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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合同

時間:2024-08-19 22:31:31 合同 我要投稿

有關變更合同合集9篇

  隨著廣大人民群眾法律意識的普遍提高,合同對我們的約束力越來越不可忽視,簽訂合同能夠較為有效的約束違約行為。相信大家又在為寫合同犯愁了吧,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變更合同9篇,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有關變更合同合集9篇

變更合同 篇1

  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對__年__月__日簽訂的勞動合同書作如下變更:

  勞動合同變更的內容:

  1、

  2、

  3、

  甲方:___ (簽字蓋章)

  乙方:___ (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鑒證人:(簽字蓋章)

  鑒證機關:(蓋章)

  年 月 日

  注:變更勞動合同書一式三份,甲乙雙方、鑒證機關各一份。

變更合同 篇2

  一般情況下,勞動合同訂立后,雙方當事人必須認真履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變更要件。但是,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由于企業生產經營狀況的變化,或者職工勞動、生活情況的變化,也可以變更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變更,是指當事人雙方對依法成立的勞動合同的條款所作的修改和增減。勞動合同的變更,包括協議變更和法定變更兩種情況,協議變更是指雙方當事人必須協商一致,達成協議;法定變更是在法律規定的原因出現時,當事人一方可依法提出變更勞動合同(變更的內容也需要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合同范本《勞動合同的變更要件》。無論是協議變更,還是法定變更,只限于對勞動合同的某些內容的變更,不能對勞動合同的當事人進行變更。

  允許變更勞動合同的條件是:

  <1>訂立勞動合同時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已經修改,致使原來訂立的勞動合同無法全面履行,需要作出修改;

  <2>企業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轉產,原來的組織仍然存在,原簽訂的勞動合同也仍然有效,只是由于生產方向的變化,原來訂立的勞動合同中的.某些條款與發展變化的情況不相適應,需要作出相應的修改;

  <3>上級主管機關決定改變企業的生產任務,致使原來訂立的勞動合同中有關產量、質量、生產條件等都發生了一定的變化,需要作出相應的修改,否則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

  <4>企業嚴重虧損或發生不可抗力的情況,確實無法履行勞動合同的規定;

  <5>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同意對勞動合同的某些條款作出變更,但不得損害國家利益。

  勞動合同變更的程序是:

  <1>及時向對方提出變更勞動合同的要求,即提出變更勞動合同的主體可以是企業,也可以是職工,無論哪一方要求變更勞動合同,都應當及時向對方提出變更勞動合同的要求,說明變更勞動合同的理由、內容、條件等;

  <3>雙方達成書面協議,即當事人雙方就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經過協商,取得一致意見,應當達成變更勞動合同的書面協議,書面協議應指明對哪些條款作出變更,并應訂明變更后勞動合同的生效日期,書面協議經雙方當事人簽字蓋章生效,并報企業主管部門或者上級勞動行政部門備案。

變更合同 篇3

  ***********公司:

  我 (舊)公司于 年 月 日與貴公司簽訂的周轉材料租賃合同,合同編號為: 因我公司自身原

  因,現將全部權利義務于 年 月 日轉至 公司。原合同項下 (舊)公司的權利義務由******(新)公司承繼,現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1、原*****舊)公司與貴項目部簽訂的周轉材料租賃合同(合同編號: )繼續有效,其權利義務,債權債務自 年 月 日由(新)公司承繼,并繼續履行至合同終止。

  2、截止 年 月 日雙方已確認累計產生租賃費 元,共支付租賃費 元,其余未付款項 元及后期產生的'所有租賃費用由******(新)公司代為承繼。并請貴公司將租賃費用直接付至******(新)公司賬戶內,開戶名稱: 賬號: 開戶銀行:

  由此產生的一切經濟及法律責任由****(舊)公司承擔,與貴公司無關。

  3、******(新)公司全部接受原合同內容中乙方應承擔的責任與義務。

  附件:公司營業執照副本、稅務登記證并加蓋各自公章、雙方法人身份復合件加蓋公章本人簽字。(舊)公司名稱(章)法人簽字:日期:附件:公司營業執照副本、稅務登記證并加蓋各自公章、雙方法人身份復合件加蓋公章本人簽字。

  (舊)公司名稱(章)

  法人簽字:

  日期:

變更合同 篇4

  甲、乙雙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原則,同意對本合同作以下變更: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簽名)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變更合同 篇5

  員工:

  您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合同編號:LD- /)進行下列第 項變更:

  1) 甲、乙雙方約定《勞動合同》類型及期限變更為:固定期限,自定試用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 乙方工作崗位變更為在(部門/企業)擔任崗位(工種)工作。

  3) 乙方工作地點變更為。

  4) 乙方崗位工作時間變更為。勞動合同變更5) 乙方基本工資變更為人民幣元/月。

  6) 乙方稅前崗位津貼變更為人民幣元/月。

  7) 乙方稅前績效工資變更為人民幣 元/月。

  8) 甲方為乙方繳納的社會保險變更為:

  (1)國家和工作地的有關規定繳納城鎮社會保險費

  (2)國家和上海市的有關規定繳納小城鎮社會保險費;

  (3)國家工作地的有關規定繳納 □失業 □生育 □工傷 社會保險費。(以下無正文)

  特此通知

  單位:上海xxxxxx有限公司

  人力資源部(蓋章)

  年 月 日

  簽 收

  □ 本人同意上述通知中的`變更內容并將于 年 月 日前與公司簽訂相應變更協議;若本人逾期未與公司簽訂相應變更協議,則上述通知書的變更內容于 年 月 日起生效;

  □ 本人不同意上述通知中的變更內容,并將于 年 月 日前向公司提出書面意見;若逾期未向公司提出書面意見,則可視本人已同意上述通知書的變更內容于 年 月 日起生效。

  簽收人(簽名):

  年月日

變更合同 篇6

  【例題】1

  下列哪些合同的轉讓是不合法的?ABD

 。粒坠九c韓國乙公司舉辦中外合資企業,合資合同經過審批機關批準后,甲公司未經乙方同意將合同權利義務轉讓給丙公司

 。拢捉淌谠饝獮橐倚Vv課,但因講課當天臨時有急事,便讓自己的博士生代為授課

 。茫畟鶛嗳死钅骋蚣毙栌缅X便將債務人楊某欠自己的兩萬元債權以一萬五千元的價格轉讓給了柳某,李某將此事打電話通知了楊某

 。模Ρ姆课菹碛械盅簷,為替好友從銀行借款提供擔保,將該抵押權轉讓給了銀行

  【解析】:根據合同法第八十條第一款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故選項C所述為合法轉讓。

  根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第四條第四款規定,合營者的注冊資本如果轉讓必須經過合營各方同意。本題選項A中合資合同經過審批機關批準后成立,甲公司未經乙方同意將合同權利義務轉讓給丙公司,故該轉讓不合法。

  根據民法通則意見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一款規定,以自己不享有所有權或者經營管理權的財產做抵押物的,應當認定抵押無效。本題選項D中丁雖然對丙的房屋享有抵押權,但不享有所有權,丁無權處分該房屋,其將該抵押權轉讓給銀行的行為不符合法律規定。

  【例題】2

  甲對乙享有l0萬元到期債權,乙對丙也享有10萬元到期債權,三方書面約定,由丙直接向甲清償。下列哪些說法是正確的ABD

  A.丙可以向甲主張其對乙享有的抗辯權

  B.丙可以向甲主張乙對甲享有的抗辯權

  C.若丙不對甲清償,甲可以要求乙清償

  D.若乙對甲清償,則構成代為清償

  [解析] 在本題中,乙對丙享有10萬元到期債權,而且這l0萬元債權不屬于不可轉讓的債權,所以乙對丙的債權是可以轉讓的。后甲乙丙三方書面約定,由丙直接向甲清償?梢哉J為甲乙丙三方通過 合同行為形成了有效的債權讓與,即乙對于丙的債權讓與給了甲所有,而且在三方進行書面約定時這種債權轉讓的通知到達了丙,對丙發生了效力。丙應當對新債權人甲承擔履行債務。根據《合同法》第82條的規定:“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后,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北梢韵蚣字鲝埰鋵σ蚁碛械目罐q權。因此,選項A是正確的。

  在本題中,甲對乙享有10萬元到期 債權,后甲乙丙三方書面約定,由丙直接向甲清償?梢哉J為甲乙丙三方通過合同行為,形成了有效的免責的債務承擔,即乙對于甲的合同義務轉移給了丙

  承擔,丙 成為新的債務人,原債務人乙退出了合同。根據《合同法》第85條的規定:“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毙聜鶆杖吮梢灾鲝堅瓊鶆杖艘覍τ诩椎目罐q權,所以選項B是正確的。乙既然已經退出了合同關系,就已經免責,原債權人就不能再要求乙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否則就是擅自使他人負有義務。據此,選項C是錯誤的。本題中,如果甲欲使乙承擔債務,可以在三方訂立合同時,訂立并存的債務負擔,或者重新經過乙的同意。 選項D涉及代為清償的有關問題。在本題中,甲對乙享有10萬元到期債權,乙對丙也享有10萬元到期債權,三方書面約定, 由丙直接向甲清償。不論從債權移轉還是從債務承擔的角度,乙與甲的債權債務已經消滅,乙不再是甲的債務人而成為第三人。若乙對甲清償,則只能構成代為清償,而不能構成清償。所以選項D是正確的。

  【例題】3

  某區政府工業主管部門作出決定,把所屬的A公司的兩個業務部分立出再設B公司和C公司,并在決定中明確該公司以前所負的債務由新設的B公司承擔。A公司原欠李某貨款5萬元,現李某要求償還,你認為該債務應當如何處理?D

  A.由B公司承擔債務; B.由A、B、C三個公司分別承擔債務

  C.由A公司承擔債務; D.由A、B、C三個公司連帶承擔債務

  【解析】《合同法》第90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使合同權利,履行合同義務。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分立 的,除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睉⒁獾膯栴}:

 。1)債務人分立后對清償債務的約定,不能對抗債權人;(2)分立,不一定是法人的分立,還可以是非法人組織的分立。

  【例題】4

  甲公司對外負債200萬元,另有50萬元的貨款未予追回(欠款人為丁公司)。1997年3月,甲公司經全體股東同意分立 為乙、丙兩個公司,由乙承受甲公司的全部債權債務,并辦理變更登記與公告。同年4月,乙、丙簽訂一項協議,約定原由甲公司對丁公司的50萬元債權由丙享 有。同年5月,丙向法院起訴丁要求歸還50萬元貨款。有關該案的正確表述是: A

  A.乙、丙之間的協議有效,丁應向丙償還50萬元貨款

  B.乙、丙之間的協議無效,丙無權向丁追索貨款

  C.乙、丙之間的協議有效,但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故丙無權向丁追索貨款

  D.乙、丙之間的協議有效,但丁有權選擇向乙或丙履行義務

  【解析】:(1)《公司法》的185條第3款規定:“公司分立前的債務按所達成的協議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這里的協議是指債務人與債權人之間的協議。全體股東由乙公司承受全部債務的.決議對債權人無效,但由乙承受全部債權的決議和公告有效,因為它不損害債權人的利益。乙與丙原有連帶債權,雙方約 定由丙向丁主張債權,不違反法律,自當有效。(2)丙對丁享有的債權,雙方約定由丙享有,屬于債權的轉讓。按照當時的法律,債權的轉讓須經債務人的同意 (《民法通則》第91條)。因此,排除A、C項,肯定B項。(3)D項自相矛盾,因此排除。(4)按排除法,只剩下B項。應注意的問題:此題按照合同法的規定,結果有所不同。(1)由乙公司承擔全部債務的決議無效。(2)由乙公司承受債權的決議及公告有效。(3)乙與丙之間的協議屬于債權的 轉讓,是有效的,因此可以選擇A項。金錢債權的轉讓不須債務人的同意,通知債務人即可,丙公司的起訴就起到了通知的作用。

  【案例】1

  甲、乙雙方于20xx年4月2日簽訂了買賣蔬菜種子的書面合同,約定由甲方向乙方提供100公斤種子,每公斤價格為100元。合同簽訂后,乙方提出價格偏高,甲乙雙方經口頭協商,一致同意降低單價。甲方在履行交付義務之后,向乙方催款。此時雙方對種子單價發生爭議。甲方提出:“我當時同意將100元單價降至95元。”乙方則認為:“你當時同意將100元單價降至90元!彪p方就此爭議提交法院裁決。本案中,存在以下幾個問題:一是書面合同能否采用口頭形式予以變更?二是當事人對合同變更后的單價約定不明確的,是否可以適用合同法第78條(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判定為未變更?三是若認定合同已經變更,則應當采納哪一方當事人的主張?

  分析:在本案中,首先,甲乙雙方在合同成立后,也就是買賣合同有效存續期間達成了變更協議,是符合變更的前提條件的。其次,買賣合同并不是要式合同,對買賣合同進行變更并不需要采取書面形式,雙方當事人以口頭協議變更原合同,應予以支持。再次,由于雙方都承認達成了變更協議,因此,基于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契約自由原則,應當認定合同已經變更,而不宜適用合同法第78條的規定推定合同未變更。否則,就會產生極為荒唐的結果,即債權人雖承認降低了單價,但法院卻給了他未曾主張的利益。最后,確定合同變更的具體內容,也就是變更后的單價,應當根據舉證規則予以確定。即若雙方都不能提出能夠證明各自主張的證據的情況下,因甲方已經承認把單價降至95元,而乙方雖然認為單價降至90元,但因不能提供證據證明,因此,對乙的主張不予采納,而采納甲方的主張。這也是符合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的。

  【案例】2

  20xx年9月7日,甲土產公司與該市乙服裝廠簽訂了一份購買再生布的買賣合同,合同約定,同年12月31日前,甲土產公司交付再生布20104平方米,總價款為16.2萬,交付方式為乙服裝廠到甲土產公司的倉庫分批驗收自提。合同簽訂后,乙服裝廠發現再生布制品銷路不暢,遂向土產公司提出減少貨物數量,該提議未得到土產公司同意。此時,服裝廠得知臨市丙貿易公司需要該批貨物銷往外地,遂與之達成協議,由甲土產公司將貨物直接發送到丙貿易公司的倉庫。合同訂立后,服裝廠向土產公司去函,稱該批貨物已經轉讓給貿易公司,請土產公司直接將貨物于12月31日送

  到貿易公司的倉庫。土產公司收到該函后未作答復。同年12月15日,土產公司給貿易公司去函,請貿易公司前往提貨。貿易公司于同年12月31日將貨物提回,同時付清了16.2萬元的貨款。貿易公司驗貨后發現該批貨物規格不符合規定且存在質量問題,遂要求退貨,土產公司拒絕。于是,丙貿易公司向法院起訴,要求土產公司、服裝廠承擔違約責任,并要求服裝廠承擔運輸費、保管費等費用。

  分析:在本案中,服裝廠已經將合同債權轉讓給了貿易公司。因為服裝廠作為債權人對債務人土產公司享有合法的債權,并且已經與第三人貿易公司簽訂了債權讓與合同。由于債權讓與合同業已依法成立,因此可以發生債權轉讓的對內效力,那就是服裝廠退出債的關系,貿易公司取代其地位,從而服裝廠無須再承擔違約責任。并且,由于債權人服裝廠已經向債務人土產公司履行了通知義務,因此,可以發生債權轉讓的對外效力,亦即債務人土產公司負有向新債權人貿易公司履行債務的義務。如果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義務,則應該承擔違約責任。

  服裝廠雖然無須承擔違約責任,但其是否應承擔權利瑕疵擔保責任呢?之所以要探討這一問題,是因為轉讓人負有這樣的責任,即在債權轉讓以后,因權利存在瑕疵致使受讓人遭受損失的,轉讓人應向受讓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權利瑕疵擔保責任不同于物的瑕疵擔保責任。在債權轉讓中,債權的轉讓人是只承擔權利瑕疵擔保責任,而不可能承擔物的瑕疵擔保責任的,因為債權為請求權,債權人未直接支配將為給付的標的物,其無法知曉債務人未來所要交付的標的物是否存在瑕疵。在本案中,標的物上不存在著權利瑕疵,因為沒有人對貿易公司的債權提出異議。

  從原則上來說,債權讓與合同不得改變原債權的內容。如果轉讓人與受讓人變更原合同的內容,則除非征得債務人同意,否則對其不發生效力,債務人仍應按照原合同履行義務。在本案中,服裝廠與貿易公司達成的變更原合同所規定的交貨方式、履行地點的協議,如果未取得土產公司的同意,則土產公司仍有權按照原合同所規定的交貨方式要求貿易公司前往其倉庫自提貨物。如果土產公司同意,則應根據變更協議所約定的交貨方式、履行地點作出履行。在本案中,12月15日,土產公司向貿易公司發函,要求貿易公司提貨,這說明其不同意變更合同,由于其無運送貨物的義務,因此也無義務支付運輸費與保管費。服裝廠在未征得土產公司同意的情況下擅自變更交貨方式、履行地點,單方面的要求土產公司送貨,對土產公司不發生法律效力,只能由服裝廠根據協議向貿易公司承擔送貨義務,如不親自送貨,則應承擔運輸費用。貿易公司提回貨物后,由其自己占有貨物,因此保管費由其本人承擔。

  總之,在本案中,貿易公司可以請求土產公司承擔違約責任,但不能請求服裝廠承擔違約責任,而只能請求服裝廠承擔運輸費用。

  【案例】3

  甲與乙協議購買乙所收藏的油畫一幅,并約定由乙將該油畫裝裱后交付給甲。因為乙在當地是有名的裝裱藝人,所以甲支付的購畫錢比較高。此后,由于乙收藏的油畫破損以致不能交付,經征

  得甲的同意后,將交付油畫的合同債務轉由第三人丙來完成,丙也表示同意,乙便將甲所支付的購畫款全部轉交給丙。當丙向甲交付油畫時,甲拒絕接受,因為該油畫未經裝裱。甲提出要么由乙繼續裝裱該畫,要么由丙退回部分錢款,乙和丙均予以拒絕。甲遂向法院提起訴訟。本案中,甲的主張是否應得到法院支持?

  分析:本案中,甲與乙訂立購買油畫的協議,其中約定的乙的裝裱義務為乙交付油畫的從債務,該裝裱從債務具有專屬性,只能由乙親自完成。當乙把交付油畫的義務轉讓給丙承擔時,該債務承擔合同因經甲的同意而有效。但具有專屬性的乙的裝裱義務不能轉移給丙。也就是說,乙的裝裱從債務并未消滅,而甲支付給乙的價款包含有該裝裱的費用,因此該從債務仍須由乙承擔,否則乙應返還給甲裝裱的費用。當丙將未經裝裱的油畫交付給甲時,甲有權要求乙繼續裝裱該畫,但卻不能要求丙退回部分價款,因為丙承擔的僅為交付油畫的債務,裝裱從債務則專屬于乙。雖然乙把甲所付價款全部轉交給丙,但這僅是乙、丙間債務承擔的法律關系,與甲無關。

  【案例】4

  原告某食品貿易公司與被告某糧油公司簽訂了一份大米購銷合同,合同規定:原告向被告出售1500噸大米,每噸單價2100元,在20xx年3月底于某火車站交貨,貨到三天后付款。幾天后,原告又與第三人簽訂了一份同樣的大米購銷合同,第三人在合同訂立后,立即向原告匯出500噸大米的貨款,原告在收到該款后,現通過火車向第三人發送了500噸大米。十天后,又向被告發送了1000噸大米。至2月中旬,原告不能收集到余下500噸大米給被告。被告遂多次發函催要,原告遂商請第三人暫時撥出500噸大米給被告,以后再由原告向第三人補齊。第三人表示同意,但由于貨到后,大部分大米被處理,僅剩下400噸尚未銷售,第三人遂向被告發函,稱愿幫助原告交付大米400噸,貨款由第三人與原告結清。被告表示同意接收。但在收到貨物以后,被告以“尚欠100噸大米”為由,要求第三人補足,同時拒絕向原告支付1500噸的全部貨款。原告多次催討未果,遂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支付1400噸大米的貨款。

  分析:本案是否屬于債務承擔呢?如果是的話,則第三人負有交付500噸大米的合同,原告在交付1000噸大米后不負任何義務,從而也不會發生承擔違約責任的問題。筆者認為,本案不構成債務承擔,而僅僅屬于履行承擔,因為,首先,原告只是商請第三人暫時撥付500噸大米給被告,并沒有明確表示將債務轉讓給第三人;其次,原告與第三人達成協議后,并未與被告進行聯系,提出將債務轉讓給第三人,并要求被告同意,第三人發函表示愿意交付大米,只是輔助債務履行的通知,并不是關于詢問被告是否同意移轉債務的通知;再次,原告并沒有退出合同關系,因為第三人履行后,還是由原告與被告清結貨款。正是由于這些原因,本案不屬于債務承擔,而僅僅只是履行承擔,第三人并未成為大米買賣合同的主體。在本案中,食品貿易公司共計向被告交付了1400噸大米,因此,其行為構成違約,它應該向被告承擔違約責任。在一般情況下,在雙務合同中,當債務人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時,債權人可以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拒絕履行對待給付。

變更合同 篇7

  甲方:(新用人單位)

  乙方(員工):

  丙方:(原用人單位)

  甲乙丙三方經平等協商,就甲方今后取代丙方繼續與乙方履行勞動合同一事,自愿達成如下協議:

  一、自本協議生效之日起,乙丙雙方現有勞動合同(以下簡稱“原合同”)中的丙方主體由甲方取代。即乙方和丙方在原合同下的權利和義務(也包括丙方和乙方簽署的《崗位聘用協議》、《保密協議》、《培訓協議》(如有),以及其他與原合同相關的合同類文件中規定的所有權利、義務)變更為由甲方和乙方繼續履行,丙方的權利、義務均隨之全部轉移給甲方。同時,丙方不再作為原合同(原勞動關系)的當事人。

  二、甲乙丙三方均承認,本協議簽訂后,丙方與乙方之間的原合同尚未履行部分,由甲方與乙方繼續履行,此時未造成乙方與丙方的原合同解除,因此不產生經濟補償金問題。但將來一旦出現乙方與甲方之間的'勞動合同被解除或終止,且按法律規定乙方應該獲得經濟補償金時,計算甲方應向乙方支付的經濟補償金時,必須連同乙方在丙方的工作時間一起合并計算,作為乙方應獲得經濟補償金總的工作時間。

  三、本協議簽訂后,甲乙雙方均應照原合同之約定繼續履行原合同。與此同時,為了備忘,甲乙雙方通過本協議附件(《勞動合同》)來重申和變更原合同中的要點內容。

  四、本協議自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 丙方(蓋章):

  委托代理人(簽章): 委托代理人(簽章):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變更合同 篇8

  一、勞動合同變更的概念

  勞動合同的變更是指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后,在合同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履行完畢之前,經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當事人協商同意,對勞動合同內容作部分修改、補充或者刪減的法律行為。

  勞動合同的變更是原勞動合同的派生,是雙方已存在的勞動權利義務關系的發展。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和第三條的規定,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調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因此,勞動合同一經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受法律保護,雙方當事人應當嚴格履行,任何一方不得隨意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但是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有時不可能對涉及合同的所有問題都做出明確的規定。合同訂立后,在履行勞動合同的過程中,由于社會生活和市場條件的不斷變化,訂立勞動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變化,使得勞動合同難于履行或者難于全面履行,或者使合同的履行可能造成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的不平衡,這就需要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對勞動合同的部分內容進行適當的調整。否則,在勞動合同與實際情況相脫節的情況下,若繼續履行,有可能會對當事人的正當利益造成損害。因此勞動合同法允許當事人在一定條件下可以變更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可以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協商一致,就勞動合同的部分條款進行修改、補充或者刪減,通過對雙方權利義務關系重新進行調整和規定,使勞動合同適應變化發展了的新情況,從而保證勞動合同的繼續履行,有利于促進勞動關系的和諧穩定。

  上述情形并不是簽訂了新的勞動合同,原勞動合同未變更的部分仍然有效,變更后的內容取代了原合同的相關內容,新達成的變更協議條款與原合同中其他條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對雙方當事人都有約束力。

  二、勞動合同變更的情形

  現實當中,會存在有些用人單位故意簽訂一份勞動合同或兩份勞動合同,主要內容都不填,等“有用時”隨意填寫,與實際履行的勞動合同大相徑庭,試圖逃避勞動執法部門監管,規避自己的勞動風險及責任。用人單位往往以享有用工自主權為由,對勞動者的工作崗位、工作地點和勞動報酬等進行單方變更調整!秳趧雍贤ā奉C布實施后,勞動合同中“工作崗位”、“勞動報酬”等約定成為了法定必備內容。勞動合同一經簽訂便不得擅自變更,除非符合法律規定的下列情形:

  1、雙方協商一致變更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在一般情況下,只要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即可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首先勞動合同是勞動關系雙方協商達成的協議,當然也可以協商變更;對于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只要是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而達成的,都可以經協商一致予以變更。其次,對變更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應當采取自愿協商的方式,不允許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未經協商單方變更勞動合同。一方當事人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任意改變合同內容的,在法律上是無效行為,變更后的內容對另一方沒有約束力,而且這種擅自改變合同的做法也是一種違約行為。第三,勞動合同的變更只是對原勞動合同的部分內容作修改、補充或者刪減,而不是對合同內容的全部變更。對勞動合同所要變更的部分內容,當事人雙方通過協商后,必須達成一致的意見。如果在協商過程中,有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同意所要變更的內容,則就該部分內容的合同變更就不能成立,原有的合同依然具有法律效力。最后,在變更過程中必須遵循與訂立勞動合同時同樣的原則,即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2、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三)項的規定,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在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由此可以確定,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是勞動合同變更的一個重要事由。

  所謂“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主要是指:

  (1)訂立勞動合同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已經修改或者廢止。

  勞動合同的簽訂和履行必須以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為前提,如果合同簽訂時所依據的法律、法規發生修改或者廢止,合同如果不變更,就可能出現與法律、法規不相符甚至是違反法律、法規的情況,導致合同因違法而無效。因此,根據法律、法規的變化而變更勞動合同的相關內容是必要而且是必須的。

  (2)用人單位方面的原因。

  用人單位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或者根據市場變化決定轉產、調整生產任務或者生產經營項目等。用人單位的生產經營不是一成不變的,而是根據上級主管部門批準或者根據市場變化可能會經常調整自己的經營策略和產品結構,這就不可避免地發生轉產、調整生產任務或者生產經營項目情況。在這種情況下,有些工種、產品生產崗位就可能因此而撤銷,或者為其他新的工種、崗位所替代,原勞動合同就可能因簽訂條件的改變而發生變更。

  (3)客觀方面的原因。

  這種客觀原因的出現使得當事人原來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權利義務的履行成為不必要或者不可能。這時應當允許當事人對勞動合同有關內容進行變更。主要有:

 、儆捎诓豢煽沽Φ陌l生,使得原來合同的履行成為不可能或者失去意義。不可抗力是指當事人所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如自然災害、意外事故等。

  ②由于物價大幅度上升等客觀經濟情況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的履行會花費太大代價而失去經濟上的價值。這是民法的情勢變更原則在勞動合同履行中的運用。

  3、用人單位依法單方變更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一)、(二)項規定,用人單位可以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或者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為由單方調整崗位。用人單位行使單方調崗權需滿足如下要件:(1)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或者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2)用人單位可不經員工同意即可對其調整工作崗位。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或者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法律就賦予了用人單位對其進行崗位調整的單方權利。勞動者經過崗位調整后,仍然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可有權利單方決定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單位單方變更合同內容必須嚴格依法進行,否則就是違反勞動合同法的無效行為。

  三、勞動合同變更的形式和效力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备鶕摋l規定,變更勞動合同應采用書面形式。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十一條規定,變更勞動合同未采用書面形式,但已經實際履行了口頭變更的'勞動合同超過一個月,且變更后的勞動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國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當事人以未采用書面形式為由主張勞動合同變更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據該條規定,口頭變更勞動合同符合以下條件才具有法律效力:

  口頭變更的內容須符合如前所述的法定變更情形,即用人單位應當舉證證明變更符合實質要件,而僅缺少書面的形式要件;

  2.雙方已經實際履行了口頭變更的勞動合同超過一個月,且任何一方未提出任何異議;

  3.變更后的勞動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國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

  如何認定口頭變更勞動合同的行為效力呢?

  通常認為,書面形式是勞動合同的法定形式,勞動合同變更的生效要件在形式上需符合兩個條件:一是書面形式記載變更內容,二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簽字或者蓋章。當然也有觀點認為是可以承認口頭勞動合同的效力,一方面這樣的做法是符合國際慣例的,另一方面雖然沒有訂立書面的勞動合同,但還是可以從其他企業內部的文件證明勞動關系的存在。對于這個問題,我們應該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但首先應將“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作為解決這類問題的原則來對待,因為這有利于保護弱勢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其次我們要考慮不能簡單否定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針對某些事項的口頭變更,否則會出現違背保護勞動者的立法本意,并使勞動關系復雜化。比如用人單位口頭承諾給勞動者增加工資并實際履行等等使得勞動者受益的行為。但由于實踐中實際大量存在口頭變更勞動合同的情形,如一概否定口頭變更勞動合同的效力,容易導致勞動合同關系的不確定性,因此對于口頭變更勞動合同的效力應賦予一定程度上的效力。

  通過以上文章的分析,小編認為還是應該對有利于勞動者的口頭變更勞動合同的效力予以承認,同時,勞動者應該通過補簽等方式加強其效力,以確保自己合法權益能夠維護。

變更合同 篇9

  甲 方:______

  乙 方:______

  經甲乙雙方協商同

  意,對___年___月___日簽訂的勞動合同書作如下變更:勞動合同變更的內

  容:

  甲方(蓋 章) 乙方(簽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或委托代理人(簽章)

  日期:年 月 日日期: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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