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公司合同模板匯總五篇
隨著法律法規不斷完善,人們越發重視合同,合同出現的次數越來越多,簽訂合同能平衡雙方當事人的平等地位。那么我們擬定合同的時候需要注意什么問題呢?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公司合同6篇,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公司合同 篇1
出租方:
地址:
電話: 傳真:
經辦人: 手機:
承租方:
地址:
郵編:
電話: 傳真:
經辦人: 手機:
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經友好協商,汽車長期租賃(帶駕)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租賃標準:租期、押金、支付、行駛里程限制
1、出租方同意將 年月日至年(以下簡稱租賃期間)出租給承租方使用,并為該車配備駕駛員。車輛由出租方保管,出租方駕駛員每日在承租方指定時間開至承租方指定地點,并接受承租方指示開往他處,但車輛行駛區域限湖南省境內。
2、承租方以方式 向出租方支付租金,租金預計共為人民幣元(含稅帶司機),以實際結算為準。承租方應在_____年___月____號前向出租方支付人民幣______元, 余款_______元在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支付剩下的所有租金。逾期支付租金,按逾期日數,每日加收租金_______%的滯納金,但不超過逾期租金的_______%。
3、租金增項:
(1)駕駛員每周工作5天,休息2天。具體休息時間由承租方提出提前通知承租方駕駛員。因此,租賃期間內工作日折算為_______天,租金為人民幣(大寫金額)_______(小寫金額)¥_______元/輛/天。若駕駛員休息日內承租方需要安排工作則亦按¥_______元/輛/天計算。
(2)駕駛員每天工作時間為_______小時。承租方承擔司機工作期間_______元/天的餐費補助
(3)出租車輛在租賃期內限行_______公里,超出按¥_______元/公里計算,作為車輛磨損費計入租金中。用車結算明細格式詳見附件,承租方將簽字確認。
(4)油費、路橋費,停車費、駕駛員去外地(xx城市以外)食宿費由承租方承擔,去外地餐費按¥_______元/餐計算、住宿費可按¥_______元/晚結算。
(5)雙方在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將根據以上實際增發的項目進行結算,由承租方統一支付。
二、出租方權利和義務
1、 出租方駕駛員應嚴格遵守交通法規,對規定不能通行和停車的區域及其它違反交通法規的要求,駕駛員有權拒絕。
2、 車輛只限出租方駕駛員駕駛,駕駛員連續駕車4小時,有權休息1小時。
3、 交通事故出險時,出租方免費負責處理,并提供同等車輛替換。
4、在租賃期內,租賃車輛出租方負責保管。
5、提供車輛設備齊全,車輛及駕駛員有效證件齊全,保持車況良好及車輛的整潔與安全防護。
6、出租方駕駛員在租賃期限內不隨意拖延工作時間,不拒絕乘載客戶,不違章。
7、出租方在車輛租賃時間內,允許承租方在車身兩側粘貼廣告噴畫,廣告由承租方制作安裝。在租賃到期后由承租方負責把車身廣告清除,如造成車輛油漆損壞的則承租方負責賠償或修復。
8、車輛全額保險費、養路費、車船稅、車輛保養維護費、司機的工資等費用由出租方自行負擔,承租方僅支付第一條中注明的租金及實際發生的租金增項。
9、若因出租車輛出現事故導致人身財產損失的,出租方應負責解決并賠償;若承租方因此承擔損失的,出租方應負責全額補償。
10、出租方應承諾其具備簽署本合同及履行本合同項下義務的所有資質資格,否則將視為具有過失。
三、承租方權利和義務
1、 租金按合同規定,司機每天早下班,(其中包括小時午餐時間),超時超公里、承租方按合同額外向出租方支付費用。
2、 如需要駕駛員在外加班過夜,承租方按規定承擔駕駛員(食、住宿)等。
3、出租方駕駛員的接待工作需保持熱情的服務態度,如承租方對駕駛員不滿意,承租方有權讓出租方提出調換司機,出租方將盡快給予安排。
四、違約責任
在租賃期限內車輛出現故障或其他不可抗力導致不能履行協議時,承租方有權選擇以下方案:
1、要求出租方立即提供同等檔次代替車輛;
2、解除本合同,租金費用按天結算,多退少補,同時出租方應按租金總額的_______%向承租方支付違約金。
3、若任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重要義務,則另一方可以書面通知方式單方面終止本合同,并可要求賠償損失。
4、 若承租方未能履行付款義務超過十五天,出租方有權以書面通知方式單方面終止本合同。
5、 除上述規定之情形外,承租過程中如果沒有對方的書面同意,一方不能提前解除合同,如在合同期內未經對方同意解除合同,違約方支付合同未履行部分總租金_______%的違約金賠償對方。
五、全部合同
附件<<車輛用車結算單>>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對全合同的任何修改只有通過 雙方簽訂的書面補充協議才有效。
六、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有關本合同的一切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 若協商不成,雙方均可向任何一方的注冊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
七、合同生效
本合同雙方簽字蓋章后立即生效,合同一式二份,雙方各一份。
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經辦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經辦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日期: 20xx年xx月xx日 簽訂日期: 20xx年xx月xx日
公司合同 篇2
甲方:
乙方:
日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自愿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乙方保證在簽訂本合同時與其它任何單位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勞動關系。
一、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基本情況
第一條 甲方 武漢農立信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委托代理人
地址:武漢市東湖新技術開發區長城科技園長城園路8號精工科技園A棟5樓
第二條 乙方 性別 聯系方式
居民身份證號碼 現居地址 郵政編碼
二、勞動合同期限
第三條 本合同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生效,其中試用期至 年 月 日止。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終止。
三、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四條 乙方工作的用工單位名稱: 武漢農立信科技有限公司 。
第五條 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在 部門,從事 的工作,工作地點為武漢市。經雙方協商一致,甲方可根據工作需要對乙方的工作崗位、工作地點作變更,乙方同意其工資待遇也隨之變動。如果乙方被甲方聘任相應職務的,甲方可依據工作需要或乙方工作表現調整乙方的職務,并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第六條 乙方保證按照本合同約定及甲方規章制度規定按時、保質、保量完成工作任務,并據此接受甲方的業績考核。乙方連續兩個月未達到甲方考核標準的,視為乙方不勝任本合同所約定的工作崗位,甲方可以據此調整乙方的工作崗位。
第八條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甲方將為乙方提供晉級提薪的機會,乙方若怠職、瀆職,甲 方將降其薪資或職務。
五、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
第九條 甲方根據公司經營需要,依法制定各項規章制度。乙方入職前甲方已經實施的規章制度,在乙方入職后對乙方具有法定約束力,乙方必須嚴格遵守。
第十條 乙方應遵守甲方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和工作規范,服從管理,按時完成任務;愛護用工單位的.財產,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積極參加用工單位組織的培訓,提高自身素質。
第十一條 乙方同意甲方對其履行制度的情況進行檢查、督促、考核和獎懲。乙方違反甲方的規章制度,甲方可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理、行政處分、經濟處罰等,直至依法解除勞動合同,同時甲方保留依法起訴的權利。
六、勞動合同的解除、終止
第十二條 依《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 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 乙方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 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甲方在違背真實意愿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 更勞動合同的。乙方被發現在應聘過程中向甲方提供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離職證明、教育學歷、個人簡歷、婚姻及生育狀況、體檢證明、不良記錄等)與事實不符的,視為乙方欺詐;
(六)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十三條 依《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雙方勞動合同終止:
(一) 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 乙方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 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 甲方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 甲方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甲方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 甲乙雙方經協商同意,可以續訂勞動合同。如果勞動合同到期,甲乙雙方簽訂的專項培訓協議約定的服務期限未到期的,原勞動合同有效期順延至培訓協議約定的服務期限的到期屆滿之日止。
七、離職手續
第十五條 乙方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的最后工作日之前,應按甲方規定辦理完畢工作交接手續,包括工作中的未盡事項、文件、數據、各種辦公物品等,須全部清點移交甲方指定人員;
第十六條 乙方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的最后工作日之前,還須按甲方規定填寫辦理《員 工離職申請表》;
第十七條 甲方在乙方辦完上述手續后為乙方出具離職證明,并辦理社會保險轉移手續;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致使甲方不能及時為乙方辦理相關手續,由此而產生的一切法律責任由乙方承擔:
(一) 乙方未按甲方規定辦結離職手續;
(二) 乙方未按時領取或簽收離職通知和離職證明的;
八、解除合同
第十九條 本合同解除或終止時,乙方應當按照甲方的規章制度,辦理離職手續。乙方沒有辦理完離職手續擅自離職或惡意離職,甲方有權按照相關法律扣除乙方月基本工資的30%,給甲方造成損失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賠償經濟損失及額外支付相當五個月標準工資的賠償金,并且甲方依法保留起訴的權利。
第二十條 甲、乙雙方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務為合同期限的,如項目未結束乙方辭職,應賠償對甲方和甲方客戶造成的直接和間接的經濟損失。
九、保密承諾
第二十一條 乙方明確承諾,乙方在勞動合同期內以及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后絕不泄露本保密承諾第二條“機密范圍”所界定的甲方商業秘密。否則,甲方有權追究乙方相關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具體細節參照《員工保密協議》。
十、勞動爭議處理及其它
第二十三條 因本勞動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雙方可通過協商解決或依法申請仲裁、
提起訴訟。
第二十四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或與今后國家、武漢市有關規定相悖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乙雙方簽字,甲 方蓋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公司合同 篇3
單 位: (下簡稱甲方) 廣告商: (下簡稱乙方)
甲、乙兩方經友好協商,本著互惠互利的原則,就甲方委托乙方的宣傳策劃事宜,達成如下條款:
第一條:甲方委托乙方宣傳策劃的項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宣傳策劃原則 乙方按甲方規定,提供全程宣傳策劃包括廣告策劃與設計的服務,為甲方市場定位及市場區域提供參改依據,為決策服務。
第三條:代理方式
甲方委托乙方全權全程宣傳策劃,并委托平面設計、廣告代理等業務,全面負責本次項目的宣傳策劃工作。
第四條: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在約定期限內要求乙方提交有關宣傳策劃方案,從市場調查依據確認后再由甲方協助組織實施。
2、有權要求乙方在委托范圍內從策劃角度提供書面意見和建議。
3、要求乙方向甲方提供策劃方案及調整宣傳策略和建議。
4、批準乙方制訂的.整體宣傳策略,承擔有關宣傳推廣、廣告等所需的各項費用。
5、按合同約定與乙方結算宣傳策劃費并按時支付。
第五條、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有權按照合同要求甲方支付宣傳策劃費。
2、負責根據甲方要求和項目進度的不同階段,提報廣告計劃,經甲方認可后組織實施。
3、乙方提供:
⑴、項目報紙軟性文章撰寫;
⑵、項目各種展銷、促銷、優惠活動的策劃。
4、承擔因乙方過錯造成的索賠或其他法律責任。
第六條:代理期限
甲方委托乙方宣傳策劃期限分為: _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_年___月___日止; 第七條:項目宣傳策劃費的給付標準和方式
1、宣傳策劃費共計¥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本合同簽訂后,甲方即向乙方支付人民幣¥____________整(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為預付款。
3、活動結束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余款,即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___整(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條:違約責任
1、因甲方未提供有關許可證及相關法律文件資料、活動優惠政策而造成損失的,則甲方承擔全部責任。
2、如因乙方原因,不及時提供宣傳策劃方案,甲方追究責任或終止合同。
3、甲方如未按照兩方約定支付給乙方宣傳策劃費,乙方有權解除合同。
4、在合作過程中任何一方泄露商業秘密或將有關資料提供給第三人的,另一方有權要求對方承擔相關經濟損失。
5、任何一方單方擅自中止合同或解除合同均屬違約行為,需由違約方承擔因此給守約方造成的相關損失和違約責任。
6、本合同執行過程中,如有因不可抗力因素影響有關條款之執行的,應由兩方協商,妥善解決,在兩方達成一致意見的基礎上而中止合同或改變合同的有關條款的不視為違約。 第九條:附則
1、兩方可對本合同的條款進行補充,以書面形式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之附件均為合同有效組成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3、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補充協議中未規定的事宜,均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執行。
4、本合同壹式貳份,甲乙兩方各執壹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5、本合同在履行中如發生爭議,兩方應協商解決,協商或調節不成的,兩方同意由仲裁委員會仲裁。
6、合同期滿本合同自然終止。兩方如續訂合同,應在該合同期滿七天前向對方提出書面意見。
7、本合同自兩方代表人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 方: 乙 方: 代表人:(簽 章) 代表人:(簽 章)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公司合同 篇4
【裁判摘要】
一、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條規定,有違約行為的一方當事人請求解除合同,沒有違約行為的另一方當事人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當違約方繼續履約所需的財力、物力超過合同雙方基于合同履行所能獲得的利益,合同已不具備繼續履行的條件時,為衡平雙方當事人利益,可以允許違約方解除合同,但必須由違約方向對方承擔賠償責任,以保證對方當事人的現實既得利益不因合同解除而減少。
二、在以分割商鋪為標的物的買賣合同中,買方對商鋪享有的權利,不同于獨立商鋪。為保證物業整體功能的發揮,買方行使的權利必須受到其他商鋪業主整體意志的限制。
原告:江蘇省南京新宇房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秋隆,該公司總經理。
被告:馮玉梅。
原告江蘇省南京新宇房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宇公司)因與被告馮玉梅發生商鋪買賣合同糾紛,向江蘇省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原告訴稱:被告與原告簽訂商鋪買賣合同一份,購買原告開發建設的時代廣場第二層一間商鋪。被告付清了購房款,原告也已將該商鋪交付被告使用。1999年6月 18日,在時代廣場租房的江蘇嘉和百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嘉和公司)因經營不善,遭到哄搶后倒閉,各小業主經營的商鋪也隨之關門停業。當年12月,購物中心又在時代廣場開業。由于經營成本過高,各小業主不服從物業管理,不交納物業管理費,購物中心也于20xx年1月停業。時代廣場的兩度停業,引起大部分業主不滿,紛紛要求退掉購買的商鋪,還與原嘉和公司的債權人一起到處集體上訪。為維護社會穩定,政府出面協調,要求原告回收已售出的商鋪。其間,原告的股權經歷二次調整。新的股東認為,前兩次停業,是經營者選擇的經營方向與方式不對造成的,因此決定將原經營衣帽箱包等項目,改變為經營高檔消閑娛樂等綜合性項目;將原來的市場鋪位式經營,改變為統一經營。為此,原告開始回收已售出的商鋪,對時代廣場重新布局。目前時代廣場中150余家商鋪,回收得只剩下被告和另一戶邵姓業主,時代廣場開始按重新布局施工,原小業主經營的精品商鋪區不復存在,今后也不可能恢復。由于這兩家業主不退商鋪,時代廣場不能全面竣工。上述情形構成情勢變更。請求判令解除被告與原告簽訂的商鋪買賣合同,被告將所購商鋪返還給原告,以便原告能夠完成對時代廣場的重新調整。原告除向被告退還購房款外,愿意給予合理的經濟補償。
原告提交以下證據:
1.商鋪買賣合同,用以證明雙方當事人之間存在著商鋪買賣關系;
2.物業交接記錄,用以證明原告已將商鋪交付給被告;
3.新街口公安派出所告示,用以證明時代廣場前兩次開業后秩序混亂,無法正常經營;
4.新宇公司會議紀要,用以證明原告始終在努力處理各位業主反映的問題;
5.情況說明及統計,用以證明大部分業主因不滿時代廣場的混亂經營狀況,提出退商鋪的要求;
6.玄武區會議紀要,用以證明時代廣場存在的問題已經引起當地政府重視,政府部門參與協調;
7.關于商鋪商業氛圍的改善意見和建議,用以證明時代廣場內商鋪經營狀況不佳的原因,以及進行重新調整的必要性;
8.南京市外經委通知,用以證明原告的股東已作過調整;
9.原告致被告的函件,用以證明原告向被告提出過解除合同的請求及理由;
10.時代廣場現狀照片,用以證明時代廣場已全面停業,原分割各商鋪的幕墻均已拆除,正在對全面布局重新調整;
11.物品清單及公證書,用以證明原告將被告商鋪內的物品進行清點后,拆除了該商鋪的玻璃幕墻。
被告辯稱:被告與原告簽訂的商鋪買賣合同合法有效,應當對雙方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合同簽訂后,被告按約交清全部購商鋪款,原告也向被告交付了商鋪。原告的股東變更,不應影響被告行使自己的合法權益;時代廣場經營不善,也不能成為原告不履行合同的理由。原告請求解除商鋪買賣合同,沒有法律依據,該訴訟請求應當駁回。
被告未提交證據。
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
新街口地區是南京市最繁華、最集中的商業區域。位于新街口東北角中山路18號以南的時代廣場,是原告新宇公司開發建設的商業用房。該建筑物為地下一層、地上六層,總面積6萬余平方米。地上第一、二、三層約6000平方米的部分區域,被分割成商鋪對外銷售給150余家業主,其他建筑面積歸新宇公司自有。1998年10月 19日,新宇公司與被告馮玉梅簽訂了一份商鋪買賣合同,約定:新宇公司向馮玉梅出。售時代廣場第二層編號為2B050的商鋪,建筑面積22.50平方米,每平方米售價 16 363.73元,總價款368 184元,10月22日前交付,交付后三個月內雙方共同辦理商鋪權屬過戶手續。1998年10月26日,上述合同在南京市房地產市場管理處登記。合同簽訂后,馮玉梅按約支付了全部價款。1998年11月3日,新宇公司將2B050號商鋪交付馮玉梅使用,但一直未辦理產權過戶手續。1998年,原告新宇公司將時代廣場內的自有建筑面積租賃給嘉和公司經營。 1999年6月,嘉和公司因經營不善停業。同年12月,購物中心又在時代廣場原址開業。20xx年1月,購物中心也停業。這兩次停業,使購買商鋪的小業主無法在時代廣場內正常經營,部分小業主以及嘉和公司的債權人集體上訪,要求退房及償還債務。在此期間,新宇公司也兩次變更出資股東。新宇公司的新股東為盤活資產、重新開業,擬對時代廣場的全部經營面積進行調整,重新規劃布局,為此陸續與大部分小業主解除了商鋪買賣合同,并開始在時代廣場內施工。20xx年3月17日,新宇公司致函被告馮玉梅,通知其解除雙方簽訂的商鋪買賣合同。3月27日,新宇公司拆除了馮玉梅所購商鋪的玻璃幕墻及部分管線設施。6月30日,新宇公司再次向馮玉梅致函,馮玉梅不同意解除合同。由于馮玉梅與另一戶購買商鋪的邵姓業主堅持不退商鋪,新宇公司不能繼續施工,6萬平方米建筑閑置,同時馮、邵兩家業主也不能在他們約70平方米的商鋪內經營。新宇公司為此提起訴訟。
根據原告新宇公司的申請,法院委托南京大陸房地產估價師事務所有限責任公司對被告馮玉梅所購商鋪的現行市場價值進行評估。評估報告確認,該商鋪在20xx年3月3日的價值為531 700元。
審理中,法院主持了調解。原告新宇公司認為,為使時代廣場真正發揮效益,經營方向和方式必須改變,不可能保留商鋪式經營。如果被告馮玉梅與案外人邵家再在時代廣場內經營商鋪,將影響時代廣場內新格局下的整體經營。為此,新宇公司不僅愿意給馮玉梅退還全
額購商鋪款,還愿意以承擔逾期辦理產權登記過戶手續違約金的名義,給馮玉梅補款48萬元,用于補償馮玉梅的經濟損失。馮玉梅認為,時代廣場走到今天這一步,責任全在新宇公司,與己無關;新宇公司愿意給付的款項,不夠彌補自己的損失;新宇公司如果真愿意解除商鋪買賣合同,應當按每平方米30萬元的價格給予賠償。新宇公司認為,全南京市任何一處房產均無30萬元一平方米的價格,馮玉梅提出難以令新宇公司接受的賠償價格,表明其根本不想解決糾紛;這個糾紛不解決,時代廣場固然不能竣工,馮玉梅也別想經營。由于雙方當事人各執己見,調解未果。
本案應解決的爭議焦點是:商鋪買賣合同應當繼續履行還是應當解除如果解除,應當在什么條件下解除
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法院認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第八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原告新宇公司與被告馮玉梅簽訂的商鋪買賣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該合同合法有效,依法對雙方當事人都有約束力。合同簽訂后,馮玉梅履行了給付價款的義務,新宇公司也將商鋪交付給馮玉梅使用。后由于他人經營不善,致使時代廣場兩次停業,該廣場內的整體經營秩序一直不能建立,雙方當事人通過簽訂合同想達到的營利目的無法實現,這是在簽訂合同時雙方當事人沒有預料也不希望出現的'結局。合同法第五條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第六條規定:“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原告新宇公司在回收了大部分業主的商鋪后,擬對時代廣場重新進行規劃布局,爭取再次開業。被告馮玉梅堅持新宇公司必須按每平方米30萬元的高價回收其商鋪,否則就要求繼續履行商鋪買賣合同。雖經調解,由于雙方當事人互不信任,不能達成調解協議,以至新宇公司的6萬平方米建筑和馮玉梅的22.50平方米商鋪均處于閑置狀態。考慮到馮玉梅所購商鋪,只是新宇公司在時代廣場里分割出售的150余間商鋪中的一間。在以分割商鋪為標的物的買賣合同中,買方對商鋪享有的權利,不能等同于獨立商鋪。為有利于物業整體功能的發揮,買方行使權利必須符合其他商鋪業主的整體意志。現在時代廣場的大部分業主已經退回商鋪,支持新宇公司對時代廣場重新規劃布局的工作,今后的時代廣場內不再具有商鋪經營的氛圍條件。馮玉梅以其在時代廣場中只占很小比例的商鋪,要求新宇公司繼續履行本案合同,不僅違背大多數商鋪業主的意愿,影響時代廣場物業整體功能的發揮,且由于時代廣場內失去了精品商鋪的經營條件,再難以通過經營商鋪營利,繼續履行實非其本意。考慮到時代廣場位于鬧市區,現在僅因雙方當事人之間的互不信任而被閑置,這種狀況不僅使雙方當事人的利益受損,且造成社會財富的極大浪費,不利于社會經濟發展。從衡平雙方當事人目前利益受損狀況和今后長遠利益出發,依照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盡管雙方當事人之間存在的商鋪買賣合同關系合法有效,盡管馮玉梅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沒有任何違約行為,本案的商鋪買賣合同也應當解除。
鑒于被告馮玉梅在履行商鋪買賣合同中沒有任何過錯,在商鋪買賣合同解除后,其因商鋪買賣合同而獲得的利益必須得到合理充分的補償,補償標準是
保證馮玉梅能在與時代廣場同類的地區購得面積相同的類似商鋪。原告新宇公司同意在商鋪買賣合同解除后,除返還馮玉梅原付的購房價款、賠償該商鋪的增值款外,還給馮玉梅補款48萬元,這一數額足以使馮玉梅的現實既得利益不因合同解除而減少,應予確認。
據此,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法院于20xx年4月30日判決:
一、原告新宇公司與被告馮玉梅簽訂的商鋪買賣合同予以解除;
二、被告馮玉梅給原告新宇公司返還時代廣場內編號2B050的商鋪,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交付;
三、原告新宇公司返還被告馮玉梅的商鋪價款368 184元,賠償馮玉梅商鋪的增值額163
516元,合計531 700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付清;
四、原告新宇公司賠償被告馮玉梅逾期辦理房屋權屬登記過戶手續的違約金及其他經濟損失48萬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付清。
本案案件受理費7867元、評估費 2650元,由原告新宇公司負擔。
一審宣判后,馮玉梅不服,向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理由是:一、一審已經認定雙方之間的商鋪買賣合同合法有效,但卻在既不是當事人協商一致解除、也不存在法定解除條件的情況下,僅憑被上訴人提出的履行合同會對其重新規劃布局造成影響為由,就判決解除合法有效的合同,于法無據。二、情勢變更原則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的原因發生了不可預見的情況變更,致使合同的基礎喪失或動搖,或繼續維持合同原有效力則顯失公平,從而允許變更或解除合同。本案不存在這種情況。首先,時代廣場整體長期歇業、巨額資金閑置,是被上訴人經營、管理不善,經營策略錯誤等自身過錯造成的。其次,在開發、銷售和出租商鋪時,對因經營管理不善而導致資產閑置的風險,被上訴人應當預見,不屬于情勢變更原則所指的情勢。如果將這種商業風險歸類于變更的情勢,那么購房后房價下跌,上訴人也就可以以房價下跌、情勢變更為由要求被上訴人退房,那么契約的穩定性及合同的誠實信用則無從談起。再次,即使繼續履行合同會給被上訴人帶來不利,這也是經濟交往中的正常損失,是被上訴人在訂約時應當預見的、且應當由其自己承擔的商業風險。繼續履行合同,不會出現顯失公平的后果。因此,本案不適用情勢變更原則。三、因被上訴人經營不善造成的后果,與上訴人之間沒有任何關系。即使為了維護被上訴人的利益,使其避免損失,也應當由被上訴人與上訴人自愿協商,通過公平買賣的辦法來解決,不能借助國家強制力來實現。一審為維護被上訴人的商業利益、公司利益,通過司法程序強制解除合同,是錯誤的。四、商鋪是上訴人的私有財產,不經上訴人許可,被上訴人無權對上訴人的私有財產進行估價。一審根據被上訴人的申請,委托估價師事務所對上訴人的商鋪進行估價,估價的結果令上訴人無法接受。被上訴人的48萬元,不能補償上訴人因此蒙受的損失。況且上訴人并未對一審法院提出退還房款、賠償增值款、追究違約責任等請求,一審法院在沒有當事人請求的情況下作出的判決,違背了法律規定。綜上,一審判決適用法律不當,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被上訴人實際履行合同,為上訴人辦理產權過戶手續,并負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被上訴人新宇公司答辯稱:一審依照合同法第五條、第六條作出解除雙方合同的判決是正確的。本案訟爭房屋已被拆除,事實上無法繼續履行合同。一審并未適用情勢變更原則,也未維護被上訴人的商業風險和公司利益。在本案中,被上訴人同意向上訴人支付的違約金和賠償金,足以保證上訴人的利益不受侵害。二審應當維持原判。
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確認一審查明的事實屬實。另查明,被上訴人新宇公司已取得本市中山路18號的土地使用權證及房屋所有權證,現正在對時代廣場進行整體布局調整的施工。
二審審理中,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主持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被上訴人新宇公司表示,可以在本市同類地區為上訴人馮玉梅購買同等面積的門面房;馮玉梅要求,新宇公司應當在原地點給其安置同等面積的門面房,并給予經濟補償,或者在本市同類地區給其補償80平方米的門面房。因雙方各執己見,致調解不成。后新宇公司表示,愿意在一審基礎上再給馮玉梅補償各種經濟損失20萬元。
二審應解決的爭議焦點是:1.一審判決解除合同是否正確2.在權利人沒有提出請求的情況下,一審在解除合同的判決中一并判決義務人給權利人賠償,是否符合程序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
上訴人馮玉梅與被上訴人新宇公司簽訂的商鋪買賣合同合法有效。新宇公司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未辦理產權過戶手續,已構成違約,又在合同未依法解除的情況下,將2B050商
鋪的玻璃幕墻及部分管線設施拆除,亦屬不當。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從這條規定看,當違約情況發生時,繼續履行是令違約方承擔責任的首選方式。法律之所以這樣規定,是由于繼續履行比采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或者支付違約金,更有利于實現合同目的。但是,當繼續履行也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時,就不應再將其作為判令違約方承擔責任的方式。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二)債務的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三)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此條規定了不適用繼續履行的幾種情形,其中第(二)項規定的“履行費用過高”,可以根據履約成本是否超過各方所獲利益來進行判斷。當違約方繼續履約所需的財力、物力超過合同雙方基于合同履行所能獲得的利益時,應該允許違約方解除合同,用賠償損失來代替繼續履行。在本案中,如果讓新宇公司繼續履行合同,則新宇公司必須以其6萬余平方米的建筑面積來為馮玉梅的22.50平方米商鋪提供服務,支付的履行費用過高;而在6萬余平方米已失去經商環境和氛圍的建筑中經營 22.50平方米的商鋪,事實上也達不到馮玉梅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目的。一審衡平雙方當事人利益,判決解除商鋪買賣合同,符合法律規定,是正確的。馮玉梅關于繼續履行合同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考慮到上訴人馮玉梅在商鋪買賣合同的履行過程中沒有任何違約行為,一審在判決解除商鋪買賣合同后,一并判決被上訴人新宇公司向馮玉梅返還商鋪價款、賠償商鋪增值款,并向馮玉梅給付違約金及賠償其他經濟損失。這雖然不是應馮玉梅請求作出的判決,但此舉有利于公平合理地解決糾紛,也使當事人避免了訟累,并無不當。在二審中,新宇公司表示其愿給馮玉梅增加20萬元賠償款,應當允許。
據此,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于20xx年9月6日判決:
一、維持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法院的一審民事判決第一、二、三項;
二、變更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法院的一審民事判決第四項為:被上訴人新宇公司賠償上訴人馮玉梅逾期辦理房屋權屬登記過戶手續的違約金及其他經濟損失68萬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付清。
二審案件訴訟費7867元,由被上訴人新宇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公司合同 篇5
1.關于合同管理機構
根據公司的管理體制規定,合同管理機構有的在業務開發部門,有的在財務部門,有的在工程部門,有的在質量管理部門,但不管是由何部門管理,都要明確職責和權限。
2.關于合同管理程序,方法與過程的控制
管理程序主要是明確合同簽訂過程如何控制,避免簽訂不合法的合同。主要包括如下內容:
(1)合同簽訂前的評審:
首先涉及由哪個部門或哪幾個部門負責評審及評審的內容和范圍等要明晰。評審內容也要作明確的規定,一般應涉及對客戶資信評估,遞交項目建議書方面的項目報價,自我評審與控制,對客戶相關要求的評審,合同風險評估。
(2)合同起草與簽訂
誰負責合同起草與簽訂,誰負責審核與批準。
(3)合同的變更管理
應明確一般變更的評審人與重大變更的.評審人。
(4)合同履行的跟蹤
要明確合同跟蹤合同履行的一個或幾個部門,定期對合同的整體實施情況進行監控。
(5)合同收尾階段管理
對已經完成的重點項目,應明確由哪個部門提供合同總體運行報告,對成本和風險控制作出有參考價值的總結。
3.關于合同管理責任
為保證制度的有效運行,應明確相關部門的管理責任。
4.關于合同信息管理與備案歸檔
明確合同文本管理部門及對合同文本使用、借用的權限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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