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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理合同

時間:2024-10-25 11:07:11 合同 我要投稿

監理合同模板匯總9篇

  隨著人們法律意識的建立,我們用到合同的地方越來越多,簽訂合同能促使雙方規范地承諾和履行合作。那么一份詳細的合同要怎么寫呢?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監理合同9篇,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監理合同模板匯總9篇

監理合同 篇1

  編號 年 第 號

  建設單位: (簡稱業主)

  監理單位: (簡稱監理方)

  根據 年 月 日雙方簽訂的協議,業主方愿意委托監理方承擔本工程的建設監理任務。

  為明確雙方在建設監理過程中的權利、義務和經濟責任,經雙方協商,一致同意簽訂本合同,以期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 委托監理工程概況

  (1)工程名稱:

  (2)工程地點:

  (3)投資性質:

  第二條 監理工程的范圍及其工程造價

  (1)范圍:

  (2)工程造價:

  第三條 監理內容及職責分工

  (1)設計階段

  ①提出設計要求,組織評選設計方案。

  ②協助選擇勘察、設計單位,商簽勘察、設計合同,并組織實施。

  ③審查設計和概(預)算。

  (2)施工招標階段

  ①協助設計單位與承建單位編寫開工報告。

  ②確認承建單位選擇分包單位。

  ③審查承建單位提出的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技術方案和施工進度計劃,提出修改意見。

  ④審查承建單位提出的材料和設備清單及其所列的規格與質量,并審查材料和設備供應單的資質。

  ⑤督促、檢查承建單位嚴格執行工程承包合同和工程技術標準。

  ⑥調解建設單位與承建單位之間的爭執

  ⑦檢查工程使用的材料、構件和設備的質量,檢查安全防護措施,對不合格者提出試驗或更換要求。

  ⑧檢查工程進度和工程質量,驗收分部分項工作,簽署工程付款憑證。對嚴重違反規范、規程者,必要時簽發停工通知單。

  ⑨鑒定隱蔽工程,參與處理工程質量事故,監督事故處理方案的執行。

  ⑩督促整理合同文件和激素檔案資料。

  ⑾組織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進行工程初步驗收,提出竣工驗收報告。

  ⑿審查工程結算。

  (3)保修階段

  負責檢查工程狀況,簽訂質量問題責任書,督促保修。

  經雙方協商,業主委托監理方對本工程的 、 、 、 、 、 階段施行監理工作,監理方將按照本公司制定的相應階段的監理程序及工作細則實施監理工作,對上述各階段實行工期控制,質量控制、費用控制及合同管理。

  第四條 監理依據

  (1)國家關于工程建設的政策、法律、法規、規范及標準。

  (2)政府批準的建設計劃、規劃。

  (3)依法成立的有關工程承包合同或協議。

  第五條 業主職責

  (1)負責辦理或委托承包單位辦理建設前期的各種申報及審批手續。

  (2)負責辦理或委托承包單位辦理開工前的`拆遷及施工用地、水源、電源、運輸道路、施工執照、開工許可證等各種申報手續。

  (3)提供與工程有關的技術資料,包括設計文件、勘察資料、設計圖紙、設計概預算及有關的工程承包合同。

  (4)業主必須指派一位充分了解工程范圍、有權迅速做出決定和快捷提供資料的人員,出任其代表。

  監理合同一旦生效,監理方將依據合同全權負責對承包單位的監理,業主對承包單位工作的意見和要求,應通過監理方轉達實施。(5)業主在勘察設計及施工承包單位簽訂的合同中必須寫明委托監理及監理職責和權力的條款,以確保承包單位接受監理工程師對工程建設進行實質性監督管理。

  合同應明確監理單位 有權要求承包單位撤換不能勝任本項工程的管理施工人員。

  (6)業主負責將有關委托監理的條款通知各有關單位,取得各有關單位對監理工程師工作的配合。

  (7)業主必須為監理人員提供必要的現場辦公及住宿用房,并協助解決其生活問題。

  第六條 授權總監理工程師

  經雙方協商,業主同意監理方根據工程需要提出的工程監理組織機構,并委派為項目總監理工程師,授予其代表行使在工程監理合同范圍以內,按照國家及地方管理經濟合同的有關規定,行使處理監理業務的全部有限權力。

  第七條 監理酬金及其支付規定

  (1)根據本工程項目的規模、復雜程度及監理深度,雙方同意建設監理酬金按監理方承擔監理范圍內的工程結算總金額的 %核取(其中設計階段為 %,施工招標階段為 %,施工階段為 %)。

  (2)本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后15天內業主向監理方支付 萬元作為預付款,勘察、設計完成后支付 萬元,決標后支付 萬元,施工基礎階段完成后支付 萬元,主體結構完工后支付 萬元,建設工程竣工后支付 萬元,剩余為數竣工移交完畢,以結算總金額為基礎一次結清。

  (3)凡業主未按第7條(2)款規定付款時,每拖延一個月,即需支付相當于逾期未付金額10%的逾期違約金。

  第八條 本合同有效期

  自 年 月至 年 月,本合同規定的監理工程項目在建設過程中如因業主原因或雙方不可控制原因,需中斷合同或延長合同工期時,監理方為此項目所發生的一切費用用由業主承擔,如系監理方原因則監理方為此項目開支的費用由監理方自負。

  第九條 監理酬金

  如監理方按合同完成任務時,可全額計取;如因監理方過失造成質量事故損失時,除施工單位應承擔直接施工損失外,家你方應按收費的比例退還監理酬金,其計算方法為:直接損失金額×監理收費百分率=應退還監理費。

  第十條 監理獎金

  對由于監理工程師的合理建議,在滿足工程只倆青年感情況下所節余的投資,業主應按節余投資部分的30%,作為對監理工作出色的獎金。

  第十一條 合同的終止

  倘若任何一方嚴重地不按本合同條款履行義務,30天后,另一方可以書面通知終止合同,即使提出終止的一方無任何過失。倘若終止是由于監理方以外的人士的過失所導致的,監理方有權要求給予30天終止通知,并要求業主對其直至終止日期提供的服務按實際投入監理工程師人數計算,每人每日為人民幣 元。

  第十二條 不可抗力

  由于任何非政府行為,例如天災、山崩、閃電、地震、火災、爆炸、水災、公敵行為、戰爭和封鎖所造成的不可抗力影響,致使業主或監理方未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本合同規定的義務,受影響的一方必須就不可抗力影響 詳情,以書函或電函通知另一方,并應在其后15天內,將有關機構簽發的證明書寄給另一方,以供確認。倘若不可抗力的影響連續超過120天,雙方必須解決是否繼續履行合同的問題。倘若合同已無效,并不能繼續執行,雙方必須通過協商解決賠償問題。 第十三條 其他事項

  (1)未盡事宜,雙方可根據需要,經協商另行簽訂補充合同或協議。

  (2)本合同執行過程中,雙方有分歧意見時,雙方有分歧意見時,盡量采取協商解決,仍不能一致時,可報請監理主觀部門協調,經協調仍不能一致的,請當地仲裁機關或法院解決。

  (3)合同簽訂生效后,監理方將監理工程師名單及監理職責、專業通知業主。

  (4)本合同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至監理費結清后自然失效。

  (5)本合同一式 份,雙方各執 份。

  建設單位(業主): 監理單位(監理方): 公證單位:

  (蓋章) (蓋章) (蓋章)

監理合同 篇2

  第一部分:通用合同條款

  詞語涵義及適用語言

  第一條 下列名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具有本條所賦予的涵義:

  (1)“工程項目”是指發包人委托監理人實施建設監理的工程建設項目。

  (2)“發包人”是指承擔直接投資責任的、委托監理業務的法人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3)“監理人”是指承擔監理業務和監理責任的法人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4)“監理機構”是監理人派駐本工程項目現場直接承擔監理業務實施的組織,由總監理工程師、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員以及其他人員組成。

  (5)“建設工程監理”是監理工程師根據本合同約定履行其職責,包括正常的監理工作和額外的監理工作。

  (6)“總監理工程師”是由監理人提名并經發包人同意后,委派到監理機構履行本合同的現場負責人。

  (7)“承包人”是指與發包人簽訂工程建設合同的施工人。

  (8)“天”是指任何一個午夜至下一個午夜之前的時間段。

  (9)“月”是根據公歷從一個月份中的任何一天開始到下一個月相應日期的前一天的時段。

  (10)“本合同”是指經雙方簽署并生效的本監理合同。

  (11)“工程建設合同”是指發包人與承包人所簽署并生效的有關本工程項目建設的合同。

  (12)“進駐”是指監理機構和監理人員進入工地,開始實施或準備實施監理業務的行為。

  (13)“現場”是指建設項目實施的場所。

  (14)“地方法規和規章”是指省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常務委員會和人民政府所制定的法規和規章。

  第二條 本合同適用的語言文字為漢語文字。

  適用法律、法規、規章和監理依據

  第三條 適用于本合同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有關部門的規章和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規和規章。

  第四條 監理工作的依據是國家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標準、經有關部門批準的工程項目建設文件以及工程建設合同文件和本合同文件。

  通知和聯系

  第五條 發包人應當授權一名熟悉本工程情況、對工程建設中的一些重大問題能迅速作出決定的常駐代表,負責與監理機構聯系。更換常駐代表,應提前通知監理人。

  第六條 在合同實施過程中,雙方的一切聯系均應以書面函件為準。在不做出緊急處理即可能導致人身、設備或工程事故的情況下可先口頭或電話通知,事后應在48小時內補做書面通知。

  第七條 發包人對工程項目實施的意見和決策,應通過監理機構下達實施;承包人應從監理機構取得工程建設的通知、指令、變更等各種工程實施命令。

  監理人的義務和責任

  第八條 監理人應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時間內,向發包人提交監理規劃、監理機構以及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和主要監理人員的名單、簡歷。

  第九條 監理人應按照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監理范圍和內容,在約定的時間內,按監理規劃派出專業配套、符合資格條件的監理人員進駐工程施工現場,組建監理機構,編制監理細則,并正常有序地開展監理工作,完成本合同所約定的監理任務,并承擔相應的監理責任。

  第十條 在監理期限內,監理人可根據工程進展情況和監理業務量的大小,對監理機構和人員進行合理的調整。更換總監理工程師須經發包人同意,同時應保持其他主要監理人員的相對穩定,如有調整應報發包人備案。

  第十一條 監理人應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建立監理崗位責任制和工程質量終身負責制。

  第十二條 在監理期間,監理人員必須遵守監理工作的職業道德和行為規范,運用合理的技能提供優質服務;應堅持“守法、誠信、公正、科學”的原則,勤奮、高效、獨立自主地開展監理服務,維護發包人的利益和承包人的合法權益。監理人員不得受雇于承包人或接受其利益。

  第十三條 現場監理人員應按照施工作業程序及時到位,對工程建設進行動態跟蹤監理,工程的關鍵部位、關鍵工序應進行旁站監理。

  第十四條 監理人員必須采用有效的手段,作好工程實施階段各種信息的收集、整理和歸檔,并保證現場記錄、試驗、檢驗以及質量檢查等資料的完整性和準確性。

  第十五條 監理機構應認真作好《監理日記》,保持其及時性、完整性和連續性;應向發包人提交監理工作月度報告及監理業務范圍內的專題報告。

  第十六條 監理機構所使用的由發包人提供的設備、設施,除有特殊規定外,產權屬于發包人。在本合同終止以后,應按照專用合同條款的規定移交給發包人。

  第十七條 在本合同期限內或者合同終止后,未征得發包人同意,監理機構和所有監理人員不得泄露與本合同業務有關的技術、商務等資料;并應妥善作好發包人所提供的工程建設文件資料的保存、回收及保密工作。

  第十八條 如因工程建設進度的推遲或延誤超過本監理合同約定的期限,監理人應就延長監理期限與發包人協商并簽訂補充協議。

  第十九條 在本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如因監理人和監理人員違約或自身的過失造成工程質量問題或發包人的直接經濟損失,監理人應按本專用合同條款的規定承擔相應的經濟責任。

  第二十條 監理人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導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監理人不承擔責任。

  第二十一條 監理人對承包人因違反有關工程建設合同規定而造成的質量事故和完工(交圖、交貨、交工)時限的延期不承擔責任。

  發包人的義務和責任

  第二十二條 發包人應負責作好工程建設外部環境的協調工作,為監理提供必要的工作環境和外部條件。

  第二十三條 發包人應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時間、數量、方式,向監理機構提供開展監理業務所需要的有關工程建設的文件資料。

  第二十四條 發包人應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時間內,就監理機構書面提交并要求作出決定的事宜作出書面決定,并及時送達監理機構。超過約定的時間,監理機構未收到發包人的書面決定,監理機構可以認為發包人對其提出的事宜已無不同意見,無須再作確認。

  第二十五條 發包人應將總監理工程師和主要管理人員名單以及賦予監理機構的權限等內容,在工程開工前書面通知工程建設的承包人。

  第二十六條 發包人應向監理機構提供展開監理業務所必須的工作、生活條件,提供上述條件應在專用合同條款中明確。發包人不能提供生活、工作條件的應給予補償。補償的費用應在專用合同條款中明確。

  第二十七條 如雙方約定,發包人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工作人員,應在專用合同條款中明確。所有這類人員均應被視為監理機構的成員并接受監理機構的統一安排和使用。

  第二十八條 發包人應當維護監理機構的獨立性,不干涉監理機構監理業務的開展。

  第二十九條 如因非監理原因使工程建設的進度推遲或延誤而超過監理合同約定的服務期限,發包人應接受監理人相應增加報酬的要求,并就服務期的延長和增加監理報酬盡快簽訂補充協議。

  第三十條 發包人應當履行監理合同約定的責任、義務,如有違約,應賠償因違約給監理造成的經濟損失。

  監 理 人 的 權 利

  第三十一條監理人有如下權利

  一、選擇工程施工、設備和材料供應等單位的.建議權。

  二、對承包人選擇的分包項目和分包單位的確認權和否認權。

  三、協助發包人簽訂工程建設合同。

  四、工程建設實施設計文件的審核確認權。只有經監理機構審核確認并加蓋公章的工程師圖紙和設計文件,才能成為有效的施工依據。

  五、工程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措施、施工計劃和施工技術方案的審批權。

  六、按照專用合同條款規定的金額范圍內,設計變更現場的處置權。

  七、按照安全和優化的原則,對工程實施中重大技術問題自主向設計單位提出建議意見,并向發包人提出書面報告。

  八、組織協調工程建設有關各方關系的主持權。

  九、按工程建設合同規定發布開工令、停工令、返工令和復工令,發布停工令、復工令,應事先征得發包人同意。

  十、對全部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任何一項工藝、材料、構件和工程設備的檢查、檢驗權。但上述一切檢查、檢驗不免除承包人按有關合同規定應負的責任。

  十一、對全部工程的施工質量和工程上使用的材料、設備的檢驗權和確認權;安全生產和文明施工的監督權。

  十二、對工程施工進度的檢查、監督權以及工程建設合同工期的簽認權。

  十三、對承包人設計和施工的臨時工程的審查和監督權。

  十四、工程款支付的審核和簽認權,工程結算的復核確認權和否認權。未經監理機構簽字確認,發包人不支付任何工程款項。

  十五、有權要求承包人撤換不稱職的現場施工管理人員。

  十六、有權要求承包人增加和更換施工設備,由此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由承包人自己承擔。

  發 包 人 的 權 利

  第三十二條 有權依據本合同對監理機構和監理人員的監理工作進行檢查。

  第三十三條 有權選定工程設計單位和承建單位。

  第三十四條 有對工程設計變更的審批權。對工程建設中質量、進度、投資方面的重大問題的最終決定權。

  第三十五條 有對工程款支付、結算的最終決定權。

  第三十六條 監理人更換總監理工程師須事前經發包人同意,并有權要求監理人更換不稱職的監理人員,直至合同終止。

  第三十七條 有權要求監理人提交監理月報和監理工作范圍內的專題報告。

  合同生效、變更與終止

  第三十八條 本合同在監理期限屆滿并結清監理報酬后即終止。

  第三十九條因非監理人原因,出現以下情況而由此增加的監理工作量和工作時間的延長,均視為監理機構的額外工作,監理人有權要求得到額外報酬并相應延長期限:

  一、由于發包人、承包人和不可抗力等非監理原因使監理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以致增加了監理工作量或持續時間。

  二、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發包人要求監理機構完成監理合同約定范圍以外的工作。

  三、由于非監理原因暫停或終止監理業務時,其善后工作或恢復執行監理業務的工作。

  第四十條 本合同適用的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發生變化時,簽約雙方應在充分協商后對包括監理報酬計取在內的合同有關條款做出相應的調整和變更。

  第四十一條 在監理過程中,如因情況發生變化,本合同必須變更時,須雙方協商一致,簽署變更合同或補充協議。因變更產生的費用等問題的解決方法應在變更合同或補充協議中明確。

  第四十二條 發包人或者監理人要求解除合同時,應在56天前書面通知對方,若通知送達28天內沒有收到對方答復,可在此后的14天內發出終止合同的書面通知,終止本合同。雙方應協商解決因合同終止所產生的遺留問題。

  第四十四條 由于監理人的責任致使本合同終止時,監理人無權取得未履行監理范圍的費用。

  第四十五條 本合同的終止并不影響各方應有的權利和應承擔的責任。

  違 約 行 為 處 理

  第四十六條 發包人違約與違約責任

  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發包人下述行為屬違約:

  一、未履行通用合同條款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約定的義務。

  二、未按專用合同條款第四十八條規定的期限支付監理報酬。

  對上述的違約行為,發包人應承擔違約責任,按專用合同條款規定向監理人支付違約金或賠償因此而給監理人造成的經濟損失。

  第四十七條 監理人違約與違約責任

  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監理人或監理機構下述行為屬違約:

  一、未履行通用合同條款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一條約定的義務和責任。

  二、監理人不再具有承擔本工程項目監理業務的能力而終止合同,或因監理事故而給發包人造成重大經濟損失。

  對上述的違約行為,監理人應承擔違約責任,按專用條款約定向發包人支付違約金或賠償經濟損失。

  監 理 報 酬

  第四十八條 正常的監理業務報酬,按照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方法計取,發包人應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期限、方式支付。

  第四十九條 監理人根據發包人要求,完成額外監理工作應得到的額外報酬,或因工期延長增加的報酬,應按監理補充協議或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方法計取,其支付方式、期限等應按正常監理報酬的規定進行。

  第五十條 發包人在約定的支付期限內未支付監理報酬,自約定支付之日起到實際支付之日止,還應支付滯納金或利息。

  第五十一條 發包人對監理提交的監理報酬支付通知書中報酬項目有異議時,應當在收到監理人支付通知書7天內向監理人發出異議通知,由雙方協商解決。無異議,按通用合同條款第四十九條的約定支付。

  其他

  第五十二條 監理人員在監理業務范圍內必須出外考察的,經發包人同意,其費用向發包人實報實銷。

  第五十三條 在監理業務范圍內,監理機構如需另聘專家咨詢或幫助,其費用由監理人承擔;在監理范圍外的咨詢和幫助,經發包人同意,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第五十四條 因監理機構在監理過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議,使發包人得到了直接的經濟效益,發包人應給予監理機構合理化建議的獎勵。

  第五十五條 在監理合同生效后的56天內,監理人應按照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種類辦理保險,并向發包人提交保險合同的副本。保險合同的條件應符合本合同的約定。

  爭 議 的 解 決

  第五十六條 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當事人雙方協商解決;也可由工程項目主管部門或行業合同爭議調解機構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時,當事人雙方同意由仲裁委員會仲裁;當事人雙方未在本合同中約定仲裁機構,事后未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十七條 在爭議的協商、調解、仲裁或起訴的過程中,雙方仍應繼續承擔監理合同約定的各自的責任和義務,保證工程建設的正常進行。

  第二部分:專用合同條款

  說明

  專用合同條款中的各條款是補充和修改通用合同條款中條款號相同的條款或當需要時增加新的條款,兩者應對照閱讀,一旦出現矛盾或不一致,則以專用合同條款為準,通用合同條款中未補充和修改的部分仍有效。

  適用法律、法規、規章和監理依據

  第一條 (1)“工程項目”是指:--------------------

  (2)“發包人”是指:--------------------

  第三條 本合同適用的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以及地方法規、規章等包括但不限于:

  《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第16號令);

  《監理工程師資格考試和注冊試行辦法》(建設部第102號令);

  《建設工程監理規范》(GB50319-20xx);

  《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施工監理規范》(SL288-20xx);

  《水電水利工程施工監理規范》(DL/T511l-20xx);

  《水利工程建設監理規定》(水建管[1999]637號);

  《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位管理辦法》(水建管[1999]637號);

  《水利工程建設監理人員管理辦法》(水建管[1999]637號);

  《水利工程設備制造監理規定》(水建管[20xx]217號);

  《水利工程設備制造監理單位與監理人員管理辦法》(水建管[20xx]217號);

  《國家水工金屬結構產品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

  第四條 補充以下內容:監理工作的依據是有關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有關工程建設技術標準及其強制性條文;經批準的工程建設項目設計文件及其相關文件;監理合同、施工合同等合同文件。本合同的監理依據包括:

  第五條 發包人常駐代表:待確定后書面通知監理人。

  監理人的義務和責任

  第八條監理人應在監理合同生效后的28天內,向發包人提交監理規劃、現場監理機構以及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和主要監理人員的名單、簡歷、相應資格證書復印件和授權范圍。

  本條增加如下內容:

  (一)監理機構

  1、監理機構在履行本合同的義務期間,應遵循監理職業準則和行為規范,應用合理的技能為發包人提供與監理人資質水平相適應的服務,通過科學、認真、勤奮與高效的工作,實現工程建設合同預定的目標。

  2、監理機構應按照“公正、獨立、自主”的原則展開工程建設監理工作,除

  《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施工監理規范》(SL288-20xx)、《水電水利工程施工監理規范》(DL/T511l-20xx)規定的具體業務以外,還應負責協調及處理本項目執行過程中涉及設計、施工、與其他項目銜接等方面的相關工作,公正的維護發包人的合法權益。

  3、監理機構應根據相關行業的工程監理規范、規定和工程建設內容分專業、分項目編制監理實施細則。

  4、監理機構主要人員的資格應在監理機構中詳細描述,并得到發包人的認可。監理人員的組成應合理,監理人派駐進場的監理人員的素質、數量、專業配置及層次結構必須滿足工程進展和工程監理工作的需要。總監理工程師及主要監理人員必須由本單位注冊人員承擔,并不得在其他工程建設項目監理中兼職。

  (二)監理人員的資格要求

  (1)總監理工程師必須具備水利水電工程建筑專業或相近專業高級技術職稱,持有《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及《水利工程建設總監理工程師崗位證書》,且近五年內具有類似工程任職經歷;

  (2)副總監理工程師必須具備高級技術職稱,持有《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及《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工程師崗位證書》,且近五年內具有類似工程任職經歷;

  (3)專業監理工程師應具有工程師相應的中級以上技術職稱,并必須取得《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及《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工程師崗位證書》。專業監理工程師包括(但不限于)水工、金結及設備、機電、水文、地質、材料、試驗、測量、計劃、財務、合同管理等方面的相關專業人員。

  (4)設備監造師必須持有相應資格證書;

  (5)建設部、水利部及國家電力公司頒發的有關資格證書均可,但必須符合相關專業要求。

  第九條 監理人的監理范圍為:(見第二卷《監理范圍和主要服務內容》中有關內容)。

  監理人的監理工作內容和主要措施:(見第二卷《監理范圍和主要服務內容》中有關內容)。

  監理人應在監理合同生效后的10天內,派出監理人員進駐施工現場。

  第十條 監理人員的調整增加以下內容:

  (1)監理機構進場人員必須相對穩定,所派駐的監理人員在本項目中的現場累計時間每年不得少于9個月。

  (2)更換現場人員,應代以相當資格與技能的人員。

  (3)更換正、副總監理工程師,應事先報經發包人同意。總監理工程師或副總監理工程師離開現場必須事先征得發包人同意。

  第十三條 本條增加如下內容:

  需旁站監理的工程關鍵部位是(但不限于):電站樞紐大壩和廠房基坑開挖、隧洞開挖、基礎工程、土方回填、建筑物止水、混凝土工程含碾壓振搗、防凍保溫工程、洞室一次支護及混凝土襯砌工程、金結制安、機電設備安裝、觀測工程的施工等。

  需旁站監理的關鍵工序是(但不限于):施工放樣、廠房基坑開挖的支護、保護層開挖、基礎清理、鉆孔清理及灌漿、隱蔽工程的施工材料檢查和施工過程、止水帶的連接、混凝土拌和、混凝土的澆筑、碾壓振搗和溫度控制、鋼筋制安(含錨桿、鋼筋網)、噴混凝土、土方回填的壓實和質量檢查、土工織物的鋪設及焊接、防凍保溫施工、觀測設備安裝與調試以及其他需要監理進行旁站的所有工序。

  第十六條 監理機構使用發包人提供的設備、設施和物品,除有特殊規定外,屬于發包人的財產,在監理業務完成或合同終止后28天內移交給發包人。

  第十九條 因監理人的過失造成發包人的直接經濟損失,應賠償發包人的賠償金計算公式為:賠償金=直接經濟損失/工程總建安費用(概算)×監理費合同額(稅金等各項應扣費用扣除后)。

  發包人的義務和責任

  第二十三條發包人應當在監理范圍工程開工前14天,免費向監理人或監理機構提供與被監理工程有關的監理機構所需要的勘察設計、施工、設備材料采購等承包合同副本1套,設計文件(含設計圖紙、變更、通知及技術要求等),其他有關完整資料1套。凡發包人提供給監理人或監理機構的所有文件和資料,監理人或監理機構應在合同期滿后或在發包人通知的時間內歸還發包人。發包人提供給監理人或監理機構的有保密要求的文件和資料,發包人應在文件和資料上注明,監理人或監理機構應按保密法有關規定和發包人的要求保存和使用。

  第二十四條 發包人對監理人或監理機構書面提交并要求做出決定的事宜作出書面決定,并送達監理機構的時限:

  (1)一般文件7天;

  (2)緊急事項3天;

  (3)變更文件14天。

  第二十六條 發包人向監理機構免費提供的必要工作生活條件為: 滿足監理人員在施工現場辦公和住宿所使用 的房屋(包括免費提供辦公及生活所用的水、電、暖、場內固定電話);辦公用桌、椅、文件柜及宿舍的床、桌、椅;為監理人員在施工現場職工食堂免費提供就餐。

  監 理 人 的 權 利

  第三十一條 刪去第二款并代之以:對承包人選擇的分包項目和分包人的確認權和否認權,但監理人在批準分包之前須報發包人批準。

  刪去第六款并代之以:征得發包人的同意,監理人對工程設計變更現場的處置權。

  刪去第七款并代之以:按照安全和優化的原則,對工程施工中的重大技術問題通過發包人向設計人提出建議意見;

  第三十一條 增加如下內容:如果發包人認為總監理工程師不稱職,有權向監理單位提出更換總監理工程師的要求,監理單位應考慮發包人的要求。

  違 約 行 為 處 理

  第四十六條發包人違約,應支付給監理人違約金或賠償經濟損失,計算辦法:

  一、違約金:與監理人的實際損失數額相同,但總數不超過監理人提交的履約保證金的數額。

  二、經濟損失:與監理人的實際損失數額相同,但總數不超過監理合同價。

  第四十七條 監理人違約,應支付發包人違約金和賠償經濟損失,計算辦法:

  一、違約金:總數不超過監理人提交的履約保證金的數額。違約的事件至少包括(但不限于):

  (1)在進場時,未經發包人同意,監理人擅自更換投標文件中總監理工程師人選或更換其他監理人員超過投標文件中監理人員總數的10%,將扣除履約保證金并終止合同。

  (2)未經發包人同意,總監理工程師離開工地脫離工作崗位或每季度月平均在工地時間少于21天/月,按 1000元/天·人計算違約金;副總監理工程師,部門或技術負責人等主要監理人員離開工作崗位或每季度月平均在工地時間少于21天/月,按800元/天·人計算違約金。

  (3)在監理服務期內,未經發包人同意,監理人擅自更換總監理工程師時,除按發包人要求即使糾正外,還應按5萬元/人·次計算擅自更換總監理工程師(含副總監工程師)的違約金,按5000元/人·次計算擅自更換其他主要監理人員違約金。

  發包人在發現監理人違約行為7日內書面通知監理人,并有權按計算的違約金額度在應支付的監理費用中進行扣除,或從監理人履約保證金中得到違約金。

  二、經濟損失:與發包人的實際損失數額相同,但總數不超過監理合同價。由發包人從應支付給監理人的監理費用中扣回。

  監 理 報 酬

  第四十八條雙方同意按如下方法計取并支付監理報酬:

  1、 發包人根據監理合同,按如下方式支付監理報酬

  (1)自監理合同簽訂起,在監理人提交履約保函,合同生效后28天內支付合同總價的 10 %作為首付款(扣留首付款的5%作為保留金)。

  (2)監理服務開始后,發包人每季度支付一次監理費用作為進度款。支付時將綜合考慮工程實際進度,監理人實際投入的人員、設備及設施、實際完成的監理工作量等因素,以合同總價為基數,按如下計算方式分期支付監理報酬。

  結算金額=(合同金額 ÷ 合同工期 ×95%- 預付款金額 ÷ 合同工期)×3

  (3)本工程項目移交驗收前,監理報酬的支付(含首付款)不超過監理合同總價的95%。

  (4)每次支付將扣留應支付金額的5%作為保留金。

  (5)支付憑證應符合財務規定。每次支付時,監理人應將支付申請、監理實際投入和工作內容、工作量統計等,報發包人相關部門審簽后,作為支付依據。

  (6)當工程不能正常進行,或監理人的服務方式,或進場人員不能令發包人滿意,并在發包人提出建議得不到明確答復和及時改正時,除按本合同相關規定執行外,發包人保留調整付款進度和額度,以及按本合同規定向監理人索賠的權利。

  2、結算

  (1)在簽發工程移交證書后21天之內,結算監理合同費用(扣減監理人賠償金);

  (2)在簽發工程缺陷責任終止證書,經發包人檢查無質量問題和監理責任問題,提交完整的監理檔案并歸還發包人提供的建設文件與文件資料后,結算其他應向監理支付款項的余額,扣減其他應從監理人扣回的款項后,發包人向監理人返回保留金和履約保證金。

  第五十條 發包人延期支付監理酬金應向監理人支付利息的利率:為同期銀行貸款利率。

  其他

  第五十五條 監理人須自費投保如下保險:

  (1)監理人的一切設備、機械和工具的保險;

  (2)監理人所雇人員的人身保險;

  (3)監理人認為需要的其他險種。

  對于監理人所雇的人員因任何原因所受任何身體傷害導致任何賠償或補償責任,發包人概不負責;監理人應保障并持續保障發包人免于承擔與此有關的所有索賠、訴訟、費用及任何開支。

監理合同 篇3

  委托方(甲方):中國人民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

  監理方(乙方):福州三益家政咨詢服務有限公司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兩者在平等、自愿、商量一致的基礎上,就委托方的裝飾裝修工程監理有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工程概況:框架結構

  工程名稱:中國人民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閩侯支公司(籌)

  工程地點:閩侯縣甘蔗街道山前村三福花園一層1#店面

  建筑面積:125平方米,使用面積:114平方米;

  工程監理期限:60天,自簽訂合同次日起計算。

  第二條 監理范圍:

  1、地面(防水面層、水泥砂漿面層、面磚面層、地板面層)

  2、水電(上、下水、強電、弱電管線鋪設及燈具、潔具安裝)

  3、抹灰(一般抹灰、裝飾抹灰、清水砌體勾縫)

  4、門窗(木門窗制作與安裝、金屬門、塑鋼門、特種門、門窗玻璃安裝)

  5、吊頂(暗龍骨吊頂、明龍骨吊頂)

  6、軟質隔墻(板材隔墻、骨架隔墻、活動隔墻、玻璃隔墻)

  7、飾面板(磚)(飾面板安裝、飾面磚粘貼)

  8、涂飾(乳膠漆、木器漆、美術涂飾)

  9、裱糊與軟包 (裱糊、軟包)

  9、細部(櫥柜制作與安裝、窗簾盒、窗臺板和門窗套制作與安裝、護欄和扶手制作安裝、花飾制作安裝)

  第三條 監理工作內容:

  1、施工圖會審及圖紙交底。

  2、材料驗收。

  3、工程質量控制。

  4、工程造價控制。

  5、工程進度控制。

  6、工程分部分項及竣工驗收。

  7、工程質量保修期的監理。

  第四條 工程質量監理依據:

  1、《建筑裝飾裝修工程質量驗收規范》

  2、《裝飾裝修工程施工規范》

  3、本工程的設計圖紙

  第五條 監理費及付款方式:

  1、本工程監理收費按照國家和現行市場收費標準執行。經甲乙兩者商定監理收費每平方米72元,以工程使用面積114平方米計算,收費人民幣8208元,金額大寫捌仟貳佰零捌元進行結算。

  2、 自簽訂合同之日起3日內,委托方支付監理方監理費總額的百分之三十,計人民幣2460元,金額大寫貳仟肆佰陸拾元。

  3、 工程吊頂分部分項驗收合格后并簽字確認后3日內,委托方支付監理方監理費總額的百分之五十,計人民幣4100元,金額大寫肆仟壹佰元。

  4、 工程竣工驗收后,10日內,委托方付清監理方監理費余額計人民幣1648元,金額大寫壹仟陸佰肆拾捌元。

  第六條 監理人義務

  1、 監理人按合同約定派出監理工作需要的監理人員,完成合同約定的監理工程范圍內的監理業務。

  監理人決定委派黃練雄監理工程師,全權代表監理人履行本合同約定的監理人義務。

  2、 監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義務期間,應認真、勤奮地工作,為委托人提供相應的咨詢意見,公正維護各方面的合法權益。

  3、 監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設施和物品屬委托人的財產。在監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時,應將其設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移交給委托人。

  第七條 委托人義務

  1、 委托人應根據本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及時向監理人支付監理費。

  2、 委托人應當負責本工程施工的所有外部關系的協調,為監理工作提供外部條件。根據需要,如將部分或全部協調工作委托監理人承擔,應在補充協議中明確委托的工作和相應的報酬。

  3、 委托人應當在兩者約定的時間內免費向監理人提供與工程有關的工程資料。

  4、 委托人應當在兩者約定的時間內就監理費書面提交并要求做出決定的一切事宜做出書面決定。

  5、 委托人應當將監理人的監理權利和權限及時書面通知已選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與承包人簽訂的合同中予以明確。

  第八條 監理人權利

  1、 監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圍內,享有以下權利:

  (1)、對工程設計不符合國家頒布的裝飾裝修質量標準、房屋安全規定或設計合同的質量標準時,監理人有權書面報告委托人并要求設計人更正。

  (2)、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質量的檢驗權。對于不符合設計要求和合同約定及國家標準的材料,有權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對于不符合規范和質量標準的工序、分部、分項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業,有權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監理機構復工通知后方能復工。

  (3)、工程施工進度的檢查、監督權、以及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提前或超過工程施工合同規定的竣工期限的簽認權。

  (4)、在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工程價格范圍內,工程款支付的審核和簽認權,以及工程結算的復核確認權與否決權,未經監理工程師簽字確認,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第九條 委托人權利

  1、委托人有對本工程設計工程造價變更的審批權。

  2、委托人有權要求監理人提交監理工作月報及監理業務范圍內專項報告。

  3、監理人調換本工程監理人員須事先經委托人同意。

  4、當委托人發現監理人員不按監理合同履行監理職責,或與承包人串通給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損失的,委托人有權要求監理人更換監理人員。直到終止合同并要求監理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或連帶賠償責任。

  第十條 監理人責任

  監理人在監理期內,應當履行約定的義務,如果因監理人員過失造成了委托人的經濟損失,應當向委托人賠償。累計賠償總額不應超過監理費總額(除去稅金)。

  第十一條 監理人員過失是指:

  1、未嚴格按照國家施工質量標準和施工規范進行質量控制,造成工程返工的。

  2、未嚴格對按合同約定施工材料進行檢驗,造成工程返工的。

  3、未嚴格進行分部、分項驗收,做好驗收記錄,并經委托人確認,留下工程隱患造成委托人損失的。

  衡量監理人是否過失的依據以監理人的是否書面告知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報告以及工程驗收記錄為準。

  4、 監理人在監理期如果失職,同意按以下方法承擔責任,賠償損失。

  賠償金 = 直接經濟損失 × 5%(酬金比率)

  第十二條 委托人責任

  1、 委托人應當履行監理合同約定的義務,如有違反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賠償給監理人造成的經濟損失。

  2、 監理人處理委托業務時,因非監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損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補償損失。

  3、 委托人應按合同約定的期限支付監理人監理費,如逾期不付,每逾期一天向監理人支付人民幣壹佰元違約金。

  第十三條 合同生效、變更與終止

  1、 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監理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以致發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長了監理期限,兩者應重新約定監理費用。

  2、 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時,應當在3日前通知對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損失的,除貪污可以免除責任的外,應由責任方負責賠償。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協議必須采用書面形式,協議未達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3、 監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暫停終止執行監理業務,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復執行監理業務的工作,應當視為額外工作,有權得到額外報酬。

  4、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兩者當事人商量解決,商量不成的按下列第 1 種方式解決:1、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5、 本合同未盡事宜,兩者可簽訂補充協議作為附件,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6、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兩者各執一份。

  7、 本合同經兩者簽字蓋章后即生效。

  甲方:中國人民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分公司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省保險大廈 地址:

  電話: 電話: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監理合同 篇4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賬號:__________________

  詞語涵義及適用語言

  第一條下列名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具有本條所賦予的涵義:

  一、“工程項目”是指發包人委托監理人實施建設監理的工程建設項目。

  二、“發包人”是指承擔直接投資責任的、委托監理業務的法人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三、“監理人”是指承擔監理業務和監理責任的法人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四、“監理機構”是監理人派駐本工程項目現場直接承擔監理業務實施的組織,由總監理工程師、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員以及其他人員組成。

  五、“建設工程監理”是監理工程師根據本合同約定履行其職責,包括正常的.監理工作和額外的監理工作。

  六、“總監理工程師”是由監理人提名并經發包人同意后,委派到監理機構履行本合同的現場負責人。

  七、“承包人”是指與發包人簽訂工程建設合同的施工人。

  八、“天”是指任何一個午夜至下一個午夜之前的時間段。

  九、“月”是根據公歷從一個月份中的任何一天開始到下一個月相應日期的前一天的時段。

  十、“本合同”指經雙方簽署并生效的本監理合同。

  十一、“工程建設合同”是指發包人與承包人所簽署并生效的有關本工程項目建設的合同。

  十二、“進駐”是指監理機構和監理人員進入工地,開始實施或準備實施監理業務的行為。

  十三、“現暢?是指建設項目實施的場所。

  十四、“地方法規和規章”是指省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常務委員會和人民政府所制定的法規和規章。

監理合同 篇5

  委托人(全稱):

  監理人(全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信的原則,雙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監理與相關服務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況

  1、 工程名稱:

  2、 工程地點:

  3、 工程規模:

  4、 工程概算投資額或建筑安裝工程費: 。

  二、詞語限定

  協議書中相關詞語的含義與通用條件中的定義與解釋相同。

  三、組成本合同的文件

  1、 協議書;

  2、 中標通知書(適用于招標工程)或委托書(適用于非招標工程);

  3、 投標文件(適用于招標工程)或監理與相關服務建議書(適用于非招標工程);

  4、 專用條件;

  5、 通用條件;

  6、 附錄,即:

  附錄A 相關服務的范圍和內容

  附錄B 委托人派遣的職員和提供的.房屋、資料、設備

  本合同簽訂后,雙方依法簽訂的補充協議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組成部分。

  四、總監理工程師

  總監理工程師姓名: ,身份證號碼: ,注冊號:

  五、簽約酬金

  簽約酬金(大寫):( )。

  包括:

  1、 監理酬金:

  2、 相關服務酬金:

  其中:

  (1)勘察階段服務酬金:

  (2)設計階段服務酬金:

  (3)保修階段服務酬金:

  (4)其他相關服務酬金:

  六、期限

  1、 監理期限:

  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2、 相關服務期限:

  (1)勘察階段服務期限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2)設計階段服務期限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3)保修階段服務期限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4)其他相關服務期限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七、雙方承諾

  1、 監理人向委托人承諾,按照本合同約定提供監理與相關服務。

  2、 委托人向監理人承諾,按照本合同約定派遣相應的職員,提供房屋、資料、設備,并按本合同約定支付酬金。

  八、合同訂立

  1、 訂立時間:年 月 日。

  2、 訂立地點:

  3、 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

  委托人:(蓋章) 監理人:(蓋章)

  住所: 住所: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

  的代理人:(簽字) 的代理人:(簽字)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賬號: 賬號:

  電話: 電話:

  傳真: 傳真:

  電子郵箱: 電子郵箱:

監理合同 篇6

  本合同書由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為一方,與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監理單位”)為另一方共同訂立。

  鑒于甲方已委托監理單位為____________工程提供監理服務并已接受了監理單位就此提出的項目建議書,為明確雙方在合同期間的義務、責任、權力和利益。茲就以下事項達成合同:

  一、本合同書中的`詞句和用語與“公路工程施工監理合同”中通用條件所規定的定義相同。

  二、下列文件是本合同書的組成部分,應作為合同書的有效內容予以遵守和執行。

  1、公路工程施工監理中標函或委托函

  2、公路工程施工監理合同通用條件

  3、公路工程施工監理合同專用條件

  4、《公路工程施工監理規范》(JTJ 077-95)

  5、公路工程施工監理招、投標文件

  6、雙方簽認的補充或修正文件

  7、其它文件

  8、附件:

  附件A——監理服務的形式、范圍與內容

  附件B——甲方提供的監理工作條件

  附件C——監理服務的費用與支付

  其它附件

  三、甲方在此同意按照本監理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方式,向監理單位支付根據監理合同規定應支付的費用和提供監理工作條件。

  四、監理單位基于甲方的上述保證,在此向甲方承諾按照本監理合同的規定履行監理服務。

  五、本合同書經雙方簽字蓋章后,自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生效,至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終止,在按照監理合同的規定結清監理服務費用后自然失效。

  六、本合同書正本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書副本_________份,雙方各執_________份。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 監理單位:(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

  單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 單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 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

監理合同 篇7

  委托人:(甲方)

  受托人:(乙方)

  1. 甲方委托乙方,按本合同書要求進行工程項目的施工監理。

  2. 監理范圍:

  3. 委托監理期限: 至

  4. 總費用為:萬元。

  5.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簽訂本合同書(協議書連同合同一般條款、特殊條款與附錄,稱為“本合同書”)。本合同經合同雙方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簽字,并加蓋本單位公章后生效,雙方各持合同正本一份和副本四份,副本報送監理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單位。

  本合同書簽于

  地點: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地址:

  電話: 電話: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賬號: 賬號:

監理合同 篇8

  甲方: (以下簡稱“業主”)

  乙方: (以下簡稱“監理人”)

  經過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監理概況

  1、業主委托監理人的家裝工程(以下簡稱“本工程”)概況如下:

  ① 工程名稱:

  ② 監理范圍:

  a、預算審核(按甲方提供的裝飾公司報價單審核,費用按審核減少部分的20%收取); b、協助簽署裝飾合同及專用補充協議; c、清水房驗收;d、復驗;e、其余每個工種____次(水電、泥水、木作、漆作);f、裝飾工程竣工驗收。估算監理金額大寫________ 。如工程延期則追加部分監理費待工程結束后進行結算。

  ③總投資: 監理范圍內預計總額 元以工程竣工結算為準

  2、下列文件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① 市裝飾裝修工程施工合同。

  ② 在實施過程中共同簽署的補充與修改文件。

  3、監理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規定條件范圍內的監理業務。

  4、業主同意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幣種向監理人支付酬金。

  二、監理取費

  1、參照物價局、城鄉建設委員會文件。結合當前家庭裝飾裝修的具體情況執行監理取費。

  2、家裝監理取費標準按家裝工程的總造價計:

  a、 6萬元以下工程收取監理費 計___元。

  b、 6萬元以上的按 %計計___元。

  3、監理人收費最終結算以家裝總造價為準。簽訂監理合同時支付監理費的30%計___元,監理人進場時支付監理費的50%計___元,工程完工驗收時支付20%計___元。

  三、監理人責任義務

  1、監理人對業主家裝工程實行監理,完成本合同中約定的監理工程范圍內的項目。

  2、監理人在履行本合同時,應運用合理的技能,認真勤奮地工作。幫助業主實現合同規定的目標,公正地維護業主的合法權益。

  3、監理人隨時聽取業主對裝修設計的修改意見,了解業主的裝修意圖,協助業主與裝飾公司或裝修隊進行工程洽商。

  4、在監理過程中,監理人的.責任期即合同有效期。

  5、監理人發出的停工令和復工令應事先向業主報告。如在緊急情況下不能事先報告時,則應在24小時內向業主作出書面報告。

  四、業主的責任義務

  1、業主應當負責房屋裝飾裝修的所有外部關系協調,包括裝飾時“居室內需改動、拆除” 的部分,必須向小區物業管理或房管部門申報,取得有關部門的同意。

  2、業主應當在雙方約定的時間內免費向監理人提供與工程有關的相關資料(業主與承包 方鑒定的合同(副本)以及訂貨合同等)。

  3、業主應當在約定的時間內就監理人書面提交并要求作出決定的事宜作出書面決定。逾 期應視為業主的同意。

  4、業主應當履行監理合同約定的義務,如有違反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賠償給監理人造成的經濟損失。

  五、雙方違約責任

  1、在施工過程中如因監理人使工程出現重大質量問題時,應當向業主按工程分項進行賠償。累計賠償額不超過監理酬金總額(扣除稅金)。觸及法律的,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監理人對業主或第三方違反合同規定的質量要求和完工(交圖、交貨)時限,不承擔責任。

  3、在施工過程中,如因業主原因(供貨延誤、變更、外出)需推遲施工進度,延誤工期超過合同規定的竣工期限時,延長期限 天內不加收監理費,天以上的每天按監理收費總額的 %進行支付。

  4、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業主不得以任何原因拒付監理費。如有發生視為業主違約,監理人有權追究其違約責任。

  5、因不可抗力導致監理工作不能進行時,雙方互部承擔責任。

  6、 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時,應當天前通知對方,因變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經濟損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責任外,應由責任方負責賠償。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協議應當采取書面形式,協議未達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六、補充協議:

  七、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

  八、本合同的監理業務,自______年____月_____日開始實施,至施工合同規定的竣工日期止。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監理合同 篇9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郵碼: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郵碼: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之規定,經雙方在平等、自愿、互利的基礎上,簽訂本合同,共同信守。

  第一條監理項目范圍

  甲方委托乙方,按本合同書要求進行________________工程項目的____施工監理,監理范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質量控制、進度控制和投資控制工作。

  第二條期限費用

  服務期限為____年____月至____年____月。總費用為:________萬元。

  第三條條款定義

  1.甲乙雙方的監理依據是《建設監理試行規定》和其他有關規定以及施工承包合同。

  2.甲方是本工程項目建設的組織者,負責建設中籌集資金、征地、移民、協調與當地關系等職責,對本工程建設效益全面向國家負責。

  乙方受甲方的委托,作為本項目監理單位,根據本合同書進行監理工作,行使賦予的權力和責任,對甲方負責。

  3.本合同書所指的工程監理范圍與內容在附錄b服務范圍與內容中詳細說明。

  4.本合同書所指的監理費用及支付辦法在附錄d中詳細說明。

  5.在合同實施過程中,合同雙方一切聯系均以書面通知為準,特殊情況可先口頭通知并即補書面通知。雙方共同簽署的有關文件,屬于合同的補充文件。雙方聯系的具體規定(代表、地點、方式等)在特殊條款中訂明。

  第四條本合同書的開始、完成與變更。

  1.按本合同書規定的全部有效的簽字蓋章完成后,本合同書立即生效。

  2.監理單位應按本合同書特殊條款中所訂明的期限開始其服務。

  3.監理單位應按本合同書特殊條款中所訂明的期限完成服務。

  4.如果情況變化,致使合同書需變更 時,必須經雙方書面同意才能成立。為此,一方提出的建議需經送交另一方作應有的考慮。

  5.如果如本合同書需延長(不可抗力等),甲乙雙方應簽訂補充合同,或在特殊條款中事先加以說明。

  6.合同簽約后出現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等變化時,合同雙方經協商后可做調整,并在特殊條款中具體說明。

  第五條甲方的權力與責任。

  1.甲方依據監理合同對乙方的工程進行督促和檢查。

  2.甲方若認為乙方履行合同不力嚴重影響工程進度,甲方有權要求更換乙方主要人員,直至終止合同。

  3.對涉及工程工期、質量、造價等重大問題變更時,應由甲方最后確定并按國家規定的基建程序辦理。

  4.甲方支持乙方的工作,按合同保證乙方責任和權力的統一。甲方應按附錄c按時向乙方提供規定的設備、設施和材料。

  5.甲方應向乙方提供本合同規定的監理工作所需的合同文本、資料、圖紙和數據等。同時應在特殊條款中明確提供的方式、份數與回收、保密等辦法。

  6.甲方應負責協調工程外部條件及與地方的關系。

  7.甲方應在特殊條款中雙方訂明的期限內,對由乙方提交甲方決策的報告、文件等作出決定。

  8.甲方依據附錄d按時支付乙方監理費用。

  第六條乙方權力與責任。

  1.乙方擁有合同中規定的權力,并承擔相應全部責任。

  2.乙方必須具有履行本合同書所需的技能、謹慎與勤奮,必須按照監理的職業準則完成其全部職責。

  3.在監理過程中監理單位如需另聘專家咨詢或協助,在監理服務責任以內發生的費用,由乙方承擔;超出監理服務責任并發生費用,應征得甲方書面同意后,由甲方承擔費用。

  4.乙方按附錄c按時自帶規定的設備、材料和設施。具體使用協議在附錄c中規定。

  5.乙方必須按附錄e規定派出監理工作需要的監理人員及項目監理機構。其主要人員資格和服務條件須經甲方審查同意,甲方不得無理由地拒絕。甲方同意乙方根據監理目標需要提出的工程監理組織機構,并確認總監理工程師。

  6.監理應按本合同規定的人員在各規定期限內進行。為保證監理的.有效實施,乙方可在該期限內作出合理調整。若更換現場人員,應代之同等技能的人員,其中主要監理人員的更換需經甲方同意,乙方派駐現場監理人員應連續穩定,保證監理工作正常進行。

  7.乙方有 本監理項目的質量否決權、簽發付款憑證權和開工、停工、返工和復工命令權。

  8.乙方向甲方收取的報酬,是其關于本合同書的唯一報酬。乙方及其人員不得接受與本合同書有關的或與其承擔義務有關的其他津貼、回扣等報酬和非直接支付。

  9.乙方在監理的過程中,不得泄露甲方申明的秘密,乙方亦不得泄露設計、承包等單位提供并申明的秘密。

  第八條調解與仲裁。

  在合同執行過程中,如甲乙雙方發生爭端,雙方應首先本著相互諒解、信任、平等互利原則充分協商,解決爭端;若協商失敗,任何一方均可向監理主管部門申請調解爭端;若調解無效,任何一方可依法要求仲裁。雙方同意由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在調解和仲裁過程中,雙方應保證工程建設正常進行。

  第九條違約責任

  由甲方原因要求終止合同,甲方應至少提前2個月通知乙方,并要承擔違約責任,支付約定賠償費用。

  由乙方原因要求終止合同,乙方應至少提前2個月通知甲方,并要承擔違約責任,支付約定賠償費用。

  甲方或乙方在接到終止合同通知后,15天內沒有答復,可視為本合同終止。

  違約賠償費或其他違約事項由甲乙雙方在特殊條款中具體約定。

  第十條

  甲方可視乙方的監理工作情況,進行獎罰。具體內容由雙方在特殊條款中規定。

  第十一條特殊條款

  鑒于本工程的特點與實際需要,甲乙雙方經協商同意簽訂以下特殊條款以補充合同一般條款,當一般條款與特殊條款不一致時以特殊條款為準。具體條款如下:

  1.額外服務:如果甲方委托乙方承擔本合同范圍以外的任務,甲方應另行補簽委托合同。如果甲方或承包施工單位使服務受阻或延誤,以至增加了服務的工作量和持續時間,則乙方將此情況及可能發生的影響通知甲方,甲方應增加額外服務費。

  2.雙方聯系方式:重要問題為函件,一般問題以電話或口頭指示,但都應有記錄,會議以紀要為據。

  3.監理服務期限:

  4.在履行合同中因發生不可抗力(洪水、地震等)造成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乙方不承擔違約責任,允許延期或部分或全部不履行者,雙方應簽補充協議。

  5.合同簽發后,若出現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變化等,導致監理費用的變化,本合同監理費應作相應調整。

  6.甲方向乙方無償提供監理工作需要的圖紙(藍圖)、資料(技術要求、通知等) 及與被監理項目有關的試驗報告等技術資料5份,甲方與承建施工單位簽訂的合同副本2份。乙方在使用上述資料期間不得向其他無關單位泄露,項目結束后歸還甲方。

  7.甲方接受乙方提交的需甲方決策的報告、文件等,應在7天內給予明確指示,并采用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8.乙方不承擔施工中工傷事故的責任。

  9.違約金:由于甲方或乙方的原因要求終止合同,按一般條款第九條的期限辦理。由于甲方原因終止合同,甲方支付乙方違約金____元。由于乙方原因終止合同,乙方支付甲方違約金____元。因甲方決策不當而影響工程進度、質量,應由甲方負經濟責任。

  違反合同____條,____方支付____方違約金:____元。

  違反合同____條,____方支付____方違約金:____元。

  違反合同____條,____方支付____方違約金:____元。

  違反合同____條,____方支付____方違約金:____元。

  10.獎罰:甲方可視乙方工作成效進行獎罰。資金在____元范圍內,罰金在____元限度之內。

  為了促進承建施工單位保證進度、質量和安全,乙方可寫出書面材料建議獎勵有關人員。具體數額及開支辦法由甲乙雙方協商確定,乙方使用時受甲方監督。且立賬備查。

  第十二條

  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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