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立合同集錦十篇
隨著法律觀念的日漸普及,越來越多的場景和場合需要用到合同,簽訂合同能平衡雙方當事人的平等地位。那么制定合同書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呢?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訂立合同10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訂立合同 篇1
勞動合同訂立的形式分為書面和口頭兩種。
當事人用口頭形式訂立勞動合同,靈活、簡便,但不便于履行和監督、檢查,特別是發生勞動爭議時,往往因空口無憑而難以處理。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勞動合同,嚴肅、慎重、明確,便于履行和監督、檢查,一旦發生勞動爭議,便于當事人舉證,也便于有關部門處理。因此,許多國家法律規定勞動合同必須采用書面形式訂立。
我國《勞動法》第16條和第19條明確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 這里的“應當”是“必須”的含義,也就是說法律已明確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時,必須依照《勞動法》的規定,并具有勞動合同的要件形式,才能建立勞動關系。根據法理,這應該屬于強制性條款,意味著我國現行《勞動法》只承認書面勞動合同而排除口頭勞動合同。在處理勞動爭議時也以是否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為主要的受理與不受理的依據,因此,書面勞動合同才是雙方當事人建立勞動關系的唯一合法形式。由此可見,我國《勞動法》是不承認口頭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的`。
以上就是勞動合同訂立形式的全部內容,我國法律對此是有明確規定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合同必須以書面形式存在,以口頭方式存在的勞動合同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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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立合同 篇2
一、普通門診醫療服務合同的訂立
醫院的開業、廣告招牌為要約邀請,表明我是醫院,我正在營業,如果需要診療服務,我愿意提供服務。患者的掛號行為為要約,表明患者向醫院發出希望與醫院訂立醫療服務合同的意思表示。醫院接受患者交付的掛號費,向患者交付掛號單的行為是承諾,從這一時刻起,普通門診醫療服務合同即告成立。
二、住院醫療服務合同的訂立
門診醫師向患者提出住院治療的建議并開具住院單的行為為要約,即希望與患者訂立住院醫療服務合同的意思表示。且表明已經患者的承諾,醫院受該意思表示約束。患者辦理住院手續,并交付住院治療費押金的行為是承諾,即患者愿意與醫院訂立住院醫療服務合同,從辦理住院手續時起,住院醫療服務合同便告成立。
需要說明的是,醫療機構在履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所負的“防疫”義務時,醫患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受到較大限制,締約的方式、過程主要依據法律的規定。我國《執業醫師法》第28條規定:“遇有自然災害,傳染病流行、突發重大傷亡事故及其他嚴重威脅人民生命健康的緊急情況時,醫師應當服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調遣。”
三、120急診醫療服務合同的訂立
120是免費公益電話號碼,通過120形成的急救合同仍屬于醫療服務合同。但它具有不同于一般合同關系的兩個特點。其一,這類合同是患方在危難時刻與醫療機構簽訂的。其二,患方對于合同的內容沒有機會和能力討價還價,處于弱勢地位。因此,接到120呼叫的醫療機構負有強制救治義務,并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絕出診救治。
有人認為,撥打120電話求救行為是要約,急救中心和醫院接到電話后出車急救是承諾。但這一觀點值得商榷,因為120急救合同不是一般的合同,它關系患者生命安危。如果將撥打120求救行為作為要約,急救中心或醫院就有權利拒絕出診且無需通知求救者。這樣的結果有悖于120的宗旨。醫療機構設置120急救電話或者與120急救網絡聯網的行為是要約,表明該醫療機構有接診急救患者的能力、技術及設施條件,并向社會上不特定的`人發出愿意締結急救醫療服務合同的建議,該建議的內容具體、確定,即對急危患者進行緊急救治的醫療處置,至于救治的方法、費用等在所不問,該建議的性質是要約。患者或他人撥打該急救電話的行為應屬承諾,即患者或他人確信該醫療機構的急救能力和急救條件,愿意到該醫療機構接受急救服務,向醫療機構作出接受其要約的承諾。
120急救合同的成立時間,應明確只要患者撥打120求救,急救合同就成立、生效,急救中心或醫院須立即出診。對于自行直接將急危患者送到醫院、未經120接診的情形下,急危患者被運送的醫院的行為是承諾,從患者被送至醫院的救治場所時起醫療合同即告成立,如值班醫師脫崗,延誤了緊急救治即屬違約。
訂立合同 篇3
一、訂立合同的步驟:
1、市場調查和可行性研究。市場調查和可行性研究是當事人在簽訂合同前必不可少的準備工作。
2、資信審查。當你選擇了準備與對方談判簽訂合同時,需要對對方進行資信審查。資信審查包括資格審查和信用審查。
3、洽談協商。當事人之間就合同條款的不同意見經過反復協商,討價還價,最后達成一致意見的過程就是洽談協商。
4、擬定合同文書。擬定合同文書是將雙方協商一致的意見,用文字表述出來。
5、履行合同生效手續。在合同文書擬定后,雙方當事人已完全認可的時候,就要辦理合同訂立的最后一道手續,即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首先由雙方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經辦人在合同上簽字。其次,按照我國的習慣,要加蓋單位公章或者合同專用章,合同訂立的程序才算完成。
有的合同,根據國家規定需經有關部門審查批準的,則必須在有關部門審批后,才能正式生效。
二、合同訂立的條件:
1、訂約主體存在雙方或多方當事人。
所謂訂約主體是指實際訂立合同的人,他們既可以是未來的合同當事人,也可以是合同當事人的代理人,訂約主體與合同主體是不同的,合同主體是合同關系的當事人,他們是實際享受合同權利并承擔合同義務的'人法。
2、雙方當事人訂立合同必須是“依法”進行的。
所謂“依法”簽訂合同,是指訂立合同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要求,由于合同約定的是當事人雙方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系,而權利和義務是依照法律規定所享有和承擔的,所以訂立合同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法。如果當事人訂立的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要求,法律就不予承認和保護,這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目的就不能實現,訂立合同也有失去了意義法。
3、當事人必須就合同的主要條款協商一致。
即合同必須是經過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的法。所謂協商一致,就是指經過談判、討價還價后達成的相同的、沒有分歧的看法法。
4、合同的成立應具備要約和承諾階段。
要約承諾是合同成立的基本規則,也是合同成立必須經過的兩個階段法。如果合同沒有經過承諾,而只是停留在要約階段,則合同未成立法。合同是從合同當事人之間的交涉開始,由合同要約和對此的承諾達成一致而成立法。以上只是合同的一般成立條件法。實際上由于合同的性質和內容不同,許多合同都具有其特有的成立要件法。
訂立合同 篇4
就業工作是每個人都面臨的問題。在國家法制日益完善的情況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建立勞動關系都要求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關系到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切身利益,它也是勞動爭議處理的主要依據之一,因此,不管是用人單位還是勞動者都應當掌握一定的勞動合同知識。本文主要從實際操作的角度,介紹一些勞動合同談判、簽訂的經驗和技巧。
所謂勞動合同,是契約的一種,既是當事人雙方的一種合意,也是對勞動法律法規進一步明確和細化。勞動合同是約束勞資雙方如實、全面履行勞動權利義務的武器,也是解決勞動爭議的主要依據之一。因此,簽訂一份明確完整、合法合理的勞動合同對于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來說都很重要。下面筆者著重從實操的角度介紹一些經驗、技巧。
1、審查限制性條款:由于用人單位在勞動就業關系中處于較為有利的地位,因此在簽訂勞動合同時通常會利用這種優勢,制定一些不合理的格式條款強迫勞動者接受,比如不合理的服務年限、苛刻的勞動紀律等條款。這類條款片面強化勞動者的義務、限制勞動者的人身自由以及回避用人單位的責任,直接關系到勞動者的切身利益。實踐中,這類限制性條款主要危害在于影響到勞動者的人身、經濟、休息休假等主要權利的行使,同時也是引發勞動糾紛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勞動者在簽約時應當注意認真審查、推敲相關條款,全面充分理解這類條款的真實含義,并對其中的不合理甚至違法的部分提出異議,避免日后吃虧。因為一些這類條款并不一定違反勞動法律法規,只是對勞動者一方相當不利,萬一打起官司,話勞動者又不可能主張無效的話,只能自己承擔苦果。
2、審查試用期條款:因試用期問題引發勞動糾紛也是比較常見的。法律對試用期有較明確的規定,比如試用期應當包含在勞動期內,試用期內應當參加社會保險,試用期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合同期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0日;合同期在6個月以上1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0日;合同期在6個月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5日,等等。但由于大多數勞動者不熟悉勞動法律法規,一些用人單位借此簽訂違法的試用期合同,或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了過長的試用期,都直接侵犯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試用期長短涉及到工資轉正、經濟補償金、培訓費以及職工自行流動等問題,提醒勞動者應予留意。
3、審查工作崗位、地點條款:實踐中很多勞動爭議案件,是由于勞動合同中對工作崗位、工作地點約定不明確引起的。嚴格上說,這屬于勞動條件的一個范疇,用人單位提供什么樣的工作崗位、地點直接影響到勞動合同的履行。因此,一些用人單位利用這個空子,故意不把工作崗位、地點寫進勞動合同,以達到隨時、隨意變更勞動者的工作崗位、工作內容、工作地點的目的,無限度擴大用人單位的管理權。遇到此類情況時,勞動者往往很被動,甚至對于用人單位單方變更合同內容、故意進行刁難毫無辦法,不得不主動辭職。因此,建議在簽訂勞動合同時,應當一并明確工作崗位、地點。
4、審查違約條款:除了《勞動法》規定的法律責任以外,對違約行為通常是通過勞動合同中約定違約條款來約束的。因此,勞動合同中關于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條款十分重要,能直接決定當事人承擔責任的后果。實踐中比較常見的違約金類型主要有3種:提前解除勞動合同違約金、違反培訓協議的違約金和違紀、失職造成經濟損失的違約金。一般情況下,勞動合同中相關條款應當包括對違約的情形、賠償的范圍、處罰的方式、違約金的計算方法、違約金的數額等內容作出明確約定,才不容易引發爭議。對于勞動者來說,在就業簽訂勞動合同時,務必要注意到有關違約責任是否合法、公平,并結合考慮自己的經濟承受能力,避免日后無力承擔巨額賠償金而陷入困境;對于用人單位來說,也應當注意避免違約賠償金額過高或過低,做到責任對等,權義一致。
5、審查工資、補助和獎金條款:此類條款涉及到勞動者的.經濟權利。關于勞動合同中的工資金額,不僅是加班費的計算基數,也是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等的計算依據,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因此在約定工資數額時應當盡量爭取把數額寫清楚,以免在仲裁、訴訟時無法舉證而導致權益受損。關于年終獎金、出差補助、交通報銷之類并不是法律強制規定發放的,所以勞動者應當要求在勞動合同做出明確約定,不要輕信口頭承諾,否則引發糾紛時經常會處在無法舉證的被動地位。
6、審查商業秘密和禁業條款:目前越來越多的用人單位開始重視商業秘密保護,在錄用一些關鍵崗位的人員時均要求簽訂保密條款、競業限制條款等。這類條款對勞動者而言,意味著加重自身義務,可能因此限制了擇業自由和發展空間。應當注意的是,勞動者一旦違反,不僅涉及勞動法上的責任,還可能負上民法、刑法上的責任。因此,勞動者在簽署此類條款時,一定要慎重考慮。關于保密條款,勞動者應當審查保密主體、保密范圍、保密周期和泄密責任等幾項內容。關于競業限制條款,勞動者應當審查禁業補償費、禁業年限和范圍、違約責任以及違約金計算方式等幾項內容。就筆者日常接觸的來說,補償費一般不低于本人原來工資的50%,禁業年限一般不超過3年。
7、審查培訓條款:雖然用人單位有義務培訓、提高勞動者的技能,但由于員工流動必然造成用人單位的資源損失,因此很多單位都規定培訓不是免費的,涉及到勞動者提前解除勞動培訓費如何賠償的問題也有必要作詳細介紹。近幾年,因勞動者跳槽而賠償培訓費的案例越來越多,由于用人單位持有培訓協議或勞動合同中有培訓條款,因此勞動者最終被判令支付培訓費在所難免。審查培訓條款最關鍵看培訓內容、服務期、培訓費金額和賠償計算方式等幾個內容。對此,勞動者具體可以參考原勞動部的規定:“如果試用期滿,在合同期內,則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支付該項培訓費用,具體支付方法是:約定服務期的,按服務期等分出資金額,以職工已履行的服務期限遞減支付;沒約定服務期的,按勞動合同期等分出資金額,以職工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遞減支付;沒有約定合同期的,按5年服務期等分出資金額,以職工已履行的服務期限遞減支付;雙方對遞減計算方式已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以上幾點經驗技巧是簽訂勞動合同時比較重要的,其它有關工作時間、社會保險、休息休假和勞動保護等內容,由于法律法規有比較明確的強制性規定,反倒不用花太多心思去琢磨,勞資雙方發生糾紛時直接引用相應的規定作為處理依據就可以了。總之,簽訂勞動合同不是一件小事,應當了解一些勞動法方面的規定,在談判、簽訂勞動合同條款的時候不可以粗心大意,否則一旦發生勞動爭議很容易吃虧。遇到一些簽“空白合同”或者故意不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就應該更加小心了。
訂立合同 篇5
1、自愿報名,提交證明文件。
在有組織的招工考試中,參加考試的人員可以自愿報名,選擇自己認為合適的工種。參加考試的人員,必須提交城鎮戶口、畢業證書或者其他的證明文件(如初次參加工作,應提交居住在街道以上機關或學校的證明文件),以此保證錄用職工的政治條件,保證用人單位了解錄用職工的文化技術水平和工作能力,便于分配工作,用其所長,防止在校學生中途離校,防止非城鎮人員參加考試。確需從農村招收工人的,除國家有規定的以外,必須報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政府批準。
2.全面考核,擇優錄用。
各用人單位招用或個別錄用職工時,應對應招人員的德、智、體進行全面考核,其考核內容和標準,可以根據生產、工作需要有所側重。招用學徒工人,側重文化考核;直接招用技術工人,側重專業知識和技能考核;招用繁重體力勞動工人,側重身體條件考核。這樣做,對提高招工質量,保證生產,克服招工中的不正之風,促進青年學習有重要的意義。
3.填寫新職工審批表,報請市、縣人民政府勞動部門審批,并由審批部門發給新職工錄用通知書。
4.被錄用者提交報到文件和其他證明文件。
被錄用者在向錄用單位報到時,應提交報到文件,經錄用單位審查后,才準許報到,由錄用單位發出任職通知書。
5.用人單位向被錄用者介紹擬訂勞動合同的內容和要求。
在訂立勞動合同以前,用人單位應當向新招收錄用的職工如實地、詳細地介紹擬訂勞動合同的條款內容、涉及的有關情況以及簽訂勞動合同的要求。用人單位還有義務回答招用職工的詢問、意見和要求。
6.雙方協商一致,簽訂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新招用的職工依法就勞動合同的條款經過協商,取得一致意見,達成協議,并經雙方簽字蓋章,勞動合同即告成立。當事人雙方可以在勞動合同中規定試用期(對新職工進行考查的一定期限)。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可以進一步考查被錄用職工的德智體全面情況,了解其業務水平或工作能力是否與其擔任的工作相稱。如果發現不符合招工條件,或與其承擔的工作不相稱時,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合同。
7.工會對錄用職工實行必要的監督。
我國工會法規定,企業行政錄用工人或職員時,應當通知基層工會。基層工會如發現錄用職工或職員違反政府法令時,有權于三日內提出異議。這樣做可以防止個別單位不顧生產需要,亂用職工,使企業受到不應有的損失。同時,也可以維護錄用職工或職員的合法權益。
8.辦理法定手續。
有些用人單位在招用特定工時,應報企業主管部門和當地勞動部門備案。如全民所有制礦山、建筑、交通、鐵路、郵電等用人單位招用農民輪換工或農民合同制工人時,同農民本人或其所在縣、鄉有關部門簽訂勞動合同后,應報企業主管部門和當地勞動部門備案。用人單位在與被招收的職工訂立勞動合同時,應注意以下問題,以使我國的勞動合同制度日臻完善:
(1)當事人雙方應首先衡量本身是否具備招工的條件;
(2)訂立勞動合同既要符合國家法、法規和政策的規定,又要結合實際;
(3)勞動合同的內容要簡繁得當,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詳細的內容,可以從簡,對于國家法律、法規,沒有具體規定的,應當盡量作出詳細具體的規定;
(4)勞動合同中的用語要力求準確、明白,避免使用容易產生誤解或歧義的詞語;
(5)雙方當事人的責任規定要明確,責任不僅是勞動合同的核心,也是處理勞動爭議的`依據之一;
(6)勞動合同訂立的日期和生效的日期要明確。
勞動合同訂立的程序還是比較復雜的,上文中為您一共整理的八項程序。勞動者在訂立合同時,不能嫌訂立程序復雜就不簽訂合同,這對于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是有威脅的。關于勞動合同訂立的注意事項以及勞動合同訂立的重要性你需要了解的,可以咨詢網站的律師。
訂立合同 篇6
一、合同訂立的程序 當事人訂立合同的程序就是彼此之間通過協商,使雙方的意思表示達成一致的過程。這一過程包括要約和承諾兩個階段。
(一)要約
1、要約的概念和構成要件 要約有時又稱發價、發盤,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提出要約的一方為要約人,對方為受要約人。要約是訂立合同過程中的首要環節,沒有要約就不存在承諾,合同也就無從產生。要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要約必須由特定的當事人作出。
(2)要約必須向相對人作出。
(3)要約必須具有訂立合同的主觀目的,并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即受該意思表示的約束。
(4)要約的內容必須具體、明確。
2、要約邀請 要約要請又稱要約引誘,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要約邀請處于訂立合同的準備階段,不能由于對方的承諾而達成合同。與要約相比,兩者的主要區別有以下幾點:
(1)要約是以訂立合同為目的的,一經受要約人承諾,合同就成立;要約邀請只是喚起別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
(2)要約必須包括能使合同得以成立的必要條款,而要約邀請一般只是籠統地宣傳自己的產品質量、服務水平等。《合同法》第15條明確列舉了要約邀請的幾種具體表現,如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廣告等。如果商業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的規定,則視為要約。
3、要約的法律效力 要約的法律效力是指要約對當事人的法律拘束力,是指要約的生效即對要約人、受要約人的拘束力。它包括如下內容:
(1)要約生效的時間 要約自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時,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收到時間。 (2)要約對要約人的效力 要約對要約人的拘束力,是指要約一經生效,要約人即受到要約的拘束,不得隨意撤銷或變更要約。法律賦予要約這種效力,目的在于保護受要約人的合法權益,維護交易安全。
(3)要約對受要約人的效力 要約對受要約人的效力,是指受要約人在要約生效后即取得承諾的權利,受要約人可以對要約予以承諾而成立合同,但受要約人并沒有承諾的義務,所以,一般說要約對受要約人不產生約束力,受要約人可以自由地表示承諾或拒絕,即使拒絕要約,也沒有通知要約人的義務。
4、要約的撤回和撤銷 要約的撤回,是指在要約生效前,要約人使其不發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要約可以撤回,但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于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同時到達受要約人。如果要約已經到達受要約人,要約人就不能撤回要約,而只能撤銷要約了。 要約的撤銷,是指在要約生效后,要約人使其喪失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要約人撤銷要約,撤銷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受要約人。受要約人發出承諾后,要約人就不能撤銷要約了。根據法律規定,要約人撤銷要約要受到一定的限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不得撤銷:
(1)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2)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
5、要約的失效 要約的失效是指己生效的要約,因出現法定事由而喪失其法律效力的情況。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失效:
(1)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
(2)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
(3)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
(4)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
(二)承諾
1、承諾的概念和構成要件 承諾是指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承諾是相對于要約而作出的,受要約人對要約表示的同意,承諾一旦作出,合同就成立。承諾應具備以下要件:
(1)承諾必須由受要約人作出
(2)承諾必須向要約人作出
(3)承諾應在承諾期限內作出 關于承諾期限的起算,《合同法》第24條規定:“要約以信件或者電報作出的承諾期限自信件載明的日期或者電報交發之日開始計算。信件未載明日期的,自投寄該信件的郵戳日期開始計算。要約以電話、傳真等快速通訊方式作出的,承諾期限自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開始計算。”
(4)承諾的內容應當與要約的內容一致
(5)承諾的方式必須符合要約的規定
2、承諾的效力 承諾的效力表現在,除了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承諾生效之時,合同成立。關于承諾生效的時間,各國立法的分歧較大。大陸法系國家一般采取到達主義。即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英美法系一般采取投郵主義,即承諾自受要約人發出時生效。我國合同法根據實際情況并參照有關國際公約,規定承諾到達要約人時生效。 有時,承諾可能會因為某種原因,未能在要約規定的承諾期內作出,成為遲延承諾。遲延承諾是指沒能在有效期內到達要約人的承諾。遲延承諾應根據具體情況區別對待:
(1)一般遲延承諾,是指受要約人超過承諾期限發出的承諾。這種情況,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該承諾有效的以外,為新要約。
(2)意外遲延承諾,是指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內發出承諾,按照通常情形能夠及時到達要約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諾到達要約人時超過承諾期限的承諾。這種情況,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不接受該承諾的以外,該承諾有效。
3、承諾的撤回 承諾的撤回,是阻止承諾發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承諾可以撤回,撤回承諾的通知應于承諾到達要約人之前或同時到達要約人。
(三)合同成立的`時間、地點 合同成立的時間,是指合同當事人通過要約、承諾方式確立合同權利、義務關系的時間。當事人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蓋章時合同成立;當事人采用信件、數據電文等訂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簽訂確認書,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 承諾生效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營業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沒有主營業地的,其經營居住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當事人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蓋章的地點為合用成立的地點。
二、締約過失責任
(一)締約過失責任的概念 締約過失責任,是指一方當事人在合同訂立過程中,由于過失導致合同不成立、未能生效或全部或部分失效,并給另一方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的法律責任。
(二)締約過失責任的構成要件 當事人承擔締約過失責任以違反相應義務并造成損害為條件,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締約過失責任的構成要件為:
1、締約當事人有違反締約義務的行為
2、違反締約義務給對方當事人造成損失
3、違反締約義務的當事人在主觀上存在過錯
4、違反締約義務的行為與損害之間有因果關系
(三)締約過失責任的具體形式 當事人在訂立合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1、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2、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提供虛假情況
3、泄漏或不正當地使用商業秘密
4、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三、合同的形式
(一)合同形式的概念 合同的形式,是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的表現形式,是合同內容的載體。合同形式最主要的作用在于證明合同關系的存在和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是認定當事人履約狀況的客觀根據。
(二)口頭形式 口頭形式是指當事人通過語言交談達成協議而訂立合同的形式。口頭形式簡便易行,在日常生活中被廣泛采用。但是它的缺點也是十分明顯的,由于口頭形式缺乏文字記載,在發生合同糾紛時難以取證,不易分清責任。因此,對于不能即時清結的合同和標的數額較大的合同,不宜采用口頭形式。
(三)書面形式 書面形式是指以書面文字形式達成合意而訂立合同的方式。合同書以及任何記載當事人的要約、承諾和權利義務內容的文件,都是合同的書面形式的具體表現。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書面形式的種類不限于傳統意義上的文字記載如文書、信件等。在商務活動中,電子信息技術已經被普遍采用,為了適應這種情況,《合同法》第11條規定產:“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書面形式的最大優點是合同有據可查,發生糾紛時容易舉證,便于分清責任。
(四)推定形式 推定形式,又稱默認形式,是指合同當事人未用語言、文字表達其意思表示,僅以某種行為表示意思而訂立合同的方式。如承租人在租賃期滿后繼續交租金,而出租人也繼續接受,可以視為租賃關系繼續存在,當事人雙方以行為形式延續了原租賃合同。
四、合同的內容 合同的內容,是指訂立合同的雙方當事人所達成的協議的主要條款。合同的內容反映了合同的目的和要求,確定了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合同權利和合同義務
1、合同權利 合同權利,是指合同一方當事人依據合同的規定而享有的要求另一方當事人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如請求債務人交付貨物等。
2、合同義務 合同義務是指合同一方當事人依據合同的規定所要履行的合同的義務,包括給付義務和附隨義務。給付義務是基本義務,如在買賣合同中,賣方交付貨物轉移所有權的義務,買方支付價款的義務,都是給付義務。附隨義務是根據給付義務的需要而延伸出的義務,此類義務的發生是以誠實信用原則為依據的,如技術開發合同中的保密義務,買賣合同中賣方在交付貨物前對貨物的保管義務等。
(二)合同的條款 《合同法》第12條列舉了合同內容一般所應包括的八個條款,分別是:
1、當重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2、標的
3、數量
4、質量
5、價款或報酬
6、履行的期限、地點、方式
7、違約責任
8、爭議解決條款
五、格式條款
(一)格式條款的概念 格式條款也叫定式條款、標準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在社會經濟生活中,為了加快商品交易速度,簡化訂約程序,有些行業經過長期形成的商業慣例,逐漸產生了格式合同或者合同中的格式條款。
(二)使用格式條款的法律限制 我國《合同法》基于公平原則,對格式條款的適用作出了專門規定,以保護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1、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應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另一方當事人注意有關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而且,應當按照另一方當事人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
2、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條款無效。另外,具有《合同法》第52條、53條規定的情形的,該條款無效。
3、對格式條款,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時,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與非格式條款不一致時,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
已發出的要約如何撤回
要約是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當事人提出訂立合同的條件。希望對方能完全接受此條件的意思表示。發出要約的一方稱為要約人,受領要約的一方稱為受要約人。 在有關招標的法規中,一般規定投標人可以在結束招標或開標以前的任何時候撤回標書。如果投標人想撤回標書,他必須在上述時間以前撤回,過了這個時間他就無權撤回標書了。一旦要約被撤回,除非按規定程序恢復效力該要約就不會被接受或承諾。
合同法規定,要約可以撤回。要約撤回,是指在要約生效前,要約人使其不發生法律效力的意思的表示。要約一旦送達受要約人或被受要約人了解,即發生法律效力。所以,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因此,要約的撤回只發生在書面形式的要約,而且,撤回通知一般應采取比要約更迅速的通知方式。《合同法》區分規定了要約的撤回和要約的撤銷。第十七條規定:“要約可以撤回。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根據這一規定,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以后,就不稱撤回而只能撤銷了。《合同法》第十八條規定:“要約可以撤銷。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要約的撤回時間對于確定合同是否成立以及相應的責任是很關鍵的,但也是很復雜的,尤其當發出要約的通訊方式與承諾的通訊方式不一致時更是復雜。假設一個分包商或供應商向總承包商發出一個口頭要約。總承包商在收到撤回要約的通知前承諾了該要約。分包商是通過電報、書信或其他形式的通訊方式,在收到總承包商的承諾以前,但在總承包商寄出承諾以后撤回標書的。這時分包商撤回標書的效力該如何確定呢?對于要約人而言,他發出要約之后決定撤回其要約,這時他可能根本就不知道要約是否已經到達受要約人。因此,對要約人來說有時是很難區分要約撤回還是要約撤銷的。
商品房買賣合同銷售廣告及宣傳資料視為要約的審查
商品房買賣合同銷售廣告及宣傳資料屬于要約的條件
對于商品房銷售廣告及宣傳資料是否符合要約,即廣告及宣傳資料中是否就商品房開發規劃范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說明和允諾具體確定,并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如果符合規定,則應視為要約。審查時要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
①、是否存在對開發規劃范圍(俗稱紅線)以外的說明和允諾,如有則不能視為要約。
②、是否具體確定。具體確定的定義是指開發商對其開發的項目規劃設計范圍內的商品房及相關設施所作的一些詳盡具體的說明和允諾。因為具體確定是一個抽象概念,并沒有統一標準。如有認為,如果開發商在廣告中注明“一切以完工為準”、“最后均以政府批準的方案為準”、“本廣告尚未最終確定”、“本廣告僅作參考”等,可以以此抗辯。也有認為此不能作為抗辯理由,故應仔細審查,小心對待。對于廣告中注明的“如有更改怒不另行通知”,一般會被認定是開發商制定的格式條款并單方面免除責任,從而被認定無效。
③、對買受人訴訟所稱的廣告及宣傳資料是否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如未對價格確定造成重大影響的,不能視為要約。
要約
要約是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當事人提出訂立合同的條件。希望對方能完全接受此條件的意思表示。發出要約的一方稱為要約人,受領要約的一方稱為受要約人。當事人訂立合同,采用要約、承諾方式。要約人提出訂立合同的條件,受要約人完全接受,表明雙方的意思表示一致,合同的訂立過程結束。
一、要約的條件:
1.要約的內容必須具體明確。所謂“具體”是指要約的內容必須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條款。如果沒有包含合同的主要條款,受要約人難以做出承諾,即使做出了承諾,也會因為雙方的這種合意不具備合同的的主要條款而使合同不能成立。所謂“確定”,是指要約的內容必須明確,而不能含糊不清,否則無法承諾。
2.要約必須具有訂立合同的意圖,表明一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的拘束。
二、要約的效力。《合同法》第16條規定:“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自要約實際送達給特定的受要約人時,要約即發生法律效力,要約人不得在事先未聲明的情況下撤回或變更要約,否則構成違反前合同義務,要承擔締約過失的損害賠償責任。需明確一點,到達是指要約的意思表示額 觀上傳遞到受要約人處即可,而不管受要約人主觀上是否實際了解到要約的具體內容。例如,要約以電傳方式傳遞,受要約人收到后因臨時有事未來得及看其內容,要約也生效。
三、要約的失效。要約發出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失效,要約人不再受原要約的拘束:
要約的撤回。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
2.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受要約人以口頭或書面的方式明確能知要約人不接受該要約。
3.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進行實質性變更。有關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等的變更,是對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
4.要約中規定有承諾期限的,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對口頭要約,在極短的時間內不立即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則表明要約的失效。
5.要約的撤銷。要約可以撤銷,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6.要約不得撤銷的情形:
1)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2)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
四、要約與要約邀請的區別。
要約邀請是指一方邀請對方向自己發出要約,而要約是一方向他方發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要約邀請不是一種意思表示,而是一種事實行為。要約是希望他人和自己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法律行為;
3.要約邀請只是引誘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在發出邀請要約邀請人撤回其中邀請,只要未給善意相對人造成信賴利益的損失,邀請人并不承擔法律責任,以下四個法律文件為要約請: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
五、要約撤回與要約撤銷的區別。二者的區別僅在于時間的不同,要約的撤回是在要約生效之前為之,即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而要約的撤銷是在要約生效之后承諾作郵之前而為之,即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要律師勸當事人少打官司?
按照河南省司法廳和省高級人民法院聯合下發的《關于充分發揮律師在訴訟調解工作中積極作用的意見》要求,律師要努力促進當事人之間、當事人與法官之間的相互溝通與理解,向法官提出有利于調解的意見和建議,配合人民法院促成調解。主要是針對一些輕微刑事案件、刑事附帶民事案件,以及民事案件。
“調解主義”不利于律師的法律信仰
調解當然是一種辦法,以前律師執業也講究調解的。不過,把調解辦法上升到河南的這種“調解主義”,倒是讓我覺得很有些四顧茫然。不僅“調解主義”可能成為當事人的負擔,就是許多律師對之也很不熱情。原因最簡單不過,擔心影響到自己收入。
其實,指望律師去當什么“和事老”,完全是一件看上去很美的事。盡管現在法律資源緊張,一些案件效率低下,對社會公共運轉是一種不利因素。但是,這一切還是要從法治的角度去進行根本解決。要知道,法律是社會利益矛盾的最根本調節器,是傳遞社會公平與正義的最有效途徑。如果社會法治程度能夠不斷提升,執法效果與執法公平能夠得到最大程度的保證,恐怕也不需要那些律師對著那么多臉紅脖子粗的當事人苦口婆心講大道理了。
律師善當和事老,也是一種美德
和事老應該是律師的“看家本領”;可是不少律師往往不拿出“看家本領”,而更多地拿出“法庭本領”。律師受理下的民事糾紛多是幾經周折在法庭上宣判告終;這就很讓律師們省時、省工、少費心思;律 師 受 理 費 用 也 拿 得 輕 松 無比----無非是找找證據、寫寫材料、展示一下法律向法庭一推了事。從法律角度講這也無可厚非;但從民生角度講,卻增加了糾紛解決成本。一是耽擱了民眾大量的生產勞動時間,不可避免地要帶來一定的經濟損失。二是民眾既要交數額不菲的律師代理費,又要交法庭訴訟費。三是糾紛案件由律師調查取證到法庭調查取證,自然辦案時間拖長,相應花費也隨著擴大。本來律師完全可以調解的,非要拿到法庭上“疲勞消耗”,不是一種浪費么?□鄭家俠
可笑的規定“律師勸當事人少打官司”
拋開律師們自覺不自覺的抵制心態不講,僅就這項規定本身也缺乏可操作性。律師接了案子,如果不先行調解是不是法院就不予受理?如果沒有硬性規定,和律師先行調解的相關約束,律師本身又不太樂意調解的前提下,這樣的規定終歸會淪為一張可有可無的廢紙。
再回頭看看上述規定的有關條款,其合法性值得懷疑。《意見》規定,“民事案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刑事自訴案件、輕微刑事案件,都是律師應當積極引導當事人達成庭外調解,或配合人民法院在訴訟過程中達成調解的領域。”律師身為委托人的代表,尊重的是事實和法律,踐行的是委托人的意愿,是在法定的授權范圍內為當事人搞好法律服務。不但其身份定位上不從屬于法院,也沒有任何法定義務去“配合”法院。
換個角度分析,作為一名合格的律師,如果調解的結果是嚴重損害委托方權益的,律師不但不應該“配合”法院完成調解,反而應該義正詞嚴地予以拒絕,并申請及時轉入訴訟程序。
最高院關于對經濟確有困難的當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經濟確有困難的當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規定
(20xx年7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24次會議通過,
20xx年4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47次會議通過修訂)
第一條
為了使經濟確有困難的當事人能夠依法行使訴訟權利,維護其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和《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司法救助,是指人民法院對于當事人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行政訴訟,但經濟確有困難的,實行訴訟費用的緩交、減交、免交。
第三條 當事人符合本規定第二條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救助:
(一)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恤金的;
(二)孤寡老人、孤兒和農村“五保戶”;
(三)沒有固定生活來源的殘疾人、患有嚴重疾病的人;
(四)國家規定的優撫、安置對象;
(五)追索社會保險金、勞動報酬和經濟補償金的;
(六)交通事故、醫療事故、工傷事故、產品質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傷害事故的受害人,請求賠償的;
(七)因見義勇為或為保護社會公共利益致使自己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本人或者近親屬請求賠償或經濟補償的;
(八)進城務工人員追索勞動報酬或其他合法權益受到侵害而請求賠償的;
(九)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農村特困戶救濟或者領取失業保險金,無其他收入的;
(十)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難,正在接受社會救濟,或者家庭生產經營難以為繼的;
(十一)起訴行政機關違法要求農民履行義務的;
(十二)正在接受有關部門法律援助的;
(十三)當事人為社會福利機構、敬老院、優撫醫院、精神病院、SOS兒童村、社會救助站、特殊教育機構等社會公共福利單位的;
(十四)其他情形確實需要司法救助的。
第四條 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提供司法救助,應在起訴或上訴時提交書面申請和足以證明其確有經濟困難的證明材料。其中因生活困難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費用申請司法救助的,應當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經濟狀況符合當地民政、勞動和社會保障等部門規定的公民經濟困難標準的證明。
第五條 人民法院對當事人司法救助的請求,經審查符合本規定第三條所列情形的,立案時應準許當事人緩交訴訟費用。
第六條 人民法院決定對一方當事人司法救助,對方當事人敗訴的,訴訟費用由對方當事人交納;拒不交納的強制執行。
對方當事人勝訴的,可視申請司法救助當事人的經濟狀況決定其減交、免交訴訟費用。決定減交訴訟費用的,減交比例不得低于30%。符合本規定第三條第二項、第九項規定情形的,應免交訴訟費用。
第七條 對當事人請求緩交訴訟費用的,由承辦案件的審判人員或合議庭提出意見,報庭長審批;對當事人請求減交、免交訴訟費用的,由承辦案件的審判人員或合議庭提出意見,經庭長審核同意后,報院長審批。
第八條 人民法院決定對當事人減交、免交訴訟費用的,應在法律文書中列明。
第九條 當事人騙取司法救助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補交訴訟費用;拒不補交的,以妨害訴訟行為論處。
第十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訂立合同 篇7
1、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雙方的先合同義務:(1)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A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B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C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2)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雙方的后合同義務:A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B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C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D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勞動者也要遵守。
2、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3、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4、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但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委托訴訟代理權如何取得
保外就醫條件與程序
行政處罰的原則是什么
什么是道路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責任的分類
符合哪些條件才算交通事故
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嗎
收養法規定了哪些特殊條件下的收養
什么樣的收養行為不具有法律效力
合法的收養關系具有哪些法律效力
什么是債權人免除債務
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
無證駕駛處罰規定
減刑適用條件是什么
違約金和賠償金有什么區別
訂立合同 篇8
勞動合同的訂立,是指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經過相互選擇和平等協商,就勞動合同的各項條款達成一致協議。并以書面形式明確規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從而確立勞動關系的法律行為。
勞動合同的訂立一般應當采用一定的形式。《勞動法》第19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勞動合同法》第10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由此可見,我國法律規定勞動合同的訂立應以書面形式。
但是沒有采用書面形式訂立的勞動合同是不是不能成立或者是無效呢?應該看到的是,首先,勞動合同是雙方當事人意思自治的產物。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就能夠成立勞動合同,而書面形式只是作為成立勞動合同的證據存在,證明雙方當事人訂立了勞動合同。
其次。書面形式并非體現丁社會公共利益或者是國家意志。純粹是為了避免勞動爭議糾紛,同時其作用還在于使得勞動合同鑒證環節更為便捷。
此外,還可以使勞動合同備案過程中,發現用人單位不法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條款,從而更好地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需要注意的是,我國《勞動合同法》并沒有規定違反書面形式訂立的勞動合同無效或者是不成立,所以,更為可行的方案就是,將書面形式看做用于證明存在勞動合同關系的證據,而并非將書面形式作為勞動合同訂立的惟一形式。除了書面形式之外,還可以訂立口頭形式和默示形式的勞動合同,例如我國《勞動合同法》第 69條的規定。
實質上,我國《勞動合同法》也是采納了將書面形式訂立勞動合同作為勞動合同存在的`證據。首先,我國《勞動合同法)第 10條第l款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也即勞動者租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應該采取的形式是書面形式。同時,該條第2款還規定: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也就是說,在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達成合意,訂立勞動合同時,如果沒有采用書面形式的,并非合同當然無效,而是給予一個期限,要求雙方當事人在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訂立書面形式的勞動合同。這些表明,書面形式并非勞動合同的成立要件或者是生效要件。
需要指出的是,用工之日和勞動合同關系的建立之日并非同一概念,用工之日是指雙方當事人在勞動合同之間約定的開始由勞動者提供勞動之日。勞動關系建立之日是指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意思表示一致訂立勞動合同之日。如果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時起超過1個月不和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那么就要對用人單位采取懲罰措施。我國《勞動合同法》第82條第1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
同時,《勞動合同法》還對用人單位在用工的同時沒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的支付標準進行了規定,也即第1l條規定: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應當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此外,作為一般訂立勞動合同應該采用書面形式的例外,我國《勞動合同法》對于非全日制用工,采取的是可以訂立口頭形式的勞動合同,即《勞動合同法》第 69條規定: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這進一步證明了書面形式的證據效力。13.臨時性、季節性用工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嗎?
1996年發布的勞動部辦公廳《對(關于臨時工的用工形式是否存在等問題的請示)的復函》規定:《勞動法》實施后,所有用人單位與職工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度,在用人單位各類職工享有的權利是一樣的,因此,過去意義上的相對于正式工而言的臨時工已經不復存在,用人單位在I臨時性崗位上用工,可以在勞動合同期限上有所區別。所以,用人單位臨時性、季節性用工應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
訂立合同 篇9
勞動合同訂立期限是指企業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表明的建立的勞動關系自何時開始至何時結束。勞動合同期限是有分類的,根據《勞動法》第20條的規定,勞動合同的期限可以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三種。
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勞動合同當事人雙方所簽訂的勞動合同規定了具體明確的起始和終止時間。勞動合同期滿,勞動關系即告終止,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續訂合同。根據《勞動法》第20條的規定,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只明確合同的起始日期,而沒有明確終止日期,是合同期限不固定的勞動合同。這種合同一般要明確約定終止合同的條件,在履行過程中,如果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當事人雙方應該終止合同。不符合約定條件,任何一方不得終止合同,直到法定終止條件出現時,才可終止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完成一定的工作后,勞動關系即告終止。
確定勞動合同期限,必須遵循勞動法的基本原則,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合法的原則。只要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協商一致。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即可以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也可以簽訂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法》的有關規定和實踐,簽訂勞動合同的程序是:
(一)簽訂勞動合同書。勞動合同書要在雙方介紹各自的實際情況的基礎上簽訂。用人單位應如實介紹本單位生產、工作環境和條件以及具體生產任務。勞動者應如實介紹自己的專長和身體健康狀況。雙方經協商,就勞動合同的內容取得一致意見后,簽名、蓋章。用人單位要蓋法人章。勞動者須本人簽名或蓋本人名章。
(二)鑒證勞動合同。根據勞動部頒發的《勞動合同鑒證實施辦法》(勞力字[1992]54號)的有關規定,簽訂勞動合同時,應由勞動行政部門為當事人提供鑒證,依法審查,證明勞動合同的真實性和合法性,以利于勞動合同的認真履行,而且一旦發生勞動爭議時也便于調解和仲裁。
總之,應對勞動合同訂立期限是一個復雜的過程,實踐證明,由具備一定法律知識和工作經驗的律師來處理,既可以防范法律糾紛,也可以更好地解決法律糾紛,最大限度地避免或降低經濟損失,有效地保障您的合法權益。為了更好地幫您解決勞動合同訂立期限問題,防止陷入法律誤區,您可以通過委托當地有經驗的律師為您提供專業的法律服務,使您的合法權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護。
挪用資金罪和挪用公款罪的區別
刑法上規定的挪用資金罪與挪用公款罪存在的差別主要在于二者的主體不同,挪用資金罪犯罪主體系國家工作人員,而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主體系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的人員。
1、挪用公款罪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家工作人員。
客觀方面
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
進行非法活動,或者挪用數額較大的公款進行營利活動,或者挪用數額較大的公款超過三個月未還的行為。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行為人明知是公款而故意挪作他用,其犯罪目的是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權。但其主觀特征,只是暫時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權,打算以后予以歸還。至于行為人挪用公款的動機則可能是多種多樣的,有的是為了營利,有的出于一時的家庭困難,有的為了贊助他人,有的為了從事違法犯罪活動。動機如何不影響本罪成立。
2、挪用資金罪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是挪用資金罪。
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資金的使用收益權,對象則是本單位的資金。所謂本單位的資金,是指由單位所有或實際控制使用的一切以貨幣形式表現出來的財產。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出于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在挪用或借貸本單位資金,并且利用了職務上的便利,而仍故意為之。
總之,二者主要區別在于主體不同,一個是國家工作人員,一個是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人員。由于刑事案件均由檢察院偵查起訴,因此,建議當事人聘請專業的刑事律師,以便獲得法院較輕的量刑。
保險合同訂立的程序
保險合同與其他合同一樣,其訂立過程往往是一個反復要約(協商)的過程,最終達成協議,即一方(通常是保險人)作出承諾,保險合同成立。保險合同成立后,保險人應及時簽發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本文就介紹了保險合同訂立的程序的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保險合同訂立程序
1、填寫投保單。保險人為了業務上的需要,印好各種單證備用。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向保險人索取單證并如實、完整地填寫其想得到相應保險險種的投保單。
2、將投保單交付投保人。投保人在認可保險人設計的保險費率和保險條款的前提下,將保險單交付給保險人,便構成了要約。
3、保險人承諾后合同成立。保險人經過對投保人填寫的投保單進行必要的審核,沒有其他疑問的,通常表示接受并在投保單上簽章,構成承諾,合同成立。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并在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中載明當事人雙方約定的合同內容。
買房子簽合同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買房不是一件簡單的事兒,不單要耗費大量金錢,還要在買房的過程中仔細選擇,在簽合同的時候還要認真審閱,那么在買房子簽合同的時候應該注意什么呢?請閱讀下面的文章進行了解。
簽合同注意事項一:開發商五證
買房簽合同首先看開發商是否具備“五證”,“五證”即房地產開發證、國有土地使用證、該工程開發許可證、建筑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商品房銷預售許可證。
簽合同注意事項二:是否使用規范的合同文本
許多開發商在簽訂正式的預售合同前會要求購房者簽訂一份《房屋定購協議書》,交一筆訂金。這種行為并非購房的必經程序,往往會使購房者陷入訂金糾紛。
簽合同注意事項三:查驗開發商預售證及有關證明文件
買期房要查看開發商是否有預售許可證,并要確認自己所購之房在預售范圍內,買現房則要查看開發商是否具有該房屋的大產證和《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許可證》。
簽合同注意事項四:買期房要注意建筑面積的約定
在填寫暫測面積時除了要填上總建筑面積外,還要填上套內面積和公用分攤面積。
簽合同注意事項五:買期房要約定條件和時限
所謂交房有兩層含義:一層是房屋使用權即實物交付;另一層是房屋所有權轉移即產權過戶。
簽合同注意事項六:簽約時要注意房屋質量問題
購房者在簽約時,應認真推敲《商品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兩書的內容,并將質保書作為合同的附件。
簽合同注意事項七:簽約時明確物業管理事項
合同中要確定前期物業管理公司,以及雙方約定的物業管理范圍和收費標準。
簽合同注意事項八:注意合同文本中補充協議的內容
購房者應謹防有些開發商,將示范合同文本中保護交易公平的條款,通過補充協議加以取消,以減輕賣方的責任。
簽合同注意事項九:注意約定違約責任
這里指的違約包括:簽約后購房者要求退房、不按期付款;開發商賣房后要求換房,不按期交房;面積變動超過約定幅度;質量不符合要求;辦理過戶手續時不符合規定和約定等。
簽合同時哪些是事情是不能忽略的呢?
1、簽合同時.預售合同上的房號樓棟一定要是預售范圍內的;
2、明確房產證辦理的具體時間以及無房產證、遲辦房產證的違約責任。依據國家規定的質量問題判斷標準,確定是否出現質量問題,并約定維修期限、條件等。
銷售合同簽訂有什么注意事項
簽訂銷售合同是營銷員在營銷活動中常見的一項法律活動。銷售合同的簽訂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合同簽訂的好壞,關系到企業的興衰。那么銷售合同簽訂有什么注意事項呢?請閱讀下面的文章進行了解。
1、注意對貨物的信息進行明確約定
——在銷售合同中,作為供方,應注意對供貨的基本信息進行準確、詳細約定:
1)名稱(品名)、型號、品種等表述應完整規范,不要用簡稱。
2)規格應明確相應的技術指標,如成分、含量、純度、大小、長度、粗細。
3)花色,如紅、黃、白要表述清楚。
4)供貨的數量要清楚、準確;計量單位應當規范,一般采用公制計量。
2、應注意對貨物質量標準進行明確約定
——作為銷售方,企業應根據自身情況及貨物特性將質量標準與需方約定明確:
1)如參照國家、行業相關標準等應在中明確約定標準的名稱。
2)如果是參照企業標準,應注意該企業標準應為已依法備案。
3)憑樣品買賣的,雙方應對樣品進行封存,并可以對樣品的質量予以說明。
4)雙方對貨物質量有特殊要求的,也應在合同中予以明確。
3、應注意對貨款的支付方式進行明確約定
作為供方,應特別注意在銷售合同中對需方貨款支付時間、金額(應明確是否為含稅價)進行明確約定。建議在合同中約定要求需方支付一定金額預付款或定金(不能超過合同總金額的20%),供方才予以發貨,或者在合同中約定供方收到需方支付的貨款全款后發貨。
4、應注意對質量檢驗時限進行明確約定
為保障供方的合理利益,一般應在銷售合同中對需方進行產品檢驗的時間進行限制規定,即在限定時間內如需方未提出質量問題,則視為檢驗合格。同時,在機械設備的銷售中,同時建議約定需方在質量檢驗(驗收)合格之前,不得使用產品,否則,視為驗收合格,供方對此后的質量問題不再承擔責任。
5、應注意對違約責任進行明確約定
1)延期付款責任:作為供方,應在合同中明確需方延期付款的違約責任,同時還應根據供貨情況對需方貨款的支付進程、期限等進行必要的控制,如發生需方貨款遲延支付、差額支付等情況,應視情況追究其違約責任,減低風險。
2)違約金的數額不應過高亦不宜過低,過高可能會有被仲裁機構或法院變更的風險,過低則不利于約束買受人。
6、其他事項
企業可以根據貨物實際情況對產品包裝要求、包裝物回收、運輸方式及費用承擔、裝卸貨責任、商業秘密保守、訴訟管轄地等約定清楚,以降低合同履行風險,并盡可能保障作為銷售方的合法、合理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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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的訂立原則與注意事項
勞動合同訂立是指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經過相互選擇和平等協商,就勞動合同條款達成協議,從而確立勞動關系和明確相互權利義務的法律行為。那么勞動合同的訂立原則有哪些呢?有哪些注意事項呢?請閱讀下面的文章進行詳細的了解。
訂立原則
一、合法原則。
勞動合同必須依法以書面形式訂立。做到主體合法、內容合法、形式合法、程序合法。只有合法的勞動合同才能產生相應的法律效力。任何一方面不合法的勞動合同,都是無效合同,不受法律承認和保護。
二、協商一致原則。
在合法的前提下,勞動合同的訂立必須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雙方協商一致的結果,是雙方“合意”的表現不能是單方意思表示的結果。
三、合同主體地位平等原則。
在勞動合同的訂立過程中,當事人雙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不因為各自性質的不同而處于不平等地位,任何一方不得對他方進行脅迫或強制命令,嚴禁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橫加限制或強迫命令的情況。只有真正做到地位平等,才能使所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公正性。
四、等價有償原則。
勞動合同明確雙方在勞動關系中的地位作用,勞動合同是一種雙務有償合同,勞動者承擔和完成用人單位分配的勞動任務,用人單位付給勞動者一定的報酬,并負責勞動者的保險金額。
注意事項
普通員工簽訂注意事項
一、勞動合同簽訂的時間
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即可。否則用人單位須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年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雙方已經形成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二、勞動合同的期限
勞動合同的期限有三種: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所以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時要根據雙方的需求來協商確定勞動合同的期限。同時,如果有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是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的,若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并且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3個月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該情形不得約定試用期。
三、對非全日制用工要特別注意
1、非全日制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4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24小時。
2、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約定試用期。
3、非全日制用工小時計酬標準不得低于最低小時工資標準。
4、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支付周期最長不得超過15日。
5、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否則發生工傷事故則要承擔相關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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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立合同 篇10
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備相應的資格,即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除依據合同性質不能代理的以外,當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訂立合同。
訂立合同采取要約、承諾的方式進行。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一致時,合同即可成立。
合同的訂立,是指兩方以上當事人通過協商而于互相之間建立合同關系的行為。合同的訂立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后所形成的協議。前者如要約邀請、要約、反要約等等,包括先合同義務和締約過失責任;后者如承諾、合同成立和合同條款等。
(一)要約
1.要約的概念。要約是指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約可以向特定人發出,也可以向非特定人發出。根據《合同法》規定。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1)內容具體確定,此項條件要求該意思表示已經具備了未來合同的必要內容;
(2)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2.要約邀請。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廣告等,性質為要約邀請。但若商業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的規定,如懸賞廣告,則視為要約。在實踐中要注意要約與要約邀請的區分,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商品房的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為要約邀請,但是出賣人就商品房開發規劃范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說明和允諾具體確定,并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應當視為要約。該說明和允諾即使未載入商品房買賣合同,亦應當視為合同內容,當事人違反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3.要約的生效時間。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
4.要約的撤回。要約可以撤回。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撤回要約是在要約尚未生效的情形下發生的。如果要約已經生效,則非要約的撤回,而是要約的撤銷。
5.要約的撤銷。要約可以撤銷。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但下列情形下的要約不得撤銷:(1)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的;(2)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的;(3)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
6.要約的失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失效:
(1)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
(2)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
(3)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
(4)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
(二)承諾
1.承諾的概念。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承諾應當由受要約人向要約人作出。
2.承諾期限。承諾應當在要約確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要約沒有確定承諾期限的,承諾應當依照下列規定到達:
(1)要約以對話方式作出的,應當即時作出承諾,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要約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承諾應當在合理期限內到達。所謂合理期限,是指依通常情形可期待承諾到達的期間,一般包括要約到達受要約人的期間、受要約人作出承諾的期間、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的期間。
要約以信件或者電報作出的,承諾期限自信件載明的日期或者電報交發之日開始計算。信件未載明日期的.自投寄該信件的郵戳日期開始計算。要約以電話、傳真等快速通訊方式作出的,承諾期限自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開始計算。
3.承諾的生效時間。承諾自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承諾不需要通知的,自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的要求作出承諾的行為時生效。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承諾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承諾到達時間。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
4.承諾的撤回。承諾人發出承諾后反悔的,可以撤回承諾,其條件是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者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即在承諾生效前到達要約人。
5.承諾的遲延與遲到。受要約人超過承諾期限發出承諾的,為遲延承諾,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該承諾有效的以外,遲延的承諾應視為新要約。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內發出承諾,按照通常情形能夠及時到達要約人.但因其他原因使承諾到達要約人時超過承諾期限的,為遲到承諾,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因承諾超過期限不接受該承諾的以外,遲到的承諾為有效承諾。
6.承諾的內容。承諾的內容應當與要約的內容一致。這在學理上稱為鏡像規則。但嚴格執行鏡像規則不能適應市場發展的需要。在實踐中,受要約人可能對要約的文字乃至內容作出某些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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