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公司合同5篇
在當今不斷發展的世界,合同的地位越來越不容忽視,它可以保護民事法律關系。你知道合同的主要內容是什么嗎?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公司合同5篇,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公司合同 篇1
甲方(用人單位)
乙方(員工姓名)
甲方: 江西盛華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姓名:____占姍姍_______ 性別:___女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甲乙雙方本著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并承諾將共同遵守。
甲方的各項規章制度按規定程序制定后,通過公司內聯網、門戶網站、員工手冊、制度匯編等多種方式公示、告知,乙方有義務及時主動學習和掌握。甲方規章制度以上述方式公示滿一周,視為乙方已知曉。在訂立本合同時,乙方已充分知曉甲方的各項規章制度,甲乙雙方已就勞動合同期限、試用期限、聘用崗位及工作內容、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和休假、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公司福利、勞動保護、勞動條件等情況進行溝通。雙方一經簽字,即證明乙方對上述情況已有清楚了解。
乙方若為新招用人員,應提供真實的健康狀況、知識技能和工作業績、工作經歷、在校成績(僅對應屆畢業學生)等信息。在簽訂本合同時,乙方須保證已經終止(解除)了與原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關系,或沒有與其他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否則,由此引發的糾紛及全部法律責任由乙方負全責。
一、勞動合同期限
第一條 本合同為: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自 20xx 年 3 月 1 日起至 20xx 年 3 月 1 日止;其中試用期至 20xx 年 4 月 1 日止
二、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二條 乙方同意根據甲方生產(工作)需要,擔任: 文員 崗位(工種)工作。
第三條 乙方必須按照甲方關于本崗位生產(工作)任務和責任制的要求,認真履行崗位職責。
三、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四條 :
每天不超過8小時,每周不超過40小時的標準工時工作制;
第五條 乙方實行標準工時工作制的,因工作需要,經甲乙雙方協商后可延長工作時間,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不超過36小時。
第六條 乙方在合同期內,依法享受法定節假日和公休日。同時按照甲方制度規定享受年休假、探親、婚、喪、計劃生育等有薪假期待遇,具體標準按國家和甲方有關規定執行。
四、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第七條 甲方提供符合國家有關衛生、健康標準的工作環境,建立健全生產流程,制定工作或操作流程及相應規范,保障乙方的人身安全。
第八條 甲方負責對乙方進行政治思想、職業道德、業務技能、操作規程或工作規范、勞動安全衛生及有關規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訓。
第九條 如乙方為女職工,甲方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為乙方提供孕期、產期和哺乳期的勞動保障。
五、勞動報酬
第十條 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間,甲方應遵循按勞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則,按國家和集團公司有關規定,按時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應得的勞動報酬。
甲方支付乙方的勞動報酬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第十一條 按照國家《個人所得稅法》,乙方有義務按照個人薪酬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甲方有責任在發放乙方個人薪酬時,代為扣繳乙方的個人所得稅。
第十二條 甲方安排乙方延長工作時間,應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資150%的加班工資;安排乙方在休息日工作的,甲方有權安排乙方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應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資200%的加班工資;安排乙方在法定節假日工作的,應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資300%的加班工資。
六、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第十三條 在合同期內,甲乙雙方須依法參加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工傷、失業、生育保險,依法繳納住房公積金;乙方按規定委托甲方代為扣繳本人應繳納的社會保險金、失業保險金和其它本人應繳納的社會保險金。
第十四條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其醫療期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和甲方規章制度執行。
第十五條 乙方因工負傷和患職業病的醫療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乙方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七、勞動紀律
第十七條 乙方應樹立主人翁責任感,嚴格遵守國家各項法律、法規,遵守甲方的各項制度和紀律,服從甲方的領導、管理和教育。
第十八條 乙方應積極參加甲方組織的政治思想、職業道德、業務技術、勞動安全、規章制度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訓。
第十九條 乙方在工作中,要牢記“用戶至上、質量第一”的服務宗旨,遵守職業道德,廉潔奉公,維護公司良好形象和聲譽。
第二十條 乙方在工作中,應堅守工作崗位,嚴格履行崗位職責,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嚴格執行作業標準和安全操作規程,確保通信暢通、生產安全和人身安全。
第二十一條 甲方因工作原因,需要在公司內部調整乙方工作崗位(工種)的,或受甲方派遣從事其它臨時性工作(如搶險、救災等)的,乙方必須服從甲方的調整或派遣。
第二十二條 乙方在合同期間,有義務保守甲方的商業秘密(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和因工作原因接觸到的第三方的商業秘密,泄露商業秘密屬嚴重違反規章制度,造成損失的,應賠償給甲方造成的全部損失。
八、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和續訂
第二十三條 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發生變化,本合同內容相應變更。
第二十四條 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本合同相關內容。
第二十五條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單方面解除本合同:
(一)乙方在試用期內,被甲方考核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乙方違反甲方勞動紀律或規章制度,達到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條件的;
(三)乙方失職、營私舞弊,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或信譽損害的,經甲方認定并經甲方職代會或工會通過的;
(四)在工作中玩忽職守、違章作業,造成重大事故、員工死亡事故、重大傷亡事故之一的;
(五)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被勞動教養或被人民檢察院確定為不起訴的.;
(六)乙方提供虛假或不真實的本人信息和勞動關系狀態,影響甲方的判斷而錄用的;
(七)乙方不勝任工作,經培訓或調整崗位仍不勝任工作的;
(八)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雙方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甲方依據本條第(一)、(二)、(三)、(四)、(五)、(六)款規定,可隨時解除勞動合同,并不作任何經濟補償或賠償;依據(七)、(八)、(九)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需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或支付乙方1個月工資,經濟補償按勞動合同法規定標準支付。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實施經濟性裁員的,應按以下程序進行:
需要裁減人員20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20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甲方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后實施: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第二十八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醫療終結,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四)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條 乙方解除勞動合同,需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乙方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需提前3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
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尚未處理完畢;或正在被審查和例行審計期間;或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或訂立有保密期協議的,乙方不得依據本條前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乙方未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甲方而解除勞動合同,甲方將依法追究其違約賠償責任:包括:
1、甲方招收錄用乙方所付出的費用,包括獵頭費、廣告費、代賠付的費用等;
2、甲方為乙方支付的培訓費用,包括培訓費、差旅費、住宿費、實習費等;
3、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4、本合同約定、專項協議約定及規章制度規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隨時通知甲方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乙方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甲方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乙方切身權益的;
(五)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乙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甲方以暴力、威脅或以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乙方勞動;或者甲方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乙方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任務已完成的;
(四)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五)甲方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六)甲方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甲方決定提前解散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條 本合同解除或終止,乙方應將合同期內甲方交給其使用、保管的物品、工具,以及乙方留存的工作文件、技術資料等一切與工作有關的材料,全部交還給甲方,工具、物品、文件資料等遺失的,乙方賠償由此給甲方造成的損失;乙方應在終止、解除合同前,積極配合公司完成工作交接手續。
甲方在確認上述手續辦理完畢后,為其開據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等的轉移手續。
除本合同第二十七條外,因乙方原因未辦理完畢上述手續的,甲方有權不為乙方辦理終止、解除合同手續。
第三十三條 20xx年1月1日后勞動合同終止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乙方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乙方在甲方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甲方(僅指國有控股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乙方在甲方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乙方沒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第三十四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第三十五條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一份存檔。
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公司合同 篇2
【裁判摘要】
一、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條規定,有違約行為的一方當事人請求解除合同,沒有違約行為的另一方當事人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當違約方繼續履約所需的財力、物力超過合同雙方基于合同履行所能獲得的利益,合同已不具備繼續履行的條件時,為衡平雙方當事人利益,可以允許違約方解除合同,但必須由違約方向對方承擔賠償責任,以保證對方當事人的現實既得利益不因合同解除而減少。
二、在以分割商鋪為標的物的買賣合同中,買方對商鋪享有的權利,不同于獨立商鋪。為保證物業整體功能的發揮,買方行使的權利必須受到其他商鋪業主整體意志的限制。
原告:江蘇省南京新宇房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秋隆,該公司總經理。
被告:馮玉梅。
原告江蘇省南京新宇房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宇公司)因與被告馮玉梅發生商鋪買賣合同糾紛,向江蘇省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原告訴稱:被告與原告簽訂商鋪買賣合同一份,購買原告開發建設的時代廣場第二層一間商鋪。被告付清了購房款,原告也已將該商鋪交付被告使用。1999年6月 18日,在時代廣場租房的江蘇嘉和百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嘉和公司)因經營不善,遭到哄搶后倒閉,各小業主經營的商鋪也隨之關門停業。當年12月,購物中心又在時代廣場開業。由于經營成本過高,各小業主不服從物業管理,不交納物業管理費,購物中心也于20xx年1月停業。時代廣場的兩度停業,引起大部分業主不滿,紛紛要求退掉購買的商鋪,還與原嘉和公司的債權人一起到處集體上訪。為維護社會穩定,政府出面協調,要求原告回收已售出的商鋪。其間,原告的股權經歷二次調整。新的股東認為,前兩次停業,是經營者選擇的經營方向與方式不對造成的,因此決定將原經營衣帽箱包等項目,改變為經營高檔消閑娛樂等綜合性項目;將原來的市場鋪位式經營,改變為統一經營。為此,原告開始回收已售出的商鋪,對時代廣場重新布局。目前時代廣場中150余家商鋪,回收得只剩下被告和另一戶邵姓業主,時代廣場開始按重新布局施工,原小業主經營的精品商鋪區不復存在,今后也不可能恢復。由于這兩家業主不退商鋪,時代廣場不能全面竣工。上述情形構成情勢變更。請求判令解除被告與原告簽訂的商鋪買賣合同,被告將所購商鋪返還給原告,以便原告能夠完成對時代廣場的重新調整。原告除向被告退還購房款外,愿意給予合理的經濟補償。
原告提交以下證據:
1.商鋪買賣合同,用以證明雙方當事人之間存在著商鋪買賣關系;
2.物業交接記錄,用以證明原告已將商鋪交付給被告;
3.新街口公安派出所告示,用以證明時代廣場前兩次開業后秩序混亂,無法正常經營;
4.新宇公司會議紀要,用以證明原告始終在努力處理各位業主反映的問題;
5.情況說明及統計,用以證明大部分業主因不滿時代廣場的混亂經營狀況,提出退商鋪的要求;
6.玄武區會議紀要,用以證明時代廣場存在的問題已經引起當地政府重視,政府部門參與協調;
7.關于商鋪商業氛圍的改善意見和建議,用以證明時代廣場內商鋪經營狀況不佳的原因,以及進行重新調整的必要性;
8.南京市外經委通知,用以證明原告的股東已作過調整;
9.原告致被告的函件,用以證明原告向被告提出過解除合同的請求及理由;
10.時代廣場現狀照片,用以證明時代廣場已全面停業,原分割各商鋪的幕墻均已拆除,正在對全面布局重新調整;
11.物品清單及公證書,用以證明原告將被告商鋪內的物品進行清點后,拆除了該商鋪的玻璃幕墻。
被告辯稱:被告與原告簽訂的商鋪買賣合同合法有效,應當對雙方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合同簽訂后,被告按約交清全部購商鋪款,原告也向被告交付了商鋪。原告的股東變更,不應影響被告行使自己的合法權益;時代廣場經營不善,也不能成為原告不履行合同的理由。原告請求解除商鋪買賣合同,沒有法律依據,該訴訟請求應當駁回。
被告未提交證據。
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
新街口地區是南京市最繁華、最集中的商業區域。位于新街口東北角中山路18號以南的時代廣場,是原告新宇公司開發建設的商業用房。該建筑物為地下一層、地上六層,總面積6萬余平方米。地上第一、二、三層約6000平方米的部分區域,被分割成商鋪對外銷售給150余家業主,其他建筑面積歸新宇公司自有。1998年10月 19日,新宇公司與被告馮玉梅簽訂了一份商鋪買賣合同,約定:新宇公司向馮玉梅出。售時代廣場第二層編號為2B050的`商鋪,建筑面積22.50平方米,每平方米售價 16 363.73元,總價款368 184元,10月22日前交付,交付后三個月內雙方共同辦理商鋪權屬過戶手續。1998年10月26日,上述合同在南京市房地產市場管理處登記。合同簽訂后,馮玉梅按約支付了全部價款。1998年11月3日,新宇公司將2B050號商鋪交付馮玉梅使用,但一直未辦理產權過戶手續。1998年,原告新宇公司將時代廣場內的自有建筑面積租賃給嘉和公司經營。 1999年6月,嘉和公司因經營不善停業。同年12月,購物中心又在時代廣場原址開業。20xx年1月,購物中心也停業。這兩次停業,使購買商鋪的小業主無法在時代廣場內正常經營,部分小業主以及嘉和公司的債權人集體上訪,要求退房及償還債務。在此期間,新宇公司也兩次變更出資股東。新宇公司的新股東為盤活資產、重新開業,擬對時代廣場的全部經營面積進行調整,重新規劃布局,為此陸續與大部分小業主解除了商鋪買賣合同,并開始在時代廣場內施工。20xx年3月17日,新宇公司致函被告馮玉梅,通知其解除雙方簽訂的商鋪買賣合同。3月27日,新宇公司拆除了馮玉梅所購商鋪的玻璃幕墻及部分管線設施。6月30日,新宇公司再次向馮玉梅致函,馮玉梅不同意解除合同。由于馮玉梅與另一戶購買商鋪的邵姓業主堅持不退商鋪,新宇公司不能繼續施工,6萬平方米建筑閑置,同時馮、邵兩家業主也不能在他們約70平方米的商鋪內經營。新宇公司為此提起訴訟。
根據原告新宇公司的申請,法院委托南京大陸房地產估價師事務所有限責任公司對被告馮玉梅所購商鋪的現行市場價值進行評估。評估報告確認,該商鋪在20xx年3月3日的價值為531 700元。
審理中,法院主持了調解。原告新宇公司認為,為使時代廣場真正發揮效益,經營方向和方式必須改變,不可能保留商鋪式經營。如果被告馮玉梅與案外人邵家再在時代廣場內經營商鋪,將影響時代廣場內新格局下的整體經營。為此,新宇公司不僅愿意給馮玉梅退還全
額購商鋪款,還愿意以承擔逾期辦理產權登記過戶手續違約金的名義,給馮玉梅補款48萬元,用于補償馮玉梅的經濟損失。馮玉梅認為,時代廣場走到今天這一步,責任全在新宇公司,與己無關;新宇公司愿意給付的款項,不夠彌補自己的損失;新宇公司如果真愿意解除商鋪買賣合同,應當按每平方米30萬元的價格給予賠償。新宇公司認為,全南京市任何一處房產均無30萬元一平方米的價格,馮玉梅提出難以令新宇公司接受的賠償價格,表明其根本不想解決糾紛;這個糾紛不解決,時代廣場固然不能竣工,馮玉梅也別想經營。由于雙方當事人各執己見,調解未果。
本案應解決的爭議焦點是:商鋪買賣合同應當繼續履行還是應當解除如果解除,應當在什么條件下解除
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法院認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第八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原告新宇公司與被告馮玉梅簽訂的商鋪買賣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該合同合法有效,依法對雙方當事人都有約束力。合同簽訂后,馮玉梅履行了給付價款的義務,新宇公司也將商鋪交付給馮玉梅使用。后由于他人經營不善,致使時代廣場兩次停業,該廣場內的整體經營秩序一直不能建立,雙方當事人通過簽訂合同想達到的營利目的無法實現,這是在簽訂合同時雙方當事人沒有預料也不希望出現的結局。合同法第五條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第六條規定:“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原告新宇公司在回收了大部分業主的商鋪后,擬對時代廣場重新進行規劃布局,爭取再次開業。被告馮玉梅堅持新宇公司必須按每平方米30萬元的高價回收其商鋪,否則就要求繼續履行商鋪買賣合同。雖經調解,由于雙方當事人互不信任,不能達成調解協議,以至新宇公司的6萬平方米建筑和馮玉梅的22.50平方米商鋪均處于閑置狀態。考慮到馮玉梅所購商鋪,只是新宇公司在時代廣場里分割出售的150余間商鋪中的一間。在以分割商鋪為標的物的買賣合同中,買方對商鋪享有的權利,不能等同于獨立商鋪。為有利于物業整體功能的發揮,買方行使權利必須符合其他商鋪業主的整體意志。現在時代廣場的大部分業主已經退回商鋪,支持新宇公司對時代廣場重新規劃布局的工作,今后的時代廣場內不再具有商鋪經營的氛圍條件。馮玉梅以其在時代廣場中只占很小比例的商鋪,要求新宇公司繼續履行本案合同,不僅違背大多數商鋪業主的意愿,影響時代廣場物業整體功能的發揮,且由于時代廣場內失去了精品商鋪的經營條件,再難以通過經營商鋪營利,繼續履行實非其本意。考慮到時代廣場位于鬧市區,現在僅因雙方當事人之間的互不信任而被閑置,這種狀況不僅使雙方當事人的利益受損,且造成社會財富的極大浪費,不利于社會經濟發展。從衡平雙方當事人目前利益受損狀況和今后長遠利益出發,依照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盡管雙方當事人之間存在的商鋪買賣合同關系合法有效,盡管馮玉梅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沒有任何違約行為,本案的商鋪買賣合同也應當解除。
鑒于被告馮玉梅在履行商鋪買賣合同中沒有任何過錯,在商鋪買賣合同解除后,其因商鋪買賣合同而獲得的利益必須得到合理充分的補償,補償標準是
保證馮玉梅能在與時代廣場同類的地區購得面積相同的類似商鋪。原告新宇公司同意在商鋪買賣合同解除后,除返還馮玉梅原付的購房價款、賠償該商鋪的增值款外,還給馮玉梅補款48萬元,這一數額足以使馮玉梅的現實既得利益不因合同解除而減少,應予確認。
據此,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法院于20xx年4月30日判決:
一、原告新宇公司與被告馮玉梅簽訂的商鋪買賣合同予以解除;
二、被告馮玉梅給原告新宇公司返還時代廣場內編號2B050的商鋪,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交付;
三、原告新宇公司返還被告馮玉梅的商鋪價款368 184元,賠償馮玉梅商鋪的增值額163
516元,合計531 700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付清;
四、原告新宇公司賠償被告馮玉梅逾期辦理房屋權屬登記過戶手續的違約金及其他經濟損失48萬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付清。
本案案件受理費7867元、評估費 2650元,由原告新宇公司負擔。
一審宣判后,馮玉梅不服,向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理由是:一、一審已經認定雙方之間的商鋪買賣合同合法有效,但卻在既不是當事人協商一致解除、也不存在法定解除條件的情況下,僅憑被上訴人提出的履行合同會對其重新規劃布局造成影響為由,就判決解除合法有效的合同,于法無據。二、情勢變更原則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的原因發生了不可預見的情況變更,致使合同的基礎喪失或動搖,或繼續維持合同原有效力則顯失公平,從而允許變更或解除合同。本案不存在這種情況。首先,時代廣場整體長期歇業、巨額資金閑置,是被上訴人經營、管理不善,經營策略錯誤等自身過錯造成的。其次,在開發、銷售和出租商鋪時,對因經營管理不善而導致資產閑置的風險,被上訴人應當預見,不屬于情勢變更原則所指的情勢。如果將這種商業風險歸類于變更的情勢,那么購房后房價下跌,上訴人也就可以以房價下跌、情勢變更為由要求被上訴人退房,那么契約的穩定性及合同的誠實信用則無從談起。再次,即使繼續履行合同會給被上訴人帶來不利,這也是經濟交往中的正常損失,是被上訴人在訂約時應當預見的、且應當由其自己承擔的商業風險。繼續履行合同,不會出現顯失公平的后果。因此,本案不適用情勢變更原則。三、因被上訴人經營不善造成的后果,與上訴人之間沒有任何關系。即使為了維護被上訴人的利益,使其避免損失,也應當由被上訴人與上訴人自愿協商,通過公平買賣的辦法來解決,不能借助國家強制力來實現。一審為維護被上訴人的商業利益、公司利益,通過司法程序強制解除合同,是錯誤的。四、商鋪是上訴人的私有財產,不經上訴人許可,被上訴人無權對上訴人的私有財產進行估價。一審根據被上訴人的申請,委托估價師事務所對上訴人的商鋪進行估價,估價的結果令上訴人無法接受。被上訴人的48萬元,不能補償上訴人因此蒙受的損失。況且上訴人并未對一審法院提出退還房款、賠償增值款、追究違約責任等請求,一審法院在沒有當事人請求的情況下作出的判決,違背了法律規定。綜上,一審判決適用法律不當,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被上訴人實際履行合同,為上訴人辦理產權過戶手續,并負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被上訴人新宇公司答辯稱:一審依照合同法第五條、第六條作出解除雙方合同的判決是正確的。本案訟爭房屋已被拆除,事實上無法繼續履行合同。一審并未適用情勢變更原則,也未維護被上訴人的商業風險和公司利益。在本案中,被上訴人同意向上訴人支付的違約金和賠償金,足以保證上訴人的利益不受侵害。二審應當維持原判。
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確認一審查明的事實屬實。另查明,被上訴人新宇公司已取得本市中山路18號的土地使用權證及房屋所有權證,現正在對時代廣場進行整體布局調整的施工。
二審審理中,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主持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被上訴人新宇公司表示,可以在本市同類地區為上訴人馮玉梅購買同等面積的門面房;馮玉梅要求,新宇公司應當在原地點給其安置同等面積的門面房,并給予經濟補償,或者在本市同類地區給其補償80平方米的門面房。因雙方各執己見,致調解不成。后新宇公司表示,愿意在一審基礎上再給馮玉梅補償各種經濟損失20萬元。
二審應解決的爭議焦點是:1.一審判決解除合同是否正確2.在權利人沒有提出請求的情況下,一審在解除合同的判決中一并判決義務人給權利人賠償,是否符合程序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
上訴人馮玉梅與被上訴人新宇公司簽訂的商鋪買賣合同合法有效。新宇公司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未辦理產權過戶手續,已構成違約,又在合同未依法解除的情況下,將2B050商
鋪的玻璃幕墻及部分管線設施拆除,亦屬不當。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從這條規定看,當違約情況發生時,繼續履行是令違約方承擔責任的首選方式。法律之所以這樣規定,是由于繼續履行比采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或者支付違約金,更有利于實現合同目的。但是,當繼續履行也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時,就不應再將其作為判令違約方承擔責任的方式。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二)債務的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三)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此條規定了不適用繼續履行的幾種情形,其中第(二)項規定的“履行費用過高”,可以根據履約成本是否超過各方所獲利益來進行判斷。當違約方繼續履約所需的財力、物力超過合同雙方基于合同履行所能獲得的利益時,應該允許違約方解除合同,用賠償損失來代替繼續履行。在本案中,如果讓新宇公司繼續履行合同,則新宇公司必須以其6萬余平方米的建筑面積來為馮玉梅的22.50平方米商鋪提供服務,支付的履行費用過高;而在6萬余平方米已失去經商環境和氛圍的建筑中經營 22.50平方米的商鋪,事實上也達不到馮玉梅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目的。一審衡平雙方當事人利益,判決解除商鋪買賣合同,符合法律規定,是正確的。馮玉梅關于繼續履行合同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考慮到上訴人馮玉梅在商鋪買賣合同的履行過程中沒有任何違約行為,一審在判決解除商鋪買賣合同后,一并判決被上訴人新宇公司向馮玉梅返還商鋪價款、賠償商鋪增值款,并向馮玉梅給付違約金及賠償其他經濟損失。這雖然不是應馮玉梅請求作出的判決,但此舉有利于公平合理地解決糾紛,也使當事人避免了訟累,并無不當。在二審中,新宇公司表示其愿給馮玉梅增加20萬元賠償款,應當允許。
據此,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于20xx年9月6日判決:
一、維持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法院的一審民事判決第一、二、三項;
二、變更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法院的一審民事判決第四項為:被上訴人新宇公司賠償上訴人馮玉梅逾期辦理房屋權屬登記過戶手續的違約金及其他經濟損失68萬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付清。
二審案件訴訟費7867元,由被上訴人新宇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公司合同 篇3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郵政編碼:
電話:
郵箱: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郵政編碼:
電話:
郵箱:
甲乙雙方就_________區域日常保潔事宜,經友好協商,本著平等互利、雙方自愿的原則簽訂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服務項目
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所在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作業面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服務期限
1、乙方將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對甲方位于_________市_________的辦公區域(或家居)進行保潔服務。
2、服務時間一共為_________天。
3、如因整體工程延期,交叉施工等不可抗拒原因造成的延期,以甲乙雙方協商的最終日期為準。
三、保潔費用
1、_________,其費用為:_________元;
2、_________,其費用為:_________元;
3、_________,其費用為:_________元;
本次保潔服務費用共計人民幣: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
四、付款方式
1、甲方在合同生效后,如未發現保潔質量問題,以轉賬支票方式于每月_________日前(如遇休息日或節假日,付款日期順延)全額向乙方支付當月的日常保潔服務費人民幣_________元整。如發現保潔質量問題,甲方按照月保潔費的________%先行扣款,然后雙方協商。
2、甲方于每月_________日(如遇休息日或節假日,付款日期順延)向乙方支付代乙方收取客戶有償特約服務費用的_________%;扣除的_________%作為甲方應收的管理費。
3、合同履行完畢,乙方享有在協議的時間內獲得服務費用的權利。乙方有責任向甲方開具有償特約服務的發票和收據。(注:發票和收據由乙方提供)。
五、具體保潔項目
1、日常清潔:辦公樓內科室衛生、樓內衛生、樓上樓下廁所,洗手盆及周邊下水道,辦公樓區域,門窗玻璃,_________等。
2、定期保潔:廁所每日沖洗、消毒、除臭,洗手間每日清掃、擦拭、消毒,_________。
六、甲方的協助
甲方有為乙方服務提供便利的義務,以保證乙方工作的順利進行:
1、甲方盡可能委派專人負責現場全過程監理,并盡量避免交叉施工。
2、乙方進場時,甲方應協助乙方將工程區域內所有物品現狀點驗清楚,特別強調物品有無損壞,貴重物品有無保管好等因素。
3、乙方進場后,甲方需提供水源、安全用電、照明、以保證正常施工;提供乙方員工更衣就餐、設備存放的'房間;提供必要的物料倉庫、辦公用房及辦公電話一部,電話費由乙方支付。
4、協助乙方解決工作現場遇到的特殊問題。
七、工作總結與計劃
乙方派出一名主管負責人負責日常保潔工作質量檢查和保潔工作緊急情況的處理,并于每月_________日之前將當月的保潔工作總結和下月的保潔工計劃以書面形式報告甲方。
八、服務人員安排
1、乙方在本區域內服務總人員不少于_________人,非公共區域內日常保潔工作(如:有償特約服務)由乙方從公司總部另調人員完成,并保證各項工作質量。
2、乙方作業人員須經專業培訓和具有專業知識人員擔任。
3、乙方員工要統一著裝,衣帽整潔,配戴本公司名牌,進入工作現場的出入證上甲方配發,遵守甲方各項內部規章制度,乙方不得在甲方服務區域內未經甲方同意擅自承攬業務。
4、乙方員工在工作期間不得隨意離開工作崗位,若乙方主管負責人不在作業現場,乙方臨時負責人應接受甲方主管保潔負責人的監督指導,并按甲方的保潔工作標準進行檢查。
九、損害賠償
乙方在作業中應嚴格要求工作人員,做好各種防護措施,不得擅自挪用甲方的物品。要加強管理,安全生產。乙方工程進行中,如發現甲方物業材質有破損跡象,應及時保護現場,立即向甲方通報。由于乙方在日常保潔工作中不慎給甲方設施、材料及甲方客戶、物品造成損失,乙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十、違約責任
1、如甲方不按合同規定期限內向乙方付費,經乙方催討后仍未支付時,對逾期未付的費用每逾_________天,按交付金額的_________%支付滯納金。
2、如乙方未按合同要求進行優質的保潔服務(按合同標準)給甲方造成惡劣影響和損失時,甲方有權向乙方收取剩余合同款_________%違約金。并要求乙方退還當月服務費。
3、雙方中途變更或終止合同未及時通知對方,應賠償對方因此造成的損失,并支付剩余月份_________%的違約金。
十一、合同的轉讓
除合同中另有規定外或經雙方協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規定雙方的任何權利和義務,任何一方在未經征得另一方書面同意之前,不得轉讓給第三者。任何轉讓,未經另一方書面明確同意,均屬無效。
十二、爭議的處理
1、本合同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并按其進行解釋。
2、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有關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十三、合同的效力
1、本合同自雙方或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協議一式_________份,雙方各執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章):
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乙方(簽章):
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公司合同 篇4
出讓方: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受讓方: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鑒于:
a._________公司(以下簡稱一公司)系乙方控股的子公司,乙方持有一公司_________%的出資額。主營公路橋梁工程建設;
b.甲方系一公司的股東之一,持有乙公司_________%的出資額;
c.甲方擬將其持有一公司的全部出資(以下統稱股權)轉讓給乙方;
為了維護雙方的合法權益,保障股權轉讓行為的正確和順利實施,雙方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本協議,共同遵照執行。
第一章協議雙方的主體資格
第一條甲方為經批準登記的社團法人,注冊登記號為:_________。甲方出讓一公司全部股權的行為已獲得股東會的批準。
第二條乙方為一家主營公路橋梁建設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持有一公司_________%的股權。工商登記注冊號為:_________。乙方對外投資,受讓一公司股權的行為已獲得本公司董事會及_________省國資委的批準。
第二章股權轉讓的數額及比例
第三條甲方現持有一公司_________元(人民幣,下同)股權,占一公司注冊資本的比例為_________%。
第四條甲方將其持有的_________元股權轉讓給乙方,占轉讓前一公司注冊資本的比例為_________%。
第三章股權轉讓的價格確定
第五條股權轉讓的價格為雙方協議價。
第六條雙方協議確定股權轉讓的價格主要考慮截止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一公司注冊資本與凈資產的比值,并經_________國資委批準。
第七條股權轉讓的價格確定為乙方以_________元的單價購買甲方_________元的'股權。即乙方出資_________元,受讓甲方_________元的股權。轉讓完成后,乙方持有一公司100%的股權。
第四章價款支付及所有權轉移
第八條乙方以現金方式支付價款。
第九條本協議生效后日以內,乙方將全部價款_________元一次劃入甲方指定的帳戶內。
第十條從工商變更登記之日起,受讓股權的所有權正式發生轉移。
第五章工商變更登記
第十一條有關股權轉讓的工商變更登記手續及其他有關部門的批準或同意由甲方與一公司協商后負責辦理。
第十二條辦理上述手續需要乙方給予的協助,乙方應按甲方不時提出的要求及時完成。
第六章雙方的保證
第十三條甲方保證其轉讓的股份不存在擔保、抵押及法律爭議,并有權轉讓其股份。
第十四條乙方保證其為依法成立并合法存續的企業法人,有權受讓甲方轉讓的股份。成為一公司的股東后履行股東的責任和義務,遵守一公司的章程。
第七章違約責任及免責條款
第十五條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均應承擔對方因此造成的一切損失(直接損失、間接損失及有關索賠的支出及費用)。
第十六條任何一方因戰爭、自然災害或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不能履行本協議的,均不承擔對方因此造成的損失。
第八章爭議的解決
第十七條因本協議產生的任何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均可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九章其他
第十八條本協議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解決。
第十九條本協議自雙方法人代表或授權代表簽字蓋章后生效。
第二十條本協議一式四份,雙方各執一份,其余報有關部門備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公司合同 篇5
甲方(貸款人)
乙方(借款人)
丙方(保證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物權法》、《擔保法》等法律的規定,經甲、乙 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共同信守。
第一條:小額貸款貸款種類:
第二條:小額貸款借款金額(大寫)
第三條:小額貸款借款用途:
第四條:小額貸款借款期限:小額貸款借款期限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借款實際發放金額和期限等以借據為準,借據是本合同的附件,同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條:小額貸款借款利息的計付
借款利率按月利率 %計算,利息按約定支付,到期結清本金。對不能按時支付的利息,按 %按月行收復利,直至清償本息為止。
罰息利率的約定:貸款逾期后,罰息利率為在原約定利率水平上加收%,乙方未按合同約定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對違約部分從違約之日起罰息利率為在原約定利率水平上加收 %.
第六條:抵押、保證條款
乙方自愿用乙方 的抵押,并請 (即丙方)作為借款保證人,丙自愿用丙方為乙方在甲方的上述借款提供連帶責任保證,保證期間為借款履行之日起乙方還清貸款本息之日止。
保證擔保范圍;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包括罰息、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以及債權人的一切費用(如訴訟費、執行費、律師費、評估拍賣費、財產處置費及其它費用)保證人承擔責任時按下列順序清償:實現債權的相關契稅及稅款;實現債權的一切費用;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利息;本金。
丙方有權檢查和督促乙方履行合同。當乙方不按約定履行合同時,由丙方承擔償還借款本息的責任。如果甲方依據法律規定、合同約定提前收回借款,保證期間相應提前,丙方放棄債務履行期限未屆滿的抗辯權、開始承擔保證責任。必要時,甲方可以申請丙方的開戶銀行從丙方的存款賬戶內劃收貸款本息,丙方對此放棄一切抗辯權。
第七條:違約責任
1、乙方如不按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借款,甲方有權收回部分或全部貸款,對違約使用部分,按第五條的規定計收利息。乙方如在使用借款中造成物資積壓或損失浪費或進行非法經營,甲方不負任何責任,并有權按第五條的違約計收罰息,或商請乙方的開戶銀行從乙方的賬戶中劃收貸款本息,乙方對此放棄一切抗辯權。
2、乙方應按合同規定的時間還款。如乙方需要將貸款展延,應在借款到期前日向甲方提出申請,有保證人的,還應由保證人簽署同意延長擔保的意見,經甲方審查同意后辦理延期手續。
如果乙方經營不善發生虧損或虛盈實虧,危及貸款安全時,甲方有權收回全部貸款。
3、若乙方不能償還到期借款本金或利息,乙方還應承擔甲方為實現債權而實際發生的全部費用(如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執行費、律師費、評估拍賣費、財產處置費及其它費用)
第八條:甲、乙、丙三方任何一方需變更本合同條款,均應通知對方,并經各方協商一致,達成書面協議。該協議作為本合同的'有效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條:其它約定
第十條:本合同由甲方、乙方、 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條: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乙方、 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條: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如合同履行中發生爭議,先由各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按 處理。
1、向 申請仲裁;
2、向合同簽訂地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三條:提示
甲方已提請乙方、丙方對本合同的各條款作出全面、細致、準確的了解,并應乙方、丙方的要求做出相應的說明。本合同一經簽訂即視各方對本合同條款認識一致。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
地址:
電話:
年 月 日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
地址:
身份證號: 電話:
年 月 日
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
地址:
身份證號: 電話: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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