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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合同

時間:2024-10-12 03:50:36 合同 我要投稿

處理合同范文匯總八篇

  隨著人們對法律的了解日益加深,越來越多的人通過合同來調和民事關系,在達成意見一致時,制定合同可以享有一定的自由。那么問題來了,到底應如何擬定合同呢?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處理合同8篇,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處理合同范文匯總八篇

處理合同 篇1

  關于合同約定匯率的外幣投資的會計處理,《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是“按合同約定的匯率折合”,這與新《企業會計準則》中“采用交易日的即期匯率”相關規定是不同的。現階段,我國絕多數外商投資企業仍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只有極少數的外商投資已開始執行新《企業會計準則》,內資企業除上市公司外,多數企業也在繼續執行《企業會計制度》,鑒于我國目前人民幣匯率繼續面臨升值壓力、按合同約定匯率的不合理性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關于外商投資注冊資金的相關規定等我國實際情況,建議及時停止執行《企業會計制度》中外幣投資“按合同約定的匯率折合”的相關規定,外幣投資統一按《企業會計準則》規定“采用交易日的即期匯率”進行會計處理。

  一、合同約定匯率的外幣投資相關規定比較

  (一)《企業會計制度》和《企業會計準則》對合同約定匯率兩種不同的處理規定按《企業會計制度》中關于“實收資本(或股本)”的規定,“外商投資企業的投資者投入的外幣,合同約定匯率的,按合同約定的`匯率的折合,企業應按收到外幣當日的匯率折合的人民幣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按合同約定匯率折合的人民幣金額,貸記實收資本或股本,按其差額借記或貸記資本公積—外幣資本折算差額科目”;而按《企業會計準則第19號一外幣折算》中“外幣交易的會汁處理”規定,“外幣交易應當在初始確定時,采用交易目的即期匯率將外匯金額折算為記賬本外幣金額;也可以采用按照系統合理的方法確定的、與交易發生日即期匯率近似的匯率折算。”也就是說,包括外幣投入資本在內,包括貨幣性項目及非貨幣性項目,均應按照交易日的“即期匯率折算”。

  很顯然,外匯投資采用的上述兩種不同的處理方法,“實收資本(或股本)和“資本公積”的結果會不同,其對會計報表影響也會不同。

  (二)對合同約定匯率兩種不同規定會計處理比較

  [例]某企業接受一投資者投入外幣資本10000萬美元,投資合同約定匯率為1:6.80,而在合同簽訂后實際收到投資款當日的匯率為1:6.50,按《企業會計準則》“采用交易日的即期匯率”作如下會計分錄:(單位:萬元)

  借:銀行存款——美元 65000

  貸:實收資本 65000

  如果按《企業會計制度》“按合同約定的匯率的折合”,而應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銀行存款——美元戶 65000

  資本公積——外幣資本折算差額 3000

  貸:實收資本 68000

  按《企業會計制度》規定與按《企業會計準則》規定相比,實收資本多3000萬元人民幣,同時減少了資本公積3000萬元人民幣。

  假如上述投資在實際收到投資款當日的匯率為1:7.00,則按《企業會計準則》規定,會計分錄為:

  借:銀行存款——美元戶 70000

  貸:實收資本 70000

  按《企業會計制度》規定,會計分錄為:

  借:銀行存款——美元戶 70000

  貸:實收資本 68000

  資本公積——外幣資本折算差額 20xx

  結果是按《企業會計制度》規定與按《企業會計準則》規定相比,實收資本少20xx萬元人民幣,同時又增加了資本公積20xx萬元人民幣。

  通過以上對比可以看出,按《企業會計制度》中“按合同約定的匯率的折合”規定,實際收到投資的匯率低于合同匯率時即在人民幣升值時,會增加實收資本,減少資本公積;相反在實際收到投資的匯率高于合同匯率時即在人民幣貶值時,會減少實收資本,增加資本公積。

  二、合同約定匯率核算外幣投資存在的問題

  不符合歷史成本原則歷史成本又叫實際成本,按這項會計的基本原則。“實收資本或股本”本應在實際收到投資時按“即期匯率折算”;外幣投資時,投資各方事先協商后先簽訂投資合同,然后按合同約定內容履行投資義務,一次或分數次完成實際投資,有時最后一期的投資時間與簽訂合同時間間隔較長,匯率變化較大,按事先簽訂投資合同時的約定匯率折算實收資本或股本,違背了歷史成本原則。

處理合同 篇2

  XXX股份有限公司

  與XXX有限公司

  關于XXX項目可研工作

  合作協議

  XXX有限公司(以下簡稱“AAA”)是……的大型企業。

  XXXX有限公司(以下簡稱“BBB”)在XXX建設項目上擁有豐

  富的可研、勘察、設計經驗和業績,并在國外有類似項目業績,其專業和技術能力可以滿足業主和AAA對此項目的要求,并有積極愿望,本著風險和費用分擔的原則,與AAA合作開展此項目的前期工作。

  雙方經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共識:

  一、 合作內容和方式

  1。 雙方合作內容主要為XXX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 。

  2。 該協議包括的主要工作內容有: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所有工作內容(資料收集、建廠條件落實、現場考察、技術方案、投資估算等)。

  3。 雙方同意在本項目的前期考察、商談、可研編制的全過程中,以AAA名義對外。

  4。 本項目可行性研究階段的具體實施要求見附件

  二、雙方責任

  1.AAA責任

  ⑴ 負責項目的全部對外工作并將項目進展情況及時通知BBB。負責項目的建設條件的落實、按BBB要求收集有關技術資料并對其準確性

  負責。

  ⑵ 協調當地各方關系,協助BBB現場考察等各項工作的實施。

  2.BBB責任

  ⑴ 作為技術支持,全力配合AAA項目工作的實施,承擔本協議合作內容的有關工作,

  ⑵ 向AAA提交可行性報告所需的資料清單,派遣技術人員進行現場考察。

  ⑶ 提供項目的技術咨詢服務。

  三、費用分擔

  1。 前期準備和可研階段的費用雙方各自承擔本方人員的全部費用,和各自為編制方案付出的成本。

  2。 項目生效啟動后,有關費用支付由雙方另行商議。

  四、 特別約定

  BBB承諾,在設計和設備選型階段,本著可靠、經濟、滿足需求的原則進行系統設計和設備選型,除項目特定技術指標要求要求外,不直接或間接指定特定規格、品牌的設備。

  如項目對外合同簽訂并生效,但雙方未能繼續合作,AAA將向BBB支付項目開發和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投入的補償金。

  五、轉讓和保密

  未經對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單方面對外泄露本項目相關信息

  及資料。

  六、 有效期

  本協議于雙方簽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若一年項目未簽定對外合同,雙方可協商協議終止、順延或修改,視具體情況而定。

  XXX有限公司

  地址:

  授權代表簽字:

  郵編:

  時間:

  XXX有限公司 地址: 授權代表簽字: 郵編: 時間:

處理合同 篇3

  委托方(下稱甲方):

  地 址:

  電 話:0755-27307744

  被委托方(下稱乙方):廣州綠由工業棄置物回收處理有限公司

  地 址:廣州市南沙開發區橫瀝鎮合興路56號

  電 話:020-84960777 傳 真:020-84960477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甲乙雙方就工業廢物的安全處置,本著符合環境保護規范的要求和平等互利的原則,經雙方友好協商,達成協議如下:

  一、合作內容:

  1、甲方作為工業廢物的產生單位,特別委托乙方進行工業廢物的處置。乙方作為專業工業廢物的處置單位,必須依據環保規范進行安全處置。乙方根據甲方提供的廢物資料(種類、數量、說明)提出相應的處置方案和處置費用經甲方確認后作為合同必備附件。

  2、甲方提供的工業廢物必須按廢物的不同性質進行分類包裝貯存、標識清楚,不明廢物不屬本合同范圍;乙方負責到甲方指定的貯存場所提取工業廢物并運輸到乙方處理場進行無害化處置,對暫時無法處置需要封存待處置的工業廢物,由乙方根據實際情況決定封存保管。

  3、乙方按雙方約定或甲方通知時間收集甲方工業廢物,廢物出廠時,甲乙雙方對數量、種類進行確認,以便跟蹤管理及結算。

  4、乙方按國家有關規定,對甲方的工業廢物進行安全無害化處置,乙方人員及車輛進入甲方廠區,需遵守甲方廠區規定進行作業。

  5、甲方指定李建偉先生為甲方工作聯系人(聯系方式:0755-27307744/13760293538),負責通知乙方收取工業廢物、核實種類和數量,并負責結算;乙方指定 為乙方項目經理(聯系方式:020-84960777),負責與甲方的'聯絡協調工作。

  6、自合同生效之日起,乙方即接受甲方通知與安排,進行工業廢物交接及運輸工作。

  二、結算方式:

  (根據雙方協定),根據處置方案的處置費用進行結算。收款方開具稅務發票給付款方,付款方審核無誤后,應在10日內將款項支付至收款方公司賬戶。

  三、雙方約定:

  1、乙方得到甲方通知的72小時內未到達甲方指定地點提取工業廢物,造成甲方生產上的困擾;乙方未如實按規范要求進行工業廢物處置,以上情況甲方有權終止合同,情節嚴重者,可根據合同法規定,索取相應賠償。甲方應將處置方案內所有廢物全部足額交由乙方處置,不得擅自轉移,否則乙方有權終止合同,情節嚴重者,可根據合同法規定,索取相應賠償。

  2、協議在執行過程中,如有未盡事宜,需經合同雙方當事人共同協商,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甲方超出本合同核定的廢物,另行個案處理。

  4、甲、乙雙方對本合同內容和因本合同而知悉對方之任何業務資料,需盡保密之義務,此義務不因本合同終止而失效,保密期限至本合同終止后三年內有效。

  5、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簽字并加蓋公章后生效,雙方各持一份。

  6、合同有效期限自 20xx年12月20日至20xx年 12月19日。

  甲 方:

  甲方代表人:

  日 期:

處理合同 篇4

  承租人對自己租賃的房屋進行了一部分的裝修裝飾,以使改善自己的居住條件,但是如果房屋租賃合同到期解除了,那么承租人對所租房子做的裝修裝飾怎么處理呢?請閱讀下面的文章進行詳細了解。

  1、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租賃期間屆滿或者合同解除時,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毀損的,承租人應當恢復原狀。

  2、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合同解除時,雙方對已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的處理沒有約定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1)因出租人違約導致合同解除,承租人有權要求出租人賠償剩余租賃期內裝飾裝修殘值損失;

  (2)因承租人違約導致合同解除,承租人無權要求出租人賠償剩余租賃期內裝飾裝修殘值損失的。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應在利用價值范圍內予以適當補償;

  (3)因雙方違約導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賃期內的裝飾裝修殘值損失,由雙方根據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4)因不可歸責于雙方的事由導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賃期內的裝飾裝修殘值損失,由雙方按照公平原則分擔。法律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4、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租賃期間屆滿時,承租人無權要求出租人補償附合裝飾裝修費用的。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5、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或者擴建發生的費用,由承租人負擔。出租人有權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6、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擴建,但雙方對擴建費用的處理沒有約定的,辦理合法建設手續的,擴建造價費用由出租人負擔;未辦理合法建設手續的,擴建造價費用由雙方按照過錯分擔。

處理合同 篇5

  業務實踐中,合同執行多數需要適時、適情、適宜地修正和變通。比如交貨期間推延、貨物驗收機構更換、合同部分或全部權利義務轉讓、仲裁條款變更、貨物數量變更或質量修訂、滯船期經濟補償、索賠承擔等。前述修正和變通可能衍生兩種結果,即“補充協議”或者“爭議糾紛”。本文旨在分析合同爭議糾紛應予關注的十個問題。

  一、區別糾紛種類以分別處理。

  合同爭議,根據爭議內容,分為“解釋爭議(糾紛)”“執行爭議(糾紛)”兩類。

  解釋爭議(糾紛),是指合同各方對合同條款內容的實體性理解分歧,導致對合同執行的具體內容產生歧義。解釋爭議多發生于合同語言的多版本情形中,如中英文歧義。對于合同未約定語言效力的解釋歧義,國際慣例一般采取“最密切聯系原則”解釋。所謂最密切聯系原則,即與簽署、履行合同行為聯系最緊密的原則,如合同各方機構所在地、貨物交接地、合同簽署地、被執行方財產所在地等等,均具有密切聯系因素。

  執行爭議(糾紛),是指合同各方履約過程中針對合同權利義務的爭議或糾紛。比如乙方交付的貨物不符合合同約定、貨物運輸途中損毀或缺失、乙方未依約履行造成相對方經濟損失、不可抗力導致合同延期履行或解除等等。國際條約或慣例、各國立法機構主要對私法領域中合同執行糾紛的處理實施法律制定。如我國的《民法通則》、《合同法》、《消費者權益法》、《產品質量法》等。合同執行糾紛的基本類型大體有“質量糾紛”和“款項糾紛”兩種。前者是指貨物或服務的提供方提供的貨物、服務品質不符合約定導致糾紛,后者指接受貨物或服務方不依約支付對價導致糾紛。

  二、關于糾紛處理方法

  解決解釋爭議(糾紛),從兩個方面入手:一是合同簽署時明確約定何種語言具備最高效力;二是合同爭議解決條款約定國際仲裁機構,由仲裁機構依據仲裁規則和國際私法的規定處理。一旦出現解釋爭議,在未約定最高效力語言的情況下,合同各方應尊重對方語種的通俗意義,求同存異,本著履約誠信和公平交易的原則積極協商解決。

  對于執行爭議(糾紛),主要采取兩步解決方式:一是爭議各方本著誠信履約的原則,積極協商解決,補充協議;二是一旦談不攏,則依據合同條款中約定的爭議解決方式進行訴訟或仲裁。

  三、業務人員要養成及時、全面整理業務檔案的習慣。

  法律糾紛處理的'基本原則是“以事實為依據”,事實的載體是證據,而證據的表現形式,則具體為書證、物證等。具體到業務層面,比如合同或協議文本、備忘錄、合同各方的E-MAIL郵件、業務傳真、正式商務函件、業務通知、貨物驗收單證、進出口報關單證、信用證、保函、貨物樣品等等,尤其重要的,是合同各方對爭議事項的交涉證據、質量檢驗證據。

  自業務洽談意向期始,業務人員就要著手整理業務卷宗,要區分“質量”和“款項”兩個層面歸總檔案內容,固化書證,封存樣品物證,以便爭議發生時做到有理、有據、有節地協商、訴訟或仲裁,最大限度維護己方合法權益。

  四、關于合同糾紛處理的流程和步驟

  當發生合同糾紛時,相關人員應按照法律風險管理制度,以及本企業合同管理、糾紛處理等方面的制度規定,采取“先協商后法律程序”的解決步驟。協商宜由相關業務部門實施,法律程序則以法律部門為主,業務部門輔助辦理。協商中注意獲得法律人員的專業支持。具體承辦合同糾紛時,要關注保留書面證據(如談判記錄)和法律時效(如訴訟時效、上訴時效、法院或仲裁的舉證期、答辯期等)兩個關鍵點,做到證據完善、準確和糾紛解決的及時、合法。

  以筆者所在企業為例,糾紛進入訴訟(仲裁)后,外聘律師由公司法律部門報經公司法定代表人決定后統一組織實施。外聘律師要及時報告所開展的調查、辦案工作情況,接受委托方的監督。如果案件所涉業務存在投保出口信用保險的情況,則在采取訴訟(仲裁)行動前須知會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后方可進入訴訟(仲裁)程序。原因是這涉及保險公司的保險權益。

  五、合同爭議解決條款約定

  在確保企業合法權益的前提下,業務合同中應對合同爭議適用的法律、爭議解決方式(協商、訴訟、仲裁)、管轄機構(法院、仲裁機構)等做出明確約定。

  一旦發生糾紛且無法協商,爭議方必然對簿公堂以決公義。按照訴訟程序法規定,“或訴或裁,只擇其一”。意指合同中只能約定訴訟或仲裁的一種方式;且如果約定仲裁,仲裁機構必須明確,否則在無法推定的前提下視同“未約定”。實踐中,首先要確定訴訟還是仲裁,其次是確定爭議解決的具體機構。如訴訟管轄法院是哪一地法院,仲裁機構是哪一個具體的仲裁委員會。如屬涉外糾紛,還需要明確爭議解決適用何種法律。

  六、關于證據公證、使館(領館)認證的問題

  國內訴訟(仲裁)中,涉及E-MAIL郵件的證據一般需要公證機構的“證據固定”公證,即由公證員對該郵件的真實性和內容作出證據固化。涉外糾紛中,如合同約定中國法院管轄,則證據文件的翻譯公證是必不可少的環節。如果該證據來自國外,按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證據文件需要證據來自國的公證機關公證,和我國駐該國使館(領館)的認證方為有效證據。結合糾紛處理的及時原則,辦案實踐中,前述證據的公證、認證程序也要及時、合法、有效的辦理。

  七、關于訴訟(仲裁)前的必要書面函件問題。

  司法實踐中,國際商事慣例、各國法律均對訴訟行為的時效進行了明確規定。如我國法律規定的2年合同糾紛時效、國際買賣合同糾紛4年時效等等。訴訟時效的立法初衷,是督促當事人及時、合法的主張權益。一旦逾期,雖然實體權益尚在,但法律無法實現保護。

  基于這一現實,爭議產生時,業務部門尤其關注的是及時發出維護權益、主張權利的正式函件,如關于款項催收的通知、信函,與外商關于質量瑕疵的E-MAIL郵件,催款郵件等等。同時,為確保時效的真實有效,可以采取第三方固定證據的方式,如公證送達、特快專遞公司證明妥投等方式。如果前期未及時發出函件,則在訴訟(仲裁)前采取補救措施予以完善。

  八、及時關注合同爭議方的經營情況、注冊情況。

  合同糾紛產生后,開展協商、訴訟(仲裁)準備工作的同時,務必及時關注爭議方的經營和注冊變更情況。如發現對方經營狀況惡化,現金流短缺,轉移資產,無法履約支付貨款或交付貨物,則應及時行使《合同法》規定的“不安抗辯權”,“止血”減少損失。及時了解對方是否存在更換法定代表人、變更注冊地址等可能隱含重大經營變化的信息,以便及時、有效采取應對措施。另外,在可能訴訟的情況下,可以委托律師對其財產實施調查,以確保訴訟權益的有效達成,必要時采取訴訟保全或訴前保全財產的方式保障執行權益實現。

  九、關于分期還款問題

  合同執行交貨后,相對方不能依約按期付款,怎么辦?實踐中,為保證后續合作的順暢,大多采取簽署“分期還款協議”的方式解決。簽署分期還款協議時,要注意如下四點問題:一是明確約定還款期限,二是約定還款逾期利息,三是約定還款協議的解除條件,如連續幾期未還則解除的文字約定,四是履約擔保問題。

  十、訴訟(仲裁)案件結束后的財務處理工作

  對于企業而言,無論是主動起訴案件,還是被動應訴案件,案件終結必然導致財產權益的處理(敗訴方賠款或是法院執行回款),隨之衍生的是財務部門的賬務處理。為此,糾紛處理完畢后,相關部門要及時地向財務部門提出賬務處理申請,在提交完善法律文書的前提下,完成財務賬目的調整和數據更新。到此,案件完成閉環操作。

處理合同 篇6

  競業限制是什么?期限是多久?

  競業限制的定義

  競業限制是用人單位對負有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知識產權權利歸屬協議或技術保密協議中約定的競業限制條款,即:勞動者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內不得在生產同類產品、經營同類業務或有其他競爭關系的用人單位任職,也不得自己生產與原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限制時間由當事人事先約定,但不得超過二年。競業限制條款在勞動合同中為延遲生效條款,也就是勞動合同的其他條款法律約束力終結后,該條款開始生效。

  競業限制的對象

  競業限制的人員僅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不能針對企業所有的員工。

  競業限制的范圍

  競業限制的范圍由企業與勞動者協商確定。但競業限制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競業禁止的地域協商,原則應以能夠與用人單位形成實際競爭關系的地域為限;競業限制的就業范圍限于與原企業有競爭關系的企業,《勞動合同法》對此已明確界定,即“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業務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與本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同類產品、業務”。

  必須注意,《勞動合同法》只是規定了限制有競爭關系的“單位”,而不是業務、產品或者職能,企業可以充分利用這法律條款。

  競業限制的期限

  競業限制的期限不能超過兩年。也就是說,只可以約定了解商業秘密的人員離職后,在兩年內不得自己經營或者到其他單位從事于商業秘密相同或類似的工作。

  用人單位的義務

  約定競業限制的,企業應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合同法》沒有對經濟補償金的數額做出具體規定,可以由企業和勞動者雙方進行協商。但是,企業不能預訂競業限制的經濟補償已包含在勞動者現有的工資報酬中。

  勞動者的義務

  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只有約定違約金,才能更好地保證員工遵守競業限制協議。

  《勞動合同法》沒有對違約金的數額做出具體規定,可以由企業和勞動者雙方進行協商。但是,違約金數額也不是越高越好,約定,約定時,企業應考慮員工的支付能力,如果違約金數額過高,員工無法支付,到頭來損害的還是企業自身的利益。

  律師是指依法取得律師執業證書,接受委托或者指定,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他們會收取當事人一定的費用,那么勞動糾紛請律師要花費多少錢呢?

  勞動糾紛請律師要多少錢

  律師費的支付標準,除少數省市有指導性意見外,大多采取協商收費的辦法。一般說來,每家律師事務所都有自己的收費標準,律師費因律師事務所的不同和具體承辦律師的不同而不同,有的差距還比較大。確定律師費時,首先要考慮當地律師費的平均水平,其次要考慮律師本人和所在律師事務所的實際情況。一般說來,律師本人的學歷、資歷、從事律師工作的時間、以往的工作業績、專業領域的工作經驗,律師事務所的規模、業績、可能提供的保障條件等都是影響律師費的重要因素。

  1、一般是按照訴訟標的額的大小來計算。涉及財產類的收費,一般是一萬元以下,收取1000元-2000元,超過一萬元不到十萬元的部分,按照5%-6%計算;超過十萬不到一百萬的部分,按照4%-5%計算。這種方式要求當事人先交納代理費,即便是官司輸了,費用也不退回。

  2、辦理涉及財產關系的法律事務,律師事務所經與委托人協商同意,可以實行風險代理。風險代理收費由雙方約定,但最高不得超過合同約定標的額的30%。這種付費方式,律師事務所與當事人共擔風險,如果官司輸了,代理費就不用支付。

  3、上述費用僅為律師代理費,在仲裁中花費的.其他費用,如交通費、郵寄費、住宿費等費用,不論官司輸贏,都由當事人自己承擔。

  勞動糾紛處理程序是怎樣的

  如何正確快速的解決勞動糾紛呢?勞動糾紛處理程序一般可以分為四種,分別是:協商、調解、仲裁、訴訟。接下來我們就具體詳細了解一下勞動糾紛處理程序是怎樣的

  首先是協商程序。

  勞動爭議雙方當事人在發生勞動爭議后,應當首先協商,找出解決的方法。

  第二是調解程序。

  這里的調解程序是指企業調解委員會對本單位發生的勞動爭議的調解。調解程序并非是法律規定的必經程序,然而對于解決勞動爭議卻起著很大的作用,尤其是對于希望仍在原單位工作的職工,通過調解解決勞動爭議當屬首選步驟。

  第三是仲裁程序。

  當事人從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內,以書面形式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書之日起七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應當自組成仲裁庭之日起60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報仲裁委員會批準,可以適當延期,但是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30日。

  第四是訴訟程序。

  當事人如對仲裁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仲裁決定書15日之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受理和審理勞動爭議案件。審限為6個月,特別復雜的案件經審判委員會批準可以延長。當事人對人民法院一審判決不服,可以再提起上訴,二審判決是生效的判決,當事人必須執行。需強調的是,勞動爭議當事人未經仲裁程序不得直接向法院起訴,否則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勞動糾紛中的證據有哪些

  證據,在很大程度上關系到糾紛最后解決的結果有利于哪一方,是一場糾紛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那么,具體到勞動糾紛中的證據有哪些呢?相信很多人都不是很清楚,

  勞動糾紛證據

  (1)書證。

  書證是指用文字、符號、圖案等所記載和表達的思想內容來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書證是以其所記載和表達的思想內容來對案件事實起到證明作用的; 相比于其他證據,書證具有較強的證明力;書證在形式上相對固定,一般不受時間的影響。在勞動爭議中,最常見的書證就是勞動合同書,它是證明勞動關系存在的最有力的證據。此外,加班爭議中的考勤表、工傷爭議中的工傷認定書等,也是典型的書證。

  (2)物證。

  物證是指以物品存在的外形、重量、質量、規格、損壞程度等物理標志和特征來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物證是以實體物的屬性、特征或存在狀況證明案件事實;物證就有較強的穩定性和可靠性。物證一般表現為間接證據,即單獨一個物證往往不能直接證明案件的主要事實,而需要與其他證據相結合,才能做出認定。在勞動爭議中,常見的物證包括銷售提成款爭議中的合同標的物、勞資雙方對所有權有爭議的物品,等等。

  (3)視聽資料。

  視聽資料是指采用科學技術,利用錄音、錄像,以及電腦儲存的資料等來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視聽資料承載的信息量大、形象逼真,具有較高的準確性和證明力;使用具有很大的方便性,也容易被變造和偽造。在勞動爭議中,電話錄音、錄像、計算機數據是最常見的視聽資料。

  (4)證人證言。

  證人證言是指證人就其了解的案件情況以口頭或者書面的方式向仲裁庭或者法院所作的陳述。證人證言是特定不可替代的,證人證言是證人對其知曉的案件事實所作的陳述,證人證言的真實性容易受到主客觀因素的影響。在勞動爭議中,爭議雙方都可以將證人證言作為勞動爭議案件事實的證據。

  (5)當事人陳述。

  當事人陳述是指當事人就案件的事實情況向仲裁庭或者法院所作的敘述和說明。當事人陳述不可避免地存在傾向性、片面性,而且真實性和虛假性往往并存。因此,當事人陳述對自己有利的事實時,需要與其他證據結合起來,審查確定能否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當事人陳述對自己不利的事實時, 具有免除對方的證明責任的效力,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在勞動爭議中,當事人可口頭或書面向仲裁庭或者法院陳述案件的事實情況。

  (6)鑒定結論。

  鑒定結論是指鑒定主體對案件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分析、判斷、鑒別后作出的結論性意見。鑒定結論是針對案件中需要確定的事實問題作出的;鑒定結論是對某個專門性的事實問題所作出的結論。在勞動爭議中,經常涉及的鑒定結論包括勞動能力鑒定結論、職業病鑒定結論等。

  (7)勘驗筆錄。

  勘驗筆錄是指為了查明案件事實,仲裁庭或者法院對與案件有關的現場或物晶采取勘查、檢驗后所形成的實況記錄。勘驗筆錄是一種獨立的證據,也是一種保全原始證據的手段。在勞動爭議中,仲裁庭或者法院可以主持勘驗并制作勘驗筆錄。

  勞動糾紛中怎樣維權

  發生勞動糾紛時,勞動者可以通過哪些途徑保護自己的權益呢?勞動糾紛維權的方式有哪些呢?詳細內容請大家閱讀下面的文章“勞動糾紛中怎樣維權”了解有關勞動糾紛維權的知識,希望能對您有所幫助。

  勞動糾紛維權

  1.在職業中介機構被騙或者被用人單位侵權的,可以到當地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投訴;

  2.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的,可以到當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對仲裁結果不服的,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到勞動保障部門投訴或申請工傷認定、要求支付社會保險待 遇等,如果勞動保障部門有關機構拖著不辦,或者對其處理結果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如果遇到一些復雜的官司,對法律問題搞不懂的時候,可以到當地工會、婦聯、共青團組織、當地新聞媒體、法律援助中心等部門尋求幫助;

  5.如果想了解勞動保障政策,或者遇到具體問題需要咨詢的時候,可以撥打“12333”免費勞動保障政策咨詢熱線電話,工作人員會給您詳細的解答。

  常見勞動合同糾紛有哪些

  勞動合同糾紛是日常生活中比較常見的一種糾紛類型,究其原因,是因為勞動合同糾紛所包含的類型眾多。究竟常見勞動合同糾紛有哪些?

  1、工資的標準以及范圍

  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以下勞動收入不屬于工資范圍:

  (1)單位支付給勞動者個人的社會保險福利費用,如喪葬撫恤救濟費、生活困難補助費、計劃生育補貼等;

  (2)勞動保護方面的費用,如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工作服、解毒劑、清涼飲料費用等;

  (3)按規定未列入工資總額的各種勞動報酬及其他勞動收入,如根據國家規定發放的創造發明獎、國家星火獎、自然科學獎、科學技術進步獎、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中華技能大獎等,以及稿費、講課費、翻譯費等。

  最低工資:“最低工資”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履行了正常勞動義務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單位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最低工資不包括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貨幣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單位支付的伙食補貼,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和勞動條件下的津貼,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社會保險福利待遇。

  2、解除勞動合同期限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除此之外,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

  3、用人單位不能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也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期限應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期滿為止。

  (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女職工在孕期、產假、哺乳期內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但是勞動法25條規定的情況除外: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4、經濟補償金

  (一)用人單位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于工資報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以上四個內容就是勞動合同糾紛最常見的。

處理合同 篇7

  甲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

  一、乙方遵依《_________》規定辦理相關廢棄物清理作業。

  二、乙方依進廠申請表(含廢棄物基本數據表及其附件,以下簡稱申請表)交付甲方清除處理廢棄物,并依申請表內容所紀錄之廢棄物種類、性質與數量交付。

  三、乙方至遲應于清運前提供廢棄物性質左證數據與甲方。前述左證資料應為中文或英文。

  四、甲方為乙方清除處理之實際廢棄物數量,以網絡申報數量為準,未網絡申報者,依下列方式之一認定之。

  (一)以固定容量之容器盛裝者以下列方式之一認定:(以甲方之磅秤個別量稱)

  1.使用甲方所提供之垃圾子車者,經甲方隨車之磅秤量秤后當場打印磅單雙方簽認。如甲方之隨車磅秤因故無法作業時,則以乙方前三次所交付同類廢棄物之量秤紀錄平均值代替之。

  2.使用乙方自備容器者,由甲方載回甲方所屬之《_________》(以下簡稱本中心)后以電子秤過磅并打印或開立磅單左證。

  (二)以槽車、卡車或環保車整車過磅計量者:以本中心設置之地磅實際量秤之重量為準,并打印量測報表佐證。如本中心磅秤因故無法執行量稱作業時,則以甲方另行指定之磅秤替代之。

  (三)使用甲方所售之專用垃圾袋盛裝一般可燃性事業廢棄物(生活垃圾)者,以專用垃圾袋規格及數量計算之。

  五、廢棄物清除處理費依甲方公告之《_________》辦理,并追溯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生效。廢棄物清除處理費用計價依據以本契約第四條之認定數量為準。

  六、甲、乙方為共同維護本中心設備之妥善率,于交付廢棄物時,乙方愿配合依甲方訂定之《_________》交付廢棄物。

  七、甲方為追蹤輔導乙方之廢棄物清除處理作業符合_________園區環境影響說明書內容,得派員攜帶證明文件進入乙方進行各項廢棄物清除處理流向輔導檢核工作,乙方應配合辦理并提供相關數據供參;拒絕或借故拖延者依(廢棄物收受作業要求》記點。

  八、甲方辦理廢棄物清除、處理之工具、方法、設備及場所如附件三所示,作為雙方清除處理廢棄物之依循。廢棄物清除作業之頻率、清除時間及地點由雙方協議之。

處理合同 篇8

  處理方:

  收購方

  甲、乙雙方因生產經營的實際需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相關規定,就乙方收購甲方的廢舊物資(以下簡稱廢品)及相關事宜,經過充分協商一致,達成本協議。

  第一條各方承諾及保證

  1.1甲乙方共同承諾在進行本合同交易全過程中不采用財物或其它手段賄賂對方或對方任何人員,也不向對方或對方人員索取或要求任何條件。

  1.2甲方承諾及保證其具備處理本協議約定廢品的真實意思表示,并將依照本協議的約定及時全面地履行相應義務。

  1.3乙方承諾及保證其具備收購本協議約定廢品的合法主體資格,及合法進行再處理本協議約定廢品的條件和能力,且乙方承諾提供的相關資質證件、檢驗報告等真實有效,

  1.4乙方承諾及保證其在收購本協議約定廢品后,確保按照國家法律的相關規定及工作流程進行處置,不造成環境危害及其他對社會公眾的傷害。

  1.5乙方同意,如發生下述情形即應立即書面通知甲方,否則甲方不承擔因此而產生的任何責任:

  1.5.1乙方因合并、收購、重組或其他原因導致乙方被解散、清算、歇業、吊銷營業執照等情況時;1.5.2乙方發生更名、地址變更等情形;

  1.5.3乙方涉入重大訴訟或仲裁案件或乙方因承擔對外的借款、擔保、賠償、承諾或其他責任,被采取訴前保全、財產保全、強制執行等法律措施,以致對企業整體財產產生不良影響和威脅,且此種影響和威脅不能在發生后的30天內圓滿消除的;

  第二條:廢品名稱及價格

  廢品名稱,價格按每噸人民幣元計價。

  乙方同意并知悉:本合同所述的廢品均為甲方日常生產產生的廢料、廢渣等廢舊物資,并不具有一般新商品的特性,本合同標的以其實際產生狀態為準。

  第三條:廢品的處理

  3.1廢品的處理的頻率,雙方約定選擇下列第項履行:

  (1)由甲方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12小時內將甲方指定的廢品收購處置完畢。(2)乙方每日到甲方處進行廢品的收購處置,乙方應將當日的廢品在當日全部處置完畢。

  3.2乙方負責廢品的現場收集、清理、裝卸。

  3.3運輸廢品所需車輛,由乙方自行提供。如需甲方提供車輛,由乙方負擔租車費用。

  3.4乙方應確保廢品收購時和廢品收購處理完畢后現場的安全及清潔工作,并確保不造成任何污染。

  第四條:協議期限

  本協議的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五條:款項結算與支付

  5.1乙方于本協議生效后3日一次性支付萬元預付款,協議結束3日內根據實際發生額度據實結算,多退少補。

  5.2乙方向甲方支付結算價款,應采用支付。

  5.3乙方在對甲方的廢品收購處置完畢后,應立即向甲方支付結算價款。

  5.4乙方在本協議生效后3日內向甲方繳納保證金萬元,甲乙雙方合同期滿后,若乙方不存在任何違約行為,則甲方將履約保證金(不計利息)退還乙方,若乙方存在違約行為,則甲方有權優先從履約保證金中扣除相應得違約金。履約保證金不足的,乙方應在10日內補足;

  5.5乙方出現如下任一情況的,甲方有權扣除全部履約保證金:a.出現重大安全事故,給工廠造成損失的;b.合同生效后,乙方無正當理由未按約定的頻率處理廢舊物資的;c.乙方處理廢舊物資造成工廠環境污染,給工廠造成損失的;乙方給甲方造成重大安全和環保事故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書面通知自送達乙方之日本合同自動解除。

  第六條:安全條款:

  6.1乙方派往甲方工作人員,有責任了解甲方的.入廠需知,遵守甲方有關的安全和環保要求;乙方有關辦事人員或受雇于乙方的人員在甲方廠區內應遵守甲方所有廠規廠紀。

  6.2乙方運輸工具應清潔衛生,不得裝載過有毒有害或其他對貨物可能造成污染的物品,在甲方廠區內應按甲方規定的限速行使,運輸車罐體、送料管、油箱等密閉安全可靠,無滴漏、廢氣溢出隱患;由于乙方原因,乙方車輛在甲方廠區造成安全、污染事故由乙方負賠償責任。

  6.3因乙方工作人員的過錯造成對人員的人身傷害及財產的損失,由乙方承擔全部法律責任。

  6.4在甲方的廢品處理現場,乙方工作人員在裝卸、處置、收購廢品工作過程中所發生的任何安全事故,由乙方自行承擔,與甲方無關。(除非乙方能證明甲方有過錯的)。

  第七條:協議的生效、變更、解除及轉讓

  7.1本協議自雙方代表簽字及蓋章后即行生效。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解除本協議及對外轉讓本協議的權利義務。

  7.2本協議生效后,乙方未能在約定的時間內履行本協議,且在甲方催告后的12小時內仍未履行的,甲方有權單方解除本協議。甲方單方解除本協議的書面通知自送達乙方之日起生效。乙方繳納的保證金不予退還。

  第八條違約責任

  8.1乙方在廢品收購現場及在甲方的工作場所范圍內因收購、處置廢品造成甲方人員或其他人員人身傷害及財物損失的,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8.2乙方工作拖延,致甲方正常工作受到影響的,每出現一次,甲方有權自保證金中扣除1000元違約金,乙方還應當賠償甲方因此所受經濟損失,且甲方有權解除本協議的履行。

  8.3乙方未按約定及時支付價款的,應承擔延期支付的違約金,每逾期一日按延期付款部分的5%計算。

  第九條:適用法律及爭議的處理方式

  9.1本合同及其全部附件的簽訂、履行、解釋及爭議解決等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9.2與本合同有關或履行本合同過程中發生的一切爭議,雙方同意提請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通過訴訟方式解決。

  第十條:補充條款

  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可另行協商,簽署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同等效力。

  第十一條:協議份數及填寫要求

  11.1本協議一式四份,雙方各執兩份。

  11.2雙方填寫本協議時應字跡清楚、明確,凡有涂改處無效

  第十二條其他約定

  12.1

  (以下無正文)

  合同簽署: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代表人: 代表人:

  簽訂時間: 簽訂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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