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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合同

時間:2024-10-22 15:41:37 合同 我要投稿

精選定期合同錦集8篇

  隨著法律觀念的日漸普及,合同的使用頻率呈上升趨勢,簽訂合同是減少和防止發生爭議的重要措施。知道嗎,寫合同可是有方法的哦,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定期合同8篇,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精選定期合同錦集8篇

定期合同 篇1

  一.《合同法》

  第二百二十四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二十七條

  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二條

  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二.《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

  第十五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房屋轉租給第三人時,轉租期限超過承租人剩余租賃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超過部分的約定無效。但出租人與承租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六條

  出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承租人轉租,但在六個月內未提出異議,其以承租人未經同意為由請求解除合同或者認定轉租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租賃合同產生的糾紛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次承租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第十七條

  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請求解除合同時,次承租人請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違約金以抗辯出租人合同解除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轉租合同無效的除外。次承租人代為支付的租金和違約金超出其應付的租金數額,可以折抵租金或者向承租人追償

  三.《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

  第十一條 承租人轉租房屋的,應當經出租人書面同意。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書面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賃合同,收回房屋并要求承租人賠償損失。

  20xx-08-17 沃華律師

  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根據合同是否有固定期限為標準,可以將租賃合同劃分為定期租賃合同和不定期租賃合同。所謂定期租賃合同是指合同約定有明確的期限;不定期合同的產生有三種情形:

  一、當事人在合同中未約定明確期限;

  二、當事人約定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三、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

  區分意義

  這種區分的意義在于,在不定期租賃中,除非雙方當事人另有約定,雙方均可隨時解除合同。 相關法條《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條 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第二百三十二條 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第二百三十六條 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

  解除不定期租賃合同的限制

  某甲租用某乙的兩間店面作為酒樓,雙方未約定租賃期限。20xx年6月16日,乙書面通知甲,要求甲在6月19日前搬離所租房屋另用。同月18日,乙與丙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將甲租用的房屋出賣給丙。甲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第230條規定,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乙與丙簽訂買賣合同時,甲與乙仍然存在租賃關系。遂起訴要求在同等條件下享有該兩間房屋的優先購買權。

  本案的焦點在于,乙和丙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甲乙之間是否就出賣的房屋仍然存在租賃關系一種意見認為,根據我國《合同法》94條和96條的規定,當事人單方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通知到達對方時合同即解除。乙于20xx年6月16日將書面通知送達甲,要求解除租賃合同,故雙方的租賃關系在6月16日即已經解除。乙與丙在18日簽訂買賣合同時,已經與甲沒有租賃關系,甲不能夠享有優先購買權。

  第二種意見認為,根據《合同法》第232條的規定,出租人解除合同的,應當在合理的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本案乙通知甲解除合同的期限不合理,且其在通知中明確要求甲6月19日前搬出,雙方的合同應當到6月19日解除。因此甲享有優先權。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對于單方解除合同的條件和效力,我國《合同法》第94條和96條分別作出了規定。9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96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第九十四條的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睂τ诤螢椤胺梢幎ǖ钠渌樾巍薄逗贤ā返232條所規定的情形應當屬于此列。該條規定:“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苯Y合上述的幾條規定可以確定,在不定期租賃合同關系中,出租人解除租賃合同的,并非其通知到達承租人后合同即解除,至少有兩個方面的`限制:

  1、必須要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2、應當根據通知所載具體內容確定租賃合同解除的具體時間。

  對于第1個方面的限制,《合同法》第232條已經有了明確的規定,只是沒有具體到什么期限為合理的期限而已,這當中就存在法官自由裁量的問題。就上述的案件來說,乙要求開酒樓的甲3日內搬出所租賃的房屋,似乎不是一個合同的期限。同時,乙通知甲,要求甲在6月19日前搬出所承租的房屋,應當視為乙同意甲租賃使用該房屋至6月19日。雖然乙的通知具有明確的要求與甲終止租賃關系的意思表示,但不能就此依據合同法第96條的規定,認為乙將具有終止與甲租賃關系意思表示的通知送達甲后,雙方的租賃關系即行終止,而應當根據乙通知的內容確定租賃關系最終的終止時間。我們不能干涉和否認出租人要求終止租賃關系具體時間的意思表示。

  因而可以得出上面的第2點限制,即應當根據通知所載明的內容確定雙方租賃關系終止的具體時間。同樣,在其他符合條件的單方解除合同中,也應當以要求解除合同的通知內容確定合同的解除時間。比如,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內仍未履行,另一方當事人完全可以向其發出通知,再次要求未履行的一方當事人在一個月內履行義務,否則合同解除。到期后遲延履行方仍未履行,我們確定合同解除的時間是權利人發出通知之日還是發出通知之日后的一個月筆者認為應當是發出通知之日后的一個月。由此,我們是否可以對《合同法》第96條進行調整,即“當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第九十四條的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解除合同的通知自到達對方時發生法律效力。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筆者認為完全可以,否則就否定了當事人解除合同等具體事項意思自治的合同權利。

  房屋出租人有權提前收回房屋嗎

  一般而言,在房屋租賃中,所簽訂的租賃合同是有固定期限的,那么出租人是否有權提前收回房屋?首先要看合同是怎么規定的。如果合同中沒有規定,出租人就必須事先征得承租人同意;如果承租人不同意,出租人就只好繼續履行合同了。

  但如果承租人利用租賃的房屋從事違法活動;擅自轉租、轉借、轉讓租賃的房屋;擅自破壞租賃的房屋、改變結構、改變用途,或者拖欠房租達6個月之久,出租人就可以提前收回房屋,終止合同。

  訂租賃合同時,應明確注意的內容:

 。1)租賃期限、租金支付及計算方式;

 。2)租賃期限內房屋的維修及費用由誰承擔;

  (3)物業管理費用的承擔;

 。4)物業使用人對房屋進行裝飾裝修的問題;

 。5)是否可以轉租;

  (6)租賃登記的辦理;

 。7)業主有關物業管理權方面的授權;

  (8)根據物業使用人承租物業的用途不同而應注意的事項

  租賃合同之解除權

  歸納:租賃合同之解除權

  (1)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合同法219條)

  (2)承租人擅自變動房屋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或者擴建(司法解釋第7條)

  (3)責任轉租(合同法224條,司法解釋第14條)

  (4)未付或延付租金(合同法227條)

  (5)不定期租賃之隨時解除權(合同法232條)

  (1)出租人拒不交付租賃房屋(合同法216條)

  (2)租賃房屋因意外全部或者部分毀損(合同法231條)

  (3)不定期租賃之隨時解除權

  (4)租賃房屋危及承租人安全或健康時的隨時解除權(合同法233條)

  (5)因法律原因導致租賃房屋無法使用(司法解釋第8條)

  (6)一房數租時,未能取得租賃房屋的承租人享有解除權(司法解釋第6

  出租人是否可以通過轉租獲利

  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

  第二十七條 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內,征得出租人同意,可以將承租房屋的部分或全部轉給他人。 出租人可以從轉租中獲得收益。

定期合同 篇2

  甲方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姓名:________年齡:_____身份證:性別:_______民族:_______ 現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本市的有關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本協議。

  第一條協議期限 本協議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二條勞動崗位 甲方安排乙方從事_____________________工作,乙方應完成甲方分配的生產任務。

  第三條勞動報酬 甲方按照國家的規定和乙方的工作崗位,支付乙方勞動報酬,勞動報酬不得低于____市的最低工資標準。 具體支付辦法和標準如下:__按每月:3500元月_,到月支付70%的工資款,剩余款協議解除一次性付清__________。

  第四條工作時間和休假 甲方按月實行平均每日工作不超過九小時制度(含夜間加班)。因生產經營的需要,雙方協商可延長工作時間或加班,但不得違反《勞動法》有關規定。

  第五條勞動(機械操作)條件

 。ㄒ唬┮曳皆跈C械操作過程中應嚴格遵守勞動安全、衛生規程和操作規程,有權拒絕違章作業。

 。ǘ┮曳矫咳肇撠煓C器的檢查及保養。

  第六條勞動紀律

 。ㄒ唬┮曳綉袷丶追揭婪ㄖ贫ǖ母黜椧幷轮贫群蛣趧蛹o律,在協議期內保守甲方的商業秘密。

 。ǘ┘追接袡喟磭液蚠___市的有關規定及企業的`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對乙方實行管理。

  第七條本協議的解除、變更、終止

 。ㄒ唬┙浖滓译p方協商同意,本協議的內容可以變更或解除。

 。ǘ┍緟f議到期,自行終止。

 。ㄈ╇p方就本協議解除條件的約定:

  1、乙方在操作機械過程中要規范;

  2、聽從甲方工作按排。

  第八條違反本協議的責任及其雙方約定的其它事項:

 。ㄒ唬┮曳皆谧鳂I過程中,如發生安全事故乙方承擔全部責任。

 。ǘ┮曳皆谧鳂I過程中,人為損壞機械,乙方承擔責任。

  第九條甲乙雙方履行本協議發生勞動爭議先經企業調解委員會調解,調解未成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處理條例辦理。

  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定期合同 篇3

  贈與人(甲方):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有效證件號碼:_________________

  受贈人(乙方):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有效證件號碼:_________________

  甲方自愿向乙方定期提供_________________,并與乙方達成以下贈與協議。

  第一條乙方獲自甲方的贈與只得用于_________________,不得移作他用。?

  第二條甲方于每年_______至_______分兩次向乙方無償贈與人民幣各_________________元整。?

  第三條前述贈與自_______年_______,計_______日,_______時至_______時止。?

  第四條合同履行其間若乙死亡,可繼承其受贈者地位。?

  第五條甲方有權監督乙方對所獲贈與的使用,若乙方不當使用時,甲方有權要求乙方予以改正。?

  第六條如乙方疏于_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有權撤銷本合同。?

  第七條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甲方: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

定期合同 篇4

  用人單位(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勞動者(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性別:_______年齡:_____

  籍貫: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為進一步明確甲乙雙方的責任、權利、義務,保障雙方的利益,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守信的原則,甲乙雙方通過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勞動合同期限

  本合同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期限為______年。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有效。(其中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為見習期/試用期,試用期為_______個月,可視乙方適應工作能力酌情增減。

  (2)勞動合同期滿前_______個月,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續訂聘用合同。

  (3)本合同期滿后,任何一方認為不再續訂聘用合同的,應在合同期滿前_______個月通知對方。

  二、工作內容及工作時間

  1.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擔任_______崗位(工種)工作。

  2.乙方工作應達到甲方規定的技術標準。

  3.甲方安排乙方執行______小時工時制度。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1..甲方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工具。

  2..甲方負責對乙方進行職業道德、業務技術、勞動安全、勞動紀律和甲方規章制度的教育。

  四、勞動報酬

  1、乙方試用期工資人民幣_________元/每月;試用期滿乙方起點工資為人民幣_________元/每月。

  2、甲方于每月_______日發給乙方上月的薪金。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自動順延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3、支付方式為下列第_______種形式

  (1)現金支付

  (2)以銀行轉賬方式支付費用給乙方

  開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戶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銀行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合同的解除、變更和終止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雙方應變更勞動合同并及時辦理變更合同手續:

  (1)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的;

  (2)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

  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乙方在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乙方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及甲方規章制度的;

  (3)乙方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隨時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內的;

  2、甲方以暴力、威脅、監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規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六、違約責任

  1.在合同期內, 甲乙雙方均不得擅自解除合同或自行離職,否則應支付違約金_________元。

  2.甲乙雙方必須嚴格履行勞動合同,除遇有特殊情況,經雙方協商一致不能履行勞動合同的有關內容外,任何一方違反合同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根據其后果和責任大小,給對方賠償經濟損失。賠償金額按有關規定或實際情況確定。

  七、其他約定事項

  1.本合同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政策相悖時,以國家、法規、政策為準。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勞動爭議處理

  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勞動爭議,可以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甲乙雙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向___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九、合同生效

  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其中甲方執________份,乙方執________份。

  合同生效后,甲乙雙方對合同內容的變更或補充應采取書面形式,作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定期合同 篇5

  甲 方: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監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經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基本情況 第一條 甲方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

  注冊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經營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乙方:__________ 性別 :___________

  戶籍類型(非農業、農業)

  居民身份證號碼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或者其他有效證件名稱 :_______________ 證件號碼 :__________________

  在甲方工作起始時間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

  在京居住地址:________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___

  戶口所在地:_________。ㄊ校______區(縣) ____________街道(鄉鎮)

  二、勞動合同期限 第三條 本合同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本合同于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生效,其中試用期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本合同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終止。

  三、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四條 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擔任__________崗位(工種)工作。

  第五條 根據甲方的崗位(工種)作業特點,乙方的工作區域或工作地點為:_______________

  第六條 乙方工作應達到____________________標準。

  四、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七條 甲方安排乙方執行_________工時制度。

  執行標準工時制度的,乙方每天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不超過40小時。每周休息日為____甲方安排乙方執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度或者不定時工作制度的,應當事先取得勞動行政部門特殊工時制度的行政許可決定。

  第八條 甲方對乙方實行的休假制度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勞動報酬 第九條 甲方每月____日前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月工資為_____元或按_____________執行。

  乙方在試用期期間的工資為__________元。

  甲乙雙方對工資的'其他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條 甲方生產工作任務不足使乙方待工的,甲方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費為_____元或按______執行。

  六、社會保險及其他保險福利待遇

  第十一條 甲乙雙方按國家和北京市的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甲方為乙方辦理有關社會保險手續,并承擔相應社會保險義務。

  第十二條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醫療待遇按國家、北京市有關規定執行。甲方按____________支付乙方病假工資。

  第十三條 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的待遇按國家和北京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甲方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第十五條 甲方根據生產崗位的需要,按照國家有關勞動安全、衛生的規定為乙方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發放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

  第十六條 甲方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安全生產制度;乙方應當嚴格遵守甲方的勞動安全制度,嚴禁違章作業,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第十七條 甲方應當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責任制度,加強對職業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職業病防治水平。

  八、勞動合同的解除、終止和經濟補償

  第十八條 甲乙雙方解除、終止、續訂勞動合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國家及北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甲方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本合同時,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乙方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第二十條 乙方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九、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一條 甲乙雙方約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內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勞動爭議處理及其它

  第二十二條 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可以向甲方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二十三條 本合同的附件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四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或與今后國家、北京市有關規定相悖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 章)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簽字或蓋章)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委托代理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簽字或蓋章)

  簽訂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 勞動合同續訂書 本次續訂勞動合同期限類型為____期限合同,

  續訂合同生效日期為_____年_____月____日,續訂合同_______終止。甲方(蓋 章)

  乙方(簽字或蓋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簽章)年 月 日

  勞動合同變更書經甲乙雙方平等自愿、協商同意,對本合同做以下變更:

  甲方(蓋 章) 乙方(簽字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簽字或蓋章)年 月 日附:

定期合同 篇6

  第一部分

  1.船舶經紀人

  波羅的海國際航運公會

  統一定期租船合同(各欄于1974年列出)

  代號:“1939年波爾太摩”

  2.地點和日期

  3.船舶所有人/營業所在地

  4.承租人/營業所在地

  5.船名

  6.總登記噸/凈登記噸

  7.船級

  8.指示馬力

  9.運輸部夏季干舷高度時的總載重噸(大約)

  10.散裝/包裝容積(立方英尺)

  11.永久性燃料(大約)

  12.船速(節)(大約)燃油消耗(噸)(大約)

  13.現在動態

  14.租期(第1條)

  15.交船港口(第1條)

  16.交船時間(第1條)

  17.(a)航行區域(2條) (b)經特別約定的除外貨物

  18.交船時的燃料(載明最低和最大數量)(第5條)

  19.租金(第6條)

  20.租金的支付(載明貨幣名稱和支付地點,以及受益人和銀行帳號(第6條)

  21.還船地點或區域(第7條)

  22.戰爭(僅當約定第(c)款時填入)第(21條)

  23.解約日(第22條)

  24.仲裁地點(僅當約定倫敦以外地點時填入)(第23條)

  25.經紀人傭金及向何人支付(第25條)

  26.有關約定的特別規定的附加條款數

  茲相互同意應按本租船合同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所訂條件,履行本合同。當條件發生抵觸時,第一部分的規定優先于第二部分,但以所抵觸的范圍為限。

  簽字(船舶所有人)

  簽字(承租人)

  第二部分 “波爾太摩1939”統一定期租船合同(各欄于1974年列出)

  茲由第3欄所列的船舶所有人和第4欄所列的承租人,雙方協議如下:船名見第5欄,登記總/凈噸見第6欄,船級見第7欄,指示馬力見第8欄,在英國運輸部夏季干舷高度時可裝的包括燃料、物料、食品和鍋爐用水在內的載重量大約噸數見第9欄,根據建造者的測定,船舶具有的散裝/包裝容積(立方英尺)見第10欄,扣除永久性燃料,其大約噸數見第11欄,船舶在良好天氣和平靜水域條件下滿載航行速度見第12欄,此時消耗優質威爾士煤或燃油的大約噸數見12欄,現在動態見第13欄。

  1.租期/交船地點/交船時間

  船舶所有人出租、承租人承租本船的期間為第14欄規定的日歷數,并在上午9點至下午6點,星期六從上午9點至下午2點(不包括星期天或法定節假日,除非承租人接受船舶),在第15欄規定的港口、承租人所指定的船舶能始終安全浮泊并可供使用的泊位交船且將船舶置于承租人控制時起算。船舶在各方面適于貨物運輸。

  船舶應在第16欄規定的時間內交付。

  2.貿易

  本船只能在第17欄規定的地域內,在其能始終安全浮泊的良好和安全港口或地點之間從事合法貿易,運輸合法貨物。

  船舶不得裝運活牲畜及有害的、易燃或危險貨物(如酸性物質、炸藥、電石、硅鐵、石腦油、汽油、焦油或其他任何制品)。

  3.船舶所有人提供的項目

  船舶所有人應提供所有食品和船員工資、船舶保險、甲板和機艙所有物料并支付費用,并且在租期內,維持船體和船機處于充分有效狀態。

  船舶所有人應為每一艙口提供一名起貨機司機。如需更多的起貨機司機,或卸載工人拒絕或不允許與船員一起工作,則承租人應提供合格的岸上起貨司機并支付費用。

  4.承租人應提供的項目

  承租人應提供并支付所有包括廚房用煤在內的燃煤、燃油、鍋爐用水、港口費用、引航費(不論強制引航與否),運河航工、舢板費、照明、拖輪、領事費(但與船長、船員有關的除外)、運河、碼頭及其他費用,包括任何外國市政稅和國稅,同時應支付交船港和還船港的一切碼頭、港口費和噸稅(除非是因在交船前或還船后所運的貨物而發生的)、代理費、傭金,并安排和支付裝載、平艙、積載(包括墊艙物料和防移板,但船上已備有的除外)、卸載、過磅和理貨、交貨、艙口檢驗,供給為其服務的.官員和人員的伙食以及其他各項費用,包括因檢疫造成的滯留及費用(包括熏艙和消毒費用)。

  所有實際用于裝貨和卸貨的繩索、吊貨網和特殊吊貨索,以及任何特殊工具,包括按港口習慣要求用于系泊的特殊纜繩、鋼索和錨鏈,均由承租人負責。船舶應配備有起貨機、吊桿、滑輪和起重能力達2噸的普通吊貨索。

  5.燃料

  承租人在交船時和船舶所有人在還船時應接受船上尚存的全部燃煤或燃油,并按各自港口的現價支付費用。

  在還船時,船上剩余燃煤或燃油的數量不得少于和超過18欄規定的噸數。

  6.租金

  自按第一條規定的起算至船舶交還船舶所有人止,承租人應以第19欄規定的租金,每30天支付租金。

  支付租金須用第20欄規定的貨幣,以該欄規定的方式,無折扣地每30天現金預付。

  如果欠付租金,船舶所有人有權將船舶從承租人的營運中撤回,而無須提出任何聲明,也無須通過任何法院或其他形式的干預,且不影響船舶所有人根據本租船合同所具有的對承租人的任何索賠權利。

  7.還船

  租期屆滿時,承租人應在第21欄規定的地點或范圍內選擇一不凍港,以船舶交給他時的同樣良好狀態(自然損耗除外),在上午9點至下午6點,星期六在上午9點至下午2點之間還船,但是還船之日不應是星期日或法定節假日。

  通知

  承租人應至少在10天前將還船的港口和大約日期通知船舶所有人。

  如果對船舶指定航次將超過租期,承租人可使用船舶至航次結束,但以能合理地估計該航次將允許大約在租期屆滿時還船為限。但是,對于任何超過租期屆滿之日的時間,當市場價格高于合同規定的租金率時,承租人應按市場價格支付。

  8.載貨艙室

  船舶所有載貨艙室,包括合法的甲板載貨容積,除保留船長、船員、屬具、船具、家具、食品和物料占用的適當而足夠的空間外,均由承租人支配。

  9.船長

  船長應盡速完成所有航次,并同海員一起給承租人提供習慣性幫助。有關雇傭、代理或其他安排,船長應服從承租人的指示。因船長、高級船員或代理人簽發提單或其他文件,或在其它方面遵照承租人的指示,以及由于船舶證書不規范或貨物超載而引起的各種后果和責任,承租人應向船舶所有人賠償。船舶所有人對由于貨物短缺、混票、標志、包件數、或由于積載不當或其他原因引起的貨物損壞或索賠,均不負責任。

  如果承租人有理由對船長、高級船員和輪機員的行為表示不滿時,船舶所有人在收到意見書后,應立即調查事實,并在必要與可能時予以撤換。

  10.指示和航行日志

  承租人應向船長提供各種指示和航行指令。船長和輪機員應對航行日志作完整和正確記錄,供承租人或其代理人查閱。

  11.停租等

  (a)如船舶進干塢或為維持船舶的效能而采取其他必要措施、船員或物料不足、機器損壞、船體受損或其他事故,以致妨礙或阻止船舶工作并持續24小時以上,則對船舶因此所損失的不能立即按要求進行營運的任何時間,應停付租金。預付的租金應作相應扣減。

  (b)如船舶由于天氣原因被迫駛往港口或錨地,或船舶駛往淺水港口、河流或有淺灘的港口,或貨物遭受意外事故,則船舶的任何延誤和/或由此延誤而引起的費用,均由承租人負責,即使此種延誤和/或費用、或者兩者發生的原因是由于船舶所有人的雇傭人員的疏忽。

  12.清洗鍋爐

  清洗鍋爐應在營運期間任何可能的時候進行。如不可能,則承租人應給予船舶所有人必要的清洗時間。如船舶因此停留超過48小時,則應停付租金,直至船舶重新準備就緒。

  13.責任和負責

  船舶所有人對由于其本人或其經理人未盡適當謹慎使船舶適航和適于航次需要,或因其本人或其經理人本身的行為,疏忽或不履行職責造成的交船延誤或租期內的延誤,以及船上貨物的滅失或損壞負責。在任何其他情況下,船舶所有人對任何原因造成的任何損壞和延誤,即使是由于其雇傭人員的疏忽或不履行職責所致,概不負責。船舶所有人對無論是部分或全面的罷工、停工或關廠或禁止工作(包括船長、高級船員和普通船員)所引起或造成的滅失或損壞,概不負責。

  承租人應對由于違反本租船合同的規定裝載的貨物或不當或粗心添加燃料、裝載、積載和卸載貨物,或其他由本身或其雇傭人員的不當或疏忽行為所造成的對船舶或船舶所有人的滅失或損失負責。

  14.墊款

  如經要求,承租人或其代理人應在任何港口向船長墊付船舶的日常費用所必需的款項,年息僅為6%。此項墊款從租金中扣除。

  15.除外港口

  船舶不能被指示也無義務進入,

  (a)傷寒或瘟疫盛行的任何地區,或船長、高級船員根據法律無義務將船舶駛往的任何地區。

  (b)任何冰封地區或在船舶抵達時由于冰凍原因,燈標、燈船、航行標志和浮標將被或可能被撤走的任何地區,或具有通常由于冰凍原因船舶不能抵達或在裝貨或卸貨結束后不能駛離的危險的地區。船舶無義務破冰。如果由于冰凍原因,船長擔心船舶被冰封和/或受損,因而認為繼續停留在裝貨或卸貨地點具有危險,則他有權將船舶駛往一便利的不凍地點,等待承租人新的指示

  由于上述任何原因造成的不可預見的延誤,由承租人負責。

  16.船舶滅失

  一旦船舶滅失或失蹤,租金從船舶滅失之日起停付。如滅失的日期不能確定,則從船舶最后一次報告之日起到預計的抵達目的地之日止,支付半數租金。任何預付的租金應作相應的扣減。

  17.加班

  如經要求,船舶應晝夜進行作業,承租人應償還船舶所有人根據加班的小時數和雇傭合同中規定的費率支付給高級船員和普通船員的加班費用。

  18.留置權

  船舶所有人得因根據本租船合同提出的任何索賠對屬于定期承租人的所有貨物和轉手運費以及任何提單運費行使留置權。承租人得因事先支付但未獲得的所有款項而對船舶有留置權。

  19.救助報酬

  由于對其他船舶的救助和救援而獲得所有報酬,在扣除船長和船員的應得份額以及所有法定的和包括根據本租船合同為救助所損失的時間而支付的租金在內的其他費用,以及損害修理和所消耗的燃煤或燃油后,由船舶所有人和承租人平分。承租人應受船舶所有人為得到救助報酬及確定其數額而采取的措施的約束。

  20.轉租

  承租人有權轉租船舶,但應給予船舶所有人預期通知。但是,最初的承租人始終對本租船合同的適當履行向船舶所有人負責。

  21.戰爭

  (a)除非事先征得船舶所有人同意,否則,如由于任何實際的或威脅中的戰爭行為,戰爭的敵對行動、類似戰爭的行動、海盜行為或敵對行為、或任何人、組織或國家對本船或任何其他船舶或其貨物的惡意破壞,革命、內戰、民眾騷動或因實施國際法而將使船舶進入危險地區,船舶不能被指示前往或繼續駛往任何此種地區或進行此種航次或營運,也不能因實施某種制裁使船舶冒任何風險或受任何懲罰,亦不能使船舶承運任何貨物而使其有被扣押、捕獲、罰款的風險,或受交戰國或交戰方或任何政府或統治者的任何方式的干擾。

  (b)如船舶駛近或被帶往或被指示駛往該種地區或面臨上述風險,(1)船舶所有人有權隨時按其認為適當的條件,對其在船舶上的利益和/或租金因此可能涉及的任何風險進行投保。如經要求,承租人應償還船舶所有人支付的保險費。并且,(2)盡管有第11條的規定,對所損失的全部時間,包括由于船長、高級船員或普通船員的傷亡或船員拒絕前往該地區或置于此種危險所損失的時間,租金照付。

  (c)如船長、高級船員和/或普通船員的工資、食品和/或甲板和/或機艙物料的費用和/或船舶保險費,由于上述(a)款所述情況或在任何此種情況存在期間而有所增加,所增加的費用應加人租金,并在船舶所有人提交賬單時,由承租人支付。此種賬單應按月提交。

  (d)船舶有權服從船旗國政府或任何其他政府,或任何按照或聲稱按照該政府授權行事的人發出的有關船舶離港、抵港、航線、掛港、停港、目的港、交貨或任何其他事項的命令或指示,或服從根據船艙戰爭險條款任何委員會或個人有權發出的此種命令或指示。

  (e)如船旗國卷入戰爭、敵對行動,類似戰爭的行動、革命或民眾騷動之中,船舶所有人和承租人均可解除本租船合同。除另有協議者外,船舶應在目的港還給船舶所有人,或者,如由于(a)款規定的情況,船舶不能抵達或進人目的港,則在卸完船上任何貨物后,在船舶所有人選擇的附近一未封鎖的安全港口還船。

  (f)為服從本條規定而為或不為任何行為,均不得視為違約。

  (g)款供選擇,并且,除非根據第22欄另有約定外,否則應視為刪除。

  22.解約

  如船舶未能在第23欄規定的日期之前交付,承租人有權解除合同。

  如船舶未能在解約日之前交付,則如經要求,承租人應在收到此種通知后48小時內作出其解除合同還是接受船舶的聲明。

  23.仲裁

  本租船合同引起的任何爭議應在倫敦(或第24欄約定的其他地點)提交仲裁。船舶所有人指定一名仲裁員,另一名仲裁員由承租人指定,如該兩名仲裁員不能達成一致決定,則以由其指定的首席仲裁員的決定為準。仲裁員或首席仲裁員的裁決為終局,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24.共同海損

  共同海損根據1974年約克一安特衛普規則進行理算,租金不分攤共同海損。

  25.傭金

  船舶所有人按根據本租船合同支付的租金,以第25欄規定的費率,向第25欄規定的當事人支付傭金。但在任何情況下,傭金不少于補償經紀人的實際開支和其工作的合理報酬的必要數額。如由于任何當事一方違約而全部租金未付,則對此負責的一方應賠償經紀人的傭金損失。

  如當事雙方協議解除本租船合同,則船舶所有人應賠償經紀人的傭金損失。但在此種情況下,傭金不超過按一年的租金計算的經紀人費用

定期合同 篇7

  什么是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與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相對的,一般勞動者剛進公司時簽訂的就是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就是勞動者和公司之間約定了勞動合同的期限。那么,什么是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呢?法律上對此有什么規定呢?詳細內容請閱讀下文。

  一、什么是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明確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可以是較短時間的,如半年、1年、2年,也可以是較長時間的,如5年、10年,甚至更長時間。不管時間長短,勞動合同的起始和終止日期都是固定的。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勞動關系即告終止。如果雙方協商一致,還可以續訂勞動合同,延長期限。

  二、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作用

  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適用范圍廣,應變能力強,既能保持勞動關系的相對穩定,又能促進勞動力的合理流動,使資源配置合理化、效益化,是實踐中運用較多的一種勞動合同。對于那些常年性工作,要求保持連續性、穩定性的工作,技術性強的工作,適宜簽訂較為長期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于一般性、季節性、臨時性、用工靈活、職業危害較大的工作崗位,適宜簽訂較為短期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種類

  短期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長期的固定期限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目標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四、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遵循原則

  根據本法規定,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訂立哪一種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共同協商確定。有的用人單位為了保持用工靈活性,愿意與勞動者簽訂短期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有的勞動者為了能有一份穩定的職業和收入,更愿意與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論雙方的意愿如何,究竟簽訂哪一種類型的勞動合同,需要由雙方協商一致后,作出一個共同的選擇。只要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沒有采取脅迫、欺詐、隱瞞事實等非法手段,符合法律的有關規定,就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勞動合同中最常見的一種形式,大量存在于各個行業各個單位中。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明確約定了勞動合同終止的時間以及提前終止的處理辦法,是對勞動者權益很好的保護。

定期合同 篇8

  合同編號:123028

  編號: 甲方: 乙方: 簽訂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市勞動局制用人單位(以下簡稱甲方)與(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平等協商同意,自愿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第一條 本合同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本合同生效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其中試用期日。本合同終止。

  第二條 乙方擔任崗位(工種)工作。

  第三條 乙方完成的工作數量,達到質量標準。

  第四條 甲方安排乙方的工作時間應符合國家和____市的規定,乙方執行的工時制度為工作制。

  第五條 甲為乙方提供符合國家勞動保護規定的勞動條件和勞動防護用品;建立健全生產工藝流程、制定操作規程、工作規范及其標準。甲方負責對乙進行政治思想、職業道德、業務技術、勞動安全衛生及有關的教育和培訓。

  第六條 乙方應遵守勞動紀律、甲方的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乙方違反勞動紀律、甲方的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甲方可依據本單位的規章制度進行處理,直到解除本合同。

  第七條 甲方對乙方的工資分配應遵循按勞分配的原則,實行同工同酬,遵守____市最低工資規定。乙方執行工資制,工資支付時間,工資支付按執行;其中試用期工資為元。

  第八條 乙方的保險待遇按執行。

  第九條 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本合同相關內容。

  第十條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一條 乙方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本合同附件中規定的解除勞動合同條件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十二條 乙方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____市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的實施細則》及其他有關規定不得終止、解除勞動合同條件的,甲方不得終止、解除本合同。

  第十三條 乙解除本合同,應當提前____日以局面形式通知甲方。乙方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尚未處理完畢或因其它問題正在被審查期間,乙方不得依據本條

  第一款解除勞動合同。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隨時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內的;

  2、甲方以暴力、威脅、監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規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第十五條 乙方有權依據____市勞動局轉發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規定(京勞關發〈1995〉45號),獲得經濟補償。

  第十六條 當事人任何一方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的規定,給歡欣鼓舞方造成損害或經濟損失的,按照____市勞動局轉發勞動部《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京勞關發〈1995〉163號)執行。

  第十七條 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八條 當事人因履行本合同發生勞動爭議,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要求仲裁的,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____日內向當地區、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十九條 本合同附件包括:。

  第二十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或與今后國家、____市頒布的有關規定相抵觸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乙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簽章) 簽訂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鑒證機關(蓋章) 鑒證員(簽章) 鑒證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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