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用的終止合同七篇
隨著法律觀念的深入人心,隨時隨地,各種場景都有可能使用到合同,簽訂合同能夠較為有效的約束違約行為。那么合同要怎么擬定?想必這讓大家都很苦惱吧,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終止合同7篇,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終止合同 篇1
一、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需注意試用期的期限,舉證責任。
二、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勞動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需保證規章制度的合法性,“嚴重違反”的定性。
三、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要點:“重大損害”需量化。
四、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注意:刑事拘留并不等于已追究刑事責任。
五、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適用時難在舉證責任。
六、以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等手段,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實踐中集中在欺詐方面。
七、勞動者提出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注意:用人單位提出的需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提出的可不支付經濟補償。
八、勞動者提前30目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或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屬勞動者預告解除,可不支付經濟補償。
九、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仍然不與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而終止勞動關系的;注意證據的保留,需兩次書面通知,第一次通知簽合同,第二次通知終止勞動關系。
十、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終止,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注意:如果單位降低條件導致勞動者終止合同,需支付經濟補償。
十一、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用人單位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如果僅因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而被終止勞動合同是否可獲經濟補償,法律并無規定,實踐中通常認為也無需支付經濟補償。
十二、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導致勞動合同終止的,用人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
終止合同 篇2
簽訂時間:_____年__月__日
協議雙方:
甲方:________(用人單位)
(用工單位)
乙方:________
甲乙雙方本著協商一致,平等自愿,公平合理的原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就解除雙方之間的勞動合同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乙雙方一致同意于_____年__月__日解除雙方于_____年__月__日簽訂的自_____年__月__日至_____年__月__日(年)的勞動合同。乙方工資發放至_____年__月__日;經雙方協商一致后同意由甲方一次性支付給乙方人民幣________元整,作為甲方給予乙方的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二)甲乙雙方一致同意自本協議簽署之時,終止履行勞動合同所約定的一切義務,自愿放棄因勞動合同履行及解除所產生的一切權利。并確認雙方之間已不存在任何勞動爭議及糾紛。(包括勞動合同履行期間及解除后,雙方應履行的所有義務等。)
(三)自本協議簽署之日起五日內,乙方應將屬于甲方的所有財物,文件和資料等歸還給甲方,并按甲方人事管理制度規定及時辦理離職手續。若乙方未在規定時間內辦理完離職手續的,乙方同意甲方有權暫時緩發包含本協議第一條在內的一切費用。
(四)未經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向第三方泄露本協議書的`內容。否則對方有權追究泄秘方的法律和經濟賠償責任。
(五)雙方若在履行本協議時產生爭議的,應先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能解決的,可以到甲方所在地勞動行政部門提起仲裁申請。
本協議經雙方簽名蓋章后生效,且原件一式三份、由用工單位、用人單位、員工本人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用工單位(蓋章):________乙方(簽名):________
甲方-用人單位(蓋章):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
_____年__月__日_____年__月__日
終止合同 篇3
給成都威達建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
“終止合同”函
致成都威達建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xx年初,你公司與我口頭約定,以“內部承包”的形式將“成都金堂發展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稱“成金發展”)開發的金堂縣“怡靜湖”二期1#、2#、7#號樓工程施工轉包給我,并在簽訂書面“內部承包合同”前誘導我繳納了200萬元人民幣“保證金”。
工程自20xx年4月開工以來,你公司一直未能按時支付工程進度款,并在20xx年8月將“成金發展”支付給工程項目的進度款挪著他用,造成工程停工20余天,逼迫我向勞務公司賠償了約40萬元停工損失的情況下,該工程方得以復工,后來,你公司又逼迫我簽定了所謂的“借款協議”,將“成金發展”召開專題會議確定退還的、由我實際繳納的200萬元人民幣保證金,以月息2分的高利x將該保證金“借”給我(實際給付170萬元),造成“怡靜湖” 二期1#、2#、7#樓工程施工一直處于艱難維持狀態,并在20xx年春節前釀成勞務人員圍攻毆打我項目部工作人員的惡劣事故。
20xx年春節至今,由于你公司未按合同約定支付該工程進度款上千萬元,該工程項目一直沒有重啟施工,造成我對鋼材供應商、商混供應商、水電材料供應商、勞務公司的'付款嚴重違約。目前,該工程仍無復工跡象,給我造成了嚴重的經濟損失和信用損失,我與你公司法人代表約談協商的要求也被你公司借口拒絕。
鑒于你公司嚴重的違約行為和在退還保證金一事上的欺詐脅迫行為,我經過深思熟慮后決定終止與你公司簽定的“內部承包合同”,希你公司立即賠償因去年8月停工造成的損失40萬元,向我結算支付該工程已完工程的全部工程款。
此致!
發函人:
20xx年8月17日
終止合同 篇4
一、保險合同的變更:
書面,應當由保險人在原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批注或者附貼批單;投保人和保險變更保險合同的,一般不必征得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同意,但以死亡為給付條件的人身保險合同必須征得被保險人同意。
(一)保險合同變更的要件
保險合同的變更必須符合如下條件,才產生變更的效力:
①保險合同的變更必須以合法有效的保險合同的存在為前提。
②保險合同的變更可因當事人的約定或法律的規定發生。
③保險合同的變更必須符合法定形式。
(二)保險合同變更的效力
(三)保險合同變更的程序
二、保險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一)保險合同解除
解除保險合同必須符合如下條件:
①保險合同解除的對象是依法成立的有效保險合同。
②該保險合同尚處于履行或正在履行但尚未履行完畢這兩個階段,保險合同一旦履行完畢,也不存在保險合同的解除,而僅涉及到保險合同的終止問題。
③保險合同解除必須具備一定條件。
④保險合同的解除必須存解除行為。
⑤享有解除權的一方必須在法律法規、當事人約定或合理期限內行使保險合同的解除權。
(二)保險合同的解約權人:保險人和投保人
(三)保險合同解除權在當事人之間合理配置的立法原則
投保人以任意解除合同為原則,以不能解除為例外;
保險人以不能解除合同為原則,以能解除為例外;
(四)保險合同解除權的類型
1.約定解除,保險合同當事人之間的約定,不是保險法規定的范圍;
2.法定解除:
1)投保人違反如實告知義務;
2)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違法行為;
3)投保人、被保險人未按約定履行其對保險標的應盡的責任;
4)保險標的危險程度增加;
5)人身合同效力中止兩年;
6)保險標的轉讓導致危險程度增加。
7)保險標的發生部分損失。
(五)保險合同解除的程序
(六)保險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1.投保人解除保險合同。
人身保險合同,儲蓄性,兩年以內的扣手續費,退還;交費兩年以上的,退還現金價值;
財產保險合同,看保險責任是否已經開始,開始的按日期折合,沒有開始的,退還;
2.保險人解除保險合同。
終止合同 篇5
先生/小姐:
您于年月日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將于 年 月 日到期。 現公司決定提前與您解除合同。茲通知您 年 月 日為合同終止日。請您辦理相關離職手續。您的'工資待遇結算至合同終止日為止。如有服裝押金,屆時敬請 閣下攜帶服裝押金收據原件,辦理相關手續。
另支付給您提前解除合同補償金 元。
感謝閣下來我公司工作,并祝您在今后的工作崗位上取得更大的成績。
服務(上海)有限公司
物業管理部
二00 年月日
簽收確認:
終止合同 篇6
鑒于出租人黃x玉(下稱“甲方”)與承租人遼寧容大投資有限 公司(下稱“乙方”)就租賃位于 房屋于 年 月 日簽訂了 《房屋租賃合同》,租期 5 年。
現承租人由于其自身的原因,要求終 止該《房屋租賃合同》,雙方特達成如下協議,共同遵守:
1、乙方確認其終止《房屋租賃合同》系違約行為,應當承擔違 約責任并賠償甲方的損失;
2、甲乙雙方根據《房屋租賃合同》13。(a)的規定,協商一致 解除該《房屋租賃合同》;
3、乙方對租賃房屋的修繕、裝修、裝飾等物品的.所有權轉移給 甲方;
4、本協議簽署后,乙方對租賃房屋內的任何物品放棄主張任何 權利;
5、甲乙雙方確認解除《房屋租賃合同》時無債權債務糾紛,也 不因解除《房屋租賃合同》產生債權債務糾紛;
6、電卡及有線電視卡已經交還給乙方; 7、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8、本協議一式四份,甲方三份,乙方一份;
9、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另行協商,協商不成的,按照原《房 屋租賃合同》中相關條款處理。
(本頁為蓋章簽字頁)
甲方(簽字):
乙方(蓋章):
委托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章):
簽訂時間:
終止合同 篇7
你與我單位訂立了 (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的勞動合同,合同期內從事 工作。根據《勞動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現按下列第 條
款規定解除或終止你與單位的勞動合同(關系):
一、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關系);
二、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關系);
三、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關系);
四、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關系);
五、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 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關系);
六、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 款規定,終止勞動合同(關系);
七、因其它原因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關系):
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日期: 年 月 日
甲方單位(章): 勞動者(簽名):
送達時間:年 月 日 簽收時間:年 月 日
注:《證明書》一式四聯,附《勞動合同法》相關法律條款。
附:《勞動合同法》條款規定:
第三十六條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第三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的或者乘人之危)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的`或者乘人之危)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
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另:其他原因(如:辭職、辭退、開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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