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婚禮邀請函匯編6篇
邀請函可適當添加個性化的邀約文字。在現在的社會生活中,很多活動都需要使用邀請函,我們該怎么擬定邀請函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辦婚禮邀請函7篇,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辦婚禮邀請函 篇1
送呈:[xxxxx]先生臺啟
公歷年月日
謹訂于(星期日)
農歷年月日
為***先生和**小姐舉行結婚典禮敬備喜筵
恭請
光臨**敬邀
辦婚禮邀請函 篇2
親愛的朋友們:
我要結婚了,20xx年*月**日(星期六)在xx舉行。我和妻通過msn space走到一起,這樣形式和速度連我自己都沒有預料到,準確地說我是在*月*日拿到的離婚證,*月**日拿到的結婚證,身邊的朋友都說我離婚是有預謀的,我不想辯解也沒什么好解釋的,該開花就開花,該結果就結果,哪里管得了寒冬還是臘月。
我曾經問過妻子是否需要一個盛大的婚禮?無奈在南京這么多年都沒有復雜的人際網絡,朋友就屈指可數的幾個。有一天突然想是不是有這樣的可能,網聚變成一場婚禮,如果不是網聚是博聚呢?
曾經試探性問過妻子是否可以邀請ba(blog amigo)參加,當然反對她是不會的,贊成也不是太明確。我也很猶豫blog畢竟是一種虛幻的'東西,很多朋友天南海北有自己的生活,冒昧地邀請是否合適。但覺得可以試一試,我相信你的到來必將是我們難以忘記的美好記憶,同時我也保證你將參加一場前所未有的快樂婚禮。
發一封邀請函有時間的朋友都可以留言給我,我將會給你們準確的聯系方式。參加婚禮的條件是不許封紅包,blog wedding ceremony 是樸素簡潔的。南京和周邊都有不少美景值得冬天來看,我和妻子樂意作你們的導游。
大家來了也沒有什么好招待的,我想天亮了以后去請幾個福娃回來,婚禮上我們可以搞幾個小小的有獎節目,算是對大家車馬勞累之犒勞。
祝大家快樂!
辦婚禮邀請函 篇3
本人具名 請 柬 我倆謹訂于××月××日×午×時假座××飯店××廳舉行婚宴謹請光臨 ××× 謹訂 ×××
家長具名 請 柬 謹訂于××月××日×午××時假座××飯店××廳為小兒×××(女×××)舉行婚宴謹請光臨 ××× 家長 謹訂 ×××
辦婚禮邀請函 篇4
友人成婚送來請柬,收到請柬者因對方把自個當兄弟,會開心腸為她送上祝愿。但是,假如友人在送來的請柬里請求最低禮金額的話,受邀者會如何想呢?昨天,家住九龍坡區的劉梅就遭受了這么的事兒,她前日收到兄弟胡富麗(均為化名)送來的婚禮請柬,胡富麗的.請柬上竟有最低禮金額的請求。
如來一人,禮金不得低于 100元,如來兩人以上,禮金則最低 200元。”當這么的詞句毫不隱諱地寫到婚禮請柬上,接到請柬的人會是多么的為難和尷尬?近來幾年,婚慶低俗風屢受社會詬病,比方有的當地就呈現了婚禮現場動用驗鈔機的新聞,而這張規則最低禮金的成婚請柬,更是把這種低俗演繹到了極致,總算到了一種“光禿禿”的境地。
新人成婚,籌辦婚禮,歸根到底是為慶祝、是為留念,是為了通知親朋好友自個現已成婚了。約請親朋好友參與,無非也是為了讓我們共享自個的幸福和喜慶,期望可以得到我們的祝愿。假如經濟實力雄厚,把婚禮舉辦得像樣點也不妨,假如由于剛成婚花錢的當地多,口袋不是那么寬余,那就選個通常的酒店,點些廉價點的酒菜,但無論如何不能把眼光盯在來恭喜的親朋好友荷包上啊。假如想借著成婚的時機大舉聚財,把舉辦婚禮當成是發財的手法,那既是對人生之喜的褻瀆,更是對親朋好友的一種搜刮和掠取。
如今婚禮請柬,在很多人的眼里現已成了“赤色罰單”,帶給人的是一種經濟和心理上的兩層壓力。即便接到請柬的人礙于情面參與了婚禮,但心里能有幾份發自內心的祝愿?關于這種低俗的婚慶風,有必要予以抵抗。
辦婚禮邀請函 篇5
在過去每一年每一天每一分分秒秒
我們在幸福中成長 這一天我們將融合為一,從此一起編織歷史 并行于新的.生活之旅
邀約您們見證!并分享我們的喜悅!
沉浸在幸福中的我們將于 公歷:XXX年2月21日 農歷:正月十二日(星期四) 舉行結婚典禮,敬請喜宴
辦婚禮邀請函 篇6
親愛的朋友:
在過去每一年每一天每一分分秒秒 我們在幸福中成長 這一天
我們將融合為一,從此一起編織歷史 并行于新的生活之旅
邀約您們見證!并分享我們的喜悅! 沉浸在幸福中的我們將于 公歷: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農歷:_______月_______日(星期_______) 舉行結婚典禮,敬請喜宴
恭候我所認識的'朋友以及所認識我的親朋好友光臨!
設宴地址:________________
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
【辦婚禮邀請函】相關文章:
辦婚禮邀請函[經典]07-23
辦婚禮邀請函07-23
辦婚禮邀請函11-18
辦婚禮邀請函范文09-26
關于辦婚禮邀請函01-24
辦婚禮邀請函8篇01-31
辦婚禮邀請函12篇02-17
辦婚禮邀請函9篇12-30
辦婚禮邀請函11篇02-24
辦簽證邀請函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