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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合同

時間:2024-09-12 06:42:59 合同 我要投稿

實用的單位合同錦集十篇

  隨著法治精神地不斷發揚,人們愈發重視合同,合同在生活中的使用越來越廣泛,簽訂合同能促使雙方規范地承諾和履行合作。那么問題來了,到底應如何擬定合同呢?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單位合同10篇,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實用的單位合同錦集十篇

單位合同 篇1

  一、用人單位行使即時解除權的許可性條件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39條規定,即時解除的許可性條件限于勞動者有下列六種情形之一:

  (一)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案例:張小姐畢業后應聘到一家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有3個月的試用期,合同中約定雙方在試用期內都可以單方隨時解除合同。試用期工資低、活也累,眼看試用期就要過去了,張小姐真高興。可是,領導忽然說,你在試用期表現得不理想,明天就不要來了,我們找到了更好的人選。

  誤解: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無須理由均有權隨時解除合同。

  我們將《勞動合同法》37條之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和《勞動合同法》39條之規定“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進行對比,可以發現勞動者的確有這樣的權利,但用人單位卻沒有——用人單位需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對此很多用人單位提出質疑:這是不平等條款。實則不然,勞資雙方實際上處于不平等狀態,勞動者入職前幾乎不可能深入地了解用人單位的情況,工作后發現不適應應當有進一步選擇的權利,而用人單位在招聘員工時有明確的職位描述,在試用期內發現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并能夠證明的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所以勞動法就是通過這種“形式上的不平等”達到“實質上的平等”。

  對于員工是否合格,應當以法定的最低就業年齡等基本錄用條件和招用時規定的文化、技術、身體、品質等條件為準,不合格,既包括完全不具備錄用條件,也包括部分不具備錄用條件,但都必須由用人單位對此提出合法有效的證明。

  另外,是否在試用期間,應當以勞動合同為準;若勞動合同約定的試用期間超出法定最長時間,則以法定最長期限為準;若試用期屆滿后仍未辦理勞動者轉正手續,則不能認為還處在試用期間,即不能再以試用不合格為由辭退勞動者。

  建議用人單位在使用勞動合同試用期的問題上,應注意做好如下幾個方面的工作:1)在進行人才招聘之前,要根據招聘職位的要求,制定出完整的、具有操作性的錄用條件。2)對處在試用期內的員工,要注意在工作中隨時按錄用條件進行考察。3)發現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時,要及時取得能證明該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的證據。4)證明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后,若想與其解除勞動合同,要在試用期內解除,否則,拖過試用期后就無法依據該條款解除。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簡稱嚴重違紀)

  企業內部規章制度可以稱為“企業內部法”,是國家勞動法律、法規的延伸和具體化,是企業內部管理行為的重要依據,是職工行為的準則。企業內部制定的規章制度具有法律效力,必須完全具備法定有效要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之規定,必須符合以下三個要件:首先,企業內部規章制度要符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第二、企業內部規章制度要通過民主程序制定。第三、企業內部規章制度已向勞動者公示。這實際上確定了規章制度有效性的三個一般標準,即經過民主程序、合法、公示,三個條件缺一就會出現規章制度無效的后果。因用人單位做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所以用人單位一定要謹慎,嚴格遵守相關法律規定,以降低風險,達到管理的制度化、規范化的目的。

  是否違紀,應當以勞動者本人有義務遵循的勞動紀律及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為準,其范圍既包括全體勞動者都有義務遵循者,也包括勞動者本人依其職務、崗位有義務遵循者。違紀是否嚴重,一般應當以勞動法規所規定的限度和用人單位內部勞動規則依此限度所規定的具體界限為準。法律法規不可能也無法詳細作規定,因為各行各業各用人單位的情況均不同,所以完全依據內部規章制度的規定。如果根本就沒有規章制度或者規章制度對該違紀情形未做規定,就無法對違紀職工進行處理。比如某五星際級酒店敗訴的案例,該酒店的門童因自家拆遷而煩惱,一日在五星級酒店的大門上用紅筆畫了一個若大的“拆”字,恰巧經理從此路過,非常氣憤,認為嚴重影響了酒店的形象,交代人力資源管理部門一定要辭退該門童,遂酒店依據該門童的行為作出了解除勞動關系的決定。該門童不服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撤銷該決定,在審理中,該門童承認其行為不當,但認為規章制度中并沒有相關規定,所以,酒店的解除沒有依據。在該酒店的規章制度中“亂圖亂畫”屬于輕過失,并規定兩次輕過失才可以解除。據此,仲裁委裁決撤銷酒店的解除勞動關系的決定。由此用人單位應詳細列舉可能發生的所有違紀的情形,維護用人單位的權益。

  建議用人單位一定要對勞動規章制度進行合法性審查。如果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按照第38條第(四)項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合同。勞動者依據該條解除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解除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第80條用人單位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失

  此即勞動者在履行勞動合同期間,違反其忠于職守、維護和增進用人單位利益的義務,有未盡職責的嚴重過失行為或者利用職務之便牟取私利的故意行為,使用人單位的有形財產、無形財產或人員遭受重大損失,但未達到受刑罰處罰的程度。例如:因玩忽職守而造成事故的;因工作不負責任而經常產生廢品、損壞設備、浪費材料等。有這樣一個案例,一家大型中外合資企業一位流水線上的員工,因為要求增加過節補貼的問題和單位領導發生爭議。由于一時情緒難以控制,該員工將流水線上的關鍵生產設備拆下并藏匿起來,致整條生產線停工一天,單位無法按時交貨,不得不承擔延遲交貨的違約金5萬元。企業當即決定解除與該名員工的勞動合同關系,員工不服,提起了勞動爭議仲裁申請。

  仲裁過程中,單位提供了經員工簽字認可的《員工手冊》:在違紀行為這一章,包括了破壞生產設備等情形。更關鍵的是,《員工手冊》也同時明確規定了關于“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規章制度的標準,即對公司造成直接經濟損失達到3萬元及以上者為“嚴重”。由此,案件就變得非常明朗了:企業為其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提供了充分合法的依據,履行了完整的舉證義務,員工的訴請被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依法駁回。

  企業規章制度不僅僅在管理過程中扮演著極其重要的角色,同時也是企業在勞動爭議中制勝的關鍵所在。 單位因員工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規章制度而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的,必須要有明確的、合法的規章制度存在。其所謂“明確的”要求是:單位必須能拿出符合法律規定形式的規章制度,以證明員工確實違反了相應制度,且程度嚴重,兩點缺一不可。在上述案例中,正是因為企業的規章制度對于何為“嚴重”,才使得企業能夠拿出充分的依據來證明自己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的行為是合法有效的。 因玩忽職守而造成事故的;因工作不負責任而經常產生廢品、損壞設備、浪費材料等。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包括被勞動教養的)

  這里要注意的是被勞動教養處罰的,是不是可以解除勞動關系?勞動教養是對有輕微犯罪行為,但尚不夠刑事處罰條件且有勞動能力的人,實行強制教育改造的'一種行政處罰。它既然是一種行政處罰,說明追究的是違法者的行政責任,而不是刑事責任。根據《關于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1條規定,勞動者被勞動教養的,用人單位可以依據被勞教的事實解除與該勞動者的勞動合同。因為對于被勞動教養的人員,在教養期間,必須由教養機關執行強制性勞動,此時,他們與用人單位訂立的勞動合同實際上已無法履行,所以,規定用人單位可以與其解除勞動合同是有道理的。建議用人單位對已經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勞動者盡快做出是否解除其勞動合同的決定。若決定解除其勞動合同,應及時將該決定書面通知勞動者。

  (五)勞動者同時與其它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勞動合同的特點之一是勞動合同必須由勞動合同當事人親自履行。一般情況下,在常年性工作崗位上工作的勞動者同時與其它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必然影響勞動合同的正常履行。所以我國勞動者普遍只與一個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勞動合同法》第91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與其它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它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對于兼職的人員一定要經原單位同意。如員工在外兼職未經單位同意且對本職工作產生嚴重影響,用人單位可以依據該條解除勞動合同。

  (六)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即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二、用人單位行使單方預告解除權的條件

  單方預告解除權是指具備《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的三種情形,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合同但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一般限于在勞動者無過錯的情況下由于主客觀情況變化而導致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情形。

  (一)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這里的醫療期是指勞動者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勞動者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的,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1、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2、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見《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

  根據本條規定,醫療期滿后,勞動者如不能從事原工作,同時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合同。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

  這里的“不能勝任工作”,是指不能按要求完成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任務或者同工種、同崗位人員的工作量。勞動者在試用期滿后不能勝任勞動合同所約定的工作,用人單位應對其進行培訓或者為其調整工作崗位,如果勞動者經過一定期間的培訓仍不能勝任原約定的工作,或者對重新安排的工作也不勝任,就意味著勞動者缺乏履行勞動合同的勞動能力。目前無法律上統一的標準,只能從個案中得出規律。實踐中能得出結論的,兩類情形是不能成立的:1是單一的領導對單一的下屬的結論;2是采用末位淘汰制認定不能勝任。認定是否勝任工作一般應采用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員工有權復核,不能因人而異,對同一群體統一標準。 通常采用360度考核辦法,上級、下級、客戶的綜合評價一般認為是公平的。

  需要提示用人單位的是:用人單位在管理中不要使用“末位淘汰制”的辦法,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因為排在末尾的勞動者不一定不能勝任工作。即使對不能勝任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也應當在證明其不能勝任后,對勞動者進行培訓或者為其調整工作崗位。只有對那些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

  這里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一般是指,勞動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了諸如企業被兼并、合并、分立,企業進行轉產,企業進行重大技術改造,使員工的原工作崗位不復存在等情況。

  需要提示用人單位的是:當出現“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情況后,用人單位要想解除勞動合同還應清楚地知道:1)必須是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時。也就是說,如果經當事人協商能夠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用人單位就不能解除勞動合同。2)必須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3)必須按規定給予經濟補償金。

  三、經濟性裁員

  經濟性裁員,是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為改善生產經營狀況而辭退成批人員。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1條規定,適當放寬經濟性裁員的條件。

  用人單位需要裁減的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裁減人員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是必須發生了法定情形,確實需要裁減人員。即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它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2、必須履行法定程序:用人單位應提前30日向工會或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方可以裁減人員。

  3、裁減人員時應優先留用下列勞動者: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它就業人員,有需要撫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4、用人單位在裁員后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四、預告辭退和經濟性裁員的禁止性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42條規定,增加了預告辭退和經濟性裁員的限制情形。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40條、第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

  (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6)法律和行政法規規定的其它情形。如在在勞動爭議處理期間的。

單位合同 篇2

  甲方:

  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甲乙雙方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一、 勞動合同期限

  1、試用期 天。試用期滿后雙方協商轉入正式員工。簽訂正式合同。

  2、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二、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1、乙方從事建筑施工和管理工作并持有相應上崗證件。

  2、乙方的工作地點:深圳市南山區桃源街道龍珠軍苑水電二局項目。

  三、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1、乙方每天工作上下班時間與建筑工人工作時間同步,不得無故遲到曠工。

  2、凡是建筑工人上工的日子,乙方都要到現場進行施工管理。

  四、勞動報酬

  1、乙方的工資為人民幣 元/月。

  2、該工資中已包括乙方的各種績效薪酬、獎金、津貼、補貼及五險金。

  3、甲方每月30日發放當月工資,如遇法定休假日或休息日,則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五、社會保險

  1、合同期內,由于乙方已在原單位繳納五項保險金,所以甲方只需支付足額的五險金給乙方,由乙方自行繳納五險費用。

  六、權利和義務:因乙方責任造成施工錯誤,帶來經濟損失的,視具體情況由乙方承擔賠償責任。

  七、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一)解除

  1、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提前解除。

  2、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乙方嚴重違反甲方規章制度的;

  (2)乙方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造成重大損害的;

  (3)乙方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

  (4)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本合同約定的工作。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乙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2)因乙方有其它原因,自動提出辭職的。

  乙方解除本合同,應當提前10日以書面形式提交辭職報告。

  (二)合同終止

  本合同期滿后,本合同自動失效。

  九、調解與仲裁

  雙方履行本合同如發生爭議,可先協商解決;達不成協商意見或不愿協商解決的,可以向甲方勞動爭議調解機構申請調解。

  十、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簽字生效,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字蓋章) 乙方:(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單位合同 篇3

  甲方(企業)名稱: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企業工會)名稱:______________

  本合同由企業工會(以下簡稱乙方)代表全體職工與企業(以下簡稱甲方)簽訂。

  一、總則

  1、為建立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依法維護職工和甲方的合法權益,促進甲方持續穩定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______省集體合同條例》,《集體合同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2、本合同是甲,乙雙方代表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在平等協商一致基礎上簽訂的書面協議。

  3、本合同對甲,乙雙方和全體職工具有約束力。甲方與職工個人簽訂的勞動合同中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不得低于本合同規定的標準。

  4、甲方尊重并支持乙方依法開展工作,聽取乙方對生產經營和涉及職工切身利益問題的意見及建議,與乙方協商處理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

  5、乙方尊重并支持甲方依法進行生產經營和管理,依法代表和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教育職工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愛崗敬業,努力工作,圓滿完成甲方各項工作任務。

  二、勞動合同

  1、甲方與職工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2、甲方與職工訂立,解除,變更,終止勞動合同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

  3、乙方幫助和指導職工在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下與甲方簽訂勞動合同,并監督勞動合同的履行。

  4、甲方新招用職工,其試用期限應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

  三、勞動報酬

  1、甲方以貨幣形式及時足額支付職工工資,不得拖欠。

  2、甲方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資標準。

  3、甲方依法安排職工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職工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職工工資;安排職工在休息日工作且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職工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職工工資;安排職工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職工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300%支付職工工資。

  4、職工依法享受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期間,甲方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的約定支付工資。職工在法定工作時間內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甲方應視同其提供了正常勞動而支付工資。

  5、甲方在經濟效益增長的同時,保證職工收入的相應增長。

  四、休息休假

  1、甲方依法實行每日工作時間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四十小時的工時制度。因生產特點,工作性質不能實行標準工時制度的工種和崗位,經勞動行政部門審批,可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和不定時工作制。

  2、甲方確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乙方和職工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最長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3、職工在勞動合同期內享有國家規定以及甲方安排的各項休息,休假權利。

  五、勞動安全衛生

  1、甲方嚴格執行國家,______省有關勞動安全衛生的法律,法規,建立完善的勞動安全衛生制度。

  2、甲方必須為職工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

  3、甲方應對職工進行安全衛生教育,保證職工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掌握本崗位安全生產操作技能。

  4、甲方在生產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安全生產技術規范。

  5、職工對甲方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有權拒絕執行;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六、社會保險和福利

  1、甲方按照國家和______省有關規定為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

  2、甲方根據經濟效益狀況為職工建立補充保險。

  3、甲方按有關規定提取和使用福利費,每年向職代會報告當年福利費使用情況。

  4、甲方應當創造條件,改善集體福利,提高職工的福利待遇。

  七、職業技能培訓

  甲方應按照有關規定,根據甲方實際情況,建立健全職業培訓規章制度,規范對職工的職業技能培訓工作。

  八、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

  1、甲方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

  2、甲方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

  3、甲方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國家規定的禁忌勞動。

  九、裁員

  1、甲方出現《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情形,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乙方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乙方或者職工的意見,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2、甲方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被裁減人員。

  十、獎懲

  1、甲方按照國家,______省以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的規定,對職工進行精神和物質獎勵。

  2、甲方對職工進行處分時,應事先征求乙方意見,乙方認為不適當的,有權提出意見。

  十一、集體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為______年,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十二、變更,解除集體合同的程序

  1、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或解除本合同。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變更和解除本合同:

  (1)因甲方被兼并,解散,破產等原因,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

  (2)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或部分無法履行的;

  (3)本合同約定的變更或解除條件出現的;

  (4)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單位合同 篇4

  甲方:

  乙方:

  雙方就人事代理訂立如下合同:

  一、根據江蘇省人民政府______號文的有關規定,乙方委托甲方對本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實施人事代理。

  二、甲方的責任如下

  1.甲方在代理人事關系時,保留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原有身份,并按有關規定辦理工齡計算、職稱評審、大中專畢業生轉正、代管檔案、辦理退休、出具因公因私出國政審等以檔案為依據的證明材料等工作。

  2.甲方努力做好人事代理的有關服務工作,并盡可能為乙方提供方便。

  三、甲方不負責乙方人員除人事代理合同規定以外的其他管理責任。

  四、乙方的責任如下

  1.按甲方要求,及時提供與委托代理內容相關的有關材料,存入檔案。

  2.根據委托代理內容,交付甲方相關代理費用,并在有關人事代理前付清。

  五、合同期限______年,自______年______月至______年______月。

  六、合同期滿后,乙方如繼續委托甲方實施人事代理,應在一個月內續簽,逾期甲方概不負任何責任。

  七、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雙方及被代理人員各執一份,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乙方:

  地址:____________地址:

  聯系電話:________聯系電話:

  經辦人:__________經辦人:

  _____年___月____日_____年___月____日

  甲方:___________市人才服務中心

  乙方:

  根據《_______省人事代理暫行辦法》,乙方委托甲方保管人事關系及人事檔案,并訂立合同如下:

  一、委托保管期從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二、甲方與乙方不存在隸屬關系。甲方不負責乙方的工資福利、病、殘、傷、亡以及工作的.安置等事宜,乙方的一切法律行為由乙方負責。

  三、委托保管期間,乙方個人身份不變。有關工齡計算、年報統計等事宜,由甲方依據有關規定辦理。

  四、代管期間,乙方新形成的檔案材料,應及時轉交甲方審核,并存入乙方檔案。

  五、委托代管期滿,乙方需及時辦理人事關系及檔案的轉出或重新委托代管手續。否則,甲方不再保留其人事關系。

  六、管理費標準按省、市有關部門的規定執行。

  七、合同期內,甲方可為乙方提供以下代理服務:

  1.養老保險

  2.醫療保險

  3.失業保險

  4.住房公積金

  5.戶籍、糧油關系

  6.組織關系

  7.調整檔案工資

  8.職稱評審

  9.出國政審

  10.其他。

  八、合同雙方簽章后生效。未盡事宜另行商定。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方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簽字)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單位合同 篇5

  方(勞務派遣單位)全稱

  單 位 類 型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

  登 記 注 冊 地

  實 際 經 營 地

  勞動保障證號 組織機構代碼證號

  聯系方式及電話

  乙方(實際用工單位)全稱

  單 位 類 型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

  登 記 注 冊 地

  實 際 經 營 地

  勞動保障證號 組織機構代碼證號

  聯系方式及電話

  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制

  乙方因生產(工作)需要,與甲方本著平等自愿、協商一致、公正公平、老實信用的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簽訂本協議,并承諾共同遵守。

  一、協議期限

  本協議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協議期滿雙方應以書面方式辦理續延手續。

  二、派遣崗位、人數和期限:

  1、乙方需要接受派遣人員(以下簡稱員工)的崗位和人員數量如下:

  (1) 崗位, 人數,工作的內容 ,工作地點 派遣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 崗位, 人數,工作的內容 ,工作地點 派遣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3) 崗位, 人數,工作的內容 ,工作地點 派遣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4) 崗位, 人數,工作的內容 ,工作地點 派遣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甲方按照乙方用工需求,負責推薦符合條件的勞務人員供乙方擇優使用。甲方承擔對員工的用人單位義務,乙方承擔對接受的員工的用工單位連帶責任義務。

  乙方承諾,以上崗位工種符合國家關于勞務派遣一般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的要求,并保證沒有將延續用工期限分割訂立數個短期勞務派遣協議的情形。

  三、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1、工作時間:員工在乙方實行(標準、綜合計算、不定時)工時工作制。其中,標準工時工作制度為天天工作 小時,每周休息日為 ;

  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或不定時工時工作制的,由乙方負責向甲方提供報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的行政許可決定,并告知員工。

  2、休息、休假:按國家和乙方的 規定執行。

  3、乙方負責保障員工享有法定休息休假權利。乙方因工作需要安排員工延長工作時間或在節假日加班的,應當征得員工同意,并直接依法支付加班加點工資。

  四、勞動報酬

  1、員工享有與乙方同或相近崗位勞動者同工同酬和福利待遇的的權利。甲方不得克扣乙方支付給員工的勞動報酬。

  2、甲方與乙方商定的員工工資發放日為每月 日,工資發放形式為(由甲方發放、由乙方直接發放、由甲方或乙方委托銀行發放)。

  3、甲方與乙方協商確定,員工的工資標準采用下列第( )方式:

  (1)員工實行月薪制,每月為 元,具體辦法按照乙方 規定執行。

  (2)員工實行基本工資和績效獎金相結合的工資分配辦法,員工的基本工資為每月 元;績效獎金考核發放辦法根據乙方 規定執行。績效獎金由乙方直接發放。

  (3)員工實行計件工資制,計件工資的勞動定額治理按照乙方 的 規定執行,定額單價為 。乙方確定、調整勞動定額應當保證員工與本單位同崗位90%以上的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能夠完成。超過法定工作時間以外勞動定額,應當按照法定加班工資的標準計算計件工資。

  員工在乙方連續工作的,乙方應當按照同工同酬的規定,為員工實行工資調整。

  五、社會保險

  1、員工的社會保險由甲方負責,甲方和員工應當按時足額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其中員工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甲方代扣代繳。

  2、雙方商定,員工的社會保險按照下列第( )方式結算:

  (1)由甲方負責發放員工工資,乙方直接發放加班工資和績效獎金的,乙方應當每月向甲方結算一次員工的加班工資和績效獎金應交納的社會保險費;

  (2)由乙方負責發放員工工資、加班工資和績效獎金的.,乙方負責按月向甲方結算應交納的社會保險費。

  六、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1、乙方保證執行國家勞動標準,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甲乙雙方共同負責教育員工遵守國家和乙方規定的勞動安全規程。

  2、乙方安排員工的工作(屬于、不屬于)國家規定的有毒、有害、非凡繁重或者其他特種作業。員工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乙方負責定期為員工進行健康檢查,并按每月 的標準向員工支付崗位津貼(補貼)。

  3、乙方及其治理人員負責保障員工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員工有權拒絕乙方治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并不視為違反本協議。員工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4、員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甲乙雙方均有負責及時救治、保障員工依法享受各項工傷保險及相關待遇的連帶義務。甲方應按規定為員工申請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

  5、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甲乙雙方共同承擔保證其享受國家規定的醫療期和相應的醫療待遇的連帶義務。

  七、勞動合同的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

  1、甲乙方共同負責教育員工,按照本協議和勞動合同的約定,三方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2、員工按約定在乙方工作期限屆滿,乙方需要留用的,應當與甲方及員工協商續延工作期限;乙方不留用的,員工由甲方安排。

  3、乙方未按本協議約定承擔對員工義務,或者出現《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情形,致使員工行使單方解除權的,由乙方承擔對員工的義務,甲方承擔連帶責任

  4、員工因違反《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及乙方依法制定的勞動規章乙方有權退回甲方,由甲方按規定處理;員工因出現《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有關情形,乙方需退回的,應與甲方協商妥善處理辦法。

  5、員工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情形之一的,派遣期間,乙方不得退回甲方,派遣期滿的,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甲方和乙方承擔連帶責任。

  八、本協議履行中相關問題的處理

  1、本協議履行過程中,若甲乙雙方或一方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本協議履行;若甲乙雙方或一方發生合并或分立等情況,本協議繼續有效,由承繼單位繼續履行。

  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條款內容變更時,雙方應當協商一致,以書面方式變更本協議。

  2、本協議的解除或終止,應當在妥善處理好員工合法權益的基礎上進行。雙方或一方違反法律規定解除或終止本協議,給員工造成損失的,應當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處理。

  九、勞務費用結算:

  1、勞務費用的構成:勞務工工資費用、社會保險費和勞務派遣服務費。

  2、費用結算標準:

  (1)勞務工工資費用由乙方按本協議約定及應發放的員工的工資總額按月支付甲方。

  (2)員工的各項社會保險的參保繳費手續,由甲方負責,保險費用由乙方按月支付甲方。

  (3)甲方按照派遣員工總數每人每月 元標準或勞務派遣人員工資總額的 %收取勞務派遣服務費。

  3、乙方每月 日前從銀行足額劃付到甲方帳戶,并提供各項費用結算清單。乙方支付給甲方的勞務費及相關費用,甲方必須開具正式勞務費發票。

  4、甲乙雙方不得向員工收取任何費用。

  十、其他約定

  十一、本協議未盡事宜,法律法規有規定的,按法律法規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由雙方協商解決;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本合同。若雙方協商不成或者發生爭議,應當依法處理。若因員工問題發生勞動爭議,甲乙雙方應當積極協調解決,并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十二、本協議一式兩份,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雙方各執一份。甲方應按規定建立職工名冊備查,向勞動部門辦理備案手續,并依法將本協議內容告知員工。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或委托代理人(簽名): 或委托代理人(簽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單位合同 篇6

  甲方:

  乙方:

  為充分利用現有資源,為職工工作生活提供便利,經甲乙雙方商議,達成如下合同條款:

  一、甲方將其所屬房屋一套出租給乙方居住,租期壹年。

  二、住房租金為每月XX元;電費按每度XX元收取,水費按每月XX元收取。

  三、支付租金方法:乙方自簽租合同之日起即交當月房租,以后每月月底交下月房租,若乙方拒交或拖欠租金,甲方除如數追收租金外,拖欠期每月罰款乙方XX元,并有權拒絕乙方繼續承租。

  四、乙方須服從甲方的管理,遵紀守法,愛護公物,不改變房屋結構,租用期間如有損壞,由乙方負責自費修復,房內設備如數完好交還甲方,否則照價賠償。

  五、合同期間,乙方不得將住房轉租他人,否則甲方有權中止合同。

  六、乙方要注意用電安全,避免發生火災。因用電不慎發生火災造成甲方損失的,乙方要照價賠償。

  七、如遇政策性變化,甲方有權終止本合同。

  八、合同期滿,如雙方未提出終止合同,本合同延續一年。

  九、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從簽訂之日起生效,雙方共同遵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單位合同 篇7

  用人單位名稱: 《社會保險登記證》的單位編號: 地址: 聯系人和電話:

  勞動者姓名: ,工作崗位:

  身份證號碼:

  入職日期:年 月 日 ;雙方簽訂最后一份勞動合同期限是: 年 月 日至年 月 日。

  本單位工作年限(含依法合并計入的年限:如組織調動等): 年月。

  現因 (填寫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原因的編號,見附后),定于 年月日,雙方解除/終止勞動合同。

  單位名稱:(蓋單位公章) 簽收人:(勞動者簽名)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填寫須知:

  1、本證明須用藍色、黑色的鋼筆或簽字筆填寫,涂改無效;

  2、本證明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原因須嚴格對照附后表格的'編號填寫,失業原因選 擇編號“11B”的,必須附上詳細說明和相關證明材料;(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原因 及編號見背面)

  3、本證明一式兩份(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用于勞動者提交公共就業服務 機構辦理失業登記。用人單位必須如實填寫并及時辦理停保手續,違者將承擔相關 法律責任。

  4、本證明由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單位合同 篇8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北京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關于勞動爭議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研討會會議紀要》第二十八條勞動合同期滿后,勞動者仍在用人單位工作,用人單位超過一個月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雙倍工資的計算基數應以相對應的月份的應得工資為準合同期滿不續簽合同勞動者可獲補償

  好多勞動者咨詢,勞動合同到期了,單位通知不續簽了,雙方解除勞動關系,由于是合同到期使合同終止,所以單位沒有過錯,拒絕支付經濟補償,那么勞動者到底能不能得到補償呢?答案是肯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第九十七條 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在合同期滿后不續簽,勞動者都能拿到經濟補償,但是有一種情況例外:單位在維持、提高待遇的情況下跟你續簽,而你仍不同意續簽的。這項新的補償的計算開始時間為20xx年1月1日,經濟補償按工作年限計算,每工作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不滿6個月的按照半個月工資計算勞動者自己主動辭職,是否可以得到經濟補償這個問題不能一概而論,當勞動者主動離職的理由正當時,勞動者是可以得到經濟補償的,那么什么是理由是正當的呢? 勞動合同法是有具體規定的。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所以一般勞動者辭職時所寫的理由是很重要的,首先要考慮是不是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情況。有的法院或仲裁委是需要勞動者來證明離職理由的,所以要注意保留證據。

  在看完上文的內容后,我們對單位沒續簽勞動合同是否需要補償的問題有所了解,一般來講單位是需要做出補償的,而這個補償往往是根據勞動者在單位的實際工作年限來計算。

單位合同 篇9

  甲方: (以下簡稱甲方)

  代表人:

  乙方: (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根據市《公有住宅售后管理暫行辦法》和《關于出售公有住房的暫行辦法》及相關文件的有關條款,就甲方購買的住房管理維修等事項訂立本合同。

  一、甲方同意將坐落于市 區(縣) 路(街) 弄(新村) 支弄 號室,建筑面積 平方米的房屋維修委托乙方。

  二、乙方將甲方提供的首期住房維修基金和房屋出售單位一次性提供的住房維修基金按規定合并存儲,專項用于甲方住房共用部位和共用設備的維修更新,合理地使用住房維修基金。甲方負有監督責任。

  三、甲方同意按照公有住宅售后管理暫行辦法和出售公有住房實施細則的`規定,按照社會化管理的要求, 年按月向乙方繳付管理費 元。乙方用于管理人員經費和辦公費用。

  四、對不屬于住房維修基金使用的部位或設備,乙方提供優質有償服務。甲方同意按規定支付維修費用,并為乙方修理提供方便(包括公用部位和相鄰戶室)。

  五、乙方對甲方住房維修負責,確保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的正常使用。共用設備以及共用設施凡屬人為損壞的,由損壞人負責修復或賠償。

  六、甲方同意按住宅售后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在住房維修基金不足支付維修費用時,按面積支付住房維修基金。如甲方拖延維修基金支付,使乙方不能及時修復房屋和設備的,乙方不承擔由此產生的經濟賠償責任。

  七、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乙方管理部門一份。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章后生效。

  八、其他需要補充事項:

  甲方: 乙方:

  代表: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單位合同 篇10

  出租人: 簽訂地點:

  承租人: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第一條 租賃房屋坐落在 、間數 、建筑面積 、房屋質量 。

  第二條 租賃期限從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提示: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第三條 租金(大寫):

  第四條 租金的支付期限與方式:

  第五條 承租人負責支付出租房屋的水費、電費、煤氣費、電話費、光纜電視收視費、衛生費和物業管理費。

  第六條 租賃房屋的用途:

  第七條 租賃房屋的維修:

  出租人維修的范圍、時間及費用負擔:

  承租人維修的范圍及費用負擔:

  第八條 出租人(是/否)允許承租人對租賃房屋進行裝修或改善增設他物。裝修、改善增設他物的范圍是:

  租賃合同期滿,租賃房屋的裝修、改善增設他物的處理:

  第九條 出租人人(是/否)允許承租人轉租租賃房屋。

  第十條 定金(大寫) 元。承租人在 前交給出租人。

  第十一條 合同解除的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出租人有權解除本合同:

  1.承租人不交付或者不按約定交付租金達 個月以上;

  2.承租人所欠各項費用達(大寫) 元以上;

  3.未經出租人同意及有關部門批準,承租人擅自改變出租房屋用途的;

  4.承租人違反本合同約定,不承擔維修責任致使房屋或設備嚴重損壞的;

  5.未經出租人書面同意,承租人將出租房屋進行裝修的;

  6.未經出租人書面同意,承租人將出租房屋轉租第三人;

  7.承租人在出租房屋進行違法活動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有權解除本合同:

  1.出租人遲延交付出租房屋 個月以上;

  2.出租人違反本合同約定,不承擔維修責任,使承租人無法繼續使用出租房屋。

  3.

  第十二條 房屋租賃合同期滿,承租人返還房屋的時間是:

  第十三條 違約責任:

  出租人未按時或未按要求維修出租房屋造成承租人人身受到傷害或財物毀損的',負責賠償損失。承租人逾期交付租金的,除應及時如數補交外,還應支付滯納金。

  承租人違反合同,擅自將出租房屋轉租第三人使用的,因此造成出租房屋毀壞的,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十四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有關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一)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五條 其他約定事項 :

  出租人(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簽名)

  居民身份證號碼:

  委托代理人:

  (簽名)

  電話:

  開戶銀行:

  帳號:

  郵政編碼:

  承租人(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簽名)

  居民身份證號碼:

  委托代理人:

  (簽名)

  電話:

  開戶銀行:

  帳號:

  郵政編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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