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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經營合同

時間:2024-03-25 18:47:14 合同 我要投稿

[優]承包經營合同

  在人們的法律意識不斷增強的社會,合同的用途越來越廣泛,簽訂合同也是非常有必要的行為。那么合同要怎么擬定?想必這讓大家都很苦惱吧,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承包經營合同,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優]承包經營合同

承包經營合同1

  為了在公司內部營造鼓勵員工干事業,支持員工干成事業的積極氛圍.放手讓一切勞動、知識、技術、管理和資本的活力競相迸發,讓一切創造社會財富的源泉充分涌流,推動公司的超常發展,根據平等互利、民主協商的原則,特制訂本協議.

  第一條發包方為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

  承包方為某工程有限公司江蘇分公司(以下簡稱乙方);

  第二條現任某工程有限公司江蘇分公司總經理劉某、江蘇分公司副總經理王某(以下稱承包者),自愿承包經營該分公司,承包期限暫定為五年,自年一月三十一日至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條乙方為自我經營、自我發展、自我積累、自我制約,實行獨立核算的分公司.本協議承包方內容為:按規定上交一定比例的管理費,并以質量、安全指標、綜合治理、方針目標實現率作為掛鉤考核指標.乙方承包經營基數一經確定,則掛鉤指標值在承包期限內不變.

  第四條乙方在承包經營期限內上繳給甲方管理費執行標準:

  1、由乙方總承包上海市范圍內工程的,按工程總產值4%向甲方上繳管理費.

  2、由乙方總承包外省(市)工程的,按工程總產值3%向甲方上繳管理費.

  3、由乙方承接的上海市范圍內的分包工程,乙方應按工程的總產值2%,向甲方上繳管理費.

  4、由乙方承接外省(市)的分包工程,乙方應按工程的總產值1.5%,向甲方上繳管理費.

  5、若甲、乙雙方共同承接的工程項目,管理費上繳標準由甲、乙雙方另議.

  第五條乙方在承包期內應完成下列指標:

  一、甲、乙雙方本著雙贏的原則,甲方鼓勵乙方多接工程,多做工程,乙方當年完成和超額完成產值達到1億元后,甲方收取管理費的費率則隨之下調,下浮率僅用于第四條1、2、5款,對第四條3、4款的費率不再下浮.

  1、完成產值≤1億元,收取管理費4%.產值1億元至3億元,每增加1000萬,則收取管理費下降0.1%.

  2、產值≥3億元,收取管理費2%,不再下浮.

  二、質量指標:(詳見附件一).

  三、安全生產指標:(詳見附件二).

  1、不發生工傷死亡事故和重傷事故.

  2、工傷事故頻率不超過0.8‰.

  3、安全生產規定的'基礎管理工作(可參照公司的有關規定建制).

  四、質量方針目標實現率:100%.

  五、乙方應及時向甲方工程部上報工程質量驗收報告、工程質保期滿時的質量征詢記錄.

  第六條乙方上繳甲方工程管理費結算方法:

  1、乙方在工程所在地開設工程專用帳戶,將所承建工程的工程款收入資金,存入該帳戶,?顚S茫p方控制,甲方監督使用,乙方不準以任何方式擅自挪用工程款,不得以任何方式或名義對外投資,不得將資金拆借至外單位.不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向銀行貸款.

  2、管理費收取按工程付款情況,同比例收取.管理費應在收取工程款的同時,由乙方將資金劃入甲方的帳戶,并以利潤的形式反映在財務報表中.

  3、乙方開具工程款發票后,凡涉及施工產值的營業稅、工程合同簽證費等,均按國家及上海市建筑施工企業有關規定,由乙方承擔.

  4、凡乙方發生的應繳甲方的管理費、應承擔的營業稅、合同簽證費等其他費用,均由乙方承擔.

  5、由乙方所承接的工程項目,按國家政策可享受免稅待遇或總承包單位已承擔了有關稅金的,乙方應及時向甲方遞交有關文件資料.

  6、凡屬乙方名下的工程款,除應繳甲方的部分外,保證金額劃入乙方帳戶,甲方不處置或占用乙方資金.但甲方有權對乙方財務的執行情況進行幫助監督和審計.

  7、乙方的財務管理必須執行國家頒布的會計制度和本公司的財務制度,實行獨立核算,設置帳戶,進行資金管理.月末按規定編制會計報表,并在規定時點內上報甲方.

  第七條獎罰措施:

  1、工程屬國家或。ㄊ校┲卮蠊こ獭⒐こ桃幠3瑑|元(包括1億元左右的),必須被評為省(市)級以上的優質工程,若被評為中國建筑工程魯班獎或中國市政金獎的將一次性地給予重獎(獎額按工程規模的0.1%—0.3%左右);如果,連。ㄊ校┘壍膬炠|工程也評不上,則按工程規模0.1%的比例扣罰.

  2、乙方必須確保承包合同段工程質量達到業主要求的各項指標,凡經整改合格的單位工程,將被視為乙方違約,甲方可按該單位工程造價的1%罰款.

  3、綜合治理、文明施工等掛鉤指標的獎罰,(參照附件二).

  4、乙方如不能及時上報工程質量驗收報告和工程質保期滿時的質量征詢記錄,則乙方上交甲方的管理費額度上調0.5%.

  第八條甲方有權按承包協議規定,對乙方的生產經營活動、財務管理、文檔管理等情況進行監督和指導,并對生產經營實績進行年度考核.

  第九條甲方應當按承包協議規定維護乙方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并在職責范圍內向乙方提供技術、資料、生產設備的幫助,協調乙方生產過程中可能碰到的技術攻關難題.

  第十條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的方法:

  1、承包期內,雙方均不得無故中止協議,非經雙方協商同意,一方擅自變更合同,則視為違約,必須承擔違約責任.但如甲方發現乙方在經營過程中有違法違規或違反協議的行為,可由甲方單方面終止協議的情形除外.

  2、違約責任的承擔.因違約方的違約行為造成另一方經濟損失的,由違約方承擔賠償另一方的全部經濟損失.

  第十一條協議的提前終止.

  一、甲方發現乙方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本合同:

  1、由于乙方管理不善或發生嚴重責任事故,影響到甲方資質或社會信譽的.

  2、乙方在承包期內,有違法經營、違法亂紀行為,給甲方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3、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4、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5、喪失商業信譽.

  6、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本協議的能力.

  7、有不履行本協議的任何惡意行為.

  8、法律規定的其它情形.

  二、上述情況發生,甲方及時通知乙方中止本協議.終止履行協議后,乙方無法履行本協議且在一個月內未恢復履行能力,甲方可以解除協議,并向乙方(分公司經營承包者先生)追索由于解除協議所造成的任何支出、損失及費用,同時追索罰款,罰金為上述損失及費用之和的20%.

  第十二條本協議如有未盡事宜需作增訂時,經甲乙雙方商定簽字蓋章后,形成本協議附件.本協議附件與本協議具有同樣效力.

  第十三條本協議經甲方蓋章,雙方代表簽字后正式生效.本協議有效日從20_年一月一日起算.

  第十四條本協議正本一式肆份,甲乙雙方各執貳份.

  甲方:工程有限公司乙方:工程有限

  分公司

 。ㄉw章)

  法人代表(簽名):經營承包人(簽名)

  簽約日期:年 月 日簽約日期:年 月 日

承包經營合同2

  發包方:(以下簡稱甲方)_________

  承包方:(以下簡稱乙方)_________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本著“公開、誠信、平等、自愿”的原則,經雙方充分協商,就林地承包經營事宜達成如下條款,以茲共同遵守。

  一、承包地

  發包方依法將坐落在本溪滿族自治縣高官鎮村的承包林地承包給承包方,允許承包方在不破壞上層林木的條件下,利用林地發展林下中藥材、山野菜等其他適合林下種植的項目。

  二、發包方林地具體位置及林班、小班、面積、樹種等概況

  承包林地地點:__________________村_________組,小地名:_________;林班/小班:_________;樹種:_________;面積(公頃):_________。四至:東至_________、南至_________、西至_________、北至_________。

  三、合同期限

  從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四、承包費用

  在合同承包期限內,承包方不以現金的方式支付發包方林地使用費,而是以承包林地經營項目所產生效益的百分之二十作為發包方的承包費;如果承包方在承包的林地內發展的林下經營項目在合同期內沒有產生出任何經營項目,則不需要向發包方支付承包林地使用費。

  五、爭議

  發包方發包的林地不能有任何爭議、糾紛和債務。

  六、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ㄒ唬┌l包方享有的權利

  1、有權制止承包方損害承包的林地、林木等森林資源行為;

  2、發包方不承擔承包方因經營不善而生產的損失;

  3、法律、法規所規定的其他權利。

 。ǘ、發包方承擔的義務

  1、維護承包方的`林地承包經營權,不得擅自變更、解除承包經營合同;

  2、尊重承包方的林業生產經營自主權,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進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3、法律、法規所規定的其他義務。

 。ㄈ、承包方享有的權利

  1、依法享有承包林地的使用權,有權自主組織林地生產經營,有權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內及合同約定內的處置權;

  2、所承包的林地上發展的林下經濟作物所生產的經濟效益,除了支付給發包方的承包費外的全部歸承包方所有;

  3、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ㄋ模、承包方承擔的義務

  1、合理利用林地,不得非法改變林地用途,要依法經營;

  2、不得擅自改變林地用途非法牟利,如遇國家征占用林地,必須服從需要,配合相關部門辦理相關手續,但是有權得到依法的補償;

  3、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七、違約責任

 。ㄒ唬、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后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違約,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和經濟賠償責任;

 。ǘ、發包方不經承包方同意擅自終止合同的,應向承包方賠償所有投資及收益損失并支付投資總額一倍的違約金;

 。ㄈ、如承包方有私自進行改變林地用途的行為,發包方有權利責令其停止非法行為并恢復原貌,并視情節交由相關部門依法處理。

  八、附則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承包經營合同3

  合同編號:成

  出讓方(甲方) 鄉(鎮) 村 組 戶主或法定代表人:

  受讓方(乙方) 地址:戶主或法定代表人:

  按照中央和省、市黨委、政府關于做好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合理流轉工作的要求,要穩定和完善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把土地承包經營期延長30年不變落實到具體地塊,這是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基本前提。在此基礎上建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合理流轉機制,切實維護出讓方和受讓方的合法權益,保障和促進農村經濟的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本合同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達到一致意見后,特簽訂下列條款,并到鄉(鎮)農村土地承包流轉服務中心簽證,作為共同遵守的準則。

  一、土地流轉方式

  二、土地流轉用途

  三、土地流轉時限:轉讓時間在不超過第二輪延包剩余時限的基礎上,從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四、土地流轉數量及費用:甲方將 土地(水面) 市畝轉讓給乙方,每畝每年由乙方交給甲方轉讓費 元,共計每年應付人民幣 元整;或每畝每年由乙方交給甲方 公斤,共計每年應付 公斤。因市場因素影響,土地流轉價格經雙方協商可進行適當調整。

  五、付費方式及時間 六、流轉土地現狀 1、土地性質:

  2、坐落方位:用簡易圖示標明四方邊界(附在合同后)。 七、出讓方的權利和義務

  1、權利:有權對受讓方的土地使用范圍做出限制;按照合同約定收取土地流轉費,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到期收回流轉的土地。 2、義務:協助受讓方按合同規定行使土地使用權,幫助協調本村(組)內用水、用電、道路方面的事宜;不得干預受讓方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八、受讓方的權利和義務

  1、權利:具有生產經營權、經營管理權、產品處理權和收益權。 2、義務:依照合同約定按時足額交付土地流轉費;不得擅自改變流轉土地的用途,不得使其荒蕪;流轉到期后要恢復流轉土地的原狀,保證復耕;受讓方將承包方式以轉包、出租方式流轉的土地實行再流轉,應當取得原承包方和發包方的同意,并具備相應手續報鎮土地流轉服務中心,審核備案后方可流轉。

  九、合同的變更與解除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合同可以變更或解除:①經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又不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的;②訂立本合同可依據的國家政策發生重大變化的;③因一方違約,使合同無法履行的;④受讓方喪失經營能力使合同不能履行的;⑤因不可抗力(重大自然災害等)使合同無法履行的。

  十、其他約定

  1、在承包期間內確需實行"小調整"的,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執行。但絕對不影響本合同的繼續履行,只能將土地流轉費在土地轉出方內部成員之間進行利益調整。土地流轉后繼續享受國家政策性補助的政策不變(糧食直補和退耕還林補助),其補助由土地流轉雙方協商分配。

  2、其他未經事宜。 十一、違約責任:

  出讓方因非法干預受讓方的生產經營活動,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而致使受讓方受到損失的.,出讓方應全部賠償經濟損失。

  受讓方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承擔違約責任,視其違約程度向出讓方賠償經濟損失。①不按約交付土地流轉費的;②荒蕪土地的,破壞土地上的附著物,破壞水利等基礎設施的;③不服從國家建設規劃用地的;④不按合同約定使用土地的。

  十二、合同糾紛處理:

  如雙方發生合同糾紛,按國家頒布的《合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執行?傻洁l(鎮)農村土地承包流轉服務中心進行糾紛調解;如調解后仍有異議,則到縣級農村

  土地承包糾紛仲裁機構(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十三、合同一式四份,出讓方、受讓方、村(組)集體經濟組織、鄉(鎮)農村土地承包流轉服務中心各執一份。合同文件有成都是農業委員會統一印制。

  出讓方(甲方) (簽章) 受讓方(乙方) 戶主或法定代表人:戶主或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簽證機關 (簽章) 見證經辦人 (簽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簽章)

承包經營合同4

  發包方:(以下簡稱甲方)

  承包方:(以下簡稱乙方)

  營業執照號:

  身份證號碼:

  為了明確發包方和承包方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經雙方友好協商,___同意對___分公司實行承包經營,特簽訂本合同,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承包內容

  承包方為分公司的經理,從事地區的勞務承包工程,承包方不得從事其他經營業務。

  第二條承包期限

  承包期從20__年__月__日起至20__年__月__日止。分公司單獨建賬,獨立核算,盈虧由承包方享有或承擔。

  第三條承包指標

  在承包期限內承包方向發包方每年上繳承包費計人民幣__元,在每個承包年度第

  第四條發包方的權利義務

  4.1負責協助刻制分公司的工章,分公司賬戶的開立和注銷,參與分公司的財務管理(財務人員由發包方派駐,其所有費用由承包方承擔)。

  4.2發包方根據需要派人員到承包方處理事務,其所派人員的差旅費、生活費、業務往來費等各項費用均由承包方承擔;如發包方所派人員常駐承包方,其常駐人員的工資(具體工資另行協商)、生活費、差旅費等全部由承包方承擔。

  4.3發包方認為承包方工作不力或有損發包方利益或承包方未按本協議履行其義務時,發包方有權收回提供給承包方的手續,并撤銷對承包方的授權。

  第五條承包方的權利義務

  5.1承包方必須健全生產、財務管理、工資、勞保福利等制度。承包方每月向發包方申報分公司財務報表;發包人定期審核分公司的各項業務往來。

  5.2承包方的生產活動不得違反國家的法律。在承包期間如發生工傷事故,承包方應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處理,所有費用由承包方承擔。

  5.3承包方應按時向國家納稅。承包方對承包期間形成的債權債務負全部責任。

  5.4承包方享有自主經營權,有權自行招聘職工,有權根據職工的工作效率、身體條件、勞動態度、執行紀律好壞等情況,決定職工工資的多少,調整工作和辭退職工。

  5.5承包方在承包經營的全部資金由承包方自籌(含分公司申請執照時所需的費用、房租等等),承包方在分公司內所添置的各項設備、家具用具和所有財產屬承包方所有。

  5.6承包方應提供甲方認可的具有一定身份和地位的.第三人出具的承包本協議約定的分公司的擔保書。

  5.7承包方向發包方出具安全承諾書、保證按月發放工人工資承諾書作為本合同的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條違約責任

  6.1若承包方在承包期間因自身原因違約或者給發包方造成損失,除足額賠償發包方外,還應支付發包方違約金__萬元,并承擔由此造成的差旅費、律師費等合理費用。

  第七條合同解除

  發生下述情況之一,發包方有權解除本合同。

  7.1承包方未按第一條規定的承包內容而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

  7.2承包方未按期上繳承包費的;

  第八條爭議解決

  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爭議,雙方盡量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由發包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九條其它

  本合同自20__年__月__日生效,承包期滿自然失效。雙方在合同期內形成的債權關系,不因合同期滿而消失。

  第十條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應由雙方共同協商,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兩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承包經營合同5

  甲方:湖南眾誠建設工程有限公司

  乙方: 聯系電話:

  戶籍所在地:

  身份證號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甲方《經營管理制度》,經甲、乙雙方平等協商,特簽定如下承包經營合同。

  一、雙方同意,乙方與甲方不形成勞動關系,甲方所設的預結算部由乙方承包經營,實行獨立核算、自主分配、自負盈虧原則。

  二、承包經營方式

  1、甲方招投標項目的預結算均交由乙方編制。

  2、根據甲方年度工作計劃,乙方在年完成的經濟指標保底/ 萬元。

  3、乙方按公司預結算收費標準收費,由甲方財務部按照公司管理制度收取,其中的 70 %由乙方支配,作為預結算部人員的工資及獎金分配; 30 %由甲方支配,作為辦公場地使用費和管理費用。

  4、甲方不再收取乙方辦公場地使用費和其他管理費。

  三、其他費用承擔

  1、甲方承擔乙方經營過程中的以下費用:辦公耗材、電費、水費、餐費。

  2、乙方承擔經營過程中的以下其他費用:包括但不限于乙方聘用員工的工資、獎金、社保等。

  四、雙方權利義務

  1、甲方權利、義務

 、偌追接袡嘁罁追焦芾碇贫葘σ曳狡赣萌藛T進行人事、紀律、形象、懲處管理,有權要求乙方辭退不遵守甲方制度、不服從甲方管理的人員。

 、诩追截撠煘橐曳教峁﹤人常駐甲方辦公室經營的基本條件,即:辦公室、辦公桌、椅以及就餐條件。

 、奂追焦卷椖客獾耐稑祟A算業務,在項目經理沒有特殊要求時,應安排乙方編制,并由乙方填寫《投標預算編制費審批表》合理收取相關費用,甲方經營部主管領導審批,監督費用的收取。

  ④乙方如因投標預算原因導致投標項目廢標,甲方有權對乙方按照5000—10000元/次的標準進行經濟處罰。 ⑤乙方收取的公司項目預結算費必須全部上交甲方財務部。甲乙雙方每月對收取的預算費進行核對,核對無誤后甲方依據約定扣除乙方每月應上繳的金額,剩余金額甲方分兩次返還給乙方:總金額的60%甲方按月返還給乙方,總金額的10%甲方在年底一次性結算給乙方(不計息)。

  2、乙方權利、義務

 、儇撠熂追皆诮üこ添椖靠、安措費、項目結算的核查、支付及使用過程的監督工作。

 、趨⒓蛹追巾椖康腵圖紙會審、合同評審、技術交底等工作。

 、垡曳接袡喔鶕追浇洜I管理制度規定的工程預結算收費標準自行決定下浮數額,但應服從甲方收費安排。 ④乙方聘用的工作人員必須將勞動合同報甲方備案,服從甲方管理,且與甲方無任何勞動關系。

 、菀曳綉䦶募追阶誀I項目及正常經營業務的工作任務安排,不得無故拒絕甲方安排的工程預結算業務。否則,甲方有權單方面中止本合同。

 、抟曳剑òㄒ曳剿腹ぷ魅藛T)在經營過程中,應嚴格恪守職業道德對涉及到甲方的商業秘密必須嚴格保密不得泄露。否則,甲方有權單方面中止本合同,并保留追究乙方經濟賠償及法律責任的權利。

 、咭曳皆诮洜I過程中發生的一切債務、債權,由乙方自行負責處理和承擔,與甲方無任何關系。

  五、其他

  1、本合同期限為兩年,從 年月 日至年 月 日;如需續簽,則在本合同到期前一個月辦理。

  2、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另行協商,簽定補充協

  議,具有同等效力。

  3、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甲方財務執壹份,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4、《預結算部投標預算收費標準》附后。

  甲方:(蓋章)

  授權委托人:

  年 月

  乙方:年 日 日月

承包經營合同6

  發包方:

  承包方:

  甲乙雙方經充分協商,就乙方承包甲方所有的LED屏幕的廣告經營權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一、承包內容:

  甲方將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LED屏幕廣告經營權承包給乙方經營。

  二、承包期限:

  承包期為___年,自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_年___月___日止。

  三、利潤分配及結算方式:

  營業收入減除必要且合理的費用支出后,為雙方共同的純利潤。甲方分配純利潤的____,乙方分配純利潤的____。年結算一次,首年結算期自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_年___月___日止。每一結算期的最末結算日之后的十天內,雙方須將賬目算清,___方給付___方應得利潤。

  四、甲、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1、承包期間甲方若將所有權轉移給第三方,應告知乙方所有權轉移情況,所有權轉移后,財產所有權取得方為本合同的當然甲方,享有甲方享有的權利,承擔甲方承擔的義務。

  2、乙方若將經營權轉包給第三方,須事先征求甲方的同意,然后與甲方辦理終止合同手續,再由新的承包方與甲方簽訂協議。

  3、甲方將現有的LED屏幕及其它相關設備,在承包期起算日前調試正常,交給乙方經營使用。

  4、承包期內,甲方負責LED屏幕及相關設備的'維護、修理,并保證電力的正常供應和運行。維修、維護費用及電費暫由甲方支付,結算時并入費用支出,從營業收入中減除。

  5、乙方負責所承接廣告的制作,制作費用由乙方自行承擔。

  6、甲方有權每月發布總計____小時以內的免費廣告或政府公益信息,廣告或信息的制作費用由甲方自行承擔。

  6、乙方在經營期間,必須合法經營,否則責任自負,若由此造成的甲方資產或經濟損失以及不良影響,乙方應負責賠償。

  四、其它

  1、合同到期后,甲方若重新對外發包經營,在同等條件下,乙方有優先承包經營權。

  2、合同期滿后,甲方原有設備及設施歸甲方所有,乙方后期添置的設備歸乙方所有。

  3、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另行商定,并簽訂補充協議。

  4、本合同一式兩份,經雙方簽字或蓋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負責人:

  負責人:

  地址:

  地址:

  電話:

  電話: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承包經營合同7

  發包方(以下簡稱甲方):___________

  承包方(以下簡稱乙方):___________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一致,現將位于___________煙酒店經營權在本合同內發包給乙方經營,以供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基本情況

  1.1、甲方同意將拉薩市巴爾庫路煙酒店交乙方承包經營。

  1.2、乙方承包“興峰”煙酒店后,由乙方負責經營管理。

  1.3、承包期限為___________年,從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二條承包形式及上交利潤

  2.1、承包形式:乙方上繳利潤定額包干,超額全留。

  2.2、甲、乙雙方同意,乙方保證每年向甲方上交利潤___________元整(大寫:___________整)人民幣,上述款項分兩次上繳,每陸個月為一個支付周期,即人民幣___________萬元整,簽訂本合同之日,乙方即向甲方上激第一期利潤___________萬元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萬元整)后期乙方分別在第一期到期日前30日支付下期費用。超出定額部分的利潤,全部留給乙方。支付方式:___________。

  2.3、甲方應于月

  2.4、乙方承包該煙酒店后需要支付給第三方的場地租賃費用,由甲方交付,并由甲方負責支付給第三方。

  第三條債權債務承擔

  3.1、承包經營期間,煙酒店實行獨立核算,依法為理營業執照、納稅,乙方自主經營,自負盈方,承包后在經營中所產生的水、電、煤氣、物業管理費及其他相關的一切費用,乙方在收到付費賬單或付費通知單后應按時交納清結各項款項。

  3.2、承包經營期間,乙方必須在公司的法定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以公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為準)。

  第四條甲方權力和義務

  4.1、不得違反本合同規定,干涉乙方的經營自主權。

  4.2、必須全面履行本合同中應由甲方履行的全部條款,并按本合同規定保障乙方的合法權益。

  4.3乙方對煙酒店的水、電、裝修及房屋改造需經甲方同意后施工,且不得破壞原有的主體結構。

  4.4甲乙雙方共同辦理乙方承包營業的相關手續。任何一方均應盡力協助對方。

  5.1甲乙雙方同意對現有場所進行重新裝修。重新裝修的費用由乙方負責。

  5.2乙方負責全面經營,自負盈虧,按時向甲方支付承包費及其它約定費用。

  5.3乙方負責承擔經營范圍內的水、電、煤氣和所使用的設施,

  5.4乙方負責煙酒店的經營,人員的配置管理,并對經營中所有相關人員的人身安全,消防,衛生,稅務等事項全權負責。

  5.5乙方在承包經營期內,不得以其他方式交與他人經營,經甲方書面同意的除外。

  5.6乙方得審查甲方的《房屋租賃合同》,對甲方與第三方的約定須承認和遵守。

  5.7乙方在經營期間與所屬人員及顧客發生糾紛自行處理并承擔全部法律責任。

  5.8由于第三方房屋租賃費用的`調整,由甲方通知乙方予以變更,其費用加(減)入上繳利潤總額,并分配到每次上繳利潤中。

  第六條:雙方承諾

  6.1甲方在乙方取得承包經營權后不得參與入干擾乙方的經營管理。

  6.2乙方在承包經營中,對外進行經營活動產生的費用和債權債務與甲方無關。

  第七條: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和續約。

  7.1本合同生效后即具有法律的束力,甲乙雙方均不得隨意變更或解除,本合同需要變更或解除時,須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新的書面合同,在新的書面合同未達成之前,本合同依然有效。

  7.2乙方如經營管理不善或經營決策嚴重失誤,給煙酒店造成重大損失,或連續貳個上繳利潤未完成本合同規定的指標,甲方有

  7.3甲方如違反本合同規定,干擾乙方的經營管理活動,使乙方無法經營下去,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承擔違約責任。

  7.4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使本合同無法完全履行或無法履行時,須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或解除本合同。

  7.5本合同規定的承包期滿,甲乙雙方的權力,義務履行完畢后,本合同自行終止。

  7.6合同期滿,乙方有意續約,以當時市場價格在同等條件下,乙方有續約優先權。

  第八條:違約責任

  8.1乙方如按本合同約定的時間上交利潤的,超出時間從每天按未付金額的5‰(大寫:千分之五)向甲方交納滯納金,如超出一個月,乙方仍未付清欠款的,則合同自行終止,乙方應向甲方付清全部欠款。

  8.2乙方如不按本合同條款規定按時付清其他各項款項,所產生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自行負責和承擔。

  8.3甲乙任何一方如未按合同的條款履行導致中途終止本合同,并且過錯方在未征行對方諒解的情況下,則屬違約,違約方支付守約方違約金100000元(大寫:壹拾萬元整)。

  第九條:爭議解決

  9.1甲乙雙方如有爭議的,應友好協商解決,無法解決的,任何一方有權向煙酒店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9.2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9.3本合同正本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承包經營合同8

  發包方:(以下簡稱甲方)住所:法定代表人:承包方:(以下簡稱乙方)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甲方將位于鎮中心南賓館承包給乙方經營,為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在合法自愿的基礎上特簽訂本合同。

  一、承包內容:賓館經營業務(含餐飲、住宿)。

  二、承包期限:暫定________年零一個月,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三、承包金及支付方式:承包金每年萬元,乙方必須于每年____月____日前向甲方支付當年度的承包金。

  四、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按照合同約定向乙方收取承包金。

  2.將賓館移交給乙方經營。

  3.將賓館內現有設備、設施、家具及其它一些零星物資移交給乙方使用(具體以《財產移交清單》為準)。

  4.協助乙方辦理各類經營所需的證照。

  5.甲方如需在沒有理由的情況下提前解除合同,必須提前2個月書面通知乙方,合同在乙方收到甲方的書面通知2個月后即告解除。對此,甲方應向乙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按剩余承包期內應交承包金總額的%計算。

  (二)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有權依照法律及合同,自主經營賓館。

  2.按照合同約定,如期交納承包金。

  3.負責辦理各類證照,確保賓館正常營業。

  4.承包期內必須愛護甲方移交的財物,如有損壞,應照價賠償。

  5.負責承包期內公共設施的日常維修及保養。

  6.不得隨意更改賓館建筑結構及用途,如需小范圍更改,必須先與甲方商量,征得甲方同意后方可動工。

  7.不得經營《營業執照》所確定的營業范圍之外的業務,如發生超范圍經營業務,乙方須承擔全部責任。

  8.承包期內,乙方保證依法經營賓館,如有違法犯罪活動,乙找范X就來.d.C方須承擔全部責任。

  9.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將賓館出租、出借或轉讓給第三方經營。

  10.乙方不得無故停止營業。 1

  1.乙方不得做有損于甲方及賓館聲譽和形象的事。 1

  2.承包期內所有發生的工商、衛生、消防、治安、安全及影響周邊居民正常生活等事項均由乙方自行解決,因此而產生的責任亦由乙方全部承擔。 1

  3.承包期內發生的水電費、治安費、各類管理費等與本賓館經營有關的一切費用均由乙方承擔。 1

  4.承包期滿或合同解除,甲方按原移交清單進行財產清點驗收,如有短缺或損壞,乙方應承擔賠償責任。同時乙方必須按時搬出乙方自有的全部物資,搬遷后____日內如仍有余物,視為乙方放棄所有權,由甲方處理。 1

  5.承包期滿或合同解除,如乙方逾期不搬遷,乙方應賠償甲方因此所受的損失。

  五、賓館所有印章由甲方負責刻制、保管,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私刻與賓館有關的印章,乙方對外聯系業務原則上以個人名義開展工作,確因業務需要蓋具與賓館有關的印章,必須先征得甲方同意。

  六、違約責任

  1.乙方如不能按期交納承包金,則按每遲交一天支付滯納金50元計算。如逾期超過十天仍未足額交納承包金,則甲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無條件收回賓館及其它財物,并追索乙方所欠的全部承包金和滯納金。

  2.承包期內,如乙方從事違法犯罪活動或其它損害甲方及賓館形象和聲譽的活動,則甲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

  七、爭議的解決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爭議,應當本著互諒互讓的精神協商解決,找范X就來如協商不成,可依法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

  八、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達成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九、本合同在雙方簽字后生效。

  十、本合同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承包經營合同9

  甲方:

  乙方:

  為發展經濟保護和發展林木資源,甲方把原龍潭__的經營權給乙方承包,雙方共同協商達成以下協議:

  一、承包山林的面積范圍:承包范圍為舊龍潭__的'全部范圍,面積約七十五畝,四至界限為:東至風流坳橫至石托窩田面的山背直下窿口為界;南至林場屋對面荒田坑邊為界;西與寶溪山背分水為界;北至山頂與寶溪山分水為界。

  二、承包期限:承包期________年,即從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3____日。

  三、承包租金及方法:________年一租價,每年一交租,在每年的____月____日前交下________年租金,

  第一個________年叁仟元;

  第二個________年在原基礎遞增10%,即每年佰元,如此類推,直到承包期滿。

  四、承包期間,乙方對荒山地所種植物有管理、砍伐、收益權,但必須依法依規辦證,否則按森林和林業部門有關規定處理。

  五、乙方承包利益受到侵害時,甲方給予支援。

  六、合同期滿,乙方所種的一切果樹無償歸甲方所有,乙方不得損壞,如合同期滿乙方愿意續包,甲方給予優先承租。

  七、合同簽訂后,雙方不得違約,如甲方違約要以乙方全部投入資金的五倍作補償。

  八、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合同壹式叁份,甲方執貳份,乙方執壹份。

  甲方:_________乙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承包經營合同10

  1978年,安徽省鳳陽縣小崗村創造的包產到戶掀起了全面鋪開家庭承包責任制的序幕,觸發了農村土地制度的重大變遷。經過20余年的實踐,家庭承包責任制在發揮出巨大的能量同時也暴露了不少亟待解決的問題。隨著第一輪簽訂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的陸續到期,進入第二輪的土地延包階段,這些問題的實際意義更為凸顯。我認為,彌補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缺陷的關鍵在于完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制度。本文擬從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制度的立法角度去思考如何對目前的家庭承包責任制進行制度創新。

  一、制度變遷

  (一)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制度的確立及意義

  根據制度經濟學中的“路徑依賴”理論,在制度變遷中存在著一種報酬遞增和自我強化的機制,制度變遷一旦走上某一路徑,它的既定方向會在往后的發展中得到自我強化。人們過去的選擇決定了他們現在可能的選擇。在農村土地制度中,同樣存在著路徑依賴機制。為了完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制度,首先必須清楚地了解該制度演變的路徑,才能充分利用原有的信息來進行制度創新。

  我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制度是在家庭承包責任制的形成過程中確立下來的,農民與集體經濟組織的關系經歷了一個“從身份到契約”的運動。新中國成立以后,我國農村土地制度發生了三次變革:

 。1)1949年至1952年的土地改革運動廢除了封建土地所有制,實現了“耕者有其田”,建立了個體農民所有制。

 。2)1952年至1956年的合作化運動把農民土地私有制變成了合作性質的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1958年的人民公社化運動又逐漸將土地合作社所有制變為“三級所有,隊為基礎”制度。在一階段,農民逐步失去了對土地的各項權利,集體獲得了對土地的所有權,并實行集體勞動和統一經營。由于農民據以生存的基本生產資料喪失殆盡,靠集體經濟組織分配的勞動報酬又極其有限,沒有在市場獨立活動的能力,不得不依附和隸屬于村級的集體經濟組織以終生從事農業勞動,而沒有支配自身勞動力的自由。農民不僅僅是一種職業,更是一種身份。

  (3)十一屆三中全會后,我國農村進行了經濟體制改革,推行了家庭承包責任制。集體通過與農戶簽訂書面的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將土地的承包經營權下放給農戶,而保留集體對土地的所有權。為了換取對土地使用權和收益的剩余索取權,農戶必須分攤原來由集體承擔的糧食征購任務和農村稅收,以及交納鄉統籌和村提留。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制度之下,農民獲得了對土地的承包經營的自主權和對自身勞動力的自由支配權,農民與集體經濟組織的關系主要是一種契約關系。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制度從根本上解決了我國農業生產中長期存在的按勞分配的難題,大大提高了農業勞動者的生產積極性,從而使家庭承包責任制成為農業生產的基本經營方式,成為黨在農村的一項基本經濟制度。

  (二)多元化的模式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制度是來自農村基層的自發性制度創新,而不是源于國家的強制性制度安排,黨的政策和國家的法律只不過是對該制度進行事后的認可或者調整。與這一特點相適應,全國各地產生了多樣化的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制度。在實際中,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制度至少包括以下幾種:

  1、均田承包。這是指將土地根據質量,按人口或勞動力平均分配到戶,由農戶在承擔農業稅、糧食征購任務和集體提留的條件下,獨立進行土地經營。

  2、兩田制。基本做法是將承包地分為兩部分:一部分是口糧田,提供村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只負擔農業稅,其他收入歸農戶,這部分土地按人口均分;另一部分為責任田,實現土地的收益功能,除農業稅外還要承擔集體提留或租金并完成定購任務,這部分土地采取按人承包、按勞承包和招標承包三種方式。

  3、湄潭模式。這種模式以貴州省湄潭縣為代表,主要內容是:(1)穩定土地承包關系,實行“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2)延長土地承包期,耕地承包期從1994年起算延長50年,非耕地承包期延長60年;(3)農民有權轉讓承包土地使用權,有權在土地承包使用權上設定抵押權,有權以土地承包使用權入股合作經營,有權轉包;(4)土地承包使用權在承包期內允許繼承,但繼承者限于農業人口。

  4、“四荒”使用權拍賣。為鼓勵農民治理“四荒”,村集體在地方政府的支持下,將集體所有的“四荒”土地的使用權一次性長期拍賣給農民。

  5、蘇南模式的規模經營。這種形式以蘇南無錫縣為代表,其特點是通過社區組織的統一調整,建立村辦集體農場,實現土地的規模經營。

  6、土地股份合作制。這種模式在珠江三角洲地區較為普遍,主要有以下內容:首先將集體資產折價入股,然后向村集體成員無償配股,配股后將集體土地使用權收回,重新按效益原則發包,使土地適當集中形成規模。

  除了以上6種模式之外,實踐中還出現了溫州模式土地租賃以及反租倒包和承租反包的農地利用模式。

  二、法律分析

  (一)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的性質

  關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的性質,在學術界存在行政合同說、民事合同說和經濟合同說三種不同的觀點。行政合同說認為,農民通過與政府簽訂行政合同獲得土地的使用權,在承包期限內獲得一定的經營自主權,其收益直接與勞動成果掛鉤,政府以行政合同代替行政命令或指令性計劃,在農業領域國家管理的方式上,行政合同管理已經占據了主導地位。民事合同說認為,農地承包合同如同企業承包經營合同一樣是平等主體間簽訂的雙務、有償、諾成合同。經濟合同說認為,集體土地的承包經營合同是“異化的合同”,即經濟合同。經濟合同,是指為了實現國家的一定經濟目的,直接體現政府意志,由政府規定基本合同條件的合同。

  以上三種觀點各有立論的根據,似乎是“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實際上,之所以對這個問題難以達成一致意見,主要在于論者的思考方式存在重大缺陷:

  第一,上述觀點忽視了制度變遷是一個動態的過程。

  從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制度的變動歷史來看,包產到戶是其最早的形態。在這個階段,雖然承包方有土地的使用權,但年終的收獲物全歸集體,集體按承包規定和各戶的實際產量進行統一分配,農戶無權直接在市場交換自己生產的勞動產品,只是集體經濟的一個經營層次。農戶與集體在組織上的隸屬關系決定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不可能是民事合同,相反

  使其具有更濃的行政合同或者經濟合同色彩。隨著農村改革的深入,承包戶不再僅僅提供勞力,往往還要自己購買農藥、種子、化肥、各種生產工具等物品來滿足土地生產經營的需要。相應地,集體組織的角色也發生了轉換,除了土地之外,它很少做其他投入,風險的承擔者也由發包人轉向了承包人。承包人與發包人之間主要不是經營責任問題,而是土地使用關系問題。此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已經呈現了明顯的民事合同的特點。隨后,國家通過陸續出臺的政策和制定有關法律、法規逐步強化農戶的經營自主權,比如從尊重農戶的經營自主權到允許土地使用權的流轉,從承包期15年到30年等。由此,可以看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在民事合同性質方面不斷增強的軌跡。

  第二,上述觀點體現的是一種形式主義的法律觀。在形式主義法律觀的指導下,論者認為法律的概念是一個自足的體系,所有現實生活中的法律現象都能為這些概念涵攝,然后根據事先對某一概念所歸納的一類法律現象的特征,將其類推于被認為屬于同一概念的所有法律現象之上。這種思維方式隱含著一個前提,即所有法律現象都能在現有的概念體系中找到相應的位置。事實上,這個前提是虛幻的。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是一種前所未有的、非常特殊的合同,它既有民事合同的法律特征,也有行政合同的某些特征,還有與經濟合同相同的特點,我們很難將其歸入這三類合同中的任何一類。比如,承包方的生產經營和銷售大都聽命于上級行政指令,村集體認為必要時可以單方面變更或解除合同,而承包方一般只能被動地接受等,從這些特點可以看出其具有行政合同特征的一面。從農戶獲得具有物權性質的承包經營權這一角度看,它的確又是一種設立用益物權的民事合同。從它具有強烈的公法干預色彩來看,與純粹的民事合同確實有一定差異,不能說它不是“異化的合同”-經濟合同。

  我認為,問題的關鍵是合同各方究竟享有何種具體的權利,我們沒有必要簡單地從抽象的宏觀概念上予以定性,重點應放在合同當事人權利的具體構成上。在這方面,霍

  菲爾德的法律關系元形式理論值得借鑒。根據該理論,對復雜的、非典型的法律關系進行分析的最好方法就是將其析分為若干最基本的法律關系,就像化學家對化合物進行的元素分析一樣。一個法律主體和多個法律主體之間的關系可以化約為若干的法律關系的元形式。盡管該理論中的一些具體的法律概念暫時還很難融入我國的法律體系,但其中將法律關系中的權利看成是權利束-一組權利的集合的方法,具有普遍性,同樣可以適用于對我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的法律分析。

 。ǘ┺r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法律關系分析

  農民形象地將包干到戶稱為“交夠國家的、留足集體的、剩下的都是自己的”。有人據此認為,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關系中存在三方主體:國家、村集體和農戶。我認為,這種看法有欠妥當。所謂“交夠國家的”是指農戶要向國家繳納農業稅,這是在任何一個涉及到商品流通或者生產經營合同的當事人都要向國家履行的稅法上的義務,我們不能因為對合同的當事人征稅就認為國家成為合同的當事人,否則,國家幾乎可以成為任何一種合同的當事人,也就無所謂雙方合同的說法了。

  下面,為了明晰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構造,我將對雙方在合同中擁有的各種權利(權利束)作一個簡單的介紹。

  1、承包方的權利

 。1)占有權

  占有權是指承包經營權人對在集體所有的農業用地進行實際支配、控制的權利。占有權是承包權人實現使用、收益等其他權利的基礎性權利。

 。2)使用權

  使用權是指承包人按照土地的自然屬性和約定用途進行使用的權利。例如在耕地上種植糧食作物,在草原上放牧,在水面上養魚等。

  在實際上,承包方的使用權是殘缺的。很長一段時間內,國家對所有農產品實行統購統銷,農民對種植作物種類的選擇只能聽命于國家。雖然在實行家庭承包責任制之后,統購統銷的范圍已大為縮減,但各種形式的統購統銷制度仍然廣泛存在。目前,尤其在產糧區,農民選擇種植作物的權利仍然受到各種限制。

 。3)收益權

  收益權是指承包人獲取土地上所產生的利益的權利。承包人在土地上自己種植、養殖、畜牧的農牧漁業產品,其所有權應為承包人擁有。

  承包方的收益權在實際上是不確定的!敖粔驀业、留足集體的、剩下的都是自己的”分配原則,只是確定了國家、集體、農戶的收益分配順序,而沒有確定收益分配的比例。農民除了交納國家稅收之外,還要負擔鄉、村兩極的統籌和提留,以及名目繁多的集資、攤派和罰款,而且除國家稅收外,其他負擔的征收都帶有相當大的隨意性,征收的數量、時間和方式都非常不確定。事實上,很多地區土地上的負擔已經超過了土地的經營收入,農民的收益權完全得不到體現。

 。4)轉讓權

  轉讓權是承包方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依法有償轉移給他人的權利。承包權發生轉移,由受讓人向發包方履行義務,原承包人完全退出承包經營合同關系。轉讓包括出售、交換、贈予等方式。

  1993年的《農業法》第13條規定,承包方將承包合同的權利和義務轉讓給第三人要經發包方的同意。1998年的《土地管理法》第15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這說明,轉讓承包合同通常只能在同一集體內部進行,轉讓權是受到相當程度限制的。據調查,對于村民仍保持原始權利人身份的“轉包”村集體一般持寬松態度,而對于永久性的轉讓村集體則給予較為嚴厲的限制。

  (5)出租權

  出租,是指承包方在原承包范圍內把自己承包的土地的部分或全部以一定的條件交與第三人,由第三人向承包方履行約定的義務,再由承包方向原發包方履行承包合同。承包方的出租權與轉讓權一樣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即須經發包方的同意。

  (6)設定抵押權

  設定抵押權是指承包方在不轉移土地占有的前提下,將承包的土地作為自己或者第三人的債務的擔保,承諾當債務不履行時,用承包經營權變價或折價抵償。我國《擔保法》第37條規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抵押,只有經發包人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才可以作為抵押物,從而限制了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

  2、發包方的權利

 。1)承包金的收取權

  土地承包金是在承包合同中約定的,由承包方向發包方交納的作為使用承包土地的對價的費用。在土地租稅制度改革以前,通過均包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承包方只須向發包方交納鄉統籌和村提留即可,無須另行交納承包金。換言之,承包金是以鄉統籌和村提留的形式收取的。而以其他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承包方則應支付承包金。

 。2)調整土地的權利

  村集體是否擁有此項權利,視土地承包模式有

  所不同。在均田承包模式中,村集體一般均有權對土地的分配進行調整,在規模經營和股份合作模式中,村集體甚至有權將土地收回重新發包,而在湄潭模式中,村集體則不具有調整土地的權利。

  當然,村集體調整土地的權利很大程度上受到村民意愿的左右,除了少數集體領導人違背村民意愿的情況外,多數情況下是集體與村民共同的選擇。1998年《土地管理法》第14條規定:“在土地承包經營期限內,對個別承包經營者之間承包的土地進行適當調整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三、制度的困境

  經過20多年的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農業的經濟結構、農村的生產力水平和農民的收入來源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這是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制度在在前一階段中釋放出來的效率,但是它在運行的過程中逐漸暴露出了一些不能適應新形勢的矛盾,陷入了制度的困境。

  (一)合同主體模糊

  《土地管理法》第10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但是,集體究竟是指鄉(鎮)級、村級還是村內集體經濟組織,則比較含糊。這直接導致兩個后果:第一,本來作為農村土地所有權主體的發包方有權利也有義務監督承包方自覺按照合同的約定用途使用承包的土地,但是由于法律沒有對發包方到底是哪一級農民集體作出明確的規定,結果導致承包方隨意變更土地用途的情形放任自流。第二,承包合同的發包方應為集體經濟組織,但是由于集體經濟組織名存實亡,農民缺乏行使集體所有權的組織形式和程序,甚至缺乏行使所有權的動機。少數干部憑借集體所有權,或任意攤派,加重農民負擔,或任意處分土地,造成大量農地轉為建設用地,或以權謀私,導致土地使用的分配不公。這已成為導致耕地嚴重流失,影響農村社會穩定的消極因素。

  與此相關的另一個問題是承包方的資格問題,即誰有權與發包方訂立土地承包經營合同。這里又涉及到兩個問題:其一,是以農民個體還是農戶為承包方?其二,承包主體是限于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還是打破這一界限,允許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人通過承包合同取得土地使用權?如果承包方的資格問題得不到解決,勢必影響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成員權的實現,危及公平原則的貫徹。

  (二)合同關系不穩定

  傳統理論認為,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成員自然擁有土地承包權利。問題在于:應該如何界定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身份?

  我國《民法通則》、《農業法》、《土地管理法》都規定,村集體所有的土地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這里的“村農民集體”可以理解為全村農民人口,當然包括新出生的人口在內。這樣,村農民集體成員的界限并不是恒定不變的。如果農村土地的分配隨著成員數量的變動而變動,頻繁調整承包土地直接影響到政策的穩定和農民對土地投入的積極性,容易引發農業用地經營中的短期經營行為。另一方面,我國農民的耕地面積本來就已經非常有限,如果隨著人口的增長而不斷調整,非要平均化,勢必使目前超小規模的承包土地繼續零碎化,不便耕作,影響水利設施和農業機械化的合理使用,使科學技術的推廣受到限制,經濟效益下降。

  (三)合同權利義務失衡

  由于在承包合同中發包方與承包方在合同的訂立過程中談判地位是不對等的,承包方幾乎沒有多少發言權,合同條款大部分由發包方事先擬定,

  承包方只有同意或不同意的自由。事實上,農民的生活保障基本依賴于農村的土地,不得不對全部合同條款一一接受。承包經營合同呈現出不均衡的狀態表現在:首先,幾乎村集體作為發包方除了進行統一經營這樣一些法律約束力較弱的義務外,幾乎不負什么義務,而農戶除了負有對于因為農地而產生的義務外還附加了三提、五統、兩工等義務。其次,發包方擁有過大的解除合同的權利。農民肩負的承包義務過重,違約的事由范圍也就過大,往往無法按時全部履行,發包方動輒以承包方違約為由解除合同或以解除合同相要挾。即使承包方沒有違約,發包方也會以規模經營為借口收回土地然后重新高價發包,或者以公共建設為名非法征用承包的土地,而承包方卻沒有任何對抗的權利。最后,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卻無法自由轉讓、轉包、抵押,因為發包方是否同意成為承包經營權能否得以流轉的關鍵。結果,承包方所獲得的承包經營權難以成為一項完整的財產權。

  (四)權利義務不明確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一般只要求承包方交納國家、集體的稅金、提留、承包費,完成糧油定購任務和義務工的約定,但對各個項目的數量卻很少有明確的規定。村提留、鄉統籌往往由地方政府和鄉村干部自行決定,缺乏法律和第三方制約。近年來,各地又因修建學校和地方公共設施,任意攤派集資,下達義務工任務,層層加碼,形成所謂“農民負擔過重”的問題。而負擔重就重在統籌提留、義務工、集資攤派罰款上面,用農民的話說,就是“頭稅輕、二稅重,三稅是個無底洞”。更為嚴重的是,土地分包是采用行政分配的方式,多數情況下,連承包合同都不存在,許多承包合同中的事項完全由村社來規定,或者說由習慣法來規范,承包方不清楚自己需要承擔的義務到底有哪些,也不知道自己的權利是否遭到侵犯。

  隨著第一輪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最后期限的陸續到來和第二輪承包合同的續簽,如何對原來的承包合同制度進行完善,實在是擺在理論工作者和實踐工作者面前的重大課題。

  四、制度構建

  (一)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制度的必要性

  目前,關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改革的討論,大部分精力都集中在承包方所獲得的承包經營權的性質是物權還是債權上。大多數學者認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還不是完全的物權性質的權利,應予以物權化。對物權化的思路我不反對,但是,是否只需在物權法中規定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就萬事大吉、不需要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進行規范了呢?我認為,即使物權法規定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也不能排除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進行規定的必要性。理由如下:

  首先,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是設立作為物權的承包經營權的基本依據。土地承包經營權并不是直接依法律規定取得的,需要由發包人和承包人之間簽訂承包合同。即使在承包經營權的內容和期限法定化以后,也仍然需要發包人和承包人通過承包合同確定其具體的權利義務關系,或者使法定的抽象的權利規定具體化。事實上,在承包合同關系發生糾紛后,法院都是根據合同法的基本原理加以處理的,合同法是保障承包經營權人的權利的基本法律。這說明土地承包經營合同也要受合同法的調整。

  其次,物權法過于僵化的缺陷需要靈活的合同制度來緩解。我國幅員遼闊,各地的自然、經濟和社會條件差距甚大,地方條件的差異導致村民間的

  利益結構發生變化,從而產生不同的制度創新。不同的承包經營合同制度適用于不同的地域,幾乎沒有一種模式是能夠有效地適用于全國各個千差萬別的地區的。在經濟比較貧困的地區,土地對村民的價值相對較大,村民對土地要求公平均分的愿望就較強烈,均田制就較符合人心。在經濟比較發達的東南沿海地區,由于第二、第三產業更吸引農村的勞動力,土地作為生活保障的功能退化,村民更關注土地制度的效率問題,因而規模經營就比較適宜,承包方享有更多的權利,比如抵押權、轉讓權和轉包權。各種模式的承包合同制度中承包方實際享有的承包經營權不盡相同,對它們的共性納入到物權法中是可行的,但是對于各自不同的部分應由合同制度來調整。

  最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所具有的特殊性和廣泛性是在法律上對其進行規范的充足理由。如前所述,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的主體雙方具有身份隸屬性,土地所有權的集體所有制,農村土地的社會保障功能,承包方義務的社會性等等,這是與現行《合同法》中合同的顯著不同之處。這些特殊的特點決定了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在合同的訂立、內容、履行、變更、解除、終止和違約責任等方面有專門立法的必要性。尤其是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事關8億多農民的切身利益,如果不對這么廣泛存在著的事項進行規范,任其游離于法律之外,法律與社會的缺口將會愈來愈大。

  (二)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具體制度的立法思考

  1、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的訂立

  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設定是土地所有人處分權的一個體現,理論上只有土地所有權人或者其他有處分權的人才有發包的資格。對農村土地享有所有權的農民集體無疑有發包的權利,但也不排除農民集體將發包的權利授予他人。我國現行法律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委員會有經營管理的權利,1999年開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農業承包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36條還規定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委員會也有發包的權利。我認為,村農民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委員會不是農村土地的所有者,并沒有天然的對農村土地進行處分的發包權,但是經過村農民集體的授權,可以被委托行使對土地的發包權。如果法律不尊重農民集體的意愿就將發包權直接賦予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委員會,勢必造成非所有者對所有者的剝奪,有悖于社會的正義。

  1998年的《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19條規定,村民委員會必須提請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方可辦理村民的承包經營方案。可見,村民會議是農民集體行使發包權的組織形式,村民委員會不過是村民會議的執行機構,具體負責與承包方簽訂承包合同。我國目前還沒有關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立法,我們可以按照法律類推的方法,確定農民集體與經濟組織相互之間的.法律地位,即后者也沒有擅自發包的權利。這樣一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委員會與農民集體的關系就是委托代理的關系,最終決定權掌握在農民集體手中,可以避免農民在承包土地過程中被隨意侵犯權益的后果。

  承包方應為農村最小的經濟核算單位-農戶,而不是單個的農民個體,因為:第一,農村承包經營戶已經成為我國民事法律關系主體中的一種(《民法通則》第27條),沒有法律的障礙;第二,以農戶為單位,可以減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的締約、履行和監督成本;第三,農戶成為一個整體承包經營土地,可以防止土地過分細化和零碎化,起到一定程度規模經營的作用。至于土地是按人均分、按勞均分還是按人勞比例分配,可以由村民會議選擇具體的分配方式,沒有必要一刀切。

  有權承包土地的人口或勞動力,一般應是農民集體內的人員,集體以外的人一般不得作為承包主體。因為,承包土地的權利在本質上是一種福利權,也是一種農民集體的成員權在分配土地方面的實現。正是這一點決定了承包合同在土地收益的分配方面體現了與一般不動產用益權設立合同的不同之處:承包方支付的對價一般比較低或者是無償的,但是承包方經營所得的收益卻有很大一部分要上繳農民集體。如果農民集體以外的人與參與農村土地的分配,無形中與本農民集體的成員爭奪本來就非常稀缺的土地資源,這在人均農用地面積較少而非農產業有不發達的地方容易加劇人地矛盾。但畢竟農民集體有自由處分的權利,包括將土地發包給集體以外的非成員的人,只要這種決定是符合集體的利益并是集體的真實意思表示。為了保證發包土地給集體成員以外的人行為符合上述要求,法律規定了比較嚴格的程序。1998年的《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

  2、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不明確的起因是雙方之間不存在書面合同,或者合同的條款過于模糊。對于這個問題,我們可以通過在立法上明確規定一些任意條款,如果合同雙方未就這些方面作出約定,就應徑行適用任意條款。比如,法律可以規定承包方要繳納的費用包括那些項目以及費用的總額不超過收益的一定比例。如果合同沒有特別約定,發包方不得單方面主張對自己有利的條款。

  針對合同權利義務不對稱的問題,我們可以提高承包方在合同中的地位并限制發包方過多的權利:

  第一,將土地承包經營權改造成更完整的財產權。目前,承包方的轉包權、轉讓權和抵押權仍然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以后,承包方能否完全地享有對承包經營權的處分權,前景還不是很明朗。學術界對此存有兩種不同的觀點,反映在物權法的制訂上,就是中國社會科學院提交的《物權法草案建議案》雖然允許轉包但禁止農地使用權的轉讓和抵押,而中國人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擬訂的《中國物權法草案建議稿及說明》卻對上述三種形式的處分毫無保留地給予允許.我認為,這兩種立法建議的理由都一定道理,但都只是考慮到經濟富裕或貧窮地區的制度需求,并將其推而廣之而去適用于全國,結果只能是削足適履。比如,第一

  個建議稿考慮的主要是經濟貧困地區的情況,土地依然是農民的生活保障,因而土地的占有是那里的農民最為關注的問題,假若允許土地轉讓、抵押,容易出現少地或無地的農民,重演社會兩極分化的悲劇;第二個建議稿考慮的主要是經濟發達地區的情況,那里的農民對土地的依賴程度大為降低,對土地流轉的要求就比較強烈。一個比較好的解決方案就是將土地處分權的規定作為任意性規定,通過合同法來規制,由當地的農民集體自由選擇是否允許承包方處分土地承包經營權。

  第二,限制發包方任意調整土地的權利。在合同承包期限內,是否應當允許發包方對土地進行調整,也是制定農村土地制度中的一個難點。一種看法認為,要真正實現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物權化,就要實行“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土地政策。另一種看法是,絕對的不允許對土地進行調整,在實際中很難辦得到,應該允許在一定范圍內對土地進行微調。其實,上述兩種看法的矛盾實質上就是公平與效率的沖突。我認為,公平與效率都是法律考慮的目標,法律不同于經濟,法律的首要目標是公平,當公平與效率的目標發生沖突時,公平應優先于效率。換言之,在人地矛盾比較尖銳的地方,不公平比低效率對社會的負面影響更大,為了維護安定的社會局面進

  行一定程度的調整是很有必要的。但在農地的社會保障功能不那么突出的地方,公平與否不成為一個首要的問題,如何使農地得到高效率的利用則成為優先考慮的問題,禁止調整土地就是理性的選擇。

  第三,規范承包費的范圍。我認為,應該將不是作為獲得土地承包經營權對價的承包費部分從承包合同之中剔除出去。農業稅是每一個有農業收入必須向國家交納的一種所得稅,應按稅法規定的方式收繳,發包方最多只能代承包方繳納,但沒有必要在承包合同中加以約定。對鄉鎮政府的統籌費中完全屬于行政和事業性收費,應由每一個享受公共服務的農戶來分擔,而不應將其分攤到承包戶身上,因為作為公共產品的對價與作為獲得承包經營權的代價本質上不屬于同一范疇。對本集體經濟組織所負的村提留有很大一部分與鄉鎮統籌一樣,都是行政和事業性收費,同理都不能由承包戶來分擔。但村提留里還可能包含一部分實質意義上的承包費,即作為獲得承包經營權的對價,這一部分承包費可以保留下來。

  這里有一個需要澄清的問題是:能否認為承包費就是地租?答案是否定的。承包費不可與地租相混淆。地租是由租種地主的土地的人向地主交納的費用,它所體現的是一種等價有償的關系。但在于承包費,其反映的不是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市場價格,而是促進資源充分利用的杠桿,一般是低于市場價格的。甚至在有些農村,承包方根本無需交納承包費。從歷史的角度來看,我們也不宜將承包費等同于地租,因為農村土地屬于本農民集體所有,自己耕種自己的土地還要交地租,豈不滑稽?

  第四,賦予承包方自由使用土地的權利。承包方要按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比如要從事農業生產、糧食生產,但是發包方不能對使用土地的范圍限制得過于狹隘。對承包方使用土地的方式進行一定程度的約束是必要的,通常也是合理的,否則,承包方就會隨意拋荒、撂耕,或者本應種植糧食作物,卻種植收益高的經濟作物,結果危害國家的糧食安全。為了顧及國家整體的利益,必須對承包方使用土地的方式和種植范圍作一定限制,但也不能忽略承包方的經營和生產自由,將利用土地的范圍限制得太死。

  3、承包經營合同的變更和終止

  承包經營合同的變更是合同在主體、客體和內容方面發生的變化。主體的變更指承包方因包括互換、轉包、轉讓和繼承等而退出原承包關系,新的主體加入承包合同;客體的變更指承包的土地因調整或自然原因的減少或者增加;內容的變更指合同雙方權利義務,如期限、承包費、種植范圍等的改變。承包經營合同變更的條件包括合同雙方的協商一致、國家政策發生變動、發生如自然災害的不可抗力等,適用一般合同的變更規則。

  在這里需要強調的是,對承包土地進行調整一定要謹慎,符合法定的程序,并要充分保護承包方的合理利益。另外,從我國國情出發,對承包經營合同的主體變更應加以以下兩方面的限制:第一,承包方在分割、轉讓、轉包承包土地時不得超過最小經營規模。這是當今許多國家行之有效的農業法律制度,但我國的目前立法尚未對最小承包面積作出規定。我認為,該項最低耕種面積制度對于保證適度的規模經營和農業生產績效有非常重要作用,值得借鑒。第二,恰當地確定承包土地轉讓價格的上限和下限。確定轉讓價格的上限目的在于,防止過度炒作和暴利行為,使受讓人有力接受轉讓條件,促進農村土地市場的發達;而價格下限的作用是為了充分補償轉讓人的前期投資和預期收益。至于具體的轉讓價格可以由地方法規根據各地的經濟發展水平來確定。

  合同的終止指合同權利義務的消滅,主要包括基于當事人的意思解除合同、基于合同目的消滅和基于法律的直接規定而使合同關系不復存在三種情形。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而言,當然也存在這三種合同終止的情形,例如,發包方與承包方可以協商解除承包合同,在一定條件下也可以單方面解除合同,在承包土地滅失的情況下因承包合同的目的無法達到而終止,在承包期限屆滿而承包方放棄繼續承包時合同關系也不能持續下去。在這里需要特別指出的是,對發包方單方面解除合同的權利要施加一定的限制,將發包方的解除權嚴格限制在承包方根本違約的條件下,而不能讓發包方在即使承包方輕微違約-如未交或未交足承包費的情況下就動輒行使解除權,使發包方與承包方在合同中的地位明顯失衡。比較公平的做法是采用列舉的方式,將發包方解除權的條件明確訂明,比如,承包方拖欠承包費達到一定數額和遲延時間達到一定期間,使用土地偏離合同約定的用途而破壞土地的肥力,或者閑置土地達到較長的時間。目前,承包方沒有單方面解除承包經營合同的權利,農民一旦成為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的承包方就只能終身務農,很難有從農業職業中解脫出來,不利于鼓勵農民從事非農產業。其實,允許承包方解除承包經營合同,還有助于減緩農村土地嚴峻的供需矛盾,擴大土地的經營規模,提高農業生產的效益。

承包經營合同11

  發包方:__________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簡稱甲方)

  承包方:(以下簡稱乙方)

  擔保方:(以下簡稱丙方)

  甲、乙、丙三方就乙方承包經營甲方承建的工程項目,丙方為乙方的承包經營提供不可撤銷連帶責任的保證擔保事宜,經三方協商一致,訂立以下條款,以資三方共同遵照履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甲方已于_____年____月 ___日與(以下簡稱“建設方”)簽訂工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為便于該工程施工,甲方特成立__________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項目經理部。

  第二條甲方經公司內部人員招投標,同意乙方以包工、包料、包安全、包質量、包文明施工、包違約責任、包項目盈虧的承包方式,承包經營__________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項目經理部。

  第三條本合同簽訂并生效后,甲方委任乙方為__________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項目經理部的負責人,乙方有權依照本合同的約定,自主經營該項目經理部。

  第四條乙方確認,已完全了解和認可甲方與建設方簽訂的工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并確保有能力履行甲方向建設方所應承擔的各項權利和義務,承擔該項目的全部經營風險。

  第二章承包內容

  第五條承包范圍:甲方與建設方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及補充協議等文件的所有責、權、利。

  第六條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安全、包質量、包文明施工、包項目債權債務、包違約責任、包項目盈虧的總承包方式。

  第七條承包期間: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至甲乙雙方按本合同約定對本項目結算完畢之日止。

  第八條承包費用:乙方按承包工程項目結算總價款的__________%(其中承包費為__________%;稅金為__________%)向甲方支付承包費。

  第九條承包費的支付時間及方式:甲方在建設方支付的每筆工程款到賬時,按本合同第八條的約定扣除承包費用。甲方在扣除承包費用后,向建設方出具建安發票。

  第十條勞;鸬姆颠:

  第三章承包管理

  第十一條鑒于建設工程的特殊性,為防范甲乙雙方在施工期間出現經營風險,達到甲乙雙方承包雙贏的經營目的,甲方有權對乙方承包的工程項目進行管理,乙方有權在甲方的管理下自主經營。

  第十二條人員管理:

  1、甲方負責委派公司的項目經理、財務員、安全員、施工員、質檢員、材料員、資料員、結算員到乙方項目經理部,協助甲方管理該工程項目的相關工作;

  2、除項目經理、財務員以外,其他甲方負責委派的人員,乙方有權另行選擇外聘有經驗、有能力、有責任心的高素質人才作為項目經理部的相關管理人員,但乙方外聘的以上管理人員,需經甲方考核并備案后,方可聘任進行相關工作;

  3、甲方委派的管理人員在乙方項目經理部工作期間的工資、勞保福利、工傷事故等費用,由乙方負責并承擔;

  4、乙方有權自主外聘項目經理部的其他管理人員,并自行承擔所有費用。

  第十三條工程款及財務管理:

  1、未經甲方的書面授權,乙方無權以任何形式直接從建設方支取工程款,該項目的所有工程款項,必須經甲方指定的銀行賬戶流轉,甲方發現乙方私自從建設方收取工程款項的,有權從建設方下一筆支付的工程款中扣回,并有權直接扣除或向乙方追究私自收取工程款金額的5%的違約金;

  2、甲方有權對乙方使用工程款的情況進行監督、審查,乙方需在使用工程款的前三個工作日向甲方申報工程款使用計劃,除乙方項目經理部的管理費用以外,甲方原則上需將工程款直接支付給收款人;

  3、乙方每月28日前需向甲方書面申報工程款的回款計劃、項目負債情況、項目負債的還款計劃;

  4、在甲乙雙方就本合同最終結算完畢之前,建設方所支付的工程款必須?顚S,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無權將工程款挪用該工程項目以外的其他用途,否則,甲方有權從下一筆工程款中直接扣回,并有權直接扣除或向乙方追究私自挪用工程款金額的5%的違約金;

  5、甲方需為乙方提供良好便捷的服務,在工程款到帳后且乙方申報工程款使用計劃后,及時審查,并按照工程款支付的輕重緩急,原則上在三個工作日內支付給各收款單位;

  6、乙方需建立、健全項目經理部的財務管理和制度,甲方委派的財務人員負責管理乙方的財務,該財務人員有權監督、審查乙方對工程款的使用計劃、使用情況,以及該項目的資產負債情況。

  第十四條公章管理:

  1、甲方負責向乙方提供項目經理部公章一枚,該公章經甲方備案后交由乙方使用,乙方承包的項目經理部對外所發生的生產、經營活動,需加蓋甲方備案的公章確認后方可發生法律效力;

  2、甲方提供的公章,由甲方委派的財務員進行管理,項目部合同及其他文件的蓋章簽署,需由公章管理人員審查、登記后方可進行;

  3、未經甲方書面授權,乙方無權私自以項目經理部的名義刻制公章,否則,甲方有權追究乙方的法律責任,并要求乙方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

  第十五條合同管理:

  1、乙方需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乙方以項目經理部的名義對外簽訂任何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承諾書、擔保書等,均需交由甲方審核同意并備案后,方可簽署。不論甲方是否同意簽署,由此所發生的任何經濟、法律責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擔,給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負責予以賠償;

  2、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無權以項目經理部的名義對外簽訂包括但不限于借款合同、擔保合同等與工程施工無關的書面協議。

  第十六條項目管理:

  1、乙方需認真、負責的全面管理好該工程的所有施工工作,安全生產,依法、依規進行施工,維護和樹立甲方的良好形象,甲方負責委派項目經理協助乙方負責管理該工程的具體施工工作;

  2、乙方應及時、妥善處理施工現場以及項目經理部與他人發生的各類糾紛,盡量避免和減少各類損失的發生,并負責承擔由此給甲方造成的損失;

  3、乙方需嚴格按照甲方與建設方簽訂的施工合同的約定履行各項義務,行使各項權利,避免出現違約行為;

  4、乙方應認真做好施工期間的簽證、索賠、工程延期等工作,完善和彌補施工合同簽約時所存在的對甲方的不利因素,爭取創造最大的經濟效益,避免出現虧損。

  第四章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七條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為乙方的施工提供優質、高效、便捷的服務;

  2、協助乙方與項目的建設方和其他各部門進行工作聯系和業務溝通;

  3、協助乙方處理質量事故和安全事故;

  4、協助乙方組織項目的工程竣工驗收;

  5、為項目部及時傳達和轉發有關部門的文件和要求;

  6、每月定期對乙方的工程進行質量、安全等方面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

  7、甲方有權隨時對乙方的施工進行有必要的監督管理,該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款的流轉、工程施工進度、工程款的支付情況、項目部的資產與負債情況、工程的文明與安全施工等;

  8、甲方有權按本合同的其他約定對乙方進行專項管理。

  第十八條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維護甲方的公司形象和聲譽,對其承包的工程的工期、工程質量、安全與文明施工等,均需達到建設方和相關管理部門的規定要求,對不符合要求的項目,必須及時予以整改,直至達到相關要求,且自行承擔整改費用;

  2、接受和配合甲方及建設方以及上級主管部門對工程進度、工程質量、安全與文明施工等的監督與檢查;

  3、承擔《建筑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相關責任;

  4、承擔施工期間以及施工完成之后的各項工作,該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工程竣工驗收、工程的結算、工程的維修、工程所有債權債務、工程的安全事故等,并承擔相應費用;

  5、承擔甲方與建設方為該工程項目簽訂的所有合同及其他文件的債、權、利;

  6、承擔本合同約定的相關專項權利和義務。

  第五章合同的解除

  第十九條甲乙雙方在本合同以下約定的條件成就后,任何一方均有權單方解除本合同。除此之外,除非甲乙雙方協商一致解除本合同,任何一方均不得在本合同約定之外單方解除合同。

  第二十條甲方解除合同的條件:

  1、乙方私自在甲方指定的工程款收款賬戶之外流轉工程款達兩次或者金額累計達壹佰萬元以上的;

  2、乙方承包的工程給甲方造成兩起以上訴訟、或者訴訟金額在壹佰萬元以上,且乙方無力自行協商解決的;

  3、乙方拖欠甲方承包費用超過三個月未支付的;

  4、乙方承包施工的工程項目因安全事故、質量事故等原因,造成甲方上質量簡報、停工整改、不良行為記錄等兩次以上的;

  5、乙方因拖欠民工工資或其他欠款,出現投訴、影響甲方公司的正常運轉或者被媒體曝光等不良影響達兩次以上的;

  6、乙方未按本合同的約定接受甲方的管理達兩次以上的;

  7、乙方將工程款挪作工程以外的用途達兩次以上或者金額累計達壹佰萬元以上的;

  8、乙方承包的工程項目的建設方、監理方或者其他職能部門書面提出解除乙方職務的文件,且經協商乙方確實不能承包經營該工程項目的;

  9、乙方承包的工程項目有證據證明將要出現虧損的;

  10、乙方主動提出或者其行為已證明其無力完成承包工程項目的';

  11、乙方嚴重違反本合同或者甲方與建設方簽訂的合同、文件的;

  12、乙方的施工行為嚴重違反我國《建筑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

  第二十一條乙方解除合同的條件:

  1、擅自與建設方簽訂除施工合同以外的補充合同或者其他有損乙方利息的書面文件的;

  2、無正當理由扣除乙方除承包費(含稅費)以外的工程款達兩次或者金額累計達壹佰萬元以上的;

  第二十二條任何一方按本合同的約定提出解除本合同的,甲方均需成立工作組接管該工程項目,并確保工程的順利進行。

  第二十三條甲方在接管該工程項目后7個工作日內,應該派專人與乙方辦理結算事務。如因乙方的原因造成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僅有權收回對該承包工程的實際投入(應按實扣除乙方施工期間出現的虧損、負債、各項違約責任等),甲方在工程完工且工程結算款到賬后14個工作日內返還給乙方。如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解除合同的,甲方應向乙方返還對該承包工程的實際投入(應按實扣除乙方施工期間出現的虧損、負債、各項違約責任等),并按返還金額的3%向乙方支付補償金。

  第六章合同的結算

  第二十四條乙方承包的工程結算總價款到甲方公司后,甲乙雙方辦理本合同的結算事務。乙方應根據該工程的資產負債情況向甲方提交結算報告,甲方應在14個工作日內審計完畢。甲方扣除乙方應繳納的承包費、稅費、應付款、賠償金、違約金等費用后,余款在結算完畢后14個工作日內全額支付給乙方。

  第七章合同的擔保

  第二十五條本合同項下所發生的包括但不限于承包經營項目的虧損、承包費、稅費、材料及民工工資等欠款、賠償金、違約金、甲方實現債權的費用等,由丙方為乙方向甲方提供不可撤銷的連帶責任的保證擔保。

  第二十六條丙方的擔保期限為本合同簽訂之日起至本合同結算完畢滿兩年之日止。

  第八章其他約定

  第二十七條乙方承包期間,其他第三方因該工程項目向甲方提起訴訟的,乙方應及時采取有效的措施解決爭端。如乙方無力解決爭端,造成法院凍結甲方銀行賬戶(基本賬戶)、凍結甲方銀行賬戶資金及其他資產、或者扣劃甲方銀行賬戶資金及處置甲方資產的,乙方和丙方應在法院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三日內向甲方提供相等的資金作擔保。乙方和丙方不能提供相等的資金作擔保的,應按凍結、扣劃資金額度或者處置資產價值的日千分之三,向甲方支付自法院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至乙方向甲方賠付之日止的賠償金。甲方為訴訟所另行支出的全部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二十八條甲乙丙三方在履行本合同期間發生糾紛,三方應先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九條本合同一式三份,三方各持一份,各方簽字(蓋章)后生效,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

  合同簽訂時間:_____年____月 ___日

  乙方:

  身份證號碼:

  合同簽訂時間:_____年____月 ___日

  丙方:

  身份證號碼:

  合同簽訂時間:

承包經營合同12

  1、甲方:________

  2、乙方:________

  一、甲方將出租車_______________租給乙方夜班經營使用,承包期限自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時間為每天下午18:00,租金每個夜班____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_____),乙方向甲方交納元(大寫:)作為租車押金。租車結束后車輛驗收合格,確認無違章等行為后將押金退還。

  二、自簽訂合同之日起乙方可按有關規定自主經營,自負民事責任,乙方在運行過程中出現的大小事故以及產生的一切費用都由乙方全部承擔,當出現損失大的事故,扣除保險公司應賠償外,乙方負擔全部責任和費用,給甲方造成的`經濟損失由乙方負擔,租金照付,甲方不負一切所有連帶責任。

  三、乙方因各種原因影響甲方出車,應付甲方每天100元,甲方因各種原因影響乙方出車,每天退還乙方75元。

  四、乙方在承租期內必須嚴格遵守各項交通管理制度、合法經營,做到遵紀守法、安全駕駛,否則出現各種意外善都由乙方承擔全部責任。

  五、乙方在承租期內,要愛護車輛,不得將車輛給別人駕駛,如乙方有不愛惜車輛、或者故意破壞車輛等行為,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并扣除相關費用。

  六、該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由當地法院解決。

  七、該合同在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

  甲方: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

  乙方: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

  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承包經營合同13

  甲方 (發包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承包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丙方(擔保方): 先生 身份證號碼:

  住所地:

  簽約背景:

  甲方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在 設立的 公司,甲方于 年 月 日取得 市發展計劃委員會計投資( ) 號《關于同意建設“a”商品房項目的批復》;于 年 月 日取得 市規劃局( )規選址第 號《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從而取得 “a”商品房項目的開發經營權。

  為了有利于該項目盡快開發建設,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就甲方將項目發包給乙方承包經營開發的有關事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的規定,訂立本合同條款,以共同執行。

  一、定義

  除本合同中另有說明,下列詞語在本合同中具有如下含義:

  1、項目:指 “a”商品房項目。

  2、本合同雙方或三方或各方:指簽署本合同之承發包雙方或加上擔保方,包括因法定原因或經對方許可的約定原因承接其債權債務的其他法人或自然人。

  3、日:除本協議書另有約定外,均指日歷日。

  4、元: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定貨幣人民幣

  二、項目概況

  1、項目位置: 山

  2、項目建設用地面積: 平方米

  3、容積率為

  4、總建筑面積: 平方米以內(不含地下室)

  5、土地用途:商品房綜合開發,包括商業及住宅(別墅)。

  6、項目尚未繳交土地價款與配套費。

  三、承包經營權

  1、甲方將項目發包給乙方承包經營。乙方對項目的承包采取由乙方按承包金包干、超額留成、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方式進行。乙方承包經營后取得利潤高于承包金的部分,由乙方享有;項目承包經營利潤低于承包金的部分,由乙方負責補足。

  2、承包期限: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至項目開發經營完成止。前款所稱的“開發經營完成”是指項目完成銷售并收回全部銷售款項或雖未完成銷售但稅務機關已經對項目經營情況進行會算,房產交付完畢、辦妥產權登記所需的手續、物業管理移交完畢,或雙方同意的其他時間。

  3、在承包期間,由乙方負責項目的策劃、報批、設計、招標、施工、售樓等全部開發建設與經營管理工作,乙方還有權以項目對外融資。甲方不得干涉影響乙方對項目的正常經營開發活動。

  四、乙方之承包金和甲方應承擔的費用

  1、本項目承包金為 億元(大寫: 億元)。但是,如果本合同第七條約定的股權轉讓得以進行,則本合同約定的項目承包金等額轉化為股權轉讓款,且乙方另外增加支付 萬元,即股權轉讓款總額為 億元(大寫: 千萬元)。除另有約定外,甲方、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再要求乙方向其支付其它任何費用。

  2、雙方初步估定項目土地價款為 萬元、配套費為 萬元,共計 萬元(大寫: 萬元),由甲方承擔并由乙方以甲方名義按有關單位要求的時間從承包金(或股權轉讓款)中扣付。若應繳納的配套費超過 萬元,則超出 萬元至 萬元(含本數)的部分由甲方承擔,本合同繼續履行;若應繳納的土地價款超過 萬元,則超出部分也由甲方承擔,本合同繼續履行。該些款項由乙方墊付后,從應付甲方的前期承包金(或股權轉讓款)中先行全額扣減。 若應繳納的配套費超過 萬元,則乙方享有選擇繼續履行合同或解除合同的權利。若乙方選擇繼續履行合同,則超出 萬元的部分由乙方承擔。若項目存在尚未支付完畢的征地拆遷補償費用及其相應的滯納金、罰金等,則仍應由甲方繼續負責承擔。

  3、上述土地價款、配套費的發票和乙方承包期間的全部支出發票一并供乙方作入項目經營開發的成本帳。若上述土地價款、配套費總額超過 萬元,則由甲方承擔的超過 萬元部分所對應產生的因多交土地價款與配套費而少交的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部分由乙方補償給甲方。

  4、除上述土地價款、配套費 萬元(大寫: 千萬元)外,剩余承包金 萬元(若是股權轉讓款,則為 萬元),從乙方取得項目銷售許可證之日(最遲不超過 年 月 日)起按每月支付萬元的標準在個月內付清 萬元,余額在項目開發完畢進行會算后15日內付清。 乙方支付的承包金付至甲方名下的銀行帳戶,由甲方自行處理。

  5、本項目的營業稅由乙方承擔,甲方因獲取承包金(或丙方因獲取股權轉讓款)所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由甲方(或丙方)承擔。

  6、除本合同另有約定應由甲方負責承擔的`費用、事項外,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與該項目有關的以下費用、事項均由乙方負責承擔:

 。1)負責項目的開發、建設、銷售、經營等一切事項;

 。2)負責承擔項目所需的一切開發、建設、經營等資金和稅收(但不包括甲方因獲取承包金所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

  7、乙方承包經營后取得高于承包金部分的利潤由乙方享有,并按以下方式支付:

  五、雙方保證及責任

 。ㄒ唬┘追奖WC及責任:

  1、在本合同簽訂之前,甲方不存在任何違反稅收、工商管理等法律、法規而需承擔或可能承擔法律責任的情形;甲方同時保證該項目真實、合法、有效和獨立完整,該項目不存在被政府收回的潛在風險;保證沒有任何第三方對該項目提出權益主張;

  2、保證不干擾乙方對項目的正常經營開發活動,而且必須積極配合乙方對項目的經營開發工作(包括但不限于融資、售房、按揭手續工作等),應乙方的要求,在需要甲方出具證明、報告或使用甲方印鑒時,須及時(兩日內)且無條件提供給乙方。

  3、甲方于本合同簽定后,除非乙方違約,不得以任何方式對項目的整體或者任何部分或者涉及項目的任何權利進行處分,亦不得與乙方之外的其他任何人簽定與本合同相同或者類似的任何合同性文件。

  4、保證截止至本合同簽訂時不存在,而且將來未經乙方同意也不會發生將該項目為甲方或任何第三方的債務提供抵押或其他任何可能損害乙方權益的行為或事實。

  5、保證截止至本合同簽訂時,甲方和乙方丙方不存在任何已發生或潛在的其他訴訟、仲裁或其他司法機關、執法機關的行為對本合同的簽署、履行構成法律障礙的情形。

  6、保證不存在未向乙方披露的與該項目有關的任何合同性文件或其他債權債務。

  7、保證甲方的其他經營不致影響乙方對該項目的開發建設和經營,并不會損害乙方權益。

  8、甲方簽署、履行本合同已取得一切必要的批準(包括但不限于取得甲方公司董事會的批準)及履行一切必要的授權程序。

 。ǘ┮曳奖WC及責任:

  1、保證按合同規定投入項目全部開發建設資金并承擔項目贏盈虧及風險。

  2、保證在以甲方名義對外進行活動過程中不會作出任何損害甲方商業信譽或損害甲方其他經營活動的行為。

  3、項目在承包經營期間或因乙方原因產生的債權債務由乙方承受,除此之外的甲方債權債務概由甲方承受。

  4、乙方簽署、履行本合同已取得一切必要的批準(包括但不限于取得乙方公司董事會的批準)及履行一切必要的授權程序。

  六、特別約定

  1、在本合同簽訂后 日內,甲、乙雙方對甲方的財務進行審計,以示承包前后的區別。

  2、在本合同簽訂后,甲、乙雙方開始對項目批文及印鑒(包括甲方營業執照、文件檔案、驗資報告、財務憑證、項目批文等資料的原件及甲方現有全部印鑒)進行共管,屆時,甲、乙雙方可對舊的印鑒共同銷毀或作記號,以示承包前后的區別,并簽署相應的備忘錄。

  3、本合同簽訂后,雙方同意以甲方名義在中國建設銀行廈門分行開元支行開設基本金帳戶,作為乙方承包經營項目的資金專用賬戶,并將該專用賬戶交由乙方管理及使用,該帳戶中的資金全部歸屬乙方所有。為了便于甲方的監督,乙方同意由雙方各持一枚銀行預留印鑒共同監管該專戶,但甲方應當配合乙方為項目的開發建設而利用或者使用該專戶的一切行為。

  4、甲方董事會現有 名董事,甲方同意:在乙方承包經營期間,由乙方指派人員出任其中的 名董事,并在本合同簽訂后 日內申辦工商變更登記手續。若因有關政策規定而暫時無法變更的,則甲方應在本合同簽訂后按乙方要求向乙方提供經過公證的甲方現任董事出具的不可撤銷的授權委托書,授權乙方指定的人員代為行使《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及甲方《章程》等文件規定的董事職權。授權委托期限與本合同承包期相同。

  5、甲方同意,在項目土地權證取得后將辦公場所遷移到乙方指定的地點。

  七、股權轉讓或項目轉讓

  1、甲方、丙方同意并保證,在甲方公司股權符合轉讓條件后的任何時機,乙方有權要求將甲方股權轉讓登記至乙方或者乙方指定的任何第三人名下,甲方、丙方屆時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辭或者拒絕,且乙方無須就股權轉讓再向甲方、丙方支付本合同第三條約定的款項之外的其他任何形式的款項或者費用。股權轉讓所需的一切稅費及相關費用均由乙方承擔,但甲方、丙方應為乙方提供政策允許的減稅方便。

  2、甲方、丙方同意并保證,在項目符合法定轉讓條件后的任何時機,乙方有權要求將項目過戶登記至乙方或者乙方指定的任何第三人名下,過戶所需的一切稅費及相關費用均由乙方承擔,但甲方、丙方應為乙方提供政策允許的減稅方便。屆時,各方可就本合同第三條約定的款項支付問題另行協商并簽訂補充協議。

  八、違約責任

  1、本合同簽訂后,甲、乙雙方均應嚴格遵守并履行本合同各條款的規定,非經對方書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修改、變更或單方終止或解除合同,否則即構成違約。違約一方應賠償對方的一切經濟損失(含可得利益的損失)。

  2、本合同簽訂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義務不符合本合同規定的,另一方有權要求違約方予以糾正并賠償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若由于甲、乙任何一方的違約行為導致另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的,應按規定賠償守約方的經濟損失(含可得利益損失)。

  3、若因甲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干涉乙方的經營活動;因甲方原因致使項目被查封、凍結、拍賣;甲方在項目上設定抵押權或其他第三方權益等),影響乙方對項目的開發經營的,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丙方退還乙方投入本項目的全部資金并按不低于50%的回報率補償乙方經濟損失。

  4、上述三款規定的守約方的經濟損失難以確定的,應按其在簽訂本合同時所預見的在合同正常履行下守約方所能獲得的全部利益為準。

  九、免責條款

  由于下列情形之一導致一方未能履行合同義務的,可以免除其違約責任:

  1、戰爭、不可抗力因素;

  2、雙方書面同意的其他免責情形。

  十、合同擔保

  丙方同意對甲方基于履行本合同項下的債務全部義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保證期間為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至20xx年12月31日止。

  十一、爭議解決

  凡因本合同產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爭議,各方當事人均有權提交廈門仲裁委員會依申請時該會現行仲裁規則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各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

  十二、其他事項

  1、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丙三方另行協商并訂立補充合同。補充合同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一式三份,由甲方、乙方、丙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承包經營合同14

  訂立合同雙方:

  ___________縣________鄉________村________組,以下簡稱甲方

  ___________縣_______鄉_______村________村民,以下簡稱乙方

  為了充分利用水利資源,發展漁業生產,為城鄉人民群眾提供更多的商品魚,增加集體和個人收人,根據中(83)、(84)一號文件精神,經村民大會充分討論和甲乙雙方認真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供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承包地點和面積

  甲方將坐落在______魚塘(河道、水庫、湖面)______畝,承包給乙方養魚,魚塘(河道、水庫、湖面)的所有權歸甲方,乙方只有管理使用權和合同規定的受益權,但不準出賣、出祖或轉讓;在承包期內,乙方如去世,其家庭成員享有承包繼承權權。

  第二條承包期限

  承包期限為____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三條乙方上交甲方提成的辦法及時間

  在承包期內,乙方共上交甲方鮮魚(或承包款)_____公斤(或____元),其中:____年上交_______公斤(______元),______年上交____魚占____%,____魚占____%……。上交時間均為每年____月____日左右(時間不超過前后十天),甲方收到乙方上交的鮮魚(或承包款)后,即出具收魚(款)憑證。

  第四條甲方的權利義務

  1.甲方應將養護魚用的房屋____間(如果有)和下列工具提供給乙方使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上級主管部門如有扶持漁業生產的貸款、現金或物資,甲方應合理分配給乙方。

  3.甲方應對社員群眾進行保護漁業生產的教育。如發生偷、毒、炸魚等情況,甲方應積極協助乙方處理。

  4.養魚與農業用水發生矛盾時,甲方必須保證乙方用水最低位線不低于米。

  5.乙方需要排水或抽水時,甲方應及時提供抽水機給乙方使用。

  6.甲方有權督促乙方完成合同規定的義務。

  第五條乙方的權利義務

  1.除了不可抗力的`情況發生外,乙方必須在合同規定的時間內完成合同規定的義務,完成國家派購商品魚的任務(如果有)。

  2.乙方養魚、新放魚苗、看管魚塘(或河道、水庫、湖面)的費用,均由乙方自理。

  3.乙方在捕撈魚時,嚴禁使用電魚、毒魚、炸魚等危險辦法。

  4.乙方在每年捕撈魚后,應優先完成承包任務。

  5.承包期屆滿,乙方應及時交還甲方提供乙方使用的養護魚房屋和工具,如有損壞或丟失,乙方應負責修理或賠償。

  6.承包期屆滿,魚塘(或河道、水庫、湖面)內不到____________規格的小魚、魚苗,乙方應無償交給甲方(或由甲方按雙方協議價格購買)。

  7.乙方有自主養魚經營權,甲方不得干涉。乙方完成合同規定的義務后,超額部分全歸乙方。

  8.乙方抓住偷魚者送交甲方處理,按每人偷魚一次罰款____________元計算,罰款歸乙方。

  9.合同期滿后,甲方如再行發包,在同等條件下,乙方有優先承包權。

  第六條甲方有違約責任

  1.甲方如不按合同規定向乙方提供養護魚用房屋、工具,付違約金________元給乙方,乙方并可提出解除合同。

  2.甲方如截留上級主管部門扶持漁業生產的貸款、現金或物資,截留貸款按其金額的_____%向乙方償付違約金;截留現金或物品,按其金額的_倍向乙方償付違約金。

  3.甲方如無故不及時向乙方提供抽水機,應對所造成的損失負責。

  第七條乙方的違約責任

  1.乙方如不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完成承包任務,每逾期一天,按所欠商品魚的市場價格(或承包款的金額)的____%,向甲方償付違約金。

  2.乙方如有用電、毒、炸等危險辦法捕撈魚,應按總承包款(商品魚按市場價格折價)的____%向甲方償付違約金,甲方并可提出解除合同。

  3.合同期屆滿時,乙方如捕撈小于________規格的小魚、魚苗,應向甲方償付—元的違約金。

  第八條不可抗力

  如因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如水災、早災等)造成魚塘(河道、水庫、湖面)崩潰、干涸,經證實后,甲方應據實減少或免除乙方的承包任務。

  第九條其他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自承包開始之日起生效,甲乙雙方均不得隨意修改或解除合同。如甲方代表人發生變更,不得變更本合同。本合同中如有未盡事宜,須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期滿,甲乙雙方如愿意繼續承包,應重新簽訂合同。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合同副本一式____份,交鄉、村(如經公證或鑒證,應送公

  證或鑒證機關)……各存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蓋章)_____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承包經營合同15

  甲方:民勤縣汽車運輸公司

  乙方: 性別: 身份證號:

  家庭住址: 駕駛證號: 從業資格證號: 聯系電話:

  1.(宅電) 2.根據國家、省、市、縣有關客運班車公司化、規模化、集約化經營管理政策,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就客運班車承包經營事宜達成如下協議,雙方必須共同遵守。

  第一條:經營管理方式

  甲方對乙方進行經營資格審查合格后,將自己全額出資購置的證照齊全、設備完好的客運車輛以及營運線路承包給乙方經營,由甲方實行統一管理、統一調度、統一售票、統一結算、統一投保(五統一)按公車公營的運營模式管理。乙方承包甲方車輛及營運線路從事客運班線營運,應遵章守法,自負盈虧,安全行駛,優質服務,誠信經營。

  第二條:承包經營者及車輛

  1.乙方必須是經甲方公開競聘被聘用后的合格駕駛員,乙方須另聘駕駛員的,由甲方對所聘駕駛員進行資格審查合格后,乙方與被聘方簽訂聘用合同并進行公證,報甲方備案。

  2.車型: 車 號: 車架號: 發 動 機 號: 顏色: 車輛登記日期:

  3.車輛經營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三條:合同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為 年,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止。經營期限屆滿,車輛下線或報廢,本合同自行終止。

  第四條:收費項目和標準

  1.乙方一次性向甲方繳納安全風險押金和服務質量信譽保證金壹拾伍萬元(其中:安全風險抵押金叁萬元;

  服務質量信譽保證金壹拾貳萬元),該押金不計利息。

  2.經營期限內乙方必須按月向甲方繳納管理費、車輛折舊及稅金元。

  乙方需在每月30日前繳清當月費用,每逾一日加收欠款總額1%的滯納金,管理費標準甲方有權在上年度繳費標準基礎上適度調整,其他稅費政策按國家規定的標準執行。

  3.車輛承包期內,車輛的所有權及線路的管理權屬甲方,乙方只享有承包經營權。

  待本經營期滿后,乙方交納的服務質量信譽保證金,由甲方一次性轉為車輛折舊款。同時,經甲方允許車輛報廢(或下線停運)后,乙方交清相關車輛營運手續,處理完安全和服務質量等糾紛,交清甲方相關費用后,甲方將乙方所交納安全風險抵押金如數退還給乙方。

  4.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收取首年度保險費,由甲方統一購買保險,此后年度由甲方按月平均額逐月向乙方預收下年度保險費。

  保險費是指按有關規定和甲方統一要求,購買交強險、承運人責任險、商業保險等所需費用。

  5.合同期內,如遇稅費、車輛保險費、管理費等涉及營運相關費用項目有政策性調整的,按新政策執行,另行不再做補充。

  第五條:車輛的油料和維修

  合同有效期內,車輛經營所需燃油、車輛維修保養費由乙方承擔。國家政策性燃油補貼,由乙方享受,甲方統一辦理。車輛維修、保養原則上在甲方指定的二類以上汽車維修廠維修保養,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六條: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擁有客運班車線路經營權和車輛產權。

  合同期滿,乙方無條件將車輛報廢或下線。

  2.按照國家有關政策和行業管理規定,制定司乘人員、車輛、服務質量等管理制度,組織并督促乙方認真執行。

  3.為乙方車輛提供營運所需的相關手續,及時協助乙方辦理車輛年檢、審等工作,費用由乙方承擔。

  4.協助乙方處理營運過程中行車、消防、治安等應急事件,在乙方發生交通事故后,及時出險、并協助乙方辦理理賠手續及善后處理事宜。

  5.乙方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損害和財產損失,保險賠付不足的部分由乙方賠付。

  若甲方墊付有關費用,乙方全額承擔;乙方造成甲方車輛和其他財產損失的,乙方全額賠償。

  6定期組織乙方及聘用駕駛員、乘務員進行安全例會學習,討論、分析事故案例,獎評優秀駕駛員。

  7.督促乙方愛護車輛,并根據車輛使用狀況,要求乙方按規定及時進行維修保養。

  8.遇搶險救災、突發事件或大型公益活動等情況時,甲方有權調度乙方承包的車輛。

  9受理乘客投訴,按照責任情況對乙方給予相應的處理。

  第七條: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遵守本合同約定事項并按規定及時繳納各項承包費用。

  2.遵守行業管理規定和甲方的管理制度,做到車容整潔,證照齊全,標識清晰,文明服務,設備完好,安全行車,定期參加甲方組織的'安全例會學習和相關會議。

  3.有權要求甲方提供營運所需的相關手續。

  4.發生交通事故,及時通知甲方,并積極配交警大隊、保險公司做好事故現場勘查工作,及時提供相關手續要求保險公司給予理賠,處理善后事宜,并承擔相應費用和責任。

  5.愛護、妥善保管使用甲方車輛,不得將營運車輛交給非聘用駕駛員駕駛。

  6.配合甲方完成行業管理部門規定的質量信譽考核和年度審、檢等工作。

  7.乙方不得私自轉包、買賣承包車輛。

  第八條:合同的變更

  1.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本合同相關內容,但不得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業管理的規定。

  2.乙方因特殊情況需變更本合同的須經甲方同意,并按甲方規定辦理相關變更手續。

  第九條:合同的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權單方解除本合同:

  1.乙方無正當理由逾期兩個月未繳納各項費用的;

  2.乙方擅自停運、聚眾鬧事、不服從甲方管理的;

  3.不服從甲方統一調度排班,造成嚴重后果的;

  4.在合同期內未經甲方同意,擅自將車輛轉包他人的;

  5.發生交通事故,乙方拒絕配合處理事故善后事宜的;

  6.乙方違反法律、法規和企業管理制度,性質惡劣的;

  7.乙方發生行業管理部門認定的重大服務質量事件,對甲方聲譽造成惡劣影響的;

  8.乙方被依法勞動教養或追究刑事責任的;

  9.用甲方車輛為犯罪分子提供運輸或進行犯罪活動的;

  第十條:合同終止

  1.甲方按第九條解除本合同的,合同終止。

  2.本合同期滿,合同自行終止。

  3.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同意合同終止。

  第十一條:違約責任

  甲、乙雙方必須嚴格履行本合同。除本合同第九條和第十條約定的情形外,任何一方不得單方解除合同,若一方違約,違約方需支付對方違約金10000元。

  第十二條: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履行過程過發生爭議,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三條: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另行協商,簽訂補充協議,同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條:本合同一式三份,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蓋章):

  代表人:

  乙方(簽字):

  合同簽定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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