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終止合同匯總5篇
在人民愈發重視法律的社會中,關于合同的利益糾紛越來越多,簽訂合同能促使雙方規范地承諾和履行合作。那么常見的合同書是什么樣的呢?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終止合同5篇,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終止合同 篇1
一、依據
1、《勞動合同法》第四章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2、《勞動合同法》第四章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二、程序
1、合同管理員應提前四十五天向用人單位了解派遣員工情況,根據公司及用人單位的意見,提出終止員工勞動合同的報告。(終止勞動合同原因、人員名單、終止時間、經濟補償金數額等)
2、報告批準后,合同管理員需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被終止勞動合同員工本人并簽字認可。
三、終止勞動合同
1、起草終止勞動合同的請示報告,待研究批準后下文(關于終止某某某勞動合同的決定)。
2、辦理終止勞動合同員工的手續清繳。
3、移交社保部辦理停保等相關手續及經濟補償金的支付。
公司提出與員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辦理程序
一、依據
1、《勞動合同法》第四章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勞動合同法》第四章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程序
1、向用工單位了解、收集員工本人情況(因病不能從事現工作崗位的;被鑒定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并不能從事現工作崗位的;被鑒定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或轉崗后仍不能從事現工作崗位的;其他應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醫療期、是否能繼續工作等,了解并確認后再予以是否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2、用工單位對員工的情況及意見說明。
3、收取員工治病時的診斷證明、病例、每日清單等。
4、整理員工勞動合同解除前十二個月的'工資發放數額,并要求員工簽字確認。
三、解除勞動合同
1、起草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請示報告,待研究批準后下文(關于解除某某某勞動合同的決定)。
2、辦理解除勞動合同員工的手續清繳。
3、移交社保部辦理停保、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并支付經濟補償金。
員工因曠工解除勞動合同的辦理程序
一、依據
1、《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2、《鄭州市公共交通總公司職工獎懲制度》第三章第十條(一)1.3款:職工因經常遲到、早退,經批評教育、經濟處罰仍無效的,累計曠工達七天的,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解除勞動合同。
3、《鄭州市公共交通總公司職工獎懲制度》第三章第十條(一)2款:職工無正當理由連續曠工十五天或年內累計曠工達三十天的,解除勞動合同。
注:曠工天數計算須除去國家法定節假日十一天及員工的正常休息日、公休日、調休日。
二、程序
1、取證
要求用工單位在員工曠工期間,向其下發《曠工通知書》并要求本人簽字認可。若聯系不到,即時派人到其家中家訪并拍照取證及要求本人或家屬簽字認可。未能家訪的,改為快遞郵寄并要求郵局投遞時由本人或直系家屬(父母、妻子)簽收及注明與其的關系,留取郵局簽收的回執。若郵件被退回,一定要索取退回的憑證查其原因。否則,登報告示。
2、資料準備
員工考勤記錄、曠工通知書送達的情況、歷次曠工資料及處理結果、登報的報紙、用工單位的處理意見。
三、解除勞動合同
1、起草解除勞動合同的請示報告,待研究批準后下文(關于解除某某某勞動合同的決定)。
2、辦理解除勞動合同員工的手續清繳。
3、移交社保部辦理停保、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及相關手續。
員工提出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辦理
程 序
一、依據
1、《勞動合同法》第四章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勞動合同法》第四章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程序
1、員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具體事由(以書面的形式提出)。
2、公司應告知員工本人因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后,不享受經濟補償金待遇及失業保險待遇。
3、若公司不同意與其解除勞動合同的申請,應在三日內以書面形式送達并告知不予解除勞動合同的事由。
三、解除勞動合同
1、起草解除勞動合同的請示報告,待研究批準后下文(關于解除某某某勞動合同的決定)。
2、辦理解除勞動合同員工的手續清繳。
3、移交社保部辦理停保及相關手續。
終止合同 篇2
甲方(出租方): 住:思明區湖濱南路807號
身份證號碼:
乙方(承租方): 住:x
平
身份證號碼:
丙方(中介)代表:
甲乙三方經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三方同意解除三方在xx年6月27日簽訂的 中華城 號 的店面租賃合同,并已達成一致意見,為明確責任,保障各方合法權益,特簽定本協議。
二、三方在簽署本協議后,原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隨之作廢。
三、三方確認,在簽訂本協議時,甲方已支付乙方8萬元。
四、本協議簽訂后,三方權利義務(包括中介費)已全部清結。對于權利義務清結的.事實,經三方共同確認,之后在任何場合,各方均無需再特意保存和援引任何文件資料來證明上述事實。之前與本協議相關的任何文件或者憑證(如收條、欠條)如果在任何場合出現,其功能只用于印證本協議的背景事實,但與本協議相沖突的約定即歸于無效。
五、在執行本解除協議過程中如產生爭議,三方應盡力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可提交思明區人民法院通過訴訟解決。
六、三方再次共同確認,本協議簽訂當日,三方已當面銷毀原所簽的《租賃合同》所有正本。
七、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執一份,三份協議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 丙方:
終止合同 篇3
甲方(原出租方):____________
乙方(原承租方):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約定由甲方將位于______市______區______路______號的房屋出租給乙方使用。現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同意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提前終止《房屋租賃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愿、互諒互讓的原則,就雙方提前終止《房屋租賃合同》協議相關事宜達成如下條款:
一、甲乙雙方一致同意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提前終止雙方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
二、基于提前終止《房屋租賃合同》,甲方退還乙方實際返還房屋之日后的剩余租金,同時,甲方同意給予乙方元的補償,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給予的上述補償,該補償包括因提前終止《房屋租賃合同》可能給乙方造成的一切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如乙方未在本協議約定期限前將房屋及其附屬物品、設備設施交付給甲方,甲方可撤回上述補償。
三、乙方須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之前返還房屋及其附屬物品、設備設施。在交接時,甲乙雙方共同對房屋和附屬物品、設備設施及水、電、煤氣使用等與房屋租賃有關的情況進行驗收。甲乙雙方同時結清包括上述補償在內的相關費用。如乙方不能按約定期限內返還房屋,乙方自愿承擔甲方就該房屋與第三人簽訂相關合同約定的全部違約責任。
四、在《房屋租賃合同》履行期間,甲乙雙方對各自民事行為負責并獨立承擔法律責任,與對方無關。
五、本協議簽訂之后,甲乙雙方不得依據《房屋租賃合同》再主張任何權利。
六、乙方自始放棄因簽訂《房屋租賃合同》而賦予的對承租甲方房屋所享有的優先購買權。
七、甲乙雙方應共同遵守本協議,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的約定,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八、因本協議所引起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應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違約方應承擔守約方因處理本協議項下糾紛所產生的訴訟費、律師費、差旅費等一切損失。
九、本協議未盡事項,甲乙雙方另行協商解決并簽訂補充協議。甲乙雙方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作為本協議的附件。
十、本協議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本協議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終止合同 篇4
編號: ______
員工姓名 : 年 月 日與甲方簽訂的. 年限期的勞動條約,現因勞動條約期滿(大概由于 緣故起因),停止(打掃)勞動條約。 根據有關規定,切合(大概不切合)發給經濟補償,發給相稱于本人 月人為 元人民幣整。 甲方: (簽
停止、打掃勞動條約關照書范本
編號: ______
員工姓名 :
年 月 日與甲方簽訂的 年限期的勞動條約,現因勞動條約期滿(大概由于 緣故起因),停止(打掃)勞動條約。
根據有關規定,切合(大概不切合)發給經濟補償,發給相稱于本人 月變動勞動條約書一式三份,甲乙兩邊、賦閑職工機構各一份。
終止合同 篇5
解除/終止勞動合同(關系)證明書編號:
我單位于 年 月 日與 (身份證號: )在本單位工作崗位為 ,訂立的`合同編號為 ,合同期限為 的勞動合同,茲根據《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按下列第 項規定予以 (解除/終止)。
一、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關系);
二、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關系)
三、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關系);
四、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關系);
五、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 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關系);
六、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 款規定,終止勞動合同(關系);
七、因其它原因解除/終止勞動合同(關系):
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日期: 年 月 日
用人單位(章) 員工(簽名)
簽收時間: 年 月 日 簽收時間: 年 月 日
注:
1、此證明書壹式貳份,單位留存備檔壹份、員工個人留取壹份。
2、附《勞動合同法》相關法律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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