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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停放服務合同

時間:2023-12-09 07:24:14 合同 我要投稿

車輛停放服務合同范本

  在人們越來越相信法律的社會中,合同對我們的幫助越來越大,簽訂合同是為了保障雙方的利益,避免不必要的爭端。合同有不同的類型,當然也有不同的目的,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車輛停放服務合同范本,歡迎大家分享。

車輛停放服務合同范本

車輛停放服務合同范本1

  甲方:

  乙方:

  為保證空軍干休所小區地面停車場車位能夠統一科學規范的使用,確保小區地面車輛出入停放有序,小區道路的消防通道安全暢通,根據我國《合同法》、《陜西省物業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之規定及空軍干休所小區《物業管理服務協議》的約定,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就車位的使用與服務事宜,達成如下約定,以共同遵守。

  第一條

  本協議適用于本小區內地面停車、出入小區的車輛行駛、停放的管理。對所有相關人員及車輛具有約束力,凡外來車輛進入小區則視同其同意接受本規定,作為物業服務公司與其發生臨時服務行為的約定。

  第二條 凡進入本小區的機動車輛一律收費,收費標準如下:

  1、露天停放:180.00元/月〃輛;

  2、臨時停車過夜超過八小時:8.00元/次〃輛

  3、臨時停放:40分鐘之內不收費,超過40分鐘,3元/小時。每超一小時加收2元

  第三條 相關費用交納

  1、地面露天停放:按月/季度交納;

  2、臨時過夜停車場停放:按日交納;

  3、臨時停放:按小時交納;

  第四條 未按時足額交納車位服務費用的責任和處理

  1、乙方應自覺按時交納服務費用,不得拖欠。逾期交納的,甲方可以從逾期之日起每日加收應交納費用3‰的滯納金并進行公示通報;

  2、若乙方欠費期超過3個月,甲方將收回車輛出入證,并禁止進入小區。

  第五條 車位的使用、車輛的行駛與停放

  1、車位的使用、車輛的行駛與停放見附件之《空軍干休所小區車輛行駛、停放管理制度》;

  2、甲方根據相關規章制度提供管理服務時,乙方及其車位使用人或其車輛駕駛人應給予必要的配合;

  3、因維修養護或者公共利益等原因,確需臨時占用乙方車位時,乙方應給予必要的配合;

  4、因乙方阻撓維修養護的進行而造成物業損壞及其他損失的,乙方應負責修復并承擔賠償責任;

  5、乙方或其車位使用人(車輛駕駛人)在使用車位或者車輛的過程中,已經或者妨礙、危機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或有妨礙小區內交通秩序、堵塞消防通道的,應及時整改、移除和維修;存在安全隱患的,乙方應當及時采取措施消除隱患、乙方不履行或無法履行整改、移除和應急維修義務,甲方可代為進行,所產生的相關費用由乙方承擔;

  6、本小區無露天車位,原則上應租用地下停車場,做到現有資源充分利用,露天停車采取先來后到原則,不固定人、車,甲方可視院內車輛停放情況限制車輛進入,避免造成交通堵塞現象;

  7、乙方須為車輛辦好保險,將車停放后,應關閉車輛門窗,鎖好車門并隨身帶走車內貴重物品;甲方提供的'服務僅限于本協議第二條之約定內容,不承擔乙方車輛及其車內物品的保管責任,凡露天停放,車輛有損壞及劃傷,甲方不承擔責任,8、小區內公司業主停車,按臨時停車收費標準;

  9、臨時停車進入僅限業主子女及直系親屬。

  第六條 實行出入證放行制度

  1、乙方帶齊業主身份證明,到甲方物業服務中心辦理,在甲方簽訂本協議后,由甲方發放出入證;

  2、一車一證,不得涂改,借用;

  3、進入院內請注意各種交規標識,關閉車上報警器,自覺停放在指定位置,如占用通道應及時移開;

  4、出入證應放在醒目位置,自覺接受檢查服從門衛指揮調度,院內消防通道禁止停車,違者將禁止進入本小區;

  5、未持證車輛,甲方有權禁止其進入小區;

  6、凡涂改出入證或出入證號與車牌號不符的,不服從管理員指揮的,門衛協防人員有權收回出入證;

  7、禁止一切車輛在禁停區域停車;

  8、出入證如有丟失或損壞,乙方須及時通知甲方,在提供有效證明后,辦理相關補辦手續;

  9、乙方應在出入證使用期到期前,帶上相關證明和出入證來甲方處辦理續期手續,以免影響車輛的正常出入。

  第七條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空軍干休所《物業服務管理協議》及本協議的約定,以統一管理為原則,有權按約定的內容提供服務并向乙方收取場地占用費等相關費用;

  2、有權要求乙方及其車輛使用人參與、配合甲方的管理服務工作,遵守小區的各項管理制度;

  3、甲方應及時對小區道路、停車場及其他設施設備進行維護養護,保障正常使用;

  4、對不按規定停放的車輛,影響小區道路通暢或影響小區公共安全的,甲方有權按照本服務協議處理;

  5、建立、妥善保管和正確使用本車位的管理檔案,并負責及時記載變更情況;

  6、乙方車輛在小區內受到損害或者丟失,機動車所有人可以向機動車投保的保險公司要求賠償,甲方應當提供必要的協助;

  7、露天停車收費另行立賬,使用經業委會同意,全部用于道路維修及物業公司服務成本;

  8、接受乙方和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等的監督,不斷完善管理服務。

  第八條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乙方有權依據本協議合理使用車位

  2、乙方應遵守《空軍干休所小區車輛行駛、停放管理制度》及小區有關車位使用等公共、交通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方面的規章制度,服從甲方管理人員的調度、指揮;

  3、乙方須按時足額交納本協議約定的相關費用;

  4、乙方對其車位使用人,車輛使用人因違反本小區的物業服務管理制度和本協議造成的損失、損害,承擔連帶責任;

  5、乙方應按照安全、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道路、車位、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第九條 協議的變更、解除和終止

  1、協議到期,自動終止;

  2、雙方可以協商變更或終止協議;

  3、甲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乙方有權終止協議:

  (1)不能提供車位或所提供車位不符合約定條件,嚴重影響車輛停放使用;

  (2)甲方未盡修繕義務,嚴重影響車輛停放使用;

  4、車位使用期間,乙方有以下行為之一的,承擔違約責任,同時甲方有權解除協議,收回車輛出入證:

  (1)損壞車位所在地相關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在甲方提出合理期限內仍未修復的,承擔違約金100.00—500.00元,并對超出違約金以外的損失進行賠償;

  (2)未經甲方書面同意,擅自改變本協議約定的車位用途的,承擔違約金50.00—200.00元;

  (3)利用車位存放危險品或者進行違法活動的,承擔違約金200.00—1000.00元;

  (4)拖欠車位場地占用費累計3個月以上;

  5、因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協議無法履行的,協議終止;

  6、協議雙方的變更:乙方需要與第三人互換車位使用權時,應事先征得甲方同意,甲方應當支持乙方的合理要求。

  第十條 免責條件

  1、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協議不能繼續履行或造成的損失,甲、乙雙方互不承擔責任,服務費按照實際使用時間計算,不足整月的按天數計算,多退少補;

  2、為維護公眾、乙方或他人的切身利益,在不可預計情況下,如發生燃氣泄漏、漏電、火災、水管爆裂、救助人命,協助公安機關執行任務的突發事件,甲方應采取緊急避險措施造成乙方車位、車輛損失的,當事雙方按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十一條 乙方與其車位使用人或車輛使用人就本協議的權利

  義務進行約定,但其車位使用人或車輛使用人違反協議約定的,乙方應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二條 本協議未盡事宜,經雙方約定后可簽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條 本協議正本連同附件共8頁,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條 本協議在履行中發生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雙方同意向物業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請訴訟解決。

  第十五條 本協議經雙方簽字蓋章確認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車輛停放服務合同范本2

  甲方: (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 (以下簡稱“乙方”)

  為保證 地下停車場(以下簡稱“本停車場”)的公共秩序及安全,加強小區機動車的停放管理,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現就機動車停放管理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1.基本情況:

  1.1地點: ;

  1.2車位號:__________;

  1.3收費起止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年____月____日;

  1.4管理服務費收費標準RMB 元/月·輛,收費金額共計RMB 元/年·輛;

  1.5本地下停車場采取年付費方式。乙方應于每年 月 日前繳清下一年度管理服務費;

  1.6乙方停放在該停車場的車輛情況為(應由車主親自填寫):

  品牌:

  型號:

  車牌號:

  顏色:

  2.由甲方負責本停車場的管理。包括

  2.1秩序維護

  地下停車場交通秩序的指揮管理,車輛停放管理,車輛安全管理,人車分流管理和車

  場設備設施管理;

  2.2車場清潔

  定期清掃擦洗地面和交通標識,保持地下停車場清潔整齊,標識清晰。每天定時開啟排風設備和新風輸入導引設備,保持地下停車場空氣達到規定指標;

  2.3設施設備維護保養

  按照北京市普通住宅小修標準對地下停車場設施設備進行日常維護保養,保證地下停車場設施設備正常運行;

  2.4消防管理

  定期檢查巡視消防設施設備情況,及時發現、排除火災隱患,嚴格限制易燃、易爆物品進入地下停車場;

  2.5綜合管理

  建立、健全地下停車場各項管理制度,制定相應的緊急情況處理預案。

  3.管理方式:本地下停車場實行一車一證一卡管理;

  4.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4.1有權按政府有關政策制定小區停車管理制度;

  4.2有權按照本協議約定向乙方收取管理服務費;

  4.3有權根據政府相關規定調整本停車場的收費標準,但需提前一個月通知乙方;

  4.4有權對違反《地下停車場管理規定》的用戶予以書面警告,對造成損失的,根據損失程度要求其承擔賠償責任;

  4.5有權對不按規定停放,影響小區道路通暢或影響公共安全的車輛采取移動、上鎖等措施,因此產生的損失及費用由乙方承擔;

  4.6有權獲取停入本停車場車輛的真實資料的復印件,如發現所提供資料虛假,有權拒絕乙方將車輛停入本停車場;

  4.7有權對進出車輛進行登記,查驗停車憑證;

  4.8有權拒絕無車輛行駛證和無本停車場停車證的車輛使用本停車場,對無證車輛拒絕停放與放行;

  4.9負責本停車場及設施、設備的檢查、維修及管理工作;

  4.10負責安排專人看管停車場,采取各種防范措施,防止車輛丟失;有權勸阻、制止任何損害停放車輛的行為;

  4.11負責向乙方開具物業管理企業發票;

  4.12其它。

  5.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5.1有權對甲方提供的停車管理服務進行監督,提出批評和建議;

  5.2因甲方管理不善造成車輛丟失的,有權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要求甲方承擔相應責任;

  5.3車輛在本車場出險后,憑車輛保險合同,有權要求甲方出具出險的證明材料;

  5.4遵守停車場管理的規章制度,遵守《地下停車場管理規定》;

  5.5服從停車場管理人員的指揮和疏導;

  5.6按規定使用本車場的車位,合理停放車輛;

  5.7按規定使用本車場的設備、設施;

  5.8保證不將車輛停放在車位以外的其他位置上;保證車輛停入車位時不騎線、壓線、越線或進行其他不合理停放或不按特殊情況下本停車場管理人員的要求停放;

  5.9保證車、證、卡相符,如需更換車輛須向甲方提出書面更換車證申請,否則,甲方有權拒絕車輛進入本停車場;

  5.10提供車輛真實資料,并為該車輛購買第三者責任險;

  5.11車位管理采取一車一證一卡方式,乙方不得使用偽造、過期的停車證及感應卡,不得將證卡轉借他人使用,如被發現,甲方將予以沒收,對于乙方借出證卡或使用偽造、過期的停車證及感應卡期間發生的損失甲方不承擔責任。

  6.其他事項:

  6.1本車位如被他人車輛占用,甲方應為乙方安排替代車位,并及時通知該車車主將車輛移出本車位;

  6.2乙方在本協議簽訂五個工作日內按協議向甲方交納管理服務費用,逾期不繳納,甲方不承擔乙方車輛、車位的管理責任。并有權拒絕乙方車輛使用本停車場;

  6.3乙方不得使用地下停車證將車輛停放于小區地面;

  6.4地下車庫作為特殊用途的地下空間,是按北京市人防、消防、交通管理部門有關規定由停車管理單位統一進行管理,并按有關規定和規范設置交通標識、施劃停車線、車位號。任何用戶不得隨意搭建構筑物或施劃標識。否則甲方有權利拆除而無需擔負給乙方所造成的損失;

  6.5按照建設部“城市異產毗連房屋管理規定”,如因維修甲方需暫時占用乙方車位時,甲方應安排臨時替代車位用于乙方停放車輛,乙方應積極配合甲方對車場的維修養護工作,不得借口阻撓或要求甲方支付車位使用費。因阻撓維修造成損失擴大的,由乙方承擔賠償責任;

  6.6不論乙方車位是否空置,乙方必須就其車位的管理向甲方按期全額支付當年管理服務費;

  6.7乙方出租車位時,管理服務費由乙方交納;

  6.8乙方轉讓車位時,須交清轉讓之前的各項費用;

  6.9乙方出租、轉讓本車位時,應至少提前10日通知甲方,乙方應遵守有關政府規定,有義務保證承租方、受讓方書面承諾遵守本協議及地下停車場管理規定;

  6.10乙方在采取出賣等方式處置所擁有的車位時,應遵守物業管理法規政策規定,并應持有政府房管部門批準的有效合同或協議于30日內到甲方處備案。否則該車位的管理服務費及其他相關費用仍由乙方承擔支付義務;

  6.11公共維修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按政府有關文件執行,乙方轉讓車位產權時所繳納的公共維修基金不予退還,隨車位所有權同時過戶;

  6.12乙方如違反以上甲方管理規定造成的損失,由乙方負責;

  6.13乙方已詳細閱讀并了解《地下停車場管理規定》之所有條款,甲、乙雙方均同意,《地下停車場管理規定》作為本協議附件,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地下停車場收費價格及收費辦法

  7.1管理服務費價格: 元/年·輛;

  7.2管理服務費的交納方式:按年計費交納;

  7.3如遇政府有關部門調整停車場的收費價格,則甲方有權根據政府相關規定調整本停車場的收費標準,但需提前一個月通知乙方,通知方式為:在本小區各樓宇地下停車場入口處和各樓宇一層大廳布告欄內張貼《調整停車場管理服務費用通知》,張貼七日。乙方應在該通知要求的`時間內,按新標準交納停車管理服務費用,如乙方按時足額交費的,本合同繼續有效;如乙方不按時交納及或不足額交納該費用,則視為乙方單方解除本合同。單方解除本合同,乙方應交回停車證等停車手續,結清本合同項下已發生的費用,甲方有權自乙方單方解除本合同之次日起,不再承擔乙方車輛和

  車位的管理責任;

  8.管理責任

  8.1因甲方管理不善,使乙方車輛在本地下停車場中被盜丟失,甲方依照相關法律法規承擔相應責任;

  8.2因乙方違反本停車場管理規定或由于乙方自身原因造成自身及他人車輛被刮、碰或損壞的,損失由乙方承擔,由此給他人車輛造成損失的,亦應由乙方負責賠償;

  8.3乙方車輛內存放可燃、可爆、腐蝕物等,造成自己車輛損壞,乙方自行承擔損失,如給他人車輛及或給本停車場造成損失的,乙方應予以賠償;

  8.4 乙方車輛要求甲方保證不被損壞的,須另行交納甲方管理費_____元/月·輛。

  9.違約責任的處理:

  一方違約造成另一方損失的,必須賠償。雙方在履行合同時發生爭議的,可協商解決;協商不一致的,可向北京市 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0.本合同期限:

  本合同的期限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11.合同的解除與終止: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本合同解除:

  11.1雙方協商一致;

  11.2不可抗力因素導致任何一方或雙方不能履行合同的;

  11.3甲方明顯怠于行使管理責任的;

  11.4乙方不按本協議約定的期限和標準交納管理服務費的;

  11. 5本合同期限屆滿自行終止,如需延期,雙方應另行簽定合同。

  12.其他:

  12.1本合同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12.2《地下停車場管理規定》作為本協議附件,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3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協議依據京國土房管物[20]663號文件《關于印發北京市居住小區機動車停放的通知》編寫。

  附件:《地下停車場管理規定》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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