的認可。

  2.4.2 為了履行監理服務,監理單位應在項目建議書中指定一名授權代表與業主的授權代表建立工作聯系。

  2.4.3 監理單位因工作安排或其它原因,需要更換派駐到項目所在地履行監理服務的主要監理人員時.應事先得到業主的同意。

  2.4.4 業主有權以書面形式要求監理單位更換不能按照監理合同的規定監理服務的派駐人員。

  2.4.5 即使是業主要求或同意更換的監理人員,其代替人員的資質仍應得到業主的認可。

  2.4.6 監理單位派駐到項目所在地履行監理服務的項目負責人及主要監理人員,必須常駐現場。

  2.5 業主財產

  所有由業主提供給監理單位使用的設施、設備和物品,均屬于業主財產,監理單位在使用時應予以愛護。當監理服務完成或中止時,監理單位應將上述設施、設備尚未使用的物品的清單提交業主。如果在專用條件中規定由監理單位負責移交上述設施、設備和物品,此項工作可作為監理單位附加的服務,或并入監理單位的服務費用報價中。

  2.6 保密

  在監理合同有效期間或監理合同專用條件規定的期限內,未經業主的書面同意,監理單位不得泄露業主與本項目、本工程、本監理合同有關的保密資料。

  3.業主的義務

  3.1 監理工作條件

  業主應按照監理合同的規定,向監理單位提供履行服務所必需的工作條件,其具體內容在監理合同附件b中明確。

  3.2 資料

  業主應按照監理合同附件b的規定,向監理單位免費提供與監理單位履行監理服務有關的資料。

  3.3 決定

  業主應在監理合同附件b規定的時間內就監理單位書面提交并要求答復的重大問題做出書面決定。

  3.4 代表

  業主應指定一名授權代表與監理單位的授權代表建立工作聯系。更換該代表或變更其授權時,必須提前7日通知監理單位。

  3.5 授權通知

  業主必須將履行監理服務的監理單位及業主授予監理單位的權力,及時用書面形式通知第三方。

  3.6 設施和物品

  業主應按照監理合同附件b的規定,向監理單位免費提供與監理單位后行監理服務有關的設施、設備、物品及其相應服務。如果要求監理單位自備全部或部分上述設施、設備和重要物品,必須在監理合同附件b中規定,此項工作應作為監理單位附加的服務,或并放監理單位的監理服務費用報價中。

  3.7 輔助工作人員

  業主應按照監理合同附件b的要求,向監理單位免費派遣與監理單位履行監理服務有關的輔助工作人員。上述人員應服從監理單位的工作安排和管理,并對自身的行為負責。如果要求監理單位自聘全部或部分上述人員,此項工作應作為監理單位附加的服務或并入監理單位的監理服務費用報價中。

  4.責任和保障

  4.1 監理單位的'賠償責任

  監理單位違反監理臺同的規定并造成業主經濟損失的,應向業主賠償,賠償辦法在專用條件中規定。監理單位對第三方責任造成的任何經濟損失,不承擔責任。如果監理單位與業主或第三方對有關經濟損失共負責任時,應按責任比例計算賠償。監理單位的上述責任賠償,均應按照本合同條件第4.4條的規定辦理。

  4.2 業主的賠償責任

  業主違反監理合同的規定并造成監理單位經濟損失的,應向監理單位賠償,賠償辦法在專用條件中規定。

  4.3 賠償責任的期限

  業主或監理單位任何一方向另一方要求的賠償,都應在賠償事件發生后的28日之內以書面形式提出索賠。如果該事件具有持續性,則應在事件首次發生后7日之內提出索賠意向,并每隔7日提供一次該事件仍在持續發展的證明材料,直至該事件結束后28日之內提出正式的索賠文件。否則,無論是業主還是監理單位均有權對上述索賠不予受理。

  4.4 賠償的限額

  鑒于雙方在專用條件中約定了任何一方向另一方依據本合同條件第4.1條和第4.2條支付賠償的最高限額,雙方在此一致同意放棄超過該限額的剩余賠償要求。但本合同條件其它條款規定的補償和由于任何一方故意違約而引起的索賠,不受該限額的限制。

  4.5 保障

  4.5.1 在監理單位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前的提下,業主應保障監理單位免受因履行本監理合同而引起的外界索賠或干擾。

  4.5.2 雙方可在專用條件中約定,由監理單位按照業主認可的形式向業生遞交履約擔保書或履約保證金。如果監理單位無正當理由全部或部分不履行本監理合同時,業主有權根據具體情況沒收全部或部分履約擔保金。

  4.6 保險

  4.6.1 監理單位應在監理服務期內,自費辦理派駐到項目所在地人員人身和自備財產的有關保險,保險時間應隨服務時間的延長而順延,并在出險后自行辦理索賠。如果監理單位不辦理上述保險,則應對有關風險及后果自負其責。

  4.6.2 業主可在專用條件中規定,要求監理單位盡一切合理的努力,按業主可接受的條件對監理單位的責任、第三方的責任以及業生為監理服務提供的財產等進行保險。此項工作應作為監理單位附加的服務。

  5.監理會同的生效、終止‘變更‘脊柱與中止

  5.1 監理合同的生效

  監理合同生效的時間,以雙方簽署的協議書上注明的時間為準。

  5.2 監理服務的時間和期限

  監理單位必須按照專用條件中規定的時間和有關期限履行和完成監理服務。如果非監理單位的原因,致使監理服務時間需要延長,雙方應通過協商,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5.3 監理合同的終止

  監理合同終止和失效的時間,按雙方簽署的協議書上注明的方式確定。監理合同失效后,雙方均不再受本監理合同的約束。

  5.4 監理合同的變更

  5.4.1 任何一方提出申請并經雙方書面同意后,可對本監理合同進行變更。

  5.4.2 業主可書面要求,改變本合同條第給2.1條和監理合同附件a擬定的監理服務的形式、范圍與內容,但必須在雙方一致的基礎上,按照本監理合同的規定進行變更。上述變更導致增加或減少的監理服務工作量,其有關的監理費用和服務時間亦應做相應的調整。

  5.4.3 因業主或第三方的責任阻礙或延誤了監地單位履行監理服務,監理單位應及時將該情況與其可能產生的影響書面通知業主,如有必要在雙方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對合同進行相應的變更。上述情況導致增加的監理服務工作量,應作為監理單位附加的服務,監理單位完成相應服務的時間亦應予以延長。

  5.4.4 在簽訂本監理合同后,因物價變動等因素而引起監理服務費用的變化,其調整辦法在專用條件中規定。

  5.4.5 在簽訂本監理合同后,因國家或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規變動而引起監理服務費用的增加或服務時間的延長,業主應據實向監理事垃給予補償。

  5.5 監理合同的暫停與中止

  5.5.1 出現根據本監理合同的規定不應由監理單位負責的情況,且該情況已使監理單位不能繼續履行全部或部分監理服務時,監理單位應立即書面通知業主。并且:

  5.5.1.1 不得不暫停或減緩某些監理服務時,則上述服務的完成期限應予以延長,因此而增加的監理服務工作量應作為監理單位附加的服務;

  5.5.1.2 全部監理服務已無法繼續履行時,監理單位在書面通知業主28日之后,有權單方面中止本監理合同,因此而增加的監理服務工作量應作為監理單位附加的服務,業主應及時向監理單位返還全部或剩余部分的履約擔保金。

  5.5.1.3 因不可抗力致使本監理合同不能履行或只能部分履行時,雙方應對由此而產生的任何損失,損害或延誤各負其責。

  5.6.2 業主要求監理單位全部或部分暫停監理服務或中止本監理會同時,必須在56日之前發出書面通知。監理單位在接到通知后應立即安排停止全部或該部分監理服務并將相關費用開支減至最小。因此而增加的監理服務工作量應作為監理單位附加的服務,業主應及時向監理單位返還全部或剩余部分的履約擔保金。

  5.5.3 監理單位無正當理由,未根據監理合同的規定履行全部或部分監理服務,業主可書面要求監理單位予以解釋。若監理單位在28日內未能根據本監理合同給予合理的答復,業主可在進一步發出書面通知14日后.單方面中止本監理合同,并視情況沒收監理單位的全部或部分履國約擔保金。

  5.5.4 業主拖延支付監理服務費用,并已超過專用條件規定期限的28日,或根據本合同條件和5.5.1.1條或第5.5.2條的規定,暫停監理服務已超過6個月,監理單位可書面更求業主予以解釋。若業主在28日內未能根據本監理合同給予合理的答復,監理單位可在進一步發出書面通知14日后,單方面中止本監理合同或自行暫停全部或部分監理服務。因此而增加的監理服務工作量應作為監理單位附加的服務,業主應及時向監理單位返還全部或剩余部分的履約擔保金。

  5.5.5 監理合同的中止,不得損害或影響雙方根據本監理合同應有的義務、責任、權力和利益。

  5.6 轉讓和分包

  5.6.1 沒有另一方的書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將本監理合同規定的義務、責任和權力予以轉讓。

  5.6.2 沒有業主的同意,監理單位不得將監理服務的任何部分予以分包。監理單位因監理服務的需要,聘用專業技術人員和輔助工作人員不屬于分包。

  6.監理服務的費用與支付

  6.1 監理服務費用

  監理服務費用的計算方法和內容應在監理合同附件c中規定。

  6.1.1 業主應按照監理合同附件c的規定,向監理單位支付正常服務的費用。

  6.1.2 業主應按照監理合同附件c規定的費率和價格或基于此費率和價格,向監理單位支付附加服務的費用。如果該費率和價格明顯不適用,雙方可根據本合同條件第5.4.1條和第5.4.2條的規定,簽訂補充協議并商定新的費率和價格。

  6.2 支付

  監理服務費用的支付方式和時間應在監理合同附件c中規定。

  6.2.1 業主在專用條件規定的期限內,未向監理單位支付到期應付的款項,則應按照專用條件規定的利率計算利息,給監理單位予以補償,補償時間自未付款項的應付之日起算。該補償不影響本合同條件第5.5.5條規定的監理單位的權力。

  6.2.2 業主對監理單位要求支付的款項中的任何部分有異議,應在7日內發出書面通知說明理由,但不得借此延誤對監理單位其它應得款項的支付。本合同條件第6.2.1條的規定適用于最終支付給監理單位的一切曾經有過爭議的款項。

  6.3 貨幣

  業主支付監理單位履行監理服務的費用,其貨幣種類、比例和匯率等事宜,在專用條件中規定。

  7.其它

  7.1 合同雙方的關系

  合同雙方互為權利和義務主體,雙方應遵循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的原則履行本監理合同。業主和監理單垃均應按照監理合同公正地行使權力和全面履行自己的職責。

  7.2 語言和法律

  本監理合同使用的語言或主導語言及合同所遵循的法律,在專用條件中規定。

  7.3 獎勵

  業主欲就工程質量優良、工期提前、投資節約或監理單位提出的具有經濟效益的合理化建議等方面對監理單位予以獎勵,則應在專用條件中寫明獎勵的辦法。

  7.4 利益矛盾

  未經業主書面同意,監理單位不得獲取本監理合同規定以外的與本項目有關的任何利益,不得參與與本監理合同規定的業主利益相沖突的任何活動。

  7.5 版權

  7.5.1 對監理單位擁有版權并已用于本監理服務中的所有文件,業主有權在合同項目中使用或復制,但未經監理單位的同意,業主不得將上述文件直接或間接用于其它項目工程或服務之中。

  7.5.2 如果在專用條件中沒有另外規定,則監理單位有權出版與本項目或本工程監理服務有關的資料。但未經業主同意,上述出版物中不得涉及業主的專利、專有技術以及經濟情報

  7.6 通知

  本監理合同涉及的通知均為方面形式,并在送達協議中注明的地址時生效。無論發送方采用何種方式遞送通知,收受方都應用書面回執確認。

  8.爭端的解決

  雙方在履行本監理合同過程中發生爭端時,應本著友好協商的原則解決問題,或通過上級主管部門進行調解。若經過協商或調解仍不能達成一致時,任何一方均可根據專用條件的規定,申請仲裁或向法院起訴。

工程監理合同15

  委托方(以下簡稱甲方)

  監理方(以下簡稱乙方)

  甲方委托乙方監理裝飾裝修工程,雙方經協商一致,同意簽訂以下合同:

  一、服務內容、方式與要求

  1、服務內容:

  ①工程名稱: 德善堂東浦藥店、德善堂金雞亭藥店及門診、德善堂瑞麗門診

  ③工程規模:室內工程建筑面積 合計約 1000 m2。 ④監理范圍: 裝飾裝修圖紙內部分 。

  ⑤服務范圍如下:

  (1)前期監理

  審定設計方案及圖紙;審核工程預算;設計方案確定后5個工作日,按設計圖紙核算工程量按定額套預算,把控整個工程總造價。

  (2)中期監理

  根據圖紙及物料表對各節點的材料進場驗收以防施工單位更換材料品牌及質量;對各節點隱蔽項目的質量驗收及確認各節點是否有按圖施工;對因設計及現場與圖紙等其它因素需做變更的,與施工單位對接確認變更簽證;

  (3)后期監理

  工程結算審核;對施工單位的增減項及工程竣工時行結算審核。

  2、服務方式:

  ①施工前期,乙方配合甲方完成監理審核工作.

  ②施工期間,乙方對裝飾裝修施工過程進行不定期督查。

  ③施工后期,乙方進行工程結算審核,協助甲方簽訂工程質量保修合同。

  3、服務承諾:

  ①乙方在工程監理過程中,根據工程實際情況為甲方提供相關的合理化建議。

  ②乙方以主動、認真、負責、公正的服務態度為甲方提供監理服務。 ③乙方對工程各施工重要環節進行詳細監控,確保工程質量達到預期目標。

  二、委托方提供如下條件:

  為乙方提供已使用的與本工程有關的原材料、構配件、機械設備等生產廠家名錄,與與本工程有關的協作單位、配合單位名錄。

  三、授權范圍

  甲方在委托的工程范圍內,書面通知施工單位授予乙方以下監理權利:

  1、對選用材料與施工質量的檢驗權。

  2、施工工藝變更權,需經甲方同意。

  3、對施工單位的處罰建議權。

  4、對施工單位人員的調整建議權,對現場文明施工的管理權。

  5、對工程開工、停工、復工、延期、報驗、驗收等環節簽認權。

  6、工程款支付審核,未經乙方簽字認可,甲方不支付施工單位工程 1

  款項的管理權。

  7、對工程質量、進度、費用的監控權,施工日期(提前或超期的')簽認權。

  11、與協作單位組織協調的主持權。

  四、合同期限:

  從簽訂合同之日起,即 20xx 年12月 1 日至20xx年 2 月 28 日止。

  五、監理費用及支付方式:

  1、本次裝修監理費用為捌萬元。[監理工期限三個月,如果工程超期一個月以上,則監理費用應在原來的基數上增加百分之十作為補償]

  2、支付方式:

  合同期間分兩次支付,第一次支付50%,¥40,000(大寫:肆萬元正)。簽定合同后三天內支付給乙方,工程竣工結算確認完成之日起三天內支付尾款50%,¥40,000(大寫:肆萬元正)。

  六、違約責任:

  1、在監理責任期限內,因乙方過失,給甲方造成了經濟損失,甲方有權從乙方的監理費用中扣除相應的損失費用。

  2、因甲方不履行授予乙方的權限,造成的損失,乙方不予承擔。

  3、甲方不如期支付乙方監理費用,每超一天應承擔合同價款5‰的違約金。

  七、爭議與解決辦法:

  1、如甲乙雙方在工程監理責任出現爭議時,以乙方的具體監理工作 行為是否符合國家相關監理規范與標準為依據進行裁定。

  2

  2、如有工程監理責任不能認定的,甲乙雙方有權提交有關部門進行認定或提交相關仲裁機關仲裁。

  3、因違約或終止合同引起的損失與經濟賠償,雙方協商解決,如未能達成一致,提交相關仲裁機關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八、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兩份,簽字后生效,工程結束后,自動作廢。

  甲方單位(章): 乙方(章):

  委托代理人(簽字) 委托代理人(簽字):

  甲方地址: 乙方地址: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年月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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