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合同范文匯總七篇
在人民愈發重視法律的社會中,人們運用到合同的場合不斷增多,合同是企業發展中一個非常重要的因素。擬定合同的注意事項有許多,你確定會寫嗎?以下是小編整理的簽訂合同8篇,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簽訂合同 篇1
尊敬的**、在座的各位領導:
你們好!
充滿活力的猴年已匆匆而過,同樣充滿機遇和挑戰的雞年已悄悄來臨,今天我們懷著激動的心情,迎來了20xx年經濟責任目標合同簽訂會的隆重召開。20xx年公司下達給我們潤浦型鋼銷售部的總體目標是:銷售確保4.2億元,爭取4.5億元。其中:T型導軌毛坯銷售80000萬噸、叉車型鋼10000噸、10#斜腿槽鋼8000噸、集裝箱槽鋼及其它型鋼20000噸。作為銷售部的簽訂代表,我深感任務艱巨,壓力之大。
為全面貫徹落實集團公司三屆三次董事會提出的科技創新年、精益管理年、效益滿意年的要求,同時緊緊圍繞公司提出的實施四大目標、完善四大機制、制訂四項措施的整體發展規劃,為圓滿完成公司下達給我們銷售部的任務,我們準備在新的一年里,做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
1、總結經驗,找出差距,提高認識,銳意進取
盡管我們剛涉足該行業,但20xx年我們還是取得了一定的成績,實現銷售數量36241.97噸,銷售收入達11216.96萬元。另外我們還摸清了公司各種產品的市場需求量及大部分客戶的貨源、價格等基本情況,為制定我公司05年的產品構成、產品價格、營銷策略等提供了很好的依據。
對于20xx年,我們可以說是取得了一點微薄成績,但我們在肯定成績的同時也深知自身的工作中還存在著的許多問題和不足。對此,必須進一步理清工作思路,認真對照公司下發的《關于加強領導班子干部組織紀律、工作表現及思想素質》文件精神,深刻查找自身工作作風,能力素質方面存在的問題和不足,自查自糾、自我反省,自加壓力、首先在思想上樹立努力拼博的準備。
2、具體落實銷售計劃。
對照公司下達的05年的銷售計劃目標,再根據銷售部內部人員構成進行指標分解,直接落實到科室和個人,制訂相應有效措施加強控制,并落實到月度計劃性客戶。在計劃分解的同時,制訂相關落實措施,即實施嚴格的考核制度。
加強對業務人員的要求和管理,一切以實績和數據來衡量他們的工作能力。對2個月內工作沒有起色,又拖銷售部后腿的業務人員,擬準備采取強硬手段,作辭退處理。并及時物色人才,補充新鮮血液,充實銷售隊伍。另外,業務員每次出差回廠,必須以書面形式作匯報。規定每月2日召開一次銷售例會進行分析產品銷售情況、交流產品銷售經驗、分析市場動態、預測價格走勢、通報銷售業績、分析存在問題,提出改進意見等。
3、努力拓展銷售區域,進一步擴大市場占有率。
銷售是企業第一車間,銷售業績的好壞從某種程度來說直接決定了企業的.生死存亡。20xx年,潤發機械公司的產品需求,在一定程度上保證我們的銷售量,但我們銷售部所有人員在思想絕不能有絲毫的信賴性,在20xx年我們準備在鞏固以前老客戶的基礎上,積極發展新客戶,開拓新市常
另外我們還將對所有客戶按照信譽、進貨量等多種因素綜合評分,進行嚴格的A、B、C等級分類,對20xx年度進貨總量大、計劃穩定、匯款信譽好的大客戶,進一步深化雙方的友好合作關系,對已開發的產品及數量上未供足的客戶,作為重點發展對象,組織好攻關力量,用足時間打攻堅戰,以確保計劃的穩定性。
4、一手抓銷售計劃,一手抓貨款回收,并處理好兩者之間的關系。
銷售產品和回籠資金是銷售部的二大職責,缺一不可,公司已對銷售部貨款回籠方面制訂了嚴厲的責任制度。我們銷售部全體人員一定在思想上引起高度重視并采取相應的措施,將應收款壓到最低限度,必要時將采取薄利多銷,全部現鈔的營銷辦法。
5、開拓思路,積極發展代理商。
在確保導軌毛坯銷售總量的情況下,積極開發附加值高的產品銷售渠道、為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作貢獻
6、加強工作責任心和組織紀律觀念。
一定做到身在其位,必負其責,不回避問題和矛盾、敢于負責、敢于碰硬,一切緊緊圍繞公司發展的整體利益從實際出發,做好自己的本職工作。對自己份內的工作抓落實,求效果,充分發揮“四千”、“四萬”的吃苦耐勞精神,堅決以“成功的人找方法,失敗的人不找理由”的工作要求來衡量自己的工作質量。
在新的一年里,我們銷售部將以嶄新的面貌展示在大家面前、并爭取以更好的佳績回報公司領導以及全體員工對我們的信任和期望,確保按時完成公司下達的各項指標及任務。為潤浦型鋼公司的興旺發達,奉獻自己的全部力量和智慧。
最后,向大家拜個早年,祝大家新年快樂,雞年大發!
謝謝大家!
簽訂合同 篇2
一、房屋租賃合同屬于不動產租賃合同,是租賃合同的一種。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條: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二、房屋租賃合同是一種承諾合同。
合同一經簽訂,即對雙方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出租人不僅應按時交付作為標的物的房屋,而且交付的房屋應符合約定的使用目的。
三、房屋租賃合同中的出租人一般是房屋的所有人,但并不限于所有人。
凡對標的物享有合法的使用權的人,都有權將其使用的標的物轉由他人使用,成為出租人。承租人不得以出租人不享有房屋的所有權為由主張合同無效,拒絕支付租金,只能要求出租人承擔不履行合同的違約責任。同時,《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這一條款規定了承租人的轉租權,說明承租人只要有出租人的合法授權,也可以行使部分出租人的權利,只是其權利的行使要受到一定的限制。
四、租賃合同的備案。
根據我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房屋租賃不僅須由雙方當事人簽訂租賃合同,而且應向房產管理部門備案。房屋租賃中如一方系房地產經營公司,則其租賃活動應在當地房地產交易所進行。
五、租賃合同中標的物質量與數量的約定。
由于房屋是特定物,雙方應在租賃合同中明確約定標的物的質量和數量。質量指房屋的內部構造、使用的建材、相應的配套設施等,數量則指房屋的面積、間數等。這是房屋租賃合同的主要條款,也是出租方收取租金的依據。如果出租方不能按照約定交付標的物或交付的標的物不符合約定條件,例如房屋面積與合同約定有誤差,應視為出租方交付的標的物有瑕疵,承租人可要求追究對方的違約責任,可以采取書面形式通知對方要求解除合同,也可以雙方經協商減少租金,變更合同內容。
六、租賃期間新增資產的歸屬
1、在租賃期間,出租方為幫助承租方而投入的資產,屬全民或集體所有。
2、個人租賃時,承租方用個人財產投資形成的資產,屬該投資者所有。
3、合伙租賃時,承租方投資形成的資產,歸承租成員共有。
4、全員租賃時,承租方用其收入新增產,產權屬全體職工。
5、企業承租企業時,承租方用其收入新增資產屬承租企業所有(集體企業)或經營管理(全民企業)。
租賃期滿時這些資產如何處理,合同中應明確約定。沒有約定的,可以折價賣給出租方,并對利用承租方新增資產創造的利潤,可以從中提取適當比例的分成,歸承租方所有。
簽訂合同 篇3
出賣人(甲方):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買受人(乙方):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乙方向甲方購買房產簽訂本合同,以資共同信守執行。
第一條房屋的基本情況:
甲方房屋座落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位于第____層,房屋結構為________,建筑面積為______平方米,房屋用途為_______。
第二條房屋內部設施設備:
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本合同中所述房屋為拆遷安置房,該房屋沒有產權糾紛,不存在房屋抵押,債權債務,以及其他權利瑕疵。交易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項,由甲方承擔,乙方不負任何責任。
第四條上述房產的交易價格:
成交價格為:人民幣___________元整(大寫:____拾____萬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
第五條付款時間與辦法:
甲乙雙方同意以現金付款方式一次性付款,付款于本合同簽訂三天內。
第六條房屋交付:
甲方應在交房當日(年____月____日)將拆遷安置房屋相關的所有手續和該房有關的文件及票據交付乙方,(以各項文件及票據為證明)。甲方于房屋交付使用時將交易的房產及其附帶_______的鑰匙全部交付給乙方。
第七條甲方逾期交付房屋的違約責任:
除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等特殊情況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六條規定的期限將該房屋交給乙方使用,乙方有權按已交付的房價款向甲方追究違約金,違約金為房價總額的`20%。
第八條如甲方故意隱瞞此房屋的原產權所屬人、房屋位置、質量問題,影響乙方的居住及使用時,乙方有權要求退房,一切損失由甲方承擔。
第九條關于產權登記的約定:
本房屋五年后若遇到需要辦理房屋產權證,土地證等其它手續,甲方無條件協助辦理,所產生的費用由乙方負擔。
第十條本合同未盡事項另行協商,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同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條爭議解決方式:
如發生雙方爭議,首先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向房屋所在地法院起訴。
第十二條本合同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應共同遵守。
本合同一式貳份,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______
乙方:______
___年___月___日
簽訂合同 篇4
本人 ,于 年 月 日被 聘用,本人現做如下聲明與承諾:
一、本人聲明:
在聘用本人的同時已經及時通知本人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但本人因如下原因無法與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
二、本人承諾:
1、由于本人原因無法與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本人承諾決不向 要求承擔書面勞動合同項下的相關義務,包括且不限于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支付經濟補償金等。
2、如因本人未在原單位辦理離職手續,原單位以本人違約或者給原單位造成損失為由向本人及提起連帶賠償要求的,本人愿意賠償因此而導致的一切損失與索賠費用,與無關。
承諾人:
身份證號碼:
年月日
簽訂合同 篇5
1.審查合同的主體是否合格。
如果合同主體不合格,那么所簽訂的合同書無效。在談判正式開始之前,要認真搞好主體審查,看對方有沒有資格做這筆交易。看對方的營業執照,了解其經營范圍,以及對方的資金、信用,經營情況,其項目是否合法。如果他有擔保人,也要調查擔保人。
一般來說,重要談判、簽約人應是董事長或總經理或企業法人,但是,對于具體的業務談判,出面簽約的可能是某業務人員或推銷員等,這時候,也要檢查簽約人的資格。如了解對方提交的法人開具的正式書面授權證明,常見的有授權書、委托書等,了解對方的合法身份和權限范圍,以確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時效性。
審查對方是否具有簽約資格,一定要一絲不茍,切不可草率行事。對簽約的另一方進行資信調查,了解對方具體情況是十分必要的。另外,不能輕易相信對方的名片,有時候,名片頭銜很大,實際上卻是空的。此外在涉外商貿談判中,要注意把子公司和母公司分開,若與子公司談判,不僅要看母公司的資信情況,更要調查子公司的資信情況。因為母公司對子公司不負連帶責任。
2.起草合同文本。
當談判雙方就交易的主要條款達成一致以后,就進入合同簽約階段,一般來講,文本由誰起草,誰就掌握主動權。因為口頭上商議的東西要形成文字,還需要一個過程。有時候,僅僅是因為一字之差,意思就有很大區別。起草一方的主動性在于可以根據雙方協商的內容,認真考慮寫入合同中的每一項條款,斟酌選用對己方有利的措詞并安排條款的程序或解釋有關條款。所以,在談判中,應重視合同文本的起草,并盡量爭取起草合同文本。
起草合同文本還需要做許多工作,例如,在擬定談判計劃時,計劃確定的談判要點,實際上就是合同的主要條款。起草合同文本,不僅要提出雙方協商的合同條款,及乙方應擔負的責任和義務,而且還要全面而細致地討論和研究所提出的條款。搞清楚在哪些條款上不能讓步,在哪些條款上可作適當的讓步,以及讓步多少等等。這樣,雙方就擬定合同的草稿進行實質性的談判時,就掌握了主動權。
3.合同必須有嚴密的條款。
談判所涉及的數量、質量、貨款支付以及履行期限、地點、方式等,都必須嚴密、清楚,否則會造成不可估量的經濟損失,合同太籠統了也不利于合同的履行、例如我國北方某企業向南方某公司購買了一批奔騰機芯的電腦,注明原機主要部件須為進口產品,而南方電腦公司提供的機器除機芯為進口產品外,其它部件均系國內組裝產品。因為原合同用語“主要部件”表意含糊不確切,導致了本想購買一批進口主機的北方企業買了一批國內組裝產品。
(1)簽訂的合同對商品的標準必須明確規定。
有國家標準的,按國家標準執行,沒有國家標準而有專業標準的,按照專業標準執行;沒有國家、專業標準的,按企業標準執行。如果有其它方面的問題必須寫明。例如,北京有一個單位與一家蔬菜公司簽訂的合同只有7個字:“大白菜20萬斤。”但在運輸過程中出現了許多問題,白菜損失了一大部分。在雙方交涉過程中,因購貨方沒有明確質量標準,只能自食苦果了。
簽訂合同時,對于雙方在買賣過程中所牽連到的商品,它的名稱必須準確而規范。若國家統一了名稱的用國家統一的名稱,若沒有國家統一名稱的談判雙方應該統一名稱,必要時還要留存樣品。因為有時候一物異稱,異物同稱的現象是很普遍存在的。
(2)簽合同不僅要做到字斟句酌、反復推敲敲,而且要注意合同的條款有無重復,或者前后是否自相矛盾,以免使對方鉆了空子。
(3)合同必須明確雙方應承擔的義務和違約的責任。
在現實中許多合同只規定了雙方交易的主要條款。卻忽略了雙方各自應盡的責任。尤其是違約應承擔的責任。這樣自然削弱了合同的約束力。另外,有些合同條款雖然規定了雙方各自的責任、義務,但卻寫得十分含糊籠統。這樣,即使一方違約,也無法追究違約者的責任。
由于權利和義務是密切相關的,規定了雙方承擔的義務和違約的責任,也是對簽定合同雙方的權利的保障,否則一方違約,另一方就可能遭受重大損失。如果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中規定的義務,或者履行的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若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通過雙方協議仍不能明確的,受損害方根據違約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保修、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報酬等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履行義務不合格的,在繼續履行或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仍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由于當事人一方不履行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而造成的損失,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還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
二、合同不明確如何處理
合同是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的結果,理想的合同應該是條款明確具體,以便于履行。但在現實中,一方是口頭合同的大量存在,另一方面有些書面合同由于種種原因致使某些條款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給合同的`履行造成了很大的不便,也引發了不少糾紛。那么,如果遇到合同不明確的情況時該怎么辦呢?
新《合同法》第61條明確規定對于合同不明確的情況,應當先協商,達成補充協議,達不成協議的,依照合同其他條款或交易習慣確定。用第61條的辦法在實踐中可能會有一定隨意性,也就是標準有點“軟”,如果依此不能明確有關條款的含義,那就要來“硬”的,即用《合同法》第62條來解決。第62條是針對那些常見的條款和質量、價款、履行地點、履行方式等約定得欠缺或不明確所提供的一個法定硬標準,是確定當事人義務的法定依據。根據這條規定:
一是當事人對標的物的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沒有這些標準的,按產品通常標準或符合合同目的的標準。現在我國大多數產品都有相應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如果當事人對產品的質量有特別的要求,要在合同中加以明確。有些產品確實沒有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應按產品通常標準來確定,如我國以前對礦泉水沒有統一標準,但若礦泉水連普通自來水都不如,那肯定是不符合礦泉水通常標準的。所以,當出現質量約定不明時,供貨方不要以此為自己不合格的產品來辯解,購貨方也不必為沒有標準而為難。
二是履行地點不明確時,按標的性質不同而定:接受貨幣在接受方,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方所在地。履行地在法律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它可以確定由誰負擔,貨物的所有權何時何處轉移,貨物滅失風險由誰承擔等,在訴訟中,也是確定管轄權的重要依據,所以簽訂合同對履行地條款要特別注意。
三是履行期限不明的,債務人可隨時履行,債權人可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在這里特別提醒債權人要注意訴訟時效,關于隨時履行受不受訴訟時效的制約目前仍有爭議,不過你最好在時效以內主張權利。
四是履行費用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履行費用是履行義務過程中各種附隨發生的費用。在合同中應該考慮各種費用的分擔,如果沒有約定,視為由履行義務一方承擔。
以上著重介紹了各種條款不明的法定標準,這些標準是根據長期交易形成的規律確定下來的,不管對誰有利和無利,都得按這個規定去履行。當然最好的辦法是把合同訂得明確一些。
三、合同生效期
我們在訂立合同時,經常看到這樣一條款: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這類合同只要雙方當事人訂立就立即生效。然而,在經濟交往中,還有許多合同并非一訂立就立即生效。
合同成立合同生效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合同成立是雙方對合同條款經過協商達成一致;而合同生效是指已經依法成立的合同在當事人之間產生一定的法律約束力。訂立合同后合同何時生效,對于當事人主張權利履行義務至關重要。因為只有合同生效后才能產生一系列的法律效力:一是雙方當事人享有合同約定權利的同時,必須全面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和解除合同;二是一旦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違反合同約定,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三是合同條款成為處理合同糾紛的重要依據。
新《合同法》對合同的生效時間做了具體明確的規定,總括起來可分為三類:一是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也就是合同成立的時間就是合同生效的時間。二是法律、行政法規的特別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比如《房地產管理法》規定,房地產轉讓、抵押,當事人應當辦理權屬登記,自辦理登記手續后,轉讓抵押合同才能生效。三是當事人的特別約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加條件,附加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即雙方當事人可以約定某一條件,只有具備了此條件,該合同才發生法律效力。比如在房屋贈與合同中,房屋贈與人被贈與人約定,當被贈與人結婚時將房屋贈與他。那么“被贈與人結婚”就是此房屋贈與合同生效的條件。當具備了這一條件時,該贈與合同才生效。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生效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到期時生效。在人壽保險合同中,雙方約定在繳費滿了3個月,合同生效。3個月繳費期滿,即為期限到期,合同始得生效。
另外,合同的效力是指合同所具有的法律約束力,一般而言,凡是依法成立的合同都是有效的合同。不過,有些合同雖然成立了,但由于合同當事人雙方不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和民事行為能力,合同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規定,或者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等原因,所以不能發生法律效力。這些合同有:無效合同、可撤銷的合同和效力待定的合同。那么什么是效力待定的合同呢?
所謂效力待定的合同,就是合同的效力需要由第三人來確定的合同,這類合同已經成立,但由于它不完全具備合同生效的條件,因而其效力尚處于不確定的狀態,須經第三人的同意才能確定是否有效。效力待定的合同不同于無效合同,無效合同是自始就不發生法律效力的合同,而效力待定的合同是一種效力不確定的合同,它可能有效,也可能無效。有效、無效都取決于第三人是否追認。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有三種合同屬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一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訂立的合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由于還不具備完全的締約能力。所以其民事活動一般需經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追認,如一個12歲的小學生將家里價值100元的“愛華”單放機拿到一家玩具店換回一套價值400元的變形金剛玩具,那么這個以物換物的交易是否有效呢?這就取決于孩子的法定代表人家長的意思,如果孩子的家長認可,那么這就是一個有效合同;如果家長認為這樣交換吃虧了,這個合同就是無效合同。這是典型的效力待定合同。當然,限制行為能力的人如果訂立的是純獲得利益的或與其年齡、智力、健康狀況相適應的合同,如孩子們之間相互送禮物等,就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便直接有效。
二是《合同法》規定的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或代理權終止后仍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這些合同是否有效,取決于代理人是否追認。這也是一種效力待定合同。
第三種效力待定的合同是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的,該合同有效。從常理上講,自己的財產未經許可,隨隨便便就處理掉了,肯定是無效的,但考慮到現實情況,《合同法》也將此類合同劃為效力待定之列,實際上是賦予權利人更多的選擇。如果權利人認可,該合同就是有效的;如果不認可,合同就無效。
了解了以上合同生效的有關規定,我們在訂立合同時,要充分考慮所訂合同是否屬于法律和行政法規的特別規定和是否需要特別約定,然后根據合同的性質、特點,結合具體情況,選擇最能保障合同目標實現的生效時間和生效期限,簽好合同,用好合同,來切實保障交易安全和自身合法權益。
四、合同履行堅持的原則
履行經濟談判協議,要求當事人必須全面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要實現這一點,必須貫徹實際履行的原則。兩者缺一不可。
所謂實際履行,就是要嚴格按照協議規定的標的履行,協議怎么規定,就怎么履行,不能任意用其他標準來代替,也不能用支付違約金或賠償金的辦法來代替合同原定的標的履行。
如果供方未能履行協議,必須按合同規定承擔其全部責任,向需方支付違約金和賠償金。但此時,協議并沒有中止,違約方仍然要執行實際履行的義務。所以原則上罰款不能代替標的履行。除非不具備實際履行的情況,才允許不實際履行。這種情況包括:
1.以特定物為標的協議,當特定物滅失時,實際履行協議的標的已不可能。
2.由于債務人延遲履行標的,標的交付對債權人已失去實際意義,如供方到期不交付原材料,需方為免于停工待料,設法從其他地方取得原材料。此時,如再供貨,對需方已無實際意義。
3.法律或協議本身明確規定,不履行協議,只負賠償責任。如貨物運輸原則一般均規定,貨物在運輸過程中丟失時,只由承運方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不要求做實際履行。
所謂適當履行原則,就是要求協議的當事人,不僅要嚴格按協議的標的履行協議,而且對協議的其他條款,如質量、數量、期限、地點、付款等都要以適當的方式全面履行。凡屬適當履行的內容,如果雙方事先在協議中規定得不明確。一般可按常規作法來執行。但這是在不得已情況下采用的。嚴格來講,適當履行原則本身就要求當事人在訂立協議時,盡量做到具體明確,以便雙方遵照執行。
實際上,貫徹實際履行原則和適當履行原則,就是要求雙方當事人必須嚴格按照協議的條款去履行。
五、合同擔保
合同的擔保是保證協議切實履行的一種法律關系。擔保是指在談判時,一方或雙方請保證人以其他的方式來保證其切實履行協議的一種形式。擔保是由國家法律規定的或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的。合同的擔保主要有以下幾種形式:
1.保證。是保證人擔保被保證人履行合同,當被保證人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時,由保證人連帶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保證的作用:一是監督被保證人認真履行合同;二是在被保證人不履行合同時,由保證人連帶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被保證人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時,另一方當事人有權請求保證人連帶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同時,有權請求被保證人繼續按約履行合同。所謂連帶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即保證人和被保證人都負有承擔賠償另一方當事人經濟損失的義務。保證人賠償被保證人違約造成另一方當事人的經濟損失后,有權向被保證人請求償還所賠償的損失。
2.定金。定金是簽訂合同的一方當事人,為證明合同的成立和保證合同的完全履行,要在標的物價款或酬金的數額(一般不超過20%)內,預先給付對方當事人一定數額的貨幣。定金的作用:一是證明合同的成立。一方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擔心對方當事人悔約,而給付定金,只要對方當事人接受定金,這就是經濟合同成立的法律依據。二是一種擔保形式。它是在沒有第三人參加的情況下,雙方當事人為了保證合同的切實履行而協商約定的法律關系。因此,如果接受定金一方不履行合同時,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如果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則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所以,定金即有擔保作用,又可以補償不履行合同所造成的經濟損失。
定金與預付款不同。定金的主要作用:一是證明合同的成立,二是保證合同的履行。而預付款卻沒有這樣的作用,給付預付款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時,在承擔由此造成的經濟責任后,有權請求返還預付款或抵作賠償金、違約金;接受預付款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時,在承擔經濟責任后,應如數返還預付款,但無須雙倍返還。
3.質押。質押是指擔保債權的履行,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或權利移交債權人占有,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就其占有的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
4.留置。留置也是協議擔保的一種扣留措施。這種擔保形式常常用于原料加工、保管和工程項目的合同關系。如加工承攬合同中,定作方把一定的原料交給承攬方加工,如果定作方不按約定期限領取定作物,承攬方有權留置其定作物;如果超過領取期限仍不領取,承攬方有權將定作物變賣,所得價款在扣除報酬、保管費用之后,用定作方的名義存入銀行,承攬方的這種權利,叫做留置權。
5.抵押。抵押也屬于一種擔保形式。是指協議當事人一方或第三人為履行協議向對方提供的財產保證。提供抵押的一方當事人或者第三人稱抵押人,接受抵押財產的當事人稱抵押權人。抵押人不履行協議,接受抵押人有權依法變賣抵押物,從所得價款中優先得到清償。但是,不能把國家法律、法令禁止流通和禁止強制執行的財產作抵押。
簽訂合同 篇6
目前工程承包一般都實行項目經理負責制,以項目經理為首組成一個項目經理部。項目經理部是承包人為了履行某一具體的建設工程合同,便于對施工進度、質量進行直接管理而組建的特定工程的臨時性的管理團隊。根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條款第1.5條的規定,項目經理:指承包人在專用條款中指定的負責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因此,在承包人授權的范圍內,項目經理部可以對外簽訂合同,項目經理部在承包人授權范圍內對外簽訂的合同無疑是有效的。
問題是,在承包人沒有授權或者授權不明的情況下,項目經理部對外簽訂的合同的效力如何認定。我們認為,如果合同已經履行或者事后取得承包人的追認,合同有效;如果合同尚未履行,承包人也不予以追認,則應當分兩種情況認定:
(1)如果相對人有理由相信項目經理部簽訂合同是在承包人授權范圍內的,則項目經理部的行為構成表見代理,合同有效;
(2)如果相對人并沒有理由相信項目經理部簽訂合同是在承包人授權范圍內的,項目經理部的行為構成越權代理,合同無效。
通過在上文中的`詳細講述,相信你已經知道,在工程項目部這種比較特殊的部門中,其對外簽訂的合同是有法律效力的。因為通常工程承包當中都是實行的項目進行負責制。但是也不能完全肯定的說項目部簽訂的合同就是有效的,還需要符合法律規定的合同生效條件才可以。
簽訂合同 篇7
1、雙方當事人的情況。合同中應寫明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姓名及住址等個人情況。
2、住房具體情況住房的具體位置。寫明住房的確切位置,住房面積,裝修情況,家具設備等。
3、住房的產權及產權人,寫明這套住房為何種產權,產權人是誰,出租人與產權人的關系及是否得到產權人的委托出租住房。
4、住房用途主要說明以下兩點:住房是用于承租人自住、承租人一家居住、還是允許承租人或其家庭與其他人合住;住房是僅能用于居住,還是同時可以有其他用途,如辦公等。
5、房屋租賃期限。
6、房租及支付方式住房租金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協商確定,在租賃期限內,出租人不得擅自提高房租。租金的付款方式大致有按年付、按半年付、按季付。
7、住房修繕責任出租人是住房的產權人或產權人的委托人,所以修繕住房是出租人的責任。承租人在租賃前應對住房及其內部設施進行認真檢查,保證自己今后能夠正常使用。
8、住房狀況變更承租人應該愛護住房和各種設施,不能擅自拆、改、擴建或增加。在確實需要對住房進行變動時,要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并簽訂書面協議。
9、轉租的約定有的承租人租房的目的并不是自住,而是想通過轉租取得租金收入。由于這種轉租行為影響到出租人的利益,所以雙方應該在合同中對轉租加以規定。
10、違約責任在簽訂合同時,雙方就要想到可能產生的違反合同的行為,并在合同中規定相應的懲罰辦法。
11、租賃合同的變更和終止如果在租賃過程中出租人和承租人認為有必要改變合同的上述各項條款,如租賃期限、租金等,雙方可以通過協商對合同進行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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