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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合同

時間:2024-10-28 12:46:58 合同 我要投稿

有關變更合同模板9篇

  隨著時間的推移,合同的法律效力與日俱增,簽訂合同也是避免爭端的最好方式之一。合同有不同的類型,當然也有不同的目的,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變更合同9篇,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有關變更合同模板9篇

變更合同 篇1

  合同變更,有廣義和狹義兩種含義。

  廣義的合同變更是指合同內容和主體發生變化。所謂主體的變更,是指以新的主體取代原合同關系的主體,即新的債權人、債務人代替原來的債權人、債務人,但合同的內容并沒有發生變化。此種變更,通常稱之為合同的轉讓。

  合同內容的變更乃是狹義的合同變更,它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后,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以前,當事人就合同的內容達成修改和補充的協議。通常所講的合同變更,指的是狹義的合同變更,即合同內容的變更。

  合同內容變更應當注意以下點:

  (1)從原則上說,合同的變更必須經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并在原來合同的'基礎上達成新的協議。任何一方不得未經過對方同意,無正當理由擅自變更合同內容。當然,這并非意味著合同的變更只能由約定產生。事實上,在一些特殊情形(例如重大誤解)之下,法律賦予了當事人解除合同的法定的權利。

  (2)合同內容的變更,是指合同關系的局部變化,也就是說合同變更只是對原合同關系做某些修改和補充,而不是對合同內容的全部變更。如果對合同內容進行了全部變更,則實際上導致原合同關系的消滅,產生了一個新的合同。

  (3)合同的變更,也會產生新的債權債務關系。事實上,合同的變更是指在保留原合同的實質內容的基礎上產生一個新的合同關系,而變更之外的債權債務關系仍繼續生效。

變更合同 篇2

  怎么變更集體勞動合同

  集體勞動合同是經全體職工或者職工代表大會討論同意才簽訂的,涉及到一個企業全部職工的福利待遇,即使是在到期需要變更的時候也是要經過全體職工或者職工代表大會討論同意的。小編今天帶來“怎么變更集體勞動合同”一文,希望能對您有所幫助。

  根據有關規定,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期限一般為1至3年,期滿或雙方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即行終止。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期滿前3個月內,任何一方均可向對方提出重新簽訂或續訂。

  雙方協商代表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或解除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可以變更或解除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情形有:用人單位因被兼并、解散、破產等原因,致使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無法履行的;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無法履行或部分無法履行的;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約定的變更或解除條件出現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相關知識:

  集體勞動合同的法律特征

  1、實行集體合同的目的是為了維護勞動者整體的合法權益,調整和改善勞動關系,促進企業和勞動者的共同發展;

  2、集體合同的主體是職工代表與用人單位;

  3、集體合同需由職工代表與用人單位先行協商合同草案,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

  4、集體合同簽訂后應當報送勞動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之日起15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

  5、集體合同生效后,對用人單位和單位全體職工具有約束力。

  集體勞動合同關系到同一家公司所有勞動者的權益,當然要經過全部職工的討論才能簽訂、變更、解除。既然如此,有關集體勞動合同的每一個步驟都顯得十分重要,其中包括怎么變更集體勞動合同

  淺談口頭變更勞動合同的效力

  按照法律規定,變更條款要經過雙方協商一致,且與勞動合同的簽訂一樣,變更勞動合同,應采取書面形式。但是在《司法解釋(四)》第十一條中明確了口頭變更勞動合同的效力認定原則。如果一方提出變更勞動合同,另一方以實際行為予以接受,也可以視為雙方達成變更的合意。本文分析了口頭變更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僅供參考。

  一、勞動合同變更的概念

  勞動合同的變更是指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后,在合同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履行完畢之前,經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當事人協商同意,對勞動合同內容作部分修改、補充或者刪減的法律行為。

  勞動合同的變更是原勞動合同的派生,是雙方已存在的勞動權利義務關系的發展。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和第三條的規定,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調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因此,勞動合同一經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受法律保護,雙方當事人應當嚴格履行,任何一方不得隨意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但是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有時不可能對涉及合同的所有問題都做出明確的規定。合同訂立后,在履行勞動合同的過程中,由于社會生活和市場條件的不斷變化,訂立勞動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變化,使得勞動合同難于履行或者難于全面履行,或者使合同的履行可能造成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的不平衡,這就需要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對勞動合同的部分內容進行適當的調整。否則,在勞動合同與實際情況相脫節的情況下,若繼續履行,有可能會對當事人的正當利益造成損害。因此勞動合同法允許當事人在一定條件下可以變更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可以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協商一致,就勞動合同的部分條款進行修改、補充或者刪減,通過對雙方權利義務關系重新進行調整和規定,使勞動合同適應變化發展了的新情況,從而保證勞動合同的繼續履行,有利于促進勞動關系的和諧穩定。

  上述情形并不是簽訂了新的勞動合同,原勞動合同未變更的部分仍然有效,變更后的內容取代了原合同的相關內容,新達成的變更協議條款與原合同中其他條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對雙方當事人都有約束力。

  二、勞動合同變更的情形

  現實當中,會存在有些用人單位故意簽訂一份勞動合同或兩份勞動合同,主要內容都不填,等“有用時”隨意填寫,與實際履行的勞動合同大相徑庭,試圖逃避勞動執法部門監管,規避自己的勞動風險及責任。用人單位往往以享有用工自主權為由,對勞動者的工作崗位、工作地點和勞動報酬等進行單方變更調整。《勞動合同法》頒布實施后,勞動合同中“工作崗位”、“勞動報酬”等約定成為了法定必備內容。勞動合同一經簽訂便不得擅自變更,除非符合法律規定的下列情形:

  1、雙方協商一致變更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在一般情況下,只要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即可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首先勞動合同是勞動關系雙方協商達成的協議,當然也可以協商變更;對于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只要是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而達成的,都可以經協商一致予以變更。其次,對變更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應當采取自愿協商的方式,不允許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未經協商單方變更勞動合同。一方當事人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任意改變合同內容的,在法律上是無效行為,變更后的內容對另一方沒有約束力,而且這種擅自改變合同的做法也是一種違約行為。第三,勞動合同的變更只是對原勞動合同的部分內容作修改、補充或者刪減,而不是對合同內容的全部變更。對勞動合同所要變更的部分內容,當事人雙方通過協商后,必須達成一致的意見。如果在協商過程中,有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同意所要變更的內容,則就該部分內容的合同變更就不能成立,原有的合同依然具有法律效力。最后,在變更過程中必須遵循與訂立勞動合同時同樣的原則,即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2、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三)項的規定,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在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由此可以確定,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是勞動合同變更的一個重要事由。

  所謂“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主要是指:

  (1)訂立勞動合同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已經修改或者廢止。勞動合同的簽訂和履行必須以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為前提,如果合同簽訂時所依據的法律、法規發生修改或者廢止,合同如果不變更,就可能出現與法律、法規不相符甚至是違反法律、法規的情況,導致合同因違法而無效。因此,根據法律、法規的變化而變更勞動合同的相關內容是必要而且是必須的。

  (2)用人單位方面的原因。用人單位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或者根據市場變化決定轉產、調整生產任務或者生產經營項目等。用人單位的生產經營不是一成不變的,而是根據上級主管部門批準或者根據市場變化可能會經常調整自己的經營策略和產品結構,這就不可避免地發生轉產、調整生產任務或者生產經營項目情況。在這種情況下,有些工種、產品生產崗位就可能因此而撤銷,或者為其他新的`工種、崗位所替代,原勞動合同就可能因簽訂條件的改變而發生變更。

  (3)客觀方面的原因。這種客觀原因的出現使得當事人原來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權利義務的履行成為不必要或者不可能。這時應當允許當事人對勞動合同有關內容進行變更。主要有:①由于不可抗力的發生,使得原來合同的履行成為不可能或者失去意義。不可抗力是指當事人所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如自然災害、意外事故等。②由于物價大幅度上升等客觀經濟情況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的履行會花費太大代價而失去經濟上的價值。這是民法的情勢變更原則在勞動合同履行中的運用。

  3、用人單位依法單方變更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一)、(二)項規定,用人單位可以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或者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為由單方調整崗位。用人單位行使單方調崗權需滿足如下要件:(1)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或者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2)用人單位可不經員工同意即可對其調整工作崗位。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或者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法律就賦予了用人單位對其進行崗位調整的單方權利。勞動者經過崗位調整后,仍然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可有權利單方決定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單位單方變更合同內容必須嚴格依法進行,否則就是違反勞動合同法的無效行為。

  三、勞動合同變更的形式和效力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根據該條規定,變更勞動合同應采用書面形式。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十一條規定,變更勞動合同未采用書面形式,但已經實際履行了口頭變更的勞動合同超過一個月,且變更后的勞動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國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當事人以未采用書面形式為由主張勞動合同變更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據該條規定,口頭變更勞動合同符合以下條件才具有法律效力:1.口頭變更的內容須符合如前所述的法定變更情形,即用人單位應當舉證證明變更符合實質要件,而僅缺少書面的形式要件;2.雙方已經實際履行了口頭變更的勞動合同超過一個月,且任何一方未提出任何異議;3.變更后的勞動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國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

  如何認定口頭變更勞動合同的行為效力呢?

  通常認為,書面形式是勞動合同的法定形式,勞動合同變更的生效要件在形式上需符合兩個條件:一是書面形式記載變更內容,二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簽字或者蓋章。當然也有觀點認為是可以承認口頭勞動合同的效力,一方面這樣的做法是符合國際慣例的,另一方面雖然沒有訂立書面的勞動合同,但還是可以從其他企業內部的文件證明勞動關系的存在。對于這個問題,我們應該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但首先應將“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作為解決這類問題的原則來對待,因為這有利于保護弱勢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其次我們要考慮不能簡單否定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針對某些事項的口頭變更,否則會出現違背保護勞動者的立法本意,并使勞動關系復雜化。比如用人單位口頭承諾給勞動者增加工資并實際履行等等使得勞動者受益的行為。但由于實踐中實際大量存在口頭變更勞動合同的情形,如一概否定口頭變更勞動合同的效力,容易導致勞動合同關系的不確定性,因此對于口頭變更勞動合同的效力應賦予一定程度上的效力。

  通過以上文章的分析,小編認為還是應該對有利于勞動者的口頭變更勞動合同的效力予以承認,同時,勞動者應該通過補簽等方式加強其效力,以確保自己合法權益能夠維護。

  變更勞動合同的條件是什么?

  勞動合同變更的條件

  1、訂立勞動合同所依據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制度發生變化,應變更相關的內容。

  2、訂立勞動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應變更相關的內容。

  3、提出勞動合同變更的一方應提前書面通知對方,并要平等協商一致方能變更合同。

  勞動合同解除的幾種情形:

  1、勞動合同的協議解除。

  2、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3、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4、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

  勞動合同的協議解除:

  1、應書面提前通知對方。

  2、由用人單位提出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1個月的工資作為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工作時間不滿1年的按1年的標準發放。

  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一)隨時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不承擔經濟補償的條件

  1、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此種情況在試用期滿后不再適用。

  2、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4、勞動者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注:1、從勞動違紀開始到做出處理決定的時間間隔超過了處理時效,不得以次解除勞動合同。

  2、以開除的形式解除勞動合同,應征求工會的意見。

  3、根據罪由法定的原則,勞動者涉嫌違法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且未被法院作出終審判決期間,不得解除勞動合同。此期間,用人單位也無需承擔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4、勞動者違紀或給單位造成重大損失的依據,可以使法律法規規定的,也可以是用人單位規定且公示的企業內部管理制度規則。

  (二)提前30天書面形式通知、承擔經濟補償責任的條件

  1、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公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工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達成一致協議的。

  (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1個月的工資作為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工作時間不滿1年的按1年的標準發放。)

  (三)經濟性裁員的條件

  1、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

  2、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

  合同變更的條件與效力

  合同變更指當事人約定的合同的內容發生變化和更改,即權利和義務變化的民事法律行為。那么合同變更的條件與效力是什么呢?針對這個問題,小編整理了合同變更的相關知識,請閱讀下面的文章進行詳細了解。

  (一)合同變更的條件

  1.原合同關系有效成立。

  合同的變更必須以有效成立的合同為對象,凡未成立或無效的合同,不存在變更的問題。因為,合同的變更發生改變原合同關系之效力,無原合同關系便無變更的對象。合同無效,自始即無合同關系;合同被撤銷,合同自始失去法律約束力,亦無合同關系;追認權人拒絕追認效力未定的合同,仍無合同關系。在這些情況下,自無變更合同的余地。

  2.合同要素發生變化。

  有效成立的合同要成立合同變更,必須有合同要素的變化。在廣義合同變更中,不僅指合同主體發生變更,也包括合同內容發生變化。在狹義的合同變更中,則不包括合同主體的變更,僅指合同內容的變更。因此,合同要素發生變化是合同的變更不可或缺的條件。就合同內容變化來說,主要包括下列內容的變化:

  ① 合同標的物變更,包括標的物種類、數量、品質、規格等發生變化;

  ②合同履行條件變更,包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履行方式以及結算方式的改變等;

  ③合同價金變更,即合同價款或者酬金的增減,以及利息的變化等;

  ④合同性質變更,例如租賃合同買賣合同,選擇之債變為簡單之債,原合同債務轉變為損害賠償債務等;

  ⑤合同所附條件或者期限變更,例如所附條件除去或者增加,所附期限的延長或者提前等;

  ⑥合同擔保的變更,例如基于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或者法律的規定,使合同擔保消滅或者新設等

  ⑦其他內容的變更,例如違約金的變更,選擇裁判機構協議的變更,等等。

  當然,當事人對合同變更內容的約定必須明確。根據我國《合同法》規定,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而且變更后的合同內容不得具有違法性,不得規避法律的規定或者損害國家、集體和第三人的利益,不得有違公序良俗,否則,不發生合同變更的效果。

  3.合同的變更必須有合法依據。

  在合同法學上,合同變更的合法依據主要包括:當事人協議。當事人協商一致變更合同是合同自由原則的體現,因此,當事人的合意是引起合同關系變更的重要法律事實。前文已經指出,合同通過當事人協商變更是合同變更的一種類型,我國《合同法》第77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法律直接規定。基于法律的直接規定而變更合同,法律效果可直接發生,不以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的裁判或當事人協議為必經程序。裁判機關裁判。合同也可以由法院判決或者仲裁機關裁決的程序發生變更。在我國法上,一是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二是適用情勢變更原則,無論是解除合同還是變更合同,均須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的裁判。依形成權人的意思表示。合同的變更在于形成權人單方意思表示的,例如選擇權人行使選擇權,使合同變更。

  4.符合法律要求的方式。

  對合同的變更法律要求采取一定方式的,須遵守此種要求。基于情勢變更原則變更合同,變更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須經法院或者仲裁裁判的方式。當事人協議變更合同,有時需要采用書面形式,有時則無此要求。《合同法》第77條第2款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依其規定。

  (二)合同變更的效力

  合同一經過變更,即產生以下法律效力:

  第一,合同變更部分取代被變更部分,原合同未變更部分仍然繼續有效。換句話說,合同變更僅對已經變更的部分發生效力,未變更部分的權利義務繼續發生效力。這是因為,合同的變更,主要是在保持原合同關系的基礎上,使合同內容發生變化,合同變更的實質是以變更后的合同代替了原合同。因此,在合同發生變更以后,當事人應當按照變更后的合同內容做出履行,任何一方違反變更后的合同內容都將構成違約。

  第二,合同變更原則上僅向將來發生效力,對已經履行的部分沒有溯及力,已經履行的債務不因合同的變更失去其法律依據。因此,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任何一方不得因合同的變更而要求對方返還已為的給付。

  第三,合同的變更并不影響當事人要求賠償的權利。《民法通則》第115條規定:“合同的變更或者解除,不影響當事人要求賠償損失的權利”。

  合同變更范本是什么樣的?

  如果您遇到合同需要變更時,是否會發出這樣的疑問:變更合同怎樣擬定?下面小編將為您解開這個疑惑,華律小編將會在下文為您帶來合同變更范本,通過參考范本希望對您有所幫助,祝您閱讀愉快!

  合同變更范本

  原合同編號:

  組織名稱:

  組織通訊地址: 省 市

  郵編:

  指定聯系人:

  職務:

  電話:

  傳真:

  合同變更內容類型:

  (選項:請在所選擇項目前用“×”表示) 01.企業名稱 02.企業地址 03.體系覆蓋人數 04.認證標準 05.認證范圍 06.現場審核日期 07.初次/再認證(復評)審核費 08.監督審核費 09.認證標志 010.其它 (*上述選項之一變更可能會導致其他選項變更,請同時選取。例如“認證范圍”變更可能導致體系覆蓋人數、初次/再認證(復評)、監督審核費等的變更,請將這些變更一并考慮。)

  合同變更原因:

  合同變更前內容:

  合同變更后內容:

  甲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 單位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 單位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注:本協議一式兩份,原合同中被變更條款作廢。

  什么是合同主體變更?

  合同主體變更是說合同簽訂的雙方當事人要進行變更,如果要進行合同主體變更必須原合同簽訂雙方均同意,合同才能生效。關于合同主體變更的更多內容請閱讀下文進行了解,小編祝您閱讀愉快!

  合同主體變更

  合同主體變更,是指合同關系保持同一性,僅改變債權人或債務人的現象。不論是改換債權人,還是改變債務人,都發生合同權利義務的移轉,移轉給新的債權人或者債務人,因此合同主體的變更實際上是合同權利義務的轉讓,分為合同權利的轉讓、合同義務的轉讓、合同權利義務的概括轉讓。

  合同主體變更的效力:

  合同的變更原則上向將來發生效力,未變更的權利義務繼續有效,已經履行的債務仍然有效。

  合同的變更以原合同關系的存在為前提,變更部分不超出原合同關系之外。原合同關系有對價關系的仍保有同時履行抗辯權,原合同債權所有的利益與瑕疵仍繼續存在,只是在增加債務人負擔的情況下,非經保證人或物上擔保人同意,保證不生效力,物的擔保不及于擴張的債權價值額。

  合同的變更不影響當事人要求賠償損失的權利。《民法通則》第115條規定:“合同變更或者解除,不影響當事人要求損害賠償的權利。”在合同變更以前,由于一方的過錯而給另一方造成的損失,如果雙方當事人沒有對此另有約定,在合同變更以后,受損失的一方仍然有權請求過錯方進行損害賠償。

  根據《合同法》第78條的規定,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

變更合同 篇3

  發包人(甲方):XXXXX汽車零部件有限公司

  承包人(乙方):XXXXXX建設工程有限公司

  鑒于:

  甲方和乙方于20xx年3月29日簽署的.編號為GF-20xx-0325的《XXXXX汽車零部件有限公司年產300萬件汽車中間軸智能澆鑄新建項目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因工程變動及建設工程實際情況,現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就原協議第四項(簽約合同價與合同價格形式)第1條內容達成如下補充協議:

  1、將合同中第一部分《合同協議書》中第四項(簽約合同價與合同價格形式)第1條的工程原簽約合同價下調7%(百分之七),投標清單中各子項目綜合單價按以上比例作相應調整。

  2、本協議作為原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本協議未修改部分,按原合同執行,法律效力保持不變,原合同與本協議相沖突的以本協議為準。

  3、本補充協議一式貳份,雙方各執壹份,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委托人簽字并蓋章后協議生效。

  甲方:XXXXX汽車零部件乙方:XXXX建設工程 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委托人: 簽字: 簽字:

  20xx年4月23日 20xx年4月23日

變更合同 篇4

   合同的變更和轉讓

  第七十七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第七十八條 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

  第七十九條 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第八十條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第八十一條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該從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第八十二條 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后,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

  第八十三條 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并且債務人的債權先于轉讓的債權到期或者同時到期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 銷。

  第八十四條 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第八十五條 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

  第八十六條 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應當承擔與主債務有關的從債務,但該從債務專屬于原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第八十七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轉讓權利或者轉移義務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第八十八條 當事人一方經對方同意,可以將自己在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一并轉讓給第三人。

  第八十九條 權利和義務一并轉讓的,適用本法第七十九條、第八十一條至第八十三條、第八十五條至第八十七條的規定。

  第九十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使合同權利,履行合同義務。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

  合同轉讓的涵義

  合同轉讓,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合同當事人依法將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法律行為。

  按轉讓的內容不同,合同的轉讓可分為三種形態:合同權利的轉讓;合同義務的轉讓;合同權利和義務一并轉讓。

  合同轉讓內容

  合同的轉讓涉及合同債權的讓與、合同債務的承受、合同債權債務的概括轉讓、合同的承繼。

  (1)債權讓與。是指合同的債權人將其在合同中的權利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人(受讓人)的行為。債權人部分轉讓債權的,第三人(受讓人)成為合同債權人之一。債權是債權人享有的權利,依法可以讓與他人,債務人無權干涉。但為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維護合同關系的穩定,法律對債權的讓與也作了些限制。根據合同法第七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合同債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轉讓:

  1)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

  2)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3)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所謂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是指合同具有某種人身性質或當事人訂立合同目的的實現有賴對方的特殊技能、技巧或其他因素而不得轉讓的情形。如委托合同、勞務合同。所謂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或通過其他方式約定,債權人不得轉讓合同債權。合同是當事人訂立的,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合同債權,是當事人意思自治的體現,

法律自應尊重。如:商業秘密許可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被許可人不得轉讓許可合同。唯應注意的是,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合同債權的,本身不得具有合同無效的情形。否則,這部分約定無效。所謂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由法律直接作出限制轉讓的規定。如民用爆炸物是特許經營項目,具有民用爆炸物經營資格的人就不得將民用爆炸物的買賣合同轉讓給不具有民用爆炸物經營資格的'人。

  債權人將債權讓與第三人(受讓人)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通知的,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務人可以向債權人履行債務,債務履行完畢,債務人對債權人的債務消滅,第三人不得向債務人主張履行債務。債權人將債權讓與第三人的通知,一旦發出,不得撤銷。但經債權的受讓人同意的,可以撤銷。

  債權人將債權讓與第三人(受讓人)的,第三人(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從權利。但從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債權人將債權讓與第三人(受讓人)后,只是變更了合同的主體,合同的內容并未發生變化。債務人對原債權人(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新債權人(受讓人)主張。如同時履行抗辯權。

  債權人將合同債權讓與第三人(受讓人),固然是行使權利的行為,但權利行使不得用來規避債權人應負的義務。債權人將合同債權讓與第三人(受讓人),若債權人對債務人負有債務,且債務人對債權人的債權先于轉讓的債權到期或同時到期,債務人在接到債權讓與的通知后,債務人可以將債務人對債權人的債權向第三人(受讓人)主張抵銷。合同法第八十三條規定,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并且債務人的債權先于轉讓的債權到期或者。

變更合同 篇5

  甲方(現勞動合同主體單位): (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勞動者): (以下簡稱乙方)

  丙方:(原勞動合同主體單位) (以下簡稱丙方)

  甲、乙、丙三方經平等協商,一致同意對**年**月**日至**年**月**日的勞動合同作以下變更:

  一、原勞動合同主體 變更為新的`主體為:

  二、勞動合同的其他條款仍按原約定繼續履行;

  三、本協議書經甲、()乙、丙雙方簽字(蓋章)生效;

  四、本協議書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執一份。

變更合同 篇6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稱“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稱“乙方”)

  身份證號碼:□□□□□□□□□□□□□□□□□□

  性別:□ 男 □ 女 戶口性質:□ 非城鎮 □ 城鎮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稱“用工單位”)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為配合丙方的運營與發展,丙方調整人力資源管理服務機構,現就更換用工管理機構所涉及的`勞動合同用人主體變更及其他權利義務等相關事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有關的勞動法律、法規、行政規章,經三方協商一致,簽訂本變更協議。

  1、 乙方原與“凱迪 ”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用人主體變更為“上海海之源人才服務有限公司”,其他勞動合同條款不做任何變更。

  2、 原勞動合同期限雙方確認從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3、 甲方負責辦理乙方的用工與社會保險繳納、代發工資等相關手續。

  4、 丙方認可此次管理機構所涉及的用工主體調整,不影響乙方在丙方的服務年限連續計算。

  5、 變更協議從20xx年10月1日起經三方簽字或蓋章后生效。

  甲方:

  簽字(蓋章) 乙方: 簽字(蓋章) 丙方: 簽字(蓋章)

變更合同 篇7

  甲方:______

  乙方:______

  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對___年___月___日簽訂的勞動合同書作如下變更:

  勞動合同變更的內容:

  甲方(蓋章) 乙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簽章)

  日期: 年月日 日期: 年月日

變更合同 篇8

  合 同 變 更 申 請 書

  深證市天喜餐飲管理有限公司:

  根據《特許經營合同》的補充協議,大洋商貿有限責任公司可授權給其他主體在指定地點經營“永和豆漿”, 且該授權僅限一次;

  現申請由________變更為________,現申請變更。

  申請人:______(章戳)

  地 址:______

  年 月 日:_______

變更合同 篇9

  1.合同解除、變更,不影響要求支付賠償金。

  《民法通則》第115條規定:“合同的變更或者解除,不影響當事人要求賠償損失的權利。”《合同法》第97條規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1)合同解除后,合同法律關系(意定法律關系)終止,但產生救濟法律關系(法定法律關系),請求賠償是被違約人在救濟法律關系中的相對權、債權。

  (2)合同變更,合同法律關系并不終止,只是內容有所變化。在變更同時,可產生損害賠償的救濟法律關系(法定法律關系)。例如,定作人行使單方變更權后,要承擔賠償責任。[1]

  2.合同解除、變更不影響要求支付違約金。

  違約金包括不履行的違約金、遲延履行的違約金和瑕疵履行的違約金。

  (1)解除合同,違約人處于不履行的狀態,適用不履行的違約金。如果適用約定的違約金,則進入意定救濟法律關系。《買賣合同解釋》第26條規定:“買賣合同因違約而解除后,守約方主張繼續適用違約金條款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理。”[2]

  (2)值得警惕的是,《買賣合同解釋》第24條第1款規定:“買賣合同對付款期限作出的變更,不影響當事人關于逾期付款違約金的約定,但該違約金的起算點應當隨之變更。”當事人可以特約變更后逾期付款違約金(遲延履行違約金之一種)的起算點(期日)不變更。

  3.合同解除,不影響擔保責任,變更視具體情況而定。

  (1)《擔保法解釋》第10條規定:“主合同解除后,擔保人對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仍應承擔擔保責任。但是,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主合同解除后,債務人承擔的責任可能是意定之債(意定救濟法律關系),如約定的違約金之債,也可能是法定之債(法定救濟法律關系),如賠償金之債。

  (2)《擔保法解釋》第30條規定:“保證期間,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數量、價款、幣種、利率等內容作了變動,未經保證人同意的,如果減輕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仍應當對變更后的合同承擔保證責任;如果加重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對加重的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變動,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期間為原合同約定的或者法律規定的期間。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動主合同內容,但并未實際履行的,保證人仍應當承擔保證責任。”變更增加了主債務人的負擔,未經保證人同意的,對增加的部分不承擔,變更減少了主債務人負擔的,保證責任隨之減少。

  4.合同解除及“特殊變更”不影響定金的適用

  《擔保法解釋》第120條規定:“因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或者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可以適用定金罰則。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當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應當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約定內容的比例,適用定金罰則。”《擔保法解釋》第122條規定:“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適用定金罰則。因合同關系以外第三人的過錯,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適用定金罰則。受定金處罰的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償。”

  (1)“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應予解除,解除合同才能適用定金罰則,因為定金是針對不履行的,不能針對遲延履行、瑕疵履行適用。《擔保法解釋》120條沒有將規則的適用說清楚。

  (2)當主債權是可分之債的.時,定金罰則也適用于部分不履行。部分履行實際是合同的一種“特殊變更”。

  (2)因不可抗力致“主合同不能履行”,依照《合同法》94條第1項是解除的問題。[3]這個條文的規定有問題,因為法定解除是依單方法律行為終止合同,而不可抗力是因事件終止合同。即是說,兩種終止合同的法律事實不同。但因不可抗力致主合同不能履行,不適用定金罰則是肯定的。

  (3)意外事件致“主合同不能履行”,也不適用定金罰則,這個口開的過寬。因為意外事件的后果是可以避免或可以克服的。發生意外事件后,債務人應當采取積極的補救措施,否則仍應承擔違約責任。

  (4)因合同關系以外第三人的過錯,致“主合同不能履行”時,合同處于終止狀態,適用定金罰則。

  5.結語:合同解除、變更的“四個不受影響”,反映了法律關系的變化和運動。

  [1]《合同法》第258條規定:“定作人中途變更承攬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2]《合同法》第114條第2款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3]《合同法》第9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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