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選變更合同模板八篇
現今很多公民的維權意識在不斷增強,合同出現在我們生活中的次數越來越多,簽訂合同也是避免爭端的最好方式之一。那么制定合同書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呢?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變更合同8篇,歡迎閱讀與收藏。
變更合同 篇1
合同號: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于年 月 日簽訂了 (合同名稱) 合同(合同號: ,下稱“原合同” )。由于 原因,甲乙雙方經過平等協商,在真實、充分地表達各自意愿的基礎上,對原合同內容作出如下變更,并由雙方共同遵守:
1、原合同條款:
現修改為:
2、原合同條款:
現修改為:
3、刪除原合同條款:
4、生效及其它
本協議是原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本協議變更的內容外,原合同中的'其他條款仍然適用,對雙方有約束力。
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份,雙方各執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蓋章) (蓋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簽字:
簽字: 1
地址:北京海淀區雙清路同方大廈A座2層 地址: 郵政編碼:100084郵政編碼: 經辦人: 經辦人: 電話: 電話: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帳號:帳號:
年
月日 2 年月日
變更合同 篇2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用人單位可與勞動者協商,對勞動合同進行變更,如果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在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般有如下情形:
(1)訂立勞動合同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已經修改或者廢止。
(2)用人單位方面的原因。用人單位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或者根據市場變化決定轉產、調整生產任務或者生產經營項目等。
(3)勞動者方面的原因。如勞動者的身體健康狀況發生變化、勞動能力部分喪失、所在崗位與其職業技能不相適應、職業技能提高了一定等級等,造成原勞動合同不能履行或者如果繼續履行原合同規定的義務對勞動者明顯不公平。
(4)客觀方面的原因。這種客觀原因的出現使得當事人原來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權利義務的履行成為不必要或者不可能。這時應當允許當事人對勞動合同有關內容進行變更。
主要有:
①由于不可抗力的發生,使得原來合同的履行成為不可能或者失去意義。不可抗力是指當事人所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如自然災害、意外事故、戰爭等。
②由于物價大幅度上升等客觀經濟情況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的.履行會花費太大代價而失去經濟上的價值。這是民法的情勢變更原則在勞動合同履行中的運用。
在滿足一定條件的時候,勞動合同可以在雙方的協商后發生變更。但是各位必須明確是在什么情況下勞動合同才能變更,這個是變更勞動合同的前提。
變更合同 篇3
甲方(男方)**男 年月日生 漢族 戶籍地: 身份證號:
乙方(女方)**女 年月日生 漢族 戶籍地: 身份證號:
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經過充分的協商,現就雙方離婚后變更子女撫養權等相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被撫養人 ***男,現年×周歲,原由女方**撫養。
現雙方協商同意孩子**自年月日起隨男方**生活,男方負責其日常生活、健康和教育等方面的監護,其撫養權歸男方**。
二、乙方**不負擔孩子的任何撫養費用。
三、關于探視權的規定
1、女方對孩子**享有探望權。
2、探望時間及次數:女方每個星期至少可以探望孩子**一次。
四、女方日后協助男方辦理孩子**的戶口遷移手續。
五、如遇其它未盡事宜或應時事宜,按照一切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長的'原則,互諒互讓,協商解決。
六、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本協議自雙方簽字后生效。
乙方: 甲方:
年 月 日
20xx-12-22 11:57
張普律師
地區:河南-鄭州
咨詢電話:15617551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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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撫養權協議書
甲方: (男方基本信息)
身份證號: 電話:
住所:
乙方: (女方基本信息)
身份證號: 電話:
住所:
甲、乙雙方于 年 月 日協議離婚,現就雙方離婚后變更子女撫養權等相關事宜,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經充分的協商,達成協議如下:
一、被扶養人(基本信息),原由男方撫養。雙方協商同意自 年 月 日起,兒子隨女方生活,其撫養權歸女方。
二、被扶養人的撫養費及支付方式
1 、撫養費: 從 ________年 ___ 月 ___日起由男方每月付給 _________ 方 _________ 元作為孩子 _________ 的撫養費(直至滿十八歲周歲)。
2 、男方應于每月的 1 - 5 日前將撫養費匯至女方指定的銀行帳號。
三、探視權
1 、男方對孩子享有探望權。
2 、探望時間及方式: 。
3 、探望之前,必須先經與女方電話聯系。探望期間,要保證孩子的安全及身心健康、愉快,不得影響孩子的正常生活、學習。
四、如遇其它未盡事宜或應時事宜,按照一切有利于孩子的原則,互諒互讓,協商解決。
五、本協議一式叁份,雙方簽字后生效,甲、乙雙方各執一份,一份交派出所辦理孩子的戶口遷移手續。
甲方: 乙方:
日期: 日期:
變更合同 篇4
概念
根據本法第十六條和第三條第款的規定,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調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因此,勞動合同一經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受法律保護,雙方當事人應當嚴格履行,任何一方不得隨意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但在,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有時不可能對涉及合同的所有問題都做出明確的規定;合同訂立后,在履行勞動合同的過程中,由于社會生活和市場條件的不斷變化,訂立勞動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變化,使得勞動合同難于履行或者難于全面履行,或者使合同的履行可能造成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的不平衡,這就需要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對勞動合同的部分內容進行適當的調整。否則,在勞動合同與實際情況相脫節的情況下,若繼續履行,由可能會對當事人的正當利益造成損害。因此本法允許當事人在一定條件下可以變更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可以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協商一致,就勞動合同的部分條款進行修改、補充或者刪減,通過對雙方權利義務關系重新進行調整和規定,使勞動合同適應變化發展了的新情況,從而保證勞動合同的繼續履行。
勞動合同的變更是在原合同的基礎上對原勞動合同內容作部分修改、補充或者刪減,而不是簽訂新的勞動合同。原勞動合同未變更的部分仍然有效,變更后的內容就取代了原合同的相關內容,新達成的變更協議條款與原合同中其他條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對雙方當事人都有約束力。
情形
1、根據本條的規定,在一般情況下,只要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即可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這就是說:首先,勞動合同是勞動關系雙方協商達成的協議,當然也可以協商變更;對于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只要是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而達成的,都可以經協商一致予以變更。其次,對變更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應當采取自愿協商的方式,不允許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未經協商單方變更勞動合同。一當事人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任意改變合同內容的,在法律上是無效行為,變更后的內容對另一方沒有約束力,而且這種擅自改變合同的做法也是一種違約行為。再次,勞動合同的變更只是對原勞動合同的部分內容作修改、補充或者刪減,而不是對合同內容的全部變更。對勞動合同所要變更的部分內容,當事人雙方通過協商后,必須達成一致的意見。如果在協商過程中,有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同意所要變更的內容,則就該部分內容的合同變更就不能成立,原有的合同就依然具有法律效力。最后,在變更過程中必須遵循與訂立勞動合同時同樣的原則,即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2、根據本法第四十條第三款的規定,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在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由此可以確定,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是勞動合同變更的一個重要事由。
所謂“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主要是指:
(1)訂立勞動合同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已經修改或者廢止。勞動合同的簽訂和履行必須以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為前提。如果合同簽訂時所依據的法律、法規發生修改或者廢止,合同如果不變更,就可能出現與法律、法規不相符甚至是違反法律、法規的情況,導致合同因違法而無效。因此,根據法律、法規的'變化而變更勞動合同的相關內容是必要而且是必須的。
(2)用人單位方面的原因。用人單位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或者根據市場變化決定轉產、調整生產任務或者生產經營項目等。用人單位的生產經營不是一成不變的,而是根據上級主管部門批準或者根據市場變化可能會經常調整自己的經營策略和產品結構,這就不可避免地發生轉產、調整生產任務或者生產經營項目情況。在這種情況下,有些工種、產品生產崗位就可能因此而撤銷,或者為其他新的工種、崗位所替代,原勞動合同就可能因簽訂條件的改變而發生變更。
(3)勞動者方面的原因。如勞動者的身體健康狀況發生變化、勞動能力部分喪失、所在崗位與其職業技能不相適應、職業技能提高了一定等級等,造成原勞動合同不能履行或者如果繼續履行原合同規定的義務對勞動者明顯不公平。
(4)客觀方面的原因。這種客觀原因的出現使得當事人原來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權利義務的履行成為不必要或者不可能。這時應當允許當事人對勞動合同有關內容進行變更。主要有:
①由于不可抗力的發生,使得原來合同的履行成為不可能或者失去意義。不可抗力是指當事人所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如自然災害、意外事故、戰爭等。
②由于物價大幅度上升等客觀經濟情況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的履行會花費太大代價而失去經濟上的價值。這是民法的情勢變更原則在勞動合同履行中的運用。
變更合同 篇5
尊敬的xxx 先生/女士:
您好!由于您的工作崗位發生變動,致使原勞動合同及相關協議上的公司主體、工作崗位名稱與現名稱不符,為保障您和公司的相關權益,xx分公司將認可您在前公司xxx0 年12 月14 日至xxx 年5 月31 日的`工齡,并計入您在xx分公司工齡進行工齡工資核算,公司需要與您重新簽訂勞動合同及相關協議,重簽起始時間為您異動至xx分公司時間xxx 年6 月1 日。祝您在新的工作崗位上一切順利!
此致
xx倉儲管理有限公司xx分公司
人力資源部
變更合同 篇6
1.合同解除、變更,不影響要求支付賠償金。
《民法通則》第115條規定:“合同的變更或者解除,不影響當事人要求賠償損失的權利。”《合同法》第97條規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1)合同解除后,合同法律關系(意定法律關系)終止,但產生救濟法律關系(法定法律關系),請求賠償是被違約人在救濟法律關系中的相對權、債權。
(2)合同變更,合同法律關系并不終止,只是內容有所變化。在變更同時,可產生損害賠償的救濟法律關系(法定法律關系)。例如,定作人行使單方變更權后,要承擔賠償責任。[1]
2.合同解除、變更不影響要求支付違約金。
違約金包括不履行的違約金、遲延履行的違約金和瑕疵履行的違約金。
(1)解除合同,違約人處于不履行的狀態,適用不履行的違約金。如果適用約定的違約金,則進入意定救濟法律關系。《買賣合同解釋》第26條規定:“買賣合同因違約而解除后,守約方主張繼續適用違約金條款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理。”[2]
(2)值得警惕的是,《買賣合同解釋》第24條第1款規定:“買賣合同對付款期限作出的變更,不影響當事人關于逾期付款違約金的約定,但該違約金的起算點應當隨之變更。”當事人可以特約變更后逾期付款違約金(遲延履行違約金之一種)的起算點(期日)不變更。
3.合同解除,不影響擔保責任,變更視具體情況而定。
(1)《擔保法解釋》第10條規定:“主合同解除后,擔保人對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仍應承擔擔保責任。但是,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主合同解除后,債務人承擔的責任可能是意定之債(意定救濟法律關系),如約定的違約金之債,也可能是法定之債(法定救濟法律關系),如賠償金之債。
(2)《擔保法解釋》第30條規定:“保證期間,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數量、價款、幣種、利率等內容作了變動,未經保證人同意的,如果減輕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仍應當對變更后的合同承擔保證責任;如果加重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對加重的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變動,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期間為原合同約定的或者法律規定的.期間。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動主合同內容,但并未實際履行的,保證人仍應當承擔保證責任。”變更增加了主債務人的負擔,未經保證人同意的,對增加的部分不承擔,變更減少了主債務人負擔的,保證責任隨之減少。
4.合同解除及“特殊變更”不影響定金的適用
《擔保法解釋》第120條規定:“因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或者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可以適用定金罰則。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當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應當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約定內容的比例,適用定金罰則。”《擔保法解釋》第122條規定:“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適用定金罰則。因合同關系以外第三人的過錯,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適用定金罰則。受定金處罰的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償。”
(1)“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應予解除,解除合同才能適用定金罰則,因為定金是針對不履行的,不能針對遲延履行、瑕疵履行適用。《擔保法解釋》120條沒有將規則的適用說清楚。
(2)當主債權是可分之債的時,定金罰則也適用于部分不履行。部分履行實際是合同的一種“特殊變更”。
(2)因不可抗力致“主合同不能履行”,依照《合同法》94條第1項是解除的問題。[3]這個條文的規定有問題,因為法定解除是依單方法律行為終止合同,而不可抗力是因事件終止合同。即是說,兩種終止合同的法律事實不同。但因不可抗力致主合同不能履行,不適用定金罰則是肯定的。
(3)意外事件致“主合同不能履行”,也不適用定金罰則,這個口開的過寬。因為意外事件的后果是可以避免或可以克服的。發生意外事件后,債務人應當采取積極的補救措施,否則仍應承擔違約責任。
(4)因合同關系以外第三人的過錯,致“主合同不能履行”時,合同處于終止狀態,適用定金罰則。
5.結語:合同解除、變更的“四個不受影響”,反映了法律關系的變化和運動。
[1]《合同法》第258條規定:“定作人中途變更承攬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2]《合同法》第114條第2款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3]《合同法》第9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變更合同 篇7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
1、表意人因為誤解作出了意思表示;
2、表意人對合同的內容等發生了重大誤解;
3、誤解是由誤解方自己的過失造成的;
4、誤解是誤解一方的非故意行為。
二、顯失公平的合同
1、合同在訂立時就顯失公平;
2、一方獲得的利益超過了法律所允許的限度;受害的一方在訂立合同時缺乏經驗或情況緊迫。
三、因欺詐、脅迫而訂立的合同
四、乘人之危訂立的合同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用人單位可與勞動者協商,對勞動合同進行變更,如果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在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般有如下情形:
(1)訂立勞動合同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已經修改或者廢止。
(2)用人單位方面的原因。用人單位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或者根據市場變化決定轉產、調整生產任務或者生產經營項目等。
(3)勞動者方面的原因。如勞動者的身體健康狀況發生變化、勞動能力部分喪失、所在崗位與其職業技能不相適應、職業技能提高了一定等級等,造成原勞動合同不能履行或者如果繼續履行原合同規定的義務對勞動者明顯不公平。
(4)客觀方面的原因。這種客觀原因的出現使得當事人原來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權利義務的.履行成為不必要或者不可能。
這時應當允許當事人對勞動合同有關內容進行變更。主要有:由于不可抗力的發生,使得原來合同的履行成為不可能或者失去意義。
不可抗力是指當事人所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如自然災害、意外事故、戰爭等。
由于物價大幅度上升等客觀經濟情況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的履行會花費太大代價而失去經濟上的價值。這是民法的情勢變更原則在勞動合同履行中的運用。
變更合同 篇8
租賃合同主體變更標準是什么
(一)租賃合同的出租人當然可以變更的判斷標準
1.因繼承而發生的出租人當然變更
在租賃關系存續期間,出租人死亡的,則其地位一般由其繼承人繼承。雖然租賃合同為雙務合同,但這種變更不需要征求承租人的同意。因為繼承的后果是法律直接規定的。承租人如因此而要求解除合同的,必須有合理的理由。
2.租賃物所有權的轉讓導致出租人的變更
這種情況下,原出租人出讓的已經不僅僅是債權債務,而是租賃物的所有權。而債權債務是附屬于所有權的。如果承租人在出租人轉讓該租賃物的所有權時,未行使優先購買權或者行使后未能競得的,則應當視為其已經同意原出租人轉讓的行為,因此,已經無須再特別征求其意見。
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導致產生新的租賃合同的,新的法律關系的產生以該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的時間為準。事實上,所有權的變更還包括贈與、互易等形式。審判實踐中,新舊法律關系交替的`時間點掌握很重要。由于房屋買賣而產生的新的租賃關系,該時間點就掌握在所有權發生變動的時間,也就是房屋權利變更登記的時間。
(二)涉及承租人變更若干問題的裁判標準
承租人的變更有三種情形:
一是承租權的繼承;
二是承租權的轉讓;
三是租賃物的轉租。
1.承租權是否可以繼承
租賃權作為一種財產權,應當可以繼承。但由于這種財產權的內容是對租賃物進行使用、收益,尤其是在房屋租賃中,對房屋的租賃關系到與承租人共同居住人的生活安置問題時。因此,這種租賃權能否依一般繼承法繼承,學說有不同見解。持肯定說者認為,租賃權既然不是專屬權,當然能夠繼承,而且這種繼承應按照一般繼承法規,由其法定繼承人繼承,而且其法定繼承人無論是否居住在該房屋之內均非所問。而非屬法定繼承人的,即使是承租人的同居人也不能繼承。否定說者則認為租賃權不能依一般繼承原則繼承,但也不能因承租人死亡而消滅。而應依照另一種法理,即日本學者所謂“家團論”來定其繼承。按該理論,則與承租人共同生活的人,應構成一種家團。承租人與他人所訂的租約,是以這種家團代表人資格而為家團的全體利益訂立的,因此承租人即使死亡,其家團也還不失其同一性,該房屋租賃合同應該仍然為該家團中生存者的共同利益而存續,并可以適當的人為代表而承繼其租賃權。此外,還有持折衷說者認為,在有法定繼承人時,由該法定繼承人繼承,但如有與被繼承人同居的人,即使不是法定繼承人,該同居人也可主張繼續居住權。
我國《合同法》第234條規定:“承租人在房屋租賃期間死亡的,與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該房屋。”在這里所謂“生前共同居住人”并未有限制為承租人的法定繼承人,因此,盡管在我國法律上不保護男女之間的非法同居關系,但租賃房屋本身就是考慮到許多人道主義因素在內的,所以對其非法同居者也應同樣對待,出租人不得以此為由而否認其繼續租賃的權利。同樣對于承租人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其他共同居住人,如承租人生前一同居住的親戚、朋友等,如有必要,也應該允許其繼續租賃房屋。而且,我國《合同法》既未以與承租人有法定繼承關系為繼續租賃合同的當然條件,則承租人的法定繼承人未主張繼續租賃合同的,不能當然發生其承受租賃合同權利義務的效果。
2.承租權是否可以轉讓
租賃合同雖然主要是金錢關系為主的雙務合同,但也不排除其包含一定人格關系的可能。如房屋租賃關系中,出租人一般在除了考慮租金之外,還會考慮到承租人的品行、愛好、個性等等特點,喜歡清靜的出租人一般不會同意容易喧嘩的承租人租賃其房屋,而大多數出租人更是不愿與品行不端的承租人訂立租賃合同,以免給自己招來許多麻煩。所以,承租人原則上不能隨意轉讓其租賃權,除非租賃合同中對此另有特別約定。一般情況下,承租人轉讓租賃權應取得出租人的同意。如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讓租賃權的,出租人可以此為理由終止合同。如因承租人之轉讓行為給出租人造成損害的,出租人還可向其主張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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