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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合同

時間:2024-11-13 00:51:47 合同 我要投稿

經濟合同模板匯總5篇

  在人們的法律意識不斷增強的社會,關于合同的利益糾紛越來越多,簽訂合同可以使我們的合法權益得到法律的保障。合同有不同的類型,當然也有不同的目的,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經濟合同5篇,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經濟合同模板匯總5篇

經濟合同 篇1

  勞動部關于印發《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通知 勞部發〔1994〕48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勞動人事)廳(局),國務院各部委、直屬機構勞動人事部門,解放軍總后勤部生產管理部:為貫徹《勞動法》,使有關經濟補償的規定便于操作,我們制定了《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有關違反勞動合同的賠償辦法,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三日。[1]

  編輯本段主要內容

  (1994年12月3日勞動部勞部發〔1994〕481號發布)

  第一條

  為了規范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對勞動者的經濟補償標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對勞動者的經濟補償金,由用人單位一次性發給。

  第三條

  用人單位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于工資報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第四條

  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要在補足低于標準部分的同時,另外支付相當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第五條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第六條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于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癥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癥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

  第七條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

  第八條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第九條

  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用人單位按被裁減人員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在本單位工作的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第十條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后,未按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除全額發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

  第十一條

  本辦法中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合同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 用人單位依據本辦法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解除勞動合同時,勞動者的月平均工資低于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按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

  第十二條

  經濟補償金在企業成本中列支,不得占用企業按規定比例應提取的福利費用。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1995年1月1日起執行。[1]

經濟合同 篇2

  不簽訂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有嗎?要是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的話,此時需要向勞動者支付雙倍的工資,不過這不屬于經濟補償金。但如果是勞動者不愿意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此時單位可以終止與其的勞動合同,而此時就需要支付一定數額的經濟補償金了。

  一、不簽訂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有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二、公司不簽訂勞動合同怎么辦

  根據《勞動合同法》及《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經濟合同 篇3

  問題的提出:

  1、如果違約金約定過高,法院應依照什么標準進行調整?

  2、如果當事人沒有對違約金的約定提出異議,法院能否主動調整?

  我國《合同法》一百一十四條二款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于實際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合同法》在賦予當事人以約定違約金自由的同時,又規定了當事人得就違約金數額主張調整。實踐中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為由,請求法院加以調整的情形時有發生。然而,在理論上,關于違約金的性質、國家干預的程度等問題依然使人困惑,而立法上,如何判定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如何予以“適當調整”,法律均未進一步明確,從而導致對違約金“過高”調整問題的認定和處理在審判實踐中頗多爭議,法律適用極不統一,司法工作者有時也無所適從。本文就司法實踐中遇到的這一問題作一些理論和實務上的探析。

  有的學者對實踐中對違約金的調整依據的標準進行歸納,總結出如下一些方式:1、以實際損失調整違約金;2、以遲延給付一年的賠償額不超過欠付的本金為限予以調整;3、參照最高人民法院有關逾期付款違約金標準,并在此基礎上乘以四倍計算違約金;4、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16條,即“以違約金超過造成的損失30%為標準適當減少。”5、將過高的違約金數額減少到損失的2倍額度;6、以“不超過合同未履行部分的總值為限”酌情予以調整;7、不采用固定比例或上限的調整方法,完全由法官根據不同案件進行自由裁量。可見實務中對于違約金調整適用標準的'混亂。

  最高人民法院對于違約金的適用標準也嘗試作出司法解釋以指導實務中的疑惑。1994年3月1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逾期付款的違約金應依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復函》(法函[1994]10號)規定:根據當時央行[1990]97號通知下發的《違反銀行結算制度處罰規定》第九條關于銀行計扣逾期付款滯納金的規定,經濟合同法及其有關條例中規定的逾期付款的違約金,應按逾期付款金額每日萬分之三計算;1996年5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依據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批復》(法復〔1996〕7號)規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逾期付款金額每日萬分之五計算。1999年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批復》規定:對于合同當事人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標準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中國人民銀行調整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時,人民法院可以相應調整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計算標準。參照中國人民銀行1996年4月30日發布的銀發〔1996〕156號《關于降低金融機構存、貸款利率的通知》的規定,目前,逾期付款違約金標準可以按每日萬分之四計算。20xx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批復>的批復》將最高人民法院法釋〔1999〕8號批復中“參照中國人民銀行1996年4月30日發布的銀發〔1996〕156號《關于降低金融機構存、貸款利率的通知》的規定,目前,逾期付款違約金標準可以按每日萬分之四計算”的內容刪除。此后,最高人民法院再未有關于逾期付款違約金計算的相關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對于司法解釋的修改與利率市場化的發展分不開的,“逾期付款違約金標準可以按每日萬分之四計算”的標準已經不能適應市場經濟的發展。20xx年4月27日最新調整的利率標準,一年期貸款利率為5.85%.根據銀發20xx第250號規定,農村信用社貸款利率浮動區間為[0.9,2],即一年期貸款利率為11.7%為合理。銀發20xx第251號規定:“關于罰息利率問題。逾期貸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日期還款的借款)罰息利率由現行按日萬分之二點一計收利息,改為在借款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若貸款利率約定為11.7%,則逾期貸款罰息可在此基礎上加收50%,11.7%*1.5=17.55%,即逾期貸款罰息為日萬分之四點八一。

  根據1991年8月13日法(民)<1991>21號,《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的通知》第六條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

經濟合同 篇4

  甲方:

  戶籍所在區(縣)

  性別:

  出生年月:

  住所(址)

  郵編:

  身份證件號碼:

  聯系電話:

  委托/法定代理人:

  聯系電話:

  乙方:___________ 戶籍所在區(縣)__________ 性別:____ 出生年月:__________ 住所(址)________

  郵編:_________ 身份證件號碼: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

  委托/法定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_區/縣住房保障中心 住所: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 組織機構代碼: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共有產權保障住房出售等事宜簽訂本合同。

  第一章 合同標的物

  第一條 甲方取得_____________區/縣_________地塊建設用地使用權,投資建造的共有產權保障住房項目:______已竣工,并辦理了新建房屋初始登記,取得了房地產權證(大產證),證書編號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根據乙方取得的共有產權保障住房選房確認文件(編號:______),甲方向乙方出售座落于______區/縣_______路________弄____號____室共有產權保障住房(以下簡稱該房屋)該房屋建筑結構為________,房屋類型為________,建筑物地上層數為____層,地下層數為____層,建筑層高為____米。(該房屋戶型見本合同附件二,裝修及設施設備標準見附件三。)

  第三條 據房屋調查機構________測量,該房屋實測建筑面積為________平方米,其中套內建筑面積為 平方米、共有分攤建筑面積為________平方米。

  第四條 乙方通過購買擁有劃撥土地上該房屋的有限產權。乙、丙雙方約定,乙方在取得房地產權證(小產證)滿5年后,按照本合同約定或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管理規定轉讓該房屋的,乙方獲得轉讓總房價款的____%.

  第二章 房價款和支付方式

  第五條 乙方向甲方購買該房屋有限產權的單價為每平方米建筑面積人民幣(大寫)________元,(小寫)________元/平方米;根據本合同第一章第三條載明的該房屋實測建筑面積,乙方支付的總價為人民幣(大寫)____元,(小寫)________元。

  第六條 乙方應將房價款解入預售款監管賬戶(監管機構:___________ 賬戶名稱: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乙方的支付方式由甲、乙雙方在本合同附件四中約定。甲方收到乙方房款時應開具發票。

  第七條 乙方未按本合同附件四約定的時間付款,應當向甲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按逾期未付款額的日萬分之 計算,違約金自本合同的應付款期限之日次日起算至實際付款之日止。逾期超過____日(該日期不得少于60日)后,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

  第三章 房屋交付

  第八條 甲、乙雙方按下列第____種約定確定該房屋交付使用日期:

  1、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署之日起____日內,甲方向乙方交付該房屋。

  2、甲方在收到乙方全部房價款之日起____日內,甲方向乙方交付該房屋。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條 甲方向乙方保證在交付該房屋時:

  (一)該房屋沒有產權糾紛;

  (二)甲方未在該房屋上設定抵押權或甲方設定的抵押權已解除;

  (三)該房屋應由甲方繳納的房屋維修資金已繳納完畢。

  第十條 乙方應在本合同第八條約定的房屋交付期限內到甲方要求的地點辦理房屋驗收交付手續。

  驗收交付時,甲方應向乙方提交下列資料:

  1、《住宅質量保證書》;

  2、《住宅使用說明書》;

  3、《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要求提供該房屋實測建筑面積有關材料的,甲方應如實提供。甲方不提供前款約定的材料,乙方有權拒絕接收該房屋,由此而產生的延期交房責任由甲方承擔。

  第十一條 該房屋的風險責任自該房屋交付之日起由甲方轉移給乙方。該房屋交付的標志為下列第 項:

  1、甲、乙雙方簽署房屋驗收交付文件。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條 乙方未按本合同第八條約定期限辦理交付該房屋手續的,甲方有權發出載明合理辦理驗收交付日期的書面催告書。乙方未按催告書規定的日期辦理該房屋的驗收交付手續的,則自催告書規定的驗收交付日的次日起,該房屋的風險責任轉移由乙方承擔。

  第十三條 甲方逾期交付該房屋的,應向乙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按總房價款的日萬分之____計算,違約金自本合同第八條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次日起算至實際交付之日止。逾期超過____日(該日期不得少于60日),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

  第四章 房地產登記

  第十四條 甲、乙雙方約定,在______年___月___日前,雙方依法向房屋所在地房地產登記機構辦理價格申報、并申請該房屋的房地產轉移登記(辦理小產證)

  第十五條 因甲方原因,致使乙方未能在該房屋交付之日起____日內取得房地產權證(小產證),甲方應向乙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按乙方已支付房價款的日萬分之____計算,違約金自本條約定取得房地產權證最后期限的次日起算至房地產登記機構轉移登記完成之日止。

  第五章 房屋質量及保修

  第十六條 自該房屋交付之日起,甲方對該房屋負責保修,并從房地產權利轉移之日起繼續保修不得少于2年。保修時間和范圍見《住宅質量保證書》。

  第十七條 出現質量缺陷時,乙方可行使如下權利:

  1、該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

  2、該房屋的結構、裝修、設備標準未達到本合同約定的,乙方有權要求甲方給予補償,補償金額為實際的結構、裝修、設備與約定的結構、裝修、設備差價的____倍。

  第十八條 甲方怠于履行保修責任,經乙方書面催告仍怠于履行的,乙方有權自行修復,并有權要求甲方支付修復費和違約金,修復費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計價規定,違約金為修復費的____倍。

  第十九條 甲、乙雙方對房屋質量標準認定產生異議的,可委托有資質的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檢測,以該機構出具的書面鑒定意見為處理爭議的依據;甲、乙雙方對修復費產生異議的,可委托有資質的造價咨詢機構對修復費予以認定,作為處理爭議的依據。

  第六章 物業管理

  第二十條 甲方已于____年____月____日選聘________物業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對該房屋進行前期物業管理,并與其簽訂了《前期物業服務合同》(見附件六),前期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為________元/平方米/月。甲方已制訂了《業主臨時公約》(見附件七),乙方承諾自覺履行該《業主臨時公約》,違反《業主臨時公約》的,乙方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二十一條 乙方應按照本市商品住房維修資金的有關規定,繳納該房屋的全額房屋維修資金;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支付全額物業服務費用。

  第七章 房屋的回購和轉讓

  第二十二條 乙方取得房地產權證未滿5年,其本人及其同住人購買其他住房的,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丙方,丙方接到通知后有權按照規定程序實施回購,回購價格為本合同約定的總房價款(以下簡稱“總房價款”)加同期銀行存款利息。

  第二十三條 乙方取得房地產權證未滿5年,發生因全體房地產權利人及同住人遷離本市、夫妻離婚析產、家庭經濟發生重大變故等特殊情形,需要轉讓該房屋的,乙方及其同住人達成書面一致意見后,可以申請丙方回購該房屋。丙方核實同意后,按照規定程序實施回購,回購價格為總房價款加同期銀行存款利息。

  第二十四條 乙方取得房地產權證滿5年,需要轉讓該房屋的,乙方及同住人之間應當達成書面一致意見,并書面征詢丙方行使回購權的意見。丙方可以行使回購權;丙方決定不回購的`,乙方方可向他人轉讓該房屋。

  丙方回購該房屋的,回購價格由具備相應資質的房地產機構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加以確定。丙方按本合同第四條約定,即按屆時轉讓總房價款的____%向乙方支付回購款。

  乙方向他人轉讓該房屋的,乙方按本合同第四條約定,可以獲得轉讓總房價款的____%,其余____%按本市有關規定支付給丙方。乙方未按照規定支付其余____%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該房屋按照本章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的約定被回購或者轉讓的,所產生的稅費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章 房屋使用管理

  第二十五條 乙方承諾,購買的共有產權保障住房供購買申請戶居住使用。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乙方不得轉讓、出租、出借、贈與或者改變房屋使用性質,并不得設定除共有產權保障住房購房貸款擔保以外的抵押權。

  第二十六條 乙方同意,丙方可以采取家訪、委托物業服務企業、居委會入戶等方式核實該房屋的居住和使用狀況,乙方應當給予配合。

  第二十七條 乙方有擅自轉讓、出租、出借、贈與或者改變共有產權保障住房使用性質等行為(以下合稱不當行為)的,乙、丙雙方同意按照以下約定處理:

  (一)乙方應在丙方要求改正不當行為的書面通知所確定的期限內,予以改正;

  (二)乙方逾期未改正的,應當按其總房價款的日萬分之 向丙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自丙方發出書面通知之日起至實際改正之日或者丙方收回該房屋之日止;

  (三)乙方逾期 日仍未改正或者 次以上發生不當行為的,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收回該房屋并向乙方退還購房款,乙方在5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購買共有產權保障住房;

  (四)乙方的不當行為所獲收益,丙方有權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追繳;

  (五)因乙方不當行為導致丙方收回房屋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該房屋權利的,產生的法律責任由乙方自行承擔;

  (六)丙方有權將乙方不當行為向社會公示,并作為不良信用記錄,納入上海市社會信用聯合征信系統。

  第二十八條 乙方及其同住人弄虛作假、隱瞞真實情況及偽造相關證明申請購買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的,丙方有權按照有關規定追究其法律責任,可以解除本合同、收回該房屋并向乙方退還購房款,乙方在5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購買共有產權保障住房。

  第九章 合同解除

  第二十九條 乙方按約定解除本合同的,應當書面通知甲方及丙方。甲方應當在收到乙方書面通知的 日內將乙方已支付的房價款加同期銀行存款利息全部退還乙方,并承擔賠償責任,賠償金按乙方應支付總房價款的____%計算。本款及本合同其他條款所稱的已支付的房價款包括乙方通過貸款方式支付的房價款。

  第三十條 甲方按約定解除本合同的,應當書面通知乙方及丙方,乙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賠償金按總房價款的 ____%計算,甲方有權在乙方已支付的房價款中扣除乙方應支付的賠償金金額后將剩余房款退還給乙方。

  第三十一條 甲方或乙方對相對方解除本合同有異議的,應在接到對方有關解除本合同的書面通知之日起______日內,向解決爭議機關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逾期不確認的,視為認可解除合同的效力。

  第十章 其它約定

  第三十二條 本合同自各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三條 本合同的未盡事宜及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需變更的事宜,各方可通過協商進行補充或者變更。

  第三十四條 本合同壹式____份,均具有同等效力,其中甲方執____份、乙方執____份、丙方執____份、房地產登記機構執____份、________執____份。

  第十一章 爭議解決

  第三十五條 各方發生爭議的,可協商解決,或向有關部門申請調解,或選擇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打勾選擇)

  (一)提交上海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甲方(名稱)

  法定代表人簽署:

  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簽署:

  甲方蓋章: 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名字)

  乙方本人簽署:

  委托代理人/法定代理人簽署:

  乙方蓋章: 日期: 年 月 日

  丙方: 區/縣住房保障中心

  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簽署:

  丙方蓋章: 日期: 年 月 日

經濟合同 篇5

  根據“廣州嶺南國際企業集團有限公司文件穗嶺南字E20xx〕39號”關于開展經濟合同大檢查的通知,本部對應通知所提出的各項要求,逐一對所負責的酒店出租物業的各項租賃合同做了一次徹底的大檢查,重新檢討租賃合同從制定、簽署及管理的每一個環節的制度是否完善,以及落實情況。以下是本部現行出租合同簽署的流程和管理規定的簡要說明,以及通過這次檢查發現存在問題的情況匯報:

  一、花園酒店出租物業的合同簽署管理規定

  1、花園主要的出租物業主要包括有寫字樓、公寓和商鋪,如需租用的客戶須遞交以下文件給本部存檔:

  1)公司營業執照、法人身份證復印,如租用寫字樓成立新公司,須由法人代表或親筆授權簽署合同;

  2)公司的聯系電話和地址;

  3)租用商鋪需遞交經營品牌代理授權書。

  2、合同使用統一的由酒店法律顧問審核及酒店內部審核一致通過的合同模板,如租戶需要增加及更改合同條款,需先咨詢酒店法律顧問意見,與客戶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后,送酒店內部審核。酒店內部審核程序:需通過使用部門,財務部,總經理,內稽組意見(10萬元以上),集團外派財務總監等各部門審核通過。

  3、租金價格由本部根據市場價格制定,并通過酒店管理當局同意。

  4、合同由本部負責與客戶洽談業務的租務人員打印、部門總監審核后,送酒店總經理簽署蓋章,再由該租務人員送租戶簽署,并跟催合同的存檔。

  5、花園首層商鋪、4樓以下寫字樓、商鋪的'出租及續租,以及超過1年的租賃合同,需通過酒店遞交備忘錄給董事辦,送集團批示回復后,方可出租。

  二、自查中發現的問題及跟進的措施

  1、寫字樓租戶部分沒有營業執照

  共有7個租戶沒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內辦理營業執照

  酒店法律顧問許律師的意見,租戶沒有辦理營業執照,酒店會承擔一定的監管責任。為避免酒店承擔該監管責任,本部已于3月19日再次發函給上述7個租戶,要求這些租戶須在收到本部發函的1個月內,遞交有效的營業執照,否則,本部將依照租賃合同中的有關規定考慮終止合同。

  2、租戶不愿提交法人代表身份證復印件

  一直以來,本部都要求租用寫字樓租戶遞交法人身份證復印件,由于部分公司特別是一些大公司,認為不合理,違反個人隱私。根據律師的意見,按合同法,簽署合同的主體是公司,不是個人。本部必須有該公司的營業執照,合同上必須蓋有該公司的公章,法人代表身份證不是必須的。因此,本部不再堅持要求客人遞交法人身份證復印件。

  3、 公寓租戶欠營業執照復印件

  由于租用酒店公寓都是些有實力的公司,大部分都是花園長期的客戶,基于這個原因,本部并沒有強制執行要求公寓租戶遞交營業執照。而且物業的同行也沒有這樣要求。根據律師意見,合同由公司簽署,租戶遞交有效的營業執照復印件,便于本部明確了解合同簽署的主體的情況及責任。本部已要求租戶3月底前遞交有效的營業執照復印件給予本部存檔。

  雖然本店出租物業的經營業務已有20多年的歷史,合同的簽署及管理已制度化、流程化,但仍有可能出現合同條款沒有涵蓋的內容,或者執行不到位的地方。特別是面對市場及客戶的不斷變化,只有通過不斷的實踐,不斷地更新完善我們的合同及管理制度,才能避免出現糾紛,保障業主的利益,從而更好地實施日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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