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合同優選(8篇)
隨著法律觀念的深入人心,合同對我們的幫助越來越大,合同是企業發展中一個非常重要的因素。那么大家知道合同的格式嗎?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單位合同9篇,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單位合同 篇1
新勞動合同法規之用人單位規章制度:
一、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
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是用人單位制定的組織勞動過程和進行勞動管理的規則和制度的總和。也稱為內部勞動規則,是企業內部的“法律”。規章制度內容廣泛,包括了用人單位經營管理的各個方面。根據1997年11月勞動部頒發的《勞動部關于對新開辦用人單位實行勞動規章制度備案制度的通知》,規章制度主要包括:勞動合同管理、工資管理、社會保險福利待遇、工時休假、職工獎懲,以及其他勞動管理規定。用人單位制定規章制度,要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保障勞動者的勞動權利,督促勞動者履行勞動義務。制定規章制度應當體現權利與義務一致、獎勵與懲罰結合,不得違法法律、法規的規定。否則,就會受到法律的制裁。本法第七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制度的直接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的決定程序
規章制度的制定程序關鍵是要保證制定出來的規章制度內容具有民主性和科學性。規章制度的大多數內容與職工的權利密切相關,讓廣大職工參與規章制度的制定,可以有效地杜絕用人單位獨斷專行,防止用人單位利用規章制度侵犯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1.關于規章制度制定程序的引起的爭議。職工參與企業民主管理,是企業管理制度的一個重要內容。這不僅僅是我國社會主義企業管理的特色,而是世界范圍內企業管理的一個趨勢。職工如何參與企業管理,在哪些事項上,以什么形式和途徑參與,我國的相關法律都作了規定。勞動法第八條規定:“勞動者依照法律規定,通過職工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民主管理或者就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與用人單位進行平等協商。”工會法第三十八條:“企業、事業單位研究經營管理和發展的重大問題應當聽取工會的意見;召開討論有關工資、福利、勞動安全衛生、社會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會議,必須有工會代表參加。”公司法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公司研究決定改制以及經營方面的重大問題、制定重要的規章制度時,應當聽取公司工會的意見,并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聽取職工的意見和建議。”在立法過程中,草案曾經規定:“規章制度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應當經工會、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或者通過平等協商作出規定。”這樣規定曾經引起較大的分歧。一種意見認為制定規章制度和決定重大事項是企業的經營管理自主權,是用人單位的“單決權”。用人單位在制定規章制度和決定重大事項時只要聽取工會和職工的意見就可以了,規定經工會、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如果意見不統一,勢必造成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久拖不決,用人單位的管理將無所事從。這樣規定,限制了用人單位的經營自主權,實踐中無法操作。另一種意見認為,用人單位制度規章制度應當有勞動者參與,從國外的情況看,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事項,很多都是是用人單位和職工雙方共同決定的內容,屬于“共決權”。我國的《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條例》規定,屬于職工代表大會職權范圍內的`企業規章制度,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最后,綜合考慮各方面意見,本法規定:“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本法規定是針對所有企業的規章制度的制定程序,強調通過平等協商確定,并不影響國有企業繼續按照《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2.平等協商的內容: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規章制度如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規章制度,重大事項如勞動報酬、保險福利、職工培訓等。
3.具體制定程序:根據本條的規定,制定規章制度或者決定重大事項,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所以,這個程序分為兩個步驟:第一步是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第二步是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一般來說,企業建立了工會的,與企業工會協商確定;沒有建立工會的,與職工代表協商確定。這種程序,可以說是“先民主,后集中”。
三、規章制度的異議程序
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既要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也要合理,符合社會道德。實踐中有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不違法,但
不合理,不適當。如有的企業規章制度規定一頓吃飯只能幾分鐘吃完;一天只能上幾次廁所,一次只能幾分鐘等。這些雖然不違法法律、法規的規定,但不合理。也應當有糾正機制。因此,本條規定在規章制度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作出修改完善。
四、規章制度的告知程序
規章制度是勞動合同的一部分,要讓勞動者遵守執行,應當讓勞動者知道。因此,本條規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應當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關于告知的方式有很多種,實踐中,有的用人單位是在企業的告示欄張貼告示;有的用人單位是把規章制度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發給勞動者;有的用人單位是向每個勞動者發放員工手冊。無論哪種方式,只要讓勞動者知道就可以。
單位合同 篇2
一、合同簽訂前應注意的事項
在合同簽訂前,應對業主(發包人)及工程本身情況要做詳盡的調查。比如工程的真實 性、可靠性以及業主的資信情況,工程審批手續是否完備等等。只有在工程業主資信可靠、 工程合法、手續完備的條件下,與之簽訂合同,施工方的合同權利才能得到充分的保障。
1.對發包商主要應了解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主體資格,即建設工程相關手續是否齊全 。例如,建設用地是否批準是否列入投資計劃規劃、設計是否得到批準是否進行了招 標 等。二是履約能力,即資金問題。施工所需資金是否已經落實或可能落實等。在簽訂合同前 對發 包方主體資格的審查是簽約的一項重要的準備工作,將不合格的主體排斥在合同的大門之外 ,為將來合同能夠及時、正確地實施奠定一個良好的基礎。
2.如果施工方施工的是分包工程,要嚴格審查發包人的項目是否是依法批準的合法項 目,發包人是否依法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取得了相應的經營資格和等級證書,審查發包 人簽約代表人的資格,審查工程發包人的履約信用等。
3.對施工方的分包商主要了解的內容有:資質情況,施工能力,社會信譽,財務情況等 。
二、合同簽訂階段應注意的事項
1.合同價款約定清楚。
(1)《協議書》中“合同價款”的填寫,應根據合同工程是屬于招標工程還是議標工程,招標工程的合同價款由發包人、承包人依據中標通知書的中標價格在協議書內約定,非招標工程合同價款由發包人、承包人依據工程預算在協議書內約定。 (2)合同價格是雙方共同約定的條款,第一,要協議;第二,要確定。暫定價、暫估價、概算價都不能作為合同價款,約而不定的造價不能作為合同價款。
(3)應當把風險費用的計算方法約定清楚。雙方應約定一個百分比系數,也可采用絕對值法。
(4)對于風險范圍內以外的風險費用,應約定調整方法。
(5)在施工過程中,會出現設計變更等情況,合同雙方都會簽訂補充條款,重新約定 合同價款。所以補充條款中一定要約定一句話:“此補充合同與主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6)甲方簽署的工程量確認單十分重要,在合同糾紛中,法院可依據甲、乙雙方簽署的工程量確認單來確定爭議的合同價款。
2.工期、質量、造價的約定,是施工合同最重要的內容。
(1)實踐中關于工期的爭議多因開工、竣工日期沒有明確界定而產生。開工日期有“ 破土之日”、“驗線之日”以及“業主通知為主”之說,竣工日期有“驗收合格之日”、“ 交付使用之日”、“申請驗收之日”之說。無論采用哪種,均應在合同中予以明確約定,并約定開工、竣工應辦理哪些手續,簽署何種文件。對中間交工的工程也應按上述方法做出約定。
(2)目前在工程質量驗收中,工程質量監督部門不再是工程質量評定的主體,竣工驗 收將由建設單位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進行。因此,合同中應明確約定參加驗收的單位、人員、采用的質量標準、驗收程序、須簽署的文件及產生質量爭議的處理辦法等。 (3)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最常見的糾紛是對工程造價的爭議。由于任何工程在施工過程 中都不可避免有設計變更、現場簽證和材料差價的發生,所以均難 “一次性包死,不作調整”。合同中必須對價款調整的范圍、程序、計算依據和設計變更、現場簽證、材料價格的 簽發、確認做出明確規定。如果是單價合同,必須明確單價所包含的工程量內容的清單。
3.對工程預付款、進度撥款和竣工結算程序做出詳細規定。
一般情況下,工程進度款按月付款或按工程進度撥付,但如何申請撥付,需報何種文件 ,如何審核確定撥款數額以及雙方對進度款認識不一致時如何處理,
往往缺少詳細的合同規 定,影響工程施工。一般合同中對竣工結算程序的規定也較粗,不利操作。因此,合同中應特別注重工程撥款和結算的程序約定。 (1)填寫約定工程預付款的額度,應結合工程款、建設工期及包工包料情況來計算。
(2)應準確填寫發包人向承包人撥付款的具體時間或相對時間。 (3)應填寫約定扣回工程款時間和比例。 (4)工程進度款的支付時間與支付方式,以形象進度可選擇:按月計算、分段結算、 竣工后一次結算(小工程)及其他結算方式。 (5)工程進度款的撥付應以發包方代表確認的已完工程量,相應的單價及有關計價依 據計算。
合同中對工程預付款、進度款應明確約定,發包人向承包人預付工程款、進度款的時間和金額或合同價款總額的比例。若發包人不按約定的時間和比例執行,引起的工期順延可不 追究承包方的責任。承包方可以要求由于進度款或預付款付款不及時帶來的損失。
4.總包合同中應具體規定發包方、總包方、分包方各自的責任和相互關系。
盡管發包方與總包方、總包方與分包方之間訂立有總包合同和分包合同,法律對發包方、總包方及分包方各自責任和相互關系也有原則性的規定,但實踐中仍常常發生分包方不 接受總包方監督,和發包方直接向分包方撥款造成總包方對分包方難以管理的現象。因此,在總包合同中應當將各方責任和關系具體化,便于操作,避免糾紛。
以上的行為時有發生,會造成資金管理混亂,三者的資金往來出現交叉,在工程竣工結 算時出現糾紛。如果發包方將工程款直接撥入分包方賬號中,總包方可以追認此款項,發包方必須將工程款撥入總包方賬號。如發包方不執行,總包方可起訴法院,請求法院強制執行 ,將工程款追回。
但是一般情況下,以上情況很少出現,因為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都是合同雙方之間有資 金往來和工作關系,只要在合同中與對方約定好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即可。
5.明確規定監理工程師及雙方管理人員的職責和權限。
建設工程在工程施工過程中,發包方、承包方、監理方參與與生產管理的工程技術人員 和管理人員較多,但往往職責和權限不明確或不為對方所知,由此造成雙方不必要的糾紛和 損失。合同中應明確列出對方派出的管理人員名單,明確其各自職責和權限,特別應將具有 變更、簽證、價格確定等簽認權的人員的簽認范圍、程序、生效條件等規定清楚,防止其他 人員隨意簽字,在最終結算時,雙方不認可,引起糾紛,給施工方造成損失。
6.材料設備供應應約定清楚。
(1)應詳細填寫材料設備供應的具體內容、品種、規格、數量、單價、質量等級提供 的時間和地點。
(2)應約定供應方承擔的具體責任。
(3)雙方應約定供應材料和設備的'結算方法(可以選擇預結法、現結法、后結法或其 他方法)。
施工合同規定是甲方供料,合同條款中必須約定材料的具體內容、品種、規格、數量、 單價、質量等級提供的時間和地點以及驗貨方式。如果沒有約定,工程質量由于甲方的供料 出現問題,會導致法律糾紛。雖然在法院審理中,法院會依據事實判定甲方的原因影響工程 質量,但是也讓施工方消耗時間,影響企業的效益。
7.不可抗力要量化。
施工合同《通用條款》對不可抗力發生后當事人責任、義務、費用等如何劃分均作了詳 細規定,施工方在簽訂合同時都認為不可抗力的內容就是這些了。于是,在《專用條款》上 用“√”或填上“無約定”比比皆是。
國內工程在施工周期中發生戰爭、動亂、空中飛行物體墜落等現象的可能性很少,較常 見的是風、雨、雷、震等自然災害,達到什么程度的自然災害才能被認定為不可抗力,《通 用條款》未明確,實踐中雙方難以達到共識,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對可能發生的風、雨、雷 、震等自然災害程度應予以量化。
8.運用擔保條件、降低風險系數。
在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可以運用法律資源中的擔保制度來防范或減少合同條 款所帶來的風險。如施工方在向業主提供履約擔保的同時,業主也應該向施工方提供工程款 支付擔保。
業主工程款支付擔保,是指為保證業主履行工程合同約定的工程款支付義務,由擔保人 為業主向承包商提供的,保證業主支付工程款的擔保。業主支付擔保的擔保金額應與承包商 履約擔保的擔保金額相等,且不得低于合同總價與合同約定的進度款的差額,最低擔保金 額不得低于合同金額的10%。如果沒有約定擔保條款,一旦工程款不能及時撥付,會給承包 方帶來損失。
9.違約條款就應注意:
(1)在合同中首先應約定發包人預付款、工程進度款、竣工結算的違約應承擔的具體違約責任。
(2)違約金與賠償應約定具體數額和具體計算方式,要越具體越好,具有可操作行、 以防止事后爭議。
約定違約金是防止違約條款發生時,雙方發生糾紛。但是,雙方簽訂中約定了違約金條 款,但根據我國《合同法》第114條第2款:“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 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 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之規定,雙方合同約定違約金數額為合同價款的2倍 ,明顯高于實際損失,應當根據本案情況適當減少。
10.爭議應注意事項。
填寫第37條款爭議的解決方式是選擇仲裁方式,還是選擇訴訟方式,雙方應達成一致意 見。有的工程選擇上級仲裁方式,有的工程選擇訴訟的方式,但盡可能選擇對施工方有利的 法院(有管轄的法院)。
單位合同 篇3
甲方(用人單位): 公司
乙方(勞動者姓名):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及地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本著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自愿訂立本勞動合同。
一、工作內容
第一條 乙方同意甲方根據工作任務的需要,安排從事 地點 (職務)工作,乙方同意甲方根據客觀情況發生變化條件下的工作需要調整或變更乙方工作內容、工作地點。
二、合同期限
第二條 甲乙雙方選擇以下第____種形式確定本合同期限。
1.固定期限_____年,合同期從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止,其中:約定試用期為: 個月。
2.無固定期限,合同期從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從______年____月__日起至(工作任務)完成止(詳見崗位說明書)。
三、工作時間和作息休假
第三條 甲乙雙方經協商確定乙方采用以下第 種工時制。
1.實行標準工時制。本合同期間,乙方必須服從甲方正常的分配和安排。每天工作不超過8小時,每月工作不超過26天。
2.甲方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乙方所在崗位實行不定時工時制。
3.甲方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乙方所在崗位實行綜合計時工作制。
第四條 甲方因生產(工作)需要,經與工會和乙方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除《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外,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除因特殊原因最長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超過部分甲方給予乙方相應調休補償。
第五條 甲方在國家法定節假日期間依法安排乙方休假。
四、工資、福利待遇和社會保險
第六條 甲方按《武漢市工資支付規定》和有關政策以貨幣形式每月支付乙方工資。甲乙雙方經協商確定乙方采用以下第 種工資計算方式。
1、月度包薪制。乙方試用期的標準工資為元/月;試用期滿后的標準工資為元/月。
2、非包薪制。乙方試用期標準工資為元/月;試用期滿后的標準工資為/月。另外因工作需要經甲乙雙方同意加班安排的,甲方根據有關規定給予乙方相應加班費(計算標準:平時加班1.5倍,正常休息日加班2倍,國家法定節假日加班3倍)。
第七條 甲方于每月 支付上月工資。甲方因故不能在上述時間支付工資的,可以順延5日。
第八條 甲方在上述工資待遇之外,另行自愿給予乙方下述福利待遇(包含但不限于全勤獎、福利、補貼、特殊崗位津貼、加班補貼等):____。該些福利待遇不屬于工資范疇,其實施和發放完全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甲方的相關規章制度執行(詳見薪資制度、入職職位申請表、薪資調整表、每月工資表及簽收單)。
第九條 甲乙雙方依法參加社會保險,按時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其中依法應由乙方繳納的部分,由甲方從乙方工資報酬中代扣代繳。
五、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1、甲方應嚴格執行國家和地方有關勞動保護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依法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制定操作規程、工作規范和勞動衛生制度及其標準,保障乙方的安全和健康。
2、甲方為乙方提供工作場所和工作所需設備及工具,乙方應妥善維護和保管,丟失、損壞有關工具按使用年限折舊賠償。
3、對乙方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甲方應按國家有關規定組織上崗前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在合同期內應定期對乙方進行職業健康檢查。
4、乙方有權拒絕甲方的違章指揮,對甲方及其管理人員漠視乙方安全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并向有關部門檢舉控告。
5.乙方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保證安全生產;若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事故,乙方應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條 甲方有權對乙方工作業績以及遵守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的情況進行檢查、督促、考核和獎懲。乙方違紀造成甲方損失的,甲方有權要求賠償,賠償金可以在乙方的工資中直接扣除。
七、勞動合同的變更
1、任何一方要求變更本合同的有關內容,都應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
2、甲乙雙方經協一致,可以變更本合同,并辦理變更本合同的手續。
八、勞動合同的解除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并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1.乙方在試用期間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乙方違反甲方的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根據這些規章制度的規定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或者雖然這些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沒有明確規定,但性質嚴重的。
3.在本合同期間內乙方不得在其他單位兼職,不得在與甲方從事的行業相同或相近的企業及與甲方有競爭關系及其他利害關系的企業內工作,否則甲方可以立即終止合同,并不給予任何經濟補償,因此造 成的損失由乙方承擔責任。
4.法律、法規或甲方規章制度規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1.甲方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經勞動行政部門確認需裁減人員的;
2.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適當工作的;
3.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4.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甲乙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據前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1.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2.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3.乙方在孕期、產期和哺育乳期內的;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但乙方同時有第十一條所列情形之一,不受本條限制。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或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甲方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的;
2.甲方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的;
3.甲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甲方依據本合同第十二條的約定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需要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應按國家規定的每工作一年計算一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因法律法規對于“一個月工資”的概念并不確定,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確定為一個月的標準工資。
九、勞動合同的終止和中止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自行終止,甲方可以不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金:
1.甲方因經營狀況改變,企業停工、停產2個月以上的或依法被宣告破產的;
2.甲方依法解散或依法被撤銷;
3.乙方到法定退休年齡的;
4.乙方非因法定理由,不能正常履行工作職責達30日以上的;
5.乙方死亡;6.其他情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合同一方發出書面通知,可以中止本合同。
1.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暫時無法履行時,經雙方協商同意中止勞動合同的;
2.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屆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適當工作,而甲方又未解除勞動合同的;
3.非因乙方原因停工、停產1個月以上的;
第十八條 甲方應在解除或者中止/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中止/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15日內為乙方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乙方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甲方依據有關規定應當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好工作交接后支付。
十二、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第十九條 甲方的違約責任:
1.甲方克扣或者無故拖欠乙方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乙方加班加點工資的,除在規定時間內全額支付乙方工資報酬外,還應加發相當于工資報酬25%的經濟補償金。
2.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資報酬低于市政府公布的當年最低工資標準的,要補足低于標準部分,同時,按照國家和武漢市的相關規定予以賠償。
第二十條 乙方的違約責任:
1.在勞動合同有效期內,乙方不得違法或違反本合同、保密協議和其他相關協議的約定及甲方規章制度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若乙方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按約定支付違約金;
2.解除勞動合同時乙方未提前30日通知的,另應向甲方支付相當于乙方1個月工資的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彌補甲方損失的,乙方仍應賠償相應損失(包括財產、商譽的直接受損和期得利益的喪失)。
3.其他違約責任:合同屆期未滿乙方離職或與甲方解除/終止勞動關系,乙方須經甲方書面同意并結清甲方代墊的各類費用及辦理完所有交接手續方可離職。否則乙方須承擔由此給甲方帶來的直接及間接經濟損失。甲方有權從其未結算的工資、提成等中予以扣除。
十三、乙方聲明,乙方在簽署本合同時,已獲悉甲方的管理制度(以培訓簽到為準)并愿意遵守各項事宜。
十四、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依照國家規定處理。本合同未約事項,按國家規定執行。
十五、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方雙各執一份,約定事項違背國家規定或涂改、或未經合法授權代簽無效。本合同附件與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下列文件為本合同的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一)公司頒布、公示之一切規章制度; (二)工資發放條及簽收單; (三)補充協議等;
甲方: 公司
乙方(簽名):
法定代表:
合同簽訂日期:
簽證機關(蓋章):
合同簽證日期: 年 月 日
單位合同 篇4
已經享受社會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再次被聘用的,由于不再具備勞動者的主體身份,不能再依據《勞動法》的有關規定享受相關的待遇。具體理由如下:
1.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4條的規定,勞動者開始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情形下,勞動合同便可以終止了,這意味著該勞動者此時喪失勞動的權利能力。
2.依據勞動部《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勞動部辦公廳對《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請示》的復函的規定,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時,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書面聘用協議,而非勞動合同。聘用協議約定提前解除書面協議的,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未約定的,應當協商解決,而非依據《勞動法》的有關規定解除合同,支付相應的補償金。由此看來,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的聘用關系不再受《勞動法》的調整。
3.依據國務院《關于嚴格執行工人退休退職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1981]164號)第2條規定:“工人退休后,一般不留在原單位繼續工作,其他單位如果確實需要聘用有技術和業務專長的退休工人作技術和業務指導的,必須由原發退休費用的單位、聘用單位和退休工人三方簽訂合同,并報當地勞動部門批準后,方能聘用。”由此看來,三方簽訂的合同與勞動合同具有明顯的不同。因此,離退休人員與其聘用單位發生的'爭議,主要處理依據是他們之間簽訂的聘用合同,而非《勞動法》。
綜上所述,返聘人員不能像退休前一樣享受勞動者的待遇。你與原工作的高校建立有勞動關系,并已經享有養老保險等依照勞動法律關系建立的相應的社會保障,故你與學校再次簽訂的聘任合同就不再具有勞動合同的性質,而具有勞務合同的性質,受《勞動法》、《民法通則》調整。
單位合同 篇5
甲方(用人單位)名稱: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地 址: 性 質: 聯 系 電 話:
乙方(勞動者)姓名: 性別: 出生年月: 家庭住址: 居民身份證號碼: 聯系 電 話: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湖南省勞動合同規定》等法律、法規,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一致同意訂立本勞動合同。
一、合同類型和期限
甲、乙雙方選擇以下第 種形式確定本合同期限:
(一)有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無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法定的或本合同所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時止。
(三)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務)為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工作(任務)完成時即行終止。
其中試用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期限為 天。
二、工作崗位
(一)根據甲方工作需要和任職要求,乙方同意在 崗位工作,擔任 工種或職務,具體工作內容為: 。
(二)甲方根據國家、行業和地方的勞動定額標準和質量驗收標準,制定科學合理的'工作任務;乙方必須按甲方要求按質按量完成生產(工作)任務。
(三)經雙方協商一致,甲方可根據工作需要對乙方工作崗位進行調整。
三、勞動報酬
(一)乙方試用期的工資標準為: 元/月。
(二)試用期滿后,甲方根據本單位的工資制度,確定乙方執行以下第 種工資形式:
1、計時工資:乙方的工資由以下幾部分組成: 、 、 、 ;其金額分別為 、 、 、 。
2、全額計件工資:甲方應根據自身情況制定科學、合理的勞動定額標準,計件單價為 。
3、崗位工資:乙方的崗位工資標準為 元/月;如乙方的工作崗位調整,按新崗位所對應的工資標準執行。
4、其他工資形式。具體辦法在本合同第十條中明確。
(三)甲方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工資,發薪日為每月 日,不得克扣或者拖欠。
(四)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資,不得低于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頒布的最低工資標準。
(五)甲方安排乙方加班加點,應按《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支付乙方工資。
四、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一)社會保險
甲方應按照國家和省有關社會保險的規定,為乙方辦理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甲乙雙方均按統籌地區規定的費率及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乙方可按有關規定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二)福利待遇
1、乙方在本合同履行期間,因病或非因工負傷,其醫療待遇和停工治療期間的病假工資和疾病救濟費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2、乙方非因工死亡的喪葬補助費、供養親屬撫恤費等,按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執行。
五、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一)工作時間
1、標準工作制:乙方每天工作 小時,每周工作 天,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0小時;具體工作時間由甲方統一安排。
2、不定時工作制: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0小時,超過部分按加班加點計發工資。
3、綜合計算工作制: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0小時,超過部分按加班加點計發工資,具體工作時間由甲方統一安排。
(二)休息休假
1、甲方保證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2、乙方依法享有法定的節日假、公休假、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等有薪假期。
3、甲方因施工生產需要,商得乙方同意后,可安排乙方加班,日延長工時、休息日加班無法安排補休、法定節假日加班的,甲方應按《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支付加班工資。
單位合同 篇6
甲方:車主-xxx 身份證號:
乙方: 身份證號:
第一條 出租方的權利和義務
1.向承租方交付在運行中無任何保留條件、設備齊全的租賃車輛,及租賃車輛行駛所需的有效證件。
2.按本合同第四條規定的比例,承擔租賃車輛交通事故車輛損失、車輛盜搶、第三者責任的風險。
3.免費提供租賃車輛保養、合理使用中出現的故障維修、本市區域內的租賃車輛救援。
4.非承租方原因,導致租賃車輛不符合第一條第1款標準時,提供同等檔次替換車或減免租金。
5.承租方違反本合同第二條第4、8款內容時或可能造成更大損失時,出租方有權收回租賃車輛,終止履行合同并要求賠償。
6.出租方不承擔由承租方使用租賃車輛引發的連帶責任和本合同規定的`風險賠付范圍之外的任何經濟責任。
7.承租方拒絕接受租賃車輛在合同期間發生交通違章的處罰時,出租方有權將合同中登記的駕駛員作為責任人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處理。
8.出租方對汽車租賃申請者及承租方的信用信息有知情權。
第二條 承租方的權利和義務
1.在租賃合同規定的期間擁有租賃車輛的合法使用權并享有出租方為保障租賃車輛使用功能所提供的服務。
2.按合同規定交納租金;合理使用租賃車輛。除另有約定外,租賃車輛的合理使用指以滿足承租方乘用需要的駕駛過程;使用租賃車輛應遵守相關法律、法規。
3.妥善保管租賃車輛;配合出租方保障車輛性能的各項工作。
4.按照本合同第四條規定比例免除交通事故車輛損失、車輛盜搶、第三者責任的賠償。
5.不得買賣、抵押、質押、轉租、轉借租賃車輛。不得擅自變動、修理、添改租賃車輛任何部位或部件。
6.保證租賃車輛為合同登記的駕駛員駕駛。在合同期內,如承租方登記的信息發生變化,應及時通知出租方。
7.承擔由于違反本條2至6款所產生的全部責任及經濟損失。
8.承擔因使用不當造成租賃車輛修理、停駛的損失;承擔丟失租賃車輛牌證補辦費用及停駛期間租金;承擔因不當使用租賃車輛或過失造成的不在保險賠償范圍內的任何損失。
第三條 保證金
1.承租方應于租賃合同書簽署之日一次性足額交付相應保證金。
2.合同履行完畢后,保證金退還承租方。
3.保證金不得用于充抵租金。
第四條 意外風險及交通事故處理
1.出租方承擔租賃車輛交通事故車輛損失、車輛盜搶、第三者責任的意外風險。具體比例如下:交通事故車輛損失、車輛盜搶的80%。
2.出租方可以向保險公司投保或其它方式承擔意外風險。
3.上述風險損失的計算、賠付依照機動車輛保險條款及賠付程序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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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方: 合同編號:
簽訂地點:
承租方: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單位合同 篇7
案情介紹:
張先生于20xx年4月進入某建材公司任生產管理部經理,因該公司銷售的產品系委托某裝潢材料公司加工,建材公司派遣張先生進入裝潢材料公司監督產品的質量和管理產品,同時根據建材公司的指令收發貨物。建材公司與張先生未簽訂勞動合同,也未為張先生繳納外來從業人員綜合保險費。20xx年8月建材公司以公司即將解散為由,逼迫張先生離職。張先生隨即向外地勞動力勞務糾紛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張先生起訴至一審法院,要求建材公司補繳20xx年4月至20xx年8月的外來從業人員綜合保險費,支付3個月經濟補償金,及支付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未提前通知替代金。建材公司辯稱,張先生系裝潢材料公司的生產廠長,建材公司與張先生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故不同意其訴請。庭審中,張先生雖拿出眾多證據來證明雙方存在勞動關系的事實,但因缺乏相應的證明力,難以證明待證事實,一審法院沒有支持張先生的訴請。張先生不服一審判決,又上訴至中級人民法院,現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律師評析:
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承擔義務的前提必須是雙方之間存在著勞動關系。本案爭議的焦點,是張先生與建材公司之間是否存在事實勞動關系,這也是決定張先生的訴請能否得到法院支持的關鍵因素。《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應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法律之所以那么規定,主要是因為實踐中很多用人單位為便于隨時終止勞動關系,逃避種種應當承擔的法律義務,而故意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僅僅以口頭形式來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一旦發生爭議,勞動者往往處于弱勢地位,難以舉證證明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及具體的權利義務。但是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并不意味著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口頭協議無效,根據《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第27條規定,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而未訂立,但勞動者按照用人單位要求履行了勞動義務的,當事人的勞動合同關系成立。因此對于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只要存在事實勞動關系,法律也予以保護。只不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時,首先應舉證證明存在事實勞動關系。
勞動者如何舉證證明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呢?勞動和社會保障部[20xx]12號文《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對此專門作出規定,
一、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據上述規定舉證證明存在事實勞動關系。
勞動者提起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承擔義務的,必須舉證證明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訴法》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張先生稱其與建材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但在庭審中所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與建材公司存在勞動關系,因而承擔敗訴后果。
單位合同 篇8
甲 方(用人單位) 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組織機構代碼:□□□□□□□□□□□□□□□□
聯系電話:
乙方(勞動者)姓名:_________________ 曾用名:___________________
性 別:________________
出生年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居民身份證號碼(或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
緊急聯系人: 聯系電話:
聯系地址: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訂立本勞動合同,以期共同遵守。
鑒于甲乙雙方即將建立勞動關系,為維護雙方的合法權益,甲乙雙方鄭重聲明如下:
甲方聲明如下:
甲方為依法登記的、具備合法用工主體資格的用人單位,擁有獨立的財產,能獨立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甲方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依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甲方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支付乙方工資,并盡可能提高乙方的福利待遇。
甲方盡力為乙方創造良好的工作環境,并盡可能為乙方提供相關培訓,以提高乙方的業務工作能力。
乙方聲明如下:
乙方愿意加入甲方的團隊,成為甲方團隊中的一員,并爭取和甲方一起發展。
乙方確保其向甲方提供的與應聘有關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證、學歷證)、信息的真實性,合法性。否則,視為乙方以欺詐手段訂立本合同,一經發現,甲方有權隨時解除本合同。
乙方承諾其應聘時無不適合本工作崗位的疾病;否則,視為乙方以欺詐手段訂立本合同,一經發現,甲方有權隨時解除本合同。
乙方保證在簽訂本合同時與其他任何用人單位不存在勞動關系,也不存在其他影響乙方履行本合同義務的其他關系,否則,視為乙方以欺詐手段訂立本合同,一經發現,甲方有權隨時解除本合同。由此產生的責任由乙方自行承擔;給甲方造成損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為此支付的律師費)的,乙方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乙方保證保守甲方的商業秘密,否則,給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愿承擔一切賠償責任(包括但不限于律師費、差旅費及因商業秘密的泄漏而產生的不能投產或減產的損失等)。
乙方保證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甲方的勞動紀律及規章制度。
甲方告知事項:
乙方在甲方的
工作內容:
工作條件:
工作地點:
職業危害:
勞動報酬:
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
乙方確認已經明確被告知以上內容,并且已經詳細知道以上內容的明確含義。
乙方簽字:
合 同 條 款
一、合同期限
注:如何確定勞動合同期限?
科學合理地確定勞動合同的期限,對于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發展都有很大幫助。用人單位可以根據生產經營的長期規劃和目標任務,對勞動力的使用進行科學預測,合理規劃,使勞動合同期限能夠長短并用,梯次配備,形成靈活多樣的格局,合同范本《勞動合同標準范本(用人單位參考)》。勞動者可以根據自身的年齡、身體狀況、專業技術水平、自身發展計劃等因素,合理的選擇適合自己的勞動合同期限。
(一)勞動合同期限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甲、乙雙方選擇以下第________種形式確定本合同期限:
1.固定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注:適用范圍:
對于那些常年性工作,要求保持連續性、穩定性的工作,技術性強的工作,適宜簽訂較為長期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于一般性、季節性、臨時性、用工靈活、職業危害較大的工作崗位,適宜簽訂較為短期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無固定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法定的的終止條件出現時止。
注:除雙方自愿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
(1)、乙方已在甲方連續工作滿十年,乙方提出或者同意續訂勞動合同,除乙方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甲方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乙方在甲方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除乙方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3)、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乙方沒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除乙方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4)、甲方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乙方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甲方與乙方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適用范圍:
這種合同適用于工作保密性強、技術復雜、工作又需要保持人員穩定的崗位。這種合同對于用人單位來說,有利于維護其經濟利益,減少頻繁更換關鍵崗位的關鍵人員而帶來的損失。對于勞動者來說,也有利于實現長期穩定職業,鉆研業務技術。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務為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____工作任務完成時即行終止。
注:我國法律對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限制較少,用人單位可以靈活運用,故用人單位應當盡力選擇此種方式約定勞動合同期限。
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務為期限勞動合同的適用情形:
如以完成某項科研,以及帶有臨時性、季節性的勞動合同。任務性較強,工作相對自由,工作目標較單一。
(二)若乙方開始工作時間與合同訂立時間不一致的,以實際到崗之日為合同起始時間,建立勞動關系。
二、試用期限
(一)雙方同意按以下第 種方式確定試用期期限(試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內):
1.無試用期。
注:不能約定試用期的情形:
(1)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2)勞動合同期限在3個月以下的;
(3)非全日制勞動合同;
(4)勞動者和企業雙方同意不約定試用期的。
2.試用期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注:法律對試用期的規定:
試用期最長不超過六個月。其中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企業如何確定試用期?
建議企業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采用最長期限的試用期,既可以為企業節約一定的成本,又可以更好的考察員工,以實現企業招聘利益的最大化。但企業在試用期內與員工解除勞動關系,必須舉證證明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或存在其他可以法定解除的情形。
(二)在試用期內乙方提前3天通知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三、錄用條件為:
1.學歷文化: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
2.身體狀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
3.工作技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
4.獲獎情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
5.團隊精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
6.工作經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
7.其 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
未盡事宜,以招工公告、啟示、通知等甲方所發布的招工條件為準。
注:錄用條件應該具體、明確,這是企業在依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證明新進人員能否勝任工作時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依據,也是雙方發生爭議時進行訴訟的證據!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一)乙方同意在甲方的 部門 崗位上工作,職務為 。工作地點在 。甲方因生產經營(工作)需要,可以調整乙方的工作崗位或生產經營(工作)任務,但應當征得乙方書面同意。
(二)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間,應根據甲方的崗位職責(崗位職責詳見合同附件)履行義務,如不能達到相應的崗位工作要求,視為乙方不能勝任該工作崗位,甲方有權調整乙方的工作崗位和相應的工資待遇。
(三)甲方因工作需要,有權臨時調整乙方的工作崗位( 個月內),乙方應當服從。
注:工作地點是《勞動合同法》新增的必備條款。增加工作地點條款,這是因為實踐中勞動者的工作地點可能與用人單位住所地不一致,有必要在訂立勞動合同時予以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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