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勞動合同
隨著人們法律意識的加強,能夠利用到合同的場合越來越多,正常情況下,簽訂合同必須經過規定的方式。相信很多朋友都對擬合同感到非常苦惱吧,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關于勞動合同,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關于勞動合同 篇1
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簽署的一份合同協議,它的目的在于約束雙方遵守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我們知道什么東西都是有流程和程序的,簽訂合同也是一樣的。
程序如下:
1、勞動合同的雙方當事人,一方是勞動者,一方是用人單位。
2、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3、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4、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5、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3)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6、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關于勞動合同 篇2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從___年___月__日起至___年__月___日止,無試用期。
二、工作內容和地點
1、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擔任____崗位(工種)工作。
2、乙方的工作任務或職責是:產品生產、分裝、包裝及廠部安排的其它工作任務。
3、根據甲方的崗位(工種)作業特點,乙方的工作地點為____。
4、甲方有權根據本單位的經營狀況和乙方的'能力、表現及甲方的規章制度,合理調整乙方的工作地點、工作崗位或職務,乙方應當服從。如甲方需派乙方到外單位工作,雙方應協商一致簽訂補充協議書加以確認,改協議書將作為本合同的附件。
三、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1、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12小時,每周工作6天。
2、甲方因生產(工作)需要,協商后可依法延長工作時間,并支付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
3、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甲方依法安排乙方休息休假。
四、勞動報酬
1、乙方工資為計件工資制。公司具體計件工資單價和計算方式作為計算勞動報酬的依據。
2、乙方按甲方的計件工資制度,每天的勞動定額和計件單價所得勞動報酬不低于本區域最低工資標準。
3、甲方每月三十日之前發放乙方上月工資。甲方至少每月以貨幣形式向乙方支付一次工資。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五、勞動合同的變更
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
六、勞動合同的解除、終止
1、甲乙雙方解除、終止勞動合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國家及周口市有關規定執行。
2、甲方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本合同時,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乙方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七、爭議處理
雙方履行本合同如發生爭議,可協商解決或依法申請調解、仲裁和提起訴訟。
八、其它約定的內容
1、乙方在簽訂本合同時,甲方已經如實告知、交付并組織乙方全面學習了各項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乙方已經全面知悉并理解甲方各項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的內容并且自愿遵守;乙方違反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的,甲方視違反情節,依據法律和單位的規章制度、勞動紀律的規定進行處理,直至解除本合同。
2、乙方解除本合同,應當提前三十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以便甲方及時安排人員接替工作,保持生活經營活動的持續性和連續性,盡量減少對甲方造成的經濟損失。
乙方未履行提前通知義務以解除勞動關系而自動離崗的,除《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允許情形外,應由承擔賠償甲方經營損失的責任。且在此情況下,其他用人單位招用乙方的,該用人單位與乙方對甲方構成共同侵權,甲方有權依法要求該用人單位和乙方連帶賠償經濟損失。
九、合同未盡事宜或與今后國家、周口市有關規定相悖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甲方:(蓋章)
乙方:(簽名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___年__月__日
關于勞動合同 篇3
申請人:××,男,漢族,××年××月××日出生
住址:××××××
身份證號:××××××
代理人:××
××市××律師事務所律師
聯系電話:××××
被申請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聯系電話:××
聯系地址:××
仲裁請求
1、 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于××年××月××日作出的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2、 請求裁決被申請人補發從××年××月××日起至裁決生效之日止的工資(按3.5萬元/月計算)和經濟補償金(按照工資的`25%計算);
3、 請求裁決被申請人支付從××年1月至××年2月期間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應支付的雙倍工資計38.5萬元(按3.5萬元/月計算,共11個月工資)。
事實與理由:
被申請人于××年與申請人建立勞動關系,但在建立勞動關系后直至××年2月6日,被申請人未能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與申請人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申請人在被申請人的平均工資為3.5萬元,故被申請人應當為此另行支付38.5萬元的二倍工資。
××年8月25日,被申請人在沒有任何證據的情況下以申請人違反被申請人勞動人事手冊第12.2.4.3條和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2款規定,非法解除與申請人的勞動關系,并從20xx年8月25日起,被申請人停止支付申請人的工資,根據相關法規,被申請人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期間的工資并承擔工資總額25%的經濟補償金責任。
為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特申請勞動仲裁,依法支持支持申請人的請求。
此致
××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
申請人(簽字):
日期:
關于勞動合同 篇4
本院于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受理了申請人________申請________破產一案。現指定你所為管理人,其中______律師擔任組長。
管理人職責如下:
1.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
2.調查債務人財產狀況,制作財產狀況報告;
3.決定債務人的內部管理事務;
4.決定債務人的'日常開支和其他必要開支;
5.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之前,決定繼續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營業;
6.管理和處分債務人的財產;
7.代表債務人參加訴訟、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8.提議召開債權人會議;
9.人民法院認為管理人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_______人民法院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關于勞動合同 篇5
我公司是一個集團型公司,其中一下屬公司在外地聘用了當地的兩人做兼職,集團每月代發工資,其他有關合同、社保均沒有辦理,勞動合同法 實習。請問這樣用工有何風險?如何進行控制防范?
【回復】
首先,貴公司要確定這兩個人是否已經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了全日制勞動關系。所謂的兼職,就是指已經與一個用人單位建立了全日制勞動關系的員工利用工作之余,到另一家用人單位工作的一種情形。因此,如果這兩個人處于無業狀態而到貴公司工作,那么就不屬于兼職,而屬于建立勞動關系了,那么現在貴公司和這兩名員工之間就應當是事實勞動關系,法律風險非常大。
其次,如果這兩人確實已經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了全日制勞動關系,那么貴公司可以用他們作為兼職工。但需要這兩個人提交本單位同意其外出兼職的證明。因為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員工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嚴重影響本單位工作的,公司有權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國家的有關勞動法規政策,因兼職而給本單位造成損失的,用兼職工的一方要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因此,如果沒有其原單位同意其兼職的證明,貴公司使用他們將會有一定的風險。
最后,為了以后不必要的糾紛,用兼職工還是應當與他們簽訂兼職協議以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
綜上,建議貴公司要求這兩人向公司提交兩份文件,一是他們與他們本單位的勞動合同,一是他們本單位出具的同意他們外出兼職的書面證明,合同范本《勞動合同法 實習》。有了這兩份文件,貴公司方可與其簽訂兼職協議,用他們做兼職工。
此外,我們國家是不允許雙重社會保險關系存在的.。如這兩名兼職職工在原用人單位已繳納了社會保險,那么在貴公司就不能再辦理社會保險了。
【問題】
我公司因為業務需要,準備聘用一部分在校大學生到公司實習。請問,這部分實習生是否也適用《勞動合同法》?是否一定要簽訂勞動合同?這部分實習生在我司工作期間發生傷亡事故,是否要進行工傷認定?公司是否要承擔工傷待遇的支付責任?
【回復】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條的相關規定,該法適用于建立勞動關系的主體雙方。因此,要適用《勞動合同法》,該主體必須符合建立勞動關系的主體資格。而《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條規定,在校生勤工助學的,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系,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據此,貴公司招用在校大學生實習,不屬于建立勞動關系,也就不適用《勞動合同法》,不一定要簽訂勞動合同。
根據國家及地方的有關規定,工傷針對的是建立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因此,對于不視為建立勞動關系的在校大學生實習,工作期間發生傷亡事故,不適用有關工傷的規定。這類人員適用的是最高人民法院于20xx年公布的《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的相關規定。所以,這部分實習生在工作期間發生傷亡事故,無需進行工傷認定,貴公司也無需承擔工傷待遇的賠償責任。
需要提醒貴公司注意的是,有部分企業在與實習生的實習協議中約定:實習期間發生傷亡事故時,由實習生本人承擔責任,公司不承擔任何責任。這一約定屬于免責條款,與上述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相沖突,應屬無效條款。根據上述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規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可見,不管雇主是否存在過錯,不管雙方是否存在約定,最終作為雇主的用人單位都是要承擔賠償責任的。
關于勞動合同 篇6
甲方: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根據《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及自治區政策規定,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自合同期限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或工作工程結束止。
二、工作內容
甲方分配乙方在崗位從事工作。在正常情況下乙方完成生產工作任務,具體生產工作任務為:
三、工作時間
1、甲方實行國家規定的制度。甲方依法實行綜合計算工作制和不定時工作制的,需要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準方可執行。
2、實行計件工資制的,其勞動工時由甲乙雙方依法協商確定。
四、勞動報酬實行:
______元。甲方按月足額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每月標準為:每月/日______元;或按雙方約定日為工資發放月。工資辦法執行。計時工資制,工資______元;計件工資制,工資乙方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甲方每月應支付給乙方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五、社會保險
1、勞動保險和勞動保護甲乙雙方應嚴格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自治區有關政策規定,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履行繳費義務。乙方個人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甲方依法從乙方的工資中代扣代繳。
2、乙方患病、工傷、致殘、死亡等待遇,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執行。
3、乙方的勞動保護、安全衛生及紀律獎懲等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執行。
六、違約責任
1、甲方克扣或者無故拖欠乙方工資的,除全額支付工資外,還需給乙方加發經濟補償金。
2、乙方違反本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賠償相關損失。
七、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____________。
八、勞動爭議
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勞動爭議,當事人可向甲方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有權向當地有管轄區的勞動監察部門舉報,或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當地有管轄權的勞動認識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當事人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可依法向當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九、其他
本合同未盡事宜或合同條款與現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政策相勃的,按現行發了法規及政策執行。
本合同子甲乙方雙方簽字______簽字______之日起生效,涂改或未經書面授權代簽無效。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___________乙方(蓋章):_________
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關于勞動合同 篇7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 居民身份證號碼: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相關法律規定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自愿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第一條 甲、乙雙方同意按以下方式確定本合同期限:
有固定期限:從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二條雙方同意本合同有效期內前____個月為試用期(即從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二、工作內容
第三條 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在__________崗位(工種)工作。
三、工作地點
第四條 乙方工作地點為:公司內和由于崗位要求到公司外指定場所
四、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五條 要作時間按照下列方式確定執行:
1、訂單任務制和小組個人計件制
2、執行國家標準工時制度
3、甲方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排乙方工作時間;在乙方自愿基礎上,甲方可以安排乙方加班,并且按國家相應規定進行調休或者按規定支付給乙方加班費。
第六條甲方應當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有關法律規定安排乙方休息休假。
五、勞動報酬
第七條 ( )執行定時工作制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乙方為甲方工作,甲方每
月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工資數額為________元;試用期工資為__________元;
( )執行按件計酬工資標準按照甲方合理標準發放。
六、社會保險
第八條 社會保險根據乙方意愿可選擇下列第______種方式作為本合同條款:
1、甲乙雙方應按家有關部門關于社會保險有關規定繳納職工養老、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險費用。雙方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后,按有關規定辦理轉移手續;
2、因客觀原因,乙方拒絕甲方為乙方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用,同意甲方將甲方應繳納部分以現金方式支付給乙方。
七、勞動保護、勞動條件職業危害防護
第九條 甲方為乙方提供必要勞動條件和勞動工具,建立健全生產工藝流程,制定操作規程、工作規范和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及其標準。甲方應按照國家有關門規定組織安排乙方進行健康檢查。
第十條 甲方負責對乙方進行政治思想、職業道德、業務技術、勞動安全衛生及有關規章制度教育和培訓。
八、勞動紀律
第十一條 乙方應遵守甲方依法制定規章制度;嚴格遵守勞動安全衛生、生產工藝、操作規程和工作規范;愛護甲方財產,遵守職業道德;積極參加甲組織培訓。提高思想覺悟和職業技能。
第十二條 乙方違反勞動紀律和操作規程等造成甲方損失,乙方賠償實際損失;
九、勞動合同解除和終止
第十三條 甲、乙雙方解除或終止本勞動合同依據《勞動合同法》具體規定執行及本勞動合同《附頁共二頁員工特別守則》執行。
十、違約責任
第十四條 關于專項技術培訓及違約金規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五條 關于競業禁止及違約規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一、勞動爭議處理
第十六條 因履行本合同發生勞動爭議,甲、乙雙方可以申請調解;調解不成,可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裁決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七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十二、當事人約定其它內容
第十九條 甲、乙雙方可就上述未規定條款約定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
法人代表(或其它委托代理人)簽章:
簽訂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關于勞動合同 篇8
1、《待崗人員管理暫行規定》規章制度
一、為深化勞動人事制度改革,加強勞動紀律,加大內部勞動管理力度,結合我所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二、待崗人員是指在機構調整或科技體制改革過程中,競聘崗位或無科研任務而未予聘任的職工。
三、待崗人員待崗期間工資待遇按如下原則辦理:
1.自列為待崗人員的下月起,三個月內工資待遇不變(不含績效津貼和項目負責人崗位補貼等款項),第四個月起,只發職務工資、醫藥補貼、托兒補貼、物價補貼、房租提價補貼等工資款項(含今后新增的有專項經費支持的政策性補貼款項);若上述所發工資款項之和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則改按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發放。
2. 若六個月內仍未聘任上崗,從第七個月起,按北京市規定的最低生活費標準發放。
四、待崗人員暫由人事部門管理,其工資及行政關系轉歸所組織人事處。
五、待崗人員的各種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等按國家或北京市有關規定執行。
六、對于具備上崗條件無正當理由不參加崗位競聘的待崗人員,按以下辦法辦理:
(1) 第一次給予告誡,并按北京市最低生活費標準發放生活費;
(2) 第二次停發全部工資;
(3) 第三次予以自動離職或除名處理。
七、對未經組織批準且未辦理任何手續又到其他單位謀職的待崗職工,除停發全部工資外,并按曠工辦理。對連續曠工超過十五天且經批評教育無效的,按除名處理。
2、待崗工資標準概念
待崗工資是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暫時困難安排職工待崗,未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
3、待崗工資標準
企業在職工待崗期間,應按國家和本市規定為職工交納各項社會保險費,并支付生活費。
按目前的規定,非因勞動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單位停工、停業的,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用人單位 應當按照提供正常勞動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據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按照雙方新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 用人單位沒有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80%支付勞動者基本生活費。
通過上文勞動合同法關于待崗的規定,可以了解到,不同性質的待崗就有不同的規定,如果是企業的經濟原因,或者員工的違反公司知道造成損失的原因。只要員工是待崗狀態,企業都必須按照相關法律支付員工工資和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但是,如果是員工未經批準自行待崗的,企業給予警告后,可以不支付工資。
投訴/舉報 聲明:以上內容由律圖網結合政策法規整理發布,若內容有誤或涉及侵權可進行投訴
關于勞動合同 篇9
_____先生/小姐:
依據《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xx公司依法解除此前您與xx公司訂立的勞動合同(合同期限: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解除您的理由是:
1、過失性解除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員工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公司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您的勞動合同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解除。
您需要結算以下薪資和補償金事項:
1、您薪資結算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計_____元;
2、此種情形下:
公司需要支付給您相當于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計_____元。
公司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您需要辦理以下交接手續:
以上事宜完成后,按照公司離職規定辦理離職手續。
xx公司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關于勞動合同 篇10
又到一年畢業季,新一批職場新人即將走入職場。在終于得到一份工作意向后,該如何正確地簽訂一份勞動合同?對簽訂勞動合同又了解多少?在求職應聘過程中,加強對勞動合同法等基本法律法規的學習,增強責任意識、風險防范意識以及職場誠信意識,是順利邁入職場的第一步。
通過面試后,單位要求繳納費用、參加專項培訓后方可簽訂勞動合同、正式入職,我能答應嗎?
小李是計算機專業應屆畢業生,經過兩輪的面試后,小李收到了某科技公司發出的《通過公司面試的通知》。通知中載明,小李通過了科技公司的咨詢顧問崗位面試,為確保小李掌握該崗位相關的知識、技能,勝任入職后的工作需求,該公司將對小李進行相關培訓,公司與小李各負擔培訓費用的50%。考慮到該行業的發展前景,小李向科技公司繳納了培訓費2萬元。然而,5個月的培訓后,科技公司并未與小李簽訂勞動合同,也未向小李提供工作崗位。已經錯過求職時機的小李只得將科技公司訴至法院,要求科技公司返還培訓費2萬元。法院經過審理發現,科技公司在5個月的培訓期內并未對小李進行正規、系統的課程培訓,亦未對小李進行相應考核,故判決科技公司應向小李返還2萬元培訓費。
【法官釋法】《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本案中,科技公司在招錄員工的過程中,以對小李進行入職專項培訓為由,向小李收取高額培訓費用的行為有違法律規定,小李有權拒絕。
此外,科技公司雖向小李發出《通過公司面試的通知》,但該通知僅代表小李通過面試,并不意味著公司將必然與小李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小李并不能據此認定,該份工作已經“十拿九穩”。因此,在求職過程中,當遭遇用人單位提出交納“保證金”“制服費”“培訓費”等要求,或遭遇用人單位提出代存、代管“從業資質證”“資格證”等要求時,求職者可依法予以拒絕。同時,從謹慎、負責的角度,求職者亦應以此為警醒,對該用人單位是否正規、所招聘職位是否存在等情況重新進行考量,以避免落入有心人設下的“招聘陷阱”。
“三方協議”是勞動合同嗎?單位說簽了“三方協議”就不需簽訂勞動合同,是真的嗎?
小趙是某高校應屆畢業生,畢業后入職某商貿公司。已經工作半年的小趙在和同學聊天時發現,只有自己還沒有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針對小趙的疑問,商貿公司解釋為:公司、小趙及小趙的畢業學校,彼此之間簽訂有“三方協議”,該協議已經確定了小趙的勞動關系,因此無需另行簽訂勞動合同。咨詢相關人士后,在與商貿公司協商未果的情況下,小趙以商貿公司未與自己簽訂勞動合同為由提起勞動仲裁,要求商貿公司支付未簽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
【法官釋法】《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本案中,商貿公司將“三方協議”視同于勞動合同,并以此為由未予小趙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行為有違法律規定。“三方協議”即《高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通常由教育部門、相關就業主管部門統一制表,由學校下發、畢業生簽字、用人單位蓋章,畢業生本人保管一份作為報到、轉接戶口關系的依據;是明確畢業生、學校、用人單位三方在應屆畢業生就業過程中權利義務的書面文件。
而勞動合同是由用人單位提供,經與畢業生平等協商后簽訂的,對工作崗位、工作待遇等勞動法上權利義務關系進行約定的書面文件。因此,“三方協議”與“勞動合同”在簽約主體、約定內容等方面具有明顯區別,“三方協議”并不具有“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
單位建議采用“工資+報銷”的形式發放工資以達到“合理避稅”的目的,我是占便宜了嗎?
小王畢業入職某教育培訓公司任軟件開發工程師一職,口頭約定月工資1萬元。該教育培訓公司以“合理避稅”為由,建議將工資分兩部分發放:即銀行轉賬發放“工資”4000元,現金形式發放“報銷”6000元。小王認為該種工資發放方式可以有效規避個人所得稅,便欣然答應。然而,在雙方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小王與該教育培訓公司發生糾紛。在訴訟過程中,雙方就小王的月工資標準各執一詞。面對銀行明細中的'“工資”4000元,小李百口莫辯。
【法官釋法】本案中,以“工資+報銷”的形式來規避個人所得稅的繳納義務并不合法,該約定既有違個人所得稅的相關法律法規,又會給勞動者個人帶來極大的潛在風險。
具體而言:一是如遇稅務部門發現并追究上述行為,則個人和用人單位均需要補繳相應稅款,接受相應處罰,同時個人誠信方面也會留下不良記錄。二是“工資+報銷”的形式會導致工資組成不明,當個人與用人單位發生糾紛時,極易造成工資標準的舉證困難。面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較低工資標準、銀行明細中顯示的固定“工資”數額,個人通常很難舉證證明“報銷”部分潛在工資收入的存在,進而面臨敗訴的風險。
“五險”是哪五險?單位表示在試用期結束后,以最低工資標準為我辦理社保,單位的做法合法嗎?
小何畢業后入職某銷售公司,約定月工資5000元。該銷售公司規定,試用期內公司無需繳納社保。試用期結束后,如小何達到公司錄用條件,則公司開始為小何繳納“五險”,繳費基數參照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那么銷售公司的規定合法嗎?小何可以怎樣維護自己的權益?
【法官釋法】依據《社會保險法》之規定: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有關規定共同繳納;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由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繳納,職工無需負擔。因此,人們常說的“五險”,也即: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
本案中,該銷售公司的規定存在兩處違法:一是試用期轉正后才開始為員工交納社會保險。《社會保險法》規定,用人單位應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職工申辦社會保險登記。因試用期包含在勞動關系期間內,因此,用人單位不應以員工處于試用期為由拒絕為員工辦理社會保險。
二是約定繳費基數參照北京市最低工資。按照相關政策法規,用人單位應以職工的工資收入為基數繳納社會保險費用。因此,約定固定繳費基數的行為并不合法。在實踐中,因用人單位承擔了大部分的社會保險繳費義務,因此常常會出現用人單位未為職工繳納社保的情況,也有部分用人單位在“繳費基數”方面暗做文章。在此情況下,個人可以選擇與用人單位協商或向社保部門反映情況以及時進行社保稽核。
對于試用期的長短、待遇,法律有無明確規定?單位與我簽訂了一年期的試用期勞動合同,合同有效嗎?
小蘇是某高校園林專業應屆畢業生,畢業后入職某園林公司從事園林設計工作。公司負責人表示,園林設計工作十分看重個人的實際工作能力及創造力,因此公司需要通過一定的觀察期來確定小蘇是否適合該份工作。如果通過考察,則公司會安排與其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考慮到專業確實對口,小蘇即答應上述要求,與園林公司簽訂了為期一年的試用期勞動合同,工資按同崗位正式員工的80%計算。一年后,小蘇要求公司與其簽訂正式勞動合同,但遭拒絕。后小蘇依法向園林公司主張權益,要求園林公司按照轉正后的工資標準支付工資差額;小蘇的主張得到了法律支持。
【法官釋法】試用期,即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相互了解相互選擇的考察期。就試用期期限,《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勞動合同期限3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勞動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就試用期待遇問題,法律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本案中,園林公司與小李簽訂的《試用期勞動合同》有兩處不符合法律規定:其一是合同僅約定試用期,其二是1年的試用期時間過長。因此,該份試用期勞動合同并不具有“試用期合同”的性質,1年的合同期應視為是雙方的勞動合同期限,小李據此要求園林公司向其補足工資差額并無不當。
實踐中,由于試用期期間用人成本較為低廉等因素,不乏一些用人單位惡意約定長時間試用期、重復約定試用期,或直接簽訂試用期勞動合同,已達到使用“廉價勞動力”的目的。因此,求職者在面對“試用期”要求時,應牢記:勞動合同法中試用期長短有上限,工資多少有下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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