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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合同

時間:2023-06-10 09:35:06 合同 我要投稿

實用的簽訂合同范文合集五篇

  隨著法治精神地不斷發揚,人們愈發重視合同,能夠利用到合同的場合越來越多,合同能夠促使雙方正確行使權力,嚴格履行義務。相信很多朋友都對擬合同感到非常苦惱吧,下面是小編整理的簽訂合同5篇,歡迎大家分享。

實用的簽訂合同范文合集五篇

簽訂合同 篇1

  第一部分 供應商的選擇和比價

  供應商選擇總原則:原則上首選一般納稅人。

  一、大金額合同應選擇一般納稅人

  涉及合同金額較大或者重要的合同,因一般納稅人稅務管理比小規模納稅人規范,因此公司應首選與一般納稅人合作,可以在招投標文件中將“具備一般納稅人資質”作為投標人中標的必備條件之一。

  二、同等情況下的零星采購優先選擇一般納稅人

  對于金額較小的零星采購,在服務、貨物質量均相同的前提下,如果價格同等,公司應優先選擇一般納稅人;如果價格不一致,公司需進行價格談判后作出選擇。當與小規模納稅人價格談判低至一定程度時,公司也可以選擇與小規模納稅人合作。

  三、在服務、貨物質量同等情況下的零星采購,報價不同時,選擇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的方法

  1、雙方報價均為含稅價6%的服務:當小規模納稅人的價格<一般納稅人價格的9.7折時,可以選擇小規模,反之一般納稅人。11%的建安:當小規模納稅人的`價格<一般納稅人價格的9.25折時,可以選擇小規模,反之一般納稅人。17%的貨物:當小規模納稅人的價格<一般納稅人價格的8.8折時,可以選擇小規模,反之一般納稅人。

  2、雙方報價均為不含稅價選擇不含稅報價低的供應商。

  第二部分 合同簽訂與發票取得

  一、合同簽訂

  (一)合同價均須注明為含稅價或不含稅

  說明:營業稅制下,合同價是含稅的,營改增后,增值稅為價外稅,因此合同中有必要特別注明合同價為含稅價或不含稅價,以免發生合同爭議。

  (二)合同中應添加“發票開具條款”

  說明:營改增后,公司需要抵扣進項稅,必須取得符合稅法規定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也直接控制“三流一致”。因此合同中有必要添加此條款,以此從業務源頭把控發票,及時取得符合規定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1、建筑安裝合同

  (1)11%稅率的新項目:

  在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款前,乙方應向甲方開具符合稅務要求的11%稅率增值稅專用發票,甲方工程款項付至審定值的90%/95%時,乙方需開具全額增值稅專用發票。

  (2) 3%的老項目和簡易辦法的新項目:

  在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款前,乙方應向甲方開具符合稅務要求的3%征收率增值稅發票,甲方工程款項付至審定值的90%/95%時,乙方需開具全額增值稅發票。

  2、采購合同

  (1)一般納稅人:

  在甲方每次向乙方支付貨款前,乙方應向甲方開具符合稅務要求的17%稅率增值稅專用發票,甲方款項付至結算價款90%/95%時,乙方需提供全額增值稅專用發票。

  (2)小規模納稅人:

  在甲方每次向乙方支付貨款前,乙方應向甲方開具符合稅務要求的3%征收率增值稅專用發票,甲方款項付至結算價款90%/95%時,乙方需提供全額增值稅專用發票。

  3、采購及安裝合同(電梯、中央空調)

  (1)采購及安裝分別簽訂合同

  (2)采購合同,同第2條采購合同條款

  (3)安裝合同:

  在甲方每次向乙方支付安裝款前,乙方應向甲方開具符合稅務要求的一般納稅人增值稅專用發票,甲方款項付至結算價款90%/95%時,乙方需提供全額增值稅專用發票。

  4、設計合同

  (1)一般納稅人:

  在發包人每次向設計人支付設計費前,設計人應向發包人開具符合稅務要求的6%稅率增值稅專用發票。

  因設計人開具的發票不符合稅務要求的,發包人有權暫停支付設計費,直至設計人提供合規稅務發票。

  (2)小規模納稅人:

  在發包人每次向設計人支付設計費前,設計人應向發包人開具符合稅務要求的3%征收率增值稅專用發票。

  因設計人開具的發票不符合稅務要求的,發包人有權暫停支付設計費,直至設計人提供合規稅務發票。

  因設計人提供稅務發票不符合稅務規定造成發包人暫停付款的,設計人有義務繼續按合同規定履行設計服務。

  5、監理合同

  (1)一般納稅人:

  在委托人每次向監理人支付監理費前,監理人應向委托人開具符合稅務要求的6%稅率增值稅專用發票,委托人款項付至監理費90%/95%時,監理人需提供全額增值稅專用發票。

  (2)小規模納稅人:

  在委托人每次向監理人支付監理費前,監理人應向委托人開具符合稅務要求的3%征收率增值稅專用發票,委托人款項付至監理費90%/95%時,監理人需提供全額增值稅專用發票。

  6、其他未列明合同

  參照上述合同條款增加、修改相應條款。如遇不確定事項,及時與財務審計中心溝通。

  (三)原有合同違約條款中應添加“不符合規定發票的違約責任” 添加:因乙方開具的發票不規范、不合法或涉嫌虛開發票等引起稅務問題的,乙方需依法向甲方重新開具發票,并向甲方承擔賠償責

簽訂合同 篇2

  首先,在簽訂裝潢合同之前,消費者應當驗看裝潢公司的營業執照,是否有“家庭裝潢”這一經營項目,以確定該公司是否具備正規的企業資質;雙方所使用的合同,應該是上海市工商局和上海市建委共同制定的示范合同。

  在簽訂裝潢合同的過程中,消費者要特別留心公司的名稱,即合同上有關承包方的名稱應當與裝潢公司營業執照上的名稱一致,謹防一些不法經營者“借殼生蛋”;對于合同中需要雙方協商一致后填寫的項目,盡量不要遺漏;合同簽字之后,須加蓋裝潢公司的.公章。

  此外,雙方對于裝潢合同內容,包括施工期限、合同標的、施工項目等的變更,都應當以書面形式予以確定;對于作為合同附件的施工主材料報價單,應當盡可能的具體明確,列出裝飾材料的規格、型號、品牌、數量、單價、總價等。

  另外,裝修后期維修與保養服務相關條例是否注明等。后期維修與保養是比不可少的一環,往往后期服務完善的公司正是它實力的重要標志。

簽訂合同 篇3

  首先,要看你是找房產中介還是自己找的房子了,如果找房產中介的話,要根據當地的具體房租來看這套房子值不值這個價,因為中介方一般都會按房東給的`價格多報的,所以你自己要小心點,不要被蒙了,盡量往低的租房價格走,因為中介房心里有底的,就算你給的價格太離譜了,他們也會幫你另外找房子,因為他們要賺錢嘛!

  租房時如果你已經看到滿意的房子,這時打算跟房東簽定“租房合同”要注意以下幾點:

  1、你要叫房東拿房產證原件給你看,然后要他復印一份給你。

  2、簽“租憑合同”時要寫明租房期限、租房具體地址(要跟房產證上一致),室內包含設施(因為如果是有裝修而且有家具的,要寫清楚,以免以后退租時引來糾紛),水電費、物業費、有線電線閉路費等由誰付,房屋租金并備注上(乙方在租用期間,甲方不得再收取任何名義為由的任何附加費用。)

  3、還需注意一點,就是有的是房東委托他親戚或是朋友幫忙代理租房事宜的,如果可以的話,簽合同時要讓房東親自來簽,不是不行的話,要他的親戚或是朋友出具一份“授權委托書”,里面具體寫一些“委托人和代理人姓名、身份證號碼,工作單位等,還有要寫上本人特委托上列代理人替本人辦理相關租房事宜,簽署有關文件。本人均予以承認,謝謝支持!本授權委托書有關事項如有變更,以收到書面通告為準,否則一直有效。房屋具體地址等”這樣會比較保險一點的。

  4、簽合租房同時要出具的材料包括:雙方身份證原件(是用來看的),復印件、房產證原件和復印一份,委托書(如果不是房東本人的情況下)。再有就是兩份“合同”,這樣差不多就可以。

簽訂合同 篇4

  1.辦理房屋租賃合同需要什么證件?

  答:房屋產權證、身份證等,具體可以協商。

  2.和二房東簽的租房合同有效嗎?

  答:如果二房東與房東簽訂的租賃合同中約定可以轉租,則轉租有效,否則無效。

  3.房屋租賃合同期限內,若房屋被繼承、轉讓,合同還有效嗎?

  答:不影響租賃合同效力,仍然有效。

  4.我現在租的.房子不想住了,可以轉租給別人嗎?

  答:按規定,承租人轉租房屋時應得到出租人的同意,否則出租人有權解除租賃合同。

  5.租賃期內,房東可以賣房嗎?

  答:在房屋租賃期間,出租人可以出售房屋,但根據我國合同法規定,在相同條件下,承租人有優先購買該房產的權利。出租人在出售房屋之前應按規定時間書面通知承租人。

  6.房東可以在租約期內隨意漲房租嗎?

  答:如果簽訂的合同中沒有明確規定不能漲租,那么房東就有權漲租。

  7.承租人不履行合同,拖欠租金怎么辦?

  答:房東有權要求其支付拖欠租金,或者終止租賃合同,并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必要時可訴諸法律。

  8.合同約定房客逾期支付租金、水電費等的滯納金應該按每日百分之多少才合理?

  答:法律沒有具體規定,協商一致就可以,通常約定每日萬分之五比較合適。

簽訂合同 篇5

  一、合同簽訂和簽定的區別

  《現代漢語詞典》中收錄了“簽訂”一詞,注釋為“訂立條約或合同并簽字”,而沒有收錄“簽定”。從詞的結構來說,“簽訂”是并列結構,是一個詞,而“簽定”是動補結構,是一個短語,除了有“簽訂”的意思外,還指簽訂的條約或合同是確定不變的。也有人認為這是一組異形詞,二者等義,但推薦使用“簽訂”。

  “簽訂”的“訂”是經過商討而立下的意思。而“簽定”的“定”的許多義項中,相關的義項也有“商定”意即通過協商使之確定。從它們的含義可以看出,對于合同或者條約來說,似乎用“簽訂”或“簽定”都是合適的,而且都是“簽”即簽署——簽了字就生效,程序和效力都一樣。

  所以,兩者的選用似乎就是習慣和規范用法的問題了。但從法律用語上說,應該寫簽訂,而不應該寫成簽定。法律用語比較嚴謹,不應該亂用替代詞,而讓妄生歧義。因此,是簽訂合同,而非簽定合同。

  二、合同訂立時應注意哪些問題

  1.保證問題

  保證是指合同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保證人)以自己的名義擔保一方當事人(被保證人)履行合同,當被保證人不履行合同時,由保證人承擔責任的一種法律制度。

  保證的方式有三種:一是由保證人和債務人訂立保證合同;二是保證人單方向債權人遞交擔保書;三是保證人在主合同上表明同意擔保的意思并簽字蓋章。在各種經濟合同,保證是經常使用的一種擔保方式,尤其是借款合同一般都有保證條款。

  (1)怎樣選擇保證人。設立保證的目的是為了擔保合同的履行,當被保證人不履行合同時,由保證人承擔責任。因此,作為合同的保證人必須具有擔保的能力。

  (2)訂立保證,必須經過保證人的同意,債務人選定保證人時,還要征得債權人同意,并要有保證人明確表示保證的意思。

  保證人單獨向債權人出具保函時,要明確其保證的內容,并簽字蓋章。如果僅是提供被保證人的情況或者介紹某單位去簽訂合同這不是法律的意義的保證。這一點在實踐中往往引起混淆,應注意區別,以免上當。

  (3)保證范圍的確定。保證人具體保證什么,是保證合同的全部還是保證合同的一部分,還要由三方協商一致,并在合同中寫明確。

  實踐中,有些合同的保證范圍含糊其辭,只寫“由保證人負責監督付款”,或者“如借款人到期不還,由我單位負責從借款入賬戶扣還”,這種寫法實際上還沒有明確保證人的責任,難免引起糾紛。

  在簽訂合同時要注意:

  ①保證的生效時間要與主合同生效的時間相一致,如果合同簽訂后要辦理公證、簽證或報經上級批準才生效的,那么保證的生效期限也應在辦理有關手續后才開始計算,主合同生效日期改變的,應征得保證人同意。

  ②保證的有效期限應與主合同的有效期限相一致,如果約定以保證為合同成立條件的,那么須保證條件成熟時,主合同才生效。

  2.抵押問題

  抵押是指合同中的債務人或第三人將自己所有的或者經營管理的一定財產提供給債權人作為抵押物的一種擔保。抵押與保證不同,保證是一種人的擔保,而抵押則是物的擔保。

  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抵押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將抵押物折價,或者將抵押物變賣,從中優先受償。因此,抵押在擔保合同履行上比保證更有可靠性。

  抵押既可以作為一種合同形式存在,也可以作為合同中一項條款,但無論以何種形式,它都是原合同的從合同,而不是獨立存在的合同。訂立抵押條款時,一般應注意如下幾個問題:

  (1)抵押人可以是合同中的債務人,也可以是第三人,但必須是對抵押物享有財產所有權或者經營管理權的人。集體企業、私營企業以及公民個人將自己所有的財產提供抵押,一般可以自行決定。

  聯營企業、股份制企業要將其財產提供抵押,一般要經投資各方或董事會同意。國有企業的財產抵押有一定限制,根據《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第

  五條的規定,企業對一般固定資產可以自主決定抵押,而對于關鍵設備、成套設備或者重要建筑物的抵押,要經過政府主管部門批準,否則,抵押無效。這要求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要注意區分財產的所有制性質及財產的類別,不能隨便用國有的重要固定資產提供抵押。

  (2)抵押物可以是動產,也可以是不動產,但必須是依法可以流轉的財產。

  (3)抵押成立后,抵押權人即對該抵押物享有擔任物權,抵押人不能再將該財物另行抵押他人,否則,重復的抵押無效。抵押物由抵押人保管時,抵押人要想將抵押物轉讓他人,必須經抵押權人同意,不然,抵押權人對該抵押物享有償索權;抵押物在抵押權人保管時,抵押權人也不能擅自將該抵押物再抵押給他人。

  3.定金問題

  定金是一方當事人為了保證合同的履行,在訂立合同時,給付對方一定數額的貨幣定金作為合同的擔保形式之一,既可以作為合同成立的法律證據,又能擔保合同的履行,不履行合同時,違約方就要受“定金罰則”的制裁。因此,定金是經常使用的擔保形式。在實踐中,怎樣訂立定金條款呢?

  (1)明確定金的適用范圍。根據合同法規定,當事人可以向對方給付定金,但這并不是說所有的合同都要給付定金。財產保險合同、借款合同、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供用電合同、貨物運輸合同等按其性質是不需要或者不宜給付定金的。

  而農副產品購銷合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加工承攬合同以及工礦產品購銷合同等則可以由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給付定金。

  (2)定金數額的約定。定金也有法定和約定兩種,凡合同條例規定了給付定金標準的屬于法定定金,如《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條例》對定金的最高限額規定為勘查費的30%,當事人給付定金只能在30%限額以下。法律、法規允許當事人自行約定定金的,則由當事人協商約定。

  4.預付款問題

  預付款是一方當事人按合同約定,在合同簽訂后預先給付對方一定數額的貨幣。合同履行后,預付款可以折抵貨款或酬金;如果合同不履行,預收貨款的一方應如數退回預收的`貨款及利息。有幾個問題應引起合同簽訂人的注意。

  (1)正確認識預付款的利弊。在某種情況下,當事人為了購買市場緊缺的原材料、產品,預付一部分貨款,的確奏效。然而,預付款的大量使用,給詐騙犯罪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機,一些詐騙分子正是利用預付款這一手段,通過簽訂合同,騙取預付款,根本不打算履行合同,一旦預付款到手就揮霍用盡,或逃之天天,以致不少企業單位上當受騙,落得個錢貨兩空,損失慘重。簽訂合同時,應吸取教訓,不要隨便約定預付款,即使有的合同的確需要預付款,也要謹慎從事,以防上當受騙。

  (2)預付款的適用范圍。一般情況下,預收預付貨款是不允許的,只有經國家批準的項目才能采取預收預付款的辦法。

  (3)要注意區分預付款與定金。預付款的預先給付與定金的預先給付在表面上有相同之處,但兩者又有原則的區別:①性質不同。定金是保證合同履行的擔保措施,而預付款僅是一種預先給付,不具有擔保性質;

  ②法律后果不同。凡訂立定金的,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則應雙倍返還定金。

  而預付款在合同不能履行時,預收的一方應如數退還預收的貨款及利息,而不論是預付方違約,還是預收方違約,也不論是合同有效還是無效,預付款都應返還,而且不是雙倍返還。

  ③適用范圍不同。對于定金,除幾種合同按其性質不需要給付的外,其他合同一般都可以約定給付定金,而對于預付款則有較多限制,一般不允許預收預付;

  ④預付的數額也有所不同。預付款可以是合同總金額,也可以是其中的一部分,而預付定金則限制在一定數額之內。此外,定金可以在合同生效前給付,以證明合同的成立,而預付款必須是在合同生效后才給付對方。

  因此,在簽訂合同時,要注意區分預付款和定金,屬定金的就明確寫上定金,屬預付款的則寫明是預付款,不要混用,以免雙方發生糾紛。

  5.合同糾紛的解決方式問題

  合同糾紛的解決有協商解決、調解解決、仲裁解決和訴訟解決等方式,協商或調解是最先采用的方式,當協商或調解解決不了時,是仲裁還是審判,還可以依合同的約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對合同糾紛自愿達成書面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的,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對合同糾紛是仲裁解決還是訴訟解決,當事人可在合同上約定:凡約定仲裁條款的,發生糾紛時只能申請仲裁,不得向法院起訴;相反,沒有約定仲裁條款的,可以向法院起訴。因此,合同糾紛是提交仲裁還是向法院起訴,當事人的約定起到決定性作用,簽訂合同時要格外注意。

  6.合同的簽字蓋章及有關手續

  合同雙方當事人就主要條款協商達成一致,合同即告成立。但簽訂合同雙方當事人就合同主要條款達成一致意見并不能使合同立即發生法律效力,還需要簽字。

  蓋章、批準、公證、簽證等手續。這些簽約手續無論是對合同生效,還是對合同履行以及合同糾紛的處理,都是不可忽視的重要環節。

  (1)合同的簽字蓋章

  合同條款議定后,必須由雙方當事人在合同書上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合同才生效。簽字蓋章是當事人完全同意合同條款的意思所表示的法律憑據,凡沒有簽字蓋章的合同,對雙方當事人沒有約束力,任何一方都可以提出修改意見,一旦簽字蓋章后,合同便發生法律效力。因此,簽字蓋章是簽訂書面合同的必要手續。在實踐中,簽字蓋章一般應注意如下幾個問題:

  第一,在簽字蓋章前,應對合同文本進行最后的審查把關。通過審查發現有不合理之處,及時與對方協商修改,待修改后再簽字蓋章。

  審查合同文本時,應多征求有關業務主管的意見,必要時交單位法律顧問或請律師代為審查。業務人員在外協商達成的合同,不要忙于簽字蓋章,最好先拿回本單位交法定代表人審查,然后再決定是否簽字蓋章,這對于預防簽約上當受騙是至關重要的。

  第二,合同的簽字人應是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即經辦人),不具備法人資格的企業由其代表人簽字。在代訂合同的情況下,代理人應有法定代表人的授權委托書,或者其他授權委托的證明,否則應由法定代表人親筆簽名。

  第三,合同的蓋章可以是單位的公章,也可以是合同專用章,但不能加蓋單位的內部職能科室的印章,只有公章和合同專用章才能對外。在蓋章問題上,特別要注意三點:

  ①所加蓋的公章或合同專用章的單位名稱應與合同當事人的名稱完全一致;

  ②單位公章或合同專用章是單位對外進行活動的重要憑據,不得借用,如借用其他單位的合同專用章或者公章簽訂合同,該合同屬無效合同,出借單位和借用人要對該無效合同的法律后果負連帶責任;

  ③為防止代理人濫用代理權,越權簽訂合同,一般應采取先訂合同后蓋章的辦法,不要隨便將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書交代理人,否則,合同簽訂人用加蓋公章的空白合同書簽訂的合同都要單位承擔責任。

  (2)合同的公證和簽證

  如果合同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要辦理公證或簽證手續后合同才生效,那么,辦理公證或簽證手續便是合同生效的必要條件。

  雙方當事人應按合同的約定到公證機關辦理合同的公證手續或到有關簽證部門辦理合同簽證。如果合同有保證人的,辦理公證或簽證時,應通知保證人一同前往辦理,經過公證或簽證的合同應一式幾份,其中公證或簽證部門保存一份,各方當事人分別保管一份。

  (3)報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的合同

  凡是法律、法規規定須由主管部門批準才能簽訂的合同,必須報經批準才能簽訂,否則簽訂的合同是無效的。

  看完上文的介紹后,相信此時大家已經清楚簽訂合同與簽定合同之間有什么差別了吧。實踐中,我們對于訂立合同一般都稱之為簽訂合同,這還請各位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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