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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合同

時間:2024-06-16 18:29:53 合同 我要投稿

投資合同[熱門]

  隨著時間的推移,合同對我們的約束力越來越不可忽視,合同是對雙方的保障又是一種約束。那么大家知道合同的格式嗎?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投資合同,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投資合同[熱門]

投資合同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經過友好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同意共同出資________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________公司)。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以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訂立如下協議,以明晰雙方權利義務。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公司名稱:_______________有限責任公司。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公司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公司組織形式:______________有限責任公司。責任承擔:甲、乙、雙方以各自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的債務承擔有限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二條、公司的經營宗旨。公司的經營范圍:

  第二章、公司的注冊資本與出資情況風險提示:

  投資協議最重要的部分便是出資問題,因此一定要在協議中載明出資的方式,以此方式認繳的出資額是多少,確定該出資額所占的出資比例等。其中,最為重要的是,出資實際繳付的時間確定。實踐中不乏有投資人在簽訂出資協議后,因各種原因而遲遲不予繳付出資,從而導致整個合作項目進程延緩。若未在協議中對此約定,或使遲延履行出資義務人逃脫責任。公司由甲,乙兩方股東共同投資設立,總投資額為______元。

  第三條、公司的總出資額為人民幣__________(大寫)萬元整(________),其中注冊資本為人民幣__________(大寫)萬元整(________),出資方式有_________________(貨幣、實物、土地使用權、工業產權等)。

  第四條、甲乙雙方出資額及出資方式如下:甲方:出資額為人民幣_________萬元,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方式出資,占注冊資本的______%。乙方:出資額為人民幣_________萬元,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方式出資,占注冊資本的____%。

  第五條、甲乙雙方應按期足額繳納本協議

  第四條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甲方應在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將其用以出資的設備轉讓給公司。乙方應在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將其用以出資的人民幣_______萬元足額存入公司的現有賬戶。公司的現有賬戶信息如下。開戶銀行:賬號:開戶名:任何一方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其他方承擔違約責任。

  第六條、公司成立后,應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方簽發出資證明書并加蓋公司公章。出資證明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冊資本。

  (四)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方的名稱、繳納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

  (五)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

  第七條、甲、乙中任何一方,可向其他方轉讓部分或全部出資額和股權,但不得向此三方以外的任何

  第三人轉讓出資額或股權,必須取得另一方出資人書面同意(經股東會決議)。違反此規定的,轉讓無效。風險提示:

  在盈余分配問題上,投資人通常不會忽略,但對于投資項目給

  第三人造成損失的賠償責任分擔上,投資人往往會出現疏漏。雖然各投資人對外承擔責任的范圍和內容是一致的,但對投資人內部責任分擔以及追償問題很大程度上是依據協議約定確定的。若因約定不明,會使得無過錯投資人要與過錯投資人共同承擔責任,甚至數倍于有過錯投資人。

  第三章、股東的利潤分配方案

  第八條、甲、乙雙方按實繳出資額比例分配利潤。

  第九條、公司以每______個自然年度為一個經營周期。每一個經營周期屆滿后,公司財務人員應在______個月內進行周期結算,結算完畢后將財務報表報公司股東會批準,根據批準的財務報表及本協議

  第九條之規定制定利潤分配方案,經股東會同意后實行分配。公司稅后利潤,在彌補公司前季度虧損,并提取法定公積金(稅后利潤的______%)后,方可進行股東分紅。股東分紅的具體制度為:

  (一)分紅的時間:每季度第______個月第____日分取上個季度利潤。

  (二)股東利潤分配:每年____月份上年度稅后利潤按照股東的占股比例分配,預留______%作為公司發展基金不予分配。并按照公司利潤目標達成狀況對直接管理者實行獎勵。

  (三)公司的法定公積金累計達到公司注冊資本______%以上,可不再提取。

  第四章、公司管理及職能分工

  第十條、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和監事,執行董事為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及決策人,施行執行董事負責制。

  第十一條、乙方為公司的執行董事,負責公司的日常運營和管理,具體職責包括: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根據公司運營需要招聘員工(財務會計人員須由甲乙雙方共同聘任)。

  (三)審批日常事項(涉及公司發展的重大事項,甲方財務審批權限為______元人民幣以下,超過該權限數額的,須經甲乙雙方共同簽字認可,方可執行)。

  (四)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公司日常經營需要的其他職責。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二條、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______分之______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按表決權計算多數,即按照出資比例或股權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三條、公司股東會定期會議于每年____月召開。______分之______以上的股東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四條、公司的

  第一任監事為甲方兼公司總經理。監事由股東選舉產生。乙方擔任公司的監事,具體負責:

  (一)對甲方的運營管理進行必要的協助。

  (二)檢查公司財務。

  (三)監督甲方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

  (四)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五章、重大事項的處理

  第十五條、公司不設股東會,遇有如下重大事項,須經甲,乙雙方達成一致決議后方可進行。

  (一)擬由公司為股東,其他企業,個人提供擔保的。

  (二)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三)《公司法》第______條規定的其他事項。對于上述重大事項的決策,甲乙雙方意見不一致的,在不損害公司利益的原則下,按出資比例多少來處理。

  第六章、協議的解除或終止

  第十六條、發生以下情形,本協議即終止。

  (一)公司營業執照被依法吊銷。

  (二)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三)甲乙雙方一致同意解除本協議。

  第七章、轉股、退股、禁止行為的約定

  第十七條、轉股。公司成立起年內,股東不得轉讓股權。自第年起,經一方股東同意,另一方股東可進行股權轉讓,此時未轉讓方對擬轉讓股權享有優先受讓權。若一方股東將其全部股權轉讓予另一方導致公司性質變更為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轉讓方應負責辦理相應的變更登記等手續,但若因該股權轉讓違法導致公司喪失法人資格的,轉讓方應承擔主要責任。若擬將股份轉讓予

  第三方的,

  第三方的資金,管理能力等條件不得低于轉讓方,且應另行征得未轉讓方的同意。轉讓方違反上述約定轉讓股權的,轉讓無效,轉讓方應向未轉讓方支付違約金元。

  第十八條、退股。

  (一)一方股東,須先清償其對公司的個人債務(包括但不限于該股東向公司借款,該股東行為使公司遭受損失而須向公司賠償等)且征得另一方股東的書面同意后,方可退股,否則退股無效,擬退股方仍應享受和承擔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二)甲、乙雙方不得在公司經營不利時退股,如出現此款事宜,如其他股東無異議的`情況下退出,扣除該退出股東在公司所占股份的______%后在予以結算退出,(例如:甲方或乙方退出則扣除______%的股東后按______%的股份結算)。繼續經營本公司的股東必須在______個月內予以結清,負責按銀行利息計算滯納金。

  (三)在公司盈利的情況下,股東有特殊原因須退出時,如其他股東無異議的情況下,原股東優先接受退出股東的股份(須從退出之日起______個月內結清,否則按銀行利息計算),如原股東不愿接受退出股東的股份,則退出股東須另行找人接受其股份,否則不予退出。

  (四)任何時候退股均以現金結算。

  (五)因一方退股導致公司性質發生改變的,退股方應負責辦理退股后的變更登記事宜。

  第十九條、禁止行為。

  (一)禁止任何股東私自以任何名義進行同類產品的商業活動。

  (二)禁止股東私自開設和本公司同類產品的公司。

  (三)如股東違反上述兩條,一經發現,則按本公司直接和間接損失全額賠償。

  第八章、違約責任及爭議的處理風險提示:

  為避免發生潛在風險,合同各方將違約責任條款作出明確約定,就會使簽約人謹慎簽約,全面系統的估計自己的履約能力,防止簽約人故意違約,提高簽約人履行合同的自覺性,并在履約過程中積極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使合同風險消弭于簽約階段。

  其次,合同中,許多當事人常約定因違約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確忽略對具體違約金的確定,而在后續糾紛爭議中,守約方又對損失的大小無法確切舉證,而造成無法彌補全部損失,因此在設置違約責任條款時應當多費些心思。

  第二十條、協議各方任意一方未按協議約定,如期足額繳納出資時,每逾期____日,違約方應向其他方支付出資額的_____%作為違約金;如逾期三個月仍未繳納的,其他方有權解除協議。

  第二十一條、由于一方的過錯,造成本協議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時,由過錯方承擔其行為給公司及其他合作方造成的損失。

  第二十二條、本協議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各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可依法向________法院提起訴訟。

  第九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本協議未盡事宜,依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合作方也可通過簽訂補充協議的方式補充相應條款。補充協議為本協議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協議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四條、本協議自協議各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本協議一式________份,甲方、乙方各執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字):___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簽字):___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投資合同2

  甲方: 身份證:

  乙方: 身份證:

  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在公平、誠實、信任、平等合作、互利互惠、風險共擔的原則基礎上投資合作。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規簽定以下協議:

  一、投資項目

  項目名稱:

  二、項目注冊資金

  人民幣:伍拾萬;小寫:50萬;

  三、項目總投入金額

  人民幣:伍拾萬;小寫:50萬;

  四、個人投資合作方式和內容

  1 、合作方式

  經過甲乙雙方自愿平等友好協商下,甲方以現金(人民幣)投入:肆拾萬;小寫:400000萬;持有公司股份______%。乙方以現金(人民幣)投入:拾萬;小寫:100000萬;持有公司股份_______%.

  五、合作期限

  甲乙雙方合作時間為_____年,合作期滿后自動解除合約,如雙方自愿續約可另定協議續約。

  六、甲乙雙方責任和義務

  1、自本合同生效日起,甲乙雙方擁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義務。甲乙雙方自本合同生效日起按持股比例參與分紅,同時自愿承擔贏虧責任。

  2、甲方全權負責公司的財務,庫存管理。公司日常操作運營管理,事務,由乙方全權負責!

  3、乙方享有一萬元資金預支使用權限,和三萬貨品使用權限。

  入股投資合同8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

  經甲、乙雙方充分協商,決定發揮各自的優勢,在互相支持,平等、互利的原則下,共同引進資金,開發甲方的 有限公司項目,特制定以下合同,共同遵守。

  一、引進資金數量:

  二、工作分工:

  (一)甲方責任:

  1、負責聯系落實好接收款__,要求分行級并要正行長負責(可分行接款,支行操作)

  2、負責聯系__工作中的.一切經費開支。

  3、負責讓接款__確認,聯辦委托貸款合同。

  4、負責開出由雙方認可的企業違約擔保書,包括中介勞務費承諾。

  5、負責按到帳實收款的 %計中介勞務費稅后,由乙方轉交中介勞務公司。

  6、負責按每億元人民幣每天移動費1570元的企業違約金,存入甲方自己企業帳戶,如企業違約由__從此款中支付給銀主。

  7、負責把本公司企業的有關資料,提供給乙方確認。

  (二)乙方責任:

  1、負責聯系落實銀主,落實資金按規定的時間到接款行。

  2、負責資金到位前一切經費開支。

  3、乙方自費去接款單位和__,確認還本付息擔保書(保函),代收代付委托書。企業情況和企業違約金到位情況。

  4、負責銀主在最后一批款劃撥后,計算第一年6%利息時間。

  5、如有違約,按國家有關法律受罰,并賠償甲方已有損失。

  三、共同責任

  1、雙方本著友好、協商的精神,共同努力做好引資前的各項工作,確保融資合同順利操作。

  2、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礙乙方所得的資金撥款,如有違約,必須以法律責任賠償乙方造成的一切損失。

  3、如果乙方引進資金不實,所造成的甲方的損失,乙方負責賠償。

  4、雙方嚴格和以法律的原則執行還本付息擔保書(保函),代收代付委托書。

  5、本合同一式_____份,自簽即日起,具有法律效力,共同遵守,切實落實,如有違約,雙方不能自身解決的問題報人民法院促裁。

  甲方: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投資合同3

  甲方:(管理決策人)

  乙方:(共同經營人)

  甲、乙、雙方經充分協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就入股出資煤炭壩安居工程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公司名稱:

  工程地點:

  二、經營范圍:安裝煤炭壩安居工程鋁合金門窗。樓梯扶手。百葉窗,陽臺欄桿,卷閘門。

  三、甲、乙雙方的姓名

  1、甲方:

  2、乙方:

  四、經營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五、出資方式及數額

  乙方以現金方式于XX年7月30前向甲方入股人民幣大寫 萬圓。(小寫: 萬)。合伙期間甲、乙雙方的出資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伙終止后,合伙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屆時予以反還。

  六、利潤分配

  1、乙方不負責有關工地的'任何事情,及向公司結算的事宜,只投資,并要求甲方以全部結現金的方式結款(不受門面)。

  2、乙方要求甲方工程結束后連本帶利結款人民幣大寫 ( 小寫: 萬)

  3、乙方要求甲方在陽歷 年 月 日前結款人民幣 給乙方,剩余的在XX年 月 日前全部結清。

  本合同一式兩分雙方各執一份。

  甲乙(簽字)

  乙方(簽字)

  簽定日期: 年 月 日

投資合同4

  投資各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根據平等互利的原則,投資各方經過友好協商,就_____x投資__________有限公司事宜,達成一致,簽訂本協議:

  一、本合同的投資方為:

  _____x,身份證: ,住址:

  二、公司的信息:

  1、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2、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為:_____x。

  3、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關規定成立的有限公司。投資各方以各自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的'債權債務承擔責任。各方按其出資比例分享利潤,分擔風險及虧損。

  4、投資人_____x自投資之日起分享權益、利潤, __________有限公司在_____x投資之前的債權、債務一概與_____x無關。(以投資之日起的會計報表為準)。

  三、投資方的出資方式和出資額

  投資人:_____x 的出資額為(人民幣)_____萬元,占投資總額的 _____%。

  四、違約責任:

  1、接受投資方即__________有限公司,在辦理相關手續結束前(以營業執照更換為準),不得動用_____x注入公司賬戶的_____萬元驗資款項,否則可視為違約行為,除去必須歸還投資人_____x的投資款外,還需支付違約金_____萬元。

  五、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進行協商,協商不成時,雙方均可依法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六、本合同投資各方各執一份,共二份。自投資各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投資人簽字(蓋X):

  接受投資人簽字(蓋X):

  公司法人簽字(蓋X):

  簽約時間: 年 月 日

投資合同5

  甲方:(委托人)

  乙方:(檢測機構)

  (貴州省建筑科學研究檢測中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甲乙雙方就本建設工程檢測事項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工程概況

  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址:_______________

  修建年代:_______________

  結構形式:_______________

  建筑面積:_______________

  建設單位:_______________

  設計單位:_______________

  監理單位:_______________

  施工單位:_______________

  第一條檢測原因及目的

  對主樓負一層及一層剪力墻、柱、梁進行混凝土強度檢測,按照GB/T 50344-20xx中A類進行抽檢;對輔樓(西)一層至六層剪力墻、柱、梁進行混凝土強度檢測按照A類進行抽檢。

  第二條檢測內容及范圍

  同第一條

  第三條檢測標準

  雙方約定的檢測標準:《建筑結構檢測技術標準》GB/T 50344-20xx及其他國家檢測標準、規范、規程。

  第四條檢測費用與支付方式

  (一)雙方同意按照下列第2種計算方式核算檢測費用。

  1.根據檢測委托單位按實際檢測數量計算總檢測費用。

  2.總檢測費用為暫定128000元(壹拾貳萬捌仟元整)

  (二)雙方同意按照下列支付方式支付檢測費用。

  乙方提交檢測鑒定報告之日,甲方一次付完。

  第五條項目完成的'時間

  項目完成時間為18個工作日,其中現場檢測4個工作日,現場工作結束后14個工作日內提交檢測報告。如遇非乙方原因造成檢測工作無法正常進行,則時間順延,如時間順延超過30天,雙方協商解決。

  第六條檢測報告的交付

  (一)乙方交付檢測報告一式叁份。

  (二)雙方約定按照快遞方式交付報告。

  第七條甲方的權利義務

  (一)甲方應于檢測活動開始前1日內向乙方提供與本檢測業務有關的資料及文件,并對資料的可靠性負責。

  (二)甲方應負責協調現場工作及相關輔助工作,并負責恢復工作。

  (三)甲方有義務保存好乙方提供的報告、資質證書等,不得和供給非相關單位。

  (四)按約定方式支付費用。

  第八條乙方的權利義務

  (一)乙方應向甲方提供與本工程檢測業務有關的資料,包括建設工程檢測資質證書、檢測機構評估認可證書及其附表的復印件。

  (二)乙方應在甲方通知的日期進場開展檢測活動。

  (三)乙方現場檢測時應遵守工程安全管理及其他工程現場管理制度。

  (四)按規范或甲方要求進行檢測,并按約定時間提交檢測報告。

投資合同6

  甲 方:

  駐地地址 :

  法定代表人:

  聯系方式:

  乙 方:

  駐地地址:

  法 人:

  聯系方式:

  甲、乙雙方本著互利互惠、優勢互補、真誠合作的原則,就共同合作由甲方投資、乙方拍攝、制作影片《 》的有關事宜,經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協議條款,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 合作原則

  1. 本合同各項條款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等各種法律法規。

  2. 合作雙方保證各方完全擁有法律權利、能力和許可簽署此合同書,并履行本合同項下各自所承擔的權利和義務。

  3. 乙方負責本劇的預算、制作團隊、攝制日程,以及本劇的拍攝制作等項工作,甲方負責本劇的投資工作。

  第二條 基本條款

  一、概況

  1. 劇名:《幸福,擦肩而過》(暫定名)

  2. 劇長:25分鐘

  3. 類型:數字微電影公益短片

  4. 攝制周期:一個月。

  5. 后期制作周期(至完成校正拷貝)二個月。

  6. 總成本:約 萬元人民幣(大寫: 萬元人民幣,以實際支出為準),由制作費、宣傳費及不可預見費四部分組成。

  二、就電影《 》的拍攝、制作,甲方的投資額為人民幣約_____萬元(大寫:人民幣 萬元,以實際支出為準)。

  三、《 》的拍攝、制作事宜由乙方負責,乙方保證并承諾其系依法設立并具備合法的電影拍攝、制作資格的法律主體,具備相應的專業能力,足以在本協議約定的期限內完成工作并實現對本項目的的投資回報。

  四、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按本協議的約定,為乙方工作提供投資款總計:約人民幣 萬元(大寫:人民幣萬元,以實際支出為準),投資款到位方式為:

  A、本協議正式簽訂后十個工作日內由甲方匯入乙方指定專用帳戶總計人民幣 萬元(大寫:人民幣 萬元)。

  B、本協議簽訂三十個工作日內甲方匯入乙方指定專用帳戶總計人民幣 萬元(大寫:人民幣萬元)。

  2、有權派員出任下列職務:

  (1) 出品人(第三順序人)

  (2) 監制人(第三順序人)

  (3) 策劃人(第二順序人)

  3、作為電影《》的攝制單位在完成片上版權處列第一署名。

  4、完全按照本協議所約定投資款額和條件投資本劇,如遇乙方拍攝超支(超出人民幣萬元)甲方概不追加,由乙方自行解決超支部分的資金;如甲方有特殊要求導致劇組拍攝超支,超支部分由甲方支付。

  5、有權利監督、督促乙方依照約定如期完成工作并保證作品(工作)質量,在乙方違約情形下,有權利視情況要求改正,中止、解除本協議并追究乙方的賠償責任。

  (二)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負責電影《 》的策劃、拍攝、制作的全部工作,保證該劇的藝術水準和質量,有權出具全部工作方案,并就其出具方案的合法性、可行性以及具體實施對甲方負責,保障甲方投資及收益的安全。

  2、有權決定并派員出任劇組涉及所有藝術和創作以及管理職務。

  3、有權在電影《》完成片版權處列第二署名和承制方第一署名。。

  4、負責電影《》攝制組的.組建和管理等藝術創作及決定電影制作過程中的一切行政事務,并視實際情況有權決定本劇的開關機時間。

  5、負責本劇的報批和審片工作。

  6、乙方保證本協議簽署后履行期間工作團隊的穩定性,不發生主要成員和演藝人員中途退出和更換的情形(除簽約人員不勝任工作外以及違反劇組相關紀律的)。

  第三條 違約處理

  1、本協議一經簽訂,雙方均應認真履行協議,不得違約,守約方有權追究違約方的責任并要求賠償相應的實際經濟損失,向對方索賠以及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甲方如不能按本協議約定條件履行自己的義務,不按時和拖延給乙方支付投資款,造成劇組工作延誤和影響開機時間,甲方則應該相應追加因甲方拖延支付時間而使乙方和劇組造成的實際經濟投入和損失。如確實因甲方無力繼續投拍本劇,甲方應當書面允許乙方另行尋找投資人共同投資繼續本劇的制作,甲方作為共同投資人繼續參與本劇的制作。如因甲方原因發生投資結構變化,雙方應簽訂補充協議。

  3、乙方如不能按本協議的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逾期兩月以上不能完成階段性工作計劃;或者發生可能導致不能保證該電影如期拍攝完成并投放市場的情形均屬乙方違約,甲方有權向乙方索賠。

  4、本協議若因雙方以外的自然災害或其它不可預計、抗拒并克服的情形致使制作進度受阻,不屬違約行為,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雙方協商解決。

  第四條

  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友好協商解決,亦可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同等有效;協商不成,以甲方所在地為司法管轄地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第五條

  因本協議簽署及履行發生的送達,以雙方在協議中留存的地址及方式為準,一方如有變更,須于3日前書面通知對方為有效。

  第六條

  本協議一式貳份,雙方各執貳份,經雙方簽字(蓋章)之后成立生效。經雙方認可的本協議附件,與本協議同樣具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授權代表)簽字:法定代表人(授權代表)簽字: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投資合同7

  甲方:

  地址:

  郵編:

  法定代表人:

  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甲、乙雙方根據國家的相關法律法規,本著平等互利、公平公正、誠實守信和雙贏共榮的原則,充分發揮雙方優勢,在創業投資領域共同達成以下合作條款。

  一、合作目的

  1、甲、乙雙方建立長期戰略合作關系。

  2、整合雙方資源,建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

  甲方在本地及區域經濟具有主導地位,為貫徹落實“保增長,促就業”的國家經濟發展目標,促進本地主導產業升級,優化投資環境,引導創業投資發展方向,需要大力發展創投事業;乙方是一家專業創業投資與創業投資管理公司,為企業提供上市前融資、改制服務,其團隊擁有豐富的項目分析和判斷經驗,擁有豐富的項目來源,目前其旗下所管理的四家有限合伙私募基金運行良好,已涉足國內多個產業領域的投資活動。乙方能夠發揮自身優勢,為目標企業提供必要的投資服務,包括彌補擬投資或已投資的中小企業在戰略規劃、規范管理、人力資源、財務管理、產品營銷等方面存在的不足。

  為充分調動乙方的團隊管理優勢和在基金管理上的業務專長,甲乙雙方精誠合作,共同設立創投基金,促進本地或本區域中小型高新技術企業的快速發展。

  二、合作方式

  1、雙方同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以下簡稱“《合伙企業法》”)參與并發起設立一家有限合伙企業(下稱“合伙企業”)。除本協議約定之外,各合伙人之權利義務關系應遵從《合伙企業法》之規定。

  2、甲方作為政府創業投資引導資金出資,作為有限合伙人,并利用其所掌控的優勢社會資源,協助合伙企業尋找優質的投資項目,并確保相關合法手續及事項經行政部門審批得以妥善完成,并積極爭取稅收等優惠政策。

  3、乙方出資作為普通合伙人,負責投資項目的尋找、篩選及評估,投資談判與交易設計,投資后的增值服務與監管,投資后管理與退出策劃。并幫助投資企業制定發展戰略,充任企業管理顧問。

  4、除甲方和乙方出資以外,其他自然人或法人出資,作為有限合伙人承諾出資本協議目標籌資金額中的剩余款項。

  5、合伙企業名稱:NJ****高新創業投資企業(有限合伙)[下稱“合伙企業”],

  英文名稱為:NJ CDF- SND Venture Capital L.P..

  注冊地 :中國〃 〃NJ高新區。

  三、合作具體內容

  1、雙方約定目標籌資金額為60000萬元人民幣,第一期基金規模為xx年內需另募集至少10000萬元。第一期基金規模首期到位總額不少于10000萬元,否則將按照本條第3、4款約定的出資比例退還給各合伙人或建立補充協議約定其它處理方式。 若達到10000萬元時,該合伙企業可以進行投資運營并按合伙企業的《合伙協議書》相關規定收取管理費等費用;若募集金額不足或超出規模,即合伙企業在六個月內實際到位資金不足或超出10000萬元時,則按照本條第3、4款約定的出資比例調整出資金額,甲乙雙方則按出資比例同比例增資或減持,并進行工商變更。第二期和第三期基金規模分別為xx年內)能改制上市的成熟型企業:產品(或服務)具有核心競爭力,產品市場有足夠擴張力,管理團隊有很強戰斗力,具備高科技、高成長特征。

  3、投資領域:新能源、新材料、新服務、新IT(含通信網絡)、新環保、新農業、新制造(有科技含量或營銷創新)、新體智(醫療醫藥健康及文化教育)。

  4、合伙企業的投資形式包括:

  1)認購未上市企業的新增股份;

  2)受讓未上市企業的原有股份;

  3)未上市企業的可轉債等;

  4)合伙企業應以自身名義對外實施投資。但在特殊情況下,經合伙人大會多數同意,合伙企業可以委托能夠取得并持有符合本合伙企業投資要求的目標企業股權的機構代購代持股權。

  5、合伙企業適度分散投資。單個項目投資不超過合伙企業財產總額的25 %,特別有利情況下可以增加投資額,但需經過合伙人大會多數同意。

  6、合伙企業不得投資于:

  1)上市公司的普通流通股(二級市場股票);

  2)發展前景不明朗的初創企業(新技術創業型處于孵化期的企業)。

  7、合伙企業不應謀求在所投企業中的控股地位,不謀求在所投資企業的日常經營管理,但應該向所投資企業提供盡可能的投資服務,包括及時督促和支持所投資企業的業務發展和改制上市。

  8、禁止事項:除非獲得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乙方不得利用合伙資金從事本協議約定以外的、國家法律法規限制的投資活動;不得挪用合伙資金或把合伙資金出借給他人;不得以合伙企業的'投資股權質押融資;不得以合伙企業名義對外擔保;不得利用合伙企業簽訂任何交易合同(合伙企業需要的中介服務合同除外);不得利用合伙企業對外舉債;不得從事其它有損合伙企業利益的事項。

  9、乙方及其代表應當根據本協議的約定在合伙企業授權范圍內履行職務。當乙方及其代表超越合伙企業授權范圍履行職務、或者在履行職務過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五、合伙事務的執行及執行權限

  1、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擔任本合伙企業的執行合伙人,指定***為代表,代表合伙企業對外簽訂投資合同,開展投資經營活動,同時負責合伙企業經營和日常事務管理。

  2、普通合伙人的管理團隊協助執行合伙企業的投資事務。

  3、執行合伙人執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務在內的合伙企業事務:

  1)委派代表,代表合伙企業簽署文件;按照本協議的約定管理和處分合伙企業的財產;聘用代理人、雇員、經紀人、律師及會計師對合伙企業業務的管理提供中介服務;

  2)為合伙企業的利益決定提起訴訟或應訴;與爭議對方進行妥協、和解、仲裁等,以解決與合伙企業有關的爭議;采取所有必要的行動以保障合伙企業的財產安全,減少因合伙企業的業務活動而對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及其財產可能帶來的風險。

  4、執行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其聘請的投資顧問與甲方委派的一名代表共同組成合伙企業投資決策委員會,構成合伙企業的最高投資決策機構,執行合伙人的指定代表負責召集投資決策委員會會議。投資決策委員會全體成員以全票通過的原則參與投資項目的投資決策和決定投資項目的股權轉讓。

  5、甲方另外委派一名項目經理參與乙方投資銀行部相關工作,所委派項目經理的基本工資及各項福利均由甲方承擔。該項目經理與乙方投行人員共同為合伙企業發掘優秀項目、募集合伙資金、參與項目管理,并享有合伙企業相關的激勵機制所約定的權益。

  6、合伙企業的執行合伙人及其率領的投資團隊負責投資項目的發掘、甄選、立項和盡

  7、有限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伙企業。

  六、合伙期限

  合伙企業的合伙期限共8年,包括基本合伙期6年和續存合伙期2年。

  七、股權退出

  1、合伙企業投資的股權通過上市流通變現、被戰略投資人購并、股權轉讓等渠道退出。

  2、所有從投資項目變現的資金(變現資金),用于分配。

  八、合伙企業的資金保管

  1、合伙企業應在保管銀行指定的機構設立保管賬戶,所有合伙資金和從轉讓投資項目股權所收回的投資收益一律匯付至保管賬戶上,并委托保管銀行對合伙企業的資金依照保管協議的約定進行監管。

  2、合伙企業應與保管銀行簽署《財產保管協議書》,約定合伙企業財產的監管方式、監管要求。

  九、創立費、管理費用及業績報酬

  1、創立費:合伙企業設立后,合伙企業將從到帳的資金中一次性提取目標合伙金額的0.5%,作為合伙企業的創立費,用于合伙企業的工商注冊、合伙驗資、辦公室租賃、辦公設備、辦公費用、資金募集推廣等。

  2、在合伙期限內,作為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企業提供投資服務、代表合伙企業執行合伙事務、履行職責的報酬,執行合伙人按實際到位合伙金額R的比例提取管理費(注:基本合伙期R=2.0%/年,續存合伙期R=1.0%/年) 。

  3、在合伙期限內,每個股權投資項目變現退出并支付合伙企業的費用成本后,合伙企業優先按出資比例向各合伙人退還實際到位合伙資金,當出現投資盈余(即退付完所有出資本金后尚有結余)后,乙方按投資盈余的xx年收益率未達到8%,投資人按權益比例分配收益;

  2)合伙企業平均年收益率達到并超過8%時,執行合伙人即乙方按以下現金分配順序確定的標準計提業績報酬:

  所有投資人按照權益比例分配。

  3)業績獎勵:當年收益率超過80%時,超出年收益率80%部分另按10%計取業績獎勵,由所有投資人向普通合伙人支付。

  具體分配方式以《合伙協議》為準。

  4、第一期基金首期到位資金低于5000萬人民幣時,則該筆到位資金可用于認購商業銀行的短期(三個月內)穩健型理財產品,該短期理財所產生的投資收益依照有限合伙人的實際出資額所占比例進行分配。

  十、附則

  1、本協議因募資需要時方可向相關方開放。

  2、甲方充分發揮自身資源優勢,乙方充分發揮自身投資管理優勢,在有利于甲乙雙方基金合作的基礎上,利用資本市場的杠桿,推動甲乙雙方的合作朝更加緊密的方向發展,在私募股權投資領域實現共贏。

  十一、協議生效及其他

  1、本協議中涉及的具體合作事宜,需經甲乙雙方另行簽訂補充協議予以明確。本協議與補充協議構成不可分割的整體,作為雙方合作的法律依據。因本協議的履行發生爭議時,甲乙雙方可友好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在NJ市虎丘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協議生效

  本協議在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人簽字、蓋章后即刻生效。

  3、本協議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兩份。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權負責人) (或授權負責人)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簽訂地點:

投資合同8

  一、本準則規范的范圍

  (一)企業持有的能夠對被投資單位實施控制的權益性投資,即對子公司投資。

  (二)企業持有的能夠與其他合營方一同對被投資單位實施共同控制的權益性投資,即對合營企業投資。

  (三)企業持有的能夠對被投資單位施加重大影響的權益性投資,即對聯營企業投資。

  (四)企業對被投資單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且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權益性投資。除上述情況以外,企業持有的其他權益性投資,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2 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的規定處理。

  二、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

  本準則第四條(三)所稱投資者投入的長期股權投資,是指投資者將其持有的對第三方的投資作為出資投入企業形成的長期股權投資。

  企業取得長期股權投資,實際支付的價款或對價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發放的現金股利或利潤,作為應收項目處理,不構成取得長期股權投資的成本。

  三、長期股權投資的權益法核算

  (一)投資損益的'處理

  1.根據本準則第十二條規定,確認投資損益時,應當以取得投資時被投資單位各項可辨認資產等的公允價值為基礎,對被投資單位的凈利潤進行調整后加以確定。比如,以取得投資時被投資單位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的公允價值為基礎計提的折舊額或攤銷額,相對于被投資單位已計提的折舊額、攤銷額之間存在差額的,應按其差額對被投資單位凈損益進行調整,并按調整后的凈損益和持股比例計算確認投資損益。在進行有關調整時,應當考慮具有重要性的項目。

  2.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按照被投資單位的賬面凈損益與持股比例計算確認投資損益,但應當在附注中說明這一事實及其原因。

  (1)無法可靠確定投資時被投資單位各項可辨認資產等的公允價值;

  (2)投資時被投資單位可辨認資產等的公允價值與其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較小;

  (3)其他原因導致無法對被投資單位凈損益進行調整。

  3.本準則第十一條規定的其他實質上構成對被投資單位凈投資的長期權益,通常是指長期應收項目。比如,企業對被投資單位的長期債權,該債權沒有明確的清收計劃、且在可預見的未來期間不準備收回的,實質上構成對被投資單位的凈投資。

  在確認應分擔被投資單位發生的虧損時,應當按照以下順序進行處理:

  首先,沖減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

  其次,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不足以沖減的,應當以其他實質上構成對被投資單位凈投資的長期權益賬面價值為限繼續確認投資損失,沖減長期應收項目等的賬面價值。

  最后,經過上述處理,按照投資合同或協議約定企業仍承擔額外義務的,應按預計承擔的義務確認預計負債,計入當期投資損失。

  被投資單位以后期間實現盈利的,企業扣除未確認的虧損分擔額后,應按與上述相反的順序處理,減記已確認預計負債的賬面余額、恢復其他實質上構成對被投資單位凈投資的長期權益及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同時確認投資收益。

  (二)被投資單位除凈損益以外所有者權益其他變動的處理

  對于被投資單位除凈損益以外所有者權益的其他變動,在持股比例不變的情況下,企業按照持股比例計算應享有或承擔的部分,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同時增加或減少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四、共同控制經營及共同控制資產

  (一)共同控制經營

  企業使用本企業的資產或其他經濟資源與其他合營方共同進行某項經濟活動(該經濟活動不構成獨立的會計主體),并且按照合同或協議約定對該經濟活動實施共同控制的,為共同控制經營。在共同控制經營下,每一合營方歸集本企業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同時按照合營合同或協議約定分享合營產生的收入。共同控制經營的合營方,應當按照以下原則進行處理:

  1.確認其所控制的用于共同控制經營的資產及發生的負債。

  2.確認與共同控制經營有關的成本費用及共同控制經營產生收入的份額。

  (二)共同控制資產企業與其他合營方共同投入或出資購買一項或多項資產(有關的資產不構成獨立的會計主體),按照合同或協議約定對有關的資產實施共同控制的,為共同控制資產。每一合營方通過其所控制的資產份額享有共同控制資產帶來的未來經濟利益,按照合同或協議約定分享相關的產出并分擔所發生費用。比如,兩個企業共同控制一棟出租的房屋,每一合營方均享有該房屋出租收入的一定份額并承擔相應的費用。共同控制資產的合營方,應當按照以下原則進行處理:

  1.根據共同控制資產的性質,如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確認本企業擁有該資產的份份額。

  2.確認與其他合營方共同承擔的負債中應由本企業負擔的部分以及本企業直接承擔的與共同控制資產相關的負債。

  3.確認共同控制資產產生的收入中應由本企業享有的部分。

  4.確認與其他合營方共同發生的費用中應由本企業負擔的部分以及本企業直接發生的與共同控制資產相關的費用。

投資合同9

  甲方:

  乙方:

  丙方:

  甲乙雙方于20__年__月__日簽訂了__協議。按照該份協議的約定,乙方應于20__年__月__日支付給甲方款項計人民幣__萬元。為保證上述協議的履行,丙方自愿作為乙方的保證人。現各方達成本擔保協議:

  第一條、擔保范圍

  丙方給乙方做擔保的范圍是乙方在主協議的'全部協議義務和產生的全部協議責任,以及甲方為實現上述權利而支出的差旅費、訴訟費、律師代理費等全部必要費用。

  第二條、擔保期限

  20__年__月__日起至__年__月__日至。

  第三條、擔保方式

  連帶責任的保證,即甲方屆時有權選擇向乙方或者丙方主張全部權利;

  第四條、違約責任

  如屆時乙方或者丙方未能按時履行義務的,甲方有權向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訴訟主張權利。

  第五條、爭議糾紛處理

  本協議執行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盡力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任何一方都可向有管轄權的仲裁機構,進行仲裁或向法院提起申訴。

  風險告知:關于爭議解決方式的約定,可以選擇到有管轄權法院訴訟或者選擇仲裁,二者的本質區別是若約定仲裁解決仲裁一裁終局,約定向法院提起訴訟兩審終審。

  第六條、不可抗力因素

  因發生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的,經核實可全部或部分免除責任,但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第七條、其他約定

  1、協議附件及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法律同等效力。

  2、各方明確,為簽署本協議,各自已經完成了議事程序和必須的授權,簽署本協議是真實自愿的。

  3、本協議未盡事宜,由三方共同協商解決。

  4、本協議經各方簽章后生效。協議一式三份,各方一份。

  5、本協議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時,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丙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日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投資合同10

  甲 方:____ 性別:____男 民族:____漢族 身份證號:____

  住 址:____ 江蘇省蘇州市普福寺路27-2號 聯系電話:____

  乙 方:____ 性別:____男 民族:____漢族 身份證號:____

  住 址:____ 聯系電話:____

  丙 方:____ 性別:____男 民族:____漢族 身份證號:____

  住 址:____ 聯系電話:____

  甲、乙、丙三方為共同開拓市場銷售業務和尋求穩定客戶資源,本著平等互利、誠實信用及公正公平的原則,通過友好協商,一致同意共同投資入股 有限責任公司和 有限責任公司,為體現三方公平公正、精誠團結和一致對外,避免日后三方因風險投資產生糾紛,特訂立本協議。

  一、各方投資項目和投資總額

  1.甲乙丙三方于________年 月 日共同投資入股有限責任公司 萬元人民幣。其中甲方占該公司 %的股權;乙方占該公司 %的股權;丙方占該公司 %的股權。

  2.甲乙丙三方于________ 年 月 日共同投資入股有限責任公司 萬元人民幣,其中甲方占該公司 %的股權;乙方占該公司 %的股權;丙方占該公司 %的股權。

  二、各方入股作價與出資方式、出資額詳見各方分別簽定的投資入股協議書內容中具體事項。

  三、投資各方風險共擔明示條款

  1.投資各方已充分了解并明確各方的入股投資項目、入股投資公司和投資金額內容,并認同分別共同投資項目的市場前景。

  2. 投資各方已充分理解并一致同意和認可投資各方所分別簽定的投資入股協議書的全部內容。

  3.投資各方已充分理解并分別行使各方在兩個入股投資公司中的股東的權利義務(詳見各方所分別簽訂的投資入股協議書內容中具體事項)。

  4.投資各方已充分理解并分別明確三方在所入股投資公司中作為股東權利的權限、范圍和期限(詳見投資各方所分別簽訂的投資入股協議書內容中的相應規定事項)。

  5.投資各方不得在分別投資入股公司后進行中途撤股、撤資。但允許投資各方內部之間在分別入股投資公司內部股權范圍內進行內部購買、轉讓、合并,購買、轉讓、合并的股價以原投資入股股價為準和雙方進行轉讓約定。

  6.投資各方因分別入股投資的公司發生債務糾紛、破產清算情形時,由投資各方按照分別簽訂的投資入股協議書內容中約定的內部出資比例和出資數額承擔債務和破產清算費用以及其他合理必須的開支費用。

  7.投資各方因分別投資的項目公司發生虧損產生分攤虧損費用時,由投資各方按照分別簽訂的投資入股協議書內容中約定的內部出資比例和出資數額共同分攤承擔虧損費用。投資各方在其入股投資的公司發生虧損時,取消分取紅利。

  8.當投資各方分別入股投資的公司發生虧損和出現嚴重債務、破產清算情形時,不得以非入股投資公司股東為由拒絕按照投資入股協議書內容中約定的內部出資比例和出資數額承擔入股投資公司的虧損費用、對外債務和破產清算費用。

  9.除甲方外,投資各方就分別共同投資入股兩家公司,并分別共同授權甲方以甲方個人名義行使投資各方在兩家公司的股東的權利和義務,表明投資各方已充分信任、一致同意并尊重甲方代表投資各方行使在三家閥門公司所作出的任何為合法合理行為,投資各方不得以非入股投資公司股東為由而拒絕認同甲方在兩 公司所作的一切合法合理的.行為。

  10.除甲方外,其他投資各方不得以非入股投資公司股東為由而要求甲方個人歸還投資各方投資款,以免損害投資各方共同投資利益(投資各方進行內部股權轉讓、購買、合并除外)。

  11.未經投資各方書面一致同意,投資各方中任何一方不得擅自用在各入股投資公司中所享有的內部股權進行質押、抵押和為任何第三者提供擔保(經投資各方一致同意,甲方代表其他投資各方就分別投資入股的公司需要或投資各方一致同意以甲方名義共同需要除外)。

  四、違約責任

  1.投資各方不得擅自泄露本協議內容和各方分別簽訂的投資入股協議書內容。如有違反,則守約方視違約方泄露情形嚴重與否,有權書面共同決定是否取消違約方的內部股東資格,是否要求違約泄露者承擔全部違約或部分違約責任(違約方所出的投資金額作為違約賠償金);

  2.投資各方有違反本協議約定的,其他投資各方有權書面共同決定取消違約方的內部股東資格,違約方所出的投資金額作為違約金賠償給守約方。(為本協議服務人員和投資各方依法授權從事與投資事項有關內容除外)

  五、爭議的解決

  凡因執行本協議所發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能解決,則任何各方均有權通過訴訟途徑解決。

  六、本協議未盡事宜,由甲、乙、丙三方另行簽定補充協議,補充協議為本協議的有效組成內容部分,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投資各方所分別共同簽定的兩份投資入股協議書是本協議的有效組成內容部分,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

投資合同11

  本委托投資協議于xxx年xxx月xxx日由以下雙方在xxx簽署:

  xxx(以下簡稱甲方)

  身份證號:xxx

  聯系地址:xxx

  xxx(以下簡稱乙方)

  身份證號:xxx

  聯系地址:xxx

  鑒于:

  1.xxx是一家根據中國法律合法組建并存續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股東之一xxx;

  2.乙方為xxx現任總經理,且乙方知曉xxx有意將其持有的xxx的xxx的股權(以下簡稱目標股權)轉讓給乙方;及

  3.甲方有意通過乙方受讓并持有目標股權。

  因此,經友好協商,雙方茲達成一致如下:

  第一條委托投資金額

  1.1自本協議生效之日起三日內,甲方應將xxx元人民幣(以下簡稱委托投資金額)匯入乙方指定帳號,作為甲方委托乙方投資xxx的資金。委托投資金額的提供應以銀行匯款憑證為證據。

  1.2上述第1.1條規定的委托投資金額的提供不應被視為贈與或任何類似性質的行為。

  1.3乙方承諾,上述委托投資金額將僅用于受讓目標股權的資金使用。

  第二條股權持有

  2.1xxx的股權變更完成之后,甲方有權通過乙方享有xxx股東的權利,該等權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照其所持有的股權獲得股利和其他形式利益分配;

  (2)參加或者推選代表參加xxx股東會及董事會并享有表決權;

  (3)依照其所持有的股權行使表決權;

  (4)對xxx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5)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xxx章程的規定轉讓所持有的股份;

  (6)依照法律和xxx章程的規定獲得有關信息;

  (7)xxx終止或者清算時,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參加公司剩余財產的分配;及

  (8)法律、行政法規及xxx章程所賦予股東的`其他權利。

  2.2xxx完成其股東變更手續之后,甲方通過乙方承擔xxx股東的義務,該等義務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xxx章程;

  (2)除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及

  (3)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規定應當承擔的其他義務。

  2.3上述股東權利義務的行使可由乙方以其自身名義行使,但是,為本協議之目的,甲、乙雙方明了乙方任何權利義務的行使均應在甲方指示或授權下進行。但是,在緊急情況下,為甲方利益考慮,乙方可先行作出決定,但應在事后立即通知甲方。

  2.4乙方特別承諾,未得到甲方事先書面指示的情況下,其不得將目標股權轉讓、質押或以任何其他方式讓與給任何其他第三方。

  第三條生效條件

  本協議自下列條件全部滿足之日起生效:

  (1)本協議經雙方簽字;及

  (2)乙方已與xxx簽署了形式和實質均令甲方滿意的股權轉讓協議,且該協議已生效。上述協議中,乙方受讓股權為xxx股權的xxx,轉讓價格為xxx元人民幣。

  第四條其他

  4.1本協議簽署后,如對其中內容需要修改,雙方應以書面形式達成并簽字。

  4.2本協議一式xxx份,雙方各持xxx份。

  甲方(公章):xxx

  乙方(公章):xxx

  法定代表人(簽字):xxx

  法定代表人(簽字):xxx

  xxx年xx月xx日

  xxx年xx月xx日

投資合同12

  甲方: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

  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決定,由乙方一次性注資人民幣__________萬元整(¥ )給甲方做無風險投資,經充分磋商,特訂立如下條款供雙方共同遵守執行。

  一、甲方必須在法律規定范圍內自主決策、自主經營、自主管理,乙方不承擔甲方經營決策的任何風險;

  二、甲方每季度付給乙方人民幣__________元整(¥ )作為乙方投資回報,滿季度結算(每三個月月底30號);

  三、雙方暫定投資合作期限是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年____月____日,合作期滿甲方必須無條件退還乙方的'注資金額人民幣__________萬元整(¥ );

  四、合作期間,如甲方資金運作無困難想退回乙方的注資款,或乙方因其它情況急需資金想收回注資款,雙方各自必須提前30日告知對方,對方無條件收(退)款;

  五、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

  六、甲、乙雙方的合作協議,由丙方作為見證人,丙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甲方(簽字蓋章):__________

  乙方(簽字蓋章):__________

  丙方(簽字蓋章):__________

  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日

投資合同13

  甲方:________

  乙方:________

  一、公司的名稱:___

  經營場所:___

  二、經營范圍:___

  三、甲、乙雙方的'姓名

  1、甲方:___

  2、乙方:___

  四、經營期限:___

  自_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_年___月___日。

  五、出資方式及數額

  風險提示:___

  投資協議最重要的部分便是出資問題,因此一定要在協議中載明出資的方式,以此方式認繳的出資額是多少,確定該出資額所占的出資比例等。其中,最為重要的是,出資實際繳付的時間確定。實踐中不乏有投資人在簽訂出資協議后,因各種原因而遲遲不予繳付出資,從而導致整個合作項目進程延緩。若未在協議中對此約定,或使遲延履行出資義務人逃脫責任。

  1、甲方以_________出資,折合人民幣_________元;

  2、乙方以_________出資,折合人民幣_________元;

  作為入股保證金以保證在經營期限內不退股,待經營期限屆滿乙方退出股份時矛以返還。

  3、甲、乙雙方出資共計人民幣_________元。公司經營期間雙方出資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示分割。

  風險提示:___

  在盈余分配問題上,投資人通常不會忽略,但對于投資項目給第三人造成損失的賠償責任分擔上,投資人往往會出現疏漏。雖然各投資人對外承擔責任的范圍和內容是一致的,但對投資人內部責任分擔以及追償問題很大程度上是依據協議/約定確定的`。若因約定不明,會使得無過錯投資人要與過錯投資人共同承擔責任,甚至數倍于有過錯投資人。

  六、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

  公司一般在_________進行財務結算,甲方按_______分取利潤或分擔虧損;乙方按______分取利潤或分擔虧損;。

  七、退股

  入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入股人可以退股:___

  1、經營期限屆滿,乙方不愿繼續經營;

  2、需有正當理由方可退股;

  3、經營期限屆滿經甲,乙雙方同意可以退股;

  4、甲,乙雙方發生難于再繼續股份經營時可以退股;

  5、乙方退股需提前___月告知甲方并經甲,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退股;

  6、未經甲方同意而自行退股給甲方造成的損失,由乙方承擔。

  八、解散與清算

  公司股份經營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解散:___

  1、經營期限屆滿,甲,乙雙方不愿繼續經營的;

  2、甲,乙雙方決定解散;

  3、經營已不具備法定人數;

  4、雙方解散后,企業應當依法進行結算;

  5、經營終止后,甲,乙雙方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屆時予以返還。

  九、經營終止后的事項:___

  1、即行推舉清算人,并邀請中間人參與清算;

  2、清算后如有盈余,則按收取債權、清償債務、返還出資、按比例分配剩余財產的順序進行。固定資產和不可分物,可作價賣出,其價款參與分配;

  3、清算后如有虧損,不論雙方出資多少,先以雙方共同財產償還,雙方財產不足清償部分,由雙方按出資比例承擔。

  十、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應由雙方討論補充或修改。補充和修改的內容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一、本協議一式份,自雙方簽名后生效,雙方各執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

  ______年___月___日

  乙方:___

  ______年___月___日

投資合同14

  甲方:

  身份證:

  乙方:

  身份證:

  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在公平、誠實、信任、平等合作、互利互惠、風險共擔的原則基礎上投資合作。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規簽定以下協議:

  一、投資項目

  項目名稱:甘肅Xxx實業投資有限公司

  二、項目注冊資金

  人民幣:伍拾萬;小寫:50萬;

  三、項目總投入金額

  人民幣:伍拾萬;小寫:50萬;

  四、個人投資合作方式和內容

  1 、合作方式

  經過甲乙雙方自愿平等友好協商下,甲方以現金(人民幣)投入:肆拾萬;小寫:400000萬;持有公司股份______%。乙方以現金(人民幣)投入:拾萬;小寫:100000萬;持有公司股份_______%.

  五、合作期限

  甲乙雙方合作時間為_20xx年,合作期滿后自動解除合約,如雙方自愿續約可另定協議續約。

  六、甲乙雙方責任和義務

  1、自本合同生效日起,甲乙雙方擁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義務。甲乙雙方自本合同生效日起按持股比例參與分紅,同時自愿承擔贏虧責任。

  2、甲方全權負責公司的財務,庫存管理。公司日常操作運營管理,事務,由乙方全權負責!

  3、乙方享有一萬元資金預支使用權限,和三萬貨品使用權限。

  甲方(簽字):

  20xx年___月___日

  乙方(簽字):

  20xx年___月___日

投資合同15

  第一條 釋義

  除本契約其他條款另有規定外,下列詞語具有如下意義:

  本基金 指根據本契約規定所設立的藍天基金。

  基金單位 指代表本基金一定資產份額的最小等份。

  人 指我國民法通則所指的民事活動的參與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受益人 指持有本基金所發行的單位份額并依據本契約規定享有相應的資產實際所有權、收益分配權、剩余資產分配權、受益人大會表決權等權益及承擔本契約和本基金章程和現行法規規定的義務的人。

  主管機關 指對基金實施行政管理職能的政府機構,本契約中通指中國人民銀行深圳經濟特區分行。

  經理人 根據基金管理規定,作為本基金的主要發起人和本契約的締結人之一,受信托人委托將本基金資產做投資管理活動的人。在本契約中專指深圳藍天基金管理公司或其繼任人。

  投資 指經理人將本基金資金以購買任何股票、債券、銀行票據、商業票據及其它有價證券及其所應占的資金份額,或以對企業進行參股等項目為資金運用的對象進而獲取相應之利益的行為。

  信托人 指根據基金管理規定,作為本契約的締約人之一,按本契約規定對本基金資產進行保管的人,在本契約中專指中國人民建設銀行深圳市分行或其繼任人。

  會計年度 指公歷每年的1月1日起至當年的12月31日止的期間。

  年初資產凈值 指本基金在每會計年度開始后第一個估值日的資產凈值。

  受益憑證 指根據基金管理規定由信托人和經理人為募集本基金資金而向受益人簽發的有價證券,在本契約中通指經主管機關批準的證券存折。

  單位持有人 指登錄在受益人名冊上的每一基金單位的實際持有人,同時通指本基金的所有受益人。

  受益人名冊 指本契約第四條所述的記載有關本基金受益人名稱、地址、持有單位份額等資料的登記名冊。

  登記人 指受信托人委托負責受益人名冊登錄和保管工作的人或機構.本契約專指深圳證券登記公司。

  交易日 指國內有合法證券交易活動的證券交易所或證券商或銀行的任一營業日。

  關連人 泛指下列三種人:

  (1)直接或間接擁有經理人或信托人總股份額30%或以上普通股或表決權的人;

  (2)受上述(1)項所指的人控股的人;

  (3)由經理人或信托人直接或間接擁有總股份額30%或以上普通股或表決權的人。

  估值 指根據本契約第六條規定所對本基金有關資產或債權的價值進行評估的活動。

  估值日 指經理人按本契約規定進行資產凈值計算并公布的任一交易日。

  首次發行費 指本契約第七條所指的首次發行費。

  經理年費 指經理人根據本契約第十三條3款規定所應享有的款額。

  資產凈值 指根據本契約第六條規定的本基金或本基金發行的一個基金單位(根據上下文要求而定)所擁有或代表的資產價值。

  信托年費 指信托人根據本契約第十二條3款規定所應享有的款額。

  核數師 指根據本契約規定由經理人經信托人同意后所指定的對本基金會計帳目進行核數的公認專業機構及其專業人員。

  一般決議 指在根據本契約第十條規定召開的受益人大會上由占表決權總票數50%或以上票數通過的決議。

  特別決議 指根據本契約第十條規定召開的受益人大會上占表決權總票數75%或以上票數通過的決議。

  會計結算日 指本契約規定的本基金存續期間的每年12月31日。

  待分配收益帳戶 指本契約規定的專供存放待分配收益資金的帳戶。

  收益分配日 指在本基金存續期內每會計年度終了后經信托人提出并由受益人大會確定的該會計年度的收益分配過戶截止日,該日不得超出該會計年度的會計結算日后三個月期間。

  本基金章程 指《藍天基金章程》及其今后的修改或增補部分。

  基金管理規定 指《深圳市投資信托基金管理暫行規定》。

  計價日 指本基金每一估值日以前最近之證券交易日或股權估價日或房地產評估日。

  第二條 本基金

  1.本基金名稱:藍天基金。

  2.本基金發行規模:本基金最高發行限額為30000萬單位,最低發行額為18000萬單位,每一基金單位面額為人民幣壹元。本基金在初始封閉期內不上市交易,亦不對外追加發行基金單位,但在存續期內可以增加基金單位總額并相應增加受益人持有的單位數額的形式來派發每年的收益。

  3.本基金存續期:本基金自成立起初始三年為封閉式單位信托投資基金,期滿前根據受益人大會決議并經主管機關批準可以延長封閉期(最長不超過十年),或轉為開放式投資基金,及或轉為經理人發起的另一名下的投資基金。

  4.本基金資產由下列部分構成:

  (1)發售基金單位的資金收入;

  (2)利用上述資金所進行的投資或該等投資所形成的財產;

  (3)出售或轉讓上述投資或財產的資金收入;

  (4)上述投資或財產在存續過程中所形成的增值、溢價及其它非營業性收入;

  (5)將有關收益進行再投資所獲得的收入;

  (6)除上述項目外的其它雜項收入。

  5.本基金的上述資產(以下統稱本基金資產)由信托人按信托原則在名義上持有,本基金的所有投資人(或受益人)為實際持有人。

  6.信托人應為上述資產開立獨立于自有資產或他人資產之外的單獨帳戶進行保管和持有;本基金的一切對外業務活動均以本基金名義出現。

  7.信托人、經理人或受益人均不能依據本契約對本基金資產享有留置權、抵押權或其它優先權。

  8.本基金出于投資經營上的要可以隨時向外借入以現金或其它資產形式體現的資金;本基金借款余額不能超過本基金在該會計年度的年初資產凈值。

  本基金的上述借款可來源于信托人、經理人或關連人,但該等借款利率一般不應高于當期同業的通常利率水平。

  第三條 本基金單位的發行、受益憑證和持有人

  1.本基金單位的發售對象、發行辦法和發行期限按主管機關核準的招募說明書所列實施。

  2.每一基金單位的面值為人民幣壹元,發售價格為人民幣壹元,另加收發售價格3%的首次發行費。

  3.本基金單位和受益憑證均以記名的書面憑證形式發行,每一受益憑證(交易手)為1000基金單位。

  4.本基金所發行的受益憑證是表示單位持有人享有對本基金一定份額資產的所有權、受益權或其它權益并承擔相應義務的證明,不得保障收益的憑據。

  5.經理人須認購并持有本基金單位發行總額5%的份額,且在本基金清盤前未經主管機關批準不得低于上述原始數額。

  6.本基金單位的實際持有人同時為本基金的受益人,每一受益人按本契約規定所享有的對本基金的權益大小,與該受益人所持有的本基金單位份額大小成正比,但任何受益人均不享有對本基金某一特定資產的特別權利。

  7.本基金單位的受益人在本基金封閉式存續期間不得向本基金贖回其所持的基金單位。

  8.如果本基金在規定的發行期限內所售出的'基金單位數額達不到最低限額的要求,則本基金不能成立,屆時將由發起人將已募集的金額加上按人民銀行規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計算的利息,在扣除相應發行費用后一并退還給認購人。

  第四條 受益人名冊和基金單位的轉讓

  1.本基金在未上市前或開放式運作期間,受益人名冊由經理人以書面或電子信息形式制作、登錄、變更和保存,上市后可交由登記人辦理。受益人名冊記錄的內容為:

  (1)受益人的姓名和供分配現金收益用的銀行帳號或存折號;

  (2)受益人所持有的基金單位份額;

  (3)該受益人認購或受讓基金單位的日期及轉讓人的有關資料;

  (4)基金單位轉讓的過戶日期。

  2.受益人如認為需要更改上述記錄內容時,應向經理人或登記人提出更改申請,由經理人或登記人按有關規定程序進行審核,并視情況決定是否在受益人名冊上作出相應變更。

  3.受益人身份的確認和其所持單位份額的大小一般應以受益人名冊的記錄為準。

  4.本基金成立滿三年后,如屬延長封閉期,則本基金單位可申請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本基金單位上市后的交易規則按照上市的證券交易規則執行。

  5.任何受益人均有權將其名下的基金單位通過經理人或其委托的證券交易所或證券商有償轉讓給他人。

  6.上述基金單位的交易或轉讓價格按該交易日的市場價格確定,并由轉讓方和/或受讓方另行支付主管機關規定的印花稅和手續費。

  7.上述轉讓中的受讓人須持轉讓憑證向經理人或登記人辦理已轉讓的基金單位過戶手續后,方能享有該份額基金單位的收益公配等權益。

  第五條 基金的投資目標、投資范圍及投資限制

  1.本基金作為面向社會的新型金融投資工具,目標是根據證券等市場的變化情況,將投資人所匯集的資金以多元化組合投資的方式投放于不同類別的已上市或非上市的股票和債券等有價證券上,或企業的股權、房地產或期貨等投資項目上,以求分散和降低投資風險并達到本基金資本的較大增值。

  2.本基金在初始階段,證券投資將以上市交易的股票和債券為主。并以深圳、上海兩地市場為主。為了更好地利用投資機遇,本基金也可以參與非上市公司的股權收購及合作開發經營房地產等業務。

  3.本基金的投資規模或范圍有下列限制:

  (1)投資于股票的資金不超過本基金該會計年度初資產凈值的80%,投資于債券的比例不超過40%,投資于非上市公司的股權不超過30%,房地產和期貨等其它類投資不超過40%;

  (2)投資于任一上市公司的股票或其它任何一種證券的總金額不超過本基金年初資產凈值的10%;投資于任一上市公司股票或其它證券的數額不超過該公司該種股票或證券發行總數額的10%;

  (3)本基金不能投資于其它各類基金所發行的單位或受益憑證,不能以本基金資產為他人提供擔保,不能投資于承擔無限責任的項目;

  (4)本基金不能對外放款,但等待投資時機的款項可對外短期拆借,拆借余額不能超過本基金年初資產凈值的25%;

  (5)經理人在未獲得信托人書面同意前,不得將本基金資產投資于經理人自己的股東擁有30%以上股權的企業或項目上。

  4.在下列情況下,如果本基金的任何投資已超出上述投資限額,經理人無須對該投資額進行調整(包括無須減少或追加投資或作其它資產配置):

  (1)由于本基金全部或部分資產升值或貶值,或由于某種市價變動的原因而造成該項投資額超過上述限額時;

  (2)由于受投資的企業出現兼并、重組、分立、轉讓等情況而造成該項投資額超限時;

  (3)由于本基金在經營活動中支出或收入一定款額而造成該項投資額超限時。

  5.經理人或其關連人在未獲得信托人書面同意前,不得以其本人名義與本基金發生投資往來關系。

  6.本基金存放在信托人或經理人或關連人處的現金存款的利率不得低于當期同業的存款利率水平。

  7.經理以可隨時根據經營需要決定某一投資項目或隨時將部分或全部投資項目變現后將資金轉作其它用途。

  8.上述一切投資活動均應遵循市場通常交易方式進行,除非經理人認為有必要采用對本基金并無不利的其它交易方式,但須得到信托人同意。

  9.信托人有權拒絕接受其認為不符合本契約規定的投資或其它財產,并可要求經理人及時采取措施,將不符合本契約規定的投資或財產加以替換。

  10.經理人只有在本基金成立并經信托人書面同意后才可開展投資經營活動。

  第六條 資產估值規則

  1.本基金單位上市后每月的第一個證券交易日為本基金資產和基金單位的估值日。

  2.本基金資產和基金單位的估值遵循深圳市的會計準則、參照國際慣例并遵照本契約的有關規定進行。

  3.本基金資產價值的數額應按下列基準確定:

  (1)任何上市的或掛牌的證券投資項目的價值應按該投資市場計價日相等投資份額的收市價計算,但下列除外:

  a.如果上述投資市場不止一處,則按主要投資市場的收市價計算;

  b.如果出于某種原因在一定時間內無法從上述投資市場中獲得價格數據,則按前一計價日價格計算或視需要暫停估值;

  c.如果投資項目須負擔利息而上述價格資料并未包括該應計利息部分,則在對該投資項目計算時應將至計價日止的應付利息部分預先扣除。

  注:如果經理人循上述途徑所獲得的并據稱是最新資料的價格與實際價格有誤差,經理人不對此差錯承擔任何責任。

  (2)任何未上市債券或短期商業票據以買進成本加上自買進次日起至計價日止應收利息為準計算。

  (3)銀行存款及類似貨幣性資產的價值應按其票面值加上至計價日止應收的利息為準計算。

  (4)任何已達成價格協議但尚未實施的需要依約交割的投資或其它財產的價值應按該投資或財產權責發生后應具有的價值來計算。

  (5)股權或其它未清算的投資項目按該項投資原始成本加上依預期利潤值計至計價日止應能獲取的利潤數來計算。

  (6)除上述投資或財產項目之外應收付的債權債務按至計價日止應收回或應付的數額進行計算。

  (7)按規定在本基金資產中待攤或預提的所有規費或其它支出金額,應按上月月末余額減去上月月末至計價日止應攤銷部分或加上至計價日止應預提部分后,余額計入本基金資產總額來計算。

  4.本基金資產按上述方法估值后,如果資產價值大于帳面值,增值部分作為重估盈余入帳;如小于帳面值,則從重估盈余中扣除。

  5.將按上述方式所計算出的本基金資產總額減去本基金負債總額后的余額,即為本基金在該估值日的資產凈值。

  將上述資產凈值除以本基金已發行的單位總額后的得數,即為每一基金單位資產凈值。

  6.經理人可以在經信托人同意后,將上述投資項目或其它財產的計值方式作適當調整,或采用其它計值方式,以能真實反映資產的實際價值。

  7.本基金的單位資產凈值每月在《深圳特區報》或《深圳商報》上公布一次。

  第七條 本基金的費用

  1.首次發行費,包括發起費用、傭金、承銷費、宣傳廣告費和文件資料印制和派發費等,其費率按基金單位發售價格的3%計算,由認購人在認購基金單位時一并支付。

  2.基金經理年費,其費率為本基金年資產帳面凈值的1.2%,逐日累計,并在每月10日前由信托人從本基金資產中直接支付給經理人。

  3.基金信托年費,其費率為年資產帳面凈值的0.3%,逐日累計,每月10日前由基金信托人從本基金資產中直接提取。

  4.基金受益人名冊登記費、受益憑證托管費、上市交易費和分配基金收益所發生的費用,由信托人根據本契約或有關規定的標準從信托資產中按時支付給經理人登記人或證券商或證券交易所。

  5.公告或通知本基金有關事項及編制年報、季報等文件的費用及律師費、核數師費、公證費等應付費用,由信托人依據經理人的指定或有關合同并核實后從本基金資產中支付。

  6.基金在進行投資和管理運作中,向外借款或辦理財產保險中所發生的一切費用或利息支出,由信托人依據有關合同從本基金資產中支付。

  7.本基金投資經營中或獲得的收益中應繳納的各種稅費及地方性規費等,由信托人從本基金資產中支付。

  8.除上述項目之外的臨時性必需開支或法規或當地政府規定的繳費,由信托人認可后按實際發生額從本基金資產中支付;

  9.經理人或信托人在將本基金資金進行投資和管理活動中所發生的必須開支由信托人從本基金資產中支出,但經理人和信托人本身的日常行政管理開支不得由本基金承擔。

  第八條 會計和審計報告

  1.本基金單獨立帳,獨立核算,自負盈虧。

  2.本基金會計制度按深圳經濟特區會計準則執行;特區會計準則未作規定的,參照國際慣例執行。

  3.經理人在每季終了后的一個月內,須向信托人提交本季度信托報告,信托人在每半年終了后的一個半月內,應公開本基金的中期財務報告,在每會計年度終了后的三個月內,向受益人大會提交經核數師公允審計過的年度財務報告。

  4.本基金的投資和管理活動中的會計帳簿以及資產保管會計帳簿均由信托人建立和保管;經理人負責建立和保管本基金的一切投資或管理活動事項記錄。

  經理人與信托人均應為對方查看和復制所建帳簿或記錄資料提供方便條件。

  5.上述一切會計憑證或帳簿或投資管理記錄資料的保存年限為本基金清盤終結后滿五年。

  6.本基金的核數師應為在中國大陸或香港注冊的專業會計機構及其專業人士,且必須獨立于信托人、經理人或關連人。

  第九條 收益分配

  1.本基金在每一個會計結算日止所實現的該會計年度收益總額是指該會計年度內本基金投資經營中所獲得的任何股息、紅利、利息、利潤和/或其它種類的收入(包括已/應收回的債權)的總收入部分,扣除當年應支出的所有投資經營成本和應納稅額、地方性規費等款項后的余額部分。

  2.本基金的上述每年收益總額扣除按規定或可由經理人提取的業績獎金部分后的余額,為該會計年度的可分配收益總額。

  3.上述當年的可分配收益總額和分配方式由信托人確定并經受益人大會通過后,按本基金單位的總數額計算出每一基金單位可分配收益數,并依照收益分配日在冊的受益人名單由經理人或登記人以現金形式直接劃撥入每一受益人在受益人名冊上登錄的銀行戶頭內,或以送紅利單位的形式打印出受益憑證發交給受益人。通常情況下,本基金每年的收益分配均采用派送紅利單位的形式。

  4.本基金每年分配收益一次,通常于每個會計的年度終了后的三個月內進行,一般不進行中期分配;如果該會計年度的收益總額低于本基金年初資產凈值5%的比例或無收益,則該年不進行收益分配。

  5.上述每年收益存放在待分配收益帳戶中可計取的利息收入,應轉入下一會計年度的可分配收益數額內,但在該年收益分配日后的分配過程中均不再計提利息。

  6.如果因受益人自身原因造成信托人或經理人或登記人無法在一定期限內(一般為本基金清盤前達到五年或到本基金清盤開始日止)將應分配給該受益人的收益及時派發出去,則該受益人被視為已自行放棄上述收益的受益權,且在上述期限后無權再向信托人或經理人索償在上述情況下,上述無法公配出的收益應構成基金資產的一部分。

  第十條 受益人大會及決議

  1.受益人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通常在該會計年度終了后的二個月內召開,或者是根據代表本基金單位份額總數10%或以上的受益人書面建議后臨時召開。

  2.持有或代表本基金單位一定份額(視發行情況而定)的受益人有權出席大會,不足上述份額的受益人可以書面委托其它有權出席人發表有關意見或代行表決權,經理人和信托人的董事和獲授權的高級職員均可出席大會。

  3.大會召開的時間、地點、出席人資格和會議議題經信托人確定后,應至少提前二十天以在《深圳特區報》或《深圳商報》上刊登公告和寄發信函的方式通知受益人。任何受益人無論出于何原因末見到或收到上述通知,均不影響該次大會決議對其產生的約束力。

  4.大會須有持有或代表本基金單位發行總份額30%或以上的受益人或其委托人出席方可正式召開并可討論和表決一般決議;如需討論和表決特別決議,則出席人所代表的本基金單位份額應達到發行總額的50%或以上。

  5.如果通知的開會時間已過十分鐘而簽到的出席人所代表的基金單位份額達不到上款的要求,則大會必須順延15日后召開,時間和地點由大會主席或信托人決定后仍按上述方式通知受益人。凡屬延期召開的大會對出席人所持有或代表的基金單位份額不作任何要求,且可討論和表決所有原定的議案。

  6.大會主席由信托人事先書面指定;如果信托人未指定或已指定的大會主席遲到15分鐘以上,則由出席人當場推舉出一位出席人擔任大會主席。

  7.除非大會主席根據表決需要或根據代表本基金發行單位總份額10%或以上的出席人的提議而決定采用每一基金單位一票的表決方式,大會表決決議一般以每一出席人一票的表決方式進行。

  8.一般決議的通過或否決須有上述出席人表決權總額50%或以上贊同或反對方為有效,特別決議的通過或否決有上述出席人表決權總份額75%或以上贊同或反對方為有效。

  大會通過的任何決議對全體受益人(包括未出席大會的受益人)、經理人和信托人均有約束力。

  9.大會的會議紀要應詳細記錄大會召開的時間、地點、出席人名單、議題和大會討論和通過或否決的決議,并由大會主席簽名。上述會議紀要正本交信托人保存,副本交經理人留存。

  10.下列事項須經大會作為特別決議進行討論和表決:

  (1)對本基金章程進行修改或增補;

  (2)對本契約進行修改或增補;

  (3)已終結會計年度的收益分配方案;

  (4)本基金存續期的延長或轉變為開放式基金的提案;

  (5)本基金期滿清盤或提前清盤事項;

  (6)經理人或信托人的辭職或撤換;

  (7)其它有關本基金的重大事項。

  上述所通過的特別決議必要時須經主管機關核準。

  第十一條 本基金的結業和清盤

  1.本基金在封閉期屆滿未獲延長時或延長封閉期屆滿時,或受益人大會決定不轉變為另一名下的投資基金時,或在開放式運作期間受益人大會決定終止本基金時,經主管機關批準,本基金應結業。

  2.在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本基金經受益人大會通過決議并經主管機關批準,可以提前結業:

  (1)由于現行法規的變更或新法規的實施使本基金不能繼續合法存在或運作時;

  (2)經理人因故退任或被撤換而在二個月內無新的經理人繼任時;

  (3)信托人因故退任或被撤換而在二個月內無新的信托人繼任時;

  (4)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基金不能正常運作達二個月以上時;

  (5)本基金的資產凈值連續六個月以上降至已發行基金單位面額總值70%以下時。

  3.信托人、經理人或代表本基金已發行單位總份額50%或以上的受益人均有權書面提出本基金提前結業的建議。

  4.本基金的結業經主管機關批準后,信托人應盡快以公告或信函的方式將本基金的結業日和基金單位的過戶截止日通知受益人,同時由信托人負責組織本基金清算小組,經理人在本基金決定結業后不得再進行任何新的投資,且本基金單位停止轉讓。

  5.本基金清算小組的組成人員應包括信托人、經理人、注冊會計師或核數師、法律顧問等。

  6.本基金清算小組的職責為:

  (1)清理、核對和保管對本基金所有資產;

  (2)清理本基金未結的債權債務;

  (3)以其認為適當的方式盡快變現一切未以現金形式存在的資產。

  (4)向主管機關提出本基金結余資產的分配方案并在獲批準后負責該方案的實施;

  (5)負責本基金結業過程中的其它事宜。

  7.本基金清算小組及其受托人在履行上述職責時有權獲取合理的報酬,且該項報酬經主管機關核準后可優先從本基金結余資產中受償。

  8.受益人在上述本基金結余資產分配開始達一定期限(通常為十二個月)后未領取的部分,應上交主管機關處理。

  第十二條 信托人

  1.信托人必須履行下列職責:

  (1)協助經理人發起本基金;

  (2)配備專職人員負責妥善保管好本基金資產;

  (3)設立本基金資產的單獨帳戶并將之區別于自有資產或他人資產之外進行登錄和核算;

  (4)建立并保存單位受益人名冊,召集受益人大會以及負責收益分配;

  (5)負責本基金證券交易中的交割、清算和過戶并負責股權及其它項目的投資清算;

  (6)監督經理人履行其職責并監督其投資管理活動符合本契約和本基金章程的規定;

  (7)確認經理人在履行職責中不違反本契約規定的投資行為后依其指示辦理有關收支的財務手續;

  (8)審查和公開本基金的財務報告及其它公開性文件;

  (9)本契約或本基金章程中規定的信托人應履行的其它職責。

  2.信托人的有關義務如下:

  (1)以維護所有投資人或受益人的利益為行為準則,盡心盡職,遵約守法;

  (2)對其受托的本基金資產承擔保管和監督責任;

  (3)注意保守本基金商業秘密,任何時候不得向外(包括向屬下無關職員)泄漏本基金現時的和未來的投資計劃、意圖和狀況;

  (4)無權干涉或不執行經理人的未違反本契約規定的投資決策,否則應承擔對本基金或經理人所受損失的賠償責任;

  (5)有責任及時將對本基金或經理人有重大影響的事由通報經理人,并積極協助經理人采取相應措施,有責任為經理人查閱本基金資產或受益人等有關資料提供便利條件。

  3.信托人具有權益:

  (1)有權取得本基金信托年費和其它為本基金或經理人墊支金額或遭受非自身責任引致的經濟損失的合理補償;

  (2)有權審查經理人的投資計劃或方案,逐筆核查每筆占本基金年初資產凈值5%以上金額的投資項目;

  (3)有權拒絕接受經理人不符本契約規定的投資或經營行為;

  (4)有權自費委托他人辦理信托人負責的有關事務;

  (5)信托人作為本基金所有投資人或受益人資產的名義所有人和權益代表人,其與經理人締結的本契約對上述投資人或受益人均有約束力。

  (6)本契約中規定的其它權益。

  第十三條 經理人

  1.經理人必須履行下列職責:

  (1)參與并主要負責本基金的發起工作;

  (2)分析研究各有關投資市場動向或趨勢,制訂出可行性強的投資計劃或方案;

  (3)組織專業人士獨立地對本基金資產進行投資和管理;

  (4)經信托人授權,代表本基金對外簽訂和履行一切投資合同或協議;

  (5)定期對本基金資產和單位進行估值并予以公布;

  (6)負責本基金已發行的基金單位的上市交易工作;

  (7)定期編制和遞交經理報告,并向受益人大會報告工作;

  (8)提出每一會計年度的收益分配建議和初步方案;

  (9)準備、印制和公布本基金有關情況的公開性文件資料;

  (10)本契約規定的其它職責。

  2.經理人的有關義務如下:

  (1)以努力實現本基金的宗旨為行為的最高目標,盡心盡職,遵約守法;

  (2)謹慎選擇和決定每一個投資項目,注意發揮多元化組合投資的優越性,對本基金承擔投資管理責任;

  (3)注意保守本基金商業秘密,任何時候不得向外(包括向屬下無關職員)泄漏本基金現時的和未來的投資計劃、意圖和狀況;

  (4)有責任及時將對本基金或信托人有重大影響的事由通報信托人,并主動積極采取相應措施;有責任為信托人查閱本基金投資和管理等有關資料提供便利條件;

  (5)對其受托人或屬下職員的相應代理行為承擔責任

  3.經理人的有關權益如下:

  (1)有權取得本基金的經理年費和其它為本基金或信托人墊支金額的合理補償,有權對為本基金進行投資和管理活動中非經理人責任所遭受的損失獲得合理的補償;

  (2)有權取得經理人業績獎金。本契約規定經理人業績獎金數額為該年度末本基金資產凈值超過年初資產凈值25%以上部分中按25%的比例提取,并按照上述原發解為每月計提一次。具體為從本基金在該會計年度內每一估值日之前一月實現的收益達到該月額度后的超額部分中按25%比例預提,逐月調整,年終平衡后視情況決定是否實提。計提公式如下:

  計提額=(vn-vo-n/48×vo)×25%

  式中:vo表示本基金的年初資產凈值;

  vn表示估值日前一月的資產凈值;

  n表示計值月數。

  (3)在不違反本契約規定條件下,有權選擇決定每一筆投資或采取每一筆投資或采取每一項管理行為;

  (4)在本基金存續期內,享有時本基金資產的投資充分經營權和處分權;

  (5)本契約規定的其它權益。

  第十四條 信托人和經理人的免責

  1.信托人和經理人在履行各自職責中均不對下列非自身違法或違規或違約所引致或產生的后果承擔任何責任:

  (1)在正常業務交往中接受對方當事人鑒署、蓋章和/或交付給信托人或經理人的任何通知、決議、指令、信函、憑證、聲明、說明、票證、重組計劃或其它代表所有權的憑證或其它據信為真件的投資文件資料等而使本基金、信托人或經理人遭受的損失;

  (2)經理人或信托人根據現行法律或政策或當地政府或主管機關的規定或要求(無論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所采取的或不能采取的行動及其后果;

  (3)由于客觀條件的原因而無法或不可能執行本契約的有關規定;

  (4)非信托人或經理人指定或委托的任何代理人、托管人或經紀人擅自而為的行為(但對因信托人或經理人對上述人的選擇、指定或委托錯誤所造成的損失仍應負責);

  (5)在所收到的任何權益證書、轉讓證書、申請表格或其它有關書面憑證或文件上的簽名或蓋章,或其他人在上述證書上偽造的或無權所為的簽名或蓋章(信托人或經理人有權利但無義務將上述簽名或印章送有關方面辨別真偽),或依據上述簽名或蓋章所采取的行動或實施的作為;

  (6)對履行受益人大會上表決通過的任何已記入由大會主席簽名的會議紀要中的決議(盡管該決議在事后發現不符合大會召開或形成決議的有關要求,或該決議并非對所有受益人均有約束力);

  (7)由于下款所列的任何銀行業者、注冊會計師、律師、經紀人、代理人或其它有關人或經理人或信托人(非本契約有規定)的任何失誤行為、忽略行為、判斷錯誤、遺忘、失慎等所造成的,或因信托人、經理人善意相信和依賴上述人的建議或信息而使本基金、信托人或經理人所遭致的任何損失。

  2.信托人和經理人在履行本契約所規定職責過程中,可根據來自任何作為信托人或經理人的代理人或顧問的銀行業者、注冊會計師、律師、經紀人、代理人或其它人士以書信、電話、電傳、傳真形式傳達的任何建議或信息而采取投資或管理行為,且不為上述建議或信息中的失誤之處承擔責任。

  3.除非本契約前面部分有相反明確規定,信托人和經理人應視為已獲得履行各自職責的充分授權,可自行決定或采取履行職責的方式方法,并對非自身故意或疏忽的作為或不作為而給本基金造成的任何資產損失、損壞或經營支出增加或經營困難不承擔任何責任。

  4.信托人和經理人可:

  (1)接受其認為合格的任何人、機構或聯合組織所出具的據信足以證明本基金有關資產價值的或資產購入或售出價格的或資產上市價格的證明文件;

  (2)依據任何行業/專業協會或官方機構內已形成的慣例和規律來進行投資或其它財產的買賣。

  5.本契約不阻止經理人或信托人的下列行為:

  (1)除了本契約第三條第5款規定之外,以自己的名義和資金購入、持有或處分本基金單位;

  (2)以自己的董事或屬下職員個人名義和資金購入、持有、售出或處分不構成本基金資產的任何投資項目或其它財產;

  (3)各自與其他人或與本基金資產的持有人或受益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機構或組織)締結經濟合同或進行經濟往來活動;

  (4)以經理人或信托人的名義再參與或合作創立一個與本基金完全獨立的新的基金,且無需將從新基金獲得的任何收益交付給本基金。

  6.信托人可:

  (1)對因其善意按照經理人的任何投資或經營要求所采取或不采取的行為或經理人所為或所不為的行為或因上述行為造成的損失不承擔任何責任;

  (2)除了根據本契約規定而由其從本基金資產中支付的項目外,信托人再無任何義務支付任何開支項目;

  (3)信托人無義務以本基金名義提起或參與其認為可能會造成由其承擔經濟支出或經濟責任的任何與本契約規定或本基金有關的法院起訴、庭審、或答辯活動(除非經理人提出書面要求且根據本契約規定應由本基金負責足額補償其可能遭受的經濟損失)。

  7.經理人可:

  (1)如非出于在履行本契約規定的職責中本身故意或疏忽方面的原因,經理人對其按照本契約規定所為或所不為的行動及其結果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2)除非本契約有明確規定,經理人對信托人所為或所不為的任何行動及其后果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3)有權按照本契約的有關規定,將自己應承擔的全部或部分工作任務、享有的權力或可自行決定的事務交給信托人同意的第三人履行或實施。在此情況下,經理人仍有權全額享有本契約規定應支付給經理人的經理年費、業績獎金以及其它一切有關補償。

  8.經理人或信托人有權銷毀歸自己保存的并已超過一定期限的本基金的有關會計帳簿、憑證及其它文件資料(保存期限為本基金清盤終結后滿五年)。

  9.本契約所明確規定的對信托人或經理人在履行職責中所遭受的經濟賠償均為補足性的,并不影響到法律規定或法院判決書、調解書或仲裁機構裁決書規定的其他人對信托人或經理人所作的賠償(但信托人或經理人必須充分證明其在履行職責時并不存在故意、疏忽、失職、違約的情況和責任)

  第十五條 信托人或經理人的辭職或撤換

  1.信托人或經理人可以根據自身的意愿在本基金存續滿十年并繼續存續時辭去信托人或經理人的職務,但須按下列程序進行:

  (1)信托人或經理人在未指定新的信托人或經理人前不得自行退任。

  (2)信托人或經理人在欲辭職時所選定的新信托人或經理人必須符合信托人或經理人的資格和能力要求,并應取得本契約另一方締約人的同意和受益人大會特別決議的批準。在此情況下,留任的本契約締約人應與新加入的締約人簽訂一份本契約的補充協議,以確認由新加入的締約人或繼任人取代欲退出的締約人的位置和履行其職責。

  (3)上述替換程序完成后,新舊締約人均應將上述情況盡快通知各受益人。

  2.信托人或經理人在下列情況下可建議受益人大會表決并報經主管機關批準后,撤換經理人或信托人:

  (1)經理人或信托人本身非自愿地被清盤;

  (2)經理人或信托人嚴重失職或嚴重違反現行法律或基金管理規定或本契約或本基金章程的規定;

  (3)信托人或經理人有充足理由相信并以書面形式指出從維護大多數受益人的利益考慮應撤換掉經理人或信托人;

  (4)代表本基金已發行單位總份額50%或以上(經理人或信托人持有或視為持有的單位份額除外)的受益人書面要求撤換經理人或信托人。在此情況下,如果被撤換的是經理人,則其所持有的基金單位份額全部由新的經理人按最近的估值日價格收購。

  3.在上述替換或撤換程序中完成前,欲辭職或被撤換的經理人或信托人必須繼續履行本契約規定的有關職責,不得自行退任,否則應承擔由此而給本基金或另一方造成的經濟損失的賠償責任。

  經理人或信托人的退任或被撤換日期通常應為新的經理人或信托人的上任日期。

  第十六條 爭議的解決

  1.本基金信托契約在履行過程中如在當事人之間出現意見分歧或爭端,首先應由爭執雙方通過友好和平等協商的方式解決爭端,如果無法解決,則將爭執情況向主管機關報告,由主管機關進行調解或裁決。任何不接受上述調解或裁決的爭執方均可向深圳市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2.解決上述爭端的準據法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法規和有關地方性法規;上述法規未及之處,參照相應國際慣例。

  第十七條 本契約的修改或增補

  1.本契約可以根據現行法規的變更或新法規的實施或地方性的新規定或主管機關的新要求或本基金受益人的提議或受益人大會的決議或運作形勢的需要而經信托人和經理人平等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后予以修改。

  2.本契約可因信托人或經理人一方的辭職或被撤換而由留任的一方與新的經理人或信托人平等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后簽訂補充協議。

  3.本契約的重大修改或任何補充協議均須經受益人大會通過并報主管機關批準方為有效,并構成本契約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第十八條 本契約的生效及準據法

  1.本契約經雙方締約人簽字蓋章并報主管機關批準后即行生效并具有相應法律效力,同時對本基金成立后的所有受益人均有約束力。

  2.本契約一式六份,主管機關和公證處各留存一份,締約人各保存二份,每份均具同等效力。

  3.本契約內容可印制成冊并對外公開發售(收回工本費)或供投資人在有關場所免費查閱,但其效力應以本契約正本為準。

  4.本契約的準據法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現行法規和地方性法規規定;對于上述法規或規定未及之處,應參照相應國際慣例。

  第十九條 本契約的終止

  1.如果本基金未能在規定的期限內成立或本基金已清盤完畢,則本契約視為終止。

  2.本契約的任何方式的終止均不得違反本契約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條 其他

  1.除非本契約中有明確規定,本契約當事人在本基金封閉式運作期間均應嚴格按本契約的規定執行。

  2.本契約的對外解釋權由經理人和信托人共同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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