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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合同

時間:2024-08-20 15:42:35 合同 我要投稿

電子合同錦集6篇

  隨著法治精神地不斷發揚,人們愈發重視合同,合同對我們的約束力越來越不可忽視,合同是對雙方的保障又是一種約束。那么合同書的格式,你掌握了嗎?以下是小編整理的電子合同6篇,歡迎大家分享。

電子合同錦集6篇

電子合同 篇1

  合同編號:

  甲方:

  地址:

  電話:

  乙方:

  地址:

  電話:

  鑒于:

  1. 甲方為一家開發與銷售計算機軟硬件及電子產品的公司,負責合同產品的開發設計和相關的生產采

  購的技術支持。

  2. 乙方為一家生產制造商,具有生產和/或加工協議產品的能力和資格,依據甲方提供的設計方案及技

  術支持生產協議產品;具有來料加工、生產和/或加工協議產品的能力和資格;有著良好的生產制造能力以代料代工方式生產本協議下產品。

  為發揮各自優勢,在合理分工的基礎上實現雙方利益的最大化,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本協議雙方就協議產品的委托加工及出口合作事宜,經友好協商,達成協議如下:

  一、 總則

  1.1. 在材料采購中,甲方負責供應商的選定、價格商定以及供應商的管理。

  1.2. 甲方負責原材料采購的所有款項、合同產品的開發設計和相關的生產采購的技術支持,以及協助

  乙方進行協議產品的質量監督和產品檢驗。

  1.3. 乙方負責物料的計劃、組織、執行材料采購(包括但不僅限于材料來料的質量控制和相關的賠償

  等),并負責產品的加工生產、物流、進出口關務。

  1.4. 在原材料進口、生產整個過程中所需的技術資料、工程文件由甲方負責提供給乙方,乙方負責生

  產加工,甲方負責生產中的技術支持和質量監督。

  1.5. 本協議未盡事宜,各方應首先根據上述法律及各方在簽訂協議時達成的基本原則協商解決。

  二、 定義

  2.1 合同產品:指在本合同項下,乙方按甲方或甲方指定開發公司所提供的技術、專用資料制造生產

  的通訊產品。

  2.2 專用資料:指甲方或甲方所指定的開發公司向乙方提供的為完成合同產品必需的硬件、軟件設計

  技術資料以及生產技術資料等。包括有形的或無形的信息資料,而不論該信息以任何方式保存、編輯或儲存。包括但不限于軟件目標代碼、生產測試軟件、專有技術和其它與之相關的文件、數據、材料。

  2.3 BOM(Bill Of Material):合同產品生產制造所需要的原材料清單。包括每顆物料最小包裝信息,

  數量。

  2.4 物料損耗: 物料損耗率指某訂單生產中,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同一料號物料的實際損耗數量占該

  料號物料訂單額定數量的百分比。

  三、 合作流程

  3.1. 甲方就每批貨物編制原材料采購清單(BOM表)發給乙方。

  3.2. 甲方采購的原材料由乙方負責協議產品的手冊進出口、香港深圳兩地的手冊進出口運輸、 生產加

  工、乙方以合格成品交付給甲方。

  四、 雙方權利義務

  4.1. 甲方的權利義務

  4.1.1 甲方負責工程文件的發行,與乙方確定《協議產品質量標準》,并且協助乙方在生產過程中質

  量的監控和產品質量的檢驗;

  4.1.2 甲方作為協議產品設計方,應按對材料設計原因以及工程更改導致的產品質量問題負責;

  4.1.3 甲方負責免費提供采購和生產相關的產品技術文件、工程資料、產品檢驗標準、原材料檢驗標

  準和供應商名錄給乙方,并負責對乙方的工程技術人員和質量檢驗人員進行培訓;同時對乙方

  提供生產的技術支持;

  4.1.4 產品工程技術文件資料包括: 原材料清單(BOM表)/元器件坐標文件CAD/元器件規格書/2塊

  測試校準用金板/ 2塊工藝過程用樣板/生產作業工藝指導書/生產測試夾具/電路原理圖/元器

  件位置圖/分析維修夾具/分析維修軟件等;

  4.1.5 甲方負責試產主導、技術判定;

  4.1.6 甲方作為協議產品的來料提供方,向境外原材料供應商采購原材料,以便乙方充分準備相應的

  生產資源,確保協議產品的生產交付;

  4.1.7 甲方提供的協議產品原材料清單(BOM表),并向乙方提供采購訂單相關具體信息,包括但不

  限于訂單下達時間、接受訂單的供應商名稱、交貨期、訂單數量、價格。

  4.1.8 甲方委托乙方進行報關、物流、商檢、代購棧板等,其費用由甲方承擔,按實際發生費用,每

  月結算一次。

  4.2. 乙方的權利義務

  4.2.1 甲方負責委托物料從香港到乙方工廠的運輸和香港出關工作,乙方負責物料的深圳進口報關工

  作,甲方需提前一天提供以下資料給乙方作為報關的依據:裝箱清單,物料發票(Invoice),

  貨運車輛的相關資料。

  4.2.2 甲方在境內(深圳)把原材料交付給乙方后, 乙方依據甲方的指令進行物料管理(收料/檢驗

  倉)、生產管理,乙方承擔因乙方原因導致原材料在生產加工過程中引起的超出規定比例的損

  失毀壞的賠償, 由乙方賠償給甲方直接的經濟損失。

  4.2.3 乙方依據甲方提供的裝箱清單等數據辦理深圳海關進關報關手續、成品商檢、約船期出貨。甲

  方必須保證其所提供的數據與物料準確無誤。如因單貨不符被海關查扣處罰、或多報關少進口

  需向海關補稅的,由此產生的后果責任由甲方承擔。

  4.2.4 乙方承擔出口產品因質量、數量、遲延交付所引起的直接損失的賠償;乙方賠償給甲方直接的

  經濟損失。

  4.2.5 乙方按照加工訂單準時生產和交付合格的協議產品給甲方,并有義務向甲方提供交付貨物品

  名,數量,規格型號等信息;

  4.2.6 乙方負責產品的生產、單據收集與傳遞,并承擔協議產品的質量保證;

  4.2.7 乙方應保證自己具有合法有效的進出口權,并將此項目置于在其經批準的貿易經營范圍內進行

  經營活動;

  4.2.8 乙方交付每批協議產品前,應有甲方的書面確認。乙方負責原材料的相關運輸、工廠的倉儲和

  清關、協議產品的出口運輸及倉儲。乙方必須遵守雙方簽訂的訂單交期,如無不可抗力的特殊

  情況,因乙方原因導致協議產品不能按期出口、物料損毀、交貨延遲等,由乙方承擔相應責任,

  按訂單加工費總額的10% 給予甲方賠償。

  五、 產品的包裝運輸、交貨方式及服務

  5.1. 交付定義:以甲方OQC檢驗完畢,產品入乙方成品倉庫為準定義為交付。

  5.2. 乙方出貨每批協議產品前,應提供該批次合格的出貨檢驗報告給甲方駐廠質量工程師確認,并有

  甲方確認的'《出貨單》,否則乙方不得出貨協議產品。甲方檢驗合格后,由乙方將產品交付給甲方。

  5.3. 交貨期限:按雙方共同確認的訂單為準。

  5.4. 除非甲方書面通知,乙方不得對定制產品做任何變動。

  六、 維修管理

  6.1. 乙方提供協議產品在出廠之日起(6)個月內對制造原因導致的質量問題承擔維修責任。

  6.2. 如果是由于產品設計問題,由甲方按實際發生費用結算;如果是來料問題,由甲方與乙方按實際

  發生費用結算;如果是生產問題,由乙方自行承擔。

  6.3. 對甲方轉回給乙方的故障需維修產品,乙方應于2個工作日內完成確認鑒定,對于制造原因造成

  的故障產品維修不另行收取維修費;對由于甲方設計、原材料故障和客戶人為造成的損壞,乙方提供相應的返工和維修服務,具體費用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報價確認。

  6.4. 如其他第三方就質量問題要求乙方承擔相應責任,甲方應當給予乙方損失充分補償。

  七、 價格、費用計算確定及付款方式

  7.1 甲方提供產品資料和樣機給乙方報加工費價格,加工費價格經甲乙雙方簽名確認作為雙方結算加

  工費的依據。(以附件形式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7.2 甲方提供成品的BOM和成品采購訂單給乙方,并在采購原材料前支付全額貨款給乙方。乙方根據

  訂單數量按BOM上的材料清單向甲方指定或認可的供應商采購,除考慮必要損耗和最小包裝因素

  外,甲方不得要求乙方多余備料。乙方采購前應當收到甲方支付的全額物料采購費。

  7.3乙方單機成品出口交貨價格= BOM主要材料成本 + 加工費 + 運輸及關務費 + 退稅損失

  其中:

  A:完全BOM成本:為訂單中產品BOM包含的所有材料的成本,包括乙方向甲方購買的部份材料

  成本。

  B:合理損耗:為甲方許可的電阻電容等非貴重物料的正常生產損耗,損耗率為0.5%。

  C:加工費:按雙方確定的加工費計算原則確認,加工費計算原則如附件一。

  D:運輸及關務費:乙方發生的物料和成品的進出口費用(包括關稅、報關費、商檢費和運輸費

  等費用),由乙方分攤到單機上報價經甲方簽名確認后,與加工費合并一起作為雙方結算的依

  據。

  E:退稅損失:因乙方出口所發生的不予退稅部分由甲方承擔,單機出口不予退稅額=(單機出口

  報關價-單機進口材料成本)*(征稅率17% - 退稅率%)。 (注:不同的產品的退稅率不同,

  以實際退稅率為準。)

  7.4 PAYMENT:月結30天,自然月的第一天至自然月的最后一天定為月結周期,美金付款。

  7.5 乙方每月15日前向甲方提交月結帳目單據(含成品出貨帳目,材料出、入和結存帳目,材損帳

  目),經甲、乙雙方核算并簽名確認后,甲方于當月的30日前向乙方支付上個月的加工費。如帳目未核對完,則支付日期順延。

  7.6 試產費按每個型號6000.00元人民幣結算。

  八、 物料和設備管理

  8.1 乙方應負責來料的檢驗。乙方收貨時必須嚴格依據品質認證資料作材料檢驗,如有因材料品質造成

  整機品質問題,乙方將按雙方簽訂的《品質協議》給予甲方賠償。

  8.2 在生產中的輔料及耗材亦由乙方自行負責采購。生產過程中所需之各項專用夾、治具,由甲方免費

  提供滿足產能設計(10k/d)的夾具給乙方使用,后續根據量的需求需要新增的由乙方自己進行復制,當單機型產量2個月內未達30K時,乙方向甲方另行收取夾、治具費用。甲方免費提供的夾具,屬甲方資產。乙方自行采購復制的夾具屬乙方資產。生產過程中所需之所有檢測設備及附屬通用配置由乙方自行提供。

  8.3 物料的抽檢工作由乙方負責。甲方須提前將來料產品規格書、樣板以及檢驗標準提供給乙方。乙方

  根據甲方物料標準做相應的通用性來料檢驗,如果甲方有特別的需求,需要雙方確認后實施,并由乙方另記費用。若因甲方樣品規格錯誤造成的損失由甲方負責;因乙方檢驗失誤造成的損失由乙方負責。

  8.4 齊套物料至乙方工廠后,乙方有責任在24小時內對所有送達的物料進行入庫檢驗,不合格品在2

  個工作天內必須出具檢驗品報告給甲方。逾期視為合格。

  8.5 乙方將定時為甲方提供相關的倉存報表。

  8.6 倉儲管理:供應商來料入庫后必須保證數據完整準確,帳物相符,如丟失乙方將按采購價給予甲方

  賠償。

  8.7 甲方生成物料需求表由乙方根據采購清單確認,如有差異經雙方溝通后確定物料需求表(采購清

  單),乙方將按此確認后的物料需求表通知供應商備料,并根據確認后的采購清單采購。

  8.8 乙方對供應商的付款條件是交貨到乙方指定的貨倉后開始付款。對于不能滿足乙方付款條件的供應

  商,經甲方提供擔保后乙方可先行付款,否則乙方有權自行選擇供應商。對于乙方選擇的供應商,如果原材料品牌和規格型號相同則無需經甲方同意,否則須要經過甲方書面同意。

  8.9 甲方接受以下物料損耗率:

  A、電阻、電容等一般材料(C類)按0.50%計算,超出損耗率的部分由乙方承擔;

  B、二極管三極管等B類物料按0.50%計算,超過損耗率的部分由乙方承擔;

  C、主要材料(主芯片、FLASH、LCD、屏蔽蓋等貴重物料)為零損耗,出現功能壞料或外觀壞料

電子合同 篇2

  第一條:供方: (以下簡稱甲方)需方: (以下簡稱乙方)

  第二條: 供方對質量負責的條件和期限

  質量保證期為 12 個月。在質保期內,凡供方提供的配件出現質量問題,供方進行無償修理或更換有問題的配件。對因需方使用不當或非供方提供的配件質量原因等因素而造成的設備損壞,不屬于保修范圍,需方可以委托供方修理,需方承擔相關費用。

  第三條: 交(提)貨時間、地點及方式

  合同簽定,需方支付定金后 21 天內交貨,供方負責運至需方指定工地(山西介休)。

  第四條: 運輸方式和費用負擔

  公路運輸、費用供方承擔。 第五條: 包裝標準、包裝物的供應與回收

  第六條: 驗收標準、方法及提出異議期限

  按設備所屬行業之標準進行驗收,試用成功,即驗收合格。如對質量有異議,需方須在十天內書面通知供方處理,否則視為合格。

  第七條: 結算方式及期限

  合同簽定后,需方向供方支付定金 壹拾貳萬元,供方發貨時付柒萬元,余款 壹萬 元安裝調試完后一次性付清。

  第八條: 違約責任

  合同生效后,供方每延遲交貨一天,需方有權要求供方按合同總金額的5‰/天支付需方違約金。若需方不按時付清貨款,供方有權自行處理貨物并中止合同,已交付的.定金及貨款不予退還,所有責任由需方承擔。

  第九條: 合同生效的條件

  1、 需方支付定金或貨款后立即生效。

  2、 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簽字生效。合同正副本及合同附件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條: 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一條: 其他約定

  供方對以下原因造成的損失不承擔責任

  a) 需方不正確操作所導致的配件損壞和人員傷亡。

  b) 超過設備負荷而發生的配件損壞。

  c) 合同履行過程中因配件原因所造成的連帶損失。

  第十二條:補充條款貨到需方工地后,供方及時負責到現場安裝,電焊工由需方安排,負責夾樁箱導向輪的焊接。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電子合同 篇3

  出租人(甲方):

  承租人(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雙方就租賃LED顯示屏從事經營的事宜經協商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 租賃物件

  乙方承租甲方 LED顯示屏: 長: 米 ;寬: 米;規格型號: ;分辨率: ,用途以營業執照核準的經營范圍為準,主要經營商業廣告發布。

  第二條 租賃期限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計 個月。

  第三條 租金

  本合同租金實行半年支付制,租金標準為人民幣__元/月,全年總計人民幣__元/年;租金支付方式為現金支付;第一次租金的支付時間為 年 月 日之前,第二次租金的支付時間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四條 甲方權利及義務

  1、依法制訂有關治安、消防、衛生、用電、營業時間等內容的各項規章制度并負責監督實施。

  2、應按約定為乙方提供場地及相關配套設施和經營條件,保障乙方正常經營。

  3、除有明確約定外,不得干涉乙方正常的經營活動。

  4、應對乙方所租賃的LED顯示屏進行管理和維護,包括:負責LED顯示屏的安全防范和經營設施的建設及維護;管理并負責LED顯示屏的公共安全;承擔LED顯示屏所產生的用電,用水,人員操作及維修維護費用;配合乙方進行公共關系協調,糾紛調解; 。

  5、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不得在車站所在區域內增加其他廣告媒介進行招商,或委托其他第三方公司及個人進行任何形式的廣告招商,否則甲方應以本合同租金的雙倍倍數額賠償乙方損失。

  第五條 乙方權利及義務

  1、必須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相關規定進行廣告發布

  2、有權監督甲方履行合同約定的各項義務。

  3、應具備合法的經營資格,并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的經營范圍亮證照經營。

  4、應按照約定的用途開展經營活動,自覺遵守甲方依法制訂的各項規章制度及索票索證制度,服從甲方的監督管理。

  5、應按期支付租金并承擔因經營產生的各項稅費。

  6、應愛護并合理使用市場內的各項設施,如需改動應先征得甲方同意,造成損壞的.還應承擔修復或賠償責任。

  7、應按照各級行政管理部門的規定,本著公平合理、誠實信用的原則合法經營,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及其他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并承擔因違法經營造成的一切后果。

  8、將LED顯示屏租賃權轉讓給第三人的,應先征得甲方的書面同意,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并不得出租、轉讓、轉借、出賣營業執照。

  9、應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有關本人或本企業的備案資料。

  第六條 合同的解除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且不退還乙方所支付的全部租金:

  1、發布的廣告內容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相關規定的。

  2、不具有合法經營資格的,包括因違法經營被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吊銷、收回經營證照的。

  3、未按照約定的用途使用場地,經甲方數次書面通知未改正的。

  4、進行其他違法活動或被新聞媒體曝光造成惡劣影響的。

  5、將LED顯示屏擅自轉租、轉讓、轉借給第三人的。

  6、逾期未支付租金的。

  7、違反甲方依法制訂的規章制度情節嚴重或拒不服從甲方管理的。

  甲方或乙方因自身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應提前▁▁▁日書面通知對方,經協商一致后辦理解除租賃手續。因甲方自身原因提前解除合同的,甲方須賠償乙方相應的經濟損失,賠償數額以當時的實際經濟損失情況而定。

  第七條 免責條款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歸責于雙方的原因,使場地不適于使用或租用時,甲方應減收相應的租金。

  如果場地無法復原的,本合同自動解除,應退還租金及利息,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

  第八條 續租

  本合同續租適用以下方式:

  1、乙方有意在租賃期滿后續租的,應提前▁▁▁日書面通知甲方,甲方應在租賃期滿前對是否同意續租進行書面答復。甲方同意續租的,雙方應重新簽訂租賃合同。

  租賃期滿前甲方未做出書面答復的,視為甲方同意續租,租期為不定期,租金標準同本合同。

  2、租賃期滿乙方如無違約行為的,則享有在同等條件下對場地的優先租賃權,如乙方無意續租的,應在租賃期滿前 日內書面通知甲方;乙方有違約行為的,是否續租由甲方決定。

  第九條 爭議解決方式

  本合同項下發生的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或申請有關部門調解解決,協商或調解解決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條 其他約定事項

  場地在租賃期限內所有權發生變動的,不影響本合同的效力。

  第十一條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兩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條

  雙方對合同內容的變更或補充應采用書面形式,并由雙方簽字蓋章作為合同附件,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簽字蓋章)

  乙方(簽字蓋章)

  簽約日期:

  簽約日期:

  附件

  一、LED電子顯示屏每日播放時間為 至 共計 小時。

  二、如遇上級要求,須按要求播放相關交通安全宣傳及其他宣傳內容。

  三、如遇設備故障維修,按維修所需天數適當延長租約有效期。

電子合同 篇4

  一、如何建立合同架構

  (一)建設施工之前

  我們必須要考慮清楚是進行總包還是分包,這取決于施工項目的復雜程度。一個施工項目包括和涉及的內容很多,比如玻璃安裝、電梯安裝、幕墻地板和一些需要有專業技術的工程,如安裝電子監控等,這就是說,針對不同類型具體情況,我們可以采用總包加平行分包相結合的方法,對于專業性強的工程,可以專門尋找這方面的專業公司進行承擔。這樣一來,這個工程的施工變得有秩序,而且整體的運行效率也會有所提高。專業化和分工化,有利于保證施工的質量,就算出了問題,到時處理的時候也很方便。至于管理,可以由業務主直接管理,也可以委托總包商進行管理,到時完工后,業務主親自檢測驗收。

  (二)深化設計圖紙

  充分理解設計內容,對各專業的內容進行梳理,主要理清三方面內容,一是專業承包工程的內容和劃分,二是關鍵設備及成套設備的類型和數量,三是專業系統工程的劃分。

  (三)確定對于設備、材料、系統工程的合同管理

  可分為三類:

  1、甲供設備:業主直接采購,主要是影響工藝生產的關鍵成套設備及高附加值設備。

  2、甲指乙供設備:業主指定幾家品牌,施工單位負責購買采購。業主參與品牌考察及價格談判。

  3、乙供設備:施工單位自行采購,只需向業主報備即可。

  (四)合同構架完成后就是進行分包

  但我們看到,項目內容大小不一,工作量也不盡相同,這就使一些分包商的分包數量不一樣,合同額的控制程度也不一樣。到底是分包數量多還失少,與分包項目額成正比還是反比,這都不能一概而論,需要具體情況具體解決。有時候,業主的分包數量小,工程價值不大,那么就對分包商也沒什么吸引力,還有就是分包商的實力不是很雄厚,成為純粹的勞資勞務,參與程度不高,那么這很有可能導致工程質量問題。所以,工程質量的好壞,取決于各個因素,不單單是項目量的大小,還有業主與承包商之間的協商關系,意見是否同意等,資金周轉是否暢通等。這里邊的學問可謂是無所不包,需要在實踐中不斷慢慢磨練和摸索。

  二、建立合同架構后的主要管理工作

  合同構架建立后,就要進行投標和其他一些工作,比如,項目需要多少投資、多長進度;采用什么模式,需要什么樣的人才,何時進行采購等一系列問題,另外一點就是質量把關檢測,這一點在工程實施前合適時候都占有一定比重,所以要格外操心。文件數據的整理,能很好的`系統化整個工程的項目數據,方便查找和解決漏洞,需要的方法就是分類整理,建立條理化的系統就夠框架。以上這些,對于整個工程看似不怎么起眼,卻是前期準備的關鍵細節,俗話說,細節決定成敗。只有做好這些,才能保證下一步的順利進行。

  三、結語

  電子工程除了復雜之外,它的專業技能也要求相當高,所以,免不了中間會出現什么誤差,所以,合同架構很是重要,在維護雙方權益,彼此按照合同履行各自義務方面,確保了施工的正常進行。只有將合同管理落實到實處,而不只是一紙空文,業務主還是承包商都要具備高素質的道德品質和職業操守,認真負責,用心去做。電子工程在今后的作為大有發展潛力,只有合同才是一種法律保障,可見它的重要性是建立在法律的基礎之上的,這才是電子工程進展順利的護身符。

電子合同 篇5

  關鍵詞:電子合同、電子簽名、電子認證、電子合同監管

  一、電子合同

  隨著電子技術的發展,電子合同得以出現,其雖然也通過電子脈沖來傳遞信息,但是卻不在以一張紙為原始的憑據,而只是一組電子信息。電子合同,又稱電子商務合同,根據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電子商務示范法》以及世界各國頒布的電子交易法,同時結合我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筆者認為電子合同可以界定為:電子合同是雙方或多方當事人之間通過電子信息網絡以電子的形式達成的設立、變更、終止財產性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通過上述定義可以看出電子合同是以電子的方式訂立的合同,其主要是指在網絡條件下當事人為了實現一定的目的,通過數據電文、電子郵件等形式簽訂的明確雙方權利義務關系的一種電子協議[1].電子合同的特征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電子合同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電子合同這種民事法律行為是雙方或者是多方民事主體的法律行為,當事人之間以電子的方式設立、變更、終止財產性民事權利義務為目的,當事人之間簽訂的這種合同是合同的電子化,是合同的新形式。根據《電子商務示范法》中有關規定,電子合同是以財產性為目的協議,該示范法列舉了大量商業性質的關系。[2]

  2、電子合同交易主體的虛擬化和廣泛化。電子合同訂立的整個過程所采用的是電子形式,通過電子郵件、EDI等方式進行電子合同的談判、簽訂及履行等。這種合同方式大大的節約了交易成本,提高了經濟效益。電子合同的交易主體可以是地球村的任何自然人和法人及其相關組織,這種交易方式當然需要提供一系列的配套措施,如建立信用制度,讓交易的相對人在交易前知道對方的資信狀況[3],在世界經濟全球化的今天,信用權益必將成為一種無形的財產。

  3、電子合同具有技術化、標準化的特點。電子合同是通過計算機網絡進行的,他有別與傳統的合同訂立方式,電子合同的整個交易過程都需要一系列的國際國內技術標準予以規范,如:電子簽名、電子認證等。這些具體的標準是電子合同存在的基礎,如果沒有相關的技術與標準電子合同是無法實現和存在的。

  4、電子合同訂立的電子化。我國《合同法》規定合同的訂立需要有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過程,電子合同同樣也需要具備這些要件。傳統的合同的要約和承諾采用的方式不同于電子合同,電子合同中的要約和承諾均可以用電子的形式完成,它主要輸入相關的信息符合預先設定的程序,計算機就可以自動做出相應的意思表示。

  5、電子合同中的意思表示電子化。意思表示的電子化,是指在合同訂立的過程中通過相關的電子方式表達自己的意愿的一種行為,這種行為的表現方式是通過電子化形式實現的。《電子商務示范法》中將電子化的意思表示稱之為“數據電文”。

  二、電子合同訂立與成立

  電子合同的訂立,是指締約人做出意思表示并達成合意的行為和過程。任何一個合同的簽訂都需要當事人雙方進行一次或者是多次的協商、談判,并最終達成一致意見,合同即可成立。電子合同的成立是指當事人之間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一致的意見。電子合同作為合同中的一種特殊形式,其成立與傳統的合同一樣,同樣需要具備相關的要素和條件。世界各國的合同法對合同的成立大都減少不必要的限制,這種做法是適應和鼓勵交易行為,增進社會財富的需要,所以說在電子合同的成立上,只要當事人之間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一致的意見即可成立。關于合同中的主要條款,現行的立法是很寬泛的,我國的《合同法》第12條做了列舉性的規定,但是該列舉性規定是指一般條款。筆者認為,就合同的主要本質而言,在合同主要條款方面如果當事人有約定,要以雙方約定為主要條款,如果沒有約定的可以根據合同的性質的予以確定合同主要條款。

  合同的成立與合同的訂立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兩者既有聯系又有區別。電子合同的成立需要具備相應的要件。首先,訂約人的主體是雙方或者是多方當事人,合同的主體是合同關系的當事人,他們實際享受合同權利并承擔合同義務的人。[4]其次,訂約當事人對主要條款達成合意,合同成立的根本標志在于合同當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合意。最后,合同的'成立應該具備要約和承諾兩個階段,《合同法》第13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采取要約、承諾方式。”

  (一)要約和要約邀請

  要約是指締約一方以締結合同為目的而向對方當事人作出的意思表示。關于要約的形式,聯合國的《電子商務示范法》第11條規定:除非當事人另有協議,合同要約及承諾均可以通過電子意思表示的手段來表示,并不得僅僅以使用電子意思表示為理由否認該合同的有效性或者是可執行性。要約的形式,即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要約通常都具有特定的形式和內容,一項要約要發生法律效力,則必須具備特定的有效要件:1、要約是由具有訂約能力的特定人做出的意思表示。2、要約必須具有訂立合同的意圖。3、要約必須向要約人希望與之締結合同的受要約人發出。4、要約的內容必須明確具體和完整。5、要約必須送達受要約人。[5]

  要約邀請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在電子商務活動中,從事電子交易的商家在互聯網上發布廣告的行為到底應該視為要約還是要約邀請?[6]在該問題上學界有不同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是要約邀請,他們認為這些廣告是針對不特定的多數人發出的。另一種觀點認為是要約,因為這些廣告所包含的內容是具體確定的,其包括了價格、規格、數量等完整的交易信息。筆者認為,雖然電子商務是新型的商業活動形式,但是其與傳統商業活動的區別只是使用的中介媒介不同,其法律特征應當是相同的。因此,就該問體的區分仞然要回到《合同法》中去解決。根據法律的規定,判斷網絡廣告是否屬于要約邀請的標準是:1、意思表示的內容是否具體確定,2、其發出人是否有受該意思表示約束的意圖。

  要約一旦做出就不能隨意撤銷或者是撤回,否則要約人必須承擔違約責任。我國《合同法》第18條規定:“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由于電子交易均采取電子方式進行,要約的內容均表現為數字信息在網絡上傳播,往往要約在自己的計算機上按下確認鍵的同時對方計算機幾乎同步收到要約的內容,這種技術改變了傳統交易中的時間和地點觀念,為了明確電子交易中何謂要約的到達標準,《合同法》第16條第2款規定:“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7]

  (二)承諾

  承諾,又稱之為接盤或接受,是指受要約人做出的,對要約的內容表示同意并愿意與要約人締結合同的意思表示。我國的《合同法》第21條規定:“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意思表示是否構成承諾需具備以下幾個要件:1、承諾必須由受要約人向要約人做出。2、承諾必須是對要約明確表示同意的意思表示。3、承諾的內容不能對要約的內容做出實質性的變更。4、承諾應在要約有效期間內做出。要約沒有規定承諾期限的,若要約以對話方式做出的,承諾應當即時做出,要約以非對話方式做出的,承諾應當在合理期間內承諾,雙方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承諾的撤回,是指受要約人在發出承諾通知以后,在承諾正式生效之前撤回承諾。根據《合同法》第27條的規定:“承諾可以撤回。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達到要約人之前或者是承諾通知同時達到要約人。”因此,承諾的撤回通知必須在承諾生效之前達到要約人,或者是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撤回才能生效。如果承諾通知已經生效,合同已經成立,受要約人當然不能在撤回承諾。對承諾的撤回問題學界有不同的觀點,反對者認為電子商務具有傳遞速度快,自動化程度高的特點,要約或者承諾生效后,可能自動引發計算機做出相關的指令,這樣會導致一系列的后果。贊同承諾撤回的學者則認為不管電子傳輸速度有多快,總是有時間間隔的,而且也存在網絡故障、信箱擁擠、計算機病毒等突發性事件的存在,似的要約、承諾不可能及時到達。筆者認為,撤回承諾同要約的撤銷同樣重要,這種民事權利不能剝奪,否則會破壞我國《合同法》的體系與精神。

  三、電子合同成立時間與地點

  電子合同成立時間,是指電子合同開始對當事人產生法律約束力的時間。在一般情況下電子合同的成立時間就是電子合同的生效時間,合同成立的時間是對雙方當事人產生法律效力的時間。一般認為收件人收到數據電文的時間即為到達生效的時間。聯合國《電子商務示范法》第15條和我國的《合同法》第16條的規定基本相同。[8]如收件人為接收數據電文而指定了某一信息系統,該數據系統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收到時間。如收件人沒有指定某一特定信息系統的,則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一信息系統的時間為收到時間。對于什么是“進入”,筆者認為,一項數據電文進入某一信息系統,其時間應是在該信息系統內可投入處理的時間,而不管收件人是否檢查或者是否閱讀傳送的信息內容。

  認定發送和接收電子合同的時間對于判斷交易成立和生效具有重要的意義。我國的《合同法》對此只是做了原則性的規定。根據《合同法》和民事法律關系基本原理和電子合同的實際情況,認定發送和接收電子通訊時間的默認規則為,在雙方沒有相反約定的情況下,某個電子信息進入某個輸送人無法控制的信息系統就視為該信息已經被發送,如果信息先后進入了多個信息系統,則信息發送的時間以最先進入其網絡服務提供者的服務器,在發送到接收人的計算機系統,那么該信息被發送的時間就是先進入網絡服務提供者的服務器的時間。[9]在判斷信息接收時間方面,如果電子信息的接收人指定了一個信息接收系統,則電子信息進入該系統的時間即為信息接收的時間。

  電子合同的成立地點,是指電子合同成立的地方。確定電子合同成立的地點涉及到發生合同糾紛后由那地、那級法院管轄及其適用法律問題。我國《合同法》第34條規定,承諾生效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采用電子意思表示形式訂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要營業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沒有主要營業地的,其經常居住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我國立法對電子意思表示采取的是“到達主義”,所以規定以收到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其原因是考慮到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和特殊性問題。我國《合同法》第34條之所以這樣規定,主要是因為電子交易中收件人接收或者檢索數據電文的信息系統經常與收件人不在同一管轄區內,上述規定確保了收件人與視為收件地點的所在地有著某種合理的聯系,可以說我國《合同法》這一規定充分考慮了電子商務不同于普遍交易的特殊性。

  四、電子簽名與電子認證

  電子合同成立是雙方當事人意思一致的結果,在傳統的合同訂立過程中,國際上通行的做法是用雙方當事人的簽字來確定雙方的意思表示。我國的《合同法》第32條規定:“當事人采用合同形式訂立合同,自雙方當事人在合同書上簽名或者加蓋公章時合同成立。”當事人的簽字或者蓋章,意味著自然人或者法人在合同書上簽名或者是加蓋公章合同才發生法律效力。在電子商務合同中,要在這種合同書上簽字或者蓋章是很困難的。所以,在實踐中用何種技術來解決簽名和蓋章問題是電子合同成立與生效的關鍵。

  美國是世界上最先授權使用數字簽名的國家,他規定了用密碼組成的數字與傳統的簽字具有同等的效力[10].從技術的角度而言,電子簽名主要是指通過一種特定的技術方案來賦予當事人一個特定的電子密碼,確保該密碼能夠證明當事人身份的作用,而同時確保發件人發出的資料內容不被篡改的安全保障措施。電子簽名的主要目的是利用技術的手段對數據電文的發件人身份做出確認及保證傳送的文件內容沒有被篡改,以及解決事后發件人否認已經發送或者是收到資料等問題。[11]因此,驗證解密得到的結果與經過計算后的結果必然不同,從而保證了電子信息的真實性與完整性[12].

  電子認證與電子簽名一樣都是電子商務中的安全保障機制,是由特定的機構提供的,對電子簽名及其簽署者的真實性進行驗證的服務。電子認證,是指由特定的第三方機構通過一定的方法對簽名及其所做的電子簽名的真實性進行驗證的一種活動。電子認證主要應用于電子交易的信用安全方面,保障開放性網絡環境中交易人的真實與可靠。電子認證是確定某個人的身份信息或者是特定的信息在傳輸過程中未被修改或者替換。[13]電子認證即可以在當事人相互之間進行,也可以由第三方來做出鑒別。電子商務活動常常是跨國境的,各個參與方就需要有不同的國家的認證機構對各自的身份進行認證,并向電子商務活動的相對方發放認證證書,這在實踐中就需各國相互承認對方國家認證機構發放的電子認證證書的效力。

  在認證機構的設立上,必須強調認證機構是一個獨立的法律實體,能夠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數字服務,并且能夠以自己的財產提供擔保,能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自己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他必須是保持中立,并具有可靠性、真實性和公正性。電子認證機構一般不得直接和客戶進行商業交易,也不能在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活動中代表任何一方的利益,而只能通過發布公正的交易信息促成當事人之間的交易。它必須能被當事人接受,也就是說,它應當在社會具有相當的影響力和可信度,并足以使人們在網絡交易中愿意接受其認證服務。當事人對電子認證機構的接受可能是明示的,也可能是在網絡交易中默示承認或者是基于成文法律的要求。另外,電子認證機構不能以盈利為目的,認證機構應當是一種類似于承擔社會服務功能的公用事業,其營業的宗旨應該是提供公正、安全的交易的環境,保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促進電子合同交易,加快電子商務的發展。

  五、電子合同生效

  電子合同的成立只是意味著當事人之間已經就合同內容達成了意思表示一致,但合同能否產生法律效力,是否受法律保護還需要看他是否符合法律的要求,即合同是否符合法定的生效要件。電子合同的成立并不等于電子合同的生效,電子合同的生效,是指已經成立的合同符合法律規定的生效要件。雖然我國的《合同法》沒有對合同的生效做出具體的規定,但是電子合同是一種典型的民事法律關系。我國的《民法通則》第55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以下幾個要件: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行為能力。2、意思表示真實。3、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這些條件是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有的電子合同還需具備特殊要件,如有些特殊的電子合同還需到有關部門辦理批準登記手續后才能生效。電子合同的生效需具備以下幾個法定要件: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的要件在學理上又被稱為有行為能力原則或主體合格原則。[14]行為人必須具備正確理解自己行為性質和后果,獨立地表達自己的意思的能力。

  (二)電子意思表示真實。是指利用資訊處理系統或者電腦而為真實意思表示的情形。電子意思表的形式是多種多樣的,包括但不限與電話、電報、電傳、傳真、電郵、EDI、因特網數據等,具體通過封閉型的EDI網絡,局域網與因特網連接開放型的因特網或傳統的電信進行電子交易信息的傳輸。

  (三)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是指電子合同的內容合法。合同有效不僅要符合法律的規定,而且在合同的內容上不得違反社會公共利益。在我在我國,凡屬于嚴重違反公共道德和善良風俗的合同,應當認定其無效。

  (四)合同必須具備法律所要求的形式。我國現行的法律規定無法確認電子合同的形式屬于那一種類型,盡管電子合同與傳統上面合同有著許多差別,但是在形式要件方面不能阻擋新科技轉化為生產力的步伐,立法已經在形式方面為合同的無紙化打開了綠燈。法律對數據電文合同應給予書面合同的地位,無論意思表示方式是采用電子的,光學的還是未來可能出現的其他新方式,一旦滿足了功能上的要求,就應等同與法律上的“書面合同”文件,承認其效力。[15]

電子合同 篇6

  電子合同,是指以電子數據交換(EDI)、電子郵件(E-mail)等能夠完全準確地反映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電子數據訊息的形式,通過計算機互聯網訂立的商品、服務交易合同。在電子合同中,合同的文本是以可讀形式存儲在計算機磁性介質上的一組電子數據訊息,該訊息首先通過一方計算機鍵入內存,然后自動轉發,經過通訊網絡或計算機互聯網,到達對方計算機內存中。電子合同因其載體和操作過程不同于傳統書面合同,故具有以下特點:

  1、電子合同是通過計算機互聯網,以數據電文的'方式訂立的。這是電子合同有別于傳統書面合同的關鍵。

  2、電子合同交易的主體具有虛擬性和廣泛性的特點,訂立合同的各方當事人通過在網絡上的運作,可以互不謀面。電子合同的交易主體可以是世界上的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

  3、電子合同生效的方式、時間和地點與傳統合同有所不同。傳統合同一般以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方式表示合同生效,而在電子合同中,表示合同生效的傳統的簽字蓋章方式被電子簽名所代替,而電子合同采取到達生效的原則更為合理,聯合國《電子商務示范法》亦采取此種做法。

  4、電子合同所依賴的電子數據具有易消失性和易改動性。電子數據以磁性介質保存,是無形物,改動、偽造不易留痕跡,其作為證據具有一定的不可信性。

  5、信息傳遞能夠以光速在網絡上進行,從而使得電子合同訂立所需要的時間大大減少、空間被大大壓縮,因而電子合同要約和承諾的有效期比書面合同大大縮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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