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产AⅤ无码专区亚洲AV-日韩中文字幕乱码在线观看-欧美一区二区三区久久综合-日本熟妇色日本熟妇色日本熟妇色

職場范文
當前位置:聘大網>職場范文>合同>訂立合同

訂立合同

時間:2024-10-20 12:55:29 合同 我要投稿

實用的訂立合同匯編6篇

  在不斷進步的社會中,合同對我們的幫助越來越大,簽訂合同可以明確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相信大家又在為寫合同犯愁了吧,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訂立合同6篇,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實用的訂立合同匯編6篇

訂立合同 篇1

  一、要約

  1、要約的概念及其必要條件。

  要約是指一方當事人向他人作出的以一定條件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前者稱為要約人,后者稱為受要約人。要約要取得法律效力,應該具備如下條件:

  (1)要約是由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這一特定的人是自然人還是法人,是本人還是代理人可以在所不問,便他必須是在客觀上可以確定的人。只有這樣,受要約人才能對之承諾。

  (2)要約必須具有訂立合同的意圖。要約人應表明,一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的約束,與之建立合同關系。

  (3)要約必須是向相對人發出的意思表示。否則,就沒有承諾的對象,也不可能有承諾法律效果的產生。要約的相對人可以是特定的人,也可以是不特定的人。向特定的人發出要約,通常是某一具體的法人或自然人。向不特定的人發出要約,一般是指向社會公眾社會發出的要約,如懸賞廣告。

  (4)要約的內容必須具體、確定。要約的目的在于取得相對人的承諾,建立合同關系。要約能否為相對人所接受,關鍵是擬訂立的合同對其亦有利。

  因此,要約除須表明要約人訂立合同的愿望以外,還須表明擬訂立合同的主要條款,如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報酬、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爭議的處理方法以及要求對方答復的期限等,以供被要約人考慮是否承諾。

  二、承諾

  1、承諾的概念及其必備條件。

  承諾,是指受要約人在合理期限內完全同意要約內容的意思表示。有效的承諾,必人備如下條件:

  (1)承諾必須由受要約人作出。要約和承諾是一種有相對人思表示,因此,承諾非受要約人作出不可。受要約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即使知道要約的內容并對此作出同意的意思表示,也不能認為是承諾。受要約人,通常是指受要約人本人,但也包括其授權的代理人。代理人在授權范圍內所作的'承諾與受要約人的承諾具有同等效力。

  (2)承諾必須是在合理期限內向要約人發出。所謂“合理期限內”是指:要約確定承諾期限的,所確定的期限內即為合理期限;要約未確定承諾期限的,通常認為合理的時間內即為合理期限。

  (3)承諾必須與要約的內容相一致。若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者,則是一種新的要約。所謂“實質性變更”,是指有關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等的變更。

訂立合同 篇2

  教育合同,是教育機構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為實現教育目的所達成的,一方實施教育教學行為、另一方親自或派員接受教育的協議。當前,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對人才數量及質量要求的提高,教育合同已呈現蓬勃發展的態勢,但我國學者對該合同的研究卻很少。由于《合同法》對教育合同沒有作出規定,教育合同性質上屬于無名合同,當事人對其訂立存在諸多疑問。

  一、教育合同當事人的厘定

  從合同的內容來看,教育合同本質上屬于民事合同,(注:關于教育合同的性質,學術界也存在“行政合同說”,由于此點與本文主旨無關,筆者此處不擬多言,另撰專文對教育合同的法律性質加以分析。)因此其成立也須具備民事合同成立的一般要件:當事人、合意。(注:關于合同的一般成立要件,學界一直有不同看法,代表性的有“二要件說”和“三要件說”。其中“二要件說”分為:“締約人與合意”二要件(參見趙旭東:《論合同的法律約束力與效力及合同的成立與生效》,載《中國法學》20xx年第1期)、“當事人與合意”二要件(參見崔建遠:《合同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40頁)。筆者以為,雖然合同的當事人并不都參與締約,當事人的代理人代訂的合同也能成立,但是代理人仍然須以當事人的名義訂立合同。也就是說,無論訂立主體涉及到哪些人,合同必須存在著兩個利益不同的當事人,所以以“當事人”為成立要件較“締約人”更妥帖。至于當事人是否須有相應行為能力,筆者以為其屬合同效力問題,不在合同成立要件討論之內。“三要件說”的分歧主要集中在“當事人”、“合意”外的第三個要件上。關于這個要件,有學者主張其為“須以訂立合同為目的”(參見王家福主編:《中國民法學?民法債權》,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312頁);也有學者認為是“須具備要約和承諾階段”(參見王利明、崔建遠:《合同法新論?總則》(修訂版),第124頁);還有學者以“契約之內容,應適于發生債權,即應為確定、可能、適法及社會的妥當”為要件(參見史尚寬:《債法總論》,中國政法大學)。筆者以為,合同的'成立以“合意”為本質,合意的形成必然要經過要約與承諾的階段;而“要約”即是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內含締約的目的,否則不屬于要約,例如開玩笑就不是要約。由于合同的成立須當事人就合同的必要條款協商一致,而標的正是合同的必要條款,因此內容或標的“確定”已經被涵蓋與“合意”要件中,不必累述。至于標的是否“可能”、“適法”應屬于合同效力問題,筆者將在后文論述之。綜上而言,筆者傾向于“二要件說”之“當事人與合意”二要件。)由于教育合同為諾成、不要式合同,因此其成立無須交付標的物或采取特定形式(但當事人約定合同采特定形式才能成立的除外),也就是說,教育合同的成立無須具備特殊要件。

  一般情況下,教育合同的締約人即是雙方當事人,(注:民事合同包括雙方法律行為的民事合同以及雙方或多方共同法律行為的民事合同。后者以聯營合同、合伙合同為典型代表,當事人可以有多方,且他們的利益和目的是一致的、同方向的;前者則發生于利益對立的雙方主體之間,教育合同即屬此類。因此這里將教育合同的成立要件精確為“雙方當事人”。)在普通教育合同(即為自己利益教育合同)中,教育機構和受教育者參與合同締約、并成為合同的當事人;而在委托教育合同(即為第三人利益教育合同)中,教育機構和受教育者的委派單位才是合同締約人以及當事人。但是也有特殊情況,當受教育者為未成年人時,通常由父母或其他監護人代理其訂立合同;受教育者、教育機構或者委派單位有時也會委托代理人代訂合同(現實生活中常見的“委托招生”即為適例),但這些參與締約的代理人均不是合同的當事人。

  關于教育合同的訂立,值得探討的一個問題是,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受教育者是否必須由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代為訂立合同,他們自己能否直接參與合同的訂立?他們直接訂立的教育合同能否成立?問題實質上已轉化為,當事人具備相應民事行為能力是否為合同成立要件的問題,也就是《合同法》第9條的合理性問題。依據該條之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注:民事權利能力是民事

訂立合同 篇3

  勞動合同的訂立是十分重要的,合同訂立生效涉及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尤其是在勞動合同中,合同的訂立涉及勞動者的保險、福利待遇等。

  一、勞動合同訂立的原則

  ①平等原則

  平等原則是指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在法律上處于平等的地位,平等地決定是否締約,平等地決定合同的內容。任何一方可拒絕與對方簽訂合同,同時任何一方都不得強迫對方與自己簽訂合同。

  ②自愿原則

  自愿原則是從平等原則引申出來的。當事人地位的平等性要求雙方對于勞動合同的訂立不得享有任何特權。當事人訂立合同只能出于其內心意愿。用人單位不得強迫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其他任何機關 、團體和個人都無權強迫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

  ③協商一致原則

  協商一致原則要求當事人雙方就勞動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一致意見后,勞動合同才成立。可能雙方當事人都有與對方訂立勞動合同的意向,但在具體條款上,如工作期限、勞動報酬等問題上往往意見不一,這時合同就不能成立。

  ④合法原則

  合法原則是指勞動合同的訂立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這里所說的法律、法規,根據勞動部1994年9月5日發布的《關于〈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的解釋,既包括現行的法律、行政法規,也包括以后頒布實行的法律、行政法規,既包括勞動法律、法規,也包括民事、經濟方面的法律、法規。

  二、如何訂立勞動合同

  (1)訂立前的知情權

  勞動者在訂立勞動合同前,有權了解用人單位相關的規章制度、勞動條件、勞動報酬等情況,用人單位應當如實說明。

  用人單位在招用勞動者時,有權了解勞動者健康狀況、知識技能和工作經歷等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2)勞動合同的文本與文字

  勞動合同文本可以由用人單位提供,也可以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共同擬訂。由用人單位提供的合同文本,應當遵循公平原則,不得損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勞動合同應當用中文書寫,也可以同時用外文書寫,雙方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同時用中、外文書寫的勞動合同文本,內容不一致的,以中文勞動合同文本為準。勞動合同一式兩份,當事人各執一份。

  (3)勞動合同的主要條款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二)工作內容;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四)勞動報酬;

  (五)勞動紀律;

  (六)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七)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當事人可以協商約定其他內容。

  勞動合同必備條款不全,但不影響主要權利義務履行的,勞動合同成立。

  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按國家和地方的有關規定,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參加社會保險的具體事項。

  勞動合同當事人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終止條件的,應當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并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4)勞動合同的期限

  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勞動合同期限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確定。

  (5)勞動合同的生效日期

  勞動合同自雙方當事人簽字之日起生效,當事人對生效的期限或者條件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6)勞動合同的試用期

  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不滿六個月的,不得設試用期;滿六個月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滿一年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三個月;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勞動合同當事人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即為勞動合同期限。

  (7)勞動合同的服務期

  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對由用人單位出資招用、培訓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勞動者的服務期作出約定。

  約定的服務期限長于勞動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期滿由用人單位終止合同的,不得追索勞動者服務期的賠償責任。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繼續履行服務期的,雙方當事人應當續訂勞動合同,對服務期的履行方式雙方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8)商業秘密保護

  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密條款或者單獨簽訂保密協議。商業秘密進入公知狀態后,保密條款、保密協議約定的內容自行失效。對負有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義務的勞動者,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就勞動者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的提前通知期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作出約定,但提前通知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在此期間,用人單位可以采取相應的脫密措施。

  (9)競業限制

  對負有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義務的勞動者,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后,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競業限制的范圍僅限于勞動者在離開用人單位一定期限內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原用人單位有競爭的業務。競業限制的期限由勞動合同當事人約定,最長不得超過三年,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約定競業限制的,不得再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提前通知期。

  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雙方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或保密協議中約定勞動者在一定的期限內不得到有競業限制的用人單位任職,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約定的違約金承擔違約責任。

  (10)勞動合同的違約金

  違約金數額應當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則約定。 違約金數額、承擔責任和支付辦法應由雙方當事人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則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勞動者違反約定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雙方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數額高于因勞動者違約給用人單位造成實際損失的,勞動者應當按雙方約定承擔違約金;約定的違約金數額低于實際損失,用人單位請求賠償的,勞動者應按實際損失賠償。 約定的違約金數額畸高的,當事人可以要求適當減少。雙方當事人因違約金發生爭議的,可以按勞動爭議處理程序解決。

  (11)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標準

  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的規定;低于集體合同規定的,適用集體合同的規定。

  集體合同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簽訂。

  (12)勞動合同的續訂

  勞動合同期滿,經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續訂勞動合同。續訂勞動合同不得約定試。

  (13)勞動合同的無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無效: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

  (二)采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

  無效的勞動合同,自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確認勞動合同部分無效的,如果不影響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勞動合同的無效,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14)用工登記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合同關系,應當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指定的經辦機構辦理用工登記手續。

  總之,應對勞動合同的訂立是一個復雜的過程,實踐證明,由具備一定法律知識和工作經驗的律師來處理,既可以防范法律糾紛,也可以更好地解決法律糾紛,最大限度地避免或降低經濟損失,有效地保障您的合法權益。為了更好地幫您解決勞動合同的訂立問題,防止陷入法律誤區,您可以通過委托當地有經驗的律師為您提供專業的法律服務,使您的合法權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護。

訂立合同 篇4

  一、合同訂立的過程是什么?

  1.須有雙方或多方當事人

  合同為各方達成的協議,屬于雙方或多方的法律行為,因此,訂立合同須由至少兩方當事人參與,僅一方當事人不存在訂立合同問題。訂約當事人是否為雙方或多方,決定于參與訂約的人是否為相互獨立的意思主體。在一般情形下,訂約當事人各方的經濟目的是相反的,但在某些情形下,訂約當事人各方也可有相同的經濟目的,但須能為相互獨立的意思表示。

  2.須有當事人之間的意思表示的互動

  合同訂立是由獨立的主體相互接觸,互為意思表示,直到達成協議的過程。因此,合同的訂立須有當事人互為意思表示,從要約、再要約,直到承諾。

  3.須為特定當事人之間為締約而為意思表示

  訂立合同只能是在特定的人或者特定范圍內的人之間進行,并且當事人須以締約為目的進行接觸,當事人之間相互所為的意思表示是為訂約發出的。若不特定的人之間或者雖為特定人之間相互接觸,進行協商,但并不是以訂約為目的,則不屬于合同訂立問題。

  二、合同訂立的后果有哪些?

  合同訂立過程結束會有兩種后果

  合同的訂立是締約當事人間相互接觸、協商的過程,是動態行為與靜態結果的統一體。合同訂立的動態行為是締約人相互協商的.過程。合同訂立的靜態結果是合同訂立過程結束的狀態,即動態行為的后果。

  1.是當事人之間達成合意。即合同成立,此可謂合同訂立的積極結果,也是當事人訂立合同的意圖的實現。

  2.是當事人之間不能達成合意。即合同不成立,此可謂合同訂立的消極結果,也就是當事人訂立合同的意圖不實現,即訂約不成功或失敗。

  可見,合同的成立僅是合同訂立的積極結果,僅表現合同訂立過程結束時的一種靜態狀態。

訂立合同 篇5

  合同訂立的程序一般是要經過兩個程序即要約跟承諾。下面給你解釋一下這兩個程序的具體內容:

  一、要約:

  要約指一方當事人向他人作出的以一定條件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前者稱為要約人,后者稱為受要約人。

  要約的形式------要約作為一種意思表示,可以書面形式作出,也可以對話形式作出。書面形式包括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郵件等函件。

  要約的有效要件:

  1、要約必須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

  2、要約必須是向相對人發出的意思表示。

  要約的相對人應為特定的人,但在特殊情況下也可以為不特定的人。

  3、要約須是能夠反映所要訂立合同主要內容的意思表示。

  要約的撤回:

  撤回要約的通知應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同時到達受要約人,如果要約已到達受要約人,該要約便不可撤回。

  要約的撤銷:

  撤銷要約的通知應在受要約人發生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要約中確定了承諾期限或明示要約不可撤銷的及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且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的,要約不可撤銷。

  二、承諾

  承諾指受要約人同意要約內容締結合同的意思表示。

  承諾的表示方式

  承諾應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據交易習慣或要約表明可以通過行為作出承諾的除外。緘默或不行為不能作為承諾的.表示方式。

  承諾的有效要件是:

  1、承諾須由受要約人或其授權的代理人作出;

  2、承諾須在有效期內作出;

  3、承諾須與要約的內容一致;

  4、承諾須向要約人作出。

  總之,應對合同訂立的程序是一個復雜的過程,實踐證明,由具備一定法律知識和工作經驗的律師來處理,既可以防范法律糾紛,也可以更好地解決法律糾紛,最大限度地避免或降低經濟損失,有效地保障您的合法權益。為了更好地幫您解決合同訂立的程序問題,防止陷入法律誤區,您可以通過委托當地有經驗的律師為您提供專業的法律服務,使您的合法權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護。

訂立合同 篇6

  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備相應的資格,即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除依據合同性質不能代理的以外,當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訂立合同。

  訂立合同采取要約、承諾的方式進行。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一致時,合同即可成立。

  合同的訂立,是指兩方以上當事人通過協商而于互相之間建立合同關系的行為。合同的訂立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后所形成的協議。前者如要約邀請、要約、反要約等等,包括先合同義務和締約過失責任;后者如承諾、合同成立和合同條款等。

  (一)要約

  1.要約的概念。要約是指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約可以向特定人發出,也可以向非特定人發出。根據《合同法》規定。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1)內容具體確定,此項條件要求該意思表示已經具備了未來合同的必要內容;

  (2)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2.要約邀請。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廣告等,性質為要約邀請。但若商業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的規定,如懸賞廣告,則視為要約。在實踐中要注意要約與要約邀請的區分,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商品房的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為要約邀請,但是出賣人就商品房開發規劃范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說明和允諾具體確定,并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應當視為要約。該說明和允諾即使未載入商品房買賣合同,亦應當視為合同內容,當事人違反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3.要約的生效時間。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

  4.要約的`撤回。要約可以撤回。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撤回要約是在要約尚未生效的情形下發生的。如果要約已經生效,則非要約的撤回,而是要約的撤銷。

  5.要約的撤銷。要約可以撤銷。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但下列情形下的要約不得撤銷:(1)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的;(2)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的;(3)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

  6.要約的失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失效:

  (1)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

  (2)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

  (3)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

  (4)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

  (二)承諾

  1.承諾的概念。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承諾應當由受要約人向要約人作出。

  2.承諾期限。承諾應當在要約確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要約沒有確定承諾期限的,承諾應當依照下列規定到達:

  (1)要約以對話方式作出的,應當即時作出承諾,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要約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承諾應當在合理期限內到達。所謂合理期限,是指依通常情形可期待承諾到達的期間,一般包括要約到達受要約人的期間、受要約人作出承諾的期間、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的期間。

  要約以信件或者電報作出的,承諾期限自信件載明的日期或者電報交發之日開始計算。信件未載明日期的.自投寄該信件的郵戳日期開始計算。要約以電話、傳真等快速通訊方式作出的,承諾期限自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開始計算。

  3.承諾的生效時間。承諾自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承諾不需要通知的,自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的要求作出承諾的行為時生效。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承諾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承諾到達時間。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

  4.承諾的撤回。承諾人發出承諾后反悔的,可以撤回承諾,其條件是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者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即在承諾生效前到達要約人。

  5.承諾的遲延與遲到。受要約人超過承諾期限發出承諾的,為遲延承諾,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該承諾有效的以外,遲延的承諾應視為新要約。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內發出承諾,按照通常情形能夠及時到達要約人.但因其他原因使承諾到達要約人時超過承諾期限的,為遲到承諾,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因承諾超過期限不接受該承諾的以外,遲到的承諾為有效承諾。

  6.承諾的內容。承諾的內容應當與要約的內容一致。這在學理上稱為鏡像規則。但嚴格執行鏡像規則不能適應市場發展的需要。在實踐中,受要約人可能對要約的文字乃至內容作出某些修改,

【訂立合同】相關文章:

訂立合同07-25

[優秀]訂立合同07-25

[推薦]訂立合同07-25

關于訂立合同08-29

【精選】訂立合同三篇04-27

精選訂立合同四篇05-08

(精選)訂立合同15篇07-25

精選訂立合同4篇04-28

訂立班輪運輸合同06-12

關于訂立合同四篇04-26

Copyright©1998-2024pinda.com版權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