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選處理合同五篇
隨著人們法律意識的加強,能夠利用到合同的場合越來越多,正常情況下,簽訂合同必須經過規定的方式。那么正式、規范的合同是什么樣的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處理合同5篇,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處理合同 篇1
甲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
一、乙方遵依《_________》規定辦理相關廢棄物清理作業。
二、乙方依進廠申請表(含廢棄物基本數據表及其附件,以下簡稱申請表)交付甲方清除處理廢棄物,并依申請表內容所紀錄之廢棄物種類、性質與數量交付。
三、乙方至遲應于清運前提供廢棄物性質左證數據與甲方。前述左證資料應為中文或英文。
四、甲方為乙方清除處理之實際廢棄物數量,以網絡申報數量為準,未網絡申報者,依下列方式之一認定之。
(一)以固定容量之容器盛裝者以下列方式之一認定:(以甲方之磅秤個別量稱)
1.使用甲方所提供之垃圾子車者,經甲方隨車之磅秤量秤后當場打印磅單雙方簽認。如甲方之隨車磅秤因故無法作業時,則以乙方前三次所交付同類廢棄物之量秤紀錄平均值代替之。
2.使用乙方自備容器者,由甲方載回甲方所屬之《_________》(以下簡稱本中心)后以電子秤過磅并打印或開立磅單左證。
(二)以槽車、卡車或環保車整車過磅計量者:以本中心設置之地磅實際量秤之重量為準,并打印量測報表佐證。如本中心磅秤因故無法執行量稱作業時,則以甲方另行指定之磅秤替代之。
(三)使用甲方所售之專用垃圾袋盛裝一般可燃性事業廢棄物(生活垃圾)者,以專用垃圾袋規格及數量計算之。
五、廢棄物清除處理費依甲方公告之《_________》辦理,并追溯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生效。廢棄物清除處理費用計價依據以本契約第四條之認定數量為準。
六、甲、乙方為共同維護本中心設備之妥善率,于交付廢棄物時,乙方愿配合依甲方訂定之《_________》交付廢棄物。
七、甲方為追蹤輔導乙方之廢棄物清除處理作業符合_________園區環境影響說明書內容,得派員攜帶證明文件進入乙方進行各項廢棄物清除處理流向輔導檢核工作,乙方應配合辦理并提供相關數據供參;拒絕或借故拖延者依(廢棄物收受作業要求》記點。
八、甲方辦理廢棄物清除、處理之工具、方法、設備及場所如附件三所示,作為雙方清除處理廢棄物之依循。廢棄物清除作業之頻率、清除時間及地點由雙方協議之。
處理合同 篇2
發包人:
承包人: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協議。
第一條:工程概況
一、工程名稱:
二、工程地點:
三、工程內容:。具體施工內容以發包人蓋章確認后下發的施工圖以及設計變更通知為準。
第二條:承包方式及承包范圍
一、承包方式:承包人以包工、包料、包機械、包質量、包安全文明、包工期、包市場風險、包驗收合格、包所有稅費、綜合單價包干的方式承包。
二、承包范圍:。發包人有權視發包人開發建設情況、承包人的施工進度、質量等履約情況增加或減少承包人的承包范圍和工程量。
第三條:工程質量標準
一、承包人須嚴格按國家、地方頒布的現行最新的施工驗收規范和有關法規規定進行施工。
二、其它條款按通用條款第9條執行。
第四條:驗收標準
一、本工程的施工及驗收應嚴格按國家和省、市相關設計及施工驗收標準、規范及規程執行,要求工程質量合格;需由有資質的檢測機構出具的樁檢測報告,并通過政府相關部門的驗收。
二、其它條款按通用條款第12條執行。
第五條:質量保修期
一、質量保修期為設計文件規定的本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二、其它約定按通用條款第13條執行。
第六條:合同工期
一、開工日期:本工程具體開工日期以發包人下發的開工令為準,因發包人原因導致工期延誤則工期順延。
二、合同總工期:個日歷天以內完成合同約定的所有工作,且完成所有設備離場、泥漿、土方等的清運工作。
三、節點工期:。
四、本工程的所有工期均指日歷天數,包括所有法定期、休息日、暴風雨霧、高溫、低溫、冬歇期等天氣在內。
五、承包人須在發包人移交場地并通知進場施工后天內組織臺(套)以上機械設備進場施工,并根據工程的進度增加機械設備,若承包人未能達到發包人的進度要求,發包人有權解除合同,承包方無條件退場。
六、承包人從合同約定的開工日期起的第天開始須每天向發包人交出不少于根已經澆筑成型的樁。如承包人連續天不能完成相應的工作量,則發包人有權要求承包人增加機械設備,承包人須在天內達到發包人根據施工情況提出的新進度要求,若承包人仍未達到進度要求,發包人有權解除合同,承包方無條件退場。
七、其它約定按通用條款第14條執行。
第七條:合同價
一、合同暫定總價:。
二、各單項工程暫定總價如下:。
三、包干單價及暫定工程量:具體見附件1。
四、以上包干單價包含內容:
包括但不限于完成本工程所有的材料費、人工費、機械費、工程及材料所須的各種檢測費及試驗費、各種材料損耗、材料場內二次運輸費、樁機進退場、樁機安拆、樁機就位、護筒的埋設、成孔、加泥漿、泥漿制作、泥漿池的砌筑及拆除、泥漿外運、孔內釬探及障礙物排除(包括使用抽砂筒及反循環清渣等)、鋼筋制作安裝、澆搗樁成型、各種特殊地質的處理、各種原因導致的塌孔處理費、土方場內轉運、合同工期內的趕工費、施工水電費、技術處理費、技術措施費(包括雨季、冬歇期及其他異常氣候施工措施費等)、安全措施費、文明施工措施費、臨時設施費及其它措施費、施工現場排水、管理費、稅費、利潤、各種施工風險、市場風險和以下工作內容及本合同雖未提及但承包人在完成本工程過程中必須支付的與本工程相關的其他費用。
褥墊層施工:平整場地、鋪設石屑(砂、碎石)、壓實
入巖增加費
樁間土開挖:開挖樁間土至設計標高
土方外運
樁頭鑿除及外運
五、超聲波檢測管:
如采用超聲波檢測方法,則由承包人負責埋設超聲波檢測管(檢測管采用螺紋口連接,下端封閉,上端加蓋),則檢測管制作安裝費用為10元/米,此單價已包含檢測管制作安裝的人工、主材、輔材、材料價差、機械、市場風險、損耗、采保、運輸及保修、稅金等一切費用,結算時不再作任何調整。
六、包干單價不因地質情況的變化、施工過程的實際充盈系數和超灌高度等不同、市場價格和政府稅費的變化而作任何調整(除本合同第八條有約定的除外)。
七、計量方式:
(一)空樁:
1、自樁頂設計標高以上1米至原自然地面標高(發包人提供工作面標高)為計價長度,乘以樁設計截面積以立方米計算。即空樁工程量=(原地面標高-設計樁頂標高-1m)*樁設計截面積
2、樁頂設計標高至至原自然地面標高(發包人提供工作面標高)不足1米,則不計取空樁。
(二)實樁:
1、成孔:
自樁底驗收標高至樁頂設計標高為計價長度,乘以樁設計截面積以立方米計算。即
成孔工程量=(設計樁頂標高-驗收樁底標高)*樁設計截面積
2、混凝土澆筑:
自樁底驗收標高至樁頂設計標高為計價長度,乘以樁設計截面積以
立方米計算。即
混凝土澆筑工程量=(設計樁頂標高-驗收樁底標高)*樁設計截面積
(三)褥墊層:
按設計要求壓實后以面積乘以厚度以立方米計算,按實方量計算。
(四)樁間土開挖:
按底面積乘以挖土深度以立方米計算。按實方量計算,超挖不計量,扣除樁頭所占體積。
(五)樁頭鑿除:按個計算。
(六)檢測管:自樁底驗收標高起計至樁頂設計標高以上0.5米的長度為計價長度,超聲波檢測失敗的不予計算檢測管制作安裝費。
八、樁基檢測的費用:
(一)成品樁檢測(如抽芯、靜載等)合格則檢測費用由發包人承包人承擔;若檢測不合格,由承包人須采取補強措施,直到合格為止,并承擔不合格樁的檢測費用及補樁費用。
九、冬季施工混凝土澆筑增加費僅對采用了冬季施工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等措施)的樁基礎混凝土澆筑部分進行計取。
十、其它約定按通用條款第16條執行。
第八條:調價方法及調價內容
一、調價方法
(一)鋼筋制安、混凝土澆注綜合單價調價方法:
1、由于非承包人的原因,該施工段(批次)實際開工日期的鋼筋、商品混凝土材料價格比合同簽訂日期的鋼筋、商品混凝土材料價格漲幅或跌幅大于5%(不含5%)的,則鋼筋制安、混凝土澆注綜合單價可作調整。
2、基準期價格及施工期價格
以發布的(以下稱“信息價格”)作為參考。
(1)鋼筋
①基準期價格:以合同簽訂當期的鋼筋信息價格為計算基礎(合同簽訂當期無信息價格的,以合同簽訂前最近一期信息價格作為計算基礎),按實際使用不同規格的鋼筋信息價格的加權平均價作為基準期價格。
②施工期價格:以實際開工當期的鋼筋信息價格為計算基礎,按實際使用不同規格的鋼筋信息價格的加權平均價作為施工期價格;實際開工當期無信息價格的,鋼筋制安綜合單價不作調整。
(2)商品混凝土
①基準期價格:以合同簽訂當期的商品混凝土信息價格作為基準期價格;合同簽訂當期無信息價格的,以合同簽訂前最近一期信息價格作為基準期價格。
②施工期價格:以實際開工當期的商品混凝土信息價格作為施工期價格;實際開工當期無信息價格的,混凝土澆注綜合單價不作調整。
3、具體調價方法
(1)若鋼筋、商品混凝土材料價格漲幅大于5%:
調整后的綜合單價=合同綜合單價+(施工期價格-基準期價格×1.05)
(2)若鋼筋、商品混凝土材料價格跌幅大于5%:
調整后的綜合單價=合同綜合單價-(基準期價格×0.95-施工期價格)
4、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導致該施工段(批次)實際開工日期比合同約定的開工日期延誤超出一個月的:
(1)若鋼筋、商品混凝土材料價格上漲,綜合單價不調整;
(2)若鋼筋、商品混凝土材料價格下跌;
調整后的綜合單價=合同綜合單價-(基準期價格-施工期價格)
(3)發包人有權解除合同,且承包人需于24小時內無條件退場。
(二)若本工程因設計變更導致設計樁端入巖工程量(以m3計,全風化巖、強風化巖不作入巖)有所增減,則由此引起的增減費用計算如下:
增減費用=合同成孔入巖增加費綜合單價×(最終設計樁端入巖工程量-原設計樁端入巖工程量)。
(三)其他調價方法:
本協議書第八條第二款約定的調價內容依據以下原則進行計算:
1、本合同附件報價表中有相同項目的,按相同項目的綜合單價計算;
2、本合同附件報價表中無相同項目,但有相近似項目的,則參考相近似項目的綜合單價計算;
3、本合同附件報價表中無相同項目,也沒有相近似項目的,由承包人報價,經發包人審核后按審核單價進行結算;如雙方無法達成共識,則發包人有權另行委托其他施工單位進行施工,且發包人有權要求承包人與分包單位簽訂相關的分包合同,承包人應無條件配合。
二、調價內容
(一)設計變更
承包人收到發包人承包范圍內工程的設計變更起5天內,向發包人提交相應報價書,發包人自收到承包人的報價書之日起7天內對其進行審核,雙方自承包人收到發包人的審定意見后5天內共同核對完畢。承包人延期提交相應報價書的,當工程費用增加時,視為承包人放棄調價要求,當工程費用減少時,以發包人的預算造價為準。
(二)簽證
1、發包人確認的簽證的工程款支付:隨整體工程進度款進行支付,發包人每次按該部分工作量的80%支付進度款,隨整體工程一同結算。
2、單項累計簽證金額在10萬元(含10萬元)以上的,必須簽訂合同。
(三)委托工程
1、工程造價在3萬元以上10萬以下的零星工程需辦理工程委托。
2、發包人另行委托的增加工程在施工前由發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確定委托工程內容和費用。
3、承包人自收到發包人現場代表的書面委托書之日起2天內,向發包人現場代表提交相應報價書,發包人在2天內對相應報價書給予審核,雙
方自承包人收到發包人的審核意見后2天內共同核對完畢。承包人延期提交相應報價書的,視為承包人同意免費完成委托或變更工作。
4、增加工程費用按委托書規定的付款方式付款。
5、造價在10萬元以上的委托工程必須簽訂合同。
三、除本條款約定的內容外,其余均不調整。
第九條:付款時間、條件與付款方式
一、每月支付至承包人完成合格施工工程量的80%;
二、(各單項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并提交相關的資料后,承包人可提出申請結算,工程結算后兩個月內發包人累計付款至(各單項工程)結算價的95%,余結算造價的5%作為工程保修金。
三、保修金支付:自工程竣工之日起兩年后無任何質量問題一個月內無息付清。
四、施工水電費扣除:施工用水、用電量經發包人、總承包單位及承包人三方簽字確認,水電費由發包人代繳后在承包人當期進度款中扣回。當期進度款不足以抵扣的,從承包人下期進度款或結算款中扣除。
五、其它付款條款按通用條款第17條執行。
第十條:現場移交標準
一、場地移交可以全部或分段移交,以基本滿足本工程合同總工期,各節點施工工期為前提;所移交的場地能基本滿足施工要求。
第十一條:材料、設備
一、以下材料由發包人指定生產廠家、品牌,承包人自行采購:
1、承包人在工程施工中使用的鋼材,必須為所生產的鋼材,若因市場貨源不足而需采用其它企業的同類產品代替,承包人必須事先報發包人審核批準。
2、承包人在工程施工中使用的`水泥必須為以下產品:的產品,且禁止使用立窯水泥。若因市場貨源不足而需采用其它企業的同類產品代替,承包人必須事先報發包人審核批準。
3、承包人在工程施工中使用的商品混凝土,必須為所生產的商品混凝土,若因市場貨源不足而需采用其它企業的同類產品代替,承包人必須事先報發包人審核批準。
以上未列舉的所有材料、設備由承包人按發包人確定的樣板自行選擇供應商采購。
二、材料、設備進場檢驗
1、材料、設備進場后,承包人應按規范要求或協議書的約定,向發包人提出報驗申請。材料、設備經檢驗合格且由發包人下發了《材料、設備使用許可證》后,承包人方可在工程施工中使用;經檢驗后被確認為不合格的,承包人必須立即將相關材料、設備退出現場。在材料、設備經檢驗合格的前提情況下,發包人從收到承包人報驗申請單后三天內須簽發《材料、設備使用許可證》,否則,發包人按已簽發了《材料、設備使用許可證》承擔責任。
2、根據國家、省、市的規范和相關規定要求,材料、設備在使用前必須進行檢測的,承包人應承擔完成材料、設備的全部檢測工作,并在使用前將檢測結果的正式報告提交給發包人。
3、發包人有權制止承包人在工程施工中使用任何未通過法律、規范或合同要求檢驗與測試的材料、設備。
4、發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進行規范及合同中未要求的但發包人認為必要的檢驗和測試,以證明材料、設備性能或證實材料、設備滿足合同中技術規格、指標和標準的要求。若經檢驗和測試,證實材料、設備滿足合同中約定的技術規格、指標和標準,則所發生的費用由發包人負責,因此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若經檢驗和測試,證實材料、設備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技術規格、指標和標準,則所發生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且因此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5、不因材料、設備的合格檢驗、測試或是檢驗報告的出具,而免除承包人應承擔的合同約定的質量保修義務或其他義務。
第十二條:雙方現場代表
一、發包人授權為現場管理代表,監督檢查工程質量、進度、負責設計圖紙的變更,工程期間的質量驗收及其他事宜。
二、承包人委派為項目經理,委派的項目經理須持有與工程項目相適應的真實有效的資格證書,負責施工期間的施工質量、安全等問題。
第十三條:其它約定
一、合同簽訂生效后超過三個月未施工的,發包人有權終止合同另行發包。若工程分期分批施工,后一期(批)部分的工程超過前一期(批)6個月未施工的,發包人有權調整承包人工程承包范圍,終止后一期(批)部分的施工后另行發包。
二、在履約過程中,如承包人有任何違約行為,發包人均有權終止合同,另行委托單位進場施工,承包人不得有異議。
三、合同簽訂后7個日歷天內,承包人應向發包人交納履約銀行保函履約保證金。
四、合同簽訂后發包人根據現場施工進度需要分批或集中免費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圖紙份(其中包括竣工用圖份),地質勘探報告份。
五、施工組織設計中應有對特殊地質以及雨季、冬歇期及其他異常氣候施工等的專項施工方案。
六、在移交場地后,承包人自行負責施工場地內樁機移位、就位的場地處理(包括回填磚渣或碎石等),費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擔。
七、若樁頂標高超過樁頂設計標高+800mm,則超出部分樁頭砼的破除由承包人負責;如果承包人不能按發包人的要求及時完成樁頭砼破除或自動放棄,發包人有權直接委托其他單位完成該項工程,其費用由發包人與其他單位商定并直接在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
八、若由承包人原因造成樁質量問題須進行補強糾偏的,則補強糾偏的施工費、材料費、檢測試驗費等一切費用均由承包人支付。
九、承包人須負責泥漿、土方的排放及清運,如承包人不及時清運,發包人有權責令停工,承包人承擔一切后果;或由發包人委托第三方清運,所發生的清運等費用由承包人承擔,該費用以發包人與第三方協商一致所確定的費用為準,且發包人有權在應支付給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
十、承包人負責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確保施工期間周邊建筑物安全,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損失或損害的,由承包人承擔賠償及其他相關法律責任。
十一、承包人在施工過程中,如出現異常情況不及時報告所引起的損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擔責任。
十二、如現場無法提供市電,則發包人有權要求承包人自帶發電機以滿足施工的需要。
十三、雙方當事人在自愿、平等的基礎上對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條款”中的條款進行了協商。乙方對于“通用條款”的修改意見,已經完整地包含在本協議書中。雙方自愿遵守“通用條款”中未修改的部分和本協議書。
十四、關于杜絕發票的約定
1、承包人提交虛發票,發包人有權解除合同。
2、承包人提交的發票必須真實、合法、有效。若承包人提交虛發票,承包人必須在發包人規定時限內更換發票。發包人尚未支付款項的,發包人停止支付并按虛發票金額的20%扣除承包人違約金直至承包人發票符合約定;發包人已支付款項的,發包人有權從次筆進度款或結算款中扣回已支付的款項并按虛發票金額的20%扣除承包人違約金,承包人提供合法有效發票后發包人繼續付款;對已完成結算并支付款項完畢,承包人拒不提供合法有效發票并按虛發票金額的20%承擔違約責任的,發包人將通過法律途徑追究承包人相關責任。
十五、關于杜絕銀行保函的約定
1、承包人提交虛銀行保函,發包人有權解除合同。
2、承包人必須保證履約保函的真實性與效力,如采用虛手段開具保函或因其他承包人原因導致保函無效或效力存在嚴重瑕疵的,承包人應按履約保函金額向發包人提交等額的履約保證金,并按合同總價(暫定總價)的3%向發包人承擔違約責任,否則發包人將通過法律途徑追究承包人相關責任。
第十四條:合同通用條款的修改
一、通用條款3.1款、3.2款、3.3款取消。
二、通用條款3.7款修改為:
3.7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以下情況的,發包人有權直接減少承包人的承包范圍直至解除合同,對此,承包人無權向發包人提出任何補償或賠償要求:
(1)超過協議書規定或工程師指定的開工日期5天,承包人仍未進場的;
(2)承包人雖已進場,但承包人未按協議書約定或工程師指定時間開始實際施工,并且在發包人或工程師給定的寬限期內承包人仍未開始實際施工的;
(3)承包人實際施工進度,與協議書約定的工期、節點工期或承包人提交并經工程師審核認可的進度計劃相比,延遲10天以上,且承包人沒有采取切實可行趕工措施的;
(4)承包人無合同依據且未經發包人同意中途退場的;
(5)在驗收過程中(含中間驗收),承包人的工程施工質量被判定為不合格,承包人未在工程師指定的時間內開始整改,或者超過工程師規定的期限仍未整改合格的;
(6)對工程師或政府主管部門提出的安全文明生產整改要求,在指定期限內未予落實的;
(7)承包人未經發包人同意擅自分包、轉包的;
(8)承包人偽造、虛報企業資質的;
(9)承包人在合同的競爭和實施過程中有商業腐敗和欺詐行為的;
(10)有證據證明承包人組織民工向發包人聚眾鬧事等影響到發包人正常工作的;
(11)協議書中規定的發包人有權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
三、通用條款4.2款修改為:
4.2除非合同另有規定,承包人未經發包人的同意,不得將合同約定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給第三人,用于本工程的主要設備(如塔吊)或主要材料(如鋼筋、混凝土、砌體)必須要承包人直接采購,不得由第三方采購,否則發包人視為承包人違規分包。
四、通用條款12.9款修改為:
12.9承包人承包工程的施工質量經竣工驗收被評定為合格的,發包人應在3天內向承包人出具工程竣工驗收合格證明文件,承包人送交竣工驗收報告的日期為實際竣工日期;承包人承包工程的施工質量被評定為不合格的,承包人必須在發包人限定期限內進行整改,整改完畢后,承包人應重新申請驗收,重新驗收合格的,以最后重新送交驗收報告的日期為實際竣工日期。承包人工程施工質量經驗收被評定為合格的,發包人無故不按時或不向承包人出具工程竣工驗收合格證明文件,不影響本通用條款17.9款的執行。
五、通用條款25.1款修改為:
25.1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工期如期竣工移交工程的,每延遲1天,承包人應按合同總價或合同暫定總價的1‰向發包人支付違約金。
六、通用條款25.2款修改為:
25.2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節點工期如期完成合同約定區段完工移交的,每延遲1天,承包人應按合同總價或合同暫定總價的0.5‰向發包人支付違約金。承包人此項違約金的支付,不免除其應依照25.1條向發包人支付的工期延誤違約金。
七、通用條款25.3款修改為:
25.3在每一期進度款申報期內,承包人工程施工實際進度落后于經工程師核準執行的進度計劃目標的,每落后一天,承包人應按合同總價或合同暫定總價的1‰向發包人支付違約金。此種延誤持續存在的,承包人應就每一期進度款申報期所存在的進度延誤,分別向發包人支付違約金。承包人此項違約金的支付,不免除其應依照25.1、25.2應向發包人支付的工期延誤違約金。若承包人最終通過努力,使總工期未延誤的,發包人應將依據本款計取的違約金之100%給予免除。
八、通用條款25.5款修改為:
25.5因3.7款中承包人之原因導致發包人解除合同的,承包人須按合同總價或暫定總價的30%向發包人支付違約金,如上述違約金不足以彌補發包人的損失,則發包人有權對不足部分予以追償。
九、通用條款25.10款修改為:
25.10除因發包人所欠承包人工程款金額巨大情況外,承包人拖欠其工人或所雇人員工資或報酬,導致其工人或所雇人員向有關部門投訴、控告、檢舉或以聚集的方式討要工資或報酬事件的,每發生一次,承包人須向發包人支付違約金10萬元;本款情形與第25.9款所述發包人直接支付工資或報酬的情形同時存在的,不免除承包人依該款向發包人支付違約金的責任,承包人須按25.9款和本款分別向發包人支付違約金。
第十五條:合同生效
一、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且收到承包人遞交的履約保證金履約銀行保函后生效。
二、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另行協商,簽署補充合同。
三、合同附表及附件與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四、本合同文本正本副本各貳份,發包人、承包人雙方各執貳份,各份具同等法律效力。合同附表及附件與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發包人(蓋章):承包人(蓋章):
簽約代表:簽約代表:
簽約日期:年月日簽約日期:年月
處理合同 篇3
業務實踐中,合同執行多數需要適時、適情、適宜地修正和變通。比如交貨期間推延、貨物驗收機構更換、合同部分或全部權利義務轉讓、仲裁條款變更、貨物數量變更或質量修訂、滯船期經濟補償、索賠承擔等。前述修正和變通可能衍生兩種結果,即“補充協議”或者“爭議糾紛”。本文旨在分析合同爭議糾紛應予關注的十個問題。
一、區別糾紛種類以分別處理。
合同爭議,根據爭議內容,分為“解釋爭議(糾紛)”“執行爭議(糾紛)”兩類。
解釋爭議(糾紛),是指合同各方對合同條款內容的實體性理解分歧,導致對合同執行的具體內容產生歧義。解釋爭議多發生于合同語言的多版本情形中,如中英文歧義。對于合同未約定語言效力的解釋歧義,國際慣例一般采取“最密切聯系原則”解釋。所謂最密切聯系原則,即與簽署、履行合同行為聯系最緊密的原則,如合同各方機構所在地、貨物交接地、合同簽署地、被執行方財產所在地等等,均具有密切聯系因素。
執行爭議(糾紛),是指合同各方履約過程中針對合同權利義務的爭議或糾紛。比如乙方交付的貨物不符合合同約定、貨物運輸途中損毀或缺失、乙方未依約履行造成相對方經濟損失、不可抗力導致合同延期履行或解除等等。國際條約或慣例、各國立法機構主要對私法領域中合同執行糾紛的處理實施法律制定。如我國的《民法通則》、《合同法》、《消費者權益法》、《產品質量法》等。合同執行糾紛的基本類型大體有“質量糾紛”和“款項糾紛”兩種。前者是指貨物或服務的提供方提供的貨物、服務品質不符合約定導致糾紛,后者指接受貨物或服務方不依約支付對價導致糾紛。
二、關于糾紛處理方法
解決解釋爭議(糾紛),從兩個方面入手:一是合同簽署時明確約定何種語言具備最高效力;二是合同爭議解決條款約定國際仲裁機構,由仲裁機構依據仲裁規則和國際私法的規定處理。一旦出現解釋爭議,在未約定最高效力語言的情況下,合同各方應尊重對方語種的通俗意義,求同存異,本著履約誠信和公平交易的原則積極協商解決。
對于執行爭議(糾紛),主要采取兩步解決方式:一是爭議各方本著誠信履約的原則,積極協商解決,補充協議;二是一旦談不攏,則依據合同條款中約定的爭議解決方式進行訴訟或仲裁。
三、業務人員要養成及時、全面整理業務檔案的習慣。
法律糾紛處理的基本原則是“以事實為依據”,事實的載體是證據,而證據的表現形式,則具體為書證、物證等。具體到業務層面,比如合同或協議文本、備忘錄、合同各方的E-MAIL郵件、業務傳真、正式商務函件、業務通知、貨物驗收單證、進出口報關單證、信用證、保函、貨物樣品等等,尤其重要的,是合同各方對爭議事項的交涉證據、質量檢驗證據。
自業務洽談意向期始,業務人員就要著手整理業務卷宗,要區分“質量”和“款項”兩個層面歸總檔案內容,固化書證,封存樣品物證,以便爭議發生時做到有理、有據、有節地協商、訴訟或仲裁,最大限度維護己方合法權益。
四、關于合同糾紛處理的流程和步驟
當發生合同糾紛時,相關人員應按照法律風險管理制度,以及本企業合同管理、糾紛處理等方面的制度規定,采取“先協商后法律程序”的解決步驟。協商宜由相關業務部門實施,法律程序則以法律部門為主,業務部門輔助辦理。協商中注意獲得法律人員的專業支持。具體承辦合同糾紛時,要關注保留書面證據(如談判記錄)和法律時效(如訴訟時效、上訴時效、法院或仲裁的舉證期、答辯期等)兩個關鍵點,做到證據完善、準確和糾紛解決的及時、合法。
以筆者所在企業為例,糾紛進入訴訟(仲裁)后,外聘律師由公司法律部門報經公司法定代表人決定后統一組織實施。外聘律師要及時報告所開展的調查、辦案工作情況,接受委托方的監督。如果案件所涉業務存在投保出口信用保險的情況,則在采取訴訟(仲裁)行動前須知會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后方可進入訴訟(仲裁)程序。原因是這涉及保險公司的保險權益。
五、合同爭議解決條款約定
在確保企業合法權益的前提下,業務合同中應對合同爭議適用的法律、爭議解決方式(協商、訴訟、仲裁)、管轄機構(法院、仲裁機構)等做出明確約定。
一旦發生糾紛且無法協商,爭議方必然對簿公堂以決公義。按照訴訟程序法規定,“或訴或裁,只擇其一”。意指合同中只能約定訴訟或仲裁的一種方式;且如果約定仲裁,仲裁機構必須明確,否則在無法推定的前提下視同“未約定”。實踐中,首先要確定訴訟還是仲裁,其次是確定爭議解決的具體機構。如訴訟管轄法院是哪一地法院,仲裁機構是哪一個具體的仲裁委員會。如屬涉外糾紛,還需要明確爭議解決適用何種法律。
六、關于證據公證、使館(領館)認證的問題
國內訴訟(仲裁)中,涉及E-MAIL郵件的證據一般需要公證機構的“證據固定”公證,即由公證員對該郵件的真實性和內容作出證據固化。涉外糾紛中,如合同約定中國法院管轄,則證據文件的翻譯公證是必不可少的環節。如果該證據來自國外,按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證據文件需要證據來自國的公證機關公證,和我國駐該國使館(領館)的認證方為有效證據。結合糾紛處理的及時原則,辦案實踐中,前述證據的公證、認證程序也要及時、合法、有效的辦理。
七、關于訴訟(仲裁)前的必要書面函件問題。
司法實踐中,國際商事慣例、各國法律均對訴訟行為的時效進行了明確規定。如我國法律規定的2年合同糾紛時效、國際買賣合同糾紛4年時效等等。訴訟時效的.立法初衷,是督促當事人及時、合法的主張權益。一旦逾期,雖然實體權益尚在,但法律無法實現保護。
基于這一現實,爭議產生時,業務部門尤其關注的是及時發出維護權益、主張權利的正式函件,如關于款項催收的通知、信函,與外商關于質量瑕疵的E-MAIL郵件,催款郵件等等。同時,為確保時效的真實有效,可以采取第三方固定證據的方式,如公證送達、特快專遞公司證明妥投等方式。如果前期未及時發出函件,則在訴訟(仲裁)前采取補救措施予以完善。
八、及時關注合同爭議方的經營情況、注冊情況。
合同糾紛產生后,開展協商、訴訟(仲裁)準備工作的同時,務必及時關注爭議方的經營和注冊變更情況。如發現對方經營狀況惡化,現金流短缺,轉移資產,無法履約支付貨款或交付貨物,則應及時行使《合同法》規定的“不安抗辯權”,“止血”減少損失。及時了解對方是否存在更換法定代表人、變更注冊地址等可能隱含重大經營變化的信息,以便及時、有效采取應對措施。另外,在可能訴訟的情況下,可以委托律師對其財產實施調查,以確保訴訟權益的有效達成,必要時采取訴訟保全或訴前保全財產的方式保障執行權益實現。
九、關于分期還款問題
合同執行交貨后,相對方不能依約按期付款,怎么辦?實踐中,為保證后續合作的順暢,大多采取簽署“分期還款協議”的方式解決。簽署分期還款協議時,要注意如下四點問題:一是明確約定還款期限,二是約定還款逾期利息,三是約定還款協議的解除條件,如連續幾期未還則解除的文字約定,四是履約擔保問題。
十、訴訟(仲裁)案件結束后的財務處理工作
對于企業而言,無論是主動起訴案件,還是被動應訴案件,案件終結必然導致財產權益的處理(敗訴方賠款或是法院執行回款),隨之衍生的是財務部門的賬務處理。為此,糾紛處理完畢后,相關部門要及時地向財務部門提出賬務處理申請,在提交完善法律文書的前提下,完成財務賬目的調整和數據更新。到此,案件完成閉環操作。
處理合同 篇4
一、處理方式:
遇到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時該怎么辦?
1、提出要求,要求單位簽訂勞動合同。
2、若單位不簽訂的,可以提起勞動仲裁要求單位支付雙倍工資。
二、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不管在什么情況下,單位不跟勞動者簽勞動合同,最后都是要想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的。
公司不簽勞動合同時,如何賠償勞動者
一、 未簽勞動合同需賠雙倍工資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因此企業在解除勞動關系時應支付雙倍工資。若未支付,職工可申請勞動仲裁。
二、 若簽了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員工辭職需提前30日通知企業。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的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勞動者辭職可能會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未簽合勞動合同,勞動者可隨時解除關系,不用承擔賠償責任。這樣一來企業對勞動者的約束力就變弱了。
三、 未簽勞動合同能引起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成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對企業是不利的。
四、 單位不能以試用不合格為由辭退職工。《勞動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因此簽了合同約定了試用期,企業就能在試用期內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隨時辭退職工且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而未簽勞動合同就不存在試用期的問題,辭退職工就必須給付經濟補償金。
五、 未簽勞動合同依然不能免除為勞動者繳納各項社保費的義務。法律規定只要勞動關系存在,企業就應履行勞動法規定的各項義務。若不履行,勞動者可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
處理合同 篇5
盡管《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已確定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情況下,應當支付工程價款,但實踐中往往發生諸如工程價款如何確定、鑒定問題、無效帶來的不利后果如何承擔等爭議。本文筆者結合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判例,與您分享裁判規則中,工程款如何進行結算。
關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承包人的工程價款請求能否支持,《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
第二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及第三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且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一)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發包人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的,應予支持;(二)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持”已經明確規定。
但工程合同糾紛涉及問題繁雜,即使通過《解釋》能夠得到“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情況下,應當支付工程價款”的結論,但工程價款如何確定、鑒定問題、無效帶來的不利后果如何承擔等都是該類案件中應當解決的問題,本文試圖通過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探析裁判思路。
| 案例一 最高人民法院(20xx)民提字第77號民事判決書
裁判摘要
由于案涉合同僅約定了單價,而在確定單價時沒有工程施工圖,也沒有工程預算,因此對于已完工程無法按照合同約定價格進行工程造價和成本價的核算。應
當將該鑒定報告作為確定案涉工程已完工程價款的證據。由于世邦公司與川康西藏分公司對案涉合同無效均有過錯,故不應僅由承包人承擔全部不利后果,而使發包人獲得全部工程利潤并免除部分必要成本。因此,一、二審判決按照鑒定結論中的工程成本費用確定工程款數額不當。
雖然規費和利潤在性質上并不相同,但鑒于根據鑒定報告的內容,無法在案涉工程造價和成本費用的差額中具體區分規費和利潤的數額,故只能將其視為案涉合同無效導致的損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合同無效后,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對本案中合同無效損失的具體分擔比例,根據雙方當事人對合同無效的過錯情況和相關案件事實,本院酌定為川康西藏分公司與世邦公司各自負擔50%。
思路探析
1.合同雖有約定但無法確定工程價款的,應當進行鑒定。
2.以利潤的扣減體現在合同無效情況下,各方在過錯范圍內承擔責任的價值取向。
| 案例二 最高人民法院(20xx)民一終字第100號民事判決書
裁判摘要
一審:《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聶綺對其掛靠行為應承擔相應過錯責任,故其主張利息應從20xx年12月31日起算,即宏基公司未按進度支付工程款之日起計付,不予支持。鑒于該
項市政工程已于20xx年5月26日由簽訂合同的雙方及滿州里市審計局進行結算,并作出工程造價審定通知書,故實際施工人聶綺的利息損失應當自結算之日起予以保護。
最高法二審:一審法院經審理認定,宏基公司尚欠付工程款為17825815.3元及利息正確。
思路探析
和案例一不同,本案是以“不按合同約定的應支付日為利息起算日、以在后的結算日為利息起算日”來體現承包人對合同無效承擔過錯的價值取向。
| 案例三 最高人民法院(20xx)民提字第104號民事判決書
裁判摘要
盡管當事人簽訂的三份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在工程已竣工并交付使用的情況下可以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但是,由于本案雙方當事人提供了由相同的委托代理人簽訂的、簽署時間均為同一天、工程價款各不相同的三份合同,在三份合同價款分配沒有規律且無法辨別真偽的情況下,不能確認當事人對合同價款約定的真實意思表示。
因此,該三份合同均不能作為工程價款結算的依據。一審法院為解決雙方當事人的訟爭,通過委托鑒定的方式,依據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結論對雙方當事人爭議的工程價款作出司法認定,并無不當。
首先建設工程定額標準是各地建設主管部門根據本地建筑市場建筑成本的平均值確定的屬于任意性規范而非強制性規范。在當事人之間沒有作出以定額價作為工程價款的約定時,一般不宜以定額價確定工程價款。再次,定額標準往往跟不上市場價格的'變化以市場價鑒定的結論更接近造價成本,更有利于保護當事人的利益。
最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當事人就合同價款或者報酬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履行。本案所涉工程不屬于政府定價,因此,以市場價作為合同履行的依據不僅更符合法律規定,而且對雙方當事人更公平。
思路探析
1.當不能確定“合同”為各方真實意思表示時,應當通過鑒定確定工程價款,且應當以市場價格作為依據。
2.公平原則在本案裁判者進行定價依據判斷時發揮了作用。
| 案例四 最高人民法院(20xx)民提字第59號民事判決書
一審中,工程處(實際施工人)申請、法院委托對工程造價進行了鑒定,鑒定結論1:依據原合同主要內容每平方米720元建筑面積包死單價,工程造價為每平方米720元×7662.38平方米(含地下室301.4平方米)=5516913.6元。由于未提供合同價中所含甲方供材資料,未扣甲方供材造價。鑒定結論2:依據施工圖紙按實計算、丙級三類取費后,工程造價為7521255.36元。其中含甲方供材756901.2元,總造價中扣減,扣減后造價為6764354.16元。不符合規定的結算資料(例如只有建設單位蓋章,但沒有負責人簽字)造價302468.28元,以上兩條鑒定結論均不含此造價。
一審裁判:建安十分公司與開發公司結算的工程造價應為720元/平方米×(7662.38-301.4)平方米+302468.28元=5602373.88元。工程處的最終結算值為5602373.88元×(1-9%)=5098160.23元。建安十分公司已付款4670382.26元,尚欠427777.97元。
最高法院裁判摘要
本案參照合同約定結算工程價款有法律依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確立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而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情形下,可參照合同約定結算工程價款的折價補償原則。如果采取鑒定結論2的結算方式,會造成無效合同比有效合同的工程價款還高,這不僅超出了當事人簽訂合同時的預期,也會導致合同當事人反而因無效合同獲得額外利益。因此,除非雙方當事人另行協商一致達成新的結算合意,否則,均應當參照合同約定進行結算。
思路探析
1.本案法院以雙方就每平米720元單價、地下室不計算面積的約定為依據得出工程價款。結合上述幾個案例可知,合同約定仍然是裁判優先考慮的工程價款認定
依據。
2.公平原則始終貫穿裁判,在進行取舍或判斷時是非常重要的衡量標準。
綜上,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以及對上述案例的評析,可將司法實踐中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工程款結算的裁判思路歸納如下:
1.合同無效但工程驗收合格,當事人主張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根據合同能夠確定工程款的,應根據合同的約定結算;
2.根據合同約定無法確定工程款或不能確定“合同”為各方真實意思表示時,應通過鑒定確定工程價款;合同對結算單價有約定的以約定為準;沒有約定的,一般以市場價格為鑒定依據;
3.因合同無效產生的不利后果,合同各方應根據自身的過錯程度進行分擔;
4.公平原則是裁判者進行取舍或判斷的一個重要考量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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