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保密合同6篇
在人民愈發重視法律的社會中,合同的用途越來越廣泛,簽訂合同是為了保障雙方的利益,避免不必要的爭端。那么我們擬定合同的時候需要注意什么問題呢?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保密合同6篇,歡迎大家分享。
保密合同 篇1
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住所:
身份證號碼:
因乙方現正在為甲方提供服務和履行職務,已經(或將要)知悉甲方的商業秘密。為了明確乙方的保密義務,有效保護甲方的商業秘密,防止該商業秘密被公開披露或以任何形式泄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及國務院有關部委和江蘇省的規定,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簽訂本保密協議。
第一條:商業秘密
1,本協議所稱商業秘密包括:技術信息、專有技術、經營信息和甲方公司《文件管理辦法》中列為絕密、機密級的各項文件。乙方對此商業秘密承擔保密義務。
本協議之簽訂可認為甲方已對公司的商業秘密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
2,技術信息指甲方擁有或獲得的有關生產和產品銷售的技術方案、制造方法、工藝流程、計算機軟件、數據庫、實驗結果、技術數據、圖紙、樣品、樣機、模型、模具、說明書、操作手冊、技術文檔、涉及商業秘密的業務函電等一切有關的信息。
3,專有技術指甲方擁有的有關生產和產品銷售的技術知識、信息、技術資料、制作工藝、制作方法、經驗、方法或其組合,并且未在任何地方公開過其完整形式的、未作為工業產權來保護的其他技術。
4,經營信息指有關商業活動的市場行銷策略、貨源情報、定價政策、不公開的財務資料、合同、交易相對人資料、客戶名單等銷售和經營信息。
5,甲方依照法律規定(如在締約過程中知悉其他相對人的商業秘密)和在有關協議的約定(如技術合同)中對外承擔保密義務的事項,也屬本保密協議所稱的商業秘密。
第二條:保密義務人
乙方為本協議所稱的保密義務人。保密義務人是指為甲方提供相關服務而知悉甲方商業秘密,并且在甲方領取報酬或工資的人員。
甲方向保密義務人支付的報酬或工資中已包含保密費,此處不再重復支付。
保密義務人同意為甲方公司利益盡最佳努力,在履行職務期間不組織、參加或計劃組織、參加任何競爭企業,或從事任何不正當使用公司商業秘密的行為。
第三條:保密義務人的保密義務
1,保密義務人對其因身份、職務、職業或技術關系而知悉的公司商業秘密應嚴格保守,保證不被披露或使用,包括意外或過失。即使這些信息甚至可能是全部地由保密義務人本人因工作而構思或取得的。
2,在服務關系存續期間,保密義務人未經授權,不得以競爭為目的、或出于私利、或為第三人謀利、或為故意加害于公司,擅自披露、使用商業秘密、制造再現商業秘密的器材、取走與商業秘密有關的物件;不得刺探與本職工作或本身業務無關的商業秘密;不得直接或間接地向公司內部、外部的無關人員泄露;不得向不承擔保密義務的任何第三人披露甲方的商業秘密;不得允許(出借、贈與、出租、轉讓等處分甲方商業秘密的行為皆屬于允許)或協助不承擔保密義務的任何第三人使用甲方的商業秘密;不得復制或公開包含公司商業秘密的文件或文件副本;對因工作所保管、接觸的有關本公司或公司客戶的文件應妥善對待,未經許可不得超出工作范圍使用。
3,如果發現商業秘密被泄露或者自己過失泄露商業秘密,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進一步擴大,并及時向甲方報告。
4,服務關系結束后,公司保密義務人應將與工作有關的技術資料、試驗設備、試驗材料、客戶名單等交還公司。
5,鑒于保密義務人在職期間,獲得或制作的商業秘密(包括技術秘密和經營秘密)對公司在競爭中的巨大價值,在勞動合同關系存續期間和終止之后,保密義務人均承認公司因投資、支付勞動報酬而對這些商業秘密的所有權,因此保密義務人同意甲方按下列第 種方式執行:
(1)保密義務人因各種原因離開公司,自離開公司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自營或為公司的競爭者提供服務,不得從事與其在公司生產、研究、開發、經營、銷售有關的相關工作(包括受雇他人或自行從事),并對其所獲取的商業秘密嚴加保守,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予以泄露。甲方按《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的規定向乙方支付補償金。
(2)或,乙方應提前六個月向甲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申請。在此期間,甲方有權調動乙方的勞動崗位。
乙方如違反本項規定的,應承擔本協議第五條規定的違約責任。
第四條:保密義務的終止
1,公司授權同意披露或使用商業秘密。
2,有關的信息、技術等已進入公共領域。
3,乙方是否在職、勞動合同是否履行完畢,均不影響其保密義務的承擔。
第五條:違約責任
1,保密義務人違反協議中的保密義務,應承擔違約責任,并支付至少相當于其工作報酬或一年工資的違約金。
2,乙方如將商業秘密泄露給第三人或使用商業秘密使公司遭受損失的,乙方應對公司進行賠償,其賠償數額不少于由于其違反義務所給甲方帶來的損失。
3,前款所述損失賠償按照如下方式計算:
①損失賠償為甲方因乙方的違約或侵權行為所受到的實際經濟損失,計算方法是:因乙方的違約及侵權行為導致甲方的產品銷售數量下降,其銷售數量減少的總數乘以每件產品利潤所得之積;
②如果甲方的損失按照方法①所述的計算方法難以計算的,損失賠償額為乙方因違約或侵權行為所獲得的全部利潤。計算方法是乙方從每件與違約或侵權行為直接相關的`產品獲得的利潤乘以在市場上銷售的總數所得之積;或者以不低于甲方商業秘密許可使用費的合理數額作為損失賠償額。
③甲方因調查乙方的違約或侵權行為而支付的合理費用,如律師費、公證費、取證費等,應當包含在損失賠償額之內。
④因乙方的違約或侵權行為侵犯了甲方的商業秘密權利的,甲方可以選擇根據本協議要求乙方承擔違約責任,或者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要求乙方承擔侵權責任。
4,因乙方惡意泄露商業秘密給公司造成嚴重后果的,公司將通過法律手段追究其侵權責任,直至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六條:爭議的解決方法
因執行本協議而發生糾紛的,可以由雙方協商解決或共同委托雙方信任的第三方調解。協商、調解不成,或者一方不愿意協商、調解的,爭議將提交---仲裁委員會,按該委員會的規則進行仲裁。仲裁結果是終局性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第七條:雙方確認
在簽署本協議前,雙方已經詳細審閱了協議的內容,并完全了解協議各條款的法律含義。
第八條:協議的效力和變更
1,本協議自雙方簽字或蓋章后生效。
2,本協議的任何修改必須經過雙方的書面同意。
第九條 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保密合同 篇2
協議編號: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時間: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
簡述
接受方理解披露方已經或即將披露有關[ ]的資料,這些過去,現在或后來披露給接受方的資料以下稱為披露方的“產權資料”。
有效條款
1. 對披露方披露的產權資料,接受方在此同意:(i) 嚴守產權資料機密,并采取所有預防措施保護該產權資料(包括但不僅限于接受方為保護其自有機密材料所采用的措施),(ii) 不泄露任何產權資料或源自于產權資料的任何資料給任何第三方,(iii) 除用于內部評估其與披露方的關系之外,任何時候均不得利用該產權資料,以及 (iv) 不復制或顛倒設計該產權資料。接受方應爭取其接受產權資料或能接觸產權資料的雇員,代理,和分包商簽訂一份保密協議或類似的協議,此協議的實質內容應與本協議相似。
2. 未準予任何權利或許可的條件下,披露方同意上述條款不適用于披露后五年以后的任何資料,也不適用于接受方能說明其具有下述情形的任何資料:(i) 已經或正在變成(不是通過接受方或其會員,代理,咨詢單位或雇員的不正確作為或不作為而導致變成的)普通大眾可以獲取的資料,或者 (ii) 能書面證明接受方從披露方收到資料之前已經擁有或熟知的資料,除非接受方非法占有該資料,或者 (iii) 由第三方合法披露給他的資料,或者 (iv) 未使用披露方的產權資料,由接受方獨立開發出來的資料。只要接受方采取勤勉合理的努力來減少泄密且允許披露方尋求保護令,接受方可以應法律或法庭命令的要求披露資料。
3. 任何時候,只要收到披露方的書面要求,接受方應立即歸還全部產權資料和文件,或包含該產權資料的媒體及其任何或全部復印件或摘要給披露方。如果該產權資料屬于不能歸還的形式,或已經復制或轉錄到其他資料中,則應銷毀或刪除之。
4. 接受方理解本協議 (i) 并不要求披露任何產權資料或者 (ii) 并不需要披露方進行任何交易或發生任何關系。
5. 接受方進一步承認并同意,對于提供給接受方或其顧問的.產權資料的完整性準確性,披露方或者其任何一個主管,官員,雇員,代理或顧問現在或將來均沒有進行任何明示或暗示的意思表示或保證,并且現在或將來均不承擔任何責任或義務;接受方應自己負責評估該產權資料。
6. 任何一方在任何時間任何期限里沒有享受其本協議項下的權利并不能解釋為他已經放棄了該權利。如果本協議的任何部分,條款或規定是不合法的或者是不可執行的,協議其他部分的有效性和可執行性仍不受影響。未經另一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分配或轉讓其在本協議項下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權利。未經雙方事先書面達成一致意見,本協議不得以任何其他理由而更改。除非本協議的任何意思表示或保證具有欺詐性,本協議業已包含了雙方對合約事項的全部理解,它可取代此前的所有相關意思表示,書面材料,談判或諒解。
7. 本協議受披露方所在地法律管轄(如披露方所在地不只一個國家,則為其總部所在地)(“地域”)雙方同意將由本協議引起或與本協議有關的爭議提交給地域內的非排他性法庭審理。
有效期限: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披露方(甲方)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行: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
email:__________________
接受方(乙方)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行: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
email:__________________
披露方單位(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_________
簽字地點:__________________
簽字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接受方單位( 乙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_________
簽字地點:__________________
簽字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保密合同 篇3
甲方:
乙方:
根據保護商業利益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雙方簽定本協議:
保密的內容和范圍
甲方交付與乙方本企業,包括但不限于產品的技術資料,工藝、數據,
設計等其他商業秘密,均屬應保密內容。
對甲方所交付的資料,乙方在此同意:(ⅰ)不泄露任何技術資料或源自于技術資料的任何資料給任何第三方;(ⅱ)不復制或顛倒設計該產品技術資料。
違約責任
乙方有違為約本協議(一)條款中的違約行為,乙方應該賠償甲方由此的全部經濟損失,
甲方保留對乙方追究相關法律責任的權利
保密期限
本協議簽定后五年內。
其他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個執一份在雙方簽字認可后。協議生效,兩份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代表簽字:乙方代表簽字:
保密合同 篇4
甲方: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電話:
地址:
乙方:
電話:
身份證號:
通訊地址:
緊急聯系人:
甲乙雙方就乙方在任職期間及離職以后的保密及競業限制事宜,達成以下條款,以共同遵守:
第一條 保密的內容
(1)涉及乙方掌握的甲方所有信息,包括甲方的各類產品,客戶,銷售信息等;
(2)凡以直接、間接、口頭或書面等形式向第三方提供涉及保密內容的行為均屬泄密。
第二條 乙方的義務和責任
1、乙方應自覺維護甲方的利益,嚴格遵守本委托方的保密規定;
2、乙方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泄露甲方的任何資料信息;
3、乙方不得利用所掌握的商業秘密牟取私利;
4、乙方同意并承諾,對所有保密信息予以嚴格保密,在未得到甲方書面許可的情況下
不披露給任何其他人士或機構;
5、乙方同意并承諾,如果這些數據未經甲方許可披露給他人,所造成對甲方的直接損失,經證實,甲方有權通過法律途徑向乙方索賠;
6、乙方承諾,無論任何原因,為甲方提供服務終止后,乙方保證退回甲方保存在乙方處的.任何含有保密信息的文件或資料;
7、乙方同意并承諾,惡意泄露其所有保密信息,一經查實愿意承擔相關的法律責任。
第三條 保密期限
雙方同意本協議規定的保密期限為自本協議簽署之日起至雙方勞動關系終止或解除____年內有效。
在保密期限內甲方要給乙方一定的保密費用。
第四條 違約責任
甲、乙雙方約定:
(1)如果乙方不履行本協議所規定的保密義務,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任職期間接受甲方的罰款、降薪或辭退等處罰;如已離職,一次性向甲方支付違約金人民幣 元;
(2)如果因為乙方前款所稱的違約行為造成甲方的損失,乙方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并承擔賠償甲方損失的責任。
第五條 爭議解決和適用法律
本協議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解釋。對因本協議或本協議各方的權利和義務而發生的或與之有關的任何事項和爭議、訴訟或程序,本協議雙方不可撤銷地接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的管轄。
第六條 協議的生效與效力
1、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2、雙方就履行中產生的任何爭議,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無正文)
甲方:乙方:
日期:____年___月__日日期:____年___月__日
保密合同 篇5
甲方:
乙方:
甲方委托乙方協作配套的 項目(產品),為軍工涉密項目(產品),其密級為 。
為保護國家秘密和甲方科技秘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經雙方協商,達成如下保密協議:
一、甲方委托乙方協作配套以下項目(產品):
1.
2.
二、甲方向乙方提供如下圖紙、資料和樣品:
1.
2.
3.
三、保密范圍包括甲方所提供的所有項目(產品)圖紙、資料、技術細節、產品用途、加工半成品、成品等,以及雙方在合作過程中明確提出的其他保密事項。
四、乙方應具備國家相應的保密資格,并有嚴格完善的`保密管理手段。乙方應完全按照國家有關保密法律法規、標準和甲方的要求,對甲方委托的協作配套項目(產品)的全過程進行保密管理。
五、乙方應接受甲方以現場監督檢查或函調監督檢查的方式監督本協議的執行情況。
六、乙方保證不將保密范圍內的任何信息及實物向第三方出售、出租、外借、轉讓、轉包、泄露或以其他形式提供。
七、所有涉密信息歸甲方所有,乙方只能在合作范圍內使用。雙方信息的交流不意味著甲方向乙方轉讓或許可使用,乙方不得利用甲方的信息從事營利活動。
八、由于乙方故意或疏忽大意造成國家秘密信息或甲方科技信息的泄露,乙方須承擔甲方任何性質間接的或后果性的損害,并承擔包括法律責任在內的全部責任。
九、本保密協議不因合作項目終止而失效。在雙方合作終止后,除甲方聲明外,保密條款仍對雙方保持原有效力。
十、本保密協議包含了雙方與此事項有關的所有協議,其他任何之前的或暫時的協議、表述或保證,都從屬于本協議。
十一、本協議內容及條款需要變更的,須經雙方協商后在變更文件上簽字蓋章后方可生效。
十二、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另一方有權采取相應的應急措施、并有權對造成的損失訴諸法律。
十三、本協議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解決。
甲 方:(公 章) 乙 方:(公 章)
代表人:(簽 字) 代表人:(簽 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保密合同 篇6
商業秘密是企業重要的無形資產,它對企業在市場競爭中的生存和發展有著重要影響,越來越多的企業認識到了保護商業秘密的重要性,勞動合同 保密條款。勞動者跳槽是企業商業秘密泄露的重要途徑之一,因此保密條款在勞動合同中的作用越來越明顯。《勞動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有關事項”。保密條款中應寫明保密的范圍、期限、員工應履行的保密義務及員工違反保密約定時應承擔的責任。
保密條款產生的法律風險有:
(1)保密條款約定不完整的法律風險。一些企業為保證勞動合同完整性,約定有原則的保密條款,但對于商業秘密的劃分及各種具體的責任約定都不明確,導致保密條款沒有實質的操作價值。
(2)保密條款簽訂范圍過廣的法律風險。不少企業錯誤認為保密條款簽訂范圍越廣泛,對企業的商業秘密保護越有利,導致不少企業不分部門、不分工作性質要求全體員工簽訂保密條款或保密協議。然而這樣的做法不僅會損害企業的商業秘密的秘密性,而且由于企業要求員工承擔保密義務應當支付相應的保密費,給企業增加過重的負擔。
一般來說,與企業簽訂保密條款或保密協議的員工包括:①高級研究開發人員、技術人員、經營管理人員。他們或者掌握著企業的核心技術,或者擔任企業的主要管理工作,掌握著企業的重要經營信息,他們是簽訂保密協議的主要對象。②一般技術人員和關鍵崗位的技術人員。他們雖然不是最主要的人員,但是也有可能接觸到企業的核心技術,也有必要與他們簽訂保密協議。③市場計劃、銷售人員,合同范本《勞動合同 保密條款》。他們是經營決策的實施者,了解企業的營銷計劃、客戶名單,因此企業也會與他們簽訂保密協議。④財會人員、秘書人員、保安人員等。他們都有可能由于崗位的原因了解到企業的商業秘密,如果不與他們簽訂保密協議,他們很可能有意或無意地泄露企業的商業秘密。
(3)缺乏對應的保密費支付的法律風險。保密條款為員工增加了負擔,同時可能因此給員工未來的就業造成影響,一些合同還約定了相應的脫密期限制離職等,因此用人單位應當給予員工適當的保密費用為補償。若缺乏對應的報酬,則保密條款或保密協議效力將受到質疑,由此產生無法實現保密效果屬于嚴重的法律風險。
為完善保密事項,單純依靠勞動合同的個別條款難以詳細約定,企業應當針對特別需要嚴格限制的人員簽訂保密協議。這種劃分的合理性、保密協議條款是否完善、保密制度配套等都是法律風險評估過程需要了解和考慮的內容。
違約金和競業限制是困擾職場人士跳槽的兩大枷鎖。
人力資源專家高瑞指出,在1995年1月1日起實施的《勞動法》中,沒有對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做明確的規定和限制。實踐中,勞動者離職后,如果勞動合同中有違約金條款,勞動者要按合同約定進行賠償;而在新實施的《勞動合同法》中,對勞動者承擔的違約金進行了嚴格的規定,只有兩種情況,用人單位才可以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一是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了專項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和違約金;第二種情況就是,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競業限制和保密事項方面有約定,而勞動者違反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對于這兩種情況的違約金數額,也不是由用人單位隨意確定的,《勞動合同法》對此也是有很細致的規定。例如第一種情況,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競業限制不適用于一般員工
據某媒體報道,據***深圳富泰宏精密工業有限公司員工介紹,3月中旬公司發下一份《知識產權暨保密協議書》,要求一定等級以上員工簽訂。協議書復印件顯示:員工自離職日起兩年內不得直接或間接在***所在國家及地區從事任何與公司方業務或其業務有關事務的相競爭行為。
對于保密事項和競業限制,《勞動合同法》對其進行了一系列的限制和規定。首先是競業限制的適用人群,是“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對于一般員工,是不能使用該條款進行約束的;其次,對競業限制的期限也做了規定,就是“不得超過兩年”;此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這些限制并不是單方面的,單位也要為此履行他的義務,就是要“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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