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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同

時間:2024-08-31 21:57:17 合同 我要投稿

【實用】工程合同集合5篇

  隨著時間的推移,合同出現在我們生活中的次數越來越多,合同協調著人與人,人與事之間的關系。那么合同書的格式,你掌握了嗎?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工程合同5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實用】工程合同集合5篇

工程合同 篇1

  7.7.1 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1)合同的概念

  合同,又稱契約、協議,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合同作為一種民事法律行為,是當事人協商一致的產物,是兩個以上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協議。

  1. 廣義——泛指發生一定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2. 狹義——專指雙方或多方當事人關于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 3. 民事法律關系——由三部分組成,權利主體、權利客體、內容。

  4. 權利主體——指簽訂及履行合同的雙方或多方當事人,又稱民事權利義務主體。 5. 權利客體——指權利主體共同指向的對象,包括物、行為和精神產品。 6. 內容——權利主體的權利和義務。 (2)合同的法律特性

  ①合同是法律地位平等的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協議。 ②合同以設立、變更或終止債權債務關系為目的。

  ③合同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即以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為目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合法民事行為。

  合同的法律約束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違反合同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3)合同的基本原則 1)平等原則 2)自愿原則 3)公平原則 4)誠實信用原則

  5)遵守法律法規和公序良俗原則

  7.1.2 合同的類型

  (1)計劃合同與非計劃合同 (2)雙無合同與單務合同 (3)承諾合同與實踐合同 (4)主合同與從合同 (5)有償合同與無償合同 (6)要式合同與不要是合同 (7)格式合同與非格式合同

  7.1.3 合同的主要內容和形式

  (1)合同的內容

  1)當事人的名稱或姓名和住址

  2)標的 3)質量和數量 4)價款或酬金 5)履行期限 6)履行地點和方式 7)違約責任 8)解決爭議的方法 (2)合同條款 1)合同的主要條款 2)合同的普通條款 (3)合同的形式

  合同的形式,又稱合同的方式,是當事人合意的表現形式,是合同內容的外部表現,是合同內容的載體。我國《合同法》規定:“當事人簽訂的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

  7.1.4 合同的履行、變更、轉讓和終止

  (1)合同的履行 1)履行合同的概念

  是指合同當事人雙方依據合同條款的規定,實現合同各自享有的權利,并承擔各自負有的義務。 2)合同履行的原則 ①全面、適當履行原則。 ②誠實信用的原則。

  ③公平合理、促進合同履行的原則。 (2)合同的變更 1)合同變更的概念

  是指合同依法訂立后,在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時,當事人依法經過協商,對合同的內容進行修訂或者調整達成協議。

  2)合同變更需要滿足的條件: ①原合同已經設生效。 ②原合同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

  ③當事人需要協商一致,即對變更的內容協商一致。 ④當事人對變更合同的內容約定明確。 ⑤遵守法定程序。 (3)合同的轉讓 1)合同轉讓的概念

  是指當事人一方將其合同權利、合同義務或者合同權利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 2)合同轉讓的分類

  ①合同權利的轉讓,是指不改變合同權利的內容,由責權人將權利轉讓給第三人。 ②合同義務的轉讓,是指債務人經債權人同意,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 ③合同權利和義務的概括轉讓,權利和義務一并裝讓又稱概括轉讓,是指合同一方當事人將其權利和義務一并轉讓給第三人,由第三人全部承擔這些權利和義務。

  3)合同轉讓的批準或登記 (4)合同的`終止

  有下列情況的,合同終止: ①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 ②合同解除 ③債務相互抵消

  ④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

  ⑤債權人免除債務,指債權人放棄自己的債券。

  ⑥債權和債務同歸于一人,指由于某種事實的發生,使一項合同原本由一方當事人享有的債券,而由另一方當事人負擔的債務,同歸于一方當事人,使得該當事人既是合同的債權人,又是合同的債務人。

  ⑦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任務7.2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7.2.1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概念

  (1)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指發包人和承包人為完成商定的建筑安裝工程施工任務,為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而訂立的協議,其核心是發包人提供必要的施工條件,并支付價款,承包人完成建筑產品。

  (2)建設工程合同是指在工程建設過程中發包人與承包人依法訂立的、明確雙方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3)建設工程合同是指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作用

  1. 施工合同明確了在施工階段承包人和發包人的權利和義務 2. 施工合同是施工階段實行監理的依據

  3. 保護建設工程施工過程中發包人和承包人權益的依據。 三、建設工程合同的特征

  1)建設工程合同的標的具有特殊性 2)建設工程合同的當事人具有特定性; 3)建設工程合同具有一定的計劃性和程序性; 4)建設工程何榮是要式合同 5)合同履行的長期性

  7.2.2 建設工程合同的分類

  為了便于更好的認識建設工程合同,建設工程合同還可以按其他方式進行分類。 (1)按照工程建設階段分類 1)建設工程勘察

  是指根據建設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評價建設場地的地質地理環境特征和巖土工程條件,編制建設工勘察文件的活動。

  2)建設工程設計

  對建設工程所需的 技術、經濟、資源和環境條件等進行綜合分析、論證,編制建設工程設計文件的活動。

  3)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對建設工程進行新建、擴建、改建的活動。 (2)按照承發包方式(范圍)分類 1)勘察設計或施工總承包合同

  將全部勘察、設計或施工的任務分別發包給一個勘察設計單位或者一個施工單位作為總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總承包人可將勘察、設計或施工任務的一部分分包給其他符合資質的分包人。

  2)單位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將專業性強的單位工程發包給不同的承包人,與承包人分別簽訂土木工程合同、電氣與機械工程承包合同等,這些承包人之間為平行關系。

  3)工程項目總承包合同

  是指建設單位將包括工程設計、施工、材料和設備采購等一系列工作全部發包給一家承包單位,由其進行實質性設計、施工和采購工作,最后向建設單位交付具有使用功能的工程項目。

  (3)合同價格形式 1)單價合同

  只指合同當事人約定以工程量清單及綜合單價進行合同價格計算、調整和確認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在約定的范圍內單價不做調整。

  2)總價合同

  在約定范圍內合同總價不做調整。 3)其他形式合同

  合同當事人可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其他合同價格形式。 (4)按簽約方承包關系 1)總包合同

  發包人將工程項目建設全過程或其中某個階段的全部工作,發包給一個承包單位總包,發包人與總承包人簽訂合同稱為總包合同。

工程合同 篇2

  (發包人名稱,以下簡稱“發包人”)為實施

  (項目名稱),已接受

  (承包人名稱,以下簡稱“承包人”)對該項目

  標段施工的投標。發包人和承包人共同達成如下協議。

  1.第標段由K+至K+,長約km,公路等級為,設計時速為,路面,有立交處;特大橋座,計長m;大中橋座,計長m;隧道座,計長m以及其他構造物工程等。

  2.下列文件應視為構成合同文件的組成部分:

  (1)本協議書及各種合同附件(含評標期間和合同談判過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補充資料);

  (2)中標通知書;

  (3)補遺書;

  (4)投標函及投標函附錄;

  (5)項目專用合同條款;

  (6)公路工程專用合同條款;

  (7)通用合同條款;

  (8)技術規范;

  (9)圖紙;

  (10)已標價工程量清單;

  (11)承包人有關人員、設備投入的.承諾及投標文件中的施工組織設計;

  (12)其他合同文件。

  3.上述文件互相補充和解釋,如有不明確或不一致之處,以合同約定次序在先者為準。

  4.根據工程量清單所列的預計數量和單價或總額價計算的簽約合同價:人民幣(大寫)元(¥)。

  5.承包人項目經理:.承包人項目總工:.

  6.工程質量符合標準。

  7.承包人承諾按合同約定承擔工程的實施、完成及缺陷修復。

  8.發包人承諾按合同約定的條件、時間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價款。

  9.承包人應按照監理人指示開工,工期為日歷天。

  10.本協議書在承包人提供履約擔保后,由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簽署并加蓋單位章后生效。全部工程完工后經竣交工驗收合格、缺陷責任期滿簽發缺陷責任終止證書后生效。

  11.本協議書正本二份、副本份,合同雙方各執正本一份,副本份,當正本與副本的內容不一致時,以正本為準。

  12.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是合同的組成部分。

  發包人:(蓋單位章)承包人:(蓋單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簽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簽字)

  年月日年月日

工程合同 篇3

  委托人______與監理人_______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監理人監理的工程(以下簡稱“本工程”)概況如下:

  工程名稱:

  工程地點:

  工程規模:

  總投資:

  二、本合同中的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第二部分(標準條件)中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①監理投標書或中標通知書;

  ②本合同標準條件;

  ③本合同專用條件;

  ④在實施過程中雙方共同簽署的補充與修正文件。

  四、監理人向委托人承諾,按照本合同的規定,承擔本合同專用條件中議定范圍內的監理業務。

  五、委托人向監理人承諾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幣種,向監理人支付報酬。

  本合同自____年__月__日開始實施,至____年__月__日完成。

  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 份。

  委托人:(簽章) 監理人:(簽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賬號: 賬號:

  郵編: 郵編:

  電話: 電話:

  本合同簽訂于:____年__月__日

  第二部分 標準條件

  詞語定義、適用范圍和法規

  第一條 下列名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有如下含義:

  (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實施監理的工程。

  (2)“委托人”是指承擔直接投資責任和委托監理業務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3)“監理人”是指承擔監理業務和監理責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4)“監理機構”是指監理人派駐本工程現場實施監理業務的組織。

  (5)“總監理工程師”是指經委托人同意,監理人派到監理機構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權負責人。

  (6)“承包人”是指除監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設有關事宜簽訂合同的當事人。

  (7)“工程監理的正常工作”是指雙方在專用條件中約定,委托人委托的監理工作范圍和內容。

  (8)“工程監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監理范圍以外,通過雙方書面協議另外增加的工作內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監理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續時間而增加的工作。

  (9)“工程監理的額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據第三十八條規定監理人必須完成的工作,或非監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暫停或終止監理業務,其善后工作及恢復監理業務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時至第二天零時的時間段。

  (11)“月”是指根據公歷從一個月份中任何一天開始到下一個月相應日期的前一天的時間段。

  第二條 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適用的法律是指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專用條件中議定的部門規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規、地方規章。

  第三條 本合同文件使用漢語語言文字書寫、解釋和說明。如專用條件約定使用兩種以上(含兩種)語言文字時,漢語應為解釋和說明本合同的標準語盲文字。

  監理人義務

  第四條 監理人按合同約定派出監理工作需要的監理機構及監理人員,向委托人報送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及其監理機構主要成員名單、監理規劃,完成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約定的監理工程范圍內的監理業務。在履行合同義務期間,應按合同約定定期向委托人報告監理工作。

  第五條 監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義務期間,應認真、勤奮地工作,為委托人提供與其水平相適應的咨詢意見,公正維護各方面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 監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設施和物品屬委托人的財產。在監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時,應將其設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移交給委托人。

  第七條 在合同期內或合同終止后,未征得有關方同意,不得泄露與本工程、本合同業務有關的保密資料。

  委托人義務

  第八條 委托人在監理人開展監理業務之前應向監理人支付預付款。

  第九條 委托人應當負責工程建設的所有外部關系的協調,為監理工作提供外部條件。根據需要,如將部分或全部協調工作委托監理人承擔,則應在專用條件中明確委托的工作和相應的報酬。

  第十條 委托人應當在雙方約定的時間內免費向監理人提供與工程有關的為監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資料。

  第十一條 委托人應當在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內就監理人書面提交并要求作出決定的一切事宜作出書面決定。

  第十二條 委托人應當授權一名熟悉工程情況、能在規定時間內作出決定的常駐代表(在專用條款中約定),負責與監理人聯系。更換常駐代表,要提前通知監理人。

  第十三條 委托人應當將授予監理人的監理權利,以及監理人主要成員的職能分工、監理權限及時書面通知已選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與第三人簽訂的合同中予以明確。

  第十四條 委托人應在不影響監理人開展監理工作的時間內提供如下資料:

  (1)與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構配件、機械設備等生產廠家名錄。

  (2)提供與本工程有關的協作單位、配合單位的名錄。

  第十五條 委托人應免費向監理人提供辦公用房、通訊設施、監理人員工地住房及合同專用條件約定的設施,對監理人自備的設施給予合理的經濟補償(補償金額=設施在工程使用時間占折舊年限的比例×設施原值+管理費)。

  第十六條 根據情況需要,如果雙方約定,由委托人免費向監理人提供其他人員,應在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予以明確。

  監理人權利

  第十七條 監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圍內,享有以下權利:

  (1)選擇工程總承包人的建議權。

  (2)選擇工程分包人的認可權。

  (3)對工程建設有關事項包括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議權。

  (4)對工程設計中的技術問題,按照安全和優化的原則,向設計人提出建議;如果擬提出的建議可能會提高工程造價,或延長工期,應當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當發現工程設計不符合國家頒布的建設工程質量標準或設計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時,監理人應當書面報告委托人并要求設計人更正。

  (5)審批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和技術方案,按照保質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則,向承包人提出建議,并向委托人提出書面報告。

  (6)主持工程建設有關協作單位的組織協調,重要協調事項應當事先向委托人報告。

  (7)征得委托人同意,監理人有權發布開工令、停工令、復工令,但應當事先向委托人報告。如在緊急情況下未能事先報告時,則應在24小時內向委托人作出書面報告。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質量的檢驗權。對于不符合設計要求和合同約定及國家質量標準的材料、構配件、設備,有權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對于不符合規范和質量標準的工序、分部分項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業,有權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監理機構復工令后才能復工。

  (9)工程施工進度的檢查、監督權,以及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提前或超過工程施工合同規定的竣工期限的簽認權。

  (10)在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工程價格范圍內,工程款支付的審核和簽認權,以及工程結算的復核確認權與否決權。未經總監理工程師簽字確認,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八條 監理人在委托人授權下,可對任何承包人合同規定的義務提出變更。如果由此嚴重影響了工程費用或質量、或進度,則這種變更須經委托人事先批準。在緊急情況下未能事先報委托人批準時,監理人所做的變更也應盡快通知委托人。在監理過程中如發現工程承包人人員工作不力,監理機構可要求承包人調換有關人員。

  第十九條 在委托的工程范圍內,委托人或承包人對對方的任何意見和要求(包括索賠要求),均必須首先向監理機構提出,由監理機構研究處置意見,再同雙方協商確定。當委托人和承包人發生爭議時,監理機構應根據自己的職能,以獨立的身份判斷,公正地進行調解。當雙方的爭議由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調解或仲裁機關仲裁時,應當提供作證的事實材料。

  委托人權利

  第二十條 委托人有選定工程總承包人,以及與其訂立合同的權利。

  第二十一條 委托人有對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和設計使用功能要求的認定權,以及對工程設計變更的審批權。

  第二十二條 監理人調換總監理工程師須事先經委托人同意。

  第二十三條 委托人有權要求監理人提交監理工作月報及監理業務范圍內的'專項報告。

  第二十四條 當委托人發現監理人員不按監理合同履行監理職責,或與承包人串通給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損失的,委托人有權要求監理人更換監理人員,直到終止合同并要求監理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或連帶賠償責任。

  監理人責任

  第二十五條 監理人的責任期即委托監理合同有效期。在監理過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設進度的推遲或延誤而超過書面約定的日期,雙方應進一步約定相應延長的合同期。

  第二十六條 監理人在責任期內,應當履行約定的義務。如果因監理人過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經濟損失,應當向委托人賠償。累計賠償總額(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條規定以外)不應超過監理報酬總額(除去稅金)。

  第二十七條 監理人對承包人違反合同規定的質量要求和完工(交圖、交貨)時限,不承擔責任。因不可抗力導致委托監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監理人不承擔責任。但對違反第五條規定引起的與之有關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八條 監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賠償要求不能成立時,監理人應當補償由于該索賠所導致委托人的各種費用支出。

  委托人責任

  第二十九條 委托人應當履行委托監理合同約定的義務,如有違反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賠償給監理人造成的經濟損失。

  監理人處理委托業務時,因非監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損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補償損失。

  第三十條 委托人如果向監理人提出賠償的要求不能成立,則應當補償由該索賠所引起的監理人的各種費用支出。

  合同生效、變更與終止

  第三十一條 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監理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以致發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長了持續時間,則監理人應當將此情況與可能產生的影響及時通知委托人。完成監理業務的時間相應延長,并得到附加工作的報酬。

  第三十二條 在委托監理合同簽訂后,實際情況發生變化,使得監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執行監理業務時,監理人應當立即通知委托人。該監理業務的完成時間應予延長。當恢復執行監理業務時,應當增加不超過42日的時間用于恢復執行監理業務,并按雙方約定的數量支付監理報酬。

  第三十三條 監理人向委托人辦理完竣工驗收或工程移交手續,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簽訂工程保修責任書,監理人收到監理報酬尾款,本合同即終止。保修期間的責任,雙方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第三十四條 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時,應當在42日前通知對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損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責任的外,應由責任方負責賠償。

  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協議必須采取書面形式,協議未達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三十五條 監理人在應當獲得監理報酬之日起30日內仍未收到支付單據,而委托人又未對監理人提出任何書面解釋時,或根據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四條已暫停執行監理業務時限超過六個月的,監理人可向委托人發出終止合同的通知,發出通知后14日內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復,可進一步發出終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發出后42日內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復,可終止合同或自行暫停或繼續暫停執行全部或部分監理業務。委托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十六條 監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暫停或終止執行監理業務,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復執行監理業務的工作,應當視為額外工作,有權得到額外的報酬。

  第三十七條 當委托人認為監理人無正當理由而又未履行監理義務時,可向監理人發出指明其未履行義務的通知。若委托人發出通知后21日內沒有收到答復,可在第一個通知發出后35日內發出終止委托監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終止。監理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十八條 合同協議的終止并不影響各方應有的權利和應當承擔的責任。

  監理報酬

  第三十九條 正常的監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額外工作的報酬,按照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第四十條的方法計算,并按約定的時間和數額支付。

  第四十條 如果委托人在規定的支付期限內未支付監理報酬,自規定之日起,還應向監理人支付滯納金。滯納金從規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計算。

  第四十一條 支付監理報酬所采取的貨幣幣種、匯率由合同專用條件約定。

  第四十二條 如果委托人對監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報酬或部分報酬項目提出異議,應當在收到支付通知書24小時內向監理人發出表示異議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無異議報酬項目的支付。

  其他

  第四十三條 委托的建設工程監理所必要的監理人員出外考察、材料設備復試,其費用支出經委托人同意的,在預算范圍內向委托人實報實銷。

  第四十四條 在監理業務范圍內,如需聘用專家咨詢或協助,由監理人聘用的,其費用由監理人承擔;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費用由委托人承擔。

  第四十五條 監理人在監理工作過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議,使委托人得到了經濟效益,委托人應按專用條件中的約定給予經濟獎勵。

  第四十六條 監理人駐地監理機構及其職員不得接受監理工程項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報酬或者經濟利益。

  監理人不得參與可能與合同規定的與委托人的利益相沖突的任何活動。

  第四十七條 監理人在監理過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監理人亦不得泄露設計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

  第四十八條 監理人對于由其編制的所有文件擁有版權,委托人僅有權為本工程使用或復制此類文件。

  爭議的解決

  第四十九條 因違反或終止合同而引起的對對方損失和損害的賠償,雙方應當協商解決,如未能達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門協調,如仍未能達成一致時,根據雙方約定提交仲裁機關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部分 專用條件

  第二條 本合同適用的法律及監理依據:

  第四條 監理范圍和監理工作內容:

  第九條 外部條件包括:

  第十條 委托人應提供的工程資料及提供時間:

  第十一條 委托人應在__天內對監理人書面提交并要求作出決定的事宜作出書面答復。

  第十二條 委托人的常駐代表為________。

  第十五條 委托人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如下設施:

  監理人自備的、委托人給予補償的設施如下:

  補償金額=

  第十六條 在監理期間,委托人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__名工作人員,由總監理工程師安排其工作,凡涉及服務時,此類職員只應從總監理工程師處接受指示。并免費提供__名服務人員。監理機構應與此類服務的提供者合作,但不對此類人員及其行為負責。

  第二十六條 監理人在責任期內如果失職,同意按以下辦法承擔責任,賠償損失〔累計賠償額不超過監理報酬總數(扣稅)〕:

  賠償金=直接經濟損失×報酬比率(扣除稅金)

  第三十九條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監理人的報酬。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附加工作報酬:(報酬:附加工作日數×合同報酬/監理服務日)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額外工作報酬:

  第四十一條 雙方同意用___支付報酬,按__匯率計付。

  第四十五條 獎勵辦法:

  獎勵金額=工程費用節省額×報酬比率

  第四十九條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時,當事人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雙方同意由仲裁委員會仲裁(當事人雙方不在本合同中約定仲裁機構,事后又未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附加協議條款:

工程合同 篇4

  1、下列關于評標委員會成員組成的做法,正確的是( )。

  A.招標代表人2人,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3人

  B.招標代表人2人,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6人

  C.招標代表人3人,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5人

  D.招標代表人2人,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7人

  2、工程實踐應用時,通用條款中適用于招標項目的條或款不必在專用條款內重復,需要補充細化的內容應與( )的條或款的序號一致。

  A.專用條款

  B.通用條款

  C.附錄

  D.協議書

  3、下列關于留置擔保的說法中,正確的是( )。

  A.留置不以合法占有對方財產為前提

  B.可以留置的財產僅限于動產

  C.留置擔保可適用于建設工程合同

  D.留置以合法占有對方固定資產為前提

  4、在項目評標結束后,中標人的投標保證金應當在( )退還。

  A.發出中標通知書后

  B.完成評標后

  C.提交履約擔保后

  D.合同履行完畢后

  5、分包商收到工程師發出的分包工程變更指令后,正確的做法是( )。

  A.立即執行

  B.拒絕執行

  C.請承包商代表確認后再執行

  D.請業主代表確認后再執行

  6、下列關于中標通知書的說法,錯誤的是( )。

  A.中標通知書是招標人接受中標人的書面承諾文件

  B.中標價作為該投標人評標的基準價格

  C.項目經理在要求履行合同時必須到位

  D.項目經理的名稱可以不是投標文件中說明的人選

  7、施工合同履行過程中,因工程所在地發生洪災所造成的損失中,應由承包人承擔的.是( )。

  A.工程本身的損害

  B.工程所需清理費用

  C.承包人的施工機械損壞

  D.因工程損害導致的第三方財產損失

  8、下列不屬于保證合同包括的內容的是( )。

  A.被保證的主債權數額

  B.保證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C.保證的方式

  D.保證擔保的范圍

  9、根據FIDIC《施工合同條件》,關于工程師助手的說法,錯誤的是( )。

  A.助手在授權范圍內向承包人發出指示

  B.工程師助手在授權范圍內的指示效力等同于工程師的指示效力

  C.工程師可以向助手指派任務和付托部分權力

  D.承包商對工程師助手的指示有疑義時,不可直接請工程師確認、取消或改變

  10、下列選項中不屬于編制設計要求文件應兼顧方面的是( )。

  A.嚴格性

  B.完整性

  C.靈活性

  D.準確性

  11、根據《標準施工招標文件》,到投標截止時間時,投標人數量不足( )個的,應當重新招標。

  A.1

  B.2

  C.3

  D.4

  12、某建設項目的設計合同估算價為3000萬元人民幣,在設計中需要采用專有技術,該項目設計宜采用( )方式發包。

  A.議標

  B.邀請招標

  C.公開招標

  D.直接委托

  13、下列關于物價浮動引起合同價格調整的說法,錯誤的是( )。

  A.是否允許調整合同價格,要視合同工期的長短來決定

  B.調整價格的方法可以適用于工程量清單中按總價支付的部分

  C.標準施工合同通用條款規定用公式法調價

  D.簡明施工合同不考慮市場價格變化調整合同價款

  14、依據《擔保法》的規定,當采用保證方式進行擔保時,( )。

  A.債務人與債權人是保證合同的當事人,債務人向債權人保證,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責任

  B.債務人與債權人是保證合同的當事人,明確保證人,保證人向債務人保證,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責任

  C.保證人與債務人是保證合同的當事人,保證人承諾,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責任

  D.保證人與債權人是保證合同的當事人,保證人承諾,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責任

  15、在建設工程項目設備材料采購招標中,采用最低投標價法需要考慮的因素是( )。

  A.售后服務

  B.運輸費用

  C.付款條件

  D.設備性能

  16、某工程招標工期20個月,投標工期每提前一個月,可以給招標人帶來10萬元的收益。其中某一投標人的投標報價1000萬元,工期18個月,如果只考慮工期因素,則采用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評標時,其評標價為( )萬元。

  A.1020

  B.980

  C.1000

  D.1010

  17、某建設項目的投標人在現場考察后以書面形式提出質疑問題,招標人離開標時間還剩7天,才作出了書面解答。鑒于解答時間短于《招標投標法》規定的時間,且書面解答與招標文件規定內容不一致,對該問題應以( )。

  A.招標文件為準,開標時間后延

  B.招標文件為準,開標時間不變

  C.書面解答為準,開標時間后延

  D.書面解答為準,開標時間不變

  18、依據FIDIC《施工合同條件》,如果全部工程只頒發一個接收證書和一個履約證書,則保留金( )。

  A.不再返還

  B.在頒發接收證書時全部返還

  C.在頒發履約證書時全部返還

  D.在頒發接收證書和履約證書時各返還一半

  19、在調價公式中,各可調因子的現行價格指數,指約定的付款證書相關周期最后一天的前( )天的各可調因子的價格指數。

  A.14

  B.28

  C.42

  D.56

  20、在建設項目各類招標中,不要求投標人依據給定工作量報價的是( )招標。

  A.設計

  B.施工

  C.設備采購

  D.材料采購

工程合同 篇5

  XXX鄉(鎮)XXX村自來水工程施工合同

  甲方: XXX村村民委員會

  乙方: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經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工程概況

  1、工程名稱:XXX村自來水安裝工程

  2、工程地點:XXX村

  第二條 工程承包范圍

  承包范圍:PPR管道安裝、土方,包工包料,工程總承包

  第三條 工程期限

  1、開工日期: 年 月 日

  2、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工期: XX日歷天。

  3、因遇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而影響工程進度時,經甲方工程監理簽證后,工期作相應順延,并用書面形式確定順延期限。

  第四條 質量標準

  工程質量標準:合格以上。

  第五條 工程造價

  工程價款:工程總造價為:XXXXX元整(¥XXXX元)(含稅),總工程量約為XXX米(主管道、支管道、入戶管道按實際仗量米數計算),單位造價為XXX元/米,此價款為主管道、支管道、入戶管道平均造價,工程開工以后,如因土質結構造成施工難度增大,可按實際情況調整該項的價格。

  第六條 材料、設備供應:

  1、乙方所購進的材料必須由甲方工程監理檢查驗收后方可使用。

  2、沒有合格證書,且未經試驗鑒定或經過試驗鑒定為不合格的建筑材料等,雙方均不得用于本工程。若屬鑒定人員失職或其它原因造成不良后果,由責任一方負責。

  3、主管道為PPR管,管徑XX寸,管壁厚6毫米以上;支管道管徑為XX寸,管壁厚

  3.5毫米以上,進戶管徑為4分,采用同材質管件熔接。

  第七條 工程施工要求

  1、乙方必須嚴格按施工圖紙或設計方案、說明文件和國家頒發的有關規范、規程進行施工,并接受甲方現場工程監理的監督檢查。

  2、乙方確定的施工現場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及管理人員,必須以書面形式將其姓名、身份、所擔的工作通知甲方工程監理。

  3、乙方應按工程進度及時提供有關工程質量的技術資料,材料代用必須經過甲方工程監理同意并簽證后,方可使用

  4、乙方在施工過程中必須按安全生產規范操作,做好安全防護工作,如出現一切施工事故,均由其自行承擔。

  5、乙方在隱蔽工程隱蔽以前,必須及時通知甲方檢查,未經甲方檢查的視為不合格工程。

  6、自來水管道深度不得少于XX米(埋管位置)。

  第八條 質量驗收

  1、甲方審核后認為工程具備驗收條件,應在收到驗收申請報告后的10天內組織驗收。

  2、、工程竣工驗收,應以施工圖紙或設計方案和相關技術資料及質量檢驗標準為依據。

  3、工程竣工后,乙方按規定提供完整的技術檔案資料,并提交竣工通知書,經雙方協調確定時間,由甲方組織有關單位進行初驗及復驗。

  4、交工驗收中如發現有不符質量要求的,按雙方驗收時商定的時間,由乙方負責修好再進行驗收。竣工日期以最后檢驗合格日期為準。工程驗收合格15日內將工程完整資料交給甲方備案

  5、已竣工未驗收工程,在交工前由乙方負責看管,甲方不得提前使用,若甲方提前使用,既視同驗收合格。由于乙方的原因,應交工驗收而不交不驗的工程,除按拖延工期條款處理外,并賠償因此而造成的經濟損失。

  6、執行國家關于工程回訪的有關規定。

  7、由施工造成的工程質量問題,甲方應以書面通知乙方并約定時間進行維修。在保修期內乙方拒不維修時,甲方可用工程回訪費另找施工隊進行維修,費用超支部分應由乙方負擔。

  8、工程質量保修期為壹年。

  第九條 施工設計變更

  甲方交付的'設計圖紙或設計方案和有關技術資料,均為施工的有效依據,甲方、乙方均不得擅自修改。

  第十條 雙方責任事項

  1、甲方:

  (1)合同簽訂當日向乙方提供完整的施工圖紙或設計方案及有關技術資料;

  (2)派駐施工現場的工程監理,對工程進度、工程質量和合同執行進行監督檢查,負責設計圖紙問題的處理,設計變更和其它必須的簽證;

  (3)組織對工程的竣工驗收;

  (4)工程驗收合格后,辦理交接手續。

  2、乙方:

  (1)嚴格按照施工圖與說明書進行施工,確保工程質量;

  (2)乙方自行承擔一切稅費;

  (3)乙方在施工過程中所用主要建材質量及采購過程接受甲方監督,工程質量必須符合國家規范要求;

  (4)乙方必須按照國家規范的要求,認真履行回訪義務,承擔工程質量終身責任,保修期按《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執行;

  (5)完工后做好場地清理工作;

  (6)提供竣工驗收技術資料,參加竣工驗收;

  (7)在合同規定的回訪期內,對屬于乙方責任的工程質量問題,負責無償維修;

  (8)安全施工,防火、防盜以及事故的全部責任。

  第十一條 工程款結算

  1、工程竣工驗收前,做好施工范圍內的場地清理及工程的養護,當工程具備驗收的條件下,乙方即可向甲方提交工程驗收申請報告,并附完工資料一式八份:

  2、工程施工進度及工程驗收時的照片、驗收結論;

  3、工程竣工、竣工決算及竣工工程量清單;

  4、本工程單元質量評定表(含原始施工記錄資料)、建筑材料的試驗檢測資料。

  5、本合同造價結算方式:按實際發生工程量結算。

  第十二條 工程款支付方式

  1、工程款支付方式:銀行轉賬。

  2、工程預付款:本工程平時不預付工程款,工程進度達50%可全額退還履約保證金

  〔本工程履約保證金XXXX元(¥XXX元),系投標保證金自動轉為工程履約保證金〕。

  3、、付款期限:經工程主管部門驗收合格,上級撥付的工程款到下莊亭村集體戶頭的實際金額可付至總工程造價的80%;其余工程款經審計后,留足5%的質量保修金一次性付清。

  4、本工程稅金由乙方到當地稅務部門自行繳納。

  第十三條 違約責任

  乙方工程質量不符合合同規定的,負責無償維修或返工,由于維修、返工逾期交付及延誤工期的,按合同總價的3%償付逾期違約金。

  第十四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 合同執行過程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可直接向 XXXX 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五條 工程保修

  工程竣工驗收后,甲方在乙方工程總價款中扣下 5 %的工程款作為工程保修金,保修期一年。在保修期內屬乙方的工程質量問題,則由乙方無條件及時進行返修,費用自理,保修期滿,工程運行正常,無質量問題,甲方一次性退還乙方工程保修金(不計息)。

  第十六條 附則

  1、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有關規定協調解決。

  2、合同附件:施工圖紙、施工方案、技術要求等。上述附件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本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至合同工程竣工交驗,結清工程款,回訪期滿后自然終止,如有違約,給對方造成的經濟損失,由違約方承擔賠償責任。

  4、本合同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發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電話: 電話:

  XX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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