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讓合同【集合15篇】
現今很多公民的維權意識在不斷增強,越來越多的場景和場合需要用到合同,它可以保護民事法律關系。那么合同書的格式,你掌握了嗎?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出讓合同,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出讓合同1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天津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監制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合同當事人雙方
出讓人:天津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
受讓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天津市土地管理條例》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雙方本著平等、自愿、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 出讓人根據法律的授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的所有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對其擁有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轄權、行政管理權以及其他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規定由國家行使的權力和因社會公眾利益所必需的權益。地下資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均不屬于土地使用權出讓范圍。
第二章 出讓土地的交付與出讓金的繳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 出讓人出讓給受讓人的宗地位于天津_______________,宗地編號為_________,宗地總面積________平方米。宗地位置及四至范圍見附件《出讓宗地界址圖》。
第四條 本合同項下出讓宗地的用途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 出讓人同意在交付土地時該宗地應達本條第___項規定的土地條件:
(一)達到場地平整;
(二)現狀土地條件。
第六條 本合同簽訂后60日內,當事人雙方應當按照本合同第五條約定,實地驗明交付土地時該宗地的土地條件,出讓人應當出具《交付土地通知書》,受讓人認可并簽收。《交付土地通知書》回執由受讓人存留,作為登記發證的審查要件。
第七條 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期為______年,自出讓方向受讓方實際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原劃撥土地使用權補辦出讓手續的,出讓年期自合同簽訂之日起算。
第八條 本合同項下宗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為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萬元整(小寫_____________萬元),其中市政基礎設施配套費為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萬元整(小寫__________萬元)。
市政基礎設施配套費由受讓人按與城市基礎設施配套部門簽訂的合同約定支付。
第九條 本合同簽訂時,受讓人應向出讓人繳付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_萬元整(小寫__________萬元)作為履行合同的定金。定金抵作部分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十條 受讓人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60日內,一次性繳付上述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人民幣大寫________萬元整(小寫______萬元)。
第三章 土地開發建設與利用
第十一條 本合同簽訂后60日內,當事人雙方應依附件《出讓宗地界址圖》及界址點坐標實地驗明各界址點界樁。受讓人應妥善保護土地界樁,不得擅自改動。界樁遭受破壞或移動時,受讓人應立即向出讓人提出書面報告,申請復界測量,恢復界樁,所需費用由受讓人承擔。
第十二條 受讓人在按本合同約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之日起30日內,應持本合同和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支付憑證,按規定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土地登記,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在受理土地登記申請之日起30日內,依法為受讓人辦理出讓土地使用權登記,頒發《國有土地使用證》。
第十三條 受讓人在本合同項下宗地范圍內新建建筑物的,應符合下列土地使用條件:
(一)主體建筑物性質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附屬建筑物性質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建筑容積率(建筑規模) __________________:
(四)建筑密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 建筑限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綠地比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其他土地利用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四條 受讓人同意在本合同項下宗地范圍內一并修建下列工程,并在建成后無償移交給政府:
(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五條 受讓人同意在_______年__月__日之前動工建設。不能按期開工建設的,應提前30日向出讓人提出延建申請,但延建時間最長不得超過1年。
第十六條 該宗地外部市政公用設施(含供水、排水、燃氣、道路、路燈和綠化)由受讓人向城市基礎設施配套部門申請解決,其它市政公用設施配套(如電力、通訊、供熱等)由受讓人向有關專業部門申請解決,并按規定繳納相應費用。
第十七條 受讓人在受讓宗地內進行建設時,有關用水、用氣、污水及其他設施同宗地外主管線、用電變電站接口和引入工程應按有關規定辦理。
受讓人同意政府為公用事業需要而敷設的各種管道與管線進出、通過、穿越受讓宗地。
第十八條 受讓人應當依法合理利用土地,其在受讓宗地上的一切活動,不得損害或者破壞周圍環境或設施,使國家或他人遭受損失的,受讓人應負責賠償。
第十九條 在出讓期限內,受讓人應當按照本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條件利用土地,需要改變本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條件的,應當依法辦理有關批準手續,并向出讓人申請,取得出讓人同意,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者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相應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辦理土地變更登記。
第二十條 政府保留對本合同項下宗地的土地利用規劃、城市規劃調整權,原規劃如有修改,該宗地已有的建筑物不受影響,但在使用期限內該宗地建筑物、附著物改建、翻建、重建或期限屆滿申請續期時,應當按屆時有效的規劃執行。
第二十一條 出讓人對受讓人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本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前不收回;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權的,出讓人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報批,并根據收回時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價值和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權價格,給予受讓人相應的補償。
第四章 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
第二十二條 受讓人按照本合同約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后,有權將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但首次轉讓(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權時,應當經出讓人認定符合下列第______項規定之條件:
(一)受讓人應按照本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并經出讓人認定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25%以上,方可轉讓。
(二)受讓人應按照本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形成工業用地或其他建設用地條件。
開發建設投資比例認定,應當由受讓人委托具有專業審計資格的審計師事務所或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出具已開發投資額及完成總投資比例的審計報告。開發投資總額以計劃管理部門的建設投資計劃為準。
第二十三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抵押,轉讓、抵押應當簽訂書面轉讓、抵押合同;土地使用權出租,出租期限超過6個月的,出租人和承租人也應當簽訂書面出租合同。
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抵押及出租合同,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合同的規定。
第二十四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本合同和登記文件中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土地使用權轉讓后,其使用年限為本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已經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權出租后,本合同和登記文件中載明的權利、義務仍由受讓人承擔。
第二十五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隨之轉讓、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轉讓、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出租、抵押。
第二十六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的,轉讓、出租、抵押雙方應在相應的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持本合同和相應的轉讓、出租、抵押合同及《國有土地使用證》,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土地登記。
第五章 期限屆滿
第二十七條 本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本合同項下宗地的`,應當至遲于屆滿前1年向出讓人提交續期申請書,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本合同項下土地的,出讓人應當予以批準。
出讓人同意續期的,受讓人應當依法辦理有償用地手續,與出讓人重新簽訂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支付土地有償使用費。
第二十八條 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受讓人沒有提出續期申請或者雖申請續期但依照本合同第二十六條規定未獲批準的,國家收回土地使用權,受讓人應當交回《國有土地使用證》,并依照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注銷登記。
第二十九條 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受讓人未申請續期的,本合同項下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著物由國家無償取得,受讓人應當保持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正常使用功能,不得人為破壞,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失去正常使用功能的,出讓人可要求受讓人移動或拆除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恢復場地平整。
第三十條 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受讓人提出續期申請而出讓人根據本合同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沒有批準續期的,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但對于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著物,國家應當根據收回時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殘余價值給予受讓人相應補償。
第六章 不可抗力
第三十一條 任何一方對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不負責任,但應在條件允許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第三十二條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48小時內將事件的情況以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發生后15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報告。
第七章 違約責任
第三十三條 受讓人應當按照本合同約定,按時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如果受讓人不能按時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自滯納之日起,每日按遲延支付款項的0.3‰向出讓人繳納滯納金,延期付款超過6個月的,出讓人有權解除合同,收回土地,受讓人無權要求返還定金,出讓人并可請求受讓人賠償因違約造成的其他損失。
第三十四條 受讓人按合同約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出讓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提供出讓土地。由于出讓人未按時提供出讓土地,致使受讓人本合同項下宗地占有延期的,每延期1日,出讓人應當按受讓人已經支付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0.3‰向受讓人給付違約金。出讓人延期交付土地超過6個月的,受讓人有權解除合同,出讓人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并退還已經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其他部分,受讓人并可請求出讓人賠償因違約造成的其他損失。
第三十五條 受讓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進行開發建設,不能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動工建設的,應當提前30日向出讓人提出延建申請,但延建期不得超過1年。
除出讓人同意外,超過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時間未動工開發建設的,出讓人將發出《履約通知書》,敦促受讓人在規定期限內開工,并將有關情況定期公告;超過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1年未動工開發的,出讓人應當向受讓人征收相當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20%以下的土地閑置費;滿2年未動工開發的,出讓人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但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或者動工開發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動工開發遲延的除外。
第三十六條 出讓人交付的土地未能達到合同約定的土地條件的,應視為違約。受讓人有權要求出讓人按照規定的條件履行義務,并且賠償延誤履行而給受讓人造成的直接損失。
第八章 通知和說明
第三十七條 本合同要求或允許的通知和通訊,不論以何種方式傳遞,均自實際收到時起生效。
第三十八條 當事人變更通知、通訊地址或開戶銀行、帳號的,應在變更后15日內,將新的地址或開戶銀行、帳號通知另一方。因當事人一方遲延通知而造成的損失,由過錯方承擔責任。
第三十九條 在締結本合同時,出讓人有義務解答受讓人對于本合同所提出的問題。
第九章 適用法律及爭議解決
第四十條 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四十一條 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本條第__________項規定的方式解決:
(一)提交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本合同項下宗地出讓方案業經_________人民政府批準,本合同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三條 本合同一式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讓人、受讓人各執___份,其余由出讓人報備。
第四十四條 本合同和附件共________頁,以中文書寫為準。
第四十五條 本合同的金額應當同時以大、小寫表示,大小寫數額應當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寫為準。
第四十六條 本合同于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天津市簽訂。
第四十七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后作為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讓人:(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簽字: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受讓人:(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簽字: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簽訂日期: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出讓合同2
轉讓方(以下簡稱甲方):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
受讓方(以下簡稱乙方):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
證明人(以下簡稱丙方):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
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及友好協商的基礎上達成如下協議,供雙方共同遵守:
一、甲方自愿將其認購的在建中的房屋(以下簡稱該房屋)轉讓給乙方,由乙方以甲方名義購買該房屋、地下室及其附屬設施。
二、該房屋為_______集資建房,房屋位于_______市_______區_______花園_______幢_______單元_______層_______室,建筑面積*平方米(包括臥室、客廳、衛生間、廚房、陽臺、閣樓、及其附屬設施;)地下室為_______幢_______單元_______號,面積暫計為_______平方米。
三、乙方同意購買甲方房屋,除原價外,分期支付給甲方房屋指標轉讓費人民幣_______萬元整(¥_______元)。在甲乙雙方正式簽訂該合同當日由乙方支付指標轉讓費_______萬元整(¥_______元),同時乙方向甲方支付由甲方前期支付的購買該房屋的首付款(人民幣)_______萬_______仟_______佰_______拾_______元整(¥_______元);甲方應提供所有前期因購買該房屋而開具的手續、繳費收據,交由乙方保存。在房屋建成交鑰匙時乙方應向甲方支付剩下的房屋轉讓費_______萬元整(¥_______元)。
四、以后該房屋的購房款和稅費由乙方以甲方的名義直接支付給收款單位,但無論以何種方式支付,甲方都只是名義上的付款人,真正的付款人實為乙方,因購買該房屋而開具的全部收據、發票、合同及其他書面材料甲方均應交給乙方保管。該房屋的一切權利歸乙方所有,甲方對該房屋不享有任何權利。
五、甲方應在接到有關該房屋購房款和稅費的交納通知后二日內,將交納的.時間、金額與地點等事項及時通知乙方,以便乙方按時交納,若因甲方的疏忽而未能及時通知,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由甲方全部承擔。
六、甲方負責為乙方辦理房產證,應在獲得房屋所有權證后當日內將該證交給乙方保管,并在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的該房屋能交易的第一時間內無條件地、積極地協助乙方將房屋過戶到乙方名下。
七、除因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外,甲方應本著誠實、合作的態度,積極協助乙方辦理相關購房手續及過戶手續,如因甲方不協助或遲延協助乙方辦理相關購房及過戶手續,造成乙方的一切損失應全部由甲方承擔;如因甲方原因導致乙方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如乙方解除合同,甲方應退還乙方已交納的購房款和稅費、房屋指標轉讓費,并一次性按乙方已付購房款、稅費和房屋指標轉讓費的總和的2倍向乙方支付違約金。甲方給乙方付清違約金后,該房屋的相應的收據、發票、合同及其他書面材料由乙方交給甲方。乙方若單方面終止合同,甲方不再返還轉讓費。
八、本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友好協商,簽訂補充協議予以解決,或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九、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至該房屋過戶為乙方房屋所有權證后止。
十、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
乙方:_______
丙方: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出讓合同3
甲方:______
乙方:______
第一條房屋的基本情況
甲方房屋坐落于__,建筑面為平方米,其中實際建筑面積為平方米,公共部分及公用分攤面積為平方米,該房屋土地使用期限為__年(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二條房屋轉讓價格
甲方同意以元/建筑平方米將房產轉讓于乙方,乙方認可現有建筑面積,當測繪面積與現有建筑面積有誤差時,甲乙雙方不再追究,轉讓金包定總額為元。
第三條因該房產系單位分房,現甲方尚未取得房屋產權,經雙方協商,乙方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支付甲方元作為該房屋使用權轉讓金,待房屋產權確定并經房產部門準于上市后,本使用權轉讓金即轉為房屋的。買賣價款。
第四條乙方交付甲方房屋使用權轉讓金的同時甲方應騰房并將該房交于乙方使用,如甲方單位提出異議由甲方協調解決。
第五條本房屋現有水、電、暖氣、煤氣、閉路電視附屬設施,如甲方單位收取費用,該費用由甲方承擔,其他設施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六條乙方同意甲方單位選取的物業單位進行管理,甲方按其實際使用時間承擔相關物業管理費用,房屋交付乙方使用后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七條甲方房產在有權上市銷售后,在乙方催告辦理權屬變更登記日內,應持房產證與土地使用權證及其他有關證明與乙方共同辦理相關權屬變更登記。各自費用由甲乙雙方分別承擔。
第八條在權屬未變更以前,甲方不得再行就該房產進行買賣、抵押等處分行為。
第九條本協議生效后,除不可抗力外,甲方應按照約定將房屋交付乙方使用并保證甲方使用,房屋修繕等問題如需甲方單位辦理乙方應予協助。
第十條如甲方未按照約定交付房產于乙方使用,甲方除返還乙方支付的使用權轉讓金并支付使用權轉讓金的利息(按照日萬分之四的'利率自支付轉讓金之日起計算)。
如乙方在使用房產至辦理房權變更手續前,甲方提出收回房屋使用權,甲方要支付乙方的使用權轉讓金、利息(計算方式同上)及房屋的增值價值外,還要承擔乙方添加的附屬設施及房屋裝修費用(不折舊)。
第十一條爭議解決途徑
第十二條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本協議自雙方簽字確認后生效。
甲方:______
乙方:______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出讓合同4
出讓人: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受讓人: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國務院《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探礦權采礦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管理辦法(試行)》等有關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規定和《_________________探礦權采礦權拍賣成交確認書》,雙方本著平等、自愿、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 甲方依法將拍賣標的“_________________探礦權采礦權”出讓給乙方。
探礦權采礦權出讓范圍: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勘查開采礦種:煤。
甲方向乙方提供《_________________煤炭資源/儲量估算報告》。
第三條 本合同出讓的探礦權有效期_______年,自頒發勘查許可證之日起計算;本合同出讓的采礦權有效期_______年,自頒發采礦許可證之日起計算。
第四條 本合同出讓的標的僅為探礦權、采礦權,不包括土地使用權及其他物權。
本合同出讓的探礦權不得延續、轉讓;出讓的采礦權在符合法定條件時,可依法轉讓和抵押,轉讓、抵押的有效期不得超過采礦權有效期。
第五條 _________________探礦權采礦權拍賣出讓價款總額為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萬元(小寫¥____________萬元)。此價款不包括探礦權使用費、采礦權使用費、礦產資源補償費、探礦權登記費、采礦權登記費及其他有關法定稅費。
拍賣成交后,乙方同意在簽訂《_________________探礦權采礦權拍賣成交確認書》之日起____________日內(含節假日,下同)繳納成交價款的_______%(含履約保證金在內);在簽訂本合同之日起____________日內再繳納成交價款的_______%,余款在簽訂本合同之日起____________日內全部付清。
甲方指定收款單位、開戶銀行及帳號:
收款單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
銀行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條 乙方在本合同簽訂之日起________個月內,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備齊相關資料并持繳清全部拍賣出讓價款憑證到甲方辦理探礦權登記手續。
甲方在受理乙方探礦權登記申請之日起________日內,依法為乙方辦理探礦權登記手續,頒發礦產資源勘查許可證。
第七條 乙方應當在探礦權有效期內,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備齊相關資料,到甲方辦理采礦權登記手續。
甲方自受理乙方采礦權登記申請之日起________日內,依法為乙方辦理采礦權登記手續,頒發采礦許可證。
第八條 乙方在受讓的探礦權采礦權范圍內所進行的勘查、采礦活動,應當遵循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并履行各項法定義務,不得損害公共利益。
乙方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九條 對礦區范圍內的礦產資源,乙方必須委托具有資質的單位編制開發利用方案和礦礦山地質環境影響評價報告,采用科學的采礦方法開采,依法合理利用礦產資源,最大限度地保護當地生態及地質環境。
第十條 乙方在礦產資源勘查、礦山建設和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涉及土地、林木、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事項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其法律責任及發生的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十一條 因國家重大建設項目需要,影響本合同履行的,按照國家屆時的法律法規規定和有關政策處理。
第十二條 本合同規定的出讓期限屆滿,本合同自行終止。乙方應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土地復墾等法定義務,并辦理采礦權注銷登記手續。
乙方如需繼續開采本合同約定的礦區范圍內剩余煤炭資源,應在采礦許可證有效期屆滿的____日前,向甲方提出采礦權延續登記申請。符合繼續辦礦條件的,甲方可依照屆時法律、法規的規定將采礦權出讓給乙方。但乙方未完全履行法定義務或者存在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情形的,甲方有權不批準乙方申請。
第十三條 任何一方對因發生不可抗力且自身無過錯造成延誤或者不能履行合同義務的,可不負違約責任,但必須采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輕造成的損失。
第十四條 乙方逾期未付清本合同約定的'探礦權采礦權拍賣出讓價款或逾期不辦理探礦權、采礦權登記手續,視為自行放棄探礦權、采礦權,所交履約保證金和已交探礦權采礦權拍賣出讓價款甲方不予退還,乙方無權要求獲得本合同約定的探礦權、采礦權,甲方有權對本合同約定的探礦權采礦權再行出讓或以其他方式處理。
第十五條 乙方在取得本合同約定的探礦權_______個月內必須委托有資質的地勘單位,依據地質勘查設計,開展地質勘查工作。乙方在取得本合同約定的采礦權______個月內必須開工建設,開工建設后3年內必須投入采礦生產。乙方逾期不進行勘查或者逾期不投入采礦生產的,視為自行放棄探礦權、采礦權,甲方有權終止本合同。因不可抗力造成勘查、開工建設延遲或者逾期投入勘查、采礦生產的除外。
第十六條 因甲方過失致使乙方未能按期取得本合同項下的探礦權、采礦權,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的,由甲方依法賠償。
第十七條 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和管轄。因執行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八條 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簽字和蓋章后生效。
第十九條 本合同采用中文書寫,合同的中文正本一式捌份,雙方各執肆份。
甲方:(簽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簽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簽字):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出讓合同5
出讓方: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
通信地址: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受讓方:_________
法定地址(或戶口所在地):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以下簡稱《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行條例>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以及國家和本市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明確各自的權利和義務,本著平等、自愿、有償的原則,簽訂本合同。
2、本合同有償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地塊,其土地所有權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和政府對其擁有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轄權和行政管理權以及其他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規定,由國家行使的權力和因社會公眾利益所必需的權益。地下資源、埋藏物、隱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均不在土地使用權出讓范圍內。
3、出讓方式:協議
4、出讓方以現狀出讓給受讓方的宗地位于_________。具體位置見附圖。
5、出讓的`建筑面積為_________平方米。
6、土地用途:_________。
7、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始計算,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終止。
8、地價款在本合同中只包括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受讓方以人民幣(大寫)_________仟_________佰_________拾萬_________仟_________佰_________拾_________元,(小寫)¥_________元,在簽訂土地出讓合同時,一次性向出讓方交納土地出讓金。
9、在受讓方付清全部土地出讓金后,出讓方向受讓方核發《房屋所有權證》,并注明分攤土地使用權面積和已辦理土地使用權手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不頒發。
10、受讓方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后,其土地使用權在出讓年限內按照《房地產管理法》、《條例》和《辦法》的規定,可依法附隨房屋所有權一同轉讓(包括出售、交換、贈與)、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經濟活動,其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對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個人,其土地使用權可以附隨房屋一同繼承。
11、受讓方須按照本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和現狀土地利用條件使用土地。必須服從城市規劃和城市建設要求。
12、土地使用權因出讓所限屆滿、提前收回或土地滅失等原因而終止,終止手續按《房地產管理法》、《條例》及《辦法》中有關規定辦理。
13、本合同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和爭議的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受國家法律的保護和管轄。
14、雙方應按本合同履行各自義務,自覺遵守國家和北京市有關法律、法規。如發生糾紛,合同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雙方均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15、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負責任。但應在條件允許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
16、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委托代理人)簽字蓋章后生效。
17、本合同正本兩份,合同雙方各一份;本合同副本兩份,市、區房屋土地管理部門各一份。
出讓方(蓋章):_________ 受讓方(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附件
房屋產權登記表
收件號: 字第 號
產別: 登記種類:
收件日期: 年 月
出讓合同6
轉讓方(以下簡稱甲方):XXX,身份證號:XXXXX
住址:XXXX
電話:XXXX
法定共有權人:XXX 身份證號:XXXX
受讓方(以下簡稱乙方):XXX,身份證號:XXX
住址:XXX
電話:XXX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及其它有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就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與受讓事宜,在平等、自愿、誠實信用、協商一致基礎上達成以下協議:
一、轉讓地塊概況
土地座落:XXXX
地號:XX號
規格:15m×11m
使用權類型:國有土地
宗地總面積:165M2(合0.245畝),轉讓面積:165M2(合0.245畝)
后附宗地平面示意圖。
二、轉讓價格及付款方式
1、轉讓價格:甲乙雙方認定該宗地土地使用權轉讓成交價款為:大寫人民幣XXXX整(¥XXXX元整)。
2、付款方式:20xx年4月21日一次性支付大寫人民幣XXX整(¥XXX元整)。余款大寫人民幣XXX整(¥XXX元整)待甲方無條件協助乙方或受讓之第三方辦理完過戶登記及其它相關手續后一次性付清。
三、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保證土地面積165M2真實;土地權屬合法、清晰,無糾紛,無出租、抵押、查封等他項情況;無明顯有損乙方利益的瑕疵。
2、乙方對土地的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處分權等一切權利不受任何限制。
3、甲方保證乙方利益不受損害,在該宗地周圍道路享有通行權。
4、乙方有權將該土地轉讓給任何第三方,甲方不得有任何異議及干擾行為。甲、乙雙方在本協議中負有的全部義務和作出的所有保證、承諾和責任屆時全部轉讓給受讓之第三方。
5、甲方保證過戶的可行性、合法性,并無條件協助乙方或受讓之第三方辦理過戶登記及其它相關手續,產生的費用由乙方或受讓之第三方承擔。
6、甲方拿到與該宗地相關的.手續和單據后無保留地全部交給乙方。
7、如果52號地有權屬不清或面積不符等明顯有損于乙方利益時,甲方必須無條件的讓乙方在其他搬遷安置地中任選一宗,并承擔賠償責任。
四、違約責任
本協議簽訂后,甲、乙雙方都必須認真履行以上協議條款,甲方有違約或損害乙方利益的行為時,甲方必須支付給乙方本宗地使用權轉讓價格伍倍以上的違約金,賠償給乙方造成的全部經濟損失,并承擔法律責任。
五、本協議經甲、乙雙方簽名、按印后,由保山市司法局隆陽法律服務所見證。正本一式叁份,甲方、乙方、見證方各執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見證人:
見證法律服務所: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出讓合同7
甲方(轉讓方)
身份證:
身份證:
乙方(受讓方)
身份證:
身份證:
甲方擬將位于 的一處拆遷安置地轉讓給乙方,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有償、誠實信用和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轉讓等相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1、地塊概況 甲方轉讓安置地座落于 境內,世 通考試中心北面旁邊的安置小區內,編號為 (見安置平面圖),面積玖拾平方米。
2、轉讓期限 按法律法規規定的該宗土地使用權的全部使用期限。
3、付款方式 安置地己一次性付清轉讓款計人民幣 (¥ 元)。
4、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確認并保證有完全的權利處置本轉讓土地使用權,有完全的權利與乙方簽訂本轉讓協議,如系甲方的原因
產生任何爭議或糾紛,甲方應當賠償乙方的全部經濟損失。
2、甲方確認并保證,在乙方實際獲得本協議所安置的土地使用權之前無任何抵押,債權或債務及民事糾紛,不被任何第三方追索任何權利。
3、在乙方全額繳納使用金取得土地使用權后,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回或轉讓第三方。
4、乙方在施工過程中如遇阻礙,甲方必須無償、及時地協調處理好、否則賠償乙方全部經濟損失。
5、土地使用證變更登記到乙方名下時的費用由乙方承擔,甲方必須無償、及時的配合處理。
6、預留辦證保證金 (¥ 元)。
(二)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如因國家或政府規劃需征用該安置地塊,所得的賠償款或補償歸乙方所有。具體的辦理賠償或補償的事務由甲方無償配合乙方完成。
1、本協議經甲、乙雙方簽字后立即生效,甲、乙雙方永不反悔,否則應當承擔全部法律后果,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在場人:
年 月 日
出讓合同8
甲方(出讓方):
乙方(受讓方):
一、協議標的物:
一、煤礦。
二、以取得采礦許可證的(證號:)采礦權。
三、煤礦井田范圍內的礦業權:(井田面積16平方公里,儲量1818萬噸)。
四、營業執照的變更。
五、甲、乙雙方約定其他事項。
二、協議價款:協議總價款為人民幣捌仟玖佰萬元整。
三、付款辦法:
一、協議總價款人民幣捌仟玖佰萬元整分三期支付。
二、本協議雙方簽字后3日內,乙方向雙方指定的帳戶存入人民幣柒佰萬元整(含原交已交拾萬元訂金)。待移交手續辦理后甲方方可使用首付資金。
三、首付資金到達指定帳戶后,甲方即應及時辦理營業執照及相關手續的變更。變更內容以乙方指定的內容為原則。
四、一旦營業執照及相關手續變更完畢,同時并移交相關的證件和資料(包括礦井立項報告、采礦許可證、稅務證、礦井地質報告、礦井可行性研究報告、礦井安全專篇、環評報告、水土保持方案等圖紙資料、包括報批及批復、公章、和地方簽署的協議及資料等)給乙方,乙方應在3日內支付陸仟萬元人民幣給甲方。
五、余款自辦理移交手續之日起6個月內付清。
四、甲方責任和義務:
一、甲方向乙方提供的證件、資料、文書等必須真實、合法、有效。
二、礦業權未進行任何抵押擔保等。
三、甲方承諾轉讓的`煤礦資源、采礦權及有關證件已向有關部門繳納了法定足額的費用,若欠交由甲方負責。
四、保證移交資料界定的礦井范圍與實際相符(以采礦證為準)。
五、積極協助乙方辦理好礦用土地、供水、供電、礦區道路、礦井排污、炸藥庫、稅務等手續并協調好地方關系。
五、乙方的責任和義務:
一、乙方按協議約定條款向甲方支付協議總價款。
二、積極協助甲方辦理有關手續。
六、債權、債務的處理:
一、原煤礦債權、債務由甲方承擔,與乙方無關,因甲方債權、債務等原因影響乙方正常生產經營,所造成的損失由甲方負責賠償。
二、本協議簽定后,乙方經營所發生的債權、債務由乙方負擔。
七、證照變更的費用負擔。
一、營業執照變更、采礦許可證備案費用由甲方負擔。
二、出讓手續移交后乙方依據自身的要求作其他項目的變更,所產生的費用由乙方自理。
三、出讓所產生的所有稅費按國家有關規定各自承擔。
八、違約責任
一、甲乙雙方本著誠信理解,友好合作,信守承諾的基本原則,嚴格履行本協議。如一方違約時,違約方應賠償守約方因違約所造成的一切損失。
二、甲方提供的證件、資料必須真實合法有效,保證乙方能正常生產經營,否則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甲方以出讓金和個人資產負責賠償。
三、甲乙雙方如在履行本協議過程中發生爭議,原則上應本著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應申請協議簽定地———市中院調解和判決或申請乙方所在地———市中院調解和判決。
九、本協議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協商解決或另行簽定補充協議。
十、本協議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持貳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本協議一經雙方代表簽字后生效。
甲方:乙方:
日期:日期:
出讓合同9
出讓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讓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40號)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出讓人向受讓人出讓的探礦權(標的)為:湖南省_____,勘查區塊拐點坐標為(注:此處加蓋雙方印章):
1.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
……
面積____km2。
第二條探礦權出讓期限為____年。受讓人提出的勘查實施方案的勘查年限,應當與勘查許可證有效期一致。
受讓人需要延續出讓期限的,應當在勘查許可證有效期屆滿的30日前,向出讓人申請依法辦理延續登記手續,每次延續時間不得超過2年。在延續出讓期限內,本合同繼續有效。
第三條本次探礦權出讓價款為人民幣__億__仟__佰__拾___萬元整(¥__萬元),由受讓人在簽訂出讓合同之日起60日內全部繳清。本次探礦權出讓價款未全部繳納的,受讓人不得申請辦理勘查登記手續。
第四條出讓人權利
(一)受讓人未按照合同約定繳納價款的,出讓人有權解除合同,受讓人先期已經交納的競買保證金抵作違約金不予返還;
(二)勘查許可證自行廢止的,出讓人有權辦理注銷手續;
(三)在勘查許可證有效期內,受讓人與勘查單位一方或者雙方解除勘查合同,受讓人未另行簽訂勘查合同并向出讓人、勘查區塊所在市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出讓人有權暫扣或者委托市州、縣市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暫扣勘查許可證。
第五條出讓人義務
(一)未經受讓人同意,出讓人不得在勘查許可證規定的勘查作業區內許可他人的礦業權申請;
(二)探礦權作為用益物權,出讓人應當維護受讓人依法和依本合同應當享有的權利。
第六條受讓人權利
(一)有確切證據證明第三人可能就出讓的探礦權主張權利的,可以中止支付出讓價款,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受讓人訂立合同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第三人對出讓的探礦權享有權利的除外;
(二)有權按照勘查許可證規定的區域、期限、工作對象進行規定的勘查作業;
(三)經出讓人辦理延續登記手續后,可以延長勘查工作時間;
(四)為滿足勘查工程作業需要,可以申請臨時使用土地,可以在勘查作業區及相鄰區域架設供電、供水、通訊管線,可以修建施工便道,但不得影響或者損害原有的供電、供水設施、通訊管線和道路,對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
(五)有權優先取得勘查作業區內批準勘查礦種的采礦權;
(六)經依法批準,可以轉讓、抵押探礦權;
(七)在勘查許可證有效期內探明可供開采的礦體后,經批準可以申請保留探礦權,保留探礦權的期限,最長不超過2年,需要延長保留期的,可以申請延長2次,每次不超過2年;
(八)在出讓期限內,因國家政策調整或者國家建設需要,需提前收回探礦權的,受讓人可以依法向有關部門要求賠償。
第七條受讓人義務
(一)按期足額繳納合同約定的出讓價款和法定的探礦權使用費;
(二)在領取勘查許可證之日起6個月內開始施工,并在開始勘查工作時向市州、縣市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報告開工情況;
(三)在勘查許可證規定期限內,完成經批準的'勘查實施方案部署的各項勘查工作;
(四)勘查實施方案發生重大改變的,應當向出讓人申請組織審查;
(五)在勘查許可證有效期內,有擴大或者縮小勘查區塊范圍、改變勘查工作對象、經批準轉讓探礦權或者探礦權人股東發生改變、受讓人改變名稱或者地址等情形發生時,應當向出讓人申請變更登記;
(六)在勘查許可證有效期內改變勘查單位的,應當向出讓人和市、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七)勘查作業時,發現具有重大科學文化價值的罕見地質現象以及文化古跡,應當加以保護并及時報告有關部門。
(八)依法向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匯交礦產資源勘查成果檔案資料;
(九)普查階段的勘查實施方案不得設計和實施坑探等井巷工程,詳查及其以上勘查階段確需使用井巷工程的,應當編制井巷工程設計,并按照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要求辦理批準手續;
(十)按照批準的勘查實施方案施工,不得持勘查許可證進行采礦活動;
(十一)勘查作業完畢,及時封堵、回填勘查作業遺留的井、硐或者采取其它措施,消除安全隱患;
(十二)出讓人及市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開展探礦權年檢或者需要調查勘查投入、勘查工作進展情況的,應當如實報告并提供有關資料,不得虛報、瞞報,不得拒絕檢查。
第八條受讓人應當承擔下列可能存在的風險:
(一)在勘查許可證劃定的勘查區塊和有效期限內,未找到可供開采的礦產資源;
(二)在勘查許可證劃定的勘查區塊和有效期限內,探明的礦產資源未能達到國家規定的最低開采規模;
(三)國家產業政策或者礦產資源規劃調整的影響;
(四)標的瑕疵的影響;
(五)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環境保護等要求,對特定探礦手段、選礦方法的限制;
(六)不可抗力的影響。
第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出讓人及市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有權依法責令受讓人停止或者實施行政處罰:
(一)未取得勘查許可證擅自進行勘查工作的;
(二)超越批準的勘查區塊范圍進行勘查工作的;
(三)未經批準,擅自轉讓探礦權的;
(四)未經批準,擅自施工坑道等工程的;
(五)不按勘查實施方案施工的;
(六)持勘查許可證進行采礦的;
(七)無相應的地質勘查資質進行勘查作業,或者地質勘查單位未按本合同規定備案的;
(八)不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參加探礦權年檢,備案、報告有關情況,拒絕接受監督檢查或者弄虛作假的;
(九)已經領取勘查許可證的勘查項目,滿6個月未開始施工,或者施工后無故停止勘查工作滿6個月的;
(十)不依法辦理勘查許可證變更或者注銷登記手續的;
(十一)不依法按期繳納探礦權使用費等應當繳納的費用的;
(十二)不依法匯交地質資料,或者偽造地質資料、在地質資料匯交中弄虛作假的。
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一)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的;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實現的;
(三)受讓人在勘查過程中,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
(四)合同約定變更、解除的其它情形。
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通知、協議,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第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終止:
(一)受讓人依法取得勘查作業區內礦產資源采礦許可證的;
(二)勘查許可證到期,且受讓人不再申請延續或者保留探礦權,或者延續、保留探礦權申請未獲批準的;
(三)受讓人依法申請轉讓探礦權并獲得批準、辦理勘查許可變更登記的;
(四)合同解除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及合同約定終止的其它情形。
合同終止后,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免除受讓人為標的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和義務。
第十二條因履行合同或其附件所引起的有關爭議,合同當事人可以和解或者調解解決。合同當事人不愿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合同當事人訂立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沒有訂立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合同當事人應當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仲裁裁決、調解書;拒不履行的,對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仲裁或訴訟期間,合同及其附件繼續履行。
第十三條合同附件
(一)以招標投標方式出讓的,招標公告、招標文件、中標通知書以及受讓人投標文件成為合同附件;
(二)以拍賣方式出讓的,拍賣公告、拍賣人和受讓人簽署的出讓成交確認書成為合同附件;
(三)以掛牌方式出讓的,掛牌公告、受讓人競買申請書、競買報價單以及掛牌人與受讓人簽訂的掛牌成交確認書成為合同附件;
(四)合同當事人約定的其它文件成為合同附件。
第十四條本合同于合同當事人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但合同約定的受讓人成為探礦權人之后的有關條款自出讓人頒發勘查許可證之日起正式生效。合同正本一式八份,合同當事人各執三份,市州、縣市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各備案一份(跨行政區域的增加份數)。各份正本及其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受讓人在提交探礦權申請登記資料時,應當附具合同正本一份。合同未盡事宜,合同當事人另行訂立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讓人: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人):______
法定住所: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
電話: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及帳號: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讓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人):______
法定住所: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
電話: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及帳號: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訂立地點:__________________
出讓合同10
合同名稱:____________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
甲方(出讓人):____________
乙方(受讓人):____________
根據河砂開采權出讓實施方案和國家有關規定及甲方的招標文件、乙方的投標文件、中標通知書,雙方本著平等、自愿、有償的原則,就乙方受讓河砂開采權出讓事宜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河砂開采權出讓招標內容及要求
1、招標內容
采區,位于_____,長度_______km,采區面積______萬m2,年控制開采量______萬_______m3,年控制平均開采深度____m,采砂權出讓年限_______年,二年計劃采砂量_____萬______-m3,采區控制采砂船只______艘。禁采期:采區禁采期為每年5—9月主汛期、臺風暴雨等惡劣天氣、洪水發生過程前后、水位超過防洪警戒線及罕見枯水位時期,具體時間以當地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航運主管部門的通知為準。
2、砂石堆放和棄料處理
采砂船主必須根據河道采砂管理相關部門的管理規定,將棄料填埋于采砂后河床形成的新坑中,可就地攤至與原河床持平,或按照河道相關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堆放。粗礫卵石棄料堆積范圍應不影響航道必需的水深。
3、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禁采的范圍:
禁采期及禁采區
①在采砂船進行生產作業期間,產生河岸崩塌、河床嚴重沖刷,影響河岸河床穩定或危機行洪防洪及航運和其他水工程設施安全的情況之一時,采砂船應停止采砂生產作業,該河段進入禁采期。
②水利、國土、航道、海事等有關管理部門依法履行職責,需要采砂船在該河段停止采砂的,該河段進入禁采期。
③河道西岸人飲飲取水點,依照水法、防洪法廣西壯族自治區河道采砂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的禁采范圍為禁采區,沿河道內有水產品養殖河段為禁采區,距堤岸5o100米范圍為禁采區。
④其他行政部門劃定的保護區為禁采區。
第二條出讓金額
簽訂合同前,受讓人必須在中標公告生效期滿7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向靈山縣水利局繳納完貳年的河道采砂權出讓的中標價款(¥ )人民幣。否則按乙方違約處理,取消乙方中標資格,乙方的全部投標保證金不河砂開采權出讓項目予退還。
第三條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對乙方的有關要求
1、乙方采砂機具要求:使用的采砂船來砂功率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并具有平緩移動的作業方式;采砂船舶證書齊全;有符合要求的采砂、開來深度監測設備和安全、救生設施;乙方不能提供辦理《河道采砂許可證》所需的全部合法有效證件、證明材料等資料的,甲方不予辦理《河道采砂許可證》,責任乙方自負。
2、乙方采砂作業人員要求:采砂船作業人員必須通過安全生產學習培訓,并持有上崗證書。若發生安全生產事故,由乙方依法承擔責任,甲方不負任何責任。
3、乙方可按照招投標文件規定內容進行采砂,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乙方如違反本合同第一條的規定進行開采的,則視為乙方違約,乙方每船每次違約行為應向甲方支付違約金叁萬元。由甲方從乙方的履約保證金中扣除,乙方應在10天內補齊從履約保證金中為此扣除的款項,否則不允許其繼續開采。如情節嚴重的,甲方有權中止合同,或依法吊銷乙方的《河道采砂許可證》。
4、乙方必須服從甲方及相關管理部門的管理。
5、乙方應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
6在同等條件下,乙方優先安置現有合法采砂船及從業人員。
(二)對采砂行為的管理
(1)甲方加強對河道采砂的監督和檢查,管理人員堅持對采砂船的采砂地點、采砂總量、開采深度和作業方式進行監控。
(2)按欽州市靈山縣河道采砂規劃報告及招標文件擬定的可采量為估算數,乙方應承擔實際開采量與許可開采量的差額風險,甲方不能因此增減已確定的采砂權中標價,乙方也不得以此理由要求延長采砂期限。甲方可根據采砂規劃和國家政策、國家.建設需要及防洪需要調整可采區的,若甲方調整可采區的,乙方應無條件服從。
(3)在河道堤防等水利工程出現險情或河床流態改變較大等緊急情況下,甲方可以規定臨時禁來區或禁采期,乙方必須立即停止采砂活動,并將采砂作業工具撤離現場。緊急情況解除后,經欽州市靈山縣人民政府同意,方可按規定繼續開采,甲方將不対此進行補償。也不延長采砂權期限。
(4)河道釆砂涉及國土、工商、稅務、環保、海事、航道、安監等部門的相關手續,由乙方自行辦理。
(5)乙方負責對所管轄的采砂船進行統一編號管理,要認真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組織河道采砂生產,要與采砂船(船主)簽訂開采協議和安全生產責任狀,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建立和健全安全生產的各項規章制度,組織采砂船的安全生產檢査和落實安全生產隱患的整改,對采砂從業人員負責組織崗前培訓,對所管轄的采砂船及工作人員負具體安全生產管理責任。
(6)乙方的'采砂行為不能破壞通航環境,不得影響通航安全。河砂開采權出讓項目
(7)甲方將會同國土、安監、工商、公安、交通、環保、海事、航道等相關管理部門認真履行職責,加強對河道采砂的管理。
(8)在禁采區、禁采期采砂或不按規定采砂,造成堤岸或第三方損失的乙方負責補償。
(三)對在河道內非法和違法采砂的管理
甲方派出河逍管理人員定期和不定期對河道進行巡査,依法對河道禁采區河段設立固定性標記,維護河道采砂的正常秩序;乙方要杜絕違法采砂行為的發生,同時有責任和義務協助有關管理部門依法査處可采區和禁采區內所出現的各種非法和違法采砂行為;甲方會同相關職能部門依法處理一切非法、違法采砂生產經營行為。因第三人侵害乙方的采砂權采礦權導致乙方停采及經濟損失,由侵權人承擔責任,不視為甲方違約。
第四條中標人按招標要求(本合同第二條)繳清有關招標費用及相應的礦產資源補償費后向水行政主管部門(靈山縣水利局)提出中請,水行政主管部門自接到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受讓人核發《河道采砂許可證》 。受讓人必須在獲得?河道釆砂許可證?及其他相關合法證照后才能從事采砂經營活動。否則接違法釆砂處理。《河道采砂許可證》按規定發放,一船一證。
第五條本合同項下的河道釆砂權出讓年限為貳年,自頒發該河道的《河道采砂許可證》之日起至許可期屆滿之日止。
第六條本合同規定的出讓年限屆滿,甲方有權無償收回出讓的河道采砂權,乙方應當交還《河道采砂許可證》,并依照規定辦理《河道來砂許可證》注銷登記手續。
第七條若乙方違章作業造成塌岸、河床嚴重沖刷,或棄料亂堆積河床、河岸、航道,造成阻礙行洪或通航,又逾期不清理、不修復岸堤的,由甲方依法責令乙方限期修復及清理棄料,或由甲方用履約保證金(作清理棄料、修復河道堤岸的費用(乙方應在10天內補齊履約保證金為此支付的款項,否則不允許其繼續開采) 。乙方造成第三人損失的,由乙方負責依法賠償。
第八條中考期間中學附近河段禁止采砂,禁采范圍由甲方會同國土相關部門劃定。
第九條臨近村莊、學校采砂的,每天開采時間上午不早于6點,晩上不得超過22點。
第十條當上級有關部門頒布有關河道采砂的管理制度或規定而出現重大的政策調整而導致河段不再適宜采砂時,雙方所簽訂的合同將終止,甲方按乙方未開采時間比例退回出讓金(以乙方獲得法定開采之日為開采起算日) 。
第十一條乙方不得將采砂權轉讓或抵押。
第十二條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和管轄。
第十三條雙方在履行合同中所發生的一切爭議,應通過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四條合同生效及其他
1、合同文件的構成河砂開采權出讓項目下列文件是構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投標人提交的投標文件及應答澄清函;招標文件;(3)中標通知書;
2、合同生效
本合同一式三份,經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簽字并加蓋公章后生效。甲方執兩份,乙方執一份。
甲方(簽名):___________乙方(簽名):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出讓合同11
一、本合同文本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和《上海市產權交易管理辦法》制定的示范文本。構成本合同示范文本要件的合同條款均為提示性適用條款。條款所列內容,包括括號中所列內容,均由合同當事人約定時選擇采用。
二、為更好地維護合同當事人的權益,簽訂時應當慎重,力求具體、嚴密。訂立具體條款,需要約定的必須表述清楚,無須約定的用“本合同不涉及此條款”或“本合同對此條款無須約定”加以載明。
三、合同涉及的當事人基本概況的填寫:按合同要求載明,如委托人是自然人的,應載明其姓名、國籍、身份證號碼(護照號碼)、住所地址、郵編、電話、開戶銀行帳號等。
四、“出讓委托業務”一般包括:
1.提供有關產權交易的法律法規、政策咨詢等;
2.提供產權交易的信息;
3.提供策劃、推介服務;
4.制訂轉讓方案;
5.制作推介書;
6.辦理上市掛牌手續;
7.尋找受讓人;
8.參與轉讓洽談;
9.參與合同簽約;
10.參與轉讓標的的交割;
11.代為辦理產權交易手續(制作產權交易合同文本、辦理合同審核的有關手續);
12.辦理有關權證變更的手續;
13.其他。
五、特別委托,是指委托人將上述一項或數項委托業務交由受托人處理。
六、概括委托,是指委托人概括地將上述委托業務全部交由受托人處理。
七、委托標的名稱:可以是整體產權、部分產(股)權,也可以是土地使用權、房屋建筑、設備、車輛、技術項目、商標權、專利權等。
八、委托標的的轉讓方式:可以是協議轉讓、競價拍賣、招標等。
九、提交的文件:一般應當提供資格證明(包括資信證明、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產權登記證或自然人的有效證明)、轉讓決議、有批準權限的批準文件等資料及復印件。
十、傭金:乙方為甲方提供委托業務,向甲方收取的報酬。
十一、權證變更過程中所發生的費用:包括支付給房產、稅務、工商等有關部門的權證變更費用。
十二、爭議的解決方式,除協商和調解方式外,合同當事人還可以選擇仲裁或訴訟方式,但選擇了仲裁方式就不能再約定其他方式。
本合同涉及的當事人
委托人(以下簡稱甲方):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
開戶銀行帳號:_______
受托人(以下簡稱乙方):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
開戶銀行帳號:_______
甲、乙雙方遵循自愿、平等、公正、誠實信用的原則,協商一致,簽訂如下委托合同。
第一條委托事項
1.甲方委托乙方通過上海聯合產權交易所進行以下委托業務:
(1)特別委托業務(委托內容應當具體約定)。
(2)概括委托業務(委托內容應當具體載明)。
2.甲方委托的期限:
(1)委托標的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
(2)委托的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
(3)委托轉讓標的的價格為人民幣(大寫)_________萬元,最低不能少于人民幣(大寫)_________萬元。
3.甲方委托的其他事項。
第二條提交的文件
甲方應向乙方提供相關材料,并如實填報有關表式內容。如為復印件,甲方應加蓋證明章。
第三條權利和義務
1.甲、乙雙方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上海市產權交易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自覺接受政府主管部門監管。
2.甲方承擔委托事項中涉及清產核資、審計、評估等相關費用。
3.甲方在上海聯合產權交易所掛牌期間或撤牌后_________日內不得自行進行場外交易。
4.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按照甲方的委托事項、要求和期限進行委托業務活動。
5.甲、乙雙方均具有對對方所提供的相關材料承擔保密的義務。未經對方同意,不得提供給第三方。
第四條傭金及其支付方式
1.傭金:
(1)特別委托業務的傭金,參照上海市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制定的收費標準,經甲、乙雙方協商確定。
涉及代為辦理產權交易手續及相關業務的傭金,按照成交價格×相應差額計費率計算,如按標準計算低于_________元的(單向收費),則按最低傭金_________元收
(2)概括委托業務的傭金,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制定的收費標準(按總資產額或按凈資產額×相應差額計費率計算)。
2.甲、乙雙方約定,采取下列方式支付傭金:
(1)特別委托業務:甲方應在本委托合同簽訂后_________日內先期支付人民幣(大寫)_________元,作為預付費用;甲、乙雙方根據委托業務內容確定傭金,甲方應在產權交易合同簽訂后_________日內付清余款。
(2)概括委托業務:甲方應在本委托合同簽訂后_________日內先期支付人民幣(大寫)_________元,作為預付費用;甲、乙雙方根據受讓標的價格確定傭金,甲方應在產權交易合同簽訂后_________日內付清余款。
3.若交易不成或甲方在委托期限內要求解除委托的,甲方須向乙方支付因委托業務而發生的費用,共計人民幣(大寫)_________元。
4.權證變更過程中所發生的費用由甲方承擔。
第五條違約責任
1.甲方如在上海聯合產權交易所掛牌期間或撤牌后_____日內自行進行場外交易的,應當向乙方支付委托轉讓產權總價款_____的違約金。甲方如未按本委托合同的約定支付傭金的,每逾期_________日,應按傭金總價款的________%,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2.乙方未經甲方同意,不按照甲方的委托事項、要求和期限進行委托業務活動,并由此而造成甲方損失的,乙方應當賠償損失。
3.甲、乙雙方若違反《上海市產權交易規則》、上海聯合產權交易所有關交易業務的規定和本委托合同約定的,違約方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六條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在本合同委托期限內,一方當事人如欲變更本合同條款,經對方當事人同意,可訂立補充合同。
在本合同委托期限內,一方當事人如欲終止委托關系,應向對方提交書面要求,經結清已發生的費用后即可解除。因解除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除不可歸責于當事人的事由外,應當賠償損失。
第七條爭議的解決方式
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若發生爭議,可協商解決;可向上海聯合產權交易所或上海市產權交易管理辦公室申請調解;可依法采取下列方式:
1.向上海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甲、乙雙方約定的其他方式。
第八條甲、乙雙方的承諾
甲方向乙方承諾,所提供的與轉讓產權相關的材料(包括原件、復印件)屬真實、完整。如有不實,將承擔由此帶來的一切經濟責任和法律責任。
乙方向甲方承諾,按照甲方的指示處理委托事務;需要甲方變更指示的,應當經甲方同意。
第九條其他
上述條款未盡事項的約定。
第十條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合同使用須知”和合同所必備的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合同一式_____份,甲、乙雙方各執______份,并存上海聯合產權交易所一份。
附件:
委托人(甲方):___________受托人(乙方):_________
(蓋章)(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
經辦人(簽字):_________
簽約地點:_________________
簽約日期:_____年___月___日
出讓合同12
出讓方(以下簡稱甲方):________________
聯系地址: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職務:_________電話號碼: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____職務:_________電話號碼:_________
受讓方(以下簡稱乙方):________________
聯系地址: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職務:_________電話號碼: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____職務:_________電話號碼: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及其他法律、法規、規章之規定,雙方本著平等、自愿、有償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海域使用權的產生。
海域屬國家所有,甲方根據乙方的申請并經寧波人民政府批準代表國家出讓海域使用權。海域的上方空間、底土資源、埋藏物均不在海域使用權的出讓范圍內。
第二條 出讓海域位置和范圍。
本合同出讓的海域位于_________,面積為_________公頃。其具體位置與四至范圍如本出讓海域的海域使用權證書附圖所示。
第三條 海域使用權出讓期限。
乙方自領取海域使用權證之日起,取得海域使用權。本合同出讓的海域使用權終止日期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海域使用權到期后,在同等條件下,乙方有優先繼續使用的權利。乙方如需繼續使用的,需在期滿前兩個月向甲方重新辦理海域使用申請審批有關手續。
第四條 出讓海域的用途。
本合同出讓的海域規定用途為_________,海上構筑物為_________。
海域使用權出讓期限內,乙方不得擅自改變出讓的海域規定用途,擅自改建或者擴建海上建筑物。確需改變海域規定用途的,或者改建或擴建海上構筑物的,乙方須提前向甲方提出書面申請,經甲方同意后方可實施。
第五條 海域使用金應繳總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及有關法律規的規定,單位和個人使用海域,應當繳納海域使用金。
本合同出讓海域的海域使用金應繳總額為:
1、全額繳納。本合同出讓海域的海域使用金征收標準為每公頃每年_________人民幣,應繳總額為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_。
2、批準減繳。經_________批準(文號_________),同意減繳海域使用金,減繳方式為_________。本出讓海域的海域使用金應按每公頃每年_________人民幣繳納,應繳總額為_________人民幣,¥_________。
3、批準免繳。經_________批準,或根據_________,本合同出讓的海域免繳海域使用金。
4、法定免繳。本合同出讓的海域屬于法定免繳海域使用金的項目用海。乙方不得利用本出讓海域兼營經營性用海活動。確需兼營經營性活動的,須報經甲方同意,并按規定繳納海域使用金。
5、其他_________
以上海域使用金應繳總額,除乙方一次性繳納全部海域使用金應繳總額外,遇國家和省、市海域使用金征收標準發生調整的,自調整次年起,乙方未繳納的剩余海域使用金應繳總額按調整后的海域使用金征收標準重新計算和調整。
第六條 海域使用金繳納辦法。
海域使用金按照以下辦法繳納:
1、一次性繳納。乙方應在本合同經乙方簽字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繳納全部海域使用金應繳總額_________人民幣,¥_________。
2、分年度繳納。甲方同意乙方逐年繳納海域使用金_________人民幣,¥_________。乙方應在本合同經乙方簽字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繳納第一年應繳海域使用金。從第二年度起,繳納時間為每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3、分期繳納。甲方同意乙方分_________期支付海域使用金,每期應繳_________年海域使用金。乙方應本合同經乙方簽字后10個工作日內,繳納首期海域使用金_________人民幣,¥_________;乙方應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繳納第二期海域使用金_________人民幣,¥_________;以此類推。
4、其他方式繳納。
海域使用金應繳總額發生調整或者變化的,本條規定的海域使用金繳納辦法應作相應調整。
第七條 海域使用金繳納地點。
乙方應在本合同規定的繳款日之前,按照第六條規定的繳納辦法將本合同要求繳納的海域使用金繳入甲方指定的繳納地點或者銀行帳戶。
甲方指定的開戶銀行名稱:_________帳戶名為_________帳號_________銀行地址:_________
甲方指定的繳款地點為:_________聯系人: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
甲方指定的繳款地點或本合同規定的繳款期限,如有變更,甲方應在變更后30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于甲方未及時通知此類變更而造成的任何延遲繳費,乙方均不承擔違約責任。
第八條 證書的辦理。
乙方繳納完全部或部分(分年度繳納的,繳納完第一年;分期繳納的,繳納完首期)海域使用金后10個工作日內,甲方應為乙方辦理海域使用權注冊登記,通知乙方領取海域使用權證書。
第九條 項目竣工驗收。
本合同出讓海域內構筑物竣工后,乙方應委托具有海域使用測量資質的單位進行海域使用竣工測量,向甲方提交海域使用竣工測量成果和建設項目總平面圖。對實際占用海域范圍超過本出讓海域面積的,乙方應補繳超出出讓海域面積的海域使用金。
第十條 海域使用權發生轉讓、出租、抵押和作價入股等變更。
海域使用權證所載內容發生變化的,乙方應及時向甲方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未經甲方同意,海域使用權不得轉讓、出租、抵押和作價入股。海域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和作價入股期限,不得超過乙方已繳納海域使用金的剩余期限。
分年度、分期或者其他方式繳納海域使用金的,乙方必須在繳納完第五條規定的海域使用金應繳總額后方可轉讓海域使用權,并及時向甲方申請辦理海域使用權變更登記。乙方在轉讓剩余年限或剩余期限海域使用權時,與第三方協商并由第三方繳納剩余海域使用金應繳總額并簽定書面合同的,書面合同經甲方確認同意后,剩余海域使用金應繳總額可由第三方按照第六條規定的繳納辦法繳納。
發生海域使用權繼承的,屬分年度、分期或者其他方式繳納海域使用金的,繼承權發生后剩余海域使用金應繳總額由繼承人按照第六條規定的繳納辦法繳納。
第十一條 提前收回海域使用權。
因公共利益、國家安全和國家建設需要使用本出讓海域的,甲方可以依法提前收回海域使用權。在海域使用權期滿前提前收回海域使用權的,應當給予乙方相當的補償。
第十二條 使用期滿。
海域使用權期滿,未申請續期或者申請續期未獲批準的,海域使用權終止。乙方應負責清理拆除海域使用范圍內的非永久性建筑,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環境污染和影響其他用海項目的用海設施和構筑物。
第十三條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甲方有下列權利:
1、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審核乙方申請材料并依法辦理;
2、依法對乙方用海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3、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依法對乙方的非法違法用海活動進行處罰;
4、當法定事由發生時,依法注銷海域使用權證書,收回乙方的海域使用權;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甲方有下列義務:
1、乙方行為符合相關規定時,甲方在規定的期限內依法為乙方辦理海域使用相關手續;
2、甲方應依法維護海域使用權人的合法權益;
3、甲方在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應當出示有效執法證件;
4、發生非法違法用海活動時,依法處理。
第十四條 乙方權利和義務。
乙方在使用海域期限內有下列權利:
1、乙方依法使用海域并獲得收益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2、在符合規定的條件下,海域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出租、抵押和繼承等;
3、對阻撓、妨害其依法使用海域的,乙方可以請求甲方排除妨害,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乙方在使用海域期限內有下列義務:
1、乙方在受讓海域使用范圍內所進行的開發、利用經營活動,應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海洋環境和海域使用的法律、法規,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2、乙方有依法保護和合理使用海域的義務,對不妨害其依法使用海域的'非排他性用海活動不得阻擾;
3、受讓范圍海域發生重大自然變化或海洋環境發生惡化,乙方應及時報告甲方;
4、乙方應積極配合甲方在其使用海域過程中的監督和檢查;
5、未經依法批準,乙方不得在受讓海域范圍內從事海洋基礎測繪和調查;
6、當海域使用權證書所載內容發生變化時,乙方應及時向甲方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7、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轉讓、出租、抵押和作價入股海域使用權;
8、乙方負責本出讓海域所涉及養殖戶等利益相關者的政策處理,并承擔養殖物、建筑物及生產設施拆除等政策處理的相關費用。
9、依法繳納海域使用金;
10、使用期滿后,乙方應當拆除海域使用范圍內的非永久性建筑,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環境污染或影響其他用海項目的用海設施和構筑物。
11、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履行其他審批手續的,乙方應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及時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五條 違約責任。
未經甲方同意,乙方擅自轉讓、出租、抵押或者作價入股海域使用權的,其轉讓、出租、抵押或者作價入股合同無效,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擔。未經甲方同意,乙方擅自改變海域規定用途的,甲方有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進行處罰,或者注銷海域使用權,收回海域使用權證書。
根據本合同規定應一次性繳納海域使用金的,乙方逾期未繳納,甲方有權要求其限期繳納。在寬限期內仍不繳納的,甲方有權注銷海域使用權、解除本合同、收回海域使用權證書,并可要求乙方賠償因違約造成的損失。
分期、分年度或其他方式繳納海域使用金的,乙方不按期、不按年度或不按本合同規定繳納海域使用金,甲方有權責令乙方限期繳納,并從逾期之日起每日加征海域使用金總額3‰的滯納金。在限期內仍不繳納的,甲方有權注銷海域使用權證書、解除本合同、收回海域使用權,并可要求乙方賠償因違約造成的損失。
海域使用權證書所載內容發生變化,乙方未及時申請辦理海域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的,由此而導致的一切責任和損失由乙方自行承擔。
其他違約責任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十六條 爭議解決
因海域使用權發生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申請甲方調解,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訴訟。
因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的,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七條 其他。
本合同未定事項,由甲、乙雙方另行議定,并簽訂補充協議。本合同之附件和補充協議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一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內,空格部分填寫的文字與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補充協議中未規定的事項,均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執行。
第十八條 本合同及附件和補充協議所定事項,國家和省、市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者國家和省、市法律法規出現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九條 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簽字、加蓋單位印章(是個人的,加蓋個人手印)后生效。
第二十條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方各執貳份。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
出讓合同13
雙方當事人:
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農民群眾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管理試行辦法》和國家、省、市有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愿、有償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甲方出租給乙方的群眾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地塊位于______________(詳見《土地使用證》附件),面積為_________平方米(合_________畝),其宗地位置與四址范圍如甲,乙雙方確認的附圖所示。
第二條本合同項下出租地塊用途為_________。
乙方承租后務必按規定用途使用土地,如需變更用途,須經甲方及當地建設規劃主管部門同意,甲乙雙方協商調整年租金后,向_________國土資源局申請辦理用途變更手續。
第三條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租賃期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四條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的`年租金為每平方米________元人民幣,年租金總額為________元人民幣。
乙方應于每年____月____日前向甲方按時繳納年租金。
首次年租金從簽訂本合同之日起的______天內繳清,年租金不足半年的按半年計收,超過半年的按全年計收。
乙方不按時支付年租金的,從滯納之日起,每日按應付款額的______‰向甲方交納滯納金。
超過六個月不支付年租金的,甲方有權收回出租的土地使用權。
第五條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5天內,甲乙雙方應向_________國土資源局申請辦理租賃登記手續,甲方領取土地使用權出租許可證,乙方領取土地使用權承租。
第六條土地使用權租金的調整,每隔________年調整一次,每次調整幅度為百分之______。
租金標準調整時,甲乙雙方應簽訂變更協議,乙方應按新的標準繳納年租金。
第七條乙方依據本合同租賃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轉租,抵押。
如需轉租的,須經甲方書面同意,雙方簽訂轉租合同后到_________國土資源局辦理有關變更手續。
第八條乙方在理解租賃場地移交手續后,應妥善保護界樁,不得私自移動。
界樁遭受損壞或移動應及時報告甲方重新埋設,測繪費和界樁費由乙方支付。
第九條乙方在租賃場地上需要新建,擴建或翻建建筑物,須經甲方書面同意,并按規定辦理有關報批手續,雙方應簽訂土地租賃期滿后承租方新建建筑物的處置協議。
第十條土地租賃期滿,本合同同時終止履行,乙方應向_________國土資源局交還土地使用權承租證明書,辦理土地使用權租賃注銷登記手續。
對該地塊內乙方投資建設的建筑物,附著物,應按雙方簽訂的處置協議,在本合同終止之日起的60天內處置完畢,逾期未處置完畢的,由_________國土資源局向乙方發出書面處置通知。
租賃期滿乙方如需繼續使用該地塊的,須在期滿前六個月內向甲方提交續租申請,由甲乙雙方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向_________國土資源局申請辦理續租登記手續。
第十一條乙方因提前終止經營等原因,需提前終止租賃合同的,應向甲方支付相當于三個月租金總額的違約賠償金。
第十二條依據本合同依法使用的群眾非農業建設用地使用權受法律保護。
在特殊狀況下,因國家和農村群眾社會公共利益需要,群眾土地所有權者報經_________國土資源局審核和_________政府批準后,能夠提前收回出租的土地使用權,群眾土地所有權者根據土地利用現狀,給予承租方相應的補償。
第十三條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
因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向租賃地塊所屬轄區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四條本合同未盡事宜,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政策等,雙方可簽訂補充協議,作為合同附件,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條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簽字蓋章,報_________政府批準后生效。
第十六條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雙方各執兩份,一份交_________國土資源局存檔。
第十七條本合同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______________簽訂。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乙方(蓋章):___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____代表(簽字):____________
聯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聯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
編碼:_________________編碼: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
電傳:_____________________電傳: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
賬戶名稱:________________賬戶名稱: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
出讓合同14
出讓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讓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法》之規定,原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發生轉讓(出租;抵押),須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乙方因出售(出租;抵押)房產(或部分房產),其使用范圍內(或相應比例)的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出租、抵押)。雙方本著自愿、平等、有償的原則,經過協商,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 ____ 房產使用土地位于____,總用地面積為____.其位置與四至范圍如本合同附圖所示。附圖已經甲、乙雙方確認。
乙方領有該房產使用范圍內土地的國有土地使用證(或批準文件),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權。
第三條 乙方出售(出租;抵押)____整棟房產;甲方出讓土地的面積為____房產總用地面積,即____平方米。
____或:____乙方出售(出租;抵押)____整棟房產;甲方出讓土地的面積為____平方米,為____房產總建筑面積的____%;甲方出讓土地的面積為____房產總用地面積的____%;即____平方米。
本合同項下出讓的土地使用權與____房產使用范圍內未出讓的土地使用權為一整體,系公有的、不可分割的,相鄰各方必須相互合作,并根據需要為對方提供便利條件。
第四條 土使用權出讓的年限為____年,自____起算。
第五條 ____ 房產使用范圍內的土地,按原批準文件為____用地,乙方須按國家確定的用途、城市規劃和建設要求使用土地。
乙方如改變土地用途,必須征得甲方同意,重新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并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六條 乙方按本合同規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費以及向第三方轉讓時的土地增值費(稅)。
第七條 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為每平方米____元人民幣,總額為____人民幣。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后____日內,乙方須以現金支票或現金向甲方支付占出讓金總額____%共計____元人民幣作為履行合同的定金。
合同簽字后____日內(或乙方出售房產后____日內)乙方應付清給付定金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余款。逾期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并可請求違約賠償。
(或:乙方出租____房產,每年應以租金的____%抵交出讓金,至抵交完全部出讓金為止。或:乙方抵押____房產后____日內,以抵押所獲收益抵交付定金)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余額。逾期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并可請求違約賠償。)
第八條 乙方在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后____日內,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換取土地使用證,取得土地使用權。
第九條 乙方同意從____年開始按規定逐年繳納土地使用費,繳納的時間為當年____月____日。土地使用費每年每平方米為____元人民幣。
第十條 除合同另有規定外,乙方應在本合同規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將合同要求支付的一切費用匯入甲方開戶銀行賬號,銀行名稱:____銀行____分行,賬戶號____。
甲方銀行賬號如有變更,應在變更后____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于甲方未及時通知此類變更而造成誤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遲收費,乙方均不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一條 乙方依本合同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可依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轉讓、出租、抵押。
房產所有人在出售(出租;抵押)____部分房產時,亦就同時轉讓(出租;抵押)整棟房產使用土地中與出售(出租;抵押)房產占____房產總建筑面積比例相同的土地使用權。
第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時,應當簽訂轉讓合同(租賃合同;抵押合同)或在房產買賣合同中設立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章節,但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合同的規定,并依照規定辦理轉讓(出租;抵押)登記。
第十三條 土地出讓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如再申請續期,須重新與甲方簽訂出讓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辦理登記。土地使用者不再申請續期的,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著物所有權由國家無償發回,土地使用者應交還土地使用證并依照規定辦理注銷登記。
第十四條 如果一方未能履行合同項下的義務,應被視為違反本合同,違約方從另一方收到具體說明違約情況的通知后,應在____日內糾正該違約。如____日內沒有糾正,違約方應向另一方賠償違約引起的一切直接和可預見的損失。
第十五條 如果乙方不能按時支付任何應付款項,從滯納之日起,每日按應繳納費用的____%繳納滯納金。
第十六條 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和管轄。
第十七條 因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各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按以下____項解決:
(1)提請仲裁機構仲裁。
(2)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八條 本合同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在中國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____市(縣)簽訂。
第十九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后作為合同附件。
甲方: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出讓合同15
出讓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讓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和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和《重慶市土地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雙方本著平等、自愿、有償的原則,依法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出讓方同意將位于_________________,面積_________平方米(以交地面積為準)的國有土地招標出讓給受讓方作為商業、住宅用地,出讓年限商業40年、住宅50年。其出讓年限從簽訂正式合同之日起算。
建設用地位置與四至范圍以用地紅線藍圖為準。
地下資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屬國家所有,均不在土地使用權出讓范圍內。地下空間的深度開發應遵循國家的有關規定。
第二條 受讓方必須按規劃管理部門確定該地塊的設計條件進行建設。
第三條 規劃設計條件為
(1)用地性質:_________
(2)建筑容積率:≤_________
(3)建筑密度:≤_________
(4)建設規模:_________平方米
(5)綠地比:≥_________
受讓方應在工程設計批準后15日內向出讓方報送三套工程設計圖紙備查。
第四條 該出讓地塊中標土地出讓綜合價金:_______萬元人民幣(大寫:_________萬元人民幣),其中:土地出讓金:_______萬元人民幣(大寫:_________萬元人民幣),地塊土地成本:_________萬元人民幣(大寫:_________萬元人民幣),該地塊涉及土地成本之中由應分攤的規定地塊控制性詳規設計費以及地質災害防治規劃費為:_________元,由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收取。雙方在簽訂合同的當日內,受讓方應支付出讓綜合價金總額的10%,即:_________萬元,作為擔保履行合同的定金。受讓方履行合同時,定金抵作綜合價金;受讓方不履行合同時,定金不予退還,出讓方不履行合同時,應當返還定金。
除定金的剩余部分出讓綜合價金:_________萬元,受讓方同意在簽定正式合同的當日內付清。
第五條 受讓方應在安置方案批準后3個月內付清征用土地的各項費用,且受讓方按合同約定交清土地出讓綜合價金后,應在30日內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交地申請,出讓方及當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依據用地紅線圖驗明紅線標示坐標的拐點界樁,向受讓方移交土地,核發《建設用地批準書》,并簽訂交地備忘錄。因特殊原因不能實施交地的,經向受讓方通報后,交地時限可以相應推延。未按合同規定提供土地使用權時,受讓方有權解除合同,并可請求違約賠償。
出讓地塊范圍內的拆遷安置補償由受讓方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六條 受讓方可在交地并全部交清土地出讓金后30天內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辦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
第七條 受讓方應在______年_____月底前動工建設,并于______年______月底前竣工。不能按期開工建設的應提前30日向出讓人提出延建申請,但延建時間最長不得超過一年。超過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一年未動工的,出讓方向受讓方征收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總額20%以下的土地閑置費;滿二年未動工開發的,出讓方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延期竣工180日內的,受讓方應向出讓方支付出讓金總額5%的違約金;延期竣工超過180日的,出讓方有權收回土地使用權,解除出讓合同,注銷《國有土地使用證》。
第八條 受讓方受讓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在投入計劃總投資額25%以上后,依有關規定可以轉讓、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經濟活動,但必須經有批準權限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等有關手續。
第九條 受讓方在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后的60日內,應依照規定到所在區縣(自治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或換取國有土地使用權證。
第十條 受讓方在出讓合同規定的年限內需要改變土地用途和建設規模等約定的,必須取得出讓方和城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的同意,在簽訂修改方案批準后30日內必須向出讓方提出申請,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補充協議或者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逾期不申請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依照有關規定有權作出處罰。
第十一條 受讓方依法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內,除出讓方依照本合同約定解除本合同外出讓方不得收回。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條(一)、(二)項規定情形,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據受讓方使用土地的實際年限和開發建設經營的實際情況給予相應的補償。
第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受讓方需要繼續使用本合同項下土地的,應當至遲于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的,受讓方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受讓該地塊的'權利。經批準予以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十三條 由政府批準的公用事業性各項管線等工程,受讓方應允許在其受讓的土地范圍內的規劃位置建造或通過。
第十四條 受讓方在用地紅線范圍內進行建設和維修活動時,依照相關的法律法規規定,對周圍環境及設施有妥善保護的義務。
第十五條 任何一方對于因發生不可抗力且自身無過錯造成延誤或不履行合同義務的,不負責任。但必須采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造成的損失。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48小時內將事件的情況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發生后15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履行或部分不履行以及需要延期履行的報告。
第十六條 在土地使用權出讓期限內,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有權對出讓宗地的開發利用、轉讓、出租、抵押等進行年度監督檢查,受讓方不得拒絕和阻撓。年度監督檢查表作為本合同的附件。
第十七條 出讓方設置的交地界樁,受讓方應妥善保護,不得擅自改動,界樁遭受破壞或移動時,應及時報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八條 由于一方的過錯,造成正式合同部分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違約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各自分別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第十九條 凡由執行正式合同所發生的爭議,雙方應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出讓方可依法作出行政處理決定;受讓方對行政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復議,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在解決爭議期間,除爭議事項外,雙方應繼續履行合同中其他無爭議的內容。
第二十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從其法律、法規之規定,也可雙方約定。依本合同訂立的土地使用條件,作為本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一條 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和管轄。
第二十二條 本合同雙方法定代表人簽字后生效。
第二十三條 本合同采用漢字書寫,合同正本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副本四份,與合同正本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四條 本合同于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在重慶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簽訂。
出讓方(蓋章):____________ 受讓方(蓋章):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
戶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戶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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