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華】承租合同四篇
隨著人們法律觀念的日益增強,合同的類型越來越多,簽訂合同也是避免爭端的最好方式之一。那么常見的合同書是什么樣的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承租合同4篇,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承租合同 篇1
出租人的權利
一、按照合同的規定收取租金。
二、有權決定在租賃期滿后是否繼續出租。
三、可以決定是否允許承租人將租賃物轉租。
四、因承租人的過錯造成租賃物損壞的,有權責成承租人負責修復或者賠償。
五、承租人違反租賃合同的有關規定,出租人有提前終止合同,收回租賃物的權利。如果因此而造成出租人的損失,出租人有權要求承租人賠償。
出租人的義務
1、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賃期間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
2、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3、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
4、出租人解除合同時應當在合理的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相關知識:承租人違反規定的行為
1、未經出租人同意,擅自將承租的租賃物轉租、轉讓、轉借或是與他人調換使用;
2、擅自拆、改租賃物結構或改變用途(拆改結構有可能造成租賃物損壞,改變用途則是違約行為);
3、拖欠租金累計6個月以上;
4、利用租賃物進行違法活動;
5、故意損壞承租的租賃物;
6、法律、法規規定要以終止合同、收回租賃物的其他行為。
相關法規:合同法·第十三章 租賃合同
第二百一十二條 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一十三條 租賃合同的內容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物維修等條款。
第二百一十四條 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第二百一十五條 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承租人的權利主要有
使用權
按合同約定,承租人有權占有、使用租賃物;
違約賠償
對出租人違約(沒按約定提供租賃物)行為,或因違約所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有權要求出租人償付違約金,或賠償損失。在租賃合同的有效期內,發生租賃物所有權轉移時,承租人的合同權利對新的租賃物所有人依然有效。承租人因工作需要,并事先取得出租人的同意,在租賃期內,可以將租賃物轉給第三人承租或轉讓給第三人使用。
承租人的義務主要有
支付租金
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租金。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租金或延期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租賃物使用細則
承租人應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租賃物;無約定的或約定不明確的,可以由當事人事后達成補充協議來確定;如不能達成協議的,按合同的有關條款或交易習慣確定;仍不能確定的,應根據租賃物的性質所確定的方法使用。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因屬于正常損耗,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承租人不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實為承租人違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賠償損失。
妥善保管租賃物
承租人應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妥善保管租賃物,未盡妥善保管義務,造成租賃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租賃物不可更改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和增設他物。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和增設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請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賠償損失。
瑕疵通知
在租賃關系存續期間,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承租人應當及時通知出租人:
(1)租賃物有修理、防止危害的必要;
(2)其他依誠實信用原則應該通知的事由。承租人怠于通知,致出租人不能及時救濟而受到損害的,承租人應負賠償責任。
承租合同 篇2
出租方(個人):
身份證號碼:
住址:
郵編:
電話: 移動電話:
電子郵件:
其他聯系方式:
出租方(單位):
營業執照號碼: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職務:
郵編:
電話: 移動電話:
傳真:
電子郵件:
聯系人:
聯系人電話: 移動電話:
電子郵件:
其他聯系方式:
承租方(個人):
身份證號碼:
住址:
郵編:
電話: 移動電話:
電子郵件:
其他聯系方式:
承租方(單位):
營業執照號碼: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職務:
郵編:
電話: 移動電話:
傳真:
電子郵件:
聯系人:
聯系人電話: 移動電話:
電子郵件:
其他聯系方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為明確出租方與承租方的權利義務關系,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房屋座落、間數、面積、房屋質量
本合同所指房屋為市區(縣) 路(街) 號。 房屋建筑(使用)面積為平方米。
房屋戶型為 ,建筑結構為。
第二條 房屋所有權保證
出租方保證合法、完整的擁有本房屋所有權或出租權。出租方保證本房屋及其附屬建筑物未設置任何擔保、抵押;未涉及任何捐贈。
第三條 房屋適用保證
出租方保證本房屋在交付承租方使用時,除達到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居住條件和有關行業要求標準外,還應達到以下使用標準:
1. 水、電可安全順暢使用;
2. 有線電視可安全順暢使用;
3. 寬帶網線可安全順暢使用;
4. 電梯可安全順暢使用;
5. 垃圾清運可順暢運送。
在房屋出租期間,出租方保證上述居住條件和使用標準能夠持續運作。若因出租方原因導致未能達到以上要求,出租方應承擔違約責任和賠償責任。
第四條 租賃期限
租賃期共 年 月,出租方從 年 月 日起按本合同要求將房屋交付承租方使用,至 年 月 日收回。
第五條 租金
租金為每月人民幣(大寫) 元,(小寫) 元。
第六條 租金的交付
承租方應于實際租賃一月后,于第二月的首個星期內交付首月租金。此后每月租金的交付按此順延。若因出租方原因導致未能按期交付,承租方不承擔任何違約責任和賠償責任。
若實際租賃期的末月有實際租賃天數不足月情況發生,則按當月天數與實租天數的比例折算當月租金。
第七條 房屋的交付
房屋應于雙方共同簽訂合同當日交付承租方使用。雙方在出租方準備的房屋及附屬設備交付清單上簽字。出租方應同時提供房屋質量保證書、房屋使用說明書、房屋電氣線路圖、房屋水路線路圖等能夠確保承租方房屋安全順暢使用的必要文件、資料。
第八條 提前退租
承租方有權提前退租。退租應提前3日通知出租方。
第九條 租期延長
本合同約定的租賃期限到期后,若無承租方的書面通知表示相反意見,則本合同自動延期。租金標準不變。
第十條 房屋裝修
租期屆滿或退租時,若承租方已進行過房屋裝修,出租方應償付承租方適當的的'裝修款項。具體數額為裝修剩余價值(按5年折舊完畢計算)的50%。
第十一條 房屋維修和狀態保持
修繕房屋是出租人的義務。出租人對房屋及其設備應每隔3月認真檢查、修繕一次,以保障承租人居住安全和正常使用。
非因承租方原因導致的房屋維修和相關費用由出租方負責。
租賃期間的房屋蟲害防治、防火安全和防疫要求等由出租方負責。
租賃期間的市政廣告、美化要求等市政要求由出租方負責。
出租人如確實無力修繕,可同承租人協商合修,屆時承租人付出的修繕費用即用以充抵租金或由出租人分期償還。
第十二條 房屋轉租
在按期足額繳納租金條件下,承租方有權轉租房屋或尋求合租者,事先無需征得出租方同意。
第十三條 租賃的傳承
承租方有同住者的,承租方失蹤、下落不明、死亡或長期外出情況下,租賃關系繼續有效,除非承租方的同住者明確拒絕延續合同。
第十四條 房屋滅失風險
租賃期間,房屋由于非承租方原因滅失的,出租方應向承租方提供相當于2個月租金數額的補償金。
第十五條 優先承租權
合同期滿后,如出租方仍繼續出租房屋的,承租方享有優先權。
第十六條 出租方與承租方的變更
1.如果出租方將房產所有權轉移給第三方時,合同對新的房產所有者繼續有效。 2.出租人出賣房屋,須在3個月前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
第十七條 違約責任和賠償責任
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約定的任一條款,均應視為違約,違約方應承擔違約責任和賠償責任。
本合同約定的“違約責任”,指違約方向對方支付違約金和其他法定違約責任。 本合同約定的“違約金”,為違約方向對方支付本合同約定租金總額的20%。
本合同約定的“賠償責任”,包括直接和間接的經濟損失賠償責任,和因違約而導致對方預期利益受損的賠償責任。
第十八條 合同的解釋
本合同各條款的標題,不能被認為是對本條款項下全部文字含義的精確限定或外延限定。
對本合同文字的解釋應僅限于其字面含義。
第十九條 合同的修改和補充
本合同若有未盡事宜,經雙方共同協商同意,可作出補充合同,補充合同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若補充合同與本合同有不一致之處,以補充合同為準。
第二十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應向 市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二十一條 其它
本合同一式肆份,出租方、承租方各執貳份。
(以下無正文)
出租方:承租方:
年 月 日年 月 日
承租合同 篇3
合同編號: 出租方:(以下簡稱甲方)
住址: 身份證號碼:
工作單位: 聯系電話:
承租方: (以下簡稱乙方)
法定代表人:,電話:, 地址:
甲乙雙方經協商,就乙方承租甲方擁有合法出租權的房屋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1條 租賃房屋基本情況
租賃房屋位于房屋,建筑(使用)面積 平方米,包括:
第2條 基本條件
2.1甲方須保證該房屋切實擁有合法出租權,在合同履行期內不得擅自解除合同,并保證出租房屋符合作為乙方物流收貨及相關業務的使用需要。
2.2在未取得乙方同意前,甲方不得將甲方產權的其他部分用作工業用途,及出租或出售給任何其他經營業態與乙方沖突的行業。
2.3在合同履行期內,乙方承租房屋門頭及外墻面延續甲方合法的使用權部分由乙方承租范圍,供乙方裝設招牌、標記、商號和指引系統等使用,但相關的審批登記和相關責任由乙方承擔。
2.4甲方保證出租房屋在出租期間符合消防要求。
2.5保障乙方人員、車輛24小時通行,和物流車輛、辦公車輛的停放.
第3條 租期
3.1租期為,從 年月 日開始,至 年月 日結束。
3.2續租:在本合同約定的租賃期限屆滿后,乙方享有優先承租權,條件由雙方另行通過友好協商決定。
3.3合同終止日,乙方應將房屋清理干凈交還甲方,乙方可拆走房屋內所有乙方投入的設備、設施及其他可移動物品。
第4條 租金和支付方式
租金為元/年,支付方式為:,甲方應出具收款發票,因收款產生的稅費由甲方承擔。。
第5條 其他費用
5.1乙方租賃范圍內的水、電、暖等能源實際費用由乙方自行承擔,并應承擔租賃期內使用租賃標的物經營行為而發生的由政府職能或其他部門收取的相關費用。
5.2繳費方式為:
第6條 房屋交付
6.1甲方應在本合同簽訂后于年 月日之前將房屋交付乙方,同時對房內財產進行移交登記; 若因房屋交付前具有質量問題引起糾紛一切后果均由甲方承擔。
6.2 甲方交付的房屋及水、電、暖等設施具備可使用狀態,且均已經安裝分表,能夠單獨計量。
第7條 房屋改造和附屬設施、設備的增添
7.1乙方在租賃期間內,在不危及房屋的結構和安全的前提下,可以根據商業形象和經營需要對承租房屋進行裝修和改造,或增添附屬設備、設施,但房屋的結構改造需要另行征得甲方同意,費用由乙方承擔,因此造成的房屋損壞,第三人傷害及相關部門因改造房屋所做的處罰等責任由乙方承擔并賠償相應損失。
7.2乙方增添的附屬設施、設備,其所有權歸乙方,并由乙方自行負責維修和保養。
第8條:轉租和聯營
乙方有權將部分承租房屋轉租他人或與他人聯合經營,乙方轉租他人經營的項目必須合法,因此發生的糾紛、損失處罰由乙方承擔。
第9條:房屋及設施、設備的維修
乙方保證房屋及相關設施、設備的正確使用,甲方應在交付房屋時保證房屋內相關設施、設備(包括但不限于水、電、暖、消防設施等的線路和管道設施及房屋主體結構等)能夠正常使用。租賃期間房屋的正常管理和維護由甲方負擔。
第10條:違約責任
10.1如因房屋產權及相關因素影響到乙方正常使用,乙方所有的損失由甲方承擔。
10. 2一方違反合同約定應向對方賠償年租金20%的違約金及因此而造成的損失。
10.3乙方未按約定的.時間和數額交納租金,每延期一日,按年租金的1‰支付甲方違約金。
10.4乙方在承租期內造成的房屋和甲方移交財產的非正常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第11條:乙方經營期間給任何第三人造成的人身及財產損害由乙方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第12條:因政府規定需對房屋拆遷,房屋拆遷補償由甲方享有,乙方可依法向拆遷人主張其應得權利,但乙方不得影響甲方及時獲得拆遷補償。自拆遷公告之日起本合同終止履行。
第13條:在合同履行期間,如遇法定事由,政策性原因或意外事件,致使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甲方應退還未履行合同期間的全部租金。
第14條:甲方應保證乙方對本合同項下所有權的排他權,如因此與第三人發生糾紛,責任由甲方承擔,造成損失的應予以賠償。
第15條:合同期滿后,乙方有權在六個月的期間在甲方所在地適當的地點標記乙方經營場所變動的信息。
第16條:本合同由甲乙雙方簽字,單位蓋章生效。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簽字):法定代表人(簽字)
委托代理人(簽字): 委托代理人(簽字)
年月日 年月日
附:1.房產證復印件一份;
2.甲方身份證復印件一份;
3 .乙方營業執照、代碼證復印件一份;
4.注意:需要保證產權證和甲方身份一致,如不一致,需要有甲方有權出租的證明。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承租合同 篇4
本表格由地產代理監管局按《地產代理條例》訂明
一般注意事項:請仔細閱讀本協議并按指示填寫。如你不明白本協議內的任何字句,請要求代理解釋。如你不明白或不同意代理的解釋,則最佳的做法是在簽署本協議前咨詢你的律師。
備注:凡本協議內的任何字句尾隨有括號的數字[例如(1)],請立即參閱本協議附表5相同編號的注釋。凡本協議內的任何字句提述本協議的某附表,亦請立即參閱該附表。
1。代理的委任及本協議的有效期
本人/我們,_________________(“租客”)現按照本協議的條款并在該等條款的規限下就擬承租本協議附表1所列物業(“物業”)一事委任__________________[“代理”(2)]為本人/我們的代理。本協議由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生效,并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屆滿(首尾兩天包括在內)(“有效期”)。
(注意:建議有效期不應超過3個月。)
2。代理關系及代理責任
代理與租客同意:
(a)代理與租客之間就物業而有的代理關系屬本協議附表1第4欄所指明的單邊代理/雙邊代理/有可能代表雙方的代理(3)關系;
(b)如屬雙邊代理關系,則代理須在切實可行的范圍內,盡快以書面向租客披露代理將向有關業主收取的傭金的數額或收費率;
(c)如屬有可能代表雙方的代理關系,則代理須在建立雙邊代理關系后,在切實可行的范圍內,盡快以書面向租客披露該代理關系以及代理將向有關業主收取的傭金的數額或收費率;及
(d)代理除須履行本協議或任何成文法則委予代理的責任外,亦須履行本協議附表2內所列的責任。
3。傭金
本協議適用于租客須向代理支付的傭金的規定,列于本協議附表1、3及5內(4)。
4。物業資料
代理須就物業向租客提供《地產代理常規(一般責任及香港住宅物業)規例》訂明的所有有關的出租資料表格—
(a)如屬單邊代理的關系,該等表格須向各別業主的持牌地產代理取得;
(b)如屬雙邊代理的關系,或在業主并沒有持牌地產代理代表的情況下,該等表格須由代理填妥和簽署,
但如租客明確表示放棄收取任何該 等表格的權利,則代理無須提供有關表格。
5。代理須披露權益
(a)代表代理簽署本協議的人現披露:他或其指明親屬(5),或其任何代名人,或其指明親屬的.任何代名人,或代理或代理的任何雇員/大股東(6)/合伙人/董事對物業擁有金錢上的或其它實益的權益(7):有□?沒有□(8)
(b)如對以上問題的回答是“有”的話,則必須在本協議附表4述明有關權益的詳情。
(c)代表代理簽署本協議的人須在切實可行的范圍內,盡快以書面向租客披露在有效期內產生的上述(a)段所提述的任何權益。
6。租客的確認
租客確認他已:
(a)閱讀并明白本協議的條款;及_______________________
(b)收取本協議第4條規定提供的而租客并沒有明確表示放棄收取的所有有關的出租資料表格。
7。附表
本協議的附表構成本協議的一部分。
8。額外條款(注意:這些額外條款不得與本協議的其它條款有所抵觸,亦不得限制本協議的其它條款):_____________??
租客的簽署: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香港身分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如適用的話)
如租客是一間公司,請述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署人的姓名或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租客的商業登記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為代理及代代理簽署的地產代理/營業員的簽署:______________
簽署人的 姓名或名稱及牌照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署人的職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的營業詳情說明書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意:在本協議簽署后,必須立即給予租客一份經簽署的本協議的正本或副本。)
附表1物業
物業視察日期(如租客同意不視察物業,請指明)租客放棄收取出租資料表格的權利(請于適當的方格內劃上“×”號)代理關系(請于適當的方格內劃上“√”號,并刪去不適用者)業主所須支付的傭金(如適用的話)的數額或收費率租客所須支付的傭金的數額或收費率租客的簽署*
(a)是□否□單邊代理□雙邊代理/有可能代表雙方的代理□
(b)是□否□單邊代理□雙邊代理/有可能代表雙方的代理□
(c)是□否□單邊代理□雙邊代理/有可能代表雙方的代理□
(d)是□否□單邊代理□雙邊代理/有可能代表雙方的代理□
(e)是□否□單邊代理□雙邊代理/有可能代表雙方的代理□
(f)是□否□單邊代理□雙邊代理/有可能代表雙方的代理□
(g)是□否□單邊代理□雙邊代理/有可能代表雙方的代理□
(h)是□否□單邊代理□雙邊代理/有可能代表雙方的代理□
(i)是□否□單邊代理□雙邊代理/有可能代表雙方的代理□
*租客必須就所列的每項物業分別簽署。
附表2代理的責任
代理須:
(a)為租客取得關于物業的資料;
(b)因應租客的要求安排租客視察物業;
(c)進行商議,并按租客的指示向物業的業主提交所有要約;及
(d)協助租 客與業主就任何一項或多于一項物業訂立具約束力的租契。
附表3租客須支付的傭金
1。除本附表第2及5條另有規定外,如租客在有效期內經由代理與業主就一項或多于一項物業訂立具約束力的租契,則租客須于:
□(8)簽署租契時,
□(8)租契指明的租賃期開始時,
向代理支付傭金。
2。除本附表第3條另有規定外,如非因租客犯錯而令該具約束力的租契未能如期起租,則租客沒有責任向代理支付任何傭金。在此情況下,如租客已支付傭金,則代理須在切實可行的范圍內盡快(但無論如何不得遲于由起租日期起計的5個工作日)將傭金連同利息/不連同利息(1)退還予租客。
3。如租客與業主非基于租契的條文而共同取消該具約束力的租契,則租客須于取消該租契時向代理支付傭金。
4。如代理為承租任何一項或多于一項物業的目的而與其它地產代理合作,則租客無須向該等其它地產代理支付任何傭金。
5。除本附表第2、3及4條另有規定外,如租客或租客的配偶、任何代名人、未經披露身分的主事人或代理人在有效期內(不論是否透過代理),與任何一項或多于一項物業的業主訂立具約束力的租契,則租客須就代理就有關物業而提供的服務向代理支付傭金。
附表4對物業所擁有的權益
按照本協議第5條,就一項或多于一項物業所擁有的金錢上的或其它實益的權益的詳情如下︰
附表5注釋
(1)指刪去不適用者。所有刪除必須加以簡簽。
(2)在本協議第1條內填上有關地產代理業務實體(即俗稱商號)的名稱。
(3)單邊代理—指代理只為租客行事。
雙邊代理—指代理既為租客亦為本協議附表1所列某項物業的業主行事。
有可能代表雙方的代理—指代理只為租客行事,但于稍后亦可能為本協議附表1所列某項物業的業主行事。
(4)傭金的數額或收費率可由租客與代理商議。
(5)指明親屬—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或姊妹。
(6)大股東—指在代理的股東大會上有權行使百分之十或以上的投票權或控制百分之十或以上的投票權的行使的人。
(7)擁有金錢上的或其它實益的權益,包括—
(a)身為對物業擁有金錢上的或其它實益的權益的公司或任何其它團體的成員;
(b)與對物業擁有金錢上的或其它 實益的權益的人有合伙關系,或受雇于該人;或
(c)屬于任何關乎物業的安排或協議(不論是否可強制執行)的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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